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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設工程勞務合同糾紛(模板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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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的違約行為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包括賠償損失和承擔違約責任。合同的存檔應當妥善保存,以備將來需要。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一些合同范本,供大家參考。
            建設工程勞務合同糾紛篇一
            福建省三江制衣有限公司在井岡山市投資辦廠,經注冊登記成立井岡山制衣有限公司(即本案的原告),12月30日,原告井岡山市制衣有限公司與被告(所在地為福建省福州市臺江區(qū))簽訂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合同未對交付設計圖紙的地點進行約定。合同簽訂后被告多次到井岡山市實地勘驗,最后把設計完成的一部分設計圖紙交付給原告井岡山市制衣有限公司的總部福建省三江制衣有限公司(所在地為福建省福州市臺江區(qū)),一部分交付給原告井岡山市制衣有限公司的籌建辦公室(所在地為江西省井岡山市)。由于被告未按期交付全部設計圖紙,且交付的圖紙有的為無效圖紙,為此引發(fā)糾紛,經雙方多次協商未果,原告井岡山市制衣有限公司選擇以合同履行地確定管轄法院,并以江西省井岡山市為合同履行地,向江西省井岡山市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解除合同。
            [分歧]。
            對本案的管轄法院存在不同的看法:
            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屬建設工程的分合同,但《合同法》沒有規(guī)定建設工程所在地為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的合同履行地,本案的當事人所簽訂的建設工程設計合同也未約定合同履行地。本案屬履行地不明確,根據《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本案屬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義務人交付的既不是貨幣,也不是不動產,而是建設工程設計圖紙,屬于《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其他標的”,本案的合同履行地是負有交付建設工程設計圖紙義務的一方所在地,被告是負有交付建設工程設計圖紙義務的一方,即本案的合同履行地為被告所在地。由于本案的被告所在地和合同履行地都是福建省福州市臺江區(qū),因此本案有管轄權的法院是福建省福州市臺江區(qū)人民法院。
            第二種意見認為: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履行的義務是交付設計圖紙,那么在何地交付,則何地為履行地。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的設計圖紙根據交易習慣,一般來說是設計方完成設計圖紙后,交付給發(fā)包方。本案的設計圖紙大部分在原告所在地江西省井岡山市交付的,履行地應在江西省井岡山市,不存在履行地不能確定。故本案的管轄權應為江西省井岡山市人民法院。
            建設工程勞務合同糾紛篇二
            住所地:咸陽市人民路25號
            法定代表人:王某,該公司經理
            被答辯人:陜西金銀工程建設有限公司
            住所地:咸陽市渭陽路78號
            法定代表人:劉某,該公司經理
            被答辯人訴答辯人建設施工合同糾紛案,貴院已經受理,現答辯人根據事實和法律答辯如下:
            一、關于“判令答辯人支付工程款余額751929.15元,并承擔銀行同期貸款利息”之訴訟請求,于法無據,應予駁回。
            根據8月16日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一部第五條“合同價款暫定價31535818.17元(以決算為準)文明工地施工費:343699.56元”及第三部分專用條款第23.2“本合同價款采用可調價格方式確定。
            (2)采用可調價格合同,合同價款調整方法:工程結算時,按8月26日協議條款及雙方承諾方式另行結算。
            ”之約定,答辯人付款的依據應是雙方的結算的合同價款,但雙方至今尚未進行結算。
            其次,6月13日,由答辯人和被答辯人共同委托咸陽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進行決算,月16日,咸陽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出具了《工程決算書》。
            但203月24日,咸陽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撤銷了2010年10月16日公布的該工程決算書,并退回其支付的工程決算費用。
            并建議雙方通過合同仲裁或司法程序解決該工程結算問題。
            至此雙方委托第三方決算仍無結果。
            綜上,至今為止,雙方未進行結算,委托第三方決算亦無結果。
            因此在本案工程總價款尚未確定之前,被答辯人請求答辯人支付工程款余額751929.15元尚無依據,依法應予駁回。
            另,“并承擔銀行同期貸款利息;”之訴訟請求,并不是具體的數額,因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之規(guī)定,依法應予駁回。
            二、關于“判令答辯人賠償損失6549555元”之訴訟請求,因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應予駁回。
            被答辯人訴稱“二是因答辯人不按照工程進度付款,致使工期延誤一年半,造成被答辯人遭受工程管理費用損失2900400元,機械租賃費用損失957600元,架管、扣件、絲桿等材料費用損失2269555元”的邏輯是,造成其6549555元損失的原因是答辯人不按照工程進度付款,致使工期延誤一年半。
            那么答辯人是否按照工程進度及時付款呢,根據208月16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專用條款26、工程款(進度款)支付。
            雙方約定的工程款(進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時間:按月進度款的80%支付,工程竣工驗收后付至總價款的80%,除5%的保修金外,交工后30日內付清。
            ”之約定,答辯人支付進度款的時間點為兩個,一是按月進度款的80%支付;二是工程竣工驗收后付至總價款的80%。
            答辯人是否違約答辯如下:
            首先:是否按月進度款的80%支付,答辯人不存在違約情形。
            在本案中,被答辯人從施工到竣工驗收結束時,從未給答辯人報送工程進度,答辯人只能根據被答辯人的要求及時足額支付工程進度款。
            根據年8月16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第9.1條“承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以下工作:(2)向工程師提供年、季、月度計劃及相應進度統(tǒng)計報表”、第9.2條“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項義務,造成發(fā)包人損失的,承包人賠償發(fā)包人有關損失”及第三部分專用條款第9.1條“承包人應按約定時間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2)應提供計劃、報表的名稱及完成時間:每月25日向建設單位、監(jiān)理單位報送當月完成工程量報表和下月進度計劃報表”、第25.1條“承包人向工程師提交已完工程量報告的時間:承包人每月25日前提交完成工程量(形象進度)的'報告”之約定,因被答辯人從未給發(fā)包方答辯人報送過任何完成工程量的報告,因此,是否按月進度款的80%支付,答辯人不存在違約情形。
            其次,關于工程竣工驗收的付款行為,答辯人并未違約。
            即使按照被答辯人認為的工程總價款34143752.42元的80%計算,應是27315001.936元。
            根據2007年6月11日至2010年4月30日《王城國際工程款明細單》共付款29021822.75元,加上2010年10月28日付款50萬元、2010年1月22日付款5千元和2010年2月11日付款5萬元共計29576822.75元。
            因此答辯人在2010年4月底竣工時,已經支付了工程總價款的86.62%。
            建設工程勞務合同糾紛篇三
             《建筑法》存在兩大缺陷。一是涵蓋的建筑范圍方面缺陷,面太窄。未包括“鐵公機”工程以及水利、水運、港口碼頭等,一是包含的建筑流程方面缺陷,線太短。未包括勘探、設計等。
             2005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關于審理建設施工工程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開始實施。歷時兩年多的司法解釋出臺后,在當時引起很大的反響,被認為是解決建設施工合同糾紛的“寶典”。這部“寶典”也不是“放之四海而皆準”,有許多模糊的地方,有許多回避的內容。
             這些模糊和回避的內容,本可以通過修訂《建筑法》來彌補,但是由于《建筑法》立法的先天不足以及修改《建筑法》的種種局限,一部涵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水利工程以及其他基礎設施工程的跨行業(yè)部門的,以及包含勘探、設計和施工的全國性《建設工程法》至今沒能出臺。修改《建筑法》的呼聲,自2005年開始達到高潮后,突然偃旗息鼓。因此,各地高院和中院,針對各地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制訂了一些指導意見。
             隨著上海工程項目規(guī)模的減縮,上海的許多施工企業(yè)走出上海,走向華東地區(qū),走向全國各地。因此,了解各地法院指導意見的特別規(guī)定,我們律師為施工企業(yè)提供法律服務更具有針對性和現實性。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的暫行意見(2002年8月)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4號)
             (一)掛靠、轉包、違法分包以及內部承包之間關系及法律效力
             最高院14號《司法解釋》規(guī)定:
             第四條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yè)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
             1.關于掛靠: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yè)名義,低資質的施工企業(yè)借用高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yè)名義,去投標并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3.關于違法分包(專業(yè)分包和勞務分包):專業(yè)違法分包是指發(fā)包人(業(yè)主、總承包人)將61項專業(yè)分包項目分包給不具有專業(yè)資質的公司或個人;或者該61項專業(yè)分包沒有經過業(yè)主同意,總承包人擅自分包。勞務違法分包是指發(fā)包人(總承包人、專業(yè)分包人)將13項勞務分包項目分包給不具有勞務資質的公司或個人。
             福建高院規(guī)定:如何區(qū)分勞務分包與轉包、違法分包?
