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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勞動合同法(匯總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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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是一種法律文件,用于約定和規(guī)范各方之間的權益和責任。要根據特定的交易情況,個性化設計合同的條款。通過閱讀一些典型的合同案例,可以幫助我們更好地了解合同中的常見問題和風險點。
            浙江勞動合同法篇一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法定代表人:
            所有制性質:
            地址。
            性別:出生年月:
            民族:
            文化程度:
            居民身份證號碼:
            住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的規(guī)定,經雙方平等協(xié)商,乙方為甲方城鎮(zhèn)(農民)合同制職工,并訂立本合同。
            一、勞動合同期限。按下列第款確定:
            (一)本合同為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從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其中熟練期(培訓期、見習期)從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試用期從。
            年月日起至年月。
            日止。
            年月日止;試用期從年月日起至年。
            月日止;試用期從年。
            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工作內容。
            乙方同意按甲方生產(工作)需要,在。
            崗位(工種)工作,完成該崗位(工種)所承擔的各項工作內容。
            三,_____和勞動條件。
            甲乙雙方都必須嚴格執(zhí)行國家有關工作時間、生產安全、_____、衛(wèi)生健康等規(guī)定。甲方應為乙方提供符合規(guī)定的_____設施、勞動防護用品及其他_____條件。乙方應嚴格遵守各項安全操作規(guī)程。
            四、勞動報酬。
            乙方熟練期(培訓期、見習期、試用期)間的月工資為元;熟練期(培訓期、見習期、試用期)滿的定級工資為元。
            乙方月工資為元。
            工資發(fā)放日為每月日,甲方不得無故拖欠。
            乙方工資的增減,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的發(fā)放,以及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等,均按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政策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規(guī)章制度執(zhí)行。
            五、勞動紀律。
            甲乙雙方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甲方應依法制定各項具體的內部管理制度。乙方應服從甲方的管理。
            甲方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浙江勞動合同法篇二
            地址:____________
            乙方:(勞動者)姓名:____________
            性別:出生年月:____________
            民族:____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的規(guī)定,經雙方平等協(xié)商,乙方為甲方城鎮(zhèn)(農民)合同制職工,并訂立本合同。
            一、勞動合同期限。按下列第款確定:
            (一)本合同為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從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其中熟練期(培訓期、見習期)從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試用期從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本合同為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從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法定或約定的解除(終止)合同的條件出現(xiàn)時止。其中熟練期(培訓期、見習期)從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試用期從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三)本合同為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從________之日起至________之日止(起訖時間必須明確具體)。其中熟練期(培訓期、見習期)從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試用期從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工作內容。
            乙方同意按甲方生產(工作)需要,在________崗位(工種)工作,完成該崗位(工種)所承擔的各項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甲乙雙方都必須嚴格執(zhí)行國家有關工作時間、生產安全、勞動保護、衛(wèi)生健康等規(guī)定。甲方應為乙方提供符合規(guī)定的勞動保護設施、勞動防護用品及其他勞動保護條件。乙方應嚴格遵守各項安全操作規(guī)程。
            四、勞動報酬。
            乙方熟練期(培訓期、見習期、試用期)間的月工資為________元;熟練期(培訓期、見習期、試用期)滿的定級工資為________元。
            乙方月工資為________元。
            工資發(fā)放日為每月____日,甲方不得無故拖欠。
            乙方工資的增減,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的發(fā)放,以及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等,均按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政策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規(guī)章制度執(zhí)行。
            五、勞動紀律。
            甲乙雙方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甲方應依法制定各項具體的內部管理制度。乙方應服從甲方的管理。
            六、勞動合同變更、解除、終止的條件。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甲乙雙方協(xié)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的相關內容:
            1、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
            2、乙方不能從事或者不能勝任原崗位(工種)工作的。
            (二)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規(guī)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4、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xié)商不能就變更本合同達成協(xié)議的。
            (四)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fā)生嚴重困難,達到政府規(guī)定的嚴重困難企業(yè)標準,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并以書面形式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五)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據本條第(三)、(四)款的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yè)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者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的;
            (七)經甲乙雙方協(xié)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八)本合同期滿或者甲乙雙方約定的本合同終止條件出現(xiàn),應當即行終止。由于生產(工
            作)需要,經雙方協(xié)商一致,可以續(xù)訂勞動合同。
            七、社會保險和福利
            (四)乙方患病或負傷的醫(yī)療期及其待遇、乙方供養(yǎng)直系親屬的醫(yī)療待遇等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政策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規(guī)定執(zhí)行。
            八、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二)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的,可以不承擔法律責任;
            (三)甲乙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根據后果和責任大小,向對方支付賠償金。
            九、乙方在職期間(含轉崗),由甲方出資進行職業(yè)技術培訓,當乙方在甲方未滿約定服務年限解除本合同時,甲方可以按照實際支付的培訓費(包括培訓期間的工資)計收賠償金,其標準為每服務一年遞減實際支付的培訓費總額的____%。
            十、雙方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十一、本合同條款與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政策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規(guī)章制度相抵觸的,以及本合同未盡事宜,均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政策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規(guī)章制度執(zhí)行。
            十二、本合同依法訂立后,雙方必須嚴格履行。
            十三、本合同履行中發(fā)生勞動爭議,甲乙雙方應當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或不愿協(xié)商的,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甲乙任何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四、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鑒證機關存檔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
            乙方(簽名):____________
            合同訂立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鑒證機關(蓋章):____________
            鑒證編碼:____________
            鑒證人員(蓋章):____________
            鑒證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浙江勞動合同法篇三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法定代表人:
            所有制性質:
            地址
            乙方:(勞動者)姓名:
            性別:出生年月:
            民族:
            文化程度:
            居民身份證號碼:
            住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的規(guī)定,經雙方平等協(xié)商,乙方為甲方城鎮(zhèn)(農民)合同制職工,并訂立本合同。
            一、勞動合同期限。按下列第款確定:
            (一)本合同為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從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其中熟練期(培訓期、見習期)從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試用期從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三)本合同為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從之日起至之日止(起訖時間必須明確具體)。其中熟練期(培訓期、見習期)從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試用期從年月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工作內容。
            乙方同意按甲方生產(工作)需要,在崗位(工種)工作,完成該崗位(工種)所承擔的各項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甲乙雙方都必須嚴格執(zhí)行國家有關工作時間、生產安全、勞動保護、衛(wèi)生健康等規(guī)定。甲方應為乙方提供符合規(guī)定的勞動保護設施、勞動防護用品及其他勞動保護條件。乙方應嚴格遵守各項安全操作規(guī)程。
            四、勞動報酬。
            乙方熟練期(培訓期、見習期、試用期)間的月工資為元;熟練期(培訓期、見習期、試用期)滿的定級工資為元。
            乙方月工資為________元。
            工資發(fā)放日為每月_______日,甲方不得無故拖欠。
            乙方工資的增減,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的發(fā)放,以及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等,均按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政策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規(guī)章制度執(zhí)行。
            五、勞動紀律。
            甲乙雙方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甲方應依法制定各項具體的內部管理制度。乙方應服從甲方的管理。
            六、勞動合同變更、解除、終止的條件。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甲乙雙方協(xié)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的相關內容:
            1、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
            2、乙方不能從事或者不能勝任原崗位(工種)工作的。
            (二)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規(guī)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4、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xié)商不能就變更本合同達成協(xié)議的。
            (四)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fā)生嚴重困難,達到政府規(guī)定的嚴重困難企業(yè)標準,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并以書面形式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五)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據本條第(三)、(四)款的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yè)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者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的;
            (七)經甲乙雙方協(xié)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八)本合同期滿或者甲乙雙方約定的本合同終止條件出現(xiàn),應當即行終止。由于生產(工作)需要,經雙方協(xié)商一致,可以續(xù)訂勞動合同。
            七、社會保險和福利
            (四)乙方患病或負傷的醫(yī)療期及其待遇、乙方供養(yǎng)直系親屬的醫(yī)療待遇等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政策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規(guī)定執(zhí)行。
            八、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二)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的,可以不承擔法律責任;
            (三)甲乙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根據后果和責任大小,向對方支付賠償金。
            九、乙方在職期間(含轉崗),由甲方出資進行職業(yè)技術培訓,當乙方在甲方未滿約定服務年限解除本合同時,甲方可以按照實際支付的培訓費(包括培訓期間的工資)計收賠償金,其標準為每服務一年遞減實際支付的培訓費總額的%。
            十、雙方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十一、本合同條款與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政策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規(guī)章制度相抵觸的,以及本合同未盡事宜,均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政策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規(guī)章制度執(zhí)行。
            十二、本合同依法訂立后,雙方必須嚴格履行。
            十三、本合同履行中發(fā)生勞動爭議,甲乙雙方應當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或不愿協(xié)商的,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甲乙任何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四、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鑒證機關存檔一份。
            甲方(蓋章):鑒證機關(蓋章):
            鑒證編碼:
            乙方(簽名):
            鑒證人員(蓋章):
            浙江勞動合同法篇四
            所有制性質: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b方(勞動者)姓名: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
            民族:_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_。
            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的規(guī)定,經雙方平等協(xié)商,b方為a方城鎮(zhèn)(農民)合同制職工,并訂立本合同。
