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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運輸保險合同糾紛范文(20篇)

        字號:

            合同中包含了交易雙方的信息、交易內容、交付方式等重要內容。要寫一份完美的合同,首先需要明確雙方的意圖和目的。合同的簽署和執(zhí)行過程需要遵守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合同約定。
            運輸保險合同糾紛篇一
            訴訟請求:
            2、訴訟費__________元由李某承擔。
            事實與理由:
            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李某因經(jīng)營資金緊張向楊某借款__________元用于周轉,寫下借條并約定_____個月后一次還清欠款,利息按照銀行利息支付。到期后,李某以沒錢為由拒絕歸還。故原告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依法訴訟,請求貴院依法判決。
            此致
            某市某區(qū)人民法院
            起訴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運輸保險合同糾紛篇二
            從90年代后期開始,我國保險業(yè)推出一種名為保證保險的新險種。例如機動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由于保證保險本身的特殊性,導致人民法院審理保證保險合同糾紛案件在法律適用上發(fā)生分歧。本文的目的是為人民法院審理這類案件提供參考意見。
            一、什么是保證保險?
            保險法第十條規(guī)定:“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北WC保險合同的投保人,是借款合同的債務人,亦即從銀行借款用于購買機動車的買車人。
            保險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可以為被保險人?!卑凑者@一規(guī)定,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是不同的人。保證保險合同的投保人與被保險人就是不同的人,投保人是借款合同的債務人;被保險人是借款合同的債權人。
            (三)保證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
            保險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保險標的是指作為保險對象的財產及其有關利益或者人的壽命和身體?!北WC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是借款合同債務的履行。
            (四)保證保險合同的保險利益。
            保險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
            我們看到,在保證保險合同中,保險標的是借款合同債務的履行,而此債務的履行對借款合同的債權人有利,對借款合同的債務人不利。可見,在現(xiàn)實中的保證保險合同中,投保人自己對于保險標的并不具有保險利益,與保險法第十二條關于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的規(guī)定,顯然不合。
            (五)保證保險合同的保險事故。
            保險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保證保險合同的保險事故,是借款合同債務的不履行,即債務人違約。
            按照保險法原理,保險事故必須是客觀的、不確定的、偶然發(fā)生的危險,換言之保險事故之是否發(fā)生應不受保險合同當事人主觀方面的影響。但保證保險合同的保險事故,是投保人自己不履行債務的行為,此保險事故之是否發(fā)生,取決于投保人自己的主觀意愿。如果投保人履行債務,保險事故就不發(fā)生;反之,投保人不履行債務,保險事故就發(fā)生。而投保人不履行債務,除遭遇死亡、喪失勞動能力、陷于破產等特殊情形外,均屬于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債務??梢姳WC保險合同的保險事故,與保險法原理不合。
            (六)小結。
            因為保險人所承保的保險事故,是投保人不履行債務,而該保險事故之是否發(fā)生,主要是由投保人主觀方面決定的,不符合關于保險事故必須是客觀的不確定事故的保險法原理。因此,我們可以斷言,現(xiàn)今所謂保證保險合同,不是真正意義上的保險合同。又由于保證保險的保險事故之是否發(fā)生,實際上是由投保人主觀方面決定的,因此保證保險本身就包含著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債務,造成保險事故發(fā)生的可能性。換言之,保證保險本身包含保險詐騙的危險。
            二、保證保險與信用保險。