             答:勞務分包是指建設工程的總承包人或者專業(yè)承包人將所承包的建設工程中的勞務作業(yè)(包括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鋼筋、混凝土、腳手架、模板、焊接、水暖、鈑金、架線等)發(fā)包給勞務作業(yè)承包人完成的活動。轉包是承包人將所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由第三人施工完成。分包是承包人將所承包的建設工程的某一部分施工項目交由第三人施工建設,其中《建筑法》與《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所列的四種行為屬違法分包。勞務分包既不是轉包,也不是分包;轉包及違法分包為法律所禁止,勞務分包則不為法律所禁止。
             (1)總包合同合法;
             (2)分包單位具備與分包工程相應的資質等級;
             (3)對外分包工程須在總包合同中約定或經建設單位認可;
             (4)建筑工程的主體結構,必須由總包單位自行完成;
             (5)分包單位不得將分包工程再行分包。
             不符合上述條件的總分包合同,應認定無效。
             合同一方當事人將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中的全部或部分權利和義務轉讓給第三人,符合下列條件的,可認定轉讓有效。
             (1)被轉讓的合同必須是有效合同;
             (2)合同轉讓應當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
             (3)受讓人必須是具有相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yè);
             (4)轉讓方不得牟利和違背法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合同轉讓應當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
             法律規(guī)定和合同約定不得轉讓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其轉讓行為無效。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與其下屬分支機構或在冊職工簽訂合同,將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承包給其下屬分支機構或職工施工,并在資金、技術、設備、人力等方面給予支持的,可認定為企業(yè)內部承包合同;當事人以內部承包合同的承包方無施工資質為由,主張該內部承包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
             對于建設單位內部承包合同,應當認定為是工程承包人就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與其下屬分支機構或職工簽訂的工程承包合同,屬建筑施工企業(yè)的一種內部經營方式,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對此并不禁止,該承包人應對工程施工過程及質量等進行管理,對外承擔施工合同的權利義務。當事人一方以內部承包合同中的承包方無施工資質為由主張該內部承包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
             而掛靠則是指實際施工主體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yè)名義承攬建設工程,該實際施工主體與被掛靠企業(yè)間并不存在隸屬或管理關系,構成獨立主體間的承包合同關系,如果掛靠單位并無相應施工資質的,應認定該承包合同關系無效。因此,二者區(qū)分主要應從合同當事人間是否有勞動或隸屬管理關系,承包工程所需資金、材料、技術是否由對方當事人提供等進行判斷。
             問:如何認定施工企業(yè)內部承包合同的性質與效力?
             答: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與其下屬分支機構或職工就所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施工所簽訂的承包合同為企業(yè)內部承包合同,屬建筑施工企業(yè)的一種內部經營方式,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對此并不禁止,承包人仍應對工程施工過程及質量等進行管理,對外承擔施工合同的權利義務。當事人以內部承包合同的承包方無施工資質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
             評價:如果屬于轉包或違法分包的,《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是有效合同,轉包合同是無效合同,發(fā)包人可以依據法律規(guī)定或合同約定,解除《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如果屬于掛靠的,《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是無效合同,掛靠合同也是無效合同,發(fā)包人可以請求確認《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無效。合同有效被解除與合同無效,其法律后果是不同的。
             (二)掛靠人以被掛靠人名義簽訂合同出現糾紛,被掛靠人是否承擔責任?
             1.“掛靠”行為是施工行業(yè)普遍現象,責任如何承擔?
             14號《司法解釋》不是很明確具體。該解釋沒有使用“掛靠”術語,第四條使用了“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建筑施工企業(yè)名義”的表述。
             2.“掛靠”行為責任包括:行政、民事、刑事等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責任,以及大量的對外采購、租賃、借貸等商事責任等。關于建設工程質量責任承擔,14號解釋第25條規(guī)定明確,總包、分包和實際施工人共同承擔。
             北京高院規(guī)定:合同相對人不知道是掛靠的,被掛靠人承擔合同責任,但可以追償;合同相對人知道是掛靠的,掛靠人承擔責任,被掛靠人承擔補充責任。
             江蘇高院和杭州中院規(guī)定:掛靠人以被掛靠人名義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因履行該合同產生的民事責任,掛靠人與被掛靠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南通中院規(guī)定:實際施工人以自己的名義對外訂立、履行合同的,應由實際施工人自行承擔責任。實際施工人以建筑單位(即被掛靠人)名義對外簽訂商事合同,應區(qū)分被掛靠人是否構成職務行為、授權代理行為和表現代理行為。
             山東高院規(guī)定:應作為共同訴訟人起訴或應訴。因合同無效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
             福建高院規(guī)定:實際施工人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的,合同相對人起訴被掛靠單位的,不予支持;以被掛靠人名義簽訂的,由被掛靠人承擔,但是,合同相對人明知掛靠事實,起訴掛靠人的,由掛靠人承擔。
             廣東高院規(guī)定:施工人掛靠其他建筑施工企業(yè),并以被掛靠建筑施工企業(yè)的名義簽訂建設工程合同而被起訴的,應將施工人和被掛靠建筑施工企業(yè)列為共同被告;被掛靠建筑施工企業(yè)對施工人因承攬的工程不符合質量標準造成發(fā)包人損失的,應承擔連帶責任。
             最高院14號《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guī)定,2002年頒布的《暫行意見》有過規(guī)定,但是,2004年出臺了14號《司法解釋》后,法院好像不重視這部司法解釋了。
             浙江高院規(guī)定:發(fā)包人未取得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或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與承包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認定合同無效;但在一審庭審辯論終結前取得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或者經主管部門予以竣工核實的,可認定有效。
             發(fā)包人未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或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不影響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山東高院規(guī)定:頒發(fā)施工許可證屬于行政管理范疇,是否具備《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不影響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廣東高院規(guī)定:發(fā)包人與承包人簽訂無取得土地使用權證、無取得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無辦理報建手續(xù)的"三無"工程建設施工合同,應確認無效;但在審理期間已補辦手續(xù)的,應確認合同有效。
             發(fā)包人經審查被批準用地,并已取得《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只是用地手續(xù)尚未辦理而未能取得土地使用權證的,不宜將因發(fā)包人的用地手續(xù)在形式上存在欠缺而認定所簽訂的建設施工合同無效。
             深圳中院規(guī)定:人民法院受理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在審理過程中,一方當事人以涉案工程未取得土地使用權或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主張合同無效的,在開庭前發(fā)包人仍未取得土地使用權及上述行政許可的,應認定施工合同無效;開庭前已經取得土地使用權及上述行政許可,但未取得施工許可的,應認定施工合同有效。
             安徽高院規(guī)定:發(fā)包人未取得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與承包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認定合同無效,但起訴前取得規(guī)劃許可證的,應認定合同有效。
             違反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規(guī)定超規(guī)模建設的,所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起訴前補辦手續(xù)的,應認定合同有效。
             江蘇高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中標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款低于成本價的。
             深圳中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規(guī)定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經過招投標而簽訂的施工合同,承包人有證據證明工程價款低于成本價,主張合同無效的,應予支持。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規(guī)定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工程合同履行中承包人有證據證明工程價款低于成本價或承包人對總價包干合同中工程量有重大誤解的,承包人在法定期限內要求撤銷或變更合同的,應予支持。
             承包人就招投標工程承諾對工程價款予以大幅度讓利的,屬于對工程價款的實質性變更,應認定無效;承包人就非招投標工程承諾予以讓利,如無證據證明讓利后的工程價款低于施工成本,可認定該承諾有效,按該承諾結算工程價款。
             山東高院:如果雙方約定的工程款價格明顯低于建設工程的成本價格,則違反了有關規(guī)章的強制性規(guī)定,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變更或者撤銷。
             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承包人可以主張優(yōu)先受償權?
             浙江高院、安徽高院和杭州中院規(guī)定: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可以主張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
             分包人或實際施工人完成了合同約定的施工義務且工程質量合格,在總承包人或轉包人怠于行使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時,就其承建的工程在發(fā)包人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可以主張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
             2.《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承包人不能主張優(yōu)先受償權?
             廣東高院和深圳中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承包人不能主張工程款的優(yōu)先受償權。
             3.建設工程債權轉讓的,建設工程價款的優(yōu)先受償權能否轉讓?
             江蘇高院規(guī)定:承包人將建設工程價款債權轉讓的,建設工程價款的優(yōu)先受償權隨之轉讓。
             深圳中院規(guī)定:承包人將其對發(fā)包人的工程款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不能隨之轉讓。
             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被解除,承包人是否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深圳中院規(guī)定: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前,建設工程合同被解除的,承包人對已完工程享有建設工程優(yōu)先受償權。
             5.優(yōu)先受償權適用范圍的擴大和限制?