            一、勞動合同期限。按下列第_________款確定:
            (一)本合同為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從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其中熟練期(培訓期、見習期)從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試用期從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二)本合同為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從年月日起至法定或約定的解除(終止)合同的條件出現(xiàn)時止。其中熟練期(培訓期、見習期)從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試用期從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三)本合同為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從之日起至之日止(起訖時間必須明確具體)。其中熟練期(培訓期、見習期)從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試用期從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二、工作內容。
            b方同意按a方生產(工作)需要,在_________崗位(工種)工作,完成該崗位(工種)所承擔的各項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ab雙方都必須嚴格執(zhí)行國家有關工作時間、生產安全、勞動保護、衛(wèi)生健康等規(guī)定。a方應為b方提供符合規(guī)定的勞動保護設施、勞動防護用品及其他勞動保護條件。b方應嚴格遵守各項安全操作規(guī)程。
            四、勞動報酬。
            b方熟練期(培訓期、見習期、試用期)間的月工資為_________元;熟練期(培訓期、見習期、試用期)滿的定級工資為_________元。
            b方月工資為_________元。
            工資發(fā)放日為每月_________日,a方不得無故拖欠。
            b方工資的增減,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的發(fā)放,以及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等,均按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政策以及a方依法制定的規(guī)章制度執(zhí)行。
            五、勞動紀律。
            ab雙方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a方應依法制定各項具體的內部管理制度。b方應服從a方的管理。
            六、勞動合同變更、解除、終止的條件。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ab雙方協(xié)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的相關內容:
            1、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
            2、b方不能從事或者不能勝任原崗位(工種)工作的。
            (二)b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a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a方規(guī)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a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a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b方本人:
            2、b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4、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ab雙方協(xié)商不能就變更本合同達成協(xié)議的。
            (四)a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fā)生嚴重困難,達到政府規(guī)定的嚴重困難企業(yè)標準,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并以書面形式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五)b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a方不得依據本條第(三)、(四)款的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yè)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者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b方可以隨時通知a方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a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a方未按照本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的;
            (七)經ab雙方協(xié)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八)本合同期滿或者ab雙方約定的本合同終止條件出現(xiàn),應當即行終止。由于生產(工作)需要,經雙方協(xié)商一致,可以續(xù)訂勞動合同。
            七、社會保險和福利。
            (四)b方患病或負傷的醫(yī)療期及其待遇、b方供養(yǎng)直系親屬的醫(yī)療待遇等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政策和a方依法制定的規(guī)定執(zhí)行。
            (二)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的,可以不承擔法律責任;
            (三)ab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根據后果和責任大小,向對方支付賠償金。
            九、b方在職期間(含轉崗),由a方出資進行職業(yè)技術培訓,當b方在a方未滿約定服務年限解除本合同時,a方可以按照實際支付的培訓費(包括培訓期間的工資)計收賠償金,其標準為每服務一年遞減實際支付的培訓費總額的_________%。
            十、雙方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十一、本合同條款與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政策和a方依法制定的規(guī)章制度相抵觸的,以及本合同未盡事宜,均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政策和a方依法制定的規(guī)章制度執(zhí)行。
            十二、本合同依法訂立后,雙方必須嚴格履行。
            十三、本合同履行中發(fā)生勞動爭議,ab雙方應當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或不愿協(xié)商的,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ab任何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四、本合同一式三份,ab雙方各執(zhí)一份,鑒證機關存檔一份。
            鑒證編碼:_________。
            浙江勞動合同法篇五
            模板甲方(用人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所有制性質:地址乙方:(勞動者)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證號碼:住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的規(guī)定,經雙方平等協(xié)商,乙方為甲方____鎮(zhèn)(農民)合同制職工,并訂立本合同。
            一、勞動合同期限。按下列第款確定:
            (一)本合同為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從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其中熟練期(培訓期、見習期)從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試用期從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本合同為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從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法定或約定的解除(終止)合同的條件出現(xiàn)時止。其中熟練期(培訓期、見習期)從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試用期從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三)本合同為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從之日起至之日止(起訖時間必須明確具體)。其中熟練期(培訓期、見習期)從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試用期從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工作內容。乙方同意按甲方生產(工作)需要,在崗位(工種)工作,完成該崗位(工種)所承擔的各項工作內容。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甲x雙方都必須嚴格執(zhí)行國家有關工作時間、生產安全、勞動保護、衛(wèi)生健康等規(guī)定。甲方應為乙方提供符合規(guī)定的勞動保護設施、勞動防護用品及其他勞動保護條件。乙方應嚴格遵守各項安全操作規(guī)程。
            四、勞動報酬。乙方熟練期(培訓期、見習期、試用期)間的月工資為元;熟練期(培訓期、見習期、試用期)滿的定級工資為元。乙方月工資為元。工資發(fā)放日為每月____日,甲方不得無故拖欠。乙方工資的增減,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的發(fā)放,以及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等,均按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政策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規(guī)章制度執(zhí)行。
            五、勞動紀律。甲x雙方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甲方應依法制定各項具體的內部管理制度。乙方應服從甲方的管理。
            六、勞動合同變更、解除、終止的條件。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甲x雙方協(xié)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的相關內容:
            1、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
            2、乙方不能從事或者不能勝任原崗位(工種)工作的。
            (二)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規(guī)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____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4、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甲x雙方協(xié)商不能就變更本合同達成協(xié)議的。
            (四)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fā)生嚴重困難,達到政府規(guī)定的嚴重困難企業(yè)標準,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____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并以書面形式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五)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據本條第。
            (三)、
            1、患職業(yè)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者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的;
            (七)經甲x雙方協(xié)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八)本合同期滿或者甲x雙方約定的本合同終止條件出現(xiàn),應當即行終止。由于生產(工作)需要,經雙方協(xié)商一致,可以續(xù)訂勞動合同。
            七、社會保險和福利。
            (四)乙方患病或負傷的醫(yī)療期及其待遇、乙方供養(yǎng)直系親屬的醫(yī)療待遇等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政策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規(guī)定執(zhí)行。
            (二)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的,可以不承擔法律責任;
            (三)甲x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根據后果和責任大小,向對方支付賠償金。
            九、乙方在職期間(含轉崗),由甲方出資進行職業(yè)技術培訓,當乙方在甲方未滿約定服務年限解除本合同時,甲方可以按照實際支付的培訓費(包括培訓期間的工資)計收賠償金,其標準為每服務________年遞減實際支付的培訓費總額的%。
            十、雙方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十。
            二、本合同依法訂立后,雙方必須嚴格履行。十。
            浙江勞動合同法篇六
            所有制性質: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乙方:(勞動者)姓名:____________
            性別:出生年月:
            民族:____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的規(guī)定,經雙方平等協(xié)商,乙方為甲方城鎮(zhèn)(農民)合同制職工,并訂立本合同。
            一、勞動合同期限。按下列第款確定:
            練期(培訓期、見習期)從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試用期從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二)本合同為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從年月日起至法定或約定的解除(終止)合同的條件出現(xiàn)時止。其中熟練期(培訓期、見習期)從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試用期從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月______日止。
            (三)本合同為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從之日起至之日止(起訖時間必須明確具體)。其中熟練期(培訓期、見習期)從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試用期從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二、工作內容。
            乙方同意按甲方生產(工作)需要,在崗位(工種)工作,完成該崗位(工種)所承擔的各項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甲乙雙方都必須嚴格執(zhí)行國家有關工作時間、生產安全、勞動保護、衛(wèi)生健康等規(guī)定。甲方應為乙方提供符合規(guī)定的勞動保護設施、勞動防護用品及其他勞動保護條件。乙方應嚴格遵守各項安全操作規(guī)程。
            四、勞動報酬。
            乙方熟練期(培訓期、見習期、試用期)間的月工資為______元;熟練期(培訓期、見習期、試用期)滿的定級工資為______元。
            乙方月工資為______元。
            工資發(fā)放日為每月______日,甲方不得無故拖欠。
            乙方工資的增減,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的發(fā)放,以及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等,均按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政策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規(guī)章制度執(zhí)行。
            五、勞動紀律。
            甲乙雙方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甲方應依法制定各項具體的內部管理制度。乙方應服從甲方的管理。
            六、勞動合同變更、解除、終止的條件。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甲乙雙方協(xié)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的相關內容:
            1、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
            2、乙方不能從事或者不能勝任原崗位(工種)工作的。
            (二)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規(guī)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4、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xié)商不能就變更本合同達成協(xié)議的。
            (四)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fā)生嚴重困難,達到政府規(guī)定的嚴重困難企業(yè)標準,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并以書面形式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五)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據本條第(三)、(四)款的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yè)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者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的;
            (七)經甲乙雙方協(xié)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八)本合同期滿或者甲乙雙方約定的本合同終止條件出現(xiàn),應當即行終止。由于生產(工作)需要,經雙方協(xié)商一致,可以續(xù)訂勞動合同。
            七、社會保險和福利
            (四)乙方患病或負傷的醫(yī)療期及其待遇、乙方供養(yǎng)直系親屬的醫(yī)療待遇等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政策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規(guī)定執(zhí)行。
            八、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二)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的,可以不承擔法律責任;
