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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產租賃合同糾紛(熱門20篇)

        字號:

            合同的含義和效力可以根據當?shù)氐姆煞ㄒ?guī)進行解釋和適用。在起草合同時,我們應該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避免模糊和不確定的表述。若對合同內容或執(zhí)行過程有任何爭議,建議盡快尋求法律援助或第三方調解。
            房地產租賃合同糾紛篇一
            原告:____________,女,漢族,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出生,現(xiàn)居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區(qū)____________鎮(zhèn)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訴訟請求:
            5.判令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原告與被告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簽訂了《房屋委托租賃合同》____________),將原告所有的位于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區(qū)____________房屋出租給____________全權管理并進行轉租出租,根據合同第六條第2項條款約定,成都青客負有按時向原告支付房屋租金的義務,并按照《租金支付明細表》進行房屋租金支付。但被告未按合約約定履行支付租金的義務。
            綜上所述,被告成都青客未按照《房屋委托租賃合同》按期向原告完全支付固定租金,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依據《民法典》的相關規(guī)定訴至貴院,望判如所請。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區(qū)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地產租賃合同糾紛篇二
            法定代表人:京××職務: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蘇xxxx市易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xx××購物中心有限公司。
            住所地:xx市西城區(qū)××外大街××號。
            法定代表人:王××職務:董事長。
            初字第××號民事判決,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
            上訴請求:
            1、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一審判決,予以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起訴;。
            2、判令由被上訴人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充分。
            本案訴爭房屋場地,位于xx市西城區(qū)××大街××號地下一層400平方米面積屬xx商××房地產經營開發(fā)公司(以下簡稱:商××公司)所有。商××公司于xxxx年8月4日與xx林××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林××公司)簽訂了協(xié)議書,約定林××公司取得本案訴爭房屋場地5年的使用權,該協(xié)議書中并未約定林××公司享有轉租權。
            被上訴人與上訴人于xxxx年8月4日簽訂《租賃合同》時,以及直到《租賃合同》xxxx年8月4日屆滿期間,被上訴人均未取得對該場地的處分權。
            被上訴人在一審法院審理中提交了林××公司的《確認書》,以此證明其已經取得處分權。但事實上,《確認書》并不能證明其已經取得了該場地的處分權,理由如下:
            再次,林××公司在《確認書》中表明,“將租賃房屋場地交付給被上訴人使用”?!笆褂谩狈譃橛袃斒褂煤蜔o償使用兩種,若為有償使用,即為轉租,因林××公司未取得轉租權,故被上訴人對訴爭房屋場地無處分權;若為無償使用,也即林××公司自xxxx年8月4日至xxxx年8月4日長達五年期間,將其享有的收益權,按照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簽訂《租賃合同》約定的租金計算,被上訴人獲得155萬元(31萬/年*5=155萬元)租金,林××公司分文未得。依據《民法通則》第58條“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之規(guī)定,林××公司以讓被上訴人“無償使用”本案訴爭房屋場地的形式掩蓋林××公司及被上訴人逃避納稅義務的非法目的行為,應屬無效民事法律行為。
            綜上,《確認書》的內容無法證明被上訴人是本案的適格訴訟主體,故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被上訴人依據xx林××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出具的確認書對訴爭房屋場地享有使用權、轉租權等合法權益,其應為本案的適格訴訟主體?!憋@然系認定事實不清,依據的證據不夠充分。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規(guī)定,本案被上訴人訴訟主體資格不適格,請求二審法院經審理后予以改判,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xx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房地產租賃合同糾紛篇三
            雙方就因乙方租用甲方________________門面事宜,達成以下協(xié)議:
            2、乙方租用甲方門面,時間為________________到________________。形式為____年____簽。
            3、付款方式:年租金為_________元整(大寫)。每_____年交一次房租。如果乙方生意好,甲方每年最多只能加______元,________元為上限。
            4、乙方在租賃期間,自行裝修門面,甲方予以協(xié)助。甲方必須保證乙方的簡易房的建設權力,并且在合同期內不被拆除。若是被城管拆除,甲方按照天數(shù)推出租金給乙方,無需其他補償。
            5、乙方在經營中要遵紀守法,一切相關稅費由乙方自己承擔。在租賃期間,如要求退租門面,或是自己經營不善,甲方不退租金,乙方可以轉讓,但必須征得甲方同意。
            6、水電的暢通及屋面漏水應由甲方負責。水電費由乙方自負,根據市場價格調整而調整。
            以上合同望甲、乙雙方共同遵守。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
            甲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年月日
            房地產租賃合同糾紛篇四
            電話:_________________。
            訴訟請求:_________________。
            1.判令被告立即騰出所租賃的房屋;。
            2.判令被告支付違約金_______________元整;。
            3.判令被告承擔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_________________。
            20__年2月__________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因雙方對有關約定事項發(fā)生異議,于是經雙方協(xié)商,在20__年__________月初,對原合同有關條款進行了修改,從新簽定了《房屋租賃合同》,原合同作廢并已銷毀。被告在合同履行期間,違反《房屋租賃合同》第十條第7款(即乙方保證承租甲方的房屋為無明火商業(yè)用房使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規(guī)和政府相關規(guī)定,合法經營。因乙方違法經營而給甲方造成的連帶損失,甲方有權收回房屋并不退還押金,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責賠償。)和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即租賃期間,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甲方有權終止合同,收回該房屋,乙方應按照合同總租金的1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a:_________________改變本合同規(guī)定的租賃用途或利用該房屋進行違法經營的。)的約定,使用明火和進行無照違法經營。20__年2月__________日,原告向被告送達了《告知書》,要求被告停止使用煤氣罐,被告不予理睬,拒不接受。20__年3月__________號,物業(yè)向被告送達了《通知函》,要求被告停止使用煤氣罐,被告仍然不予理睬,拒不接受。
            被告的行為嚴重違反了雙方的協(xié)議約定,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起訴至貴院,懇請貴院能依法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權威性和嚴肅性。
            此致
            北京市__________區(qū)人民法院。
            起訴人:_________________。
            附:_________________本訴狀副本一份;證據材料五份這里是一份房屋租賃合同糾紛訴狀范本。
            房地產租賃合同糾紛篇五
            房屋租賃產生了相關糾紛的,是可以合同雙方先進行協(xié)商的,協(xié)商不成的,是可以前往人民法院進行訴訟解決的,從而通過法院的審理判決來解決處理的。這里給大家分享一些關于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怎么處理,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1)調解。它是指在第三者的主持下,出租承租雙方當事人經過自愿協(xié)商,排除爭端,達成和解的一種方法和活動。我國在基層群眾性組織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都設立了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民間糾紛的調解處理,調解特別適用對某些界限不清的事實、責任含糊不究的租賃糾紛,租賃雙方就近請調委會調解通過調解,糾紛雙方,互諒互讓,以達到既解決糾紛又不傷和氣的目的。
            (2)仲裁。仲裁是一種準司法活動。《仲裁法》第2條內容規(guī)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fā)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這里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包括公民個人之間的房屋租賃糾紛等。房屋租賃糾紛發(fā)生后,公民可以根據條款或仲裁提請仲裁機構居中判明事實,分清責任,依法做出仲裁裁決,解決房糾紛。仲裁具有“公正及時,程序簡便,專家斷案,依裁終局”的優(yōu)勢,可以使當事人避免陷入于官司的曠日持久的糾纏和身心疲憊的針鋒相對之中,是一種比較受推崇的爭端解決機制。
            (3)訴訟。有些租賃糾紛不愿意調解或不服調解,又沒有達成仲裁協(xié)議的,當事人可以將房屋租賃糾紛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法院的訴訟活動而做出的判決的強制力,要遠遠大于調解和仲裁。
            承租人不履行合同,長期拖欠租金,惡意拖欠,承租人違約導致糾紛等。這是房屋租賃中最為常見的糾紛。在房屋租賃時由于沒有書面合同,只有口頭協(xié)議,或租賃合同對租金、租期的約定不明確或由于市場行情的變化,出租方與承租方出現(xiàn)糾紛。有的承租人無正當理由不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要求房屋租賃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拒不付款,房屋租賃出租人要求終止合同,承租人不愿意搬出。
            房屋租賃關系中的損害賠償糾紛同其他法律關系中的損害賠償一樣,主要是由侵權行為引起的。常見的有以下幾種:
            這多數(shù)是房屋租賃承租人在裝修或者使用過程中由于自己的過錯致使房地產受到損毀,也有是房屋租賃出租房屋本身的質量問題致使出租房屋損毀的,出租人與承租人在房屋損壞責任上產生糾紛。
            (2)人身財物損害賠償糾紛。
            由于房屋租賃出租房的質量問題,或者由于出租人的防護措施不當,造成承租人人身、財物損害的,對于出租人是否承擔責任,責任有多大而產生分歧。
            房屋共有人對所屬房屋享有共同的權利(包括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而將房地產出租,侵犯了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權益。
            (4)裝修費用糾紛。
            房屋租賃關系特別是用于經營的房屋租賃關系建立后,經常會在承租人裝修房屋時發(fā)生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提前解除合同的情況,這其中就涉及到尚未攤銷的裝修費用的處置糾紛。
            《房屋租賃條例》規(guī)定:房屋在租賃期間出售的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yōu)先購買權?!逗贤ā芬灿写祟愐?guī)定。而在現(xiàn)實生活中,很多出租人往往忽視這一優(yōu)先權的法律規(guī)定,有的是故意剝奪承租人的這種優(yōu)先權,因而產生糾紛。出租人違反這一法律規(guī)定出售房地產的行為依法可確認為無效。
            我國現(xiàn)行法律法規(guī)允許房地產轉租,然而這方面的糾紛也不少,有的是未經出租人同意擅自轉租,有的是層層轉租,主體混亂;有的是轉租期限遠遠超過原承租期限,造成連環(huán)糾紛;有的甚至收取轉租費后逃之夭夭。在實踐中,有的房屋租賃出租人對未經同意的轉租眼開眼閉,認為只要能收到租金就可,這種做法到頭來只能使自己的利益受到損害。
            一般情況下是住戶未征得業(yè)主同意擅自將原出租房改建使用或改變原議定好的用途,對房屋的損害比較大和甚至威脅到戶主的人身安全,而房屋租賃承租人又認為自己付了租金有支配權,引發(fā)了許多糾紛。
            房屋租賃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單方面解除合同,一般情況下是出于無奈,但也有一些當事人為了更大的利益寧可損失較小的利益而故意單方面毀約解除合同。
            1、房屋租賃合同期限最長20年,是指當事人每次簽訂的租賃合同所約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并非指數(shù)次簽訂租賃合同或者數(shù)份租賃合同的總租賃期限不能超過20年。
            2、房屋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續(xù)訂租房屋賃合同的租賃期限自續(xù)訂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
            3、房屋租賃期限超過20年,并非整個租賃合同無效;而是超過20年部分租賃期限無效,也就是租賃期限按20年計算。
            其中,《合同法》第214條也明文規(guī)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xù)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xù)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房地產租賃合同糾紛篇六
            上訴人(原審被告):周xx,男,漢,住xx市xx區(qū),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周x,男,漢,住xx市xx區(qū),公民身份號碼xxxxxx。
            上訴人周xx與被上訴人周x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上訴人不服xx市xx人民法院(20xx)揭xxx民初字第50號民事判決,特向貴院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一、裁定駁回被上訴人的起訴。
            二、若判決被上訴人為涉案土地的權利人,則將原審判決第一項改判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租地合同書》于上訴人提出反訴請求解除合同之日(即xxx年4月20日)起解除。
            三、若判決被上訴人為涉案土地的權利人,則將原審判決第二項改判為被上訴人收取上訴人的xxx年度租金人民幣85000元,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內付還上訴人。
            四、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周x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存在錯誤。
            1、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于xxx年1月24日在中國xx電網xxxx供電局辦理了非居民用電變更用電業(yè)務時錯誤的。該項用電變更是由被上訴人辦理的。被上訴人是該項用電業(yè)務的申請人,辦理任何變更都需要被上訴人親自或授權他人辦理。從《非居民用電變更用電業(yè)務受理表》中的客戶簽章可以印證報停用電是被上訴人辦理這一事實。被上訴人暫停了供電致使上訴人租賃土地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xiàn),被上訴人的行為是嚴重的違約行為。因此,上訴人自xxx年1月24日起便具有單方解除《租地合同書》的權利。