             浙江高院和安徽高院:
             工程勘察人或設計人就工程勘察或設計費主張優(yōu)先受償權的,不予支持。
             廣東高院粵高法發(fā)[2004]2號意見:
             《合同法》第286條所規(guī)定的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適用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建設工程幕墻裝修、裝飾合同屬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建設單位直接發(fā)包的基礎工程,享有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建設單位直接發(fā)包的消防工程、玻璃幕墻工程、裝修裝飾工程,在該工程增加價值的范圍內享有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
             總承包人分包的專業(yè)工程,專業(yè)工程分包人不享有工程價款優(yōu)先權。
             6.廣東高院的優(yōu)先受償權的其他規(guī)定
             建設工程合同訂立總承包合同后,再由總承包人訂立分包合同的,在總承包合同、分包合同均有效的情形下,發(fā)包人拖欠工程款的,總承包人可以對工程折價或者拍賣價款主張優(yōu)先受償權。
             承包人對于其參與建設的學校、幼兒園、醫(y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yī)療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不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
             承包人對其承建的建設工程折價或者拍賣價款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但對于因建設工程的使用、出租所產生的收益不得行使優(yōu)先權。
             因承包人的原因導致建設工程未經工程質量竣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承包人主張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因第三人行使抵押權等權利時需對該建設工程進行處分的情形除外。
             承、發(fā)包雙方當事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承包人不能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權,事后承包人以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權是法定權利為由向人民法院主張合同約定無效并要求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承、發(fā)包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行使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期限的,該約定有效。但在2002年12月28日之后,承、發(fā)包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的期限超過6個月的,超過部分無效。
             承包人在超過法定的期限后向人民法院主張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六個月期限的起算點應區(qū)分以下情況予以確定:發(fā)生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時工程已實際竣工的',工程實際竣工之日為六個月的起算點;發(fā)生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時工程未實際竣工的,約定的竣工之日為六個月的起算點;約定的竣工日期早于實際停工日期的,實際停工之日為六個月的起算點。
             權利人未在上述期限內行使優(yōu)先權的,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喪失。
             建設工程承包人自行與發(fā)包人協商以該工程折價抵償尚未支付的工程價款,或者提起訴訟、申請仲裁要求確認其對該工程拍賣價款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或者直接申請法院將該工程拍賣以實現工程款債權,或者申請參加對建設工程變價款的參與分配程序主張優(yōu)先受償權,均屬于對建設工程價款依法行使優(yōu)先權。
             建設工程承包人提起訴訟、申請仲裁僅要求判決或裁決由發(fā)包人向其支付工程款,未要求確認其對該工程拍賣價款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的,不視為行使優(yōu)先權。
             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的范圍為建設工程的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和用于建設工程的墊資款等。工程價款的利息不在優(yōu)先受償范圍內。
             發(fā)包人應當支付的違約金或者因為發(fā)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不屬于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的受償范圍。
             建設工程承包人只能在其承建工程拍賣價款的范圍內行使優(yōu)先受償權,對該工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的拍賣價款不能主張優(yōu)先受償。
             實際操作中可對建設工程和土地使用權分開進行價值評估,確定各自在總價值中的比例,然后一并拍賣,拍賣成交后再確定建設工程承包人可以優(yōu)先受償的金額。
             建設工程承包人承建的部分工程因發(fā)包人的其他債務被人民法院執(zhí)行的,承包人只能根據被執(zhí)行的工程占其承建的全部工程的比例,對相應的工程價款主張優(yōu)先受償。
             答:雖然上述批復規(guī)定了該優(yōu)先受償權的行使期限為六個月,但從《合同法》第286條的條文本意分析,該六個月的期限,僅是規(guī)定應由承包人向發(fā)包人催告支付工程價款,至于是否選擇折價、拍賣等形式受償的,并不在該期限內。
             但應當明確,從承包人催告時起,就意味著其知道自身可以行使優(yōu)先受償權了,所以也應當從這一時間點計算該項權利的訴訟時效,即為兩年,若兩年還內不起訴的,則應喪失該優(yōu)先受償的勝訴權。
             山東高院規(guī)定: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合同不適用《建筑法》調整,適用《合同法》承攬合同規(guī)定。
             福建高院規(guī)定:城鎮(zhèn)個人自建房屋適用該司法解釋,但農村建房不適用該司法解釋,農村建筑活動由國務院《村莊和集鎮(zhèn)規(guī)劃建設管理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調整。
             橋梁、鐵路、公路、碼頭、堤壩等構筑物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以及構成專業(yè)承包的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等施工合同適用該司法解釋。
             江蘇高院規(guī)定:勞務承包合同糾紛和家庭住宅裝修合同糾紛案件不適用《指導意見》
             (1)細化了“掛靠”的表現形式,四個“有無”:資產產權、統(tǒng)一財務,人事任免、調動,社會保險。
             (2)突破建設工程價款在鑒定過程中,如果承包人出具的工程簽證單等工程施工資料有瑕疵,鑒定機構未予認定,人民法院按照鑒定報告支持工程價款;但是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工程簽證單等工程施工資料載明的工程內容確已完成的除外。
             (3)合作開發(fā)房地產合同中的一方當事人作為發(fā)包人與承包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要求合作各方當事人對欠付的工程款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4)承包人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所獲得的利潤以及實際施工人支付的管理費,人民法院可以收繳。
             2.浙江高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采用固定總價包干方式,當事人以實際工程量存在增減為由要求調整的,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總價包干范圍明確的,可相應調整工程價款;總價包干范圍約定不明的,主張調整的當事人應承擔舉證責任。
             (1)法院以職權審查合同效力,在審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糾紛案件中,如果雙方當事人對合同效力不予主張,法院也應審查合同的效力,并在法律文書中予以確認和說明。
             (2)確定顯示公平的幅度為30%,在審理建筑工程欠款糾紛中,一般應當以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工程造價和結算方式進行結算;但約定的價款明顯超過或低于市場的30%,所得的勞動報酬明顯超過或低于同類勞動標準的30%,致使雙方利益嚴重失衡的,應公平合理地對約定價款予以變更。
             (3) 明確規(guī)定無效合同的損失范圍,因無效合同造成損失范圍包括窩工停工費、機械設備調遣費、建筑材料和構建積壓費、保管費、機械設施閑置費、租賃費、臨時設施建造費以及其他直接與該工程有關而獨立發(fā)生的費用等。
             4.福建高院:拒絕承包人修復,發(fā)包人另請他人修復費用,承包人不承擔,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承包人應當承擔合理的修復費用。發(fā)包人無正當理由拒絕由承包人修復而另請他人修復的,因另請他人而增加的費用不應由承包人承擔。
             (1)結算后仍可主張違約金及墊資款利息,發(fā)包人在工程款結算后不按期支付工程款,即使雙方已經結算,承包人請求發(fā)包人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及墊資利息的,應予支持。
             (2) 簽約后又毀約,發(fā)包人應賠償承包人預期利益,發(fā)包人與承包人簽訂建設工程合同后又毀約的,應賠償承包人由此而造成的損失,該損失應當包括承包人履行合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
             (1)所有人與發(fā)包人不同時,應共同作為案件原被告,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發(fā)包人并非建設工程項目的所有人,發(fā)包人以自己的名義實際履行合同的,建設工程的所有人應與發(fā)包人列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的共同原被告。
             (2)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為固定總價的,承包人以工程量增加為由要求調整合同價款的,應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d.簽訂固定總價合同后,工程發(fā)生重大變化或固定總價所依據的設計圖紙發(fā)生重大變更的,按照雙方確定的工程量清單單價據實計價。
             1)內部協議具有內部約束力,工程掛靠、轉包、違法分包等關系雙方約定建筑單位對建設工程所涉?zhèn)鶛鄠鶆詹怀袚熑蔚?,僅在其內部具有約束力,不能對抗善意相對人。
             d.實際施工人與相對人未訂立書面合同,但相對人能舉證證明實際施工人在訂立合同當時以建筑單位、項目部或工地名義,且其已知道實際施工人具有案涉工程項目部項目經理或其他相關身份的。
             (3)標的物用途作為認定表見代理的重要因素,在結合相對人主觀以及客觀事實仍無法認定是否構成表見代理的,應將合同標的物的用途作為重要參考予以審查,如購買的材料、租賃的器材和所借的款項實際用于項目施工的,可以認定建筑單位承擔責任。
             g.運用經驗法則,通過對合同締結和出具債權憑證時間、以誰名義出具、標的物的種類性質及交付使用等情況的綜合分析判斷,實際施工人或其與相對人的行為明顯與常情常理不符的。