            在保險實務中,與保證保險類似的是信用保險,二者容易混淆。保證保險和信用保險,均以債務履行為保險標的,均以債務人屆期不履行債務為保險事故,差別僅在于投保人不同。在保證保險,投保人是借款合同的債務人;在信用保險,投保人是借款合同的債權人。
            在信用保險,投保人(債權人)對于保險標的(債務履行)具有保險利益,且保險事故(債務不履行)之是否發(fā)生,不受投保人(債權人)的影響,屬于客觀存在的不確定風險。實質上是,借款合同的債權人以支付保險費為代價,將債務不履行的風險轉嫁給保險人。因此,信用保險,完全符合保險法關于保險標的、保險事故和保險利益的規(guī)定,屬于真正的保險合同。
            在保證保險,投保人(債務人)對于保險標的(債務履行)不具有保險利益,且保險事故(債務不履行)之是否發(fā)生,實際上取決于投保人(債務人)的主觀意愿,不符合保險事故必須是客觀的不確定風險的基本原理。保證保險不符合保險法關于保險標的、保險事故和保險利益的規(guī)定,不是本來意義上的保險合同。
            我們已經(jīng)看到,所謂保證保險,與保險法原理和現(xiàn)行保險法的規(guī)定多有不合,因此所謂保證保險并不是本來意義上的保險。當事人訂立保證保險合同,是借用保險合同的形式,實現(xiàn)擔保債務履行的目的。換言之,所謂保證保險合同,形式和實質是不一致的,是采取保險形式的一種擔保手段。這一判斷與中國保監(jiān)會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認識是一致的。
            8月30日,中國保監(jiān)會在《關于保證保險合同糾紛案的復函》(保監(jiān)法[]第16號)中指出:“保證保險是財產保險的一種,是保險人提供擔保的一種形式”。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國工商銀行郴州市蘇仙區(qū)支行與中保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湖南省郴州市蘇仙區(qū)支公司保證保險合同糾紛一案的請示報告的復函》(1999經(jīng)監(jiān)字第266號)中指出:“保證保險雖是保險人開辦的一個險種,其實質是保險人對債權的一種擔保行為”。
            正確認定保證保險合同的性質,對于人民法院審理保證保險合同糾紛案件具有重要意義。既然保證保險采用保險合同的形式,屬于“財產保險的一種”,則人民法院審理保證保險合同糾紛案件就應當適用保險法的規(guī)定;既然保證保險的實質是“保險人對債權的一種擔保行為”,則人民法院審理保證保險合同糾紛案件也應當適用擔保法關于人的擔保(保證合同)的規(guī)定。
            根據(jù)保證保險合同的形式與實質的關系,人民法院審理保證保險合同糾紛案件,應遵循以下法律適用原則:
            (一)對于保險法和擔保法均有規(guī)定的事項,應當優(yōu)先適用保險法的規(guī)定;。
            (三)對于保險法未有規(guī)定的事項,應當適用擔保法的規(guī)定。
            四、法律適用的具體問題。
            (一)保險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當事人訂立保證保險合同,是借用保險合同的形式,達成擔保借款合同債務履行的目的,投保人(債務人)對于保險標的(債務履行)不具有保險利益,正是保證保險合同的本質和目的所決定的。因此,人民法院審理保證保險合同糾紛案件,不能適用保險法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換言之,人民法院不得支持被告(保險人)以違反保險法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為由請求確認保證保險合同無效的主張。
            (二)保險法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保證保險合同并不是本來意義的保險,而是采用保險合同的形式達成擔保債務履行的目的,保險人所承保的不是不確定的客觀風險。除投保人(債務人)遭遇死亡、喪失勞動能力、陷于破產等客觀原因外,保險事故之發(fā)生(不履行債務),均屬于“投保人”(債務人)故意為之,均可構成投保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如根據(jù)保險法第二十八的規(guī)定,免除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勢必造成保證保險合同的目的落空,違背保證保險合同的本質和目的。因此,人民法院審理保證保險合同糾紛案件,不得適用保險法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換言之,人民法院不得支持被告(保險人)以違反保險法第二十八條為由請求免于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主張。
            (三)保險法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嗬??!北緱l能否作為承擔了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人向債務人追償?shù)姆筛鶕?jù)?因為債務人即是投保人,屬于保證保險合同的當事人,不是保證保險合同當事人之外的“第三人者”,不符合保險法第四十五條關于保險代位權的規(guī)定。因此,人民法院不能以本條作為認可承擔了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人向債務人追償?shù)姆筛鶕?jù),而應當以擔保法關于保證人代位權的規(guī)定作為根據(jù)。亦即擔保法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睋Q言之,承擔了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人向債務人追償,其法律依據(jù)不是保險法上的保險人代位權,而是擔保法上的保證人代位權。