            2、原審判決將不屬于土地使用證范圍的部分租賃土地認定為臨時使用集體土地是事實認定錯誤。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條規(guī)定:“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其中,在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的臨時用地,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土地使用者應當根據土地權屬,與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臨時使用土地的使用者應當按照臨時使用土地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臨時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眡x經濟聯(lián)合社自xxx年就將上述土地出租給被上訴人,時間已經超過十年,土地的用途既不是建設項目施工也不是地質勘查,更沒有經過任何審批。原審判決認為上述土地是臨時用地于法無據。
            二、被上訴人不是涉案土地的權利人,無權向上訴人主張任何權利,不是本案適格的當事人,請求貴院依法駁回被上訴人的起訴。
            1、眾所周知,不動產物權的轉移以登記為要件,未經登記不動產物權不發(fā)生轉移。被上訴人于xxx年7月1日與周xxxx簽訂了《轉讓廠基地協(xié)議書》轉讓約xx畝的集體土地建設使用權,但是沒有辦理該地變更登記手續(xù),被上訴人沒有取得該約xx畝的集體土地建設使用權。周耿炎已經取得該部分土地的集體用地建設使用權,伯勞經濟聯(lián)合社無權再將該土地出租,而被上訴人向伯勞經濟聯(lián)合社繳納該部分土地租金應當視為xx經濟聯(lián)合社的不當?shù)美?BR>    2、被上訴人與xx經濟聯(lián)合社就不屬于土地使用證范圍的部分租賃土地約1.333畝達成的土地租賃合同無效。
            (八)以借貸、租賃或者其他方式處分村集體財產;(九)村民會議認為應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村民會議可以授權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前款規(guī)定的事項。法律對討論決定村集體經濟組織財產和成員權益的事項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BR>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經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的修改,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未經批準,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土地用途。經國務院批準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用地,需要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的,根據國務院的批準文件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用地,需要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的,屬于省級人民政府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批準權限內的,根據省級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伯勞經濟聯(lián)合社將不屬于土地使用證范圍的部分租賃土地約xxx畝出租給被上訴人作為工副業(yè)用地改變了原來土地用于農業(yè)的用途,出租行為無效。
            (3)被上訴人與xx經濟聯(lián)合社簽訂的《土地租賃合同書》的合同期限已于7月1日屆滿,之后沒有重新訂立合同。也就是說租賃合同沒有以書面形式訂立,依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雖然xx經濟聯(lián)合社出具了《證明》,證明了被上訴人繼續(xù)支付租金,但是該項出租事宜未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程序違法,合同無效,被上訴人未取得該約xxx畝土地的使用權。涉案土地的租金在十年過后一直還以xx市斤稻谷的價值收租,是違背市場規(guī)律的,是嚴重損害集體經濟利益的行為。被上訴人不是該土地的合法承租人。
            房地產租賃合同糾紛篇七
            地址: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訴訟請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違約金共計________元;。
            二、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裝修損失________元;。
            三、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營損失________元;。
            四、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原告與被告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簽訂《________市房屋租賃合同》(以下簡稱租賃合同),被告將坐落于________市________區(qū)________莊園________樓的________房出租給原告,合同約定房屋租賃期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共計________個月。租金為每月________元,支付時間分別為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付款方式為“一年一付,付十二押一”。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原告向被告交付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房屋租金________元及押金________元,并開始裝修、營業(yè),裝修共花費________元。________年________月,在原告忙于其他業(yè)務期間,被告擅自解除合同,將房屋租給他人,致使原告原定的業(yè)務無法開展。
            在此期間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繼續(xù)履行租賃合同,但對方拒不繼續(xù)履行,對原告的要求置之不理。
            原告與被告簽定的合同事實清晰、有效,被告違約事實清楚。請求法院依法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此致
            ________市________區(qū)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附:租賃合同訴訟范文本訴狀副本________份。
            房地產租賃合同糾紛篇八
            郵編: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
            被告(1):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____。
            事實與理由: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房地產租賃合同糾紛篇九
            出租方:----市----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簡稱甲方)。
            承租方:(簡稱乙方)。
            為了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經甲乙雙方友好協(xié)商同意就下列房屋租賃事項簽訂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租賃房屋的位置及面積數(shù)量。
            甲方將所屬位于----市--東路----商城地下一層,建筑面積平方米,租賃給乙方做使用。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乙方即擁有本合同標的物的管理權、使用權。
            二、租賃期限。
            1、起租日期應以乙方的正式開業(yè)日期為準。
            2、起租日期前不少于四個月時間用于乙方的各種裝修、調試、大進貨、招商等等開業(yè)準備工作。
            3、具體計算交納房租時間以乙方的正式開業(yè)日期為準。
            4、租賃期從---年月日起到---年月日止共十年。
            三、租金數(shù)額。
            1、租金第一、二年總計金額為萬元/年。
            2、第三年至第十年為萬元/年。
            3、本合同所涉及幣種為人民幣。
            四、租金交納方式及時間。
            1、租金為每季度交納一次。
            2、原則先交后用,于上一季度的最后七天交下一季度租金。
            3、首期租金在開業(yè)后第二個月的前三天交納。
            4、如遇節(jié)假日則順延。
            五、水、電費的計算。
            1、乙方租賃面積內水、電表獨立安裝,單獨計費;乙方使用電梯的電費、維修費由乙方負責,并接入乙方的電表。
            2、因乙方原因造成的逾期不能結算,甲方有權停電、停水,在此期間所產生的一切損失由乙方負責。
            3、物業(yè)管理費先服務后交費,需另外再簽訂協(xié)議。
            六、房屋的改造及維修保養(yǎng)。
            1、乙方在租賃期間不得擅自改變房屋主體結構,經甲方同意乙方方可在不損壞房屋主體結構的基礎上對承租區(qū)進行局部改造和裝修,所裝修費用由乙方承擔。
            2、甲方定期對房屋進行維修保養(yǎng),保證乙方營業(yè)、辦公和生活環(huán)境不受影響。
            七、物業(yè)管理。
            由甲方所屬的----物業(yè)管理中心負責對商城進行物業(yè)管理。
            1、甲方必須確保乙方水、電的正常供應,并負責主配電房正常運轉的管理、維護保養(yǎng)。
            2、乙方負責超市內部水、電及空調主機房的維修,所需費用由乙方負責。
            3、甲方不得無正當理由在乙方營業(yè)時間內停電、停水。由于甲方物業(yè)管理原因停水、停電其責任由甲方承擔,甲方按停電、停水時間補償給乙方相應時間內的房租,停電、停水時間超過三個小時,乙方全部損失由甲方負責。
            4、電力部門、自來水公司、及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停電、停水甲方不負責任,但電力部門、自來水公司停電、停水需提前三天通知乙方。
            5、由甲方協(xié)調有關部門允許在----商城前門正常停放車輛,并負責車輛管理,廣場停車場內不準作為貨物出租車停車場及對外用于其他經營,并達到車輛擺放整齊及商場進出口暢通。
            6、甲方負責商城內其他業(yè)主營業(yè)時間及其他事項協(xié)商,行使統(tǒng)一管理。乙方經營時間及管理由乙方自己安排,甲方不得干涉。
            7、甲方全面負責消防設施的配置、檢查、驗收、使用等工作。
            8、甲方正常維修應限制在2次/年內,并需提前三日通知乙方。
            9、甲方的物業(yè)管理項目明細必須在乙方裝修前告知乙方,涉及乙方內容需按乙方要求辦理。
            10、甲方必須無償為乙方提供足夠、醒目的店名位置。
            11、甲方須無償提供乙方相當?shù)膹V告位置。
            12、籌備期間甲方給乙方無償提供300平方米左右辦公用房一處。
            13、甲方須一次性解決乙方的排水問題,不留后遺癥。
            房地產租賃合同糾紛篇十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準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xiāng)(鎮(zhèn))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yè)建設經依法批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yè)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yè),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fā)生轉移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四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fā)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書,確認所有權。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農業(yè)建設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fā)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同無效情形) 《合同法》第五十八條 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造成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當相應的責任。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房地產租賃合同糾紛篇十一
            (2008)一中民終字第6694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單莉莉,女,1978年8月30日出生,漢族,中國人民大學公共管理學院行政人員,住北京市海淀區(qū)雙榆樹東里9號樓905號。
            委托代理人吳建祥(單莉莉之夫),1977年7月16日出生,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秘書,住北京市海淀區(qū)雙榆樹東里9號樓905號。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北京中地恒遠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陽區(qū)北三環(huán)東路28號易亨大廈1108室。
            法定代表人楊忠,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江佰清,男,1978年5月27日出生,北京中地恒遠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主管,住北京市海淀區(qū)稻香園西里2號樓1706室。
            上訴人單莉莉因居間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2008)海民初字第521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北京中地恒遠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地恒遠公司)在原審法院起訴稱,2007年8月12日,我公司與單莉莉、楊素芬簽訂《房屋買賣經紀合同》,單莉莉采取商業(yè)貸款方式以540 000元的價格購買楊素芬位于海淀區(qū)北三環(huán)西路34號1428號,建筑面積42.12平方米房屋(以下簡稱1428號房屋)。合同簽訂時,單莉莉向楊素芬支付了購房定金5000元。按約定單莉莉應于2007年8月20日前去貸款公司進行面簽、向楊素芬交納首付款 300 000元,并向我公司支付中介服務費12 700元、貸款服務費3200元。但是,我公司在通知單莉莉前去辦理上述事宜時,單莉莉卻拒不履行。而且,單莉莉還對我公司及楊素芬提起訴訟,要求楊素芬雙倍返還定金,要求我公司賠償其損失。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判決認定因單莉莉違約,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故駁回了其訴訟請求。為維護我公司的合法權益,現(xiàn)起訴要求單莉莉向我公司支付中介服務費11 200元、權證過戶費1500元、貸款服務費3200元,共計15 900元;本案訴訟費用由單莉莉負擔。
            單莉莉在原審法院辯稱,中地恒遠公司所述與事實不符。我當時是想購買1428號房屋。但是在我與房主楊素芬簽訂合同以后,中地恒遠公司卻告訴我說,楊素芬要求我另行承擔30 000元物業(yè)費后,才給我辦理央產房的過戶手續(xù)。然而,在簽訂合同前,我并不知道這套房屋是央產房屋?,F(xiàn)中地恒遠公司對我的起訴沒有道理,故我不同意中地恒遠公司的訴訟請求。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07年8月12日,單莉莉作為購買方(乙方)經居間方(丙方)中地恒遠公司與出售方(甲方)楊素芬簽訂《房屋買賣經紀合同》,單莉莉以 540 000元的價格購買楊素芬所有的1428號房屋。合同約定:“合同簽訂時,乙方向甲方支付購房定金5000元,向丙方支付居間報酬11 200元;乙方于辦理過戶之前,交付丙方權證代辦服務費1500元。”合同補充條款約定:“甲、乙雙方約定于8月20日去貸款公司面簽,并于當日乙方支付甲方本房售房首付款叁拾萬元整,若因單方原因不能正常辦理貸款手續(xù)則視為違約;乙方、丙方約定于8月20日,乙方付清丙方壹萬貳仟柒佰元整過戶費及代理服務費和叁仟貳佰元整貸款服務費;乙方于2007年8月12日交付甲方購房定金5000元。”違約責任條款規(guī)定:“如乙方未按約定期限交付首期購房款或未在約定期限遞交齊申請貸款證件資料、以及未按丙方安排的時間、地點辦理房產過戶的,均視為違約,甲方所收取的購房定金不予返還;若甲方或乙方違約導致本合同不能實現(xiàn)的,由違約方承擔丙方的居間服務費,守約一方已支付丙方居間服務費的損失,向違約一方主張賠償。”