             答:項目部是施工承包企業(yè)具體實施施工行為的組織體,項目經理指受企業(yè)委托對工程項目施工過程全面負責的項目管理者,是企業(yè)在工程項目上的代表人。從當前的建筑工程承包現狀來看,承包人的項目部或項目經理以承包人名義訂立合同,債權人要求承包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一般應予支持,但承包人有證據證明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項目部或者項目經理沒有代理權限的除外。
             但應當注意的是,對于除項目經理以外的所謂現場負責人或材料員、采購員等,因其自身并無法律、法規(guī)或行業(yè)規(guī)范所賦予的項目部管理權力,故對此類人員的簽證是否具有表見代理的效力,則應當由主張該表見代理行為成立的一方當事人舉證。同理,對于項目部技術專用章的效力,也同樣如此。
            建設工程勞務合同糾紛篇四
            甲方:乙方:根據《民法典》的規(guī)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原則上,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甲方開發(fā)的?土方分項工程由乙方承包施工。
            二、承包范圍:
            1、新建房屋的基坑土方工程和老建筑物遺留的基礎磚、石、砼的挖掘,破碎、裝卸、運輸和清理棄至場外。
            2、施工所需的機械、工具、能耗、維修等均由乙方承擔。
            三、承包價格:
            1、土方、建筑垃圾、雜物、破碎快料外運,每立方米?元,甲方需留用的土方,乙方應在甲方指定位置及要求堆放,每立方米?元。以上價格的工作內容包括挖、裝、運、卸、外運,還包括途中產生的費用和卸物的地點由乙方解決和費用承擔。
            2、施工時遇到體積大于0.6立方米砼、鋼砼,或厚度在30厘米以上的基礎需要破碎,按實際體積計算,破碎費每立方米?元。
            3、砼地坪厚度超過20厘米,需要使用炮頭機打,每平方米?元,含破碎物清理外運。
            四、工程量、計量方式:原始地面標高每棟房屋測6-8個點的平均數,由甲、乙雙方共同測量并做好記錄。(監(jiān)理單位進場后可同時參加),參加人員簽字后土方開挖,待基坑挖好后,基底標高再測量記錄,經參加人員簽字生效,(砼破碎工程也同樣記錄、簽字生效)。記錄表格采用土方測量記錄單(甲方提供)。
            五、施工質量和進度:乙方在施工進度中應根據甲方和監(jiān)理人員指定的時間、施工范圍和施工圖要求進行施工,工作完成后應?甲方和監(jiān)理對質量認可后雙方測量簽單。
            六、安全、文明施工:
            1、乙方應定期對所屬員工進行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教育,并做好安全工作措施,現場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必須有上崗證,因安全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損失由乙方承擔。
            2、施工過程中,遇到通信光纜,電纜和文物等重要跡象應立即停止施工,報告現場管理人員或甲方領導,待事情處理后再施工。
            七、付款方式:
            1、考慮到施工周期(各棟房屋不一定同時開工),定于每月的?號結算一次,結算根據施工時每棟房子已經簽字的記錄單,按完成量的70﹪付款,余款待小區(qū)改期工程全部完工1個月后的3個月工作日內結清。
            2、付款時憑稅票并經相關人員簽字注明已完成付款的房屋樓號。
            八、其它事項:
            1、如甲方需工程進度加快而乙方無法跟進施工時,甲方可另行施工單位進場施工。
            2、由于甲方付款不到位,乙方可順延工期。
            九、本合同經雙方商定,不得違約,如一方違約,則守約方有權解除合同。?如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fā)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乙方(公章):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設工程勞務合同糾紛篇五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二)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
            (四)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jiān)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
            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因此,涉案工程的竣工驗收日期只能以《單位(子單位)工程質量竣工驗收記錄》記載的日期即10月20日為準,至于被告在竣工驗收之后何時向建設工程質量監(jiān)督機構申請審查備案,則完全由其自主決定,原告只是應被告的請求予以配合而已。
            建設工程勞務合同糾紛篇六
            代理人:王xx律師13501809923上海君然律師事務所
            因山東玉皇農業(yè)科技有限公司訴我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現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已經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了綠化種植義務。雙方于xxxx年2月29日簽訂的玉皇新村綠化工程施工合同,明確約定了合同工期為xxxx年3月29日至xxxx年4月8日。答辯人在合同規(guī)定的期限內完成了綠化種植義務,并通過了原告驗收。原告于xxxx年7月10日按照約定支付了總工程款的50%,即原告訴稱的96906元。此款項支付了是答辯人履行種植部分義務的工程款,是總工程款的一半,并非全部工程款。因此,根據合同約定及法律規(guī)定此款項不應當返還。
            二、答辯人對草坪維護管理了三個月,原告應當支付這部分費用。在完成合同約定的種植工作后,答辯人從xxxx年4月9日起對合同約定的草坪進行了為期三個月的維護和管理。并因此發(fā)生了較大數額費用,原告因此獲得利益。原告應將此費用支付答辯人。
            三、答辯人撤出草坪管理是經過原告同意,并將管理權交給原告的。因原告測算工程面積不合理、不提供維護水源等原因,答辯人向原告提出交涉。根據雙方協商,答辯人按照原告要求寫了書面申請,將草坪的維護管理工作交給玉皇新村項目部劉**、陳**等人,并約定由二人領取剩余工程款。在交付草坪管理權時,原告對草坪狀況并無異議,答辯人還將用于維護草坪的草坪機兩部一并交給了項目部。此后,原告從未與答辯人就此事進行聯系。由于原告疏于管理,為推卸責任將答辯人起訴。
            四、原告現將本案爭議草坪管理權另行發(fā)包給他人。如果原告否認答辯人將管理權交還的事實,那么,首先應當向法院主張要求答辯人繼續(xù)進行維護管理,而不應要求返還工程款。原告一方面訴稱雙方未解除該合同,另一方面又將該合同涉及的草坪管理工程另行發(fā)包,本身就是一種違約行為。原告首先應當對自己的違約行為承擔違約責任。
            綜上,答辯人已按合同約定工期完成綠化種植義務,原告支付的是種植工程的工程款,因此,答辯人無須返還。應當駁回原告訴訟請求,訴訟費由原告自擔。另外,原告應當支付答辯人所支出的草坪維護管理部分的費用,原告對此保留訴權。
            此致
            黃*區(qū)人民法院
            答辯人:周**
            xxxx年10月20日
            建設工程勞務合同糾紛篇七
            工程建設中發(fā)包方與承包方建立起施工合同關系,這種施工合同關系基本的表現形式就是書面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及其附件、補充協議等。該施工合同以施工單位完成工程施工,建設單位支付工程價款為主要約定內容?!逗贤ā返?69條明確規(guī)定了建設工程合同的含義和范圍,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勘察、設計、施工合同;所以,施工合同屬建設工程合同的一種。根據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規(guī)定〉的決定》(法〔〕41號),該規(guī)定第100項“建設工程合同糾紛”項下做了九個子項的劃分:(1)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糾紛(2)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4)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糾紛(5)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6)建設工程監(jiān)理合同糾紛(7)裝飾裝修合同糾紛(8)鐵路修建合同糾紛(9)農村建房施工合同糾紛。其實,根據《合同法》第276條的規(guī)定,建設工程監(jiān)理合同應當屬于委托合同,不屬建設工程合同。在民事案由規(guī)定中將監(jiān)理合同列入建設工程合同類糾紛,主要考慮因其與建設工程密切聯系而已。而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糾紛、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裝飾裝修合同糾紛、鐵路修建合同糾紛、農村建房施工合同糾紛均是施工合同衍生和細化的結果。
            工程施工中容易出現合同糾紛,這些糾紛爭議焦點主要突出表現在七個方面:
            1、施工合同的效力問題;
            2、合同無效是否應進行結算;
            5、工程款結算采取何種標準的問題;
            6、訴訟中,造價司法鑒定(司法審價)的范圍;
            7、關于工程質量、工期、農民工利益等問題。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出臺前,這些爭議問題,往往不同地區(qū)不同法院作出了不一樣的認定。隨著司法解釋及相關批復的出臺,在實踐中統(tǒng)一了大家的認識,有不同意見的,也只能叫學理解釋或“一家之說”,作為目前實務還應當遵循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才行。
            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幾種情形
            所謂無效合同,一般是指合同雖然已成立,但因其內容和形式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以及違反社會公共利益時,合同被確認為無效。合同無效就不能產生法律約束力。施工合同的無效情形主要是指《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guī)定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合同無效。這里的“法律”是“狹義”的,是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頒布的“法”,而“行政法規(guī)”也僅指國務院制定頒布的法規(guī),而不包括國務院各部委制定的行政規(guī)章和地方法規(guī)、地方規(guī)章。涉及建設工程領域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龐雜,為了行政管理的需要,出臺的規(guī)章、規(guī)范性文件很多,但不能作為認定合同無效的依據。而且,司法實務界基本上將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中的強制性規(guī)定區(qū)分為管理性規(guī)范和效力性規(guī)范,把管理性規(guī)范作為行政管理范疇,不作為認定合同效力的依據,僅把效力性強制規(guī)定作為認定合同無效的根據。區(qū)分效力性強制規(guī)定和管理性強制規(guī)定,一般主要從立法目的、設置該條款的目的來考察,司法解釋出臺前各地法院對此存有不同認定,司法解釋對此進行了一些歸納和規(guī)定。
            結合司法解釋之規(guī)定了,以下五類情形的施工合同無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單位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
            建筑施工領域實行嚴格的資質準入制度,《建筑法》規(guī)定了施工企業(yè)實行資質強制管理。建設工程質量就是生命,施工企業(yè)的施工能力是保證質量的前提,對施工企業(yè)的資質管理與審察,是施工建設的基礎,無資質和超越資質的企業(yè)簽訂的合同屬無效合同。但是,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的,不能作為無效合同處理。
