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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勞動合同法辭退補償(模板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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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當中,合同是出現(xiàn)頻率很高的,那么還是應該要準備好一份勞動合同。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合同感到非??鄲腊伞O旅媸切【帪榇蠹?guī)淼暮贤瑑?yōu)秀范文,希望大家可以喜歡。
            新勞動合同法辭退補償篇一
            甲方:____________ 性質: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性別: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_____________
            戶口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杭州市勞動合同條例》等有關規(guī)定,經甲乙雙方協(xié)商一致,同意簽訂本勞動合同。
            第一條 勞動合同期限
            1.勞動合同期限按下列第_項確定。
            (1)本合同為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從______年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本合同為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從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法定或約定的終止合同的條件出現(xiàn)時止。
            (3)本合同為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從________之日起至________之日(起訖時間必須明確具體)。
            2.本合同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二條 工作內容及要求
            乙方從事________工作。
            乙方須根據(jù)甲方規(guī)定的崗位工作職責和要求,按時、按質、按量完成本職工作。
            第三條 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甲乙雙方都必須嚴格執(zhí)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勞動保護、職業(yè)衛(wèi)生等規(guī)定。甲方應為乙方的生產工作提供符合規(guī)定的勞動保護設施、勞動防護用品及其他勞動保護條件。乙方應嚴格遵守各項安全操作規(guī)程。甲方必須自覺執(zhí)行國家有關女職工勞動保護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guī)定。
            第四條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1.工作時間按下列第____項確定:
            (1)實行標準工時制。乙方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休息兩天。
            (2)甲方根據(jù)生產特點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的,必須報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
            2.甲方由于生產經營需要而延長乙方工作時間的,應按《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五條 勞動報酬及支付方式與時間
            1.乙方試用期間的月工資為____元。
            2.乙方相對應的崗位(工種)的月工資為________元。乙方工資的增減,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的發(fā)放,以及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等,均按相關法律法規(guī)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規(guī)章制度執(zhí)行。
            杭州市勞動合同范本(2)
            3.甲方的工資發(fā)放日為每月________日。甲方不得無故拖欠。
            4.甲方支付給乙方的月工資不得低于當?shù)卣?guī)定的最低工資。
            第六條 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1.甲、乙雙方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按月繳納社會保險費。乙方繳納部分,由甲方在其工資中代為扣繳。
            2.乙方的公休假、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女工孕期、產期、哺乳期待遇以及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乙方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醫(yī)療補助費的發(fā)放等,均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政策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規(guī)定執(zhí)行。
            3.乙方患職業(yè)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因工或因病死亡的喪葬費、一次性撫恤費、供養(yǎng)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等均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政策執(zhí)行。
            4.乙方患病或負傷的醫(yī)療期及其待遇、乙方供養(yǎng)直系親屬的醫(yī)療待遇等均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政策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七條 勞動紀律
            甲方雙方應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乙方必須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規(guī)章制度和勞動紀律。
            第八條 勞動合同變更、解除、終止的條件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甲乙雙方協(xié)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的相關內容:
            (1)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jù)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
            (2)乙方不能勝任原工作崗位的。
            2.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隨時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依法制定的規(guī)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jù)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xié)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xié)議的。
            4.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fā)生嚴重困難,達到政府規(guī)定的嚴重困難企業(yè)標準,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意見,并以書面形式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5.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據(jù)本條第3、4款的規(guī)定解除本合同:
            (1)患職業(yè)病或者因工(公)負傷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者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4)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5)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或者集體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6)甲方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7)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7.除本條第6款規(guī)定的情形外,乙方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8.經甲乙雙方協(xié)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9.本合同期滿或者甲乙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xiàn),應當即行終止。由于生產(工作)需要,經雙方協(xié)商一致,可以續(xù)訂勞動合同。
            第九條 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1.甲乙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根據(jù)后果和責任大小,向對方支付賠償金。
            2.乙方在合同期內,由甲方出資進行職業(yè)技術培訓,當乙方在甲方未滿約定服務年限解除合同時,甲方可按實際支付的培訓費包括培訓期間的工資)計收賠償金,其標準為每服務一年遞減實際支付的培訓費總額的____%。
            3.乙方違反本合同中保守商業(yè)秘密和技術秘密的約定,對甲方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4.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的,可以不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條 雙方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其他