            (四)擔保法第五條規(guī)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jù)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BR>    保證保險合同是用來保證借款合同債務的履行的`擔保手段,因此借款合同是保證保險合同的基礎關系。作為基礎關系的借款合同被認定無效時,導致保證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消滅,因此保證保險合同亦應無效;但保證保險合同被認定無效時,作為其基礎關系的借款合同并不因而無效。此與保證合同與基礎合同的關系是一致的。因此,人民法院審理保證保險合同糾紛案件,于保險人證明投保人構成保險欺詐(騙保騙貸)的情形,應當適用擔保法第五條的規(guī)定認定保證保險合同無效,并根據(jù)保險人過錯程度判決保險人對于原告(被保險人)所受損失承擔相應的責任。
            這里介紹東莞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平安保險東莞支公司與建行東莞市篁村支行、陳國彭保證保險合同糾紛上訴案審理報告》:
            “由于該保證保險合同實際上是以保險合同形式表現(xiàn)出來的擔保合同,具有擔保合同的功能,根據(jù)擔保法有關規(guī)定,主合同無效導致?lián):贤瑹o效的,擔保人無過錯的,不承擔責任;擔保人存在過錯的,應承擔過錯賠償責任。而導致本案所涉合同無效的根本原因在于陳國彭的欺詐行為,但保險公司在陳國彭提供一系列虛假購車文件進行投保的情況下,沒有履行嚴格審查義務,最終與陳國彭簽訂了保險合同并收取了保費,故此保險公司在簽訂保證保險合同過程中也存在一定的過錯,應當對本案借款損失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的規(guī)定,認定上訴人保險公司應對陳國彭不能清償?shù)陌干鎮(zhèn)鶆粘袚?/3的賠償責任?!蔽艺J為,這一法律適用和責任認定是正確的。
            (五)擔保法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比嗣穹ㄔ簩徖肀WC保險合同糾紛案件,如果對于保險標的另有抵押擔保,則應當適用擔保法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先執(zhí)行抵押擔保,保險人僅對于執(zhí)行抵押擔保未能清償?shù)膫鶆粘袚o付保險金責任。被保險人(債權人)放棄抵押擔保的,保險人在被保險人(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給付保險金責任。
            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并可以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贝送侗H说摹叭鐚嵏嬷标P系保險人的重大利益。按照本條第二、三、四款的規(guī)定,如投保人的“告知”不實,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并拒絕承擔保險賠付的責任。因此,根據(jù)本條的規(guī)定,應當認為保險人對投保人的“告知”內容負有主動審查義務。
            銀行在發(fā)放貸款時要求借款人向指定的保險公司投保保證保險,并以保證保險合同的簽訂作為借款合同的生效條件,目的是讓保險人承擔借款人不能還款的風險??梢娿y行之所以簽訂借款合同,是信賴保險人對借款人資信的審查及在借款人不能還款時保險人將代其承擔還款責任。因此,被保險人在訂立借款合同時對借款人(投保人)的資信情況是否審查,與保證保險合同無關。人民法院審理保證保險合同糾紛案件,不得支持保險人以被保險人對借款人(投保人)未進行資信審查或審查不嚴為由要求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主張。
            運輸保險合同糾紛篇三
            人身保險合同是以人的壽命或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當被保險金發(fā)生死亡、傷殘、疾病或生存到約定的年齡、期限時間保險人根據(jù)約定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協(xié)議。那么對于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代理詞你了解多少呢?以下是本站小編整理的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代理詞,歡迎參考閱讀。
            一、訴訟請求:
            2、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二、事實及理由如下:
            20xx年1月13日,原告為其所有的滬號小型轎車向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購買了保險,雙方協(xié)商確定按照新車購置價176萬元,購買了包括機動車損失保險、不計免賠特約條款等在內的保險。保險期限自20xx年1月14日零時起至20xx年1月13日二十四時止。
            20xx年2月20日15時許,原告駕駛被保險車輛沿沛縣龍河公路由北向南行駛至安國七堡村附近時,因躲避行人與路邊樹木發(fā)生碰撞后駛入路邊河中,造成全車損壞。交警和保險公司均派人到現(xiàn)場查勘,并對事故予以確認。
            20xx年3月12日原被告雙方簽訂了車輛損失確認單,被保險車輛被認定為全損,定損金額為830720元,殘值作價金額為10萬元;后殘值于20xx年3月18日由被告拍賣,所得10萬元由原告取得。另外事故發(fā)生時原告先行墊付了施救費2200元,應由被告支付。綜上,被告應在20xx年3月22日前向原告支付車輛損失賠償款共計732920元。然而被告至今尚未履行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義務,請求法院依法判決,維護我方合法權益。
            法庭調查,原告舉證
            證據(jù)一:保險單
            1證明原告向被告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和不計免賠率險。
            2證明原被告雙方協(xié)商確定新車購置價為176萬,并以此確定了保險金額。 3證明保險車輛的初次登記時間為20xx年10月17日,即被保險車輛的新車購置時間。
            4證明保險期間為自20xx年1月14日零時起至20xx年1月13日二十四時止。
            證據(jù)二:車損險保險
            合同范本
            1根據(jù)第四條約定,原告駕駛保險車輛因墜落導致車輛損失的,保險公司應承擔保險責任。
            2根據(jù)第十條約定,保險金額由原被告雙方根據(jù)投保時被保險車輛的新車購置價確定為176萬元。
            3根據(jù)第二十四條約定,被保險車輛發(fā)生事故后,經(jīng)被告檢驗,認定車輛全損,并確定損失金額為830720元。
            4根據(jù)第二十五條約定,被保險車輛遭受損失后的殘值部分已有被告拍賣處理,拍賣所得10萬元由原告取得。
            5根據(jù)二十七條約定,被保險車輛的折舊金額為:1760000*0.6%*88=929280元;保險事故發(fā)生時被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為830720元,與被告定損金額一致。
            證明被保險車輛發(fā)生事故的真實性以及事故的時間、地點、過程。
            證據(jù)四: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保險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 證明被告對被保險車輛認定為全損,并確定損失金額為830720元。
            證據(jù)五:機動車轉讓協(xié)議
            證明被保險車輛殘值部分已經(jīng)處理完畢。
            證據(jù)六:施救費發(fā)票
            證明施救被保險車輛時原告支付2200元施救費。
            被告答辯情形:
            注:法庭辯論主體思路為被告是否有充分的理由和證據(jù)證明保險單、保險合同條款和定損合同無效,否則應認定保險合同真實有效,雙方應予以履行;是否能證明事故不屬實;是否能證明事故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
            情形一:投保人投保時未如實告知投保車輛的二手車交易價格,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投保人存在欺詐,要求撤銷已經(jīng)簽訂的定損合同。
            法律依據(jù):《保險法》第十六條: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guī)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我方辯論:1保單上明確載明投保車輛的初次登記日期為“20xx年10月17日”,因此被告在保險合同簽訂時就應當知道投保車輛系二手車,但未詢問二手車的交易價格,我方無告知義務,更不存在欺詐。
            2投保車輛的交易價格與保險合同無關,不影響保險合同的效力。車損險合同是按照保險事故發(fā)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確定保險價值的不定值合同,而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與其交易價格無必然聯(lián)系,即使是通過無償贈與的形式獲得保險標的的所有權,也不影響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
            情形二:保險金額超過保險價值,超過部分無效。保單上的保險金額為176萬元,而投保車輛的實際價值即其購買價格為26萬元,因此保險金額遠遠高出保險價值,超過部分無效,只同意在26萬的保險金額范圍內理賠。
            法律依據(jù):《保險法》第五十五條: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并在合同中載明的,保險標的發(fā)生損失時,以約定的保險價值為賠償計算標準。
