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憲法學第二章的第四節(jié)違憲審查制度中刪除違憲審查的對象。
第二、憲法學第三章的第三節(jié)選舉制度概述中添加了選舉制度的功能。
第三、選舉制度的功能。
第四、選舉是政府合法性的來源。政府的合法性來自于人民的同意,人民經由選舉的方式進行合法性的授權,經由選舉產生的國家機構因此獲得治理國家和人民的正當性基礎。
第五、選舉是公民參與政治生活的基本形式。公民一詞的核心內容內涵就包括著對于公共事務的參與,選舉時公民參與政治最直接的形式。用投票的方式來表達自己對于相關政見、立場和見解所持有的態(tài)度。
第六、選舉是公民自我治理的保障。當政權面臨選舉壓力的時候,它必然更容易回應民眾的要求,而不是領導的偏好,另外,它更容易成為責任政府。如果它不向人民負責,那么,執(zhí)政者就不可能獲得下一輪選舉的勝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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