            1.本合同在履行中發(fā)生爭議,任何一方均可向企業(yè)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也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本合同未盡事項,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
            3.本合同條款如與今后國家下達的法律法規(guī)相抵觸時,以國家新的法律法規(guī)為準。
            4.本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必須嚴格履行。
            5.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______
            新勞動合同法辭退補償篇二
            按現(xiàn)行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雙方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xiàn),勞動合同即告終止,用人單位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但《勞動合同法》實施后,情況就不一樣了。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的規(guī)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xù)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xù)訂的情形外,勞動合同期滿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2、簽約兩次后須簽無固定期限合同
            按原《勞動法》的規(guī)定,須具備三個要件,勞動者才能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一是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滿以上;二是當事人雙方同意續(xù)延;三是勞動者提出。
            但《勞動合同法》實施后,只要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xù)訂,除勞動者要求訂立固定期限除外,企業(yè)就要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再無須企業(yè)“同意續(xù)延”。而且,簽約兩次后須簽無固定期限合同。
            3、報酬約定不明確的實行同工同酬
            《勞動合同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實行同工同酬。從深圳用工管理情況看,建筑行業(yè)和私營企業(yè)口頭約定工資的情況最為普遍,發(fā)生勞動爭議也多。如果《勞動合同法》實施后,用人單位仍然這樣約定工資,就要付出違法成本了。
            4、單位不簽勞動合同將付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實施后,用人單位一年一簽或只簽過一次就不再簽書面勞動合同的招數(shù)就不好使了。因為《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后,不但員工能要求經濟補償金,還能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兩倍的工資。過去用人單位用工不訂立勞動合同,如被查出,只須接受行政處罰,無須向勞動者額外賠償。
            5、一年不簽合同視為無固定期限雇用
            《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可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一條規(guī)定對一些用工管理不規(guī)范、疏于管理或故意不簽勞動合同以規(guī)避勞動仲裁風險的用人單位是實實在在的硬約束。
            《勞動合同法》實施后,此類用人單位人事部門須注意規(guī)范管理,不然將面臨被提起仲裁、訴訟的法律風險。
            勞動合同的內容
            (一)必備條款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yè)危害防護;
            (9)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二)協(xié)商條款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guī)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三)期限
            1.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xù)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年的;
            (3)連續(xù)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的情形,續(xù)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4.試用期
            勞動關系的確認
            勞社部發(fā)[]12號《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中的判決標準: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主體資格;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yè)務的組成部分。
            勞動合同的變更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新勞動合同法辭退補償篇三
            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了三項措施:一是放寬了訂立勞動合同的時間要求,規(guī)定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如果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其行為即不違法。二是規(guī)定用人單位未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內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在此期間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三是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仍然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除在不足一年的違法期間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外,還應當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關鍵詞二:合同期
            《勞動合同法》延續(xù)了《勞動法》關于勞動合同期限分類的規(guī)定,規(guī)定勞動合同期限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三種類型;并且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協(xié)商一致,可以訂立任何類型的勞動合同。同時,為了解決勞動合同短期化問題,引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更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作出了一些新規(guī)定:
            一是規(guī)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xù)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xù)訂的情形外,在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時,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是用人單位裁減人員時,應當優(yōu)先留用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
            三是規(guī)定在法定情形下,如果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xù)訂、訂立勞動合同,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法定情形包括: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年的;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yè)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連續(xù)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正常情況下將續(xù)訂勞動合同的。
            關鍵詞三: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延續(xù)了《勞動法》有關試用期的一些規(guī)定,如試用期屬于勞動合同的約定條款,雙方可以約定也可以不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之內;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同時,針對實踐中一些用人單位濫用試用期的問題,如試用期過長、過分壓低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的工資、在試用期內隨意解除勞動合同等,《勞動合同法》新規(guī)定:
            一是規(guī)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二是規(guī)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重申試用期工資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新勞動合同法辭退補償篇四
            202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有以下新規(guī)定:
            1、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的無效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如果單位使用了威脅欺詐等手法,強逼勞動者辭工的,可以申請仲裁。
            除此之外,對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原則如下:
            4、基本保護。對勞動者的最低限度保護,也就是對勞動者基本權益的保護。
            二、申請勞動仲裁流程如下:
            3、開庭審理。仲裁庭應當于開庭的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