            投保人和保險人未約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的,保險標的發(fā)生損失時,以保險事故發(fā)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為賠償計算標準。
            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部分無效,保險人應當退還相應的保險費。
            我方辯論:對方主張以投保車輛的購入價格作為保險價值,既無合同約定也無法律依據(jù)。實際上在投保時當事人是以新車購置價來確定保險金額的,即雙方協(xié)商確定新車購置價為176萬元,并以此確定車輛損失保險的保險金額也為176萬元。這樣的確定方式符合保險條款第10條的規(guī)定,應當成為賠償處理的依據(jù)。
            情形三:對交通事故的真實性不予認可。在保險公司對事故現(xiàn)場進行勘察時,原告身上并無水跡,與原告所稱車輛在其駕駛下入水的情形不符,因此本次交通事故的真實性存在疑點。
            我方辯論:因為事發(fā)時為冬季,原告在駕車落水后涉水上岸衣服已經(jīng)濕透,冰冷難耐遂去附近的集市購買新衣?lián)Q上,因此身上才會沒有水跡。
            對于此次交通事故有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被告無確切證據(jù)的應以此為準。
            情形四:保險車輛損失不在保險責任范圍內。保險車輛是在撞擊后駛入河中導致車輛損失的,根本損失原因是落水。而落水并不在保險合同第五條保險責任的范圍內,因此不予理賠。
            合同依據(jù):《保險合同》第四條: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一) 碰撞、傾覆、墜落;
            (二) 火災、爆炸、自燃;
            (三) 外界物體墜落、倒塌;
            (四) 暴風、龍卷風;
            (五) 雷擊、雹災、暴雨、洪水、海嘯;
            (六) 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共
            2
            頁,當前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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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運輸保險合同糾紛篇四
            案情
            原、被告于20xx年2月23日口頭商定:由被告承運海南產之蔬菜(油豆角)3500公斤;終點站為黑龍江省大慶市讓湖路車站。商定的當天原告將3500公斤蔬菜交給被告承運,還交了7741元給被告之經(jīng)辦人李某。被告的經(jīng)辦人李某收到該款后出示收款收據(jù),被告也按約定將3500公斤蔬菜(油豆角)運往大慶。20xx年3月8日該批蔬菜到達終點站時,經(jīng)哈爾濱市齊齊哈爾分局讓湖路車站檢查發(fā)現(xiàn)集裝箱后面調溫室無門鎖,可自由開啟,調溫室內溫度控制箱箱門開啟,冷板溫度顯示表和箱內溫度顯示表失靈,調溫機不工作;3月9日交付時開啟箱內見綠水流出,竹筐裝豆角96箱,全部腐爛變黑。油豆角當時在大慶市的價格為每公斤10—12元。
            20xx年4月21日,原告以冷藏商運公司為被告,向??谑心撤ㄔ禾崞鹪V訟,稱:20xx年2月23日,我要求被告用保溫冷藏箱發(fā)運海南產蔬菜(油豆角)3500公斤。我依照約定向被告交納310噸冷藏箱租費1500元、車費1800元、冷藏費400元、鐵路運輸費4041元,共計人民幣7741元,而且于當日將所運蔬菜交給被告指定的冷藏倉庫。后經(jīng)鐵路部門檢驗發(fā)現(xiàn)所運蔬菜全部腐爛。由于被告的過失,沒有盡到謹慎運輸之責,致使冷藏箱后面溫室內溫度控制箱箱門開啟,冷板溫度顯示表和箱內顯示表失靈,調溫工作機不工作,造成我的經(jīng)濟損失498099.2元(包括運費7741元在內),現(xiàn)訴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賠償損失421582元及退回運費7741元,并負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冷藏商運公司辯稱:我司與原告系委托代理關系,是原告將貨物交給我公司委托鐵路部門運輸?shù)?,原告的貨物損失與我公司無關,系鐵路運輸部門的責任,要求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起訴。
            審判
            ??谑心撤ㄔ簩徖碚J為:
            20xx年2月23日的運輸蔬菜合同系原、被告雙方在協(xié)商一致,意思表示真實的基礎上訂立的,且被告有“冷藏集裝箱及多類集裝箱的鐵道營運、銷售租賃服務”的經(jīng)營范圍,內容沒有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該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約定將所運的蔬菜及租箱費、車費、預冷藏費共計7741元交給被告的經(jīng)辦人李某。李某的經(jīng)營活動應由被告承擔民事責任。
