所謂改善是指對租賃物并不改變其外觀形狀,而是對其性能進行改良。如租用的汽車由原來的化油器改裝為電噴的,使汽車的性能更符合環(huán)保的要求。所謂增設他物,也叫添附,是指在原有的租賃物上又添加另外的物,如在汽車上安裝音響設備、在房屋里安裝空調等等就是添附。
有時,承租人為了使租賃物充分有效地發(fā)揮作用,需要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添附,但承租人對租賃物只是享有占有、使用的權利,而不具有處分權,因此,他不能擅自在租賃物上進行拆改或者添附。承租人需要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添附時,須先同出租人協(xié)商,在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后方能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添附。如對租賃的房屋進行裝修、為租用的汽車安裝防盜器等等。
承租人在征得出租人同意后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使其使用效用和本身的價值增加了,在租賃的有效期間內是不成問題的,但如果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須將租賃物返還出租人時就有一個與原租賃物的狀況發(fā)生變化如何處理的問題,一般應遵循這樣一個規(guī)則:
可以要求出租人償還由于改善或增設他物使租賃物的價值增加的那部分費用。但僅限于合同終止時租賃物增加的價值額,而不能以承租人實際支付的數(shù)額為準。
對于增設他物的,如果可以拆除并不影響租賃物的原狀,承租人拆除,承租人也有權拆除。一般地說,出租人不希望承租人對租賃物進行添附,因為這種添附增加了價值,出租人是要有所付出的。因此,增設物能拆除的,承租人盡量拆除。例如,承租人在租賃房屋內安裝的空調,就可以拆除,但拆除后應當將安裝處修復至原來的狀態(tài)。如果出租人對增加物表示可以不拆除并愿意支付增加的費用的,也可以不必拆除。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增設他物的,承租人不但不能要求出租人返還所支付的費用,反過來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有時,承租人為了使租賃物充分有效地發(fā)揮作用,需要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添附,但承租人對租賃物只是享有占有、使用的權利,而不具有處分權,因此,他不能擅自在租賃物上進行拆改或者添附。承租人需要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添附時,須先同出租人協(xié)商,在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后方能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添附。如對租賃的房屋進行裝修、為租用的汽車安裝防盜器等等。
承租人在征得出租人同意后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使其使用效用和本身的價值增加了,在租賃的有效期間內是不成問題的,但如果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須將租賃物返還出租人時就有一個與原租賃物的狀況發(fā)生變化如何處理的問題,一般應遵循這樣一個規(guī)則:
可以要求出租人償還由于改善或增設他物使租賃物的價值增加的那部分費用。但僅限于合同終止時租賃物增加的價值額,而不能以承租人實際支付的數(shù)額為準。
對于增設他物的,如果可以拆除并不影響租賃物的原狀,承租人拆除,承租人也有權拆除。一般地說,出租人不希望承租人對租賃物進行添附,因為這種添附增加了價值,出租人是要有所付出的。因此,增設物能拆除的,承租人盡量拆除。例如,承租人在租賃房屋內安裝的空調,就可以拆除,但拆除后應當將安裝處修復至原來的狀態(tài)。如果出租人對增加物表示可以不拆除并愿意支付增加的費用的,也可以不必拆除。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增設他物的,承租人不但不能要求出租人返還所支付的費用,反過來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