            5、仲裁裁決。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
            總之用人單位經過合法程序辭退員工的、勞動合同期滿后決定與員工不續(xù)簽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被辭退員工補償金。員工不能勝任原來以及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需要提前30日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作為補償。員工沒有通過試用期的或者嚴重影響本單位的工作任務的等情況,用人單位可以不經通知即解除勞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五條國家采取各種措施,促進勞動就業(yè),發(fā)展職業(yè)教育,制定勞動標準,調節(jié)社會收入,完善社會保險,協(xié)調勞動關系,逐步提高勞動者的生活水平。
            第十八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勞動合同;
            (二)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
            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新勞動合同法辭退補償篇五
            大多數(shù)人在畢業(yè)以后都會找一份屬于自己的工作,也有一些人喜歡找一些和自己專業(yè)對口,在找工作的路途中,真的是有各種各樣的情況。很多人會發(fā)現(xiàn),在面試的時候,面試官總是會說大話,到了公司以后是另一個情況,這個時候就會導致員工自愿追劇,或者是非自愿辭職。
            員工會在不同的情況下被辭退,或者是自愿辭職,在各種各樣的離職方式下,很多人都會發(fā)現(xiàn)自己損失了一部分錢財,還為別人當了幾天的義務工。只要員工在離職的過程中沒有犯罪的話,那么按照現(xiàn)在2019年的勞動法規(guī)定,員工必須要拿到一些經濟補償金,就算是沒有補償金,當月工資也是會照發(fā)的。
            其實在生活中,有很多人會發(fā)現(xiàn),在這個公司干了一段時間以后,發(fā)現(xiàn)自己不合適,然后就自動離職了,但是有很多黑心的廠家都會直接解除勞動關系,并且拒絕發(fā)放他們工資,有很多人遇到這種事情,都只能夠打碎了牙,往肚子里面咽,不敢吭聲。
            根據(jù)這次的勞動法規(guī)定,就算員工在工作期間自動離職了,他的工資也是可以照常發(fā)放的,而且在扣員工工資的時候,不能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也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員工在用人單位自動離職以后,用人單位也必須要把所有工資都歸還原員工,如果有把工資扣完的情況是,那就屬于違法行為了。
            1、用人單位采用一些暴力或者是威脅的手段,強迫員工給自己工作
            2、用人單位沒有根據(jù)勞動合同法上面標注的工資,或者是條款支付勞動人的補貼
            3、無緣無故就扣發(fā)拖欠員工工資,拒不支付員工加班工資
            如果我們在用人單位出現(xiàn)了這三種情況的話,我們可以自動離職,然后再要求公司對我們進行經濟補償,如果公司里面不同意這個說法的話,那么我們就可以根據(jù)規(guī)則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申請勞動仲裁,這樣子就可以維護我們本身的利益了,而且法院也會來維護我們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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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勞動合同法辭退補償篇六
            寧金管〔2011〕62號
            各有關單位:
            住房公積金制度是住房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關系到廣大職工的切身利益,是民生工程中的一項重要內容。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是住房公積金制度建設的基礎,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guī)定“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根據(jù)國務院條例和《南京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有關規(guī)定的法制化要求,經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商,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研究并報南京市人民政府同意,從2011年10月12日起住房公積金繳存列入全市勞動合同格式文本,進一步明確了單位和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義務,完善了住房公積金的繳存規(guī)定。現(xiàn)將相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用工單位要牢固樹立法制意識,認真貫徹執(zhí)行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南京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嚴格按照勞動合同格式文本與職工簽訂住房公積金繳存條款,凡與職工建立勞動關系的,必須為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切實保障廣大職工享受住房公積金合法權益。
            二、廣大職工要自覺履行住房公積金繳存義務,主動與用工單位協(xié)商約定住房公積金繳存條款,享受住房公積金制度優(yōu)越性,依靠利用住房公積金制度解決自身和家庭住房困難,維護自身權益。
            三、各級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要嚴格按照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南京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guī)定,認真履行職責,在各級職能部門的支持配合下,加強監(jiān)督檢查,加大執(zhí)法工作力度,積極開展住房公積金繳存執(zhí)法,依法懲處違規(guī)單位,確保住房公積金繳存列入勞動合同文本得到貫徹執(zhí)行,切實維護廣大職工的合法權益。
            附件:南京市勞動合同書
            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甲方(單位)全稱單位類型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登記注冊地郵編實際經營地郵編勞動保障證號組織機構代碼證號聯(lián)系部門聯(lián)系人聯(lián)系電話
            乙方(職工)姓名性別文化程度出生年月在本單位工作起始時間
            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制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合法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本勞動合同,并承諾共同遵守:
            一、勞動合同期限
            甲乙雙方約定采用下列第()種方式確定勞動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期滿,經雙方協(xié)商一致可以續(xù)訂;雙方或一方不愿續(xù)訂的,本合同終止。若乙方出現(xiàn)《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情形之一的,本合同依照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順延至情形消失時終止。
            (2)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自年月日起。乙方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并提出或同意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雙方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本合同自年月日起始,以完成工作任務為合同終止時間(該工作為甲方事先確定并且完成目標是確切具體的)。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1、工作內容:甲方安排乙方在崗位從事工作。甲方安排乙方從事工作的內容和要求應當符合國家制定的勞動基準。
            2、工作地點:。
            3、乙方應當提高職業(yè)技能,按相關標準及甲方依法制訂并公示的勞動規(guī)章和合同約定履行勞動義務。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1、工作時間:乙方的崗位實行(標準、綜合計算、不定時)工時工作制。其中,標準工時工作制度為(常白班、班運轉工作制),每天工作小時,每周休息日為。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或不定時工時工作制的崗位(工種),應當經甲方報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
            2、乙方享有法定休息休假權利,乙方具體休息辦法和時間按甲方規(guī)定由雙方商定。甲方因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在節(jié)假日加班的,應與工會和乙方協(xié)商同意,依法支付加班加點工資,或按規(guī)定安排補休。
            3、乙方休息休假期間的工資支付或扣減辦法按國家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四、勞動報酬
            1、每月日為甲方工資發(fā)放日,工資發(fā)放形式為(現(xiàn)金直接發(fā)放、委托銀行發(fā)放),乙方的工資標準采用下列第()方式確定:
            (1)月薪制:每月為元,具體辦法按照甲方依法制訂的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加班加點工資按國家規(guī)定的加班工資的計發(fā)基數(shù)標準計算。
            (2)基本工資和績效工資相結合的工資分配辦法:乙方的基本工資為每月元(實行年薪制的每月預付工資為元);績效工資考核發(fā)放辦法按乙方的業(yè)績和甲方依法制訂的相關規(guī)定考核確定。
            (3)計件工資制:計件工資的勞動定額管理按照甲方依法制訂的相關規(guī)定,乙方的定額單價為元。甲方確定、調整勞動定額的標準應當保證本單位與乙方同崗位90%以上的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能夠完成。超過法定工作時間及標準以外勞動定額,應當按照法定加班工資的標準計算計件工資。
            (4)其他工資分配形式:
            2、乙方從事可能產生職業(yè)病危害的崗位工種、夜班勞動、高溫等作業(yè)的津貼、補貼,按國家和甲方有關規(guī)定或集體合同執(zhí)行。
            3、甲方向乙方支付工資時,必須出具工資清單,包括乙方姓名、發(fā)放時間、應付工資、實發(fā)工資、代扣和扣減工資等項目內容,由乙方簽字確認。
            4、甲方應當根據(jù)本單位的經濟效益增長情況、當?shù)卣l(fā)布的工資指導線、工資指導價位等標準,通過工資集體協(xié)商以及工資正常增長制度,合理增加乙方工資報酬。
            五、社會保險
            1、自勞動關系建立之月起,甲乙雙方應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按時足額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其中乙方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甲方代扣代繳。
            2、甲方應當每年至少一次向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本單位住所的顯著位置公布本單位和個人全年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接受乙方監(jiān)督。
            3、合同履行期間,乙方依法享受國家規(guī)定和雙方約定的福利待遇。
            六、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yè)危害防護
            1、甲方保證執(zhí)行國家關于特種作業(yè)、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的規(guī)定,對可能產生職業(yè)病危害的崗位向乙方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乙方進行勞動安全衛(wèi)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傷亡事故,減少職業(yè)病危害。乙方從事有職業(yè)危害作業(yè)的,甲方應當定期為乙方進行健康檢查,并在乙方離職前進行職業(yè)健康檢查。
            2、甲方承諾,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勞動安全衛(wèi)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乙方應當嚴格遵守國家和甲方規(guī)定的勞動安全規(guī)程和標準。
            3、甲方及其管理人員應當保障乙方在工作場所內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乙方有權拒絕甲方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并不視為違反本合同。乙方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4、乙方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yè)病,甲方應當負責及時救治,并按規(guī)定為乙方申請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保障乙方依法享受各項工傷保險及相關待遇。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甲方保證其享受國家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和相應的醫(yī)療待遇。
            七、其他約定條款
            1、試用期:乙方試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試用期乙方的工資待遇為元/月(或合同約定工資的%)。
            2、培訓服務期:乙方由甲方出資進行專業(yè)技術培訓的,雙方可依法約定服務期;乙方違反服務期約定,承擔的違約金不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雙方約定的培訓和服務期協(xié)議為本合同的附件。
            3、保密和競業(yè)限制:乙方依法負有保守甲方商業(yè)秘密和知識產權的義務。乙方的保密范圍為:,競業(yè)限制的范圍,競業(yè)限制的區(qū)域為,競業(yè)限制期限為月。競業(yè)限制期間,甲方按月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元。雙方約定的保密和競業(yè)限制協(xié)議為本合同附件。
            4、其他約定:
            (1)甲乙雙方應依據(jù)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有關規(guī)定繳存住房公積金,其中乙方應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甲方代扣代繳。
            八、本合同履行過程中,若甲方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本合同履行;若甲方發(fā)生合并或分立等情況,本合同繼續(xù)有效,由承繼單位繼續(xù)履行。
            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條款內容或重大事項變更時,雙方應當協(xié)商一致,以書面方式變更本合同。乙方確定居住地址為勞動關系管理相關文件、文書的送達地址,如發(fā)生變化,乙方應書面告知甲方。
            新勞動合同法辭退補償篇七
            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之規(guī)定,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有:
            (一)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8種情形: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7、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8、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12情形:
            1、用人單位提出協(xié)商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依照企業(yè)破產法規(guī)定進行重整,依法裁減人員的;
            6、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fā)生嚴重困難,依法裁減人員的;
            8、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jù)的客觀經濟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10、因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12、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一、經濟補償金標準是什么
            這個問題過于寬泛,最好明確何種情形下的經濟補償金。
            現(xiàn)舉出常見經濟補償金的標準。依據(jù)《勞動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shù)臉藴拾绰毠ぴ缕骄べY三倍的數(shù)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shù)哪晗拮罡卟怀^十二年。適用該條的情形一般是勞動者依照《勞動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然后向用人單位主張。
            二、經濟補償金的月工資這怎么算
            補償金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新勞動合同法辭退補償篇八
            辭職有三種情形:
            二是根據(jù)職工自己的選擇,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三是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雙方協(xié)商一致解除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一條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二、辭職信怎么寫
            首先,辭職信的寫法應注意要點:
            (一)標題:在第一行中間寫“辭職書”三個字,或寫“辭去___×工作”等字樣。
            (二)稱謂:在第二行頂格寫任職單位負責人姓名。
            (三)正文:寫明辭職的原因,辭去什么職務,什么工作。
            (四)結語:在正文后面寫表示歉意的語句。
            (五)署名、日期:在正文右下方寫上辭職人的姓名,在署名下面寫具體的年、月、日。
            其次,寫辭職信應注意的問題:
            1、理由要充分、可信。寫辭職書,一定要充分考慮辭職的理由是否充分、可信。因為只有理由充分、可信,才能得到批準。但陳述理由的文字應扼要,不必展開。
            2、措辭要委婉、懇切。用委婉、懇切的言詞來表明辭職的誠意。
            三、辭職與辭退的區(qū)別
            辭職與辭退是相對應的兩種行為和兩個概念。辭職是指勞動者根據(jù)自身的狀況和用人單位的情況,依法、依約提出并實施結束勞動關系的法律行為;而辭退則是指用人單位根據(jù)生產、工作、經營的情況及勞動者的狀況,依法、依約提出并實施結束勞動關系的法律行為。這兩個概念雖然在勞動法律規(guī)范性文件當中已經少見,但是在人事法律規(guī)范性文件中依然存在。因此,用人單位在內部規(guī)章制度中繼續(xù)運用這兩個概念,與法律規(guī)定并不抵觸,因而是合法有效的。但是應當明確這兩個概念的內涵和外延,以便準確運用。
            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一般包括違紀解除勞動合同辭退、正常解除勞動合同辭退、經濟性裁員解除勞動合同辭退和協(xié)商解除勞動合同辭退,以及終止勞動合同辭退等五種情形,此外對事實勞動關系而言,還有終止勞動關系辭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送達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并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對事實勞動關系而言,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送達終止勞動關系通知書,并出具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書。
            新勞動合同法辭退補償篇九
            1、《勞動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fā)展***穩(wěn)定的勞動關系。
            2、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guī)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shù)?,有?)