            (三)甲乙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根據后果和責任大小,向對方支付賠償金。
            九、乙方在職期間(含轉崗),由甲方出資進行職業(yè)技術培訓,當乙方在甲方未滿約定服務年限解除本合同時,甲方可以按照實際支付的培訓費(包括培訓期間的工資)計收賠償金,其標準為每服務一年遞減實際支付的培訓費總額的______%。
            十、雙方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十一、本合同條款與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政策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規(guī)章制度相抵觸的,以及本合同未盡事宜,均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政策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規(guī)章制度執(zhí)行。
            十二、本合同依法訂立后,雙方必須嚴格履行。
            十三、本合同履行中發(fā)生勞動爭議,甲乙雙方應當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或不愿協(xié)商的,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甲乙任何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四、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鑒證機關存檔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
            鑒證機關(蓋章):______
            鑒證編碼:______
            乙方(簽名):______
            鑒證人員(蓋章):______
            合同訂立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鑒證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浙江勞動合同法篇七
            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勞動合同制度,依法保護勞動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的企業(yè)、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國家機關、事業(yè)組織、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yè)單位(以下統(tǒng)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建立或者形成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原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規(guī)定。
            當事人必須履行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勞動保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jiān)督管理。其中中央和省屬用人單位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jiān)督管理,由省勞動保障部門或者由其委托的勞動保障部門負責。
            工商、稅務、經貿、衛(wèi)生、民政、公安、建設等部門以及婦聯(lián)、殘聯(lián)等團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jiān)督工作。
            第五條工會組織依法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執(zhí)行有關勞動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
            第六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內部勞動合同管理制度和其他規(guī)章制度,并接受勞動保障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
            【第二章勞動合同的訂立和履行】。
            第七條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前,有權了解用人單位相關的規(guī)章制度、勞動條件、勞動報酬、職業(yè)病危害等情況,用人單位應當以書面形式如實說明。
            用人單位在招用勞動者時,有權了解勞動者健康狀況、知識技能和工作經歷等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成立,能夠依法支付工資、繳納社會保險費、提供勞動保護條件,并能夠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勞動者應當達到法定就業(yè)年齡,具有與履行勞動合同義務相適應的能力。
            用人單位招用未成年人,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
            第九條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雙方當事人各執(zhí)一份。
            勞動合同文本可以由用人單位提供,也可以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共同擬定。由用人單位提供的合同文本,應當遵循公平原則,不得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提倡使用勞動保障部門提供的勞動合同規(guī)范文本。行業(yè)協(xié)會可以根據行業(yè)的特點,設計本行業(yè)通用的勞動合同規(guī)范文本。
            第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錄用之日起15日內與勞動者依法訂立勞動合同,并在勞動合同訂立之日起15日內,向勞動保障部門辦理錄用備案、勞動合同備案及社會保險登記手續(xù)。
            勞動合同應當由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與勞動者本人簽訂,雙方簽字、蓋章(用人單位加蓋公章)。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也可以委托他人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但委托人必須出具委托書,并在勞動合同中加蓋用人單位公章。
            勞動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當事人對生效的期限或者條件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十一條招用勞動者或勞動者求職時,勞動者不愿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得錄用。用人單位不予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有權投訴。
            第十二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下列條款:
            (二)工作內容及要求;
            (四)勞動報酬及其支付方式、支付時間;
            (五)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六)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七)勞動紀律;
            (八)教育與培訓;
            (九)勞動合同終止、解除條件;
            (十一)爭議解決方式。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guī)定的內容外,當事人還可以協(xié)商約定其他內容。
            第十三條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以完成某工作事項或者某工作量為期限等。勞動合同的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確定。
            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工作滿10年或者連續(xù)工齡滿20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xù)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必須明確終止條件,不得將法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約定為終止條件。
            第十四條勞動合同中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內。其中勞動合同期限不滿6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滿6個月不滿1年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1個月;滿1年不滿3年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勞動合同只約定試用期,未約定勞動合同期限的,試用期不成立,該試用期即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十五條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yè)秘密的期限、范圍等有關事項,或者單獨簽訂保密協(xié)議。商業(yè)秘密進入公知狀態(tài)后,保密條款、保密協(xié)議約定的內容自行失效。
            要求勞動者履行保守用人單位商業(yè)秘密義務的,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xié)議中就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通知期作出約定。但提前通知期不得超過6個月。在此期間,用人單位可以采取相應的脫密措施。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對勞動者的違約行為設定違約金的,僅限于下列情形:
            (一)違反服務期約定的;
            (二)違反保守商業(yè)秘密約定的;
            (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可以設定違約金的其他情形。
            違約金額的設定應當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
            第十七條依法實行集體合同制的用人單位,其與勞動者個人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guī)定。
            (一)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勞動合同;
            (二)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
            無效勞動合同從訂立之日起,即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勞動者一方已按照無效勞動合同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相應的勞動報酬、提供相應的待遇。
            第十九條未訂立勞動合同,但勞動者已按照用人單位的要求提供勞動服務的,分別作如下處理:
            (二)勞動者不愿補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得繼續(xù)留用,但應當向該勞動者支付應得的報酬,并繳納相應的社會保險費。
            第二十條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和實際使用勞動者的單位不一致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實際使用勞動者的單位約定,由實際使用勞動者的單位承擔或者部分承擔合同約定的義務。實際使用勞動者的單位未按照約定承擔義務的,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三章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第二十一條勞動合同的變更,應當經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并采用書面形式;協(xié)商不成的,勞動合同應當繼續(xù)履行,但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經營方式發(fā)生變化,勞動合同應當繼續(xù)履行。
            用人單位資產性質發(fā)生變化,變化后新成立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協(xié)商變更勞動合同并應按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繼續(xù)履行原勞動合同的,應對原勞動合同中的用人單位名稱作相應變更。
            第二十三條經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四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提供與錄用相關的虛假的證書或者勞動關系狀況證明的;
            (三)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工作制度的;
            (四)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勞動教養(yǎng)的;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xié)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xié)議的。
            用人單位按前款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未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的,解除行為無效,用人單位應當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或者賠償勞動者的損失。
            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和全體職工說明情況,公布裁減人員方案,聽取工會及職工意見,經向勞動保障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
            (一)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
            (二)生產經營狀況發(fā)生嚴重困難;
            (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依據前款規(guī)定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yōu)先錄用本單位的被裁減人員。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有權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其應得的勞動報酬,并繳納相應的社會保險費: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不按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的;
            (三)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手段強迫勞動的;
            (四)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五)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勞動報酬的;
            (六)扣押勞動者身份、資質、資歷等證件的;
            (七)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或者集體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八)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二十八條除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的情形外,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提前通知期,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的,不得依據前款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yè)病或者因工負傷被確認完全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醫(y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guī)定的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的;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中止履行:
            (一)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應征入伍或者履行其他法定義務的;
            (三)勞動者暫時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義務,但仍有繼續(xù)履行條件和可能的;
            (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規(guī)定情形消失后,勞動合同繼續(xù)履行,但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雙方不再續(xù)訂的;
            (二)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xiàn)的;
            (三)勞動者退休、退職的;
            (四)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死亡的;
            (五)用人單位自行解散、破產或者被撤銷的;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條勞動者患職業(yè)病或者因工負傷被確認完全喪失或者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合同不得終止,但當事人就傷殘補償(助)或者保障等待遇協(xié)商一致的,勞動合同也可以終止。
            第三十三條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xiàn),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同時不屬于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三)、(四)、(五)項規(guī)定情形的,勞動合同順延至下列情形消失:
            (一)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醫(yī)療期內的;
            (二)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guī)定的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的;
            (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合同期限屆滿30日前,就終止或者續(xù)訂勞動合同的意向書面通知勞動者。續(xù)訂勞動合同的,雙方協(xié)商辦理續(xù)訂手續(xù)。續(xù)訂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因用人單位原因未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xù),勞動者仍在本單位工作的,視為原勞動合同延續(xù)。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及時辦理勞動合同續(xù)訂手續(xù)。雙方未能就續(xù)訂勞動合同達成一致的,用人單位不得繼續(xù)留用該勞動者,由此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賠償。