            2、沒有資質或沒有相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單位名義的,通常說的“掛靠”;由于國家基礎建設的大規(guī)模上馬,城鎮(zhèn)化步伐的加快,投融資渠道不暢,建設工程高利潤回報加之管理存在很多不足,“掛靠”這一特殊形式就隨著建筑業(yè)空前繁榮的市場應時而生。不具有法定資質的民營企業(yè)和實際投資人借用具有相應資質企業(yè)名義承攬工程的情況普遍存在,曾有意見認為將此種情況不應認定為無效,主要理由就是不利于民營企業(yè)的發(fā)展和不利于推動經濟建設的快速發(fā)展;司法解釋最終否定了這種意見。將此情形作無效規(guī)定,維護了法律的價值,規(guī)范了建筑業(yè)市場,使建設工程質量有了保障基礎,也推動了建筑業(yè)健康有序的發(fā)展。當然,司法解釋沒有對哪種情形屬“借用資質”予以明確,將此認定交給了法官。實務中一般有這么幾個標準:第一,轉讓、出借企業(yè)資質證書的;第二,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yè)名義承攬工程的;第三,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項目質量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等均非承包人本單位人員。工程承包中存在三種情況之一或同時存在的,可以認定為掛靠,簽訂的施工合同屬無效合同。
            3、必須招標的未進行招投標或中標無效;
            《招標投標法》第三條對工程必須進行招標的范圍進行了規(guī)定,詳細的規(guī)定在《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guī)模標準規(guī)定》中。凡屬規(guī)定在招標范圍的工程未進行招投標的,簽訂的施工合同無效。實踐中容易出現的問題:一、必須招標的項目,總包土建與安裝工程以招標方式,而附屬工程如裝飾工程由建設單位直接發(fā)包,那么,該直接發(fā)包的合同也屬無效合同;二、必須招標的項目,總包中標后,建設單位基于各種情況將總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直接指定給第三方施工,建設單位與第三方簽訂的施工合同也屬無效?!墩袠送稑朔ā返谖迨?、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七條規(guī)定了中標無效的六種情形。該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中標通知對招標人和投標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中標是發(fā)包人與承包人簽訂施工合同的前提條件,中標無效必然導致施工合同無效。
            4、違法分包;
            施工總包單位進行項目分包很常見,但違反規(guī)定的分包也可導致分包合同無效。如何認定違法分包,其標準就是《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規(guī)定的幾種情形:一、總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的屬違法分包;二、總包合同中未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總包單位將部分工程交其它單位完成的;三、總包單位將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的;四、分包單位進行再分包的。這幾類均屬違法分包。
            5、轉包。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建筑法》第二十八條都明確規(guī)定禁止轉包工程項目,《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了不得轉包工程,該條例第七十八條規(guī)定了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的行為。建設部124號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第十三條有同樣的規(guī)定。需要注意,具有勞務作業(yè)法定資質的勞務承包人與總包方、分包人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當事人不能以轉包違反法律規(guī)定為由請求合同無效。
            二、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也可參照合同約定結算工程價款。
            根據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無效施工合同是否應進行結算視工程質量是否合格而定??煞謨深惽樾危阂?、竣工驗收合格;二、驗收不合格,但經過修復后合格。這兩種情況下,施工方可以請求參照施工合同的約定來結算。司法解釋做出這樣的規(guī)定,來源于《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的規(guī)定,合同無效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工程施工合同顯然不適合返還,而適用折價補償。實踐中,對“折價補償”在無效施工合同的適用中有爭議。一些法院認為,無效后的結算就是工程量據實計算、計價方式參照合同約定結算;一些法院認為,按定額計算,利潤、管理費等不能計算。但,司法解釋規(guī)定的按照合同約定結算,從文義上來看,就是按照合同約定的計價方式等來結算,涉及利潤、管理費等也應計算。在如此規(guī)定下,是否存在合同有效、無效都不影響結算呢?顯然不一樣,合同有效,合同當事方均應全面履行約定;合同無效時,前提是工程質量合格才可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結算,結算范圍也應限于工程價款,涉及其他違約事項若參照合同尚存爭議。故業(yè)內人士認為,出現這樣的結果完全是根據《合同法》的規(guī)定推導出的結論,而非鼓勵違法簽訂施工合同。實踐中,還有一個問題容易出現:實際施工人往往從前手承包人手中接受施工工程,簽訂的合同價過低,實際施工人又如何主張權利?有人認為根據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是否請求參照合同約定計算工程款是實際施工人的權利,而不是附帶的義務,那么,合同約定價款過低時,也可不請求參照該合同計算;同時,從《合同法》對無效合同的系列規(guī)定來看,若是再分包合同無效,實際施工人與發(fā)包人形成事實上的施工合同關系,可主張參照發(fā)包人與直接承包人簽訂的施工合同來計算。當然,這僅是理論探討,實踐中待考察。
            三、施工方與建設方在備案合同之外,另行簽訂的施工合同(協議)等,在結算時,若該另行簽訂的合同(協議)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的實質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合同作為結算的依據。
            涉及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當事人簽訂的所謂“黑白合同”問題,即備案中標合同(即白合同)與另行簽訂的“補充協議”或“施工合同”等形式的合同(即黑合同)對結算的約定不一致而產生爭議如何處理。司法解釋出臺前,各地法院針對黑白合同在結算時如何認定存在爭議,而目前實踐中需執(zhí)行該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在執(zhí)行中還存在問題待明確:一、黑合同是否當然無效,以及關于結算“實質性內容”的范圍。應當注意到司法解釋并未直接規(guī)定“黑合同”為無效合同,僅在涉及工程款結算依據存在爭議時,規(guī)定以中標備案合同為依據。實踐中,承包方起訴支付工程欠款時,與發(fā)包方往往對合同效力不持異議,按照不告不理的原則,法院也不必主動去認定合同效力問題,僅需確定按照哪一份合同作為結算的依據。涉及黑白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這個“實質性內容”的范圍如何確定?根據《招標投標法》的規(guī)定,一般認為合同的實質性內容是指投標人的報價、招標方式、技術規(guī)格等涉及合同主要事項的條款;《合同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了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一般約定的條款內容,但并未明確規(guī)定實質性條款。實踐中,施工合同的實質性內容一般是指影響或者決定當事人基本權利與義務的條款,如工程價款、計價方式、工程質量、工程期限。二、需要區(qū)分在中標備案合同之外另行簽訂的協議是屬于與備案合同不一致的“黑合同”,還是屬于正常的合同變更。這里的合同變更屬狹義的,僅指合同內容的變更,不包括主體的變更。《合同法》明確了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對合同內容可以作出變更。實踐中,不涉及合同實質性內容的變更形成的協議,就不屬“黑合同”;涉及實質性內容的,也應根據合同履行的實際狀況、具體細節(jié)來認定;如工程價款有微調,工期有延期、一些分項目有調整等,這些調整跟工程項目的實際情況有關,一般工程施工中發(fā)生的設計變更、工程量增減、諸多原因的工期變更等,在實際施工中因客觀原因導致的簽證、技術核定等發(fā)生的對原備案合同內容的變更就不屬“黑合同”;故,是否屬于對實質性內容變更的“黑合同”還不能一概而論,應根據工程施工的具體情況來作出具體的分析,應當把握合同當事人的合同變更權利不被不合理的限制和排除,又應當考量合同當事人是否通過簽訂黑合同搞不正當競爭來損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利益,這又成為法官的自由裁量權范圍了。三、存在黑白合同不一致按白合同結算的規(guī)定,應當有個前提,就是這個備案的合同是通過招標投標方式形成的中標合同;沒有經過招標投標形成的合同即或也備案了,但不符合司法解釋第二十一條之規(guī)定。這里還需注意的是,備案程序不是合同生效的條件,屬行政監(jiān)管手段,并在出現多個合同版本時,備案合同有利于維護交易秩序和交易規(guī)則。
            建設工程勞務合同糾紛篇八
            答辯人:賴xx男,漢族出生時間:1974年2月,身份證號:*********,住北流市eeeee鎮(zhèn)陳地村瓦窯頭組6號,電話:******。
            答辯人與上訴人陳明注勞務合同糾紛一案,因上訴人不服陸川縣人民法院(20xx)陸民初字第897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現對其上訴內容答辯如下:
            一(20xx)陸民初字第897號民事判決對本案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審理程序合法,請求二審法院依法予以維持。
            本案已經證實的事實如下:
            20xx年9月,上訴人因要砍伐承包的速楓桉,由其雇傭的管理人黃第坤找到被上訴人并協商,由被上訴人為其用自有的鉤機幫助其開挖繞山道路以方便運輸木材,經雙方口頭協商。
            達成了如下口頭協議:修整舊路每米2元,新開道路每米5.5元(一審法院根據證人在庭上證言認定為每米5元),機械進場后由被上訴人先支付5000元柴油款給被上訴人(陳明注親自支付給被上訴人賴盛龍,并在陳明注隨身帶的筆記本上簽字),承諾余款在工程結束時經丈量后一次性支付清給被上訴人。
            20xx年9月2日開始,被上訴人進場施工,20xx年11月10日工程全部結束,工程自始至終都是由黃第坤監(jiān)督施工,上訴人很少到工地現場,后經被上訴人委托的黃第坤與被上訴人丈量驗收。
            被上訴人共為上訴人完成修舊路有2800米,折工程款5600元、新開辟山路8050米,折款44275元,以上兩項合計50275元,扣除已經支付的5000元,上訴人尚欠被上訴人工程價款45275萬元,(一審法院認定為40850元)。
            一審法院除了采信證人的新開路為每米5元與當初實際約定每米5.5元有少量誤差外,其他均與實際事實一致!
            二、上訴人一貫以來都是滿嘴胡言,沒有半點誠信可言。
            上訴狀稱,“原判認定事實不清…..其實該認定有誤,雙方約定修建承包林地的環(huán)山公路,修整舊路每米2元,新開山路每米4元,……”不說上訴人的說法是否符合市場實際,當時開辟環(huán)山公路的最低價格已經達到6—8元,如果每米4元,連柴油錢都不夠。
            不過在此還得肯定上訴人比第一次開庭時又稍微誠實了一點,起碼承認了雙方曾經對修建環(huán)山路有過約定,承認了陳明注請賴盛龍修路的基本事實,不象一審時提交的《民事開庭答辯書》所說的“被告絕對沒有將林地路承包給原告施工”
            “被告絕對沒有與原告口頭或書面簽訂建設施工合同,更沒有……”很明顯《民事開庭答辯書》與這份上訴狀自相矛盾,證明上訴人的話沒有幾句是可信的,信口雌黃。
            如果上訴人認為工程量不實,雙方開庭后可以重新到現場重新丈量!