            合同簽訂之日,單莉莉向楊素芬交納了購房定金5000元。此后,單莉莉未如期辦理借款等相關手續(xù),亦未向中地恒遠公司交納過戶費及代理費12 700元和貸款服務費3200元。2007年9月,單莉莉以楊素芬未取得1428號房屋的《中央在京單位已購公房上市出售登記表》,不具備上市交易條件和中地恒遠公司向其隱瞞該事實為由,將楊素芬、中地恒遠公司訴至本院,要求楊素芬雙倍返還定金和中地恒遠公司賠償5000元損失。2007年12月17日,本院以(2007)海民初字第27510號民事判決書認定單莉莉未在中地恒遠公司通知的'時間內辦理貸款手續(xù),亦未按約定的期限支付首付款、過戶費及代理服務費,其行為構成違約,并判決駁回單莉莉的訴訟請求。判決后,單莉莉、楊素芬、中地恒遠公司均未提出上訴,該判決已生效。
            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陳述、《房屋買賣經紀合同》、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2007)海民初字第27510號民事判決書等證據材料在案佐證。
            原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單莉莉經中地恒遠公司與楊素芬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中地恒遠公司作為房地產經紀公司促成了單莉莉與楊素芬訂立合同,雙方形成了居間合同關系,單莉莉理應向中地恒遠公司支付報酬。雖然三方簽訂的《房屋買賣經紀合同》因單莉莉違約未能履行,但單莉莉仍應按雙方約定,向中地恒遠公司支付居間報酬。單莉莉所述中地恒遠公司在其簽訂合同前未如實告知其所購房屋屬央產房屋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鑒于中地恒遠公司未為單莉莉提供辦理購房貸款和過戶手續(xù)的相關服務,故對中地恒遠公司要求單莉莉支付權證過戶費、貸款服務費的請求,法院不予支持。據此,原審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九條、第四百二十四條、第四百二十六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一、單莉莉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給付北京中地恒遠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居間服務費人民幣一萬一千二百元;二、駁回北京中地恒遠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判決后,單莉莉不服,以中地恒遠公司未告知房屋為央產房存在違約行為,無權要求居間服務費為由,向本院提出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依法改判駁回中地恒遠公司的訴訟請求。
            中地恒遠公司同意原審法院判決。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單莉莉、楊素芬及中地恒遠公司簽訂的《房屋買賣經紀合同》有效,當事人應按照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本案中,單莉莉通過中地恒遠公司的居間服務與楊素芬簽訂房屋買賣合同,雖然三方簽訂的《房屋買賣經紀合同》未能履行,但系因單莉莉違約行為所致。因中地恒遠公司已促成單莉莉與楊素芬訂立合同,故單莉莉應按照約定向中地恒遠公司支付報酬。單莉莉所持抗辯意見依據不足,本院不予采納,對其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原判正確,本院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案件受理費九十九元,由單莉莉負擔(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二審案件受理費八十元,由單莉莉負擔(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房地產租賃合同糾紛篇十二
            1、依法判決被告支付原告租金___________元及利息(暫計至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共___________個月)。
            2、依法判決被告支付原告違約金___________元。
            3、依法判決原告不返還被告保證金___________元。
            4、本案所有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一份房屋租賃合同,合同約定租賃期限從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月租金___________元,每月___________日前交付當月的租金。被告向原告支付兩個月租金___________元作為保證金,若被告拖延交租超過___________天,原告有權解除合同并沒收保證金。合同同時約定若一方違約,則應向另一方支付違約金___________元。合同簽訂后,原告體諒被告的困難,曾多次減租給與被告方便,但是被告從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開始拖欠原告租金共計___________元。原告向被告多次催交租金未果后,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原告于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向被告發(fā)出律師函函告被告支付租金,但是,被告至今依然沒有支付拖欠的租金。被告的行為顯然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只好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此致
            __________市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房地產租賃合同糾紛篇十三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系房產所有人(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系經營法人(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本著誠意守信原則,經友好協(xié)商,一致同意就商鋪租賃事項,依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章租賃物業(yè)。
            1、甲方同意提供其擁有的商鋪出租于乙方。出租商鋪座落在嘉興市建國路88號。出租面積以建筑圖紙面積及房產證法人為準。2、甲方同意乙方租用的商鋪用于經營快餐業(yè)。本簽約人為經營法人。乙方在租賃期間內必須依法經營。
            第二章租賃期限、續(xù)約。
            1、本合同租賃期限為拾年,即從20xx年20xx年月。
            2、甲方應于20xx年___月____日前將該商鋪交付乙方裝修,自甲方交付該商鋪次日起,乙方享有44天的免租裝修期。(以收到商鋪鑰匙之日為準)。
            3、租賃期屆滿,在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該商鋪的優(yōu)先承租權,如乙方不續(xù)租,也不得向甲方索取在租賃內投入的裝修費用。
            4、租賃期屆滿前六個月,乙方應書面告知甲方是否續(xù)約,續(xù)約雙方應就有關條件協(xié)商一致后,另行簽訂租賃合同。
            第三章租金及支付方式。
            1、甲乙雙方定租金額及支付辦法;。
            (1)20xx年___月___日前,乙方支付當年租金為____萬元。乙方在簽訂協(xié)議3個工作日內,支付租金的50%,余下3個工作日-7個工作日內付清。
            (2)租賃費用遞增方法:
            a、租賃期滿二年,在原有租金的基數(shù)上浮5%。
            b、租期滿四年,在原有租金的基礎上增加10%。
            c、租期滿六年,在原有租金的基礎上增加15%。
            (3)租金支付日期:
            房屋租金為一年一付,一次付清,乙方每次付租金提前一個月通知甲方,(乙方應每年在12月1日至12月30日之間付次年租金給甲方),甲方應向乙方提供收據。
            第四章有關拖欠租金和水電費問題。
            若乙方在承租期內如逾期支付租金或水電費達一個月以上,乙方須向甲方如數(shù)補交清租金或水電費外,乙方須支付給甲方每日逾期滯納金是每年總租金或水電費的百分之一支付甲方,否則甲方有權終止合同。
            第五章稅收及費用。
            1、租賃期間,乙方不負擔因土地使用權或房產所有權而產生的國家或地方規(guī)定的費用。如房產租賃稅、房屋管理費、土地稅、房產稅、土地使用費等。
            2、乙方應負擔因經營實際發(fā)生的營業(yè)稅工商管理費等各種社會攤派費用。
            3、乙方需按照甲方物業(yè)管理公司的有關規(guī)定,依時繳交各項費用(如水電、電話、物業(yè)費等)。其中若由屬甲方統(tǒng)繳后再向乙方收取的費用,則以甲方向相關部門繳交的以單位乘以乙方實際發(fā)生的數(shù)量為基準,由乙方向甲方交納之。
            4、乙方在經營中所發(fā)生的水電費,須在每月的月底前支付給甲方,由甲方代收并支付給水電費有關部門。
            第六章甲方保證及其責任。
            1.甲方保證擁有完全的資格和權力將商鋪按本合同約定租賃給乙方使用,甲方保證該商鋪在本合同簽訂前后不附有任何擔保物權和責權,房產現(xiàn)狀不屬于違章建筑。并按國家規(guī)定辦理登記手續(xù),由此而產生的費用有雙方按照國家規(guī)定各自承擔。若因甲方未履行法定手續(xù),因該房產糾紛導致乙方經營受到影響,乙方可選擇終止租賃合同,甲方應負責賠償乙方因租約停止而遭受的一切損失。
            2、租賃期間甲方出售該房產,乙方可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但不得妨礙甲方出售,甲方須向買方如實介紹乙方租賃內容及期限,以保障乙方權益。
            3、保證該商鋪可以經營餐飲服務。
            4、在當?shù)毓┧╇姴块T正常供應情形下,甲方保證出租商鋪能提供乙方裝修與將來營運所需之足夠的用水用電量。
            5、甲方同意乙方在該商鋪外墻上裝落地玻璃,但不影響該物業(yè)一體結構為限。
            6、甲方保證在該商鋪交付之前,提供人員配合乙方對房產內的設備等配套措施進行當面驗收。
            第七章乙方保證及責任。
            1、乙方保證所從事的經營活動符合國家法律、法規(guī)、政策。
            2、乙方保證按期如約支付給甲方租金及合同規(guī)定之其他費用。
            3、乙方不得將該商鋪整體轉租給第三方。若有特殊情況部分商鋪轉租可不限行業(yè),乙方和第三方簽訂合同后,乙方應將留底合同交甲方簽字認可,轉租合同方能生效。在轉租合同中的第三方須承諾不再進行轉租,否則甲方有權無償收回該部分房屋使用權,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減少或推遲房屋租金。
            4、乙方可按餐飲服務需要的統(tǒng)一標準對該物業(yè)外形、內部布局進行裝修。如需改變物業(yè)的基本結構,則應事先取得甲方、物業(yè)所有人同意后,方得變更。若乙方擅自變更,則需承擔日后一切因此產生的相關責任。
            5、乙方保證在該商鋪交付前,配合甲方人員,對該房產內的設備等配套措施進行當面驗試,驗試正常后,如日后發(fā)現(xiàn)損壞需乙方負責維修;但排水管線及防漏等短期無法驗試之專案,如在出現(xiàn)經營使用后的問題,由乙方負責維修并承擔費用。
            7、乙方如有違約行為,甲方可單方終止合同。
            第八章合同終止及財產處理。
            1、本合同有效期間內,若甲、乙雙方協(xié)商一致,可提前終止本合同。若有地震、臺風、水災、火災等自然不可抗拒因素,致使本合同無法繼續(xù)履行,雙方互補承擔責任;若該房產可修繕繼續(xù)履行合同的,由甲方維修恢復房產原狀(內部設備、裝修則由乙方自行修復),交付乙方繼續(xù)履行合同。如火災原因是由乙方工作人員操作不當或安全檢查不到位導致的,由此給甲方帶來的一切損失由乙方負責。
            2、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權選擇終止本合同并收回房產;。
            a、甲方無任何違約,乙方逾期支付租金達二個月,拖欠租金或水電費的;。
            b、乙方拖欠甲方除租金以為的其他費用達人民幣達叁萬元,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c、乙方利用承租商鋪進行不法犯罪活動,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d、乙方違反其保證或責任,在甲方通知的補救期限內又未及時補救,致使甲方權益受到實質損害,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3、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權選擇終止本合同;。
            a、甲方延遲交付所租賃之商鋪達二個月以上,乙方有權選擇終止本合同;。
            b、甲方違反其保證或責任,在乙方通知的補救期限內又未及時補救。致使乙方不能對營業(yè),或使乙方的權益受到實質損害,經有關部門鑒定核定后,乙方可就其損失向甲方索賠。
            4、甲乙雙方依據本章第2、3條提前終止本合同時,應通知對方。在乙方交還房產后,雙方應及時退還結余款項與對方,租金則照實結算。
            5、本合同終止時,出租商鋪內的固定裝修乙方不得拆除帶走,無償歸甲方所有,機器設備及其它裝修物品(不含固定裝修部分)由乙方在還出時自帶走,超過十天于商鋪內仍有余物的,視為乙方放棄所有權,甲方有權自行處置。
            第九章合同生效及其它。
            1、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根據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共同做出補充協(xié)議,補充協(xié)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附件均為本合同組成部分,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署之日起生效。
            4、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壹份。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聯(lián)系電話:聯(lián)系電話:
            簽約時間:年月日簽約時間:年月日。
            房地產租賃合同糾紛篇十四
            原告北京市某機篩場(以下簡稱原告)與被告張某(以下簡稱被告)、第三人北京宋莊小城鎮(zhèn)投資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第三人)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原告法定代表人任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劉罡明,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季宗旗,第原告北京市某機篩場(以下簡稱原告)與被告張某(以下簡稱被告)、第三人北京宋莊小城鎮(zhèn)投資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第三人)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原告法定代表人任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劉罡明,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季宗旗,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金某、覃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12月1日,原告為組建北京市某機篩場,以其法定代表人任某的名義租賃了被告位于北京市通州區(qū)宋莊鎮(zhèn)宋莊村京榆路南的房屋100多平方米,承租后原告的.集體成員共同自建了廠房等房屋200多平方米。原告承租了該房屋,并且辦理了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10月31日,原告承租的房屋被第三人委托的拆除人員強制拆除。據原告到第三人處調查得知,被告與第三人簽訂了《拆遷補償協(xié)議》,被告得到了第三人補償給原告的停產停業(yè)補償費21萬元、自建房屋拆遷補助費20萬元、拆遷補助費7500元。被告應當將上述款項給付原告。另外,原告于209月27日向被告支付了年一年的租金1萬元,被告應當返還原告11、12月份的房屋租金共計1666元。故訴請法院請求判令:1、被告返還原告停產停業(yè)補償款21萬元;2、被告返還原告自建房屋拆遷補助費20萬元;3、被告返還原告已經支付給被告2008年11月份和12月份租金1666元;4、被告返還原告搬遷補助費7500元。以上共計419166元。
            被告辯稱,我和原告的租賃關系已終止,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第三人辯稱,拆遷是針對被拆遷人,不針對承租戶,我們和被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協(xié)議,被拆遷人和其承租戶之間的糾紛和我們沒有關系。
            經審理查明:被告在北京市通州區(qū)宋莊鎮(zhèn)宋莊村京榆路南有一院落。月1日,被告將該院落中面積為83.44平方米的廠房(3間正房和2間廂房)及一個小院落出租給原告的法定代表人任某,年租金13800元,雙方未簽訂書面租賃合同。至20間原告法定代表人任某陸續(xù)在其承租的廠房旁自建了部分房屋。年任某以租賃的房屋為經營場地注冊成立原告,原告向被告交納租金并使用承租房屋進行機篩生產,雙方未簽訂租賃合同,從起年租金變更為10000元。原告向被告交納租金至2008年12月31日。