            3、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蛘咭云渌x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4、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時間的勞動合同。
            5、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
            6、勞動者違反競業(yè)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
            7、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
            8、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勞動合同的履行。
            9、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的,()違反勞動合同。
            10、勞動合同終止后,用人單位應當在()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xù)。
            11、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后,在()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12、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shù)臉藴拾绰毠ぴ缕骄べY三倍的數(shù)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shù)哪晗拮罡卟怀^()年。
            13、集體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當?shù)厝嗣裾?guī)定的最低標準。
            14、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
            15、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二、單項選擇題
            1、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守合法、()、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誠實信用原則。
            a.公道b.公認c.公開d.公平
            2、用人單位自(?。┢鸺磁c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
            a.用工之日b.簽訂合同之日
            c.上級批準設立之日d.勞動者領取工資之日
            3、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a.責令改正并給予警告b.責令改正
            c.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警告d.給予警告
            4、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時間的勞動合同。
            a.解除b.續(xù)訂c.終止d.中止
            5、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 ),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a.百分之三十b.百分之五十c.百分之六十d.百分之八十
            6、用人單位發(fā)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
            a.繼續(xù)有效b.失去效力
            c.效力視情況而定d.由用人單位決定是否有效
            7、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shù)厝嗣穹ㄔ荷暾?)。
            a.法律援助b.支付令c.社會救濟d.依法制裁用人單位
            8、職工患病,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內勞動合同期滿時,勞動合同()。
            a.即時終止b.續(xù)延半年后終止
            c.續(xù)延一年后終止d.續(xù)延到醫(yī)療期滿時終止
            9、用人單位(),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a.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b.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c.以***、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d.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10、因()集體合同發(fā)生爭議,經協(xié)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a.簽訂b.履行c.訂立d.檢查
            三、多項選擇題
            a、國家機關;b、事業(yè)單位;c、社會團體d企業(yè)
            2、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不得有以下哪些行為?()
            a、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
            b、要求勞動者提供擔?;蛘咭云渌x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d、告知勞動者職業(yè)危害
            c、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
            3、以下關于勞動者試用期工資的規(guī)定表述正確的是:()
            a、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b、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c、不得低于本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d、不得低于本地區(qū)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4、競業(yè)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哪些人員?()
            a、高級管理人員;b、高級技術人員c、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d普通職工
            5、勞動者在以下哪種情況下,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a、勞動者違反競業(yè)限制約定;
            b、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
            c、勞動者違反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
            d、勞動者違反行政法規(guī)
            6、勞動者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
            a、批評;b、檢舉;c、控告d申訴
            7、勞動者有下列哪些情形之一,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a、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b、與單位領導有矛盾的;
            c、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d、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8、以下哪些情形,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兩倍的工資?()
            a、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
            b、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
            c、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d、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
            9、在縣級以下區(qū)域內,哪些行業(yè)可以由工會與企業(yè)方面代表訂立行業(yè)性集體合同或者區(qū)域性集體合同?()
            a、建筑業(yè);b、采礦業(yè);c、餐飲服務業(yè)等行業(yè)d加工業(yè)
            10、下面哪些是用人單位實施經濟性裁員的條件?()
            a、依照企業(yè)破產法規(guī)定進行重整的;
            b、生產經營發(fā)生嚴重困難的;
            c、企業(yè)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d、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jù)的客觀經濟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四、簡答題:(共30分,每題7.5分)
            1、勞動合同終止的,用人單位是否支付經濟補償?
            2、哪些單位及其勞動者適用《勞動合同法》?
            4、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怎么處理?
            參考答案
            二、單項選擇題:
            1、d2、a3、a4、c5、d6、a7、b8、d9、c10、b
            三、多項選擇題:
            1、abcd2、ab3、ab4、abc5、ab
            6、abc7、acd8、acd9、abc10、abcd
            四、簡答題:
            1、勞動合同終止的,用人單位是否支付經濟補償?
            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xù)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xù)訂勞動合同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guī)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者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2、哪些單位及其勞動者適用《勞動合同法》?
            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二條的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yè)、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等組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等組織包括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基金會、合伙合作律師事務所等組織。
            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zhí)行。
            3、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guī)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指的是哪些事項?
            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的規(guī)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guī)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是指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wèi)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事項。
            4、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怎么處理?