            三、被上訴人的證據確實充分,一審認定事實程序合法。
            相反,上訴人沒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盡管證人在庭上的證言沒有與相關證明完全一致,恰恰說明了證人的證詞是可信的,被上訴人在一審時提交的.證據是真實可信的,而且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完全可以作為定案的依據。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承包協議已經實際履行。
            上訴人的訴訟請求無事實依據,無法律依據,請求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賴某某。
            建設工程勞務合同糾紛篇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guī)定:“勞動者因履行勞動力派遣合同產生勞動爭議而起訴,以派遣單位為被告;爭議內容涉及接受單位的,以派遣單位和接受單位為共同被告。”
            二、勞務派遣的原則。
            1、雇員租賃。
            勞務派遣的本質是雇員租賃,“派遣”一詞并不適用于解釋勞務派遣經營活動的法律關系和業(yè)務特征?!白赓U”一詞卻能概括勞務派遣所有業(yè)務特征,并合理解讀勞務派遣復雜的三方法律關系。租賃與雇傭一樣更適用于解釋勞動力與工作單位之間的法律關系。
            以生產線承包為特征的勞務外包合作,因為不存在租賃關系而并非勞務派遣,也不適宜簽訂勞務派遣合同。
            2、同工同酬。
            現行法律制度規(guī)定勞務派遣用工單位,應當實行同工同酬制度,但人社部相關司局負責人確表示,雖然勞務派遣職工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但同工同酬不包括福利和社會保險。
            同工同酬可以簡單地理解為,相同崗位、相同等級的員工,應該執(zhí)行同等工資待遇標準。但這樣就容易被異化為,用工單位應對同工同酬的一種對策。
            3、拒絕墊付。
            現行法律制度明確了勞務派遣三方法律關系中,用工單位應當實際承擔派遣員工工資和社保費用。這就是勞務派遣公司不墊付原則的法律基礎,也就是說派遣公司不為用工單位墊付派遣員工工資和社保費用。
            一旦派遣公司不能堅持原則,為用工單位墊付上述費用,也就意味著無形中極大地增加自身的經營風險。
            4、受益歸責。
            《侵權責任法》規(guī)定:“派遣員工因執(zhí)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誰用工,誰受益”是一種普通常識,“誰受益,誰擔責”則是利益義務對等的基本原則。
            派遣員工一旦出現工傷事故,工傷保險待遇賠償不足部分則應由真正用工受益方即用工單位負責承擔。
            三、勞務派遣的權利與義務。
            1、勞務派遣單位要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這一規(guī)定也就是再次明確了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形成的勞動關系,勞動合同除了要有一般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外,還要明確約定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2、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全部義務。這一規(guī)定,明確了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動者形成本法規(guī)定的正式勞動關系。勞務派遣單位要承擔用人單位的全部權利和義務。這些權利義務在本法已經有明確的規(guī)定。例如,派遣單位承擔依法招用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以及解除勞動合同時支付經濟補償金、支付工資、參加社會保險并依法繳費等義務;用人單位應依法允許勞動者參加或組織工會等義務,并對派遣單位承擔的解除勞動合同時支付經濟補償金、支付工資、參加社會保險并依法繳費等義務承擔連帶責任。
            3、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至少要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本應當是由勞動合同雙方約定。可以是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也可以是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還可以是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也是雙方約定期限。但是本法就勞務派遣中的勞動合同的期限做出了強制規(guī)定,即不得少于二年,可以多于二年。
            勞務派遣合同糾紛處理應把派遣單位和接受單位作為共同被告,這樣法院才會受理,所以,勞動者在處理勞務派遣合同糾紛的時候要收集相關有力證據,委托專業(yè)的律師,專業(yè)的態(tài)度和豐富的實戰(zhàn)經驗可以給予好的法律幫助。
            建設工程勞務合同糾紛篇十
            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管轄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8條規(guī)定:“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劃分各級法院或同級法院受理第一審勞動案件的職權范圍,明確它們相互間審理的具體分工,稱為管轄。
            勞動爭議訴訟的管轄,遵循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管轄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8條規(guī)定:“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9條規(guī)定:“當事人雙方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同一仲裁裁決,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訴的,先起訴的'一方當事人為原告,但對雙方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應當一并作出裁決。當事人雙方就同一仲裁裁決分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將案件移送給先受理的人民法院?!?BR>    被告住所地縣區(qū)法院。
            先先單位注冊地或實際工作地的勞動爭議仲裁院申請仲裁,不服再向法院訴訟。
            建設工程勞務合同糾紛篇十一
            勞務合同指雇傭合同,不同于勞動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約定,在確定或不確定期間內,一方向他方提供勞務,他方給付報酬的合同。在勞務合同中,雇主處于支配地位,雇員則處于被支配的從屬地位;雖然雙方當事人的法律主體地位形式上平等,但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雇主與雇員之間的主體身份是不平等的。
            (1)主體資格不同。
            勞動合同的主體一方是企業(yè)、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等組織,即用人單位,另一方則是勞動者個人;勞務合同的主體雙方當事人可以同時都是法人、組織、公民。
            (2)主體性質及其關系不同。
            勞動合同的雙方主體間存在著經濟關系,還存在著人身關系,即行政隸屬關系,勞動者除提供勞動之外,還要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服從其安排,遵守其規(guī)章制度等,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職工。但勞務合同的雙方主體之間存在經濟關系,彼此之間不存在行政隸屬關系,勞動者提供勞務服務,用人單位支付勞務報酬,各自獨立、地位平等。
            (3)雇主的義務不同。
            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法》給用人單位強制性地規(guī)定了許多義務,如必須為勞動者交納養(yǎng)老保險、醫(yī)療保險、失業(yè)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得低于政府規(guī)定的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等,這些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不得協商變更。勞務合同的雇主一般沒有上述義務,雙方可以自由約定上述內容。
            (4)調整的.法律不同。
            (5)不履行合同的法律責任不同。
            勞動合同不履行所產生的責任不僅有民事上的責任,而且還有行政上的責任,如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行政部門限期用人單位補足低于標準部分的工資,拒絕支付的,勞動行政部門同時還可以給用人單位警告等行政處分;勞務合同所產生的責任只有民事責任——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不存在行政責任。
            (6)糾紛的處理方式不同。勞動合同糾紛發(fā)生后,當事人應當依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guī)定,先到勞動仲裁委員會仲裁,除仲裁終局的案件以外,不服仲裁裁決的可以在法定期間內到人民法院起訴,勞動仲裁是前置程序;但勞務合同糾紛出現后可以經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以直接起訴。
            建設工程勞務合同糾紛篇十二
            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本著平等、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一致,甲方自愿將位于建筑工程承包給乙方施工,特訂立本合同如下:
            一、工程名稱:
            二、工程地點:
            三、承包工程內容:除本工程所需的商砼及鋼材兩項材料由甲方自行采購至工地外,其余所有本工程施工圖中包含的內容由乙方包工、包料、包質量、包安全、包衛(wèi)生承包施工。(但甲方采購的商砼及鋼材質量由甲方負責)。
            四、工程造價:本工程建筑面積共計平方米單價元,工程總造價。
            五、付款方式:甲方按工程進度,在每月底按已完成工程量的80%支付乙方工程進度款,余款在本工程全面竣工并做好衛(wèi)生清理后,再經甲方驗收合格后,(除扣留2%的工程質保金外)一次性結清,保修期滿后,退還質保金。
            六、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甲方有權監(jiān)督乙方的工程質量并負責工地上與周邊的一切協調工作。本工程在施工合同簽訂后,本工程的`工傷保險由乙方自行購買,在施工期間,乙方必須做到安全文明施工,如出現任何安全事故,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擔。
            在施工期間,甲方必須保證工程款的按時支付,如果由于工程款的拖欠,造成的一切后果及損失,由甲方承擔。