            第三十五條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用人單位應當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有效證明;在勞動者提供必要證件之日起10日內,為勞動者辦理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相關手續(xù);并在辦理完相關手續(xù)之日起15日內向勞動者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根據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根據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三)、(四)、(五)、(六)、(七)、(八)項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賠償。
            第三十七條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工會認為不適當?shù)?,有權提出意見。如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或者勞動合同的,工會有權要求重新處理,用人單位應當重新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工會。勞動者因勞動爭議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未按本辦法規(guī)定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按每人處以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罰款,但罰款總額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九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致使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
            (二)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與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
            (三)未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辦理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手續(xù)的。
            第四十條用人單位錄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勞動者提供虛假證明造成的錄用不當,用人單位可以免除連帶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勞動合同解除后,用人單位未按規(guī)定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由勞動保障部門責令限期全額支付,并可責令支付未支付部分50%的賠償金。
            第四十二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未按時辦理勞動合同備案手續(xù)的,由勞動保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勞動者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事項,給用人單位造成實際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賠償責任的范圍僅限于下列情形:
            (一)用人單位為錄用勞動者直接支付的費用;
            (二)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支付的培訓費用;
            (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四)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第四十四條勞動合同當事人發(fā)生勞動爭議的,依照勞動爭議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四十五條勞動保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機關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一)違法行使監(jiān)督檢查權的;
            (二)違法實施行政處罰的;
            (三)對勞動者的投訴、舉報等不依法受理或者受理后不依法及時進行調查處理的;
            (四)對企業(yè)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不依法進行查處的;
            (五)其他應當依法給予行政或者紀律處分的行為。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對勞務性用工、非全日制用工、社區(qū)服務用工等用工形式的簡易勞動合同辦法,由省勞動保障部門參照本辦法制定,報省人民的政府備案。
            第四十七條國家機關、事業(yè)組織、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和與之建立聘用合同關系的人員,由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履行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對勞動合同當事人的義務有明確規(guī)定的,本辦法施行后,勞動合同當事人應當繼續(xù)執(zhí)行;訂立時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沒有明確規(guī)定的,按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執(zhí)行。
            浙江勞動合同法篇八
            所有制性質: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b方(勞動者)姓名: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
            民族:_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_。
            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的規(guī)定,經雙方平等協(xié)商,b方為a方城鎮(zhèn)(農民)合同制職工,并訂立本合同。
            一、勞動合同期限。按下列第_________款確定:
            (一)本合同為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從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其中熟練期(培訓期、見習期)從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試用期從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二)本合同為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從年月日起至法定或約定的解除(終止)合同的條件出現(xiàn)時止。其中熟練期(培訓期、見習期)從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試用期從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三)本合同為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從之日起至之日止(起訖時間必須明確具體)。其中熟練期(培訓期、見習期)從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試用期從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二、工作內容。
            b方同意按a方生產(工作)需要,在_________崗位(工種)工作,完成該崗位(工種)所承擔的各項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ab雙方都必須嚴格執(zhí)行國家有關工作時間、生產安全、勞動保護、衛(wèi)生健康等規(guī)定。a方應為b方提供符合規(guī)定的勞動保護設施、勞動防護用品及其他勞動保護條件。b方應嚴格遵守各項安全操作規(guī)程。
            四、勞動報酬。
            b方熟練期(培訓期、見習期、試用期)間的月工資為_________元;熟練期(培訓期、見習期、試用期)滿的定級工資為_________元。
            b方月工資為_________元。
            工資發(fā)放日為每月_________日,a方不得無故拖欠。
            b方工資的增減,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的發(fā)放,以及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等,均按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政策以及a方依法制定的規(guī)章制度執(zhí)行。
            五、勞動紀律。
            ab雙方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a方應依法制定各項具體的內部管理制度。b方應服從a方的管理。
            六、勞動合同變更、解除、終止的條件。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ab雙方協(xié)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的相關內容:
            1、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
            2、b方不能從事或者不能勝任原崗位(工種)工作的。
            (二)b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a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a方規(guī)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a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a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b方本人:
            2、b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4、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ab雙方協(xié)商不能就變更本合同達成協(xié)議的。
            (四)a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fā)生嚴重困難,達到政府規(guī)定的嚴重困難企業(yè)標準,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并以書面形式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五)b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a方不得依據本條第(三)、(四)款的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yè)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者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b方可以隨時通知a方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a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a方未按照本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的;
            (七)經ab雙方協(xié)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八)本合同期滿或者ab雙方約定的本合同終止條件出現(xiàn),應當即行終止。由于生產(工作)需要,經雙方協(xié)商一致,可以續(xù)訂勞動合同。
            七、社會保險和福利。
            (四)b方患病或負傷的醫(yī)療期及其待遇、b方供養(yǎng)直系親屬的醫(yī)療待遇等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政策和a方依法制定的規(guī)定執(zhí)行。
            (二)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的,可以不承擔法律責任;
            (三)ab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根據后果和責任大小,向對方支付賠償金。
            九、b方在職期間(含轉崗),由a方出資進行職業(yè)技術培訓,當b方在a方未滿約定服務年限解除本合同時,a方可以按照實際支付的培訓費(包括培訓期間的工資)計收賠償金,其標準為每服務一年遞減實際支付的培訓費總額的_________%。
            十、雙方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十一、本合同條款與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政策和a方依法制定的規(guī)章制度相抵觸的,以及本合同未盡事宜,均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政策和a方依法制定的規(guī)章制度執(zhí)行。
            十二、本合同依法訂立后,雙方必須嚴格履行。
            十三、本合同履行中發(fā)生勞動爭議,ab雙方應當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或不愿協(xié)商的,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ab任何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四、本合同一式三份,ab雙方各執(zhí)一份,鑒證機關存檔一份。
            a方(蓋章):_________鑒證機關(蓋章):_________。
            鑒證編碼:_________。
            b方(簽名):_________鑒證人員(蓋章):_________。
            浙江勞動合同法篇九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姓名:
            法定代表人:
            性別:
            民族:
            所有制性質:
            文化程度:
            地址居民身份證號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的規(guī)定,經雙方平等協(xié)商,乙方為甲方城鎮(zhèn)(農民)合同制職工,并訂立本合同。
            (一)本合同為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從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其中熟練期(培訓期、見習期)從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年____月____日止;試用期從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本合同為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從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法定或約定的解除(終止)合同的條件出現(xiàn)時止。其中熟練期(培訓期、見習期)從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年____月____日止;試用期從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三)本合同為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從之日起至之日止(起訖時間必須明確具體)。其中熟練期(培訓期、見習期)從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試用期從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乙方同意按甲方生產(工作)需要,在崗位(工種)工作,完成該崗位(工種)所承擔的各項工作內容。
            甲乙雙方都必須嚴格執(zhí)行國家有關工作時間、生產安全、勞動保護、衛(wèi)生健康等規(guī)定。甲方應為乙方提供符合規(guī)定的勞動保護設施、勞動防護用品及其他勞動保護條件。乙方應嚴格遵守各項安全操作規(guī)程。
            乙方熟練期(培訓期、見習期、試用期)間的月工資為元;熟練期(培訓期、見習期、試用期)滿的定級工資為元。乙方月工資為元。工資發(fā)放日為每月____日,甲方不得無故拖欠。乙方工資的增減,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的發(fā)放,以及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等,均按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政策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規(guī)章制度執(zhí)行。
            甲乙雙方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甲方應依法制定各項具體的內部管理制度。乙方應服從甲方的管理。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甲乙雙方協(xié)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的相關內容:
            1、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
            2、乙方不能從事或者不能勝任原崗位(工種)工作的。
            (二)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規(guī)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4、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xié)商不能就變更本合同達成協(xié)議的。
            (四)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fā)生嚴重困難,達到政府規(guī)定的嚴重困難企業(yè)標準,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并以書面形式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五)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據本條第(三)、(四)款的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yè)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者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的;
            (七)經甲乙雙方協(xié)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八)本合同期滿或者甲乙雙方約定的本合同終止條件出現(xiàn),應當即行終止。由于生產(工作)需要,經雙方協(xié)商一致,可以續(xù)訂勞動合同。
            2、乙方患病或負傷的醫(yī)療期及其待遇、乙方供養(yǎng)直系親屬的醫(yī)療待遇等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政策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規(guī)定執(zhí)行。
            1、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的,可以不承擔法律責任;