            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第八十七條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xù)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xù)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新勞動合同法辭退補償篇十
            (三)連續(xù)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的情形,續(xù)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五條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zhí)一份。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新勞動合同法辭退補償篇十一
            一、總則
            1、《
            勞動合同
            法》第二條中的“等組織”不僅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yè)、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yè)單位,還包括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基金會等其他依法登記注冊成立的單位。
            2、在工商行政部門登記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的分公司,經用人單位授權或同意,可以依法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當分公司不能履行對勞動者的義務時,由用人單位承擔責任。
            3、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招用除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管理人員以外的勞動者,即與其建立了勞動關系,應當依法訂立勞動合同。
            4、勞動合同法所指的勞動者,應當年滿16周歲,且尚未享受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
            5、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人員、農村勞動者(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職工和進城務工、經商的農民除外)、現(xiàn)役軍人、家庭直接雇傭的保姆以及已享受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等不適用勞動合同法。
            6、用人單位招用與外單位保持全日制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應當依法訂立勞動合同。
            7、用人單位招用自主擇業(yè)轉業(yè)退伍軍人,應當依法訂立勞動合同。
            8、用人單位招用外國人,應當辦理外國人就業(yè)證,并依法訂立勞動合同。
            9、用人單位招用港、澳、臺地區(qū)的人員,應當辦理港、澳、臺人員就業(yè)證,并依法訂立勞動合同。
            10、外國企業(yè)駐華辦事機構、外國使領館、國際組織駐華機構招用勞動者,按照現(xiàn)行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辦理。
            11、用人單位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
            規(guī)章制度
            或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xié)商,經過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xié)商后,由用人單位決定規(guī)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的實施。
            12、總公司以下發(fā)文件的形式要求子公司執(zhí)行總公司制定的規(guī)章制度,子公司在履行《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guī)定的程序后,該規(guī)章制度才能作為子公司用工管理的依據(jù)。
            13、用人單位經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guī)章制度或決定的重大事項,自動適用于新招用的員工,但用人單位必須履行公示或告知義務。在規(guī)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若新招用的員工認為不適當?shù)?,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xié)商予以修改完善。
            14、用人單位依據(jù)《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guī)定,經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guī)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及政策規(guī)定,并已向職工公示或告知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用工管理的依據(jù)。
            15、“公示或告知”是指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或重大事項決定可以采取勞動者人手一冊、學習培訓等法律認可的方式完整送達或傳達勞動者知曉。
            16、《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第二款中的“重大事項”是指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wèi)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事項。
            17、工會或職工認為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guī)章制度或重大事項不適當?shù)模岢鲆庖?,用人單位應?0日內書面回復意見。
            18、用人單位的勞動規(guī)章制度中不能規(guī)定對違紀職工給予罰款的內容。
            二、勞動合同的訂立
            19、職工名冊應當包含勞動者姓名、性別、身份號碼、戶口地址、工作崗位等。用人單位應當將職工名冊報當?shù)貏趧有姓块T備案。
            20、《勞動合同法》第九條中的“其他證件”是指學歷證明、技能證書、資格證等與勞動者就業(yè)相關的各類證件。
            “擔?!奔粗肝锏膿#仓溉说膿?。
            “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是指與建立勞動關系有關的財物,如服裝費、駕駛員風險金、保證金等。
            21“同工同酬”是指同一用人單位內部實行全日制的勞動者,在相同、相近、相似的工作崗位上,付出相同的勞動量且取得相同業(yè)績的,應執(zhí)行同等的工資分配制度。(另外,同工同酬是否包括補貼,年金、福利待遇等事項?)
            22、《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十九條、第八十二條中的“一個月”是指三十日。
            23、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從第2個月到第12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從第十二個月開始,視為與勞動者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再支付二倍的工資。勞動合同到期后未續(xù)簽勞動合同,勞動者繼續(xù)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的,按照上述規(guī)定執(zhí)行。
            24、勞動者方面的原因致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一個月內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出終止勞動關系,且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致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一個月內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用工超過一個月后雙方仍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即使每用支付了二倍工資,也不能隨意終止勞動關系,應按照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辦理。如用人單位違法解除、終止勞動關系的,則須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第八十七條的規(guī)定辦理。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補簽勞動合同時,勞動合同期限應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25、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得約定終止條件,勞動者符合法定解除、終止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
            26、《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一項“連續(xù)工作滿十年”是從勞動者到用人單位開始勞動時計算。勞動者因組織原因在不同用人單位流動,或者因業(yè)務劃轉而由一個用人單位到另一個用人單位的,其工作年限連續(xù)合并計算為最后一個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27、國有企業(yè)改制為非國有企業(yè),與國有企業(yè)解除勞動合同并獲得經濟補償金的職工,其在原國有企業(yè)的工作年限不合并計算為改制后非國有企業(yè)的工作年限。與國有企業(yè)解除勞動合同后重新與改制后非國有企業(yè)簽訂勞動合同的,其在原國有企業(yè)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改制后國有企業(yè)的工作年限。
            28、廠長、經理是由上級部門聘任(委任)的,應與上級聘任(委任)部門簽訂勞動合同。實行公司制的企業(yè)廠長、經理和有關經營管理人員,應與董事會簽訂勞動合同。黨委書記、工會主席等黨群專職人員可以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也可以與上級部門聘任機關簽訂勞動合同。對由國家有關組織行政部門管理的企業(yè)領導人,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
            29、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是指事業(yè)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以及事業(yè)單位轉制為企業(yè)后初次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
            30、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滿十年的,雙方勞動合同未到期,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雙方可以協(xié)商變更勞動合同期限:協(xié)商不一致的,繼續(xù)履行雙方訂立的勞動合同。
            31、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一)至(四)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順延后,若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年,此時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必須簽訂。
            32、《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中的“連續(xù)”是指時間間隔不超過一年。
            3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季節(jié)性、臨時性、階段性的用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以完成一定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后,在同一崗位不能再連續(xù)簽訂以完成一定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工作時間超過一年以上的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34、《勞動合同法》實施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或者續(xù)訂的勞動合同作為計算連續(xù)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第一次。
            35、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合同到期后自動續(xù)延的,自動續(xù)延視同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如勞動者連續(xù)工作滿十年,可以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6、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送達職工的,視為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37、《勞動法》規(guī)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不屬于《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規(guī)定中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38、勞動合同必備條款中的勞動報酬,可以是具體的數(shù)額,也可以是雙方認可的薪酬制度。
            39、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崗位合同是勞動合同內容的一部分,崗位合同的期限可以短于勞動合同的期限。
            40、《勞動合同法》實施后,勞動合同內容不具備必備條款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協(xié)商補充完善。對協(xié)商不一致的條款,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執(zhí)行。
            41、勞動者的住址等事項發(fā)生變化的,要及時告知用人單位,并書面變更勞動合同內容。
            42、《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一款中的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上”、“三年以上”包含三個月、一年、三年;“不滿一年”、“不滿三年”不包含一年、三年。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中的“六個月以上”包含六個月。
            43、勞動者使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并且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建議請示人大法工委)。
            44、用人單位招用同一勞動者,無論崗位是否變更,勞動合同是否續(xù)簽,或者終止一段時間后再次錄用的,都不能再次約定試用期。
            45、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特殊福利待遇,約定的有關責任和義務,不屬于勞動合同的約定條款,可以通過協(xié)議進行協(xié)定。
            46、《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中的“專項培訓費用”是指用人單位一次性或一年內累計為勞動者提供了超出企業(yè)年平均工資50%的費用的經費,“專業(yè)技術培訓”是指為提高勞動者特定技能而提供的培訓,上崗前的培訓和日常業(yè)務培訓不屬于專業(yè)技術培訓。培訓費認定依據(jù)為有貨幣支付憑證的培訓單據(jù),以及脫產培訓期支付的工資和差旅費等。
            47、用人單位依據(jù)《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解除提供過專業(yè)技術培訓的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有權要求勞動者仍應按照服務期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48、服務期長于勞動合同期限的,用人單位應與勞動者協(xié)商變更勞動合同期限。未協(xié)商變更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順延至服務期滿。
            49、《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中的“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法規(guī)定的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人員。
            50、廠家的促銷員在租貿商場的柜臺工作的,促銷員應與廠家簽訂勞動合同,商場對廠家侵害促銷員合法權益的情況承擔連帶責任。
            三、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51、《勞動合同法》施行后,未以書面形式變更勞動合同的,若發(fā)生勞動爭議,以原書而勞動合同確定的內容為依據(jù)。但原勞動合同中與《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不一致的內容無效。