            七、合同工期:有效天氣為能超出陸個月,如在超期陸個月后再超期,每超期一天,甲方懲罰乙方壹仟元人民幣,以此類推。
            八、保修責任:按國家規(guī)定執(zhí)行,在保修期內,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24小時內,必須派人到場維修,否則甲方有權自行維修,所產生的費用從乙方保修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補足。
            九、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
            甲方:乙方:
            年月日
            建設工程勞務合同糾紛篇十三
            我公司修建大型的養(yǎng)殖場,把基礎建設部分承包給不同的建筑隊,到目前為止各工地都尚未完工,我公司與各施工隊的工程款也尚未付清。
            去年年底有一個施工隊下屬工人到公司要工資,要求由公司直接付款給他們,當時他們一共來了8個工人,說是公司不給打條子的話,他們就在公司不走了,當時為穩(wěn)定大局,公司給他們出具了一張欠條,但有一附加條件就是必須有他們包工頭的簽字,我們才付這筆錢,現他們工頭說不認這個條子,原因是他們與工頭之間的帳還沒有理清,所以工頭拒絕在欠條上簽字。
            答:應該說,你公司給工人打條的行為欠妥。因為你公司與施工隊是承包合同關系,結算包括著其工時費用的工程款只能是對工程隊,而不能直接對工程隊的工人。即,你們這一欠條,從法律上說是對工程隊的侵權行為。工程隊有權向法院請求撤銷。
            但現在的實際情況不是工程隊告你,而該隊的工人告你。那么,釜底抽薪的辦法就是建議工程隊起訴你公司,請求撤銷你公司給工人打的欠條。這條被法院撤銷后,工人告你公司的證據無效了,你公司就贏了。
            建設工程勞務合同糾紛篇十四
            答辯人因xxxx建設工程集團有限公司訴我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案號:(xxx)七民初字第20083號)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原告陳述不實,答辯人銷售給原告的產品不存在任何質量問題。
            1、答辯人銷售給原告龍桌系在答辯人展廳展品,系原告經辦人到展廳看過后現貨確認愿意購買才簽訂的《訂貨合同單》,龍椅系按原告的要求的款式按龍桌顏色配置訂做,不可能存在質量問題。且原告收到貨物后書面明確確認產品驗收合格,有驗收單為證,這充分說明答辯人銷售的產品沒有任何質量問題。
            2、答辯人沒有也不可能致電原告要求安裝人員到位后再驗貨。出現兩把椅子靠背、一把椅子座邊損壞問題系在運輸途中損壞,運費系由原告承擔,答辯人只是代辦托運手續(xù),且原告系在xxx年11月29日左右收到貨物,在xxx年12月7日才開拆發(fā)現損壞,因原告不及時驗貨、向托運公司提出異議,答辯人幫助原告聯系貨運公司時,貨運公司已拒絕承擔責任,答辯人在此過程中沒有任何過錯。
            二、原告的請求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1、如前所述,答辯人銷售給原告的產品沒有也不可能有質量問題,原告的主張沒有事實基礎,沒有法律依據:其一,三把椅子系輕微損壞,可以修復,退一萬步,即便不修復并不影響龍桌和其他13把椅子的使用,并不構成根本違約。其二,三把椅子的損壞系托運過程中造成,答辯人沒有任何過錯,沒有任何違約或侵權行為,答辯人也不可能預料訟爭事件的發(fā)生及給原告造成的影響,不應承擔任何違約責任或賠償責任,原告主張退貨和返還貨款及所謂的“延誤使用商品損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其三,原告在訟狀中稱用于公司開業(yè),并非生活使用,不具備消費者資格,不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2、三把椅子的損壞系托運過程中造成,答辯人沒有任何過錯,不應承擔違約責任。但本著專業(yè)、對客戶負責的態(tài)度,答辯人從訂立合同至售后服務的整個過程中一直承諾負責維修,事至如今,答辯人也仍愿意承擔維修責任。
            綜上所述,原告所述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法院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答辯人:xx市南海某某電動餐桌有限公司。
            特別授權代理人:王xx。
            xxx年4月27日。
            建設工程勞務合同糾紛篇十五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__、出生日期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__、出生日期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
            仲裁請求:
            2、請求被申請人承擔申請人為實現債權而支付的律師費;。
            3、請求被申請人承擔本案的仲裁費用。
            事實與理由:
            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借款人民幣__________萬元,并于同日向申請人出具了一張借條,上面載明被申請人向申請人借款人民幣__________萬元,并約定如因執(zhí)行本借款發(fā)生爭議,由泉州仲裁委員會石獅分會仲裁。經申請人多次催討,被申請人仍未歸還。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特向貴會提出仲裁申請。
            此致
            泉州仲裁委員會石獅分會。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建設工程勞務合同糾紛篇十六
            民事判決書。
            浦民二(商)初字第3999號。
            原告上海浦東xx貿易有限公司浴場,住所地上海市浦東新區(qū)xx路1557號。
            負責人李x清,經理。
            原告李x清,男,1965年9月6日生,漢族,戶籍地浙江省臺州市路橋區(qū)xx鎮(zhèn)xx村3區(qū)107號。
            原告吳x元,男,1965年9月4日生,漢族,戶籍地浙江省仙居縣xx鎮(zhèn)xx村田xx南26號。
            以上四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張x法,上海市xx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x,男,1961年,2月2日生,漢族,住上海市閔行區(qū)xx路5530弄110號304室。
            被告陳x華,女,1973年4月2日生,漢族,戶籍地浙江省麗水市xx區(qū)xx鄉(xiāng)xx村184號。
            以上兩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陳如浪,上海普若律師事務所律師。
            以上兩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陳如波,上海普若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上海浦東xx貿易有限公司浴場(簡稱xx浴場)、李x清、付x春、吳x元訴被告張x、陳x華企業(yè)承包經營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林曉君獨任審判,于2008年10月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四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張x法,被告張x、被告陳x華以及兩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陳如浪、陳如波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上海浦東xx貿易有限公司浴嘗李x清、付x春、吳x元訴稱,原告、被告雙方與2007年5月21日簽訂了《承包經營協議》一份,原告將經營的浴場給兩被告經營,經營期從2007年7月1日至該浴場房屋拆遷之日,年租金為人民幣280,000元(以下幣種同),協議簽訂時被告交付押金人民幣100,000元,租金三個月支付一次,每次提前15天支付,協議還對違約賠償進行了約定,合同簽訂后,原告將浴場及大量的設施交付被告,前期被告還能按照約定支付租金,但是自從2008年4月1日起被告沒有支付2008年4月至6月的承包費,原告多次催討,被告拒絕,直到2008年7月15日,被告避而不見,原告發(fā)現浴場設施多有損壞。故原告要求判令:
            1、解除原告、被告之間2007年5月21日簽訂的《承包經營協議》;。
            4、被告連帶支付水電費17,695.50元;。
            5、訴訟費由本案被告承擔。
            被告張x、被告陳x華辯稱,原告所稱不是事實,雙方于2008年7月11日就已經就解除合同達成一致,2008年4月至6月的款項以及裝修費用,雙方已經結算,原告還需退還7000元給被告,基于當時原告、被告之間已經協商解除《承包經營協議》,原告已經將原告的相關權利給現在的案外人戴x富經營,并且達成兩份股權轉讓協議。因為被告沒有和原告簽訂書面合同,原告企圖獲取不當利益來起訴被告。該合同協商一致解除是有原因的,浴場要額外收取被告營業(yè)執(zhí)照費用,故產生爭議,所以雙方就協商解除,最終達成協議,被告一直經營至6月底,5月27日之后原告付x春多次來看點,被告所述浴場內物品損壞也不是事實,原告曾經兩次清點浴場內的物品,我方沒有避而不見。同意以判決形式解除合同,即使要支付2008年4月至6月租金、6月分的`水電費,也已從10萬元押金中扣除,余下原告已經返還被告7,000元。
            原告提供了以下證據:
            證據1、承包經營協議,證明原、被告之間存在承包經營關系。
            證據2、物品移交清單,證明2005年5月21日原告將浴場內物品移交被告,由被告張x簽收。
            證據3、信件,證明2008年7月5日被告還沒有退還浴場,有協商的意愿,被告張x寫信要求原告寬限幾日協商拖欠的承包經營費和水電費。
            證據4、收款存根,證明2008年7月18日原告替被告繳納了水電費17,695.50元,浴場還是由被告經營的。
            二被告對原告提供的證據1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是不能證明被告有違約行為;對證據2的復印件真實性有異議,但是被告當時接手的物品已經還給了原告,不能反映全部的事實;對證據3真實性沒有異議,但是對關聯性有異議,這些證據是針對停水停電問題向輕紡市場交涉時形成的,與被告沒有直接關系,也無法反映被告有違約行為;對證據4的真實性、合法性有異議,7月11日已經解除合同,原、被告雙方就解除合同協議后續(xù)事宜是由原告負責解決,是否真的交了水電費,被告不清楚,且不是正式的發(fā)票,只是輕紡市場敲章的復印件。
            兩被告提供了以下證據:
            證據1、2008年7月11日收據存根,證明原、被告之間已經協議解除承包經營協議而將款項退還被告,部分設施返還被告,如果不解除合同,不存在原告方支付被告費用,上面有付x春和被告簽名。
            證據2、2008年7月11日xx浴場轉讓協議,證明基于承包協議解除,原告與案外人戴年富于2008年7月11日簽署的xx浴場轉讓協議,時間一致。原告將浴場轉給案外人經營,2008年6月12日起抄就是水電費,見證人是三原告?zhèn)€人。
            證據3、股份轉讓協議,證明基于原告被告一致解除承包經營合同,合同的案外人與原告簽訂股份轉讓協議,租金起算時間為2008年6月20日。
            證據4、2008年9月17日的案外人戴x富的說明,證明原告訴訟后案外人戴x富向被告承諾到場解決爭議。