            2、甲乙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根據后果和責任大小,向對方支付賠償金。
            (十二)乙方在職期間(含轉崗),由甲方出資進行職業(yè)技術培訓,當乙方在甲方未滿約定服務年限解除本合同時,甲方可以按照實際支付的培訓費(包括培訓期間的工資)計收賠償金,其標準為每服務一年遞減實際支付的培訓費總額的%。
            (十三)雙方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1、本合同條款與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政策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規(guī)章制度相抵觸的,以及本合同未盡事宜,均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政策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規(guī)章制度執(zhí)行。
            2、本合同依法訂立后,雙方必須嚴格履行。
            3、本合同履行中發(fā)生勞動爭議,甲乙雙方應當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或不愿協(xié)商的,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甲乙任何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四)、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鑒證機關存檔一份。
            甲方(蓋章):
            鑒證機關(蓋章):
            鑒證編碼:
            乙方(簽名):
            鑒證人員(蓋章):
            合同訂立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浙江勞動合同法篇十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乙方:(勞動者)姓名:
            法定代表人:性別:出生年月:民族:
            所有制性質:文化程度:
            地址居民身份證號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的規(guī)定,經雙方平等協(xié)商,乙方為甲方城鎮(zhèn)(農民)合同制職工,并訂立本合同。
            (一)本合同為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從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其中熟練期(培訓期、見習期)從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年____月____日止;試用期從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本合同為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從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法定或約定的解除(終止)合同的`條件出現(xiàn)時止。其中熟練期(培訓期、見習期)從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年____月____日止;試用期從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三)本合同為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從之日起至之日止(起訖時間必須明確具體)。其中熟練期(培訓期、見習期)從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試用期從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乙方同意按甲方生產(工作)需要,在崗位(工種)工作,完成該崗位(工種)所承擔的各項工作內容。
            甲乙雙方都必須嚴格執(zhí)行國家有關工作時間、生產安全、勞動保護、衛(wèi)生健康等規(guī)定。甲方應為乙方提供符合規(guī)定的勞動保護設施、勞動防護用品及其他勞動保護條件。乙方應嚴格遵守各項安全操作規(guī)程。
            乙方熟練期(培訓期、見習期、試用期)間的月工資為元;熟練期(培訓期、見習期、試用期)滿的定級工資為元。乙方月工資為元。工資發(fā)放日為每月____日,甲方不得無故拖欠。乙方工資的增減,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的發(fā)放,以及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等,均按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政策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規(guī)章制度執(zhí)行。
            甲乙雙方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甲方應依法制定各項具體的內部管理制度。乙方應服從甲方的管理。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甲乙雙方協(xié)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的相關內容:
            1、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
            2、乙方不能從事或者不能勝任原崗位(工種)工作的。
            (二)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規(guī)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4、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xié)商不能就變更本合同達成協(xié)議的。
            (四)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fā)生嚴重困難,達到政府規(guī)定的嚴重困難企業(yè)標準,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并以書面形式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五)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據本條第(三)、(四)款的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yè)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者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的;
            (七)經甲乙雙方協(xié)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八)本合同期滿或者甲乙雙方約定的本合同終止條件出現(xiàn),應當即行終止。由于生產(工作)需要,經雙方協(xié)商一致,可以續(xù)訂勞動合同。
            2、乙方患病或負傷的醫(yī)療期及其待遇、乙方供養(yǎng)直系親屬的醫(yī)療待遇等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政策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規(guī)定執(zhí)行。
            1、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的,可以不承擔法律責任;
            2、甲乙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根據后果和責任大小,向對方支付賠償金。
            (十二)乙方在職期間(含轉崗),由甲方出資進行職業(yè)技術培訓,當乙方在甲方未滿約定服務年限解除本合同時,甲方可以按照實際支付的培訓費(包括培訓期間的工資)計收賠償金,其標準為每服務一年遞減實際支付的培訓費總額的%。
            (十三)雙方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1、本合同條款與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政策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規(guī)章制度相抵觸的,以及本合同未盡事宜,均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政策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規(guī)章制度執(zhí)行。
            2、本合同依法訂立后,雙方必須嚴格履行。
            3、本合同履行中發(fā)生勞動爭議,甲乙雙方應當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或不愿協(xié)商的,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甲乙任何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四)、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鑒證機關存檔一份。
            甲方(蓋章):
            鑒證機關(蓋章):
            鑒證編碼:
            乙方(簽名):
            鑒證人員(蓋章):
            合同訂立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浙江勞動合同法篇十一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根據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五章特別規(guī)定。
            第一節(jié)集體合同。
            第二節(jié)勞務派遣。
            第三節(jié)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章監(jiān)督檢查。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一條【立法宗旨】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fā)展和諧穩(wěn)定的勞動關系,制定本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yè)、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zhí)行。
            第三條【基本原則】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四條【規(guī)章制度】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guī)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wèi)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guī)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xié)商確定。
            在規(guī)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shù)模袡嘞蛴萌藛挝惶岢觯ㄟ^協(xié)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guī)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第五條【協(xié)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工會和企業(yè)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協(xié)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共同研究解決有關勞動關系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集體協(xié)商機制】工會應當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并與用人單位建立集體協(xié)商機制,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勞動關系的建立】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八條【用人單位的告知義務和勞動者的說明義務】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yè)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九條【用人單位不得扣押勞動者證件和要求提供擔?!坑萌藛挝徽杏脛趧诱撸坏每垩簞趧诱叩木用裆矸葑C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蛘咭云渌x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十條【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條【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時勞動報酬不明確的解決】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guī)定的標準執(zhí)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guī)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條【勞動合同的種類】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xù)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年的;。
            (三)連續(xù)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的情形,續(xù)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五條【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的生效】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zhí)一份。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的內容】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yè)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guī)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約定不明確的解決】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fā)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xié)商;協(xié)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guī)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guī)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guī)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guī)定。
            第十九條【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試用期工資】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服務期】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yè)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xié)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shù)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保密義務和競業(yè)限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yè)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xié)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yè)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yè)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yè)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競業(yè)限制的范圍和期限】競業(yè)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yè)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yè)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guī)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yè)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yè)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yè)務的競業(yè)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十五條【違約金】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二十六條【勞動合同的無效】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二十七條【勞動合同部分無效】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條【勞動合同無效后勞動報酬的支付】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shù)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第二十九條【勞動合同的履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三十條【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guī)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shù)厝嗣穹ㄔ荷暾堉Ц读?,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fā)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條【加班】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zhí)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第三十二條【勞動者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
            勞動者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等的變更】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合并或者分立】用人單位發(fā)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xù)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xù)履行。
            第三十五條【勞動合同的變更】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zhí)一份。
            第三十六條【協(xié)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xié)議的。