            2008年10月20日,因京榆舊路需要拓寬改造,被告的院落在拆遷范圍內,在未對被告院落內建筑物進行測量和評估的情況下第三人與被告通過協(xié)商簽訂《非住宅搬遷貨幣補償協(xié)議》,對被告整個院落(包括原告承租的房屋及自建的房屋)補償3700000元,含被搬遷房屋補償和搬遷補助費,其中搬遷補助費包括搬家補助費、移機費、其他補助費,但對被搬遷房屋補償和搬遷補助費沒有具體細分補償和補助數(shù)額。現(xiàn)被告已從第三人處領取全部補償款3700000元。
            2008年10月21日,被告向原告發(fā)出通知,要求終止和原告之間的租賃關系,并要求原告將承租的房屋騰空移交被告,將自建房屋拆除清理,否則后果自負。2008年10月31日,因原告沒有搬遷和騰空房屋,第三人將原告承租被告的房屋及原告自建的房屋強行拆除。庭審中,原告主張其自建房屋面積為217平方米,為證明自己的主張,原告向本院提供部分自建房屋拆除前的照片,但未能提供準確有效的證據證明自建房屋面積情況,被告對此不予認可,主張原告自建房屋面積為90平方米,但均是棚子不應當補償,亦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原告的自建房屋均是棚子。庭審中,被告同意返還原告2008年11月份和12月份的租金1666元。
            另查,第三人在京榆舊路拓寬改造中對被拆遷人的拆遷補償是參照通政發(fā)21號文件即《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政府關于確定通州區(qū)集體土地房屋拆遷宅基地面積控制標準、區(qū)位補償價標準及有關補助費的通知》(以下簡稱21號文件)所規(guī)定的標準進行。第三人對地上建筑物拆遷補助系參照21號文件中規(guī)定的標準進行。第三人對地上建筑物拆遷補助系參照21號文件中規(guī)定的房屋重置成新均價補償。
            21號文件中宅基地區(qū)位補償價標準規(guī)定宋莊試點小城鎮(zhèn)規(guī)劃范圍內房屋重置成新均價按550元/平方米。21號文件中經營性用房的停產停業(yè)綜合補助費標準規(guī)定連續(xù)生產經營兩年以上,年納稅額在1800元以上,由拆遷人對被拆遷人按被拆除房屋確定的經營面積給予700-800元/平方米一次性停產停業(yè)綜合補助費。21號文件中搬遷補助費和提前搬家獎勵費規(guī)定經營性用房的搬遷補助費以實際經營面積按每平方米25元的標準給予補助。原告從2002年至2008年一直進行機篩生產經營。,原告繳稅額為9370.12元。2008年10月31日,原告承租的房屋及自建的房屋被強制拆除后原告自行進行了搬遷。庭審中,原告主張應當參照21號文件中規(guī)定的宋莊試點小城鎮(zhèn)規(guī)劃范圍內當?shù)仄胀ㄗ≌笇r控制幅度1550-2630元/平方米的標準,按照922元/平方米的標準計算其自建房屋的拆遷補助費,但未能提供證據證明。
            上述事實,有租金收條、搬遷貨幣補償協(xié)議、繳稅票據、照片、21號文件、雙方當事人陳述及開庭筆錄等證據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根據查明的事實,因原告主張其自建房屋面積為217平方米,未能提供準確真實的有效證據證明,被告自認原告的自建房屋面積為90平方米。被告稱原告的自建房屋均為棚子不應當補償,亦未能提供證據證明,故應當認定原告的自建房屋面積為90平方米。原告承租被告廠房面積為83.44平方米,加原告自建房屋面積,原告生產經營面積應為173.44平方米。
            因第三人是基于對被告整個院落內的建筑物進行補償,包括對原告承租房屋及自建房屋的補償,被告應當將該部分補償給付原告。因第三人是基于和被告的協(xié)商對被告整個院落進行統(tǒng)一整體補償,不能細分出對原告各項補償?shù)难a償數(shù)額,且第三人是參照21號文件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故本案應當參照21號文件規(guī)定的補償標準,按本院認定的原告自建房屋的面積和生產經營面積計算被告應當給付原告的自建房屋拆遷補助費、停產停業(yè)補助費及搬遷補助費。因第三人對地上建筑物系參照21號文件規(guī)定的房屋重置成新均價補償,故本院認為原告自建房屋拆遷補助費應當按照2號文件中宋莊試點小城鎮(zhèn)規(guī)劃范圍內房屋重置成新均價550元/平方米的標準計算,原告主張按922元/平方米的標準計算依據不足。
            原告要求被告給付自建房屋拆遷補助費過高部分的訴訟請求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自建房屋部分的停產停業(yè)補助費應當由原告所有,原告承租房屋部分的停產停業(yè)補助費應當由原告和被告分配,具體分配比例由本院酌定。參照21號文件規(guī)定的補償標準,原告主張按照700元/平方米計算停產停業(yè)補助費并無不妥,但原告要求被告給付停產停業(yè)補助費過高部分的訴訟請求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因原告承租房屋和自建房屋搬遷系其自行搬遷,故原告主張參照21號文件中規(guī)定的每平方米25元的標準計算搬遷補助費并無不妥,但原告要求被告給付搬遷補助費過高部分的訴訟請求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同意返還原告2008年11月份和12月份的租金1666元,本院不持異議。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五、駁回原告北京市某機篩場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三千七百九十四元,由原告北京市某機篩場負擔二千五百元(已交納),被告張某負擔一千二百九十四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
            房地產租賃合同糾紛篇十五
            本期導讀:近年來房產交易中房屋買賣糾紛有增無減,其中房屋價款的支付、房屋及其相關證件的交付、懲罰性賠償責任和違約責任的追究等常為爭議的焦點。為此,本文以最高人民法院12月4日發(fā)布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典型案例為契機,提煉整理了該批案例的裁判要旨和典型意義,并附上相關案例裁判規(guī)則,為解決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實務難點提供借鑒。
            最高法公布典型案例。
            本案要旨:出賣人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的事實,導致合同被解除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賠償損失,并返還定金的,應予支持。
            典型意義:本案是涉及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因出賣方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的事實,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懲罰性賠償條款適用的典型案件,也是對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中關于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合同被撤銷的適用。同時本案也對商品房買賣中懲罰性賠償原則與定金罰則并存時應如何適用作出闡述。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懲罰性賠償原則并非以“雙倍返還”為限,雙方當事人愿意在合同中加入懲罰性賠償?shù)膬热?,并不違背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那么該條款可以視為雙方給自己可能造成的損害,而采取的額外保護措施,法院對此應予支持。
            本案要旨:開發(fā)商采取欺詐的方式交付房屋,侵犯了購房人的知情選擇權,開發(fā)商應當依法承擔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典型意義:本案中,雖然涉案商品房最后通過了竣工驗收,房屋質量也是合格的,并且開發(fā)商遲延取得竣工驗收備案登記證并未實際影響購房人接收商品房后對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即購房人實際上并沒有損失。但是,作為開發(fā)商采取欺詐的方式交付房屋,侵犯了購房人的知情選擇權。法院依法判決開發(fā)商承擔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既可以維護買房人的合法權益,又可以給開發(fā)商以警示,有利于促進開發(fā)商增強法治意識,遵守市場經濟規(guī)則,在全社會弘揚誠信原則,減少紛爭的產生。因此,法院判決開發(fā)商部分違約,承擔80%的責任比較合理。
            本案要旨:房屋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先付清所有合同價款,出賣人才履行交房義務,買受人未按約定履行義務的,出賣人未按合同約定的時間交付房屋不構成違約。買受人以不安抗辯權進行抗辯,應當符合不安抗辯權的行使條件和履行規(guī)范,否則,不安抗辯權不能成立。
            典型意義:抗辯權的行使是對抗違約行為的一種救濟手段,在雙務合同中,首先應根據雙方簽訂的合同約定來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本案中,某公司未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向周某交付房屋是事實,但合同中明確約定周某應付清全部房款等費用后,方可進行房屋交接,即周某應該先履行付款的義務,某公司才履行交房的義務。同時,周某在庭審中稱其到某公司履行義務,其售房部已關門,但并無證據提交,且如其不能直接履行義務,也可采取其他方式履行付款的義務,如提存等方式。另外,周某在二審中提出其是行使不安抗辯權,但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周某發(fā)現(xiàn)某公司當時具有不能按期交房的可能性,未及時與對方溝通核實,在未通知對方的情況下就自行中止了合同的履行,不符合不安抗辯權的行使條件和履行規(guī)范,其不安抗辯權不能成立。故某公司不應向周某支付違約金。
            本案要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已明確約定違約金的給付標準,但因合同未能繼續(xù)履行是因為出賣人原因造成,在買受人交納全部購房款的情況下,未能如期取得房屋,給其造成一定經濟損失,因雙方約定的違約金標準明顯低于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息,買受人主張?zhí)岣哌`約金給付標準的,應予支持。
            典型意義: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由于購房者與開發(fā)商所簽訂的購房合同系開發(fā)商事先擬定好的格式合同,在確定違約責任方面,購房者基本上處于弱勢地位,無改變合同條款的權利,致使開發(fā)商盡可能減少自己的違約責任。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開發(fā)商因其自身原因致使合同未能如期履行時,造成購房者較大經濟損失,而開發(fā)商會承擔較小數(shù)額的違約責任,導致購房者在受損失和獲得賠償方面無法達到平衡。在此情況下,不能簡單地機械適用雙方簽訂合同中所約定的違約條款,而應綜合考慮《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有關公平原則的相關規(guī)定,才能更好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本案要旨:在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委托代理機構銷售房屋的情況下,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因委托代理機構未告知其特定房屋已經售出而導致一房二賣,屬于其選擇和監(jiān)督委托代理人的經營風險,不得轉嫁于購房者,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以此為由主張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guī)定的懲罰性賠償應予免除的請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號:民抗字第24號。
            審理法院: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本案要旨:房屋買賣合同的出賣人,在收取了買受人支付的大部分款項后,不能以房屋的工程價款需優(yōu)先受償為由,拒絕按合同約定向房屋買受人交付房屋。
            審理法院: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本案要旨:合同違約引發(fā)的糾紛中,如果合同約定了違約金計算方式,守約方以約定的違約金低于因違約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調高違約金數(shù)額,但未能舉證證明實際損失存在的,不予支持。
            案號:()陜民二終字第00005號。
            審理法院: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本案要旨:開發(fā)商逾期交房后主張合同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而請求法院予以降低的,應當由其承擔舉證責任。開發(fā)商主張按照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作為認定損失依據的,應當予以支持。
            案號:()渝一中法民終字第01501號。
            審理法院: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本案要旨:先履行抗辯權為合同履行抗辯權的一種,是指在雙務合同中因合同約定或合同本身的性質等原因使當事人履行他們之間的有關聯(lián)性的合同義務有先后順序,后履行一方在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合同義務前可以拒絕履行自己合同義務的權利。本案中,按照常理,房屋買受人向銀行申請按揭貸款在先,開發(fā)商交房在后,因此開發(fā)商拒絕履行交房和辦理房產變更登記屬于行使先履行抗辯權,不構成違約。
            案號:()三亞民一終字第219號。
            相關了解:關于審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會議紀要(北京高院)。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會議紀要。
            近年來,我市法院受理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中出現(xiàn)了一些新問題、新情況。為統(tǒng)一裁判標準和執(zhí)法尺度,市高院民一庭組織市一、二、三中院及部分基層法院民庭召開了專題座談會,經充分深入討論,就該類案件審理中的相關法律適用問題,形成以下紀要內容:
            一、符合房屋現(xiàn)售條件的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效力。
            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即簽訂預售合同轉讓房屋,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房屋已經竣工驗收合格的,可以認定為商品房現(xiàn)售,當事人以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
            二、預約合同的效力和履行。
            當事人以出賣人在簽訂預購書、購房意向書等預約協(xié)議時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為由,要求確認預約協(xié)議無效的,不予支持,但預約協(xié)議被認定為商品房預售合同的除外。
            預約協(xié)議訂立后,當事人一方無正當理由拒絕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守約方起訴要求法院強制違約方訂立買賣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
            三、基于假按揭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
            當事人為套取銀行貸款虛構房屋買賣事實訂立買賣合同,雙方并無買賣房屋的真實意思表示,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當事人尚未還清銀行貸款的,對于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5條的規(guī)定處理。
            四、房屋買賣中陽合同的效力。
            當事人在房屋買賣合同(包括雙方已經簽字的網簽合同)中為規(guī)避國家稅收監(jiān)管故意隱瞞真實的交易價格,該價格條款無效,但該條款無效不影響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當事人以逃避國家稅收為由,要求確認買賣合同全部無效的,不予支持。
            當事人對房屋買賣合同(包括雙方已經簽字的網簽合同)的效力及履行存在爭議,經審查其名為房屋買賣,實為贈與等其他法律行為的,應根據隱藏法律行為的性質進行處理。
            五、購房指標轉讓合同的效力。
            當事人簽訂合同將房屋(包括拆遷安置用房等)的購買指標轉讓給他人,當事人一方主張轉讓合同無效的,一般不予支持,但當事人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購房指標的除外。
            六、無權處分合同的效力和履行。
            夫妻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以自己名義轉讓登記在自己名下的法定共有房屋,當事人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房屋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