            52、國有企業(yè)改制勞動關系處理政策《勞動合同法》不一致的,從2019年開始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執(zhí)行。
            四、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
            53、《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是指。意見一:指用人單位從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行為;意見二:指用人單位欠繳社會保險費的行為;意見三:指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行為;意見四:指用人單位未按規(guī)定險種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行為;意見五:含上述所有行為。
            54、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約定超過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但不能約定勞動者未履行提前通知的違約金。
            55、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jù)服務期規(guī)定追究勞動者違約金。
            56、《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中“客觀經濟情況”是指發(fā)生不可抗力或出現(xiàn)致使勞動合同全部或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其他情況,如企業(yè)遷移、兼并、分立、合資等。
            57、《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中“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yè)職工總數(shù)百分之十以上”是指在三個月內裁減人員達到此標準,應按照《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的程序進行。
            58、《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的用人單位裁減人員時,應當優(yōu)先留用的三類人員無先后順序之分。
            59、企業(yè)由于生產經營發(fā)生重大困難,經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代表討論決定降低勞動報酬的,不視為未及時貴客支付勞動報酬。
            60、用人單位未建立工會的,可以不執(zhí)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解除職工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guī)定,但未征求工會意見的,可以事后補正程序。
            61、被鑒定為6~10級的工傷人員,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時,用人單位除應當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外,還應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62、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工資標準按勞動者的應發(fā)工資計算。勞動者前12個月平均收入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63、用人單位依據(jù)《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解除勞動合同時,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代替提前30日書面形式通知的義務的,額外支付的一個月工資標準參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標準計算。
            64、勞動者的工資低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qū)的高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計發(fā)經濟補償?shù)墓ぷ髂晗薏皇苁甑南拗啤?BR>    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履行地與企業(yè)注冊地不一致的,勞動者的工資高低以勞動合同履行地的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為參照。
            65、《勞動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續(xù)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依法應當支付經濟補償?shù)?,經濟補償金分階段計算。計算本法施行前的經濟補償,按照勞部發(fā)[1994]481號執(zhí)行,計算本法實施后的經濟補償年限,按本法規(guī)定執(zhí)行。
            《勞動合同法》施行之后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的計發(fā)年限從2019年1月1日開始計算。同時國有企業(yè)還要按《關于(國營企業(yè)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暫行規(guī)定)廢止后有關終止勞動合同支付生活補助費問題的復函》(勞社廳函[2019]280號)支付生活補助費。
            五、集體合同
            66、集體合同的規(guī)定不適用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和社會團體。
            六、勞務派遣
            67、勞務派遣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不受本法第十四條第三項的約束。
            68、勞務派遣單位不得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69、勞務派遣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適用本法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
            70、勞務派遣單位注冊資金低于50萬元的,《勞動合同法》施行后,應增資至50萬元及以上。
            71、勞務派遣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
            72、用工單位設立的勞務派遣單位,無論是控股、參股,2019年1月1日前都要退出投資。
            73、勞務派遣單位不得招用非全日制用工。
            75、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的工作崗位是指?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于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修改后的勞動合同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fā)展和諧穩(wěn)定的勞動關系,制定本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yè)、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zhí)行。
            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guī)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wèi)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guī)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xié)商確定。
            在規(guī)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shù)?,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xié)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guī)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工會和企業(yè)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協(xié)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共同研究解決有關勞動關系的重大問題。
            第二章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八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yè)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九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蛘咭云渌x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guī)定的標準執(zhí)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guī)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條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xù)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年的;
            (三)連續(xù)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的情形,續(xù)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五條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zhí)一份。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yè)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guī)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fā)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xié)商;協(xié)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guī)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guī)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guī)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guī)定。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yè)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xié)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shù)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yè)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xié)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yè)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yè)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yè)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競業(yè)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yè)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yè)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guī)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yè)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yè)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yè)務的競業(yè)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十五條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二十六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二十七條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三章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第二十九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guī)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shù)厝嗣穹ㄔ荷暾堉Ц读?,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fā)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zhí)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第三十二條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
            勞動者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發(fā)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xù)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xù)履行。
            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四章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jù)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xié)議的。
            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yè)職工總數(shù)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yè)破產法規(guī)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fā)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yè)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jù)的客觀經濟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yōu)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yè)人員,有需要扶養(yǎng)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yè)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xù)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guī)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guī)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shù)臉藴拾绰毠ぴ缕骄べY三倍的數(shù)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shù)哪晗拮罡卟怀^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xù)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xù)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guī)定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九條國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勞動者社會保險關系跨地區(qū)轉移接續(xù)制度。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xù)。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guī)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shù)?,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第五章特別規(guī)定
            第一節(jié)集體合同
            第五十一條企業(yè)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xié)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wèi)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企業(yè)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尚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訂立。
