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鐵路用地管理,適應鐵路運輸安全生產和建設發(fā)展需要,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鐵路部門要認真貫徹執(zhí)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在土地統(tǒng)一管理的原則下切實做好本部門用地的利用管理,制止亂占、濫用土地的違法行為。
第三條 鐵路用地屬于國家所有,由鐵路部門利用和管理,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四條 鐵路用地是指鐵路部門依法取得使用權的土地,包括留用的和征(撥)用的運輸生產用地、輔助生產用地、生活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鐵路臨時用地是指根據(jù)鐵路建設的需要,短期內(3年)使用的施工用地,材料、機械堆場用地,簡易道路和便線用地,取棄土場用地等。
第五條 鐵路用地的規(guī)劃、建設、利用、保護和管理,按本辦法執(zhí)行。
第二章 鐵路用地管理機構的職責
第六條 鐵道部、鐵路局、鐵路分局以及鐵道部其它單位的所有鐵路用地管理機構均應在國務院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統(tǒng)一指導下,進行鐵路用地管理工作。
第七條 鐵路用地管理機構的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zhí)行國家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在土地管理部門的指導下制定鐵路用地的規(guī)章制度。
二、按照國家統(tǒng)一規(guī)定,負責鐵路用地的調查、申報登記、統(tǒng)計和計劃工作。
三、承辦國家批準的鐵路建設征(撥)用地的申報工作。
四、負責對鐵路用地的利用狀況進行指導、檢查和監(jiān)督;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委托,開展鐵路用地的監(jiān)察工作。
五、依據(jù)國家、地方有關法規(guī),配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處理土地糾紛。
六、負責國家和省級土地管理部門委托的有關事宜。
第一條 為加強鐵路用地管理,適應鐵路運輸安全生產和建設發(fā)展需要,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鐵路部門要認真貫徹執(zhí)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在土地統(tǒng)一管理的原則下切實做好本部門用地的利用管理,制止亂占、濫用土地的違法行為。
第三條 鐵路用地屬于國家所有,由鐵路部門利用和管理,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四條 鐵路用地是指鐵路部門依法取得使用權的土地,包括留用的和征(撥)用的運輸生產用地、輔助生產用地、生活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鐵路臨時用地是指根據(jù)鐵路建設的需要,短期內(3年)使用的施工用地,材料、機械堆場用地,簡易道路和便線用地,取棄土場用地等。
第五條 鐵路用地的規(guī)劃、建設、利用、保護和管理,按本辦法執(zhí)行。
第二章 鐵路用地管理機構的職責
第六條 鐵道部、鐵路局、鐵路分局以及鐵道部其它單位的所有鐵路用地管理機構均應在國務院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統(tǒng)一指導下,進行鐵路用地管理工作。
第七條 鐵路用地管理機構的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zhí)行國家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在土地管理部門的指導下制定鐵路用地的規(guī)章制度。
二、按照國家統(tǒng)一規(guī)定,負責鐵路用地的調查、申報登記、統(tǒng)計和計劃工作。
三、承辦國家批準的鐵路建設征(撥)用地的申報工作。
四、負責對鐵路用地的利用狀況進行指導、檢查和監(jiān)督;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委托,開展鐵路用地的監(jiān)察工作。
五、依據(jù)國家、地方有關法規(guī),配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處理土地糾紛。
六、負責國家和省級土地管理部門委托的有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