            前款房屋已經交付但尚未辦理過戶登記,不符合《物權法》第106條第1款規(guī)定的善意取得構成要件,買賣合同構成法律上的履行不能,買受人要求繼續(xù)履行買賣合同辦理房屋過戶登記的,法院應當釋明買受人可以主張解除合同,經釋明買受人堅持不變更訴訟請求的,應當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房屋買賣合同解除的,善意買受人有權要求出賣人承擔包括賠償房屋差價損失在內的違約責任。
            前款房屋已經過戶登記到買受人名下,但不符合《物權法》第106條第1款規(guī)定的善意取得其他構成要件,夫妻另一方依據該規(guī)定要求追回房屋的.,應予支持。
            “善意”的判斷時點以買受人申請過戶登記時為準。
            七、房屋共有權利人的訴訟地位與責任承擔。
            夫妻一方轉讓登記在自己名下的法定共有房屋,買受人要求繼續(xù)履行合同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法院應當對出賣人(登記方)的行為是否構成無權處分或無權代理進行審查,并釋明買受人可以申請追加夫妻另一方作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參加訴訟,買受人不申請的,法院可以通知夫妻另一方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參加訴訟。夫妻另一方以出賣人構成無權處分為由要求追回房屋的,可以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參加訴訟。夫妻另一方向法院表示同意出賣人轉讓房屋的,可以不追加其參加訴訟。
            經審查夫妻另一方追認出賣人的處分行為或有證據證明其以自己的行為同意履行的,構成對房屋過戶登記債務的加入,應當判決夫妻雙方共同為買受人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xù);出賣人的行為構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7條第(2)項或《民法通則》第66條第1款規(guī)定的,該買賣合同對夫妻另一方具有約束力,應當判決夫妻雙方共同為買受人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xù)。
            八、冒名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
            出賣人冒用房屋所有權人名義(如偽造所有權人身份證明、找相貌近似者冒充所有權人交易等)擅自轉讓房屋,可以參照《合同法》第48條無權代理的規(guī)定認定房屋買賣合同無效,該合同對房屋所有權人沒有約束力,但買受人有證據證明構成《合同法》第49條規(guī)定表見代理的除外。
            買受人信賴出賣人享有代理權法律外觀的形成系不可歸因于房屋所有權人的,不構成前款規(guī)定的表見代理。
            九、連環(huán)買賣中的合同效力。
            房屋連環(huán)買賣中,前一手房屋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并不必然影響后一手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法院應當根據后一手買賣合同是否存在其他法定無效情形予以認定。但后一手買賣合同的買受人能否取得房屋權利,應當依據《物權法》第106條關于善意取得的規(guī)定進行處理。
            十、借名買房的認定和處理。
            借名人以出名人(登記人)為被告提起訴訟,要求確認房屋歸其所有的,法院應當向其釋明,告知其可以提起合同之訴,要求出名人為其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xù)。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第16條規(guī)定中的政策性保障住房包括經濟適用住房、兩限房等保障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房屋。借名人要求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xù),經審查借名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的原購房合同系4月11日(含)之前簽訂的,可以參照前述指導意見第6條第2款的規(guī)定處理。
            房屋騰退糾紛中,被告方以雙方之間存在借名買房關系作為抗辯的,法院應當釋明其可以提出反訴要求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xù),當事人堅持不反訴的,應就其抗辯是否成立進行審理并作出判定。
            十一、請求合同繼續(xù)履行的處理。
            當事人要求繼續(xù)履行房屋買賣合同,但訴訟請求中沒有具體履行內容的,法院應當向當事人釋明,要求其變更訴訟請求明確具體履行內容,如支付購房款、交付房屋、辦理房屋過戶登記等,并告知僅判決繼續(xù)履行合同存在履行內容不明確無法執(zhí)行的風險;當事人堅持不變更的,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作出相應的判決,并告知當事人在履行中發(fā)生新的爭議可就具體履行內容另行起訴。
            十二、商品房不符合交付條件的處理。
            買受人要求交付商品房,經審查房屋已經完工但未辦理竣工驗收手續(xù),不符合法定強制性交付條件的,可以判決出賣人在合理期限內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并將驗收合格的房屋交付給買受人,但買賣合同存在永久性履行不能情形的除外。
            買受人明知商品房不具備法定或約定交付條件仍同意接收房屋后,又以房屋不具備交付條件為由主張逾期交房違約金的,不予支持,但買受人有權要求出賣人依據法律規(guī)定或合同約定完善房屋交付條件,并主張因房屋交付條件不具備給其造成的實際損失。
            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約定出賣人“于房屋實際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內支付違約金”,出賣人實際逾期交付房屋的,買受人應當依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主張逾期交房違約金;房屋逾期尚未實際交付,買受人主張逾期交房違約金,出賣人以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為由提出抗辯的,不予采信。
            十三、買受人拒絕接收商品房的處理。
            出賣人交付的房屋符合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及法定的強制性交付條件和質量標準,買受人以房屋質量存在表面瑕疵為由拒絕接收房屋,并要求出賣人承擔逾期交房違約責任的,一般不予支持,但買受人確有證據證明房屋在交付時存在功能性質量瑕疵以致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除外。買受人接收房屋不影響出賣人對房屋的質量瑕疵承擔保修義務。
            十四、因“出賣人原因”未辦理房屋過戶登記的認定。
            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委托出賣人代為辦證,出賣人未在合同約定或法定辦證期限內將房屋過戶登記到買受人名下,并通知買受人領取房屋權屬證書的,應當承擔逾期辦證的違約責任,但出賣人有證據證明辦證逾期系因買受人未繳納辦證所需相關稅費或提供相關證明等自身原因造成的除外。
            商品房買賣合同未明確約定出賣人代為辦證的,出賣人仍負有為買受人辦理房屋過戶登記的義務,即出賣人應當在合同約定或法定辦證期限屆滿的三十日前,完成房屋初始登記并將協(xié)助辦證所需的必要證明材料備齊提交房屋登記機關,且依合同約定或其他合理方式告知買受人可以自行申請房屋過戶登記。出賣人未履行上述義務的,應當承擔逾期辦證的違約責任。
            因行政部門原因導致買受人未能在合同約定或法定期限內取得房屋所有權登記的,可以根據其影響程度減輕或免除出賣人的逾期辦證違約責任。
            十五、對待給付義務的同時履行。
            買受人要求出賣人交付房屋或辦理房屋過戶登記,經審查合同約定買受人支付剩余購房款的義務先于或與出賣人的交房、過戶義務同時履行,且買受人同意依約支付剩余購房款但出賣人拒絕受領的,法院應當向出賣人釋明可以反訴要求支付剩余購房款,經釋明出賣人堅持不反訴,僅以買受人未支付剩余購房款作為拒絕履行抗辯的,法院應當依據買受人的訴訟請求判決:“出賣人在買受人依合同約定支付剩余購房款時,交付房屋、協(xié)助買受人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xù)”。
            十六、一房數(shù)賣中買受人的權利順位。
            一房數(shù)賣中的數(shù)個買受人均要求繼續(xù)履行房屋買賣合同的,應當依據《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二部分第(二)方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第13條的規(guī)定確定權利保護順位。在房屋查封期間占有房屋的買受人,其權利不能對抗在先查封房屋的買受人;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備案或房屋網簽手續(xù)買受人的權利,不能對抗合法占有房屋的買受人。
            買受人要求辦理房屋過戶登記的案件中,法院應當告知其可以申請對房屋采取保全措施,法院在必要時可以在查封房屋處張貼封條或者公告,并提取保存有關財產權證照。
            十七、第三人過戶登記請求權的行使。
            房屋買賣合同中約定出賣人應向買受人指定的第三人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xù)的,該第三人有權直接要求出賣人辦理房屋過戶登記;買受人也可以要求出賣人向其指定的第三人履行合同義務,但第三人拒絕受領的除外。
            十八、出賣人死亡后房屋買賣合同的履行。
            出賣人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后死亡,買受人有權要求出賣人的繼承人在繼承遺產范圍內繼續(xù)履行合同債務,交付房屋并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法院應當依據買受人的訴訟請求判決:“出賣人的繼承人協(xié)助買受人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xù)”。
            十九、房屋漲價損失與一倍賠償?shù)牟⒂谩?BR>    出賣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9條規(guī)定的違約情形,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買受人要求同時賠償房屋漲價損失和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損失的,可予以支持,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出賣人有證據證明兩項賠償數(shù)額相加過分高于買受人所受實際損失的,可以酌情降低賠償總額。
            二十、同時主張逾期交房、辦證違約金的處理。
            出賣人存在違反房屋買賣合同約定逾期交房和逾期辦證的違約行為,買受人同時主張上述兩項違約金的,可予以支持。出賣人主張兩項違約金相加數(shù)額過高的,法院可以綜合買受人所受實際損失、出賣人的過錯程度、是否使用格式條款等因素,對于違約行為重復期間的違約金,擇一高標準予以支持。
            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出賣人逾期取得初始登記和逾期辦理過戶登記應當支付違約金,買受人同時主張兩項違約金的,依前款原則處理。
            二十一、逾期辦證違約金過高的判斷標準。
            出賣人主張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的逾期辦證違約金數(shù)額明顯過高,經審查買受人實際損失無法確定的,法院可以買受人已付購房款為基數(shù),在日萬分之三的標準范圍內對違約金數(shù)額進行調整。
            二十二、違約金分別主張與分段主張的調整。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中,出賣人以買受人主張的違約金數(shù)額過高作為抗辯的,應區(qū)分以下情形處理:
            (一)出賣人存在多項違約行為,買受人分別提起訴訟主張違約金,前訴法院已經做出處理的,后訴法院應當綜合考慮前后案件的具體情況、買受人的實際損失、前訴案件的賠償數(shù)額等因素綜合確定賠償數(shù)額。
            (二)買受人就出賣人的同一違約行為分段起訴主張違約金,前訴法院已經確定出賣人支付違約金,出賣人有證據證明前訴案件確定的違約金數(shù)額加上買受人在后案中主張的違約金數(shù)額過分高于其所受實際損失的,應當判決部分駁回直至全部駁回買受人的訴訟請求。
            (三)買受人就出賣人的同一違約行為先后主張遲延履行違約金和解除合同違約金,前訴法院已經確定出賣人承擔遲延履行違約金的,后訴法院在支持解除合同違約金時,應當扣除出賣人已經承擔的遲延履行違約金的數(shù)額。
            二十三、違約金訴訟時效的認定。
            房屋買賣合同中約定當事人違反合同義務應承擔的違約金為數(shù)額確定的一次性違約金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合同約定的義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次日起算;約定違約金為按日(月)計付的繼續(xù)性違約金的,以每個個別的債權分別單獨適用訴訟時效,當事人在訴訟中提出時效抗辯的,違約金保護范圍為當事人起訴之日前兩年。期間有時效中斷或中止情形的,適用《民法通則》關于訴訟時效中斷或中止的相關規(guī)定。
            二十四、民間借貸與代理售房的處理。
            民間借貸關系的借款人在借款時出具委托書,授權貸款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出售借款人的房屋,貸款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在借款人未償還借款的情況下,以借款人名義轉讓其房屋,借款人主張買賣合同無效的,一般不予支持,但貸款人與買受人存在惡意串通行為,或者買受人明知或應當知道代理人實際沒有代理權或濫用代理權的除外。貸款人應當將收取的購房款扣除貸款本金、合法利息等后剩余的款項及時退還給借款人。
            借款人認為合同約定的房屋轉讓價格明顯過低,顯失公平的,可以依據《合同法》第54條第1款第(2)項的規(guī)定行使撤銷權。轉讓價格是否明顯過低的標準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9條的規(guī)定予以確定,即合同約定的房屋轉讓價格達不到當時交易地的市場交易價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視為價格明顯過低。
            法院應當嚴格審查授權委托書的內容、買賣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是否符合市場交易習慣、買受人是否實際支付購房款并實地查看房屋、買受人的身份等因素綜合予以認定。
            二十五、民間借貸與以房抵債的處理。
            當事人在民間借貸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簽訂合同約定,借款人逾期不償還借款即愿意以自己所有(或經第三人同意以第三人所有)的房屋抵償歸貸款人所有,該合同實為基礎借貸債權的擔保,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認定雙方之間系民間借貸法律關系。貸款人可以選擇行使以下權利:(1)貸款人依原基礎借貸法律關系主張償還借款的,應予支持;(2)貸款人在履行清算義務的前提下,要求借款人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xù)的,應予支持。房屋價值超過擔?;A借貸債權(貸款本金、合法利息等)的,貸款人應將剩余款項返還給借款人。房屋價值以貸款人要求借款人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時予以確定。
            當事人在民間借貸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后簽訂合同約定以房抵債,性質上屬于債務履行方式的變更,貸款人要求繼續(xù)履行合同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xù)的,應予支持。借款人認為抵債價格明顯過低,顯失公平的,可以參照本紀要第24條第2款規(guī)定處理。
            二十六、以房抵債與調解。
            當事人以債務糾紛訴至法院,在訴訟中自愿達成以房抵債協(xié)議的,各級法院應當嚴格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房地產調控政策下人民法院嚴格審查各類虛假訴訟的緊急通知》的相關規(guī)定,加大對可能出現(xiàn)的虛假訴訟案件的審查力度,對抵債協(xié)議的內容一般不出具正式調解書予以確認,確實需要出具正式調解書的,應當報經所在法院主管副院長或庭長審核。
            二十七、適用范圍。
            本紀要中的房屋買賣合同,未在表述中指明僅適用于商品房買賣的,即包括商品房買賣和存量房買賣,但不包括農村房屋買賣。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房地產租賃合同糾紛篇十六
             各區(qū)、縣人民法院:
             近來,對因公房租賃發(fā)生糾紛的案件是作為民事案件受理還是作為行政案件受理,各院作法不一。為此,經研究,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一、 房管所與公民在履行公房租賃合同過程中,因違反合同規(guī)定的權利義務
             所產生的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作為民事案件受理。
             二、除上述情況外,公民與房管所之間因公房租賃產生的其他爭議,凡符合行政訴訟法規(guī)定的起訴條件,應作為行政案件受理。
             特此通知。
             1.為什么要實行房地產租賃管理?