            第四十一條【經濟性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yè)職工總數(shù)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yè)破產法規(guī)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fā)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yè)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yōu)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yè)人員,有需要扶養(yǎng)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yè)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工會在勞動合同解除中的監(jiān)督作用】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四十四條【勞動合同的終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勞動合同的逾期終止】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xù)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guī)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十六條【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guī)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shù)挠嬎恪拷洕a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shù)臉藴拾绰毠ぴ缕骄べY三倍的數(shù)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shù)哪晗拮罡卟怀^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xù)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xù)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guī)定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九條【社會保險關系跨地區(qū)轉移接續(xù)】國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勞動者社會保險關系跨地區(qū)轉移接續(xù)制度。
            第五十條【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雙方的義務】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xù)。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guī)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shù)?,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浙江勞動合同法篇十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guī)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種觀點激烈交鋒。根據常委會委員和各方面意見,本法對經濟補償做了明確規(guī)定。
            一、經濟補償?shù)男再|
            各方面對勞動合同中經濟補償?shù)男再|爭議較大。有的認為,經濟補償是違約責任,用人單位提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就要承擔違約責任,支付經濟補償。因此經濟補償是對用人單位的一種懲罰。有的認為,經濟補償是國家要求用人單位承擔的一種社會責任。國家要求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支付一定經濟補償,以幫助勞動者在失業(yè)階段維持基本生活,不至于生活水平急劇下降。這種社會責任,國家承擔的多一點,用人單位支付的經濟補償就少一點,國家承擔的少一j點,用人單位支付的經濟補償就多一點。有的認為,經濟補償是對勞動者以往為用人單位做出貢獻的補償,是對勞動者過去勞動內容和成果的肯定。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的貢獻不完全體現(xiàn)在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中,用人單位的經營效益、持續(xù)發(fā)展能力和資產的積累都有勞動者的貢獻。經研究,我們比較認同對經濟補償性質的第二種觀點。經濟補償是企業(yè)承擔社會責任的主要方式之一,在我國失業(yè)保險制度建立健全過程中,經濟補償可以有效緩減失業(yè)者的焦慮情緒和生活實際困難,維護社會穩(wěn)定,形成社會互助的良好氛圍。經濟補償不同于經濟賠償,不是一種懲罰手段。
            另外,經濟補償是國家調節(jié)勞動關系的一種經濟手段,引導用人單位長期使用勞動者,謹慎行使解除權利和終止權利。勞動法規(guī)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依法支付經濟補償。用人單位為了減少成本,避免支付經濟補償,就不會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從而達到穩(wěn)定勞動關系的目的。勞動合同法基本延續(xù)了勞動法關于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shù)囊?guī)定,同時增加規(guī)定勞動合同期滿,滿足一定條件的,用人單位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這一增加規(guī)定有利于解決勞動合同短期化的問題。實踐中,勞動合同一年一簽的情況比較普遍,用人單位為了規(guī)避關于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shù)囊?guī)定,通過簽訂短期勞動合同,待勞動合同終止時,再結束勞動關系。勞動合同法通過規(guī)定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依法支付經濟補償,可以起到遏制勞動合同短期化趨勢,防止用人單位鉆法律的空子,按照企業(yè)實際需求,簽訂勞動合同。
            二、經濟補償?shù)姆秶?BR>    (一)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情形的,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有違法、違約行為的,勞動者可以隨時或者立即解除勞動合同,并有權取得經濟補償。較勞動法的規(guī)定,本項經濟補償是勞動合同法增加的內容。本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在用人單位有違約、違法行為時,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的違約、違法行為有:用人單位未依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用人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中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等行為致使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二)雙方協(xié)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但是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動議的,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協(xié)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但由用人單位首先提出解除動議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較勞動法的規(guī)定,本項經濟補償范圍有所縮小。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給予經濟補償。在勞動合同法制定過程中,考慮到有的情況下,勞動者主動跳槽,與用人單位協(xié)商解除勞動合同,此時勞動者一般不會失業(yè),或者對失業(yè)早有準備,如果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不太合理,因此對協(xié)商解除情形下,給予經濟補償?shù)臈l件做了一定限制。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本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xié)議的,用人單位可以在提前三十日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后,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在勞動者有一定不足,用人單位沒有過錯,且做了一些補救措施,但勞動者仍不符合工作要求的情況下,允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但為平衡雙方的權利義務,用人單位須支付經濟補償。本項經濟補償與勞動法的規(guī)定一致。
            (四)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本法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的是經濟性裁員。經濟性裁員中,勞動者沒有任何過錯,用人單位也是迫于無奈,為了企業(yè)的發(fā)展和大部分勞動者的權益,解除一部分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為平衡雙方的權利義務,經濟性裁員中,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本項經濟補償與勞動法的規(guī)定一致。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xù)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xù)訂的情況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guī)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根據本項規(guī)定,勞動合同期滿時,用人單位同意續(xù)訂勞動合同,且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xù)訂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同意續(xù)訂勞動合同,但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xù)訂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續(xù)訂,無論勞動者是否同意續(xù)訂,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在本法制定過程中,本項規(guī)定引起了較大的爭議。有的意見認為,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自然終止,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已經履行完畢,對這種情況勞動者有明確的預期,因此用人單位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有的意見認為,有些用人單位利用勞動者的青春期,在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終止時,不再續(xù)訂勞動合同,勞動者的年齡和身體對再次求職已有很大影響,此時用人單位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是合理的。有些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工作較長時間,這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到期終止不給經濟補償不合情理。為平衡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權利義務,勞動合同法在保留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給經濟補償?shù)囊?guī)定外,也做了一定限制。較勞動法的規(guī)定,本項經濟補償是增加規(guī)定。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guī)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規(guī)定,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勞動合同終止。第四十四條第五項規(guī)定,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勞動合同終止。企業(yè)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guī)定,破產清償順序中第一項為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y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yǎng)老保險、基本醫(y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用人單位因為有違法行為而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撤銷時,勞動者是無辜的,其權益應該受到保護。勞動合同終止時,用人單位應該支付經濟補償。較勞動法的規(guī)定,本項規(guī)定是增加的規(guī)定。
            (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有些法律、行政法規(guī)中有關于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shù)囊?guī)定。例如,《國營企業(yè)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暫行規(guī)定》規(guī)定,國營企業(yè)的老職工在勞動合同期滿與企業(yè)終止勞動關系后可以領取相當于經濟補償?shù)挠嘘P生活補助費。盡管《國營企業(yè)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暫行規(guī)定》于2001年被廢止,但2001年之前參加工作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后,仍可以領取工作之日起至2001年的生活補助費。在本法施行后,勞動者仍可按照有關規(guī)定領取生活補助費。
            浙江勞動合同法篇十三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法定代表人:
            所有制性質:
            文化程度:
            地址居民身份證號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的規(guī)定,經雙方平等協(xié)商,乙方為甲方城鎮(zhèn)(農民)合同制職工,并訂立本合同。
            (一)本合同為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從___年___月_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_日止。其中熟練期(培訓期、見習期)從___年___月_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_日止;試用期從___年___月_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_日止。
            (二)本合同為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從___年___月____日起至法定或約定的解除(終止)合同的條件出現(xiàn)時止。其中熟練期(培訓期、見習期)從___年___月_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_日止;試用期從___年___月_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_日止。
            (三)本合同為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從之日起至之日止(起訖時間必須明確具體)。其中熟練期(培訓期、見習期)從___年___月_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_日止;試用期從___年___月_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_日止。
            乙方同意按甲方生產(工作)需要,在崗位(工種)工作,完成該崗位(工種)所承擔的各項工作內容。
            甲乙雙方都必須嚴格執(zhí)行國家有關工作時間、生產安全、勞動保護、衛(wèi)生健康等規(guī)定。甲方應為乙方提供符合規(guī)定的勞動保護設施、勞動防護用品及其他勞動保護條件。乙方應嚴格遵守各項安全操作規(guī)程。
            乙方熟練期(培訓期、見習期、試用期)間的月工資為元;熟練期(培訓期、見習期、試用期)滿的定級工資為元。乙方月工資為元。工資發(fā)放日為每月日,甲方不得無故拖欠。乙方工資的增減,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的發(fā)放,以及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等,均按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政策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規(guī)章制度執(zhí)行。
            甲乙雙方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甲方應依法制定各項具體的內部管理制度。乙方應服從甲方的管理。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甲乙雙方協(xié)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的相關內容:
            1、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
            2、乙方不能從事或者不能勝任原崗位(工種)工作的。
            (二)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規(guī)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4、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xié)商不能就變更本合同達成協(xié)議的。
            (四)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fā)生嚴重困難,達到政府規(guī)定的嚴重困難企業(yè)標準,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并以書面形式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五)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據本條第(三)、(四)款的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yè)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者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的;
            (七)經甲乙雙方協(xié)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八)本合同期滿或者甲乙雙方約定的.本合同終止條件出現(xiàn),應當即行終止。由于生產(工作)需要,經雙方協(xié)商一致,可以續(xù)訂勞動合同。
            (四)乙方患病或負傷的醫(yī)療期及其待遇、乙方供養(yǎng)直系親屬的醫(yī)療待遇等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政策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規(guī)定執(zhí)行。
            (二)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的,可以不承擔法律責任;
            (三)甲乙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根據后果和責任大小,向對方支付賠償金。