            被告在承運原告托運的蔬菜的過程中,造成蔬菜腐爛,被告應對承運的蔬菜腐爛承擔賠償責任。
            20xx年3月13日,由大慶市物價局價格管理科及大慶市農副產品批發(fā)市場工商所開具的證明證實,油豆角的市價為每公斤10—12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貨物的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的市場價格計算”之規(guī)定,原告3500公斤油豆角,被告應承擔賠償損失420xx元。
            原告訴請要求被告賠償損失420xx元,應予支持。原告要求退還運費7741元沒有法律依據(j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條、第三百一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被告冷藏商運公司賠償原告經(jīng)濟損失420xx元人民幣。
            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
            評析
            在日常的社會經(jīng)濟活動中,合同的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行為屢見不鮮。本案是一起關于貨物運輸合同的糾紛。
            一、當事人之間的合同法律關系的發(fā)生,首先要求在當事人之間成立一個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同。本案中,被告認為雙方只存在一種委托代理關系。“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點運輸?shù)郊s定地點,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被告有”冷藏集裝箱及多類集裝箱的鐵道營運、銷售租賃服務“的經(jīng)營范圍,原告也在合同訂立后履行了自己的義務,雙方形成的是一種運輸合同關系。
            二、企業(yè)法人和其他民事主體一樣,在其未履行民事義務時,必須承擔相當?shù)拿袷仑熑?。企業(yè)法人的民事責任一般都是在經(jīng)營過程中產生的,這種經(jīng)營活動又是通過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進行的,因此,企業(yè)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以法人名義從事的經(jīng)營活動,企業(yè)法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三、運輸作業(yè)是風險作業(yè),同時在運輸過程中損害的發(fā)生原因也是極其復雜的,法律在強調對托運人或者收貨人利益保護的同時,也必須對承運人的利益作適當?shù)谋Wo。《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條規(guī)定:“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應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承運人要免除賠償責任的,就應當負舉證責任。本案中作為承運方的冷藏商運公司,在承運蔬菜的過程中,沒有盡到妥善保管的義務,致使蔬菜腐爛變質,在承運方不能證明有免責事由存在的情況下,應當賠償托運方的損失。
            四、本案中關于貨物賠償額的計算,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規(guī)定,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其目的在于使托運人或者收貨人獲得如貨物安全及時到達并按合同交付時所獲得的預期利益,有利于保護托運人或者收貨人的利益。
            運輸保險合同糾紛篇五
            女主持人:勁舞福門開
            女:新年到,值此佳節(jié)之際,祝大家一帆風順
            男:兩全其美
            女:三羊
            男:四季平安:
            女:五福臨門
            男:六六大順
            女:七星高照;
            合:八方來財
            男 :尊敬的各位領導
            女 :尊敬的各位來賓
            男 :親愛的同事們
            女 :親愛的朋友們
            合:大家下午好!
            掌聲
            男 :北風擋不住春天的腳步,20xx已向我們揮手告別;
            女 :冰雪封不住青春的熱情,20xx已隨春潮滾滾而來!
            男 :今天我們齊聚一堂,讓我們共同揭開20xx年華麗的篇章
            女 :今天我們齊聚一堂,再次領略xx公司人的風采
            男 : 今天我們齊聚一堂,感謝大家一年來的辛苦付出及對xx公司鼎立的支持;
            女 :今天我們齊聚一堂,歡渡這個開心、輕松、美好的時刻;
            女 :本次聯(lián)歡會由xx公司攜手共歡,在這激動人心的盛會,請允許我們代表大家向到場的領導與來賓表示熱烈的歡迎!