             房地產租賃市場成為特區(qū)整體房地產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也帶來了一系列社會問題,如一部分承租人利用出租屋逃避國家計劃生育管理或從事各種犯罪活動;出租人偷稅漏稅,隨意提高租金;承租人逃租、擅自轉租、故意破壞房地產等。為了解決這些問題,深圳市政府于1990年3月成立了“深圳市房地產租賃管理辦公室”,同年12月制定頒發(fā)了《深圳經濟特區(qū)房地產租賃管理規(guī)定》(深府[1990]402號文)。1992年市人大獲得立法權后于12月26日討論通過了《深圳經濟特區(qū)房地產租賃條例》,于次年5月1日正式實施。這是市人大頒布的`第一個房地產法規(guī),標志著深圳房地產租賃市場管理開始走上了正規(guī)化、法制化的軌道?!稐l例》的宗旨就是要維護深圳經濟特區(qū)的房地產租賃市場秩序,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根據《條例》第二條規(guī)定,所有進入市場的出租房地產,包括住宅、工商業(yè)用房、辦公用房、倉庫及其他用房 (指深圳特區(qū)內有關主管機關批準搭建的臨時性、簡易性用房和室內停車場),均屬《條例》的適用范圍。
             2.房地產租賃為什么要實行許可制度?
             根據《深圳經濟特區(qū)房地產租賃條例》第六條規(guī)定,房地產出租,須持有《房地產租賃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沒有《許可證》的房地產不得出租?!对S可證》由市主管機關統(tǒng)一印制,區(qū)主管機關發(fā)放,但市主管機關規(guī)定由其發(fā)放的除外。
             實行許可制度,一方面規(guī)定出租房地產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和要求;另一方面為承租人租用合法的出租屋提供了保障。
             3.如何申領《房地產租賃許可證》,有哪些具體規(guī)定?
             申領《許可證》,房地產所有人首先須到出租屋所在地管理機關領取《房地產出租申請書》,填好后向租賃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1)《房地產出租申請書》;
             (2)房地產權利證書或證明其產權的其他有效證件;
             (3)申請人身份或法律資格證明。
             委托他人代管或共有的房地產出租,可由代管人或共有人申領《許可證》,但必須出具書面委托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證明書,同意書必須依法經過公證或認證。經房地產租賃管理所審查符合規(guī)定的,自房地產出租申請之日起15日內發(fā)給《許可證》;對不符合規(guī)定的,租賃管理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給予書面答復。
             4.房地產租賃為什么要辦理登記?
             根據《深圳經濟特區(qū)房地產租賃條例》第十條規(guī)定,房地產租賃關系的設立、變更,當事人應自簽訂租賃合同之日起10日內到出租屋所在地區(qū)主管機關辦理登記手續(xù)。
             實行登記制度,一方面對房地產租賃雙方的合法關系予以保障,另一方面租賃過程中雙方發(fā)生的矛盾和糾紛,便于政府主管部門的調解和跟蹤管理;第三,便于有關部門介入出租屋的整治,利于出租屋的綜合環(huán)境改善和提高。
             5.如何辦理租賃登記手續(xù),有哪些具體規(guī)定?
             辦理租賃登記,由當事人向出租屋所在租賃管理所申請并提交下列文件:
             (1)《房地產租賃許可證》;
             (2)房地產租賃合同書;
             (3)承租人身份或法律資格證明。
             租賃所應自接到租賃登記申請之日起5日內,對符合條例規(guī)定的予以登記;對不符合的,不予登記,并書面答復申請人。租賃所逾期不作出答復的,即視為予以登記,當事人應自逾期之日起15日內到租賃所辦理登記手續(x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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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產租賃合同糾紛篇十七
            上訴人遼寧省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遼寧李世房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合資合作開發(fā)房地產合同違約金糾紛一案,不服沈陽市和平區(qū)人民法院[]和民合初字第47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11月28日立案,由審判員白云良任審判長并主審,與審判員高子丁、代理審判員王大鵬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上訴人投資公司委托代理人徐馳、王昱,被上訴人李世公司委托代理人欒嚴峰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投資公司訴李世公司合資合作開發(fā)房地產合同結算糾紛一案于11月12日在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投資公司要求返還投資款743.1萬元、遲延履行違約金及利息,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3月15日作出()沈民(2)房初字第258號民事判決,該判決已生效。關于李世公司的違約金責任,該裁判文書作出了如下論述:由于20協(xié)議書明確約定,如李世公司未在約定的時間內向投資公司支付價款,則按未給付金額的日萬分之五向投資公司支付違約金,因此李世公司應向投資公司承擔支付違約金的違約責任,且當事人約定日萬分之五的違約金亦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情況。李世公司雖提出最高法院有關于違約金標準的司法解釋,應按司法解釋標準給付違約金,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的批復》均是指當事人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而依據的“計算標準”,而本案雙方當事人明確約定按日萬分之五計算違約金,不屬于沒有約定違約金“標準”。
            故李世公司以按司法解釋確定違約金標準的理由不能成立。由于當事人的前述違約金的約定屬于遲延履行違約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三款“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的規(guī)定,李世公司承擔違約金責任后仍須繼續(xù)給付合同價款。由于雙方約定的是分期付款,故違約金的計算方式亦應分別計算,即其中247萬元的違約金從2004年5月21日起計算,另247萬元從2004年6月21日起計算,其余249.1萬元從2004年7月21日計算。由于投資公司起訴所主張的違約金系計算到2004年10月30日,訴訟中投資公司亦未增加訴訟請求,根據不告不理的民事訴訟原則,本院對發(fā)生在2004年10月31日后的違約金不予處理,即根據投資公司的訴訟請求本案的違約金計算截止日期為2004年10月30日。最后判決李世公司給付投資公司743.1萬元的遲延履行違約金482700元。上述事實,有投資公司向法庭提供的(2004)沈民(2)房初字第258號民事判決書副本等證據材料及當事人當庭陳述筆錄在卷佐證,經開庭質證,予以確認。
            原審法院認為:投資公司要求李世公司基于違反合資合作開發(fā)房地產合同給付遲延履行違約金的訴訟請求已經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李世公司在該次訴訟中提出違約金過高的抗辯理由雖未得到法院支持,但并不能據此證明投資公司可以依據該判決的認定增加違約金數(shù)額另行訴訟,投資公司在該訴訟中請求的違約金標準及期限、數(shù)額是在訴前預知訴訟風險前提下的選擇,在法院支持其違約金計算標準后另行增加違約金數(shù)額進行訴訟,不符合相關法律對違約金性質、目的的規(guī)定,也不符合民事訴訟程序的效益性原則,投資公司本次訴訟的訴訟請求沒有合同依據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駁回投資公司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2810元由投資公司負擔。
            上訴人投資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上訴人投資公司與被上訴人李世公司間的合資合作開發(fā)房地產合同糾紛已由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判決,案件已進入執(zhí)行程序。該判決確認李世公司確系違約,在判令李世公司繼續(xù)履行合同的同時,對違約金部分以雙方合同約定的“按未給付金額的日萬分之五”作為計算違約金的標準。由于投資公司是于2004年10月末提起訴訟,所以對2004年10月以后被上訴人是否仍繼續(xù)違約等事實難以確定,因此在訴訟中僅主張了截止到2004年10月30日的違約金,而對該日之后新產生的違約金在當時無法主張。
            因此,沈陽中級法院判決:“由于投資公司起訴所主張的違約金系計算到2004年10月30日,訴訟中投資公司亦未增加訴訟請求,根據不告不理的民事訴訟原則,本院對發(fā)生在2004年10月30日后的違約金不予處理,即根據投資公司的訴訟請求,本案的違約金計算截止日期為2004年10月30日?!睂ι鲜雠袥Q顯然可以看出,沈陽中級法院僅僅是因為投資公司對2004年10月31日以后新產生的違約金未在該訴中同時主張,因而未加以審理,這并不代表投資公司對2004年10月31之后產生的違約金已經放棄,更不是沈陽中級法院對新產生的這部分違約金已經進行審理并予以駁回。正是由于投資公司對這部分新違約金“未告”,沈陽中級法院對新產生的違約金“未理”,所以投資公司完全有權通過另行訴訟對產生的新債務加以主張。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明確規(guī)定:“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
            本案中,投資公司在沈陽中級法院訴訟中對2004年10月31日以后新產生的、在訴訟當時還難以確定的違約金未予主張,是當事人依法有選擇地行使自己的訴訟權利、處分民事訴訟權利的一種體現(xiàn),并未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guī)定。這與違背民事訴訟效益性原則的惡意“纏訴”、“拆訴”、“分訴”有本質上的區(qū)別。沈陽中級法院的判決中一再強調其判決確定的違約金截止到2004年10月30日,對當事人當時未主張的后產生的違約金未進行審理,本身就體現(xiàn)了對當事人依法選擇行使自己的訴訟權利的一種尊重,也是對當事人有權依法選擇通過另行起訴或其他途徑來主張后續(xù)違約金的一種肯定。投資公司對新產生的違約金(新債務)另行起訴,正是當事人對訴訟權利的合法行使。一審法院以效益性原則為由駁回投資公司的訴訟請求,是對投資公司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的無理剝奪,缺乏法律依據。
            我國《合同法》中規(guī)定的違約金是對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約定等違約行為的一種懲罰,其產生的事實依據是違約、產生的法律依據是法律規(guī)定或當事人的有效約定。本案中,雙方約定如被上訴人未在約定期限內付款,則“按未給付金額的日萬分之五”給付違約金。這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禁止性規(guī)定,而且該違約金計算標準已經為生效判決所肯定。如果被上訴人未在約定期限內支付上訴人全部款項,上訴人就有權按上述標準計收違約金。
            因此,從2004年10月31日至今,被上訴人李世公司仍然未向上訴人支付欠款,其違約行為一直繼續(xù),上訴人對新產生的這部分違約金作為該合同的新債務加以主張,既有事實依據,也符合合同的約定、更有法律依據,不存在一審法院認為的“違背法律對違約金性質和目的的規(guī)定”的問題,一審法院據此駁回投資公司訴訟請求明顯錯誤。在本案中上訴人投資公司在起訴中所主張的2004年10月31日以后新產生的違約金仍然是依據合同約定的上述違約金標準計算出來的,所以在被上訴人李世公司至今未還清欠款的情況下,其違約天數(shù)在增加,就必然會產生新的違約金。這當然不是對法院已經認定的計算標準的擅自增加;相反,恰恰是依據和執(zhí)行了法院所認定的標準。因此,不存在一審法院認為的“在法院確定了違約金計算標準后,新增加違約金數(shù)額另行起訴”的問題。
            因此,上訴人依據已經為法院生效判決所確認的、也為被上訴人所承認的繼續(xù)違約的事實、依據雙方合同明確約定的、已為法院生效判決所肯定的計算標準對由于被上訴人后續(xù)違約所新產生的違約金(新債務)依法起訴,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被上訴人支付上訴人從2004年10月31日至實際還清全部欠款之日止的違約金(至2005年5月30日的違約金為780225元)并由被上訴人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上訴人李世公司答辯稱:
            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維持原判。
            本院查明:10月12日,遼寧華廈飯店作為甲方與作為乙方的李世公司簽訂《協(xié)議書》(以下簡稱20協(xié)議書),約定:一、甲方將飯店土地使用權作價1716萬元(占地面積2332平方米)和前期工程款2760萬元(含甲方已付工程款1360萬元,四建二公司執(zhí)付工程款1400萬元),總計4476萬元作為同乙方合作聯(lián)建遼寧華廈大酒店工程的投資。對乙方的合作投資,在工程結束后,以甲乙雙方認可的審計中介機構出具的審計評估報告為依據確定,并明確雙方的投資比例;二、對補辦、續(xù)辦工程手續(xù)發(fā)生的費用,均由乙方墊付資金。其中應由甲方負擔的部分,從甲方的投資額中抵減;應由雙方共同承擔的部分,作為乙方的工程投資;三、對乙方已替甲方償還的債務,經甲方與債權單位確認后,可以抵減甲方的投資額;四、本協(xié)議簽字蓋章后,即為生效,對以前就本工程與乙方在9月1日簽署的《聯(lián)合投資續(xù)建遼寧華廈大酒店協(xié)議書》、2012月1日簽署的《聯(lián)合投資續(xù)建遼寧華廈大酒店補充協(xié)議》、年12月28日簽署的《協(xié)議書》等有關協(xié)議同時廢除。
            12月10日,遼寧省投資集團公司、遼寧華廈飯店共同作為甲方與作為乙方的李世公司簽訂《協(xié)議書》(以下簡稱20協(xié)議書),約定:一、雙方同意將甲方在遼寧華廈飯店主體工程的投資額認定為4476萬元;二、由乙方替甲方墊付的甲方原工作人員工資款79萬元,市四建二分公司工程款1400萬元及甲方自建期間尚欠的工程款15.1萬元,共計1630萬元,由乙方承擔支付,抵頂甲方投資;三、甲方原欠的電費13.8萬元,水費10.4萬元,電費滯納金50萬元,共計74.2萬元,由乙方負責支付,抵頂甲方的投資;四、在后期補辦手續(xù)過程中發(fā)生的土地出讓金、公房拆遷補償金以及其它費用等,由甲方承擔400萬元的費用,并從甲方的投資額中沖減;五、綜上,甲方尚余投資額計2371.8萬元,由乙方償還甲方,償還方式:自本協(xié)議簽訂之日起,由乙方用現(xiàn)在開發(fā)建設的富通花園的14#樓房產作價償還,每平方米4300元,償還面積為5516平方米,乙方協(xié)助甲方為購房者辦理按揭貸款,并將銀行貸款逐筆隨時轉入甲方帳戶。乙方不負責在辦理按揭貸款過程中所發(fā)生的一切費。