            證據5、協議書及收據,證明原告被告協議解除合同承包經營協議,致使原告與案外人上海xx實業(yè)有限公司之間的租賃熱水器協議也解除。
            證據6、被告申請證人王x福、林x江出庭,證明原告、被告解除合同時,被告對熱水器租賃也解除了協議,證人與戴x富、原告三個自然人協商過這件事。
            原告方對證據1上的簽名無法確認,原告不叫付春,雙方從來沒有達成協議;對證據2,是復印件,對浴場轉手經營的事實確認,但是與本案無關,我們主張的是轉讓之前的租金;對證據3,與本案無關,原告有權收取轉讓之前的租金;對證據4,原告認為不能證明原告、被告雙方曾經達成了協議,被告張x與原告xx貿易公司的協議沒有xx公司的公章;對證據5,與本案無關;對證人出庭證明的事實,原告認為證人與被告有利害關系,對證言的真實性、關聯性不予認可,也不能證明達成了解除承包協議的意向,也不能證明是否達成協議。
            根據原告和被告提供的證據及庭審筆錄,本院確認如下法律事實:四原告和兩被告于2007年5月21日簽訂了《承包經營協議》一份,原告方將浴場交給兩被告經營,經營期從2007年7月1日至該浴場房屋拆遷之日,年租金為人民幣280,000元,協議簽訂時被告交付押金人民幣100,000元,租金三個月支付一次,每次提前15天支付,協議還對違約賠償進行了約定,合同簽訂后,原告將浴場及大量的設施交付被告,被告按照約定支付租金,但是從2008年5月份雙方產生了爭議,并協商解除合同。同年6月12日,李x清將其xx浴場股份總額三分之一轉給戴x富,轉讓款19萬元。7月11日,吳x元、付x春與戴x富簽訂xx浴場轉讓協議,兩原告將xx浴場股份以40萬元轉讓給戴x富。同日“付春”向兩被告出具了欠條,內容為“今欠張x人民幣7000元整作為對張x對xx浴場廣告監(jiān)控等的補償款。待張x將樓頂電爐拆除及一臺電腦拿回來浴場后,一次性付清7000元整,以上事情爭取在3-5天內完成,特此雙方證明”。簽字人為“付春”和兩被告,張x并寫明“錢已拿到”。被告自2008年4月起未支付租金,xx浴場6月的水電費為17,695.5元,而被告在簽訂承包經營協議時付給原告10萬元的押金。
            本院認為,四原告與兩被告的《承包經營協議》依法成立,應予確認。本案的質疑焦點是雙方是否在2008年7月已協商解除承包經營協議并且結算完畢,原告是否有權主張訴訟請求的款項。被告提供的證據足以證明至2008年7月11日原告方已經將xx浴場股份轉讓給他人,而同時與兩被告進行了結算。盡管被告因客觀原因只能提供證據的復印件,但所有證據能夠相互印證,可以作為本案認定事實的依據,且原告方不否定其股份轉讓的事實,也間接證明了原告與被告結束經營關系的事實?,F原告要求解除協議,被告也表示同意,本院對此予以確認。被告辯稱,即使不認可欠條的結算結果,被告在原告方處的10萬元押金,也足以支付原告的租金和水電費,本院認為被告的辯解具有事實和理由,原告方不能證明被告存在違約的事實,故對原告方要求兩被告支付租金、違約金、水電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據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二、對原告上海浦東xx貿易有限公司浴嘗原告李x清、原告付x春、原告吳x元的其他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費2728元(原告已預付),減半收取1,364元,由原告上海浦東xx貿易有限公司浴嘗原告李x清、原告付x春、原告吳x元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林曉君。
            二00八年十二月一日。
            書記員沙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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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設工程勞務合同糾紛篇十七
            被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公司(要求寫全稱,不可錯一字)。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市**區(qū)__________路__________號。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系被申請人董事長(廠長,經理等)。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
            仲裁請求:_________________。
            1、請求裁決撤銷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的解除勞動合同決定;。
            2、請求裁決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_____________年_____月至_____________年_____月的工資_____________元。
            事實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建設工程勞務合同糾紛篇十八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朱某,女,漢族,年月日出生。
            身份證號碼:
            地址:
            聯系電話: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朱某勞動合同糾紛一案,上海市某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作出(xxxx)某民一(民)初字第8392號民事判決書,現上訴人不服,特向貴院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二、本案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事實和理由:
            原審法院關于被上訴人銷售提成判決所認定的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因而做出了錯誤的判決,現闡述如下:
            一、被上訴人并未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已就“黃某”候選人提供全部服務,相反,從黃某與上訴人其他員工的往來郵件中可以看出,上訴人提供了相應跟進服務;黃某入職時,被上訴人已經離職,從時間上也完全證明與被上訴人無關,故原審法院認定9萬元銷售款系被上訴人所得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原審法院認定“本案中,xxxx年1月至xxxx年7月期間的業(yè)務銷售提成,原告(被上訴人)提交提成辦法、銀行對賬清單等相關證據予以佐證,被告(上訴人)對xxxx年1月至7月銷售18萬元認可,但表示,xxxx年7月離職時,尚余9萬元銷售款未到賬,而后系其他團隊跟進完成,該銷售款項提成與原告無關。因被告未有舉證證明在原告離職后該銷售款的收款系由他人處理或跟進完成的事實依據,故該銷售款項仍應計算在原告在職期間的銷售內。”
            從中不難看出,原審法院認定:上訴人應該向被上訴人發(fā)放xxxx年1月至xxxx年7月期間銷售提成,且9萬元銷售款也屬計算之列。該認定沒有任何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具體理由如下:
            其一,《最高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規(guī)則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北景钢?,被上訴人聲稱對“黃某”候選人舉薦所得款項9萬元系其銷售額,該說法沒有任何證據予以證明。
            首先,從被上訴人所提供的其他候選人證據材料可以看出,每個候選人證據材料中都包含一份推薦書,一份推薦證明的郵件,但惟獨針對“黃某”候選人,被上訴人卻沒有提供相應推薦證明的郵件。很顯然,被上訴人并未就已對“黃某”候選人提供全部服務提供相應證據予以證明,故應當承擔相應不利后果。
            其次,上訴人向每個候選人提供的是一項系列服務,須時時跟進,并非打個電話,發(fā)個推薦信就能夠結束的。相應候選人入職前,上訴人須派員工對候選人進行培訓,包括面試技巧、禮儀等項目培訓,即使候選人已經入職,也不代表上訴人處的跟進工作已經結束,如果候選人在試用期內離職,上訴人也得如數向客戶退還相應銷售款項。本案中,“黃某”候選人xxxx年8月份入職時,被上訴人已經離職,因此,從時間上完全可以證明被上訴人不可能后續(xù)跟進。相反,從“黃某”和上訴人處工作人員的往來郵件則完全證明,上訴人一直就該項目提供了相應跟進服務,因此,該9萬元銷售款完全與被上訴人無關。
            其二,被上訴人所提供“xxxx年度個人目標”中明確約定“一、xxxx年度目標回款額及提獎比例(計算周期:xxxx-1到xxxx-12,共計12個月);二、績效考評標準3.所有獎勵發(fā)放僅限在職顧問?!贬槍υ摷s定,一方面,被上訴人根本不屬于應予發(fā)放銷售提成人員,另一方面,其要求發(fā)放銷售提成也完全不符合計算周期的約定,具體闡述如下:
            首先,上訴人已經按勞動合同約定向被上訴人足額支付相應勞動報酬,不存在任何拖欠,對銷售提成是否發(fā)放,完全有自主決定權。
            其次,被上訴人因嚴重違反公司的規(guī)章制度,給上訴人造成嚴重損害,上訴人據此合法解除了雙方勞動合同,也得到原審法院的確認,這樣,被上訴人因嚴重失職而離職,其根本不是在職人員,當然無權要求發(fā)放相應銷售提成。
            最后,既然雙方約定的銷售提成計算周期為xxxx-1到xxxx-12,共計12個月,被上訴人卻要求按照xxxx-1到xxxx-7,共計7個月的周期來計算銷售提成,這種計算方式顯然沒有任何事實依據。
            二、被上訴人所得回款額僅為148320元,即使算上“梁某”項目31680元、“黃某”項目9萬元銷售款,其回款額也僅為27萬元,至多達到提獎比例10%的條件,原審法院卻以12%的標準計算被上訴人銷售提成,同時,也未完全扣除上訴人已向被上訴人支付的銷售提成2432元,該判決沒有任何事實依據。
            原審法院認定并判決“現原告要求按20%比率主張銷售提成缺乏事實,本院依據雙方約定個人目標銷售提成辦法的12%提成比率由被告支付原告xxxx年1月至xxxx年7月期間銷售提成……判決如下:一、被告(上訴人)一次性支付原告(被上訴人)朱某xxxx年1月至xxxx年7月銷售提成21888元?!痹撜J定與判決標準完全錯誤,具體理由如下:
            其一,被上訴人所提供“xxxx年度個人目標”約定提獎比例12%的條件是:實際回款額應是28.8萬元。就本案而言,被上訴人所得回款額僅為148320元,即使算上“梁某”項目31680元、“黃某”項目9萬元銷售款,其回款額也僅為27萬元,并未達到回款額28.8萬元,提獎比例12%的條件,因此,被上訴人的銷售提成最多按10%的比率計算。
            其二,被上訴人已經取得相應提成工資2432元,應當予以全部扣減,但原審法院在計算其提成工資時,僅扣減432元,顯然也損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被上訴人并未提供其已完全履行舉薦“黃某”候選人全部義務的相應證據,應承擔相應不利法律后果;其嚴重違規(guī)離職,并非在職員工,無權要求發(fā)放相應銷售提成,原審法院認定9萬元銷售款應計算在被上訴人銷售內完全錯誤,以12%的標準計算被上訴人銷售提成更沒有任何事實依據。
            在此,上訴人懇請二審法院依法改判,并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以切實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上海市某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某公司。
            xxxx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