            九、乙方在職期間(含轉崗),由甲方出資進行職業(yè)技術培訓,當乙方在甲方未滿約定服務年限解除本合同時,甲方可以按照實際支付的培訓費(包括培訓期間的工資)計收賠償金,其標準為每服務一年遞減實際支付的培訓費總額的___%。
            十、雙方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十一、本合同條款與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政策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規(guī)章制度相抵觸的,以及本合同未盡事宜,均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政策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規(guī)章制度執(zhí)行。
            十二、本合同依法訂立后,雙方必須嚴格履行。
            十三、本合同履行中發(fā)生勞動爭議,甲乙雙方應當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或不愿協(xié)商的,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甲乙任何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四、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鑒證機關存檔一份。
            甲方(蓋章):鑒證機關(蓋章):
            鑒證編碼:
            乙方(簽名):
            鑒證人員(蓋章):
            合同訂立日期:___年___月____日鑒證日期:___年___月____日
            浙江勞動合同法篇十四
            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shù)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一、如果是給用人單位工作,有兩個途徑可以要求支付工資:
            2、可以到當?shù)貏趧泳郑ㄈ肆Y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如果是以拖欠工資提出的解除勞動關系,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優(yōu)點:除了工資外,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雙倍工資等,并且一般都可以最終解決;缺點:申請勞動仲裁就是打勞動官司,程序稍多,需要專業(yè)人士指導。
            二、如果是給個人工作,不算勞動關系,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該個人老板,要求支付勞動報酬。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fā)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fā)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fā)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fā)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fā)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y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fā)生的爭議;
            《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guī)定》第十八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jiān)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并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浙江勞動合同法篇十五
            乙方:____________性別: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_____________。
            戶口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杭州市勞動合同條例》等有關規(guī)定,經甲乙雙方協(xié)商一致,同意簽訂本勞動合同。
            (1)本合同為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從______年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本合同為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從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法定或約定的終止合同的條件出現(xiàn)時止。
            (3)本合同為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從________之日起至________之日(起訖時間必須明確具體)。
            2.本合同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二條工作內容及要求。
            乙方從事________工作。
            乙方須根據甲方規(guī)定的崗位工作職責和要求,按時、按質、按量完成本職工作。
            第三條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甲乙雙方都必須嚴格執(zhí)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勞動保護、職業(yè)衛(wèi)生等規(guī)定。甲方應為乙方的生產工作提供符合規(guī)定的勞動保護設施、勞動防護用品及其他勞動保護條件。乙方應嚴格遵守各項安全操作規(guī)程。甲方必須自覺執(zhí)行國家有關女職工勞動保護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guī)定。
            第四條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1.工作時間按下列第____項確定:
            (1)實行標準工時制。乙方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休息兩天。
            (2)甲方根據生產特點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的,必須報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
            2.甲方由于生產經營需要而延長乙方工作時間的,應按《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五條勞動報酬及支付方式與時間。
            1.乙方試用期間的月工資為____元。
            2.乙方相對應的崗位(工種)的月工資為________元。乙方工資的增減,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的發(fā)放,以及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等,均按相關法律法規(guī)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規(guī)章制度執(zhí)行。
            3.甲方的工資發(fā)放日為每月________日。甲方不得無故拖欠。
            4.甲方支付給乙方的月工資不得低于當?shù)卣?guī)定的最低工資。
            第六條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1.甲、乙雙方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按月繳納社會保險費。乙方繳納部分,由甲方在其工資中代為扣繳。
            2.乙方的公休假、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女工孕期、產期、哺乳期待遇以及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乙方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醫(yī)療補助費的發(fā)放等,均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政策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規(guī)定執(zhí)行。
            3.乙方患職業(yè)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因工或因病死亡的喪葬費、一次性撫恤費、供養(yǎng)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等均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政策執(zhí)行。
            4.乙方患病或負傷的醫(yī)療期及其待遇、乙方供養(yǎng)直系親屬的醫(yī)療待遇等均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政策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七條勞動紀律。
            甲方雙方應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乙方必須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規(guī)章制度和勞動紀律。
            第八條勞動合同變更、解除、終止的條件。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甲乙雙方協(xié)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的相關內容:
            (1)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
            (2)乙方不能勝任原工作崗位的。
            2.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隨時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依法制定的規(guī)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xié)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xié)議的。
            4.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fā)生嚴重困難,達到政府規(guī)定的嚴重困難企業(yè)標準,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意見,并以書面形式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5.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據本條第3、4款的規(guī)定解除本合同:
            (1)患職業(yè)病或者因工(公)負傷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者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4)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5)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或者集體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6)甲方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7)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7.除本條第6款規(guī)定的情形外,乙方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8.經甲乙雙方協(xié)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9.本合同期滿或者甲乙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xiàn),應當即行終止。由于生產(工作)需要,經雙方協(xié)商一致,可以續(xù)訂勞動合同。
            1.甲乙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根據后果和責任大小,向對方支付賠償金。
            2.乙方在合同期內,由甲方出資進行職業(yè)技術培訓,當乙方在甲方未滿約定服務年限解除合同時,甲方可按實際支付的培訓費包括培訓期間的工資)計收賠償金,其標準為每服務一年遞減實際支付的培訓費總額的____%。
            3.乙方違反本合同中保守商業(yè)秘密和技術秘密的約定,對甲方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4.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的,可以不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條雙方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其他。
            1.本合同在履行中發(fā)生爭議,任何一方均可向企業(yè)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也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本合同未盡事項,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
            3.本合同條款如與今后國家下達的法律法規(guī)相抵觸時,以國家新的法律法規(guī)為準。
            4.本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必須嚴格履行。
            5.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乙方(簽字):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蓋章):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___________簽約日期:___________
            浙江勞動合同法篇十六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yè)、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zhí)行。
            實踐中事業(yè)單位人員的構成是由公務員或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人員;實行聘用制的人員;一般勞動者。由公務員或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人員不適用《》,一般勞動者適用《》,實行聘用制的人員部分適用。
            《》"附則"規(guī)定:“"事業(yè)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guī)以及國務院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未作規(guī)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將實行“"聘任制的工作人員”"交由“"法律、行政法規(guī)以及國務院”來"來決定,部分適用于事業(yè)單位,擴大了調整范圍。
            浙江勞動合同法篇十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于2007年6月29日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三章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第四章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五章特別規(guī)定
             第一節(jié)集體合同
             第二節(jié)勞務派遣
             第三節(jié)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章監(jiān)督檢查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fā)展和諧穩(wěn)定的勞動關系,制定本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yè)、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zhí)行。
             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guī)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wèi)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guī)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xié)商確定。
             在規(guī)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shù)?,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xié)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guī)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工會和企業(yè)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協(xié)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共同研究解決有關勞動關系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工會應當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并與用人單位建立集體協(xié)商機制,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八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yè)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九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蛘咭云渌x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guī)定的標準執(zhí)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guī)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條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xù)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年的;