            2004年3月24日,遼寧省投資集團公司、遼寧華廈飯店共同作為甲方與作為乙方的李世公司簽訂《補充協(xié)議書》(以下簡稱2004年協(xié)議書),約定:一、甲乙雙方經友好協(xié)商對年12月10日所簽《協(xié)議書》中的第五條作如下修改:乙方償還甲方尚余投資額計2371.8萬元。共中一部分以位于和平區(qū)撫順路66-13號富通花園小區(qū)的14#樓23套共3039平方米商品房,以每平方米4300元作價支付給甲方,該部分金額為1306.77萬元。乙方協(xié)助甲方為購房者辦理按揭貸款,并將銀行貸款逐筆隨時轉入甲方帳戶。乙方不負責在辦理按揭貸款過程中所發(fā)生的一切費用。乙方保證甲方購房者于2004年6月末前進住。剩余投資余額乙方以貸幣資金743.1萬元償還甲方。
            具體支付時間如下:2004年5月20日前支付247萬元;2004年6月20日前支付247萬元;2004年7月20日前支付249.1萬元。如乙方未在以上約定的時間內向甲方支付價款,則按未給付金額的日萬分之五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二、原協(xié)議其他條款繼續(xù)有效;三、該補充協(xié)議與原協(xié)議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但李世公司未按該《補充協(xié)議書》的約定履行付款義務。投資公司于2004年11月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李世公司給付欠款743.1萬元、利息12.5937萬元及截止2004年10月30日的違約金50.5082萬元。本院于2005年3月作出[2004]沈民二房初字第258號民事判決,判令李世公司給付投資公司743.1萬元,截止2004年10月30日的遲延履行違約金482700元。該判決于2005年3月18日送達于投資公司及李世公司,2005年4月2日系雙方上訴期屆滿前的最后一日,由于該日為星期六,次日為星期日,均為法定休息日,故上訴期應依法順延至2005年4月4日。2005年4月5日該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自2004年10月31日起截止2005年4月4日止,李世公司尚欠投資公司743.1萬元,應支付遲延履行違約金579618元。
            另查明:遼寧華廈飯店亦系獨立的企業(yè)法人,與本案投資公司所訴爭之權利有直接利害關系,但遼寧華廈飯店表示所有權利均由投資公司行使,其不再主張對李世公司的合同權利。
            還查明:遼寧省投資集團公司于經遼寧省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批準改制為國有獨資有限公司,更名為遼寧省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上述事實,有本院[2004]沈民二房初字第258號民事判決書,遼寧華廈飯店《關于不參加訴訟的說明》,當事人陳述等佐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審理認為:
            1、關于投資公司在本院[2004]沈民二房初字第258號民事判決生效后是否有權再向李世公司主張2004年10月31日后的違約金的問題。本院[2004]沈民二房初字第258號民事判決已明確認定2004年協(xié)議書的效力并依照該協(xié)議書作出裁判,具有既判力。該協(xié)議書明確約定,如李世公司未在約定的時間內向投資公司支付價款,則按未給付金額的日萬分之五向投資公司支付違約金,因此李世公司應向投資公司承擔支付違約金的違約責任,且當事人約定日萬分之五的違約金亦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情況,且該違約金標準已被本院生效判決所確認。
            由于當事人的前述違約金的約定屬于遲延履行違約金,只要債務未清償或遲延清償,該遲延履行違約金就繼續(xù)發(fā)生。本院[2004]沈民二房初字第258號民事判決所確定的違約金系基于當時投資公司的訴訟請求計算截止到2004年10月30日,因此,就本院生效判決未審理的在2004年10月31日后實際發(fā)生的遲延履行違約金,李世公司負有繼續(xù)支付義務,原審判決駁回投資公司訴訟請求不當,應予糾正。
            2、關于上訴人投資公司所主張的違約金的終止日期。上訴人投資公司所主張的遲延履行違約金系基于與被上訴人李世公司簽訂的協(xié)議約定而發(fā)生,其產生的基礎為協(xié)議中約定的743.1萬元債務,即自然債務。只要該自然債務未清償或遲延清償,即發(fā)生遲延履行違約金。但由于投資公司曾向本院起訴,要求被上訴人李世公司給付743.1萬元,本院[2004]沈民二房初字第258號民事判決已判決李世公司向投資公司給付743.1萬元,自本院[2004]沈民二房初字第258號民事判決于2005年4月5日生效后,投資公司與李世公司在協(xié)議中約定的自然債務業(yè)已轉化為具有法律拘束力及強制執(zhí)行力的強制給付之債。
            在2005年4月5日之后,李世公司如未給付743.1萬元,則屬于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而不是違反投資公司與李世公司簽訂的協(xié)議,其法律后果是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被執(zhí)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的規(guī)定,由李世公司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不存在再行依據原協(xié)議中約定的違約金條款繼續(xù)計算違約金的問題。因此,上訴人投資公司要求被上訴人李世公司給付2005年4月5日之后(含5日)的遲延履行違約金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3、關于上訴人投資公司所主張的計算違約金所依據的債務金額。投資公司與李世公司系合同關系,李世公司的合同義務為付款,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五條第二款“對合同是否履行發(fā)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的規(guī)定,李世公司對付款負舉證責任,但李世公司未能舉證證明在2005年4月5日之前向投資公司支付過款項,因此,本院確定計算遲延履行違約金的基礎債務金額仍為743.1萬元。
            4、需要說明的是,遼寧華廈飯店與本案投資公司所訴爭之權利有直接利害關系,應作為本案一審共同原告參加訴訟,但遼寧華廈飯店明確表示與李世公司合同中所有權利均由投資公司行使,不再向李世公司主張權利。因此,投資公司有權單獨主張對李世公司的合同權利。
            綜上,原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條、第八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沈陽市和平區(qū)人民法院[2005]和民合初字第478號民事判決;。
            四、駁回被上訴人遼寧李世房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不支付違約金的反駁。
            一審案件受理費1281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2810元,計25620元,由上訴人遼寧省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負擔4008元,被上訴人遼寧李世房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負擔21612元。
            房地產租賃合同糾紛篇十八
            答辯人:濟南某設備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龐海濤,山東齊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因原告江蘇某電線電纜有限公司訴答辯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答辯人答辯如下:
            原告起訴所述事實及欠款金額與實際情況不符。
            xxxx年9月29日,答辯人與原告簽訂一份《供應合同》,對供貨條件及方式、交貨地點等內容作了具體而明確的約定。其中,《供應合同》第一條對供貨條件作出了明確約定:首先是答辯人根據實際需求編制《購物材料清單》,然后是被告根據原告提供的《購物材料清單》進行報價,并確定供貨期,最后是答辯人對原告的報價及供貨期進行蓋章確認。至此,原、被告雙方之間就該部分《購物材料清單》中載明的貨物的買賣關系方才成立,原告才可以按照《購物材料清單》組織發(fā)貨。
            原告庭前提供了12張收貨單據,金額共計18868767.3元,經答辯人仔細核對,發(fā)現(xiàn)原告共提供的12張收貨單分別存在下列情況:
            第一、xxxx年1月18日收貨單兩張,貨單編號、金額分別為:1401-0161號、703275元;1401-0162號、185550元;xxxx年3月12日收貨單三張,貨單編號、金額分別為:14030108號、111442.5元;1403010109號、11033.8元;14030110號、4644605元。上述五張收貨單共計貨款1475761.8元,均為答辯人提供了《供貨材料清單》、原告進行了報價、答辯人簽章認可后所發(fā)貨物,并經答辯人的工作人員簽收,原、被告對上述貨物存在買賣關系。
            第二、xxxx年3月收貨單兩張,貨單編號為:14030241號和14030242號,上述收貨單中載明的貨物答辯人并未收到,收貨方簽字人員為閆文芝也不是答辯人的工作人員。答辯人對原告就上述貨物提出的訴求不予認可。
            第三、xxxx年3月收貨單一份,貨單編號為:14030120號;xxxx年4月22日收貨單一份,貨單編號為:14040258號;xxxx年4月收貨單三份,貨單分別編號為:14040324號、14040325號、14040326號,上述五份收貨單所載明的貨物已由答辯人單位的工作人員簽收,但是上述貨物答辯人從未編制《購物材料清單》,原告也沒有報價,并經答辯人簽章確認,故該部分貨物并非答辯人購買,而是原告自行擅自發(fā)貨,存放于答辯人處的代存貨物,對于上述貨物,答辯人無付款義務。
            第四、原告供應的型號為:3*4+1*2.5的1926米電纜存在質量瑕。
            疵,不能使用,共計18489.6元,該部分貨款應在欠款數(shù)額中予以扣除。
            鑒于上述事實,答辯人購買原告的貨物價值為1475761.8元,截止原告起訴之日起,答辯人已經分別于xxxx年12月9日、xxxx年3月12日各向原告支付10萬元的承兌匯票,于xxxx年5月28日向原告支付20萬元的承兌匯票,三張金額合計為50萬元。因此答辯人實際欠原告貨款957272.2元,而非1598209.8元。
            綜上所述,原告起訴所述事實與實際情況不符,答辯人實際欠原告貨款957272.2元,而非1598209.8元。望貴院查清上述事實,依法判決,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天橋區(qū)人民法院。
            答辯人:濟南某設備廠有限公司。
            xxxx年10月16日。
            房地產租賃合同糾紛篇十九
            范文一:。
            原告:姚xx,男,漢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xx區(qū)xx路xx號xx幢xx室。
            原告:湯xx,女,漢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xx區(qū)xx路xx號xx幢xx室。
            二原告聯(lián)系地址:上海市寧xx路xx號xx大廈xxxx室。
            郵編:xxxx聯(lián)系電話:xxxx。
            被告:余xx,女,中國香港居民,19xx年xx月x日出生,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號:xxxxxx。
            被告:余xx,男,中國香港居民,19xx年x月x日出生,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號:xxxxx。
            二被告聯(lián)系地址:上海市xx路xx弄xx號xx室。
            郵編:xxxx聯(lián)系電話:xxxx。
            訴訟請求:
            1、判令二被告因逾期交房支付原告違約金人民幣35,680元整;。
            2、訴訟費由二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2009年12月5日,原、被告在上海xxx房屋服務有限公司居間介紹下簽署了《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合同約定原告(即乙方)購買被告(即甲方)所有的上海市xx區(qū)xx路xx號xx幢xxx室房屋,房價款為人民幣4xx萬元整。簽約當天,雙方簽署了補償協(xié)議,約定乙方另行補償甲方裝修及設備款人民幣8x萬元整。原告于簽約當日支付被告人民幣5萬元整;于2009年12月13日支付被告人民幣274萬元整。根據本買賣合同補充條款約定,甲方于收到乙方貸款款項(即人民幣290萬元整)后3個工作日內,將該房屋交付乙方,交付標志為甲方將該房屋的鑰匙交付乙方,并對物業(yè)管理費、水、電、煤氣(若有)、電話(若有)、有線電視(若有)等費用進行結算。同時,本買賣合同約定乙方于甲乙雙方辦妥房屋交接手續(xù)當日,直接支付甲方房款人民幣1萬元整。2010年2月3日,原告貸款銀行農業(yè)銀行放款給被告人民幣290萬元,按照買賣合同約定,被告應于3個工作日即2010年2月8日內交房給原告。被告因故遲延交房,直至2010年2月21日(共計13天),原、被告簽署《房屋買賣交接書》完成交付手續(xù),原告支付被告尾款人民幣1萬元。
            基于上述事實,原告認為,原、被告之間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系真實意思表示,應屬合法、有效,被告未按合同約定按時交付房屋已構成違約,根據買賣合同約定,甲方未按合同約定的期限將上述房地產交付(包括房地產交接及房地產權利轉移)給乙方,應當向乙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按乙方已付款日萬分之五計算,違約金自本合同約定應當交付之日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被告違約遲延13天交付房屋,合計人民幣37,050元,扣除原告遲延1天付款的違約金人民幣1,370元,被告應支付原告逾期交房違約金人民幣35,680元。特此,懇請貴院依法判如所請。
            此致
            上海市xx區(qū)人民法院。
            具狀人:xxx。
            xx年xx月xx日。
            范文二:
            原告:xxx,女,1981年2月5日出生,漢族,無業(yè),住xxxx,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xxx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x,實際經營地xxxx(郵編101100),注冊號xxxxxxx,聯(lián)系電話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系公司董事長。
            訴訟請求:
            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2009年12月31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編號為yxxx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根據該合同的約定,被告應在2010年8月30日前向原告交付房屋,否則需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的違約金;違約金自約定的交房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依原告全部已付款的萬分之一按日計算,并于實際交房之日起30內向原告支付。
            2010年1月22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全部購房款,但是被告未按照合同約定時間交付房屋。2010年10月7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補充協(xié)議》,被告承諾在2011年5月30日前交付房屋。據此協(xié)議,被告逾期交房的違約金仍按《商品房預售合同》中約定的交房日期即2010年8月30日之次日起計算。
            2010年8月18日,被告向原告發(fā)出了《關于推遲交房的致歉信》。在該致歉信中,被告明確說明,“我司將嚴格依照與您簽署的《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約定的方式向您支付違約金”。直到2011年12月10日,被告方將《商品房預售合同》項下的房屋交付給原告。
            根據被告逾期交付房屋的事實以及雙方關于違約金的約定,被告應當向原告支付自2010年8月31日起至2011年12月10日止的違約金及其利息。被告在實際交付房屋之日30日內未向原告支付違約金。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違約金,被告始終不支付。2013年1月,原告委托律師向被告發(fā)出《律師函》,被告簽收后仍不向原告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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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產租賃合同糾紛篇二十
             為正確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guī)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結合標的物的性質、價值、租金的構成以及當事人的合同權利和義務,對是否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作出認定。
             對名為融資租賃合同,但實際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的,人民法院應按照其實際構成的法律關系處理。
             第二條承租人將其自有物出賣給出租人,再通過融資租賃合同將租賃物從出租人處租回的,人民法院不應僅以承租人和出賣人系同一人為由認定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
             第三條根據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承租人對于租賃物的經營使用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人民法院不應僅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許可為由認定融資租賃合同無效。
             第四條融資租賃合同被認定無效,當事人就合同無效情形下租賃物歸屬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且當事人協(xié)商不成的,租賃物應當返還出租人。但因承租人原因導致合同無效,出租人不要求返還租賃物,或者租賃物正在使用,返還出租人后會顯著降低租賃物價值和效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租賃物所有權歸承租人,并根據合同履行情況和租金支付情況,由承租人就租賃物進行折價補償。
             第五條出賣人違反合同約定的向承租人交付標的物的義務,承租人因下列情形之一拒絕受領租賃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租賃物嚴重不符合約定的;
             (二)出賣人未在約定的交付期間或者合理期間內交付租賃物,經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在催告期滿后仍未交付的。
             承租人拒絕受領租賃物,未及時通知出租人,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租賃物,造成出租人損失,出租人向承租人主張損害賠償?shù)?,人民法院應予支持?BR>     第六條承租人對出賣人行使索賠權,不影響其履行融資租賃合同項下支付租金的義務,但承租人以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者出租人干預選擇租賃物為由,主張減輕或者免除相應租金支付義務的除外。
             第七條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承租人承擔,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繼續(xù)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八條出租人轉讓其在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的部分或者全部權利,受讓方以此為由請求解除或者變更融資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條承租人或者租賃物的實際使用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讓租賃物或者在租賃物上設立其他物權,第三人依據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guī)定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或者其他物權,出租人主張第三人物權權利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四)出租人有證據證明第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交易標的物為租賃物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當事人約定租賃期間屆滿后租賃物歸出租人的,因租賃物毀損、滅失或者附合、混同于他物導致承租人不能返還,出租人要求其給予合理補償?shù)?,人民法院應予支持?BR>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或者承租人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因出賣人的原因致使融資租賃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xiàn)的。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四)承租人違反合同約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因出租人的原因致使承租人無法占有、使用租賃物,承租人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四條當事人在一審訴訟中僅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未對租賃物的歸屬及損失賠償提出主張的,人民法院可以向當事人進行釋明。
             第十五條融資租賃合同因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后意外毀損、滅失等不可歸責于當事人的原因而解除,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按照租賃物折舊情況給予補償?shù)?,人民法院應予支持?BR>     第十六條融資租賃合同因買賣合同被解除、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而解除,出租人根據融資租賃合同約定,或者以融資租賃合同雖未約定或約定不明,但出賣人及租賃物系由承租人選擇為由,主張承租人賠償相應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出租人的損失已經在買賣合同被解除、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時獲得賠償?shù)?,應當免除承租人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承租人對租賃物的占有和使用,承租人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的規(guī)定,要求出租人賠償相應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無正當理由收回租賃物;
             (二)無正當理由妨礙、干擾承租人對租賃物的占有和使用;
             (三)因出租人的原因導致第三人對租賃物主張權利;
             (四)不當影響承租人對租賃物占有、使用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承租人對出賣人索賠逾期或者索賠失敗,承租人要求出租人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明知租賃物有質量瑕疵而不告知承租人的;
             (二)承租人行使索賠權時,未及時提供必要協(xié)助的;
             (三)怠于行使融資租賃合同中約定的只能由出租人行使對出賣人的索賠權的;
             (四)怠于行使買賣合同中約定的只能由出租人行使對出賣人的索賠權的。
             第十九條租賃物不符合融資租賃合同的約定且出租人實施了下列行為之一,承租人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二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要求出租人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出租人在承租人選擇出賣人、租賃物時,對租賃物的選定起決定作用的;
             (二)出租人干預或者要求承租人按照出租人意愿選擇出賣人或者租賃物的;
             (三)出租人擅自變更承租人已經選定的出賣人或者租賃物的。
             承租人主張其系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者出租人干預選擇租賃物的,對上述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第二十條承租人逾期履行支付租金義務或者遲延履行其他付款義務,出租人按照融資租賃合同的約定要求承租人支付逾期利息、相應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一條出租人既請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約定的'全部未付租金又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告知其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的規(guī)定作出選擇。
             出租人請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約定的全部未付租金,人民法院判決后承租人未予履行,出租人再行起訴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收回租賃物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二十二條出租人依照本解釋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同時請求收回租賃物并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前款規(guī)定的損失賠償范圍為承租人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費用與收回租賃物價值的差額。合同約定租賃期間屆滿后租賃物歸出租人所有的,損失賠償范圍還應包括融資租賃合同到期后租賃物的殘值。
             第二十三條訴訟期間承租人與出租人對租賃物的價值有爭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融資租賃合同的約定確定租賃物價值;融資租賃合同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可以參照融資租賃合同約定的租賃物折舊以及合同到期后租賃物的殘值確定租賃物價值。
             承租人或者出租人認為依前款確定的價值嚴重偏離租賃物實際價值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委托有資質的機構評估或者拍賣確定。
             第二十四條出賣人與買受人因買賣合同發(fā)生糾紛,或者出租人與承租人因融資租賃合同發(fā)生糾紛,當事人僅對其中一個合同關系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審查后認為另一合同關系的當事人與案件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可以通知其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承租人與租賃物的實際使用人不一致,融資租賃合同當事人未對租賃物的實際使用人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審查后認為租賃物的實際使用人與案件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可以通知其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承租人基于買賣合同和融資租賃合同直接向出賣人主張受領租賃物、索賠等買賣合同權利的,人民法院應通知出租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第二十五條當事人因融資租賃合同租金欠付爭議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其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自租賃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六條本解釋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法發(fā)〔1996〕19號)同時廢止。
             本解釋施行后尚未終審的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本解釋;本解釋施行前已經終審,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決定再審的,不適用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