            并向所有領導及到場的嘉賓表示誠摯的感謝
            男 :歡迎你們!今天我們再次有幸邀請到到場,歡迎。
            掌聲
            合 :"年會主題"xx公司集團20xx年聯(lián)歡會現(xiàn)在開始
            音樂 怒放的生命 、
            提醒: 配樂詩朗誦:《xx公司頌》
            其他5位主持人下場,臺上留2人。
            男 :在這個激動人心的時刻,我想獻給xx公司一副對聯(lián)
            女 :哦,這么有詩意,快說來聽聽
            男 :聽著哈,上聯(lián):,
            下聯(lián):
            橫批:xx公司之年
            女 :有才啊,但是橫批有什么講究呢?
            男 :你想啊,20xx,加在一起,是不是就是9啊,那就是我們啊。
            女 :你真行,有才!
            女 :好一首頌歌,道出了多少xx公司人的心聲
            男 :展望明天,xx公司集團即將策馬揚鞭,馳騁疆場!
            女 :沒有什么能阻擋,沒有什么能動搖,我們始終斗志昂揚!
            男 :親愛的朋友們,讓我們先把掌聲,獻給我們自己--"路漫漫兮、其修遠矣",我們有信心、憑著一腔熱血,繼續(xù)奮戰(zhàn)到底!(掌聲)
            女 :再把掌聲,獻給我們的朋友(示意主桌客人)--因為你們的支持,才有我們源源不竭的動力!(掌聲)
            男 :感謝 總的新年寄語,讓我們再次把掌聲送給我們的領路人 總。
            女 :回首來路,我們依稀看到與 總并肩作戰(zhàn)的xx公司人的身影,今天在這個特殊的日子, 總為了感謝那些與集團一路走來的前輩們,再次設置公司5年、10年貢獻獎:今年得獎的同事是:
            公布名單--
            女 :親愛的朋友們在這美好的日子里,讓我們唱起來,舞起來,樂起來
            音樂 《火火的姑娘》
            男 :這歌唱得太帶勁兒了,舞蹈也火辣
            女 :那就讓我們在這勁兒頭上開啟我們年會的第一次頒獎,六六大順六等獎
            男 :有請抽獎嘉賓,抽獎規(guī)則是:
            女 :祝賀中獎的同事,精彩還在繼續(xù)
            男 : 下面讓我們一起來欣賞一下具有異國特色的舞蹈--肚皮舞
            音樂 肚皮舞
            女 :這舞蹈太給力了,誒?我搭檔呢,誰看見我搭檔了?(音樂起)
            音樂《你是我的眼》
            女 :搭檔,你真是深藏不漏啊,這音樂功底,佩服!
            男 :過獎過獎,主要是今天這個氣氛太好了,我一時激動,也情不自禁的露一手
            女 :嗯,聽說我們下面這個節(jié)目啊正在征選相親節(jié)目男嘉賓,就你這才藝,肯定能上
            男 :哦?那我們快去相親節(jié)目現(xiàn)場看看,有請物流部庫房-小品《相親進行曲》
            男 :趁著相親這熱鬧勁兒,趕緊讓我們把年會的五福臨門五等獎抽了
            女 :有請抽獎嘉賓:
            男 :恭喜中獎的同事
            女 :還沒有中獎的同事先別著急,大獎還在后面呢,讓我們先來欣賞一段節(jié)目,讓大獎在飛一會兒!
            男 :有請美女組合《紅日》
            音樂《紅日》
            男 :歡慶年會喜氣濃
            女 :我們公司樂融融
            男 :今天舉行大聯(lián)歡
            女 :隆重
            男 :下面請欣賞《三句半》
            《三句半》
            男 :感謝咱們同事
            總講話
            四等獎
            女 :感謝 總的新年寄語
            男 :讓我們在 總的寄語種開啟今天年會四季平安的四等獎
            女 :有請頒獎嘉賓:
            四等獎抽獎
            男 :恭喜得獎的同事
            女 :中獎的感覺太快樂了
            男 :那讓我們來上一曲《快樂崇拜》讓快樂一直進行下去
            舞蹈:《快樂崇拜》
            男 :這氛圍太high了
            女 :是啊,我都想載歌載舞了
            男 :你啊,還是和我一塊兒主持吧,讓我們把機會讓給下面這位情歌王子
            女 :有請楊俊虎《雨蝶》
            歌曲:《雨蝶》
            女 :搭檔,你看到武雙節(jié)棍嗎?
            男 :當然了
            女 :你看過邁克的舞嗎?
            男 :當然了
            女 :你看過氣功嗎?
            男 :當然了
            女 :那你看過3者斗武嗎?主持詞大全
            男 :那沒有
            女 :今天讓你見識見識
            男 :有請雙節(jié)棍+街舞表演者+硬氣功
            舞蹈:雙節(jié)棍+街舞表演者+硬氣功
            女 :親愛的朋友們,在一片歡歌笑語聲中,讓我們一起來期待本次年會的三等獎
            男 :有請抽獎嘉賓
            運輸保險合同糾紛篇六
            主持人:
            會議主題:知道用藥安全與疾病控制
            總結上周工作:嚴格要求老師做好工作
            本周工作安排:
            1. 知道用藥安全,不隨便或亂吃藥
            2. 不認識的物品或者家中一些像食物的物品,不能用嘴嘗試。
            3. 不吞食異物。
            4. 增強家園聯(lián)系,請家長一定要把藥品交給醫(yī)生,并說明食用劑量,特別是車接接送的,一定要求家長向本班老師或跟車老師說明。
            5. 醫(yī)生在給幼兒喂藥時,一定要嚴格要求,并檢查幼兒有無帶錯大人的藥品。注意有無過期,變質藥品。
            6. 教育幼兒有不舒服的情況及時向老師說明
            7. 保健醫(yī)生做到安全教育和保衛(wèi)工作,控制流行病、傳染病的發(fā)生和蔓延,并做好記錄。監(jiān)督各班級搞好消毒工作。
            8.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wèi)生法》要求做好食品、飲用水衛(wèi)生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特別是飲食操作間操作規(guī)程、食堂食品留樣等。
            9.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要求做好疾病防治工作,
            重點是預防和控制傳染病的發(fā)生和流行。
            運輸保險合同糾紛篇七
            原告:_________,性別: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_________族,住址:,身份證號:__,聯(lián)系電話:。被告:xx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職務:_________,聯(lián)系電話:__________。訴訟請求:風險提示:
            訴訟請求必須具體﹑明確,該寫的一定要寫,因為其事關法院審查的范圍。但千萬不可不加思考地亂要求,如果無相應的證據(jù)來支持你的主張,勢必遭到敗訴的后果,通常還會因此而向法院支付相應的訴訟費。
            另外,訴訟請求應提出具體的數(shù)額,不能籠統(tǒng)地說賠償原告的一切損失之類。雖然這是沒有爭議的,但并不等于在提出訴訟請求時多多益善,比較切合實際的請求數(shù)額,不僅可以減收訴訟成本,降低訴訟風險,而且有利于法院的調解和雙方當事人的和解,減少訟累。
            1、請求判令被告連帶支付所欠原告的勞務費共計人民幣_________元。
            2、請求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風險提示:
            訴狀是個利劍,挑起戰(zhàn)爭。如果沒有寫好,那么勢必倒過來傷到自己。因此,要擺事實,講明道理,引用有關法律和政策規(guī)定,為訴訟請求的合法性提供充足的依據(jù)。擺事實,是要把雙方當事人的法律關系,發(fā)生糾紛的原因、經(jīng)過和現(xiàn)狀,特別是雙方爭議的焦點,實事求是地寫清楚。講道理,是要進行分析,分清是非曲直,明確責任,并援引有關法律條款和政策規(guī)定。原告從________年____月起與被告簽訂________勞務合