            第五十二條企業(yè)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可以訂立勞動安全衛(wèi)生、女職工權益保護、工資調整機制等專項集體合同。
            第五十三條在縣級以下區(qū)域內,建筑業(yè)、采礦業(yè)、餐飲服務業(yè)等行業(yè)可以由工會與企業(yè)方面代表訂立行業(yè)性集體合同,或者訂立區(qū)域性集體合同。
            第五十四條集體合同訂立后,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訂立的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行業(yè)性、區(qū)域性集體合同對當?shù)乇拘袠I(yè)、本區(qū)域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
            第五十五條集體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當?shù)厝嗣裾?guī)定的最低標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規(guī)定的標準。
            第五十六條用人單位違反集體合同,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因履行集體合同發(fā)生爭議,經協(xié)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二節(jié)勞務派遣
            第五十七條經營勞務派遣業(yè)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幣二百萬元;
            (二)有與開展業(yè)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經營勞務派遣業(yè)務,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申請行政許可;經許可的,依法辦理相應的公司登記。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勞務派遣業(yè)務。
            第五十八條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第五十九條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xié)議。勞務派遣協(xié)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shù)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shù)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xié)議的責任。
            用工單位應當根據(jù)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xù)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shù)個短期勞務派遣協(xié)議。
            第六十條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xié)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xié)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第六十一條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qū)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zhí)行。
            第六十二條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zhí)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四)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五)連續(xù)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第六十三條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和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xié)議,載明或者約定的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的勞動報酬應當符合前款規(guī)定。
            第六十四條被派遣勞動者有權在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第六十五條被派遣勞動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的規(guī)定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guī)定,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六十六條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yè)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前款規(guī)定的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xù)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yè)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yè)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shù)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guī)定。
            第六十七條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
            第三節(jié)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條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xié)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七十一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七十二條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第六章監(jiān)督檢查
            第七十三條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全國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jiān)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jiān)督管理。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在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中,應當聽取工會、企業(yè)方面代表以及有關行業(yè)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七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下列實施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一)用人單位制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guī)章制度及其執(zhí)行的情況;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和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三)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遵守勞務派遣有關規(guī)定的情況;
            (四)用人單位遵守國家關于勞動者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guī)定的情況;
            (五)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執(zhí)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七)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勞動監(jiān)察事項。
            第七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實施監(jiān)督檢查時,有權查閱與勞動合同、集體合同有關的材料,有權對勞動場所進行實地檢查,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
            勞動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進行監(jiān)督檢查,應當出示證件,依法行使職權,文明執(zhí)法。
            第七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衛(wèi)生、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等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用人單位執(zhí)行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管理。
            第七十七條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七十八條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guī)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糾正;勞動者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工會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八十條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一條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guī)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八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依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給予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guī)定處罰。
            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guī)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guī)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shù)摹?BR>    第八十六條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勞動者的;
            (四)勞動條件惡劣、環(huán)境污染嚴重,給勞動者身心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
            第八十九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yè)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一條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九十二條違反本法規(guī)定,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yè)務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本法有關勞務派遣規(guī)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對勞務派遣單位,吊銷其勞務派遣業(yè)務經營許可證。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九十三條對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勞動者已經付出勞動的,該單位或者其出資人應當依照本法有關規(guī)定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賠償金;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四條個人承包經營違反本法規(guī)定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發(fā)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九十六條事業(yè)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國務院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未作規(guī)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九十七條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xù)的勞動合同,繼續(xù)履行;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guī)定連續(xù)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shù),自本法施行后續(xù)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系,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續(xù)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shù)?,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shù)?,按照當時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九十八條本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注:本決定公布前已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協(xié)議繼續(xù)履行至期限屆滿,但是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協(xié)議的內容不符合本決定關于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的規(guī)定的,應當依照本決定進行調整;本決定施行前經營勞務派遣業(yè)務的單位,應當在本決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內依法取得行政許可并辦理公司變更登記,方可經營新的勞務派遣業(yè)務。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guī)定。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五十七條修改為:“經營勞務派遣業(yè)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幣二百萬元;
            “(二)有與開展業(yè)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經營勞務派遣業(yè)務,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申請行政許可;經許可的,依法辦理相應的公司登記。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勞務派遣業(yè)務?!?BR>    二、將第六十三條修改為:“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和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xié)議,載明或者約定的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的勞動報酬應當符合前款規(guī)定。”
            三、將第六十六條修改為:“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yè)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前款規(guī)定的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xù)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yè)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yè)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shù)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guī)定?!?BR>    四、將第九十二條修改為:“違反本法規(guī)定,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yè)務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本法有關勞務派遣規(guī)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對勞務派遣單位,吊銷其勞務派遣業(yè)務經營許可證。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BR>    本決定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于2019年6月29日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