             (三)連續(xù)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的情形,續(xù)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五條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zhí)一份。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yè)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guī)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fā)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xié)商;協(xié)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guī)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guī)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guī)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guī)定。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yè)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xié)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shù)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yè)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xié)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yè)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yè)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yè)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競業(yè)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yè)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yè)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guī)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yè)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yè)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yè)務的競業(yè)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十五條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二十六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二十七條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條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shù)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第三章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第二十九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guī)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shù)厝嗣穹ㄔ荷暾堉Ц读睿嗣穹ㄔ簯斠婪òl(fā)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zhí)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第三十二條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
             勞動者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發(fā)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xù)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xù)履行。
             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zhí)一份。
             第四章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xié)議的。
             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yè)職工總數(shù)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yè)破產法規(guī)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fā)生嚴重困難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yōu)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yè)人員,有需要扶養(yǎng)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yè)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xù)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guī)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guī)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shù)臉藴拾绰毠ぴ缕骄べY三倍的數(shù)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shù)哪晗拮罡卟怀^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xù)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xù)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guī)定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九條國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勞動者社會保險關系跨地區(qū)轉移接續(xù)制度。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xù)。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guī)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shù)模谵k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第五章特別規(guī)定
             第一節(jié)集體合同
             第五十一條企業(yè)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xié)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wèi)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企業(yè)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尚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訂立。
             第五十二條企業(yè)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可以訂立勞動安全衛(wèi)生、女職工權益保護、工資調整機制等專項集體合同。
             第五十三條在縣級以下區(qū)域內,建筑業(yè)、采礦業(yè)、餐飲服務業(yè)等行業(yè)可以由工會與企業(yè)方面代表訂立行業(yè)性集體合同,或者訂立區(qū)域性集體合同。
             第五十四條集體合同訂立后,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訂立的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行業(yè)性、區(qū)域性集體合同對當?shù)乇拘袠I(yè)、本區(qū)域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
             第五十五條集體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當?shù)厝嗣裾?guī)定的最低標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規(guī)定的標準。
             第五十六條用人單位違反集體合同,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因履行集體合同發(fā)生爭議,經協(xié)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二節(jié)勞務派遣
             第五十七條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guī)定設立,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五十萬元。
             第五十八條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第五十九條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xié)議。勞務派遣協(xié)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shù)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shù)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xié)議的責任。
             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xù)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shù)個短期勞務派遣協(xié)議。
             第六十條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xié)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xié)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第六十一條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qū)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zhí)行。
             第六十二條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zhí)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四)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五)連續(xù)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第六十三條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第六十四條被派遣勞動者有權在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第六十五條被派遣勞動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的規(guī)定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guī)定,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六十六條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第六十七條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
             第三節(jié)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條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xié)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七十一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七十二條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第六章監(jiān)督檢查
             第七十三條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全國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jiān)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jiān)督管理。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在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中,應當聽取工會、企業(yè)方面代表以及有關行業(yè)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七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下列實施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一)用人單位制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guī)章制度及其執(zhí)行的情況;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和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三)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遵守勞務派遣有關規(guī)定的情況;
             (四)用人單位遵守國家關于勞動者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guī)定的情況;
             (五)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執(zhí)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七)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勞動監(jiān)察事項。
             第七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實施監(jiān)督檢查時,有權查閱與勞動合同、集體合同有關的材料,有權對勞動場所進行實地檢查,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
             勞動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進行監(jiān)督檢查,應當出示證件,依法行使職權,文明執(zhí)法。
             第七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衛(wèi)生、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等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用人單位執(zhí)行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管理。
             第七十七條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七十八條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guī)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糾正;勞動者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工會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七十九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本法的行為都有權舉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并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獎勵。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八十條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一條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guī)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八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依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給予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以擔?;蛘咂渌x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guī)定處罰。
             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guī)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guī)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shù)摹?BR>     第八十六條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勞動者的;
             (四)勞動條件惡劣、環(huán)境污染嚴重,給勞動者身心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
             第八十九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yè)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一條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九十二條勞務派遣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九十三條對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勞動者已經付出勞動的,該單位或者其出資人應當依照本法有關規(guī)定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賠償金;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四條個人承包經營違反本法規(guī)定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發(fā)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九十五條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違法行使職權,給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九十六條事業(yè)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國務院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未作規(guī)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九十七條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xù)的勞動合同,繼續(xù)履行;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guī)定連續(xù)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shù),自本法施行后續(xù)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系,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續(xù)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shù)?,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shù)?,按照當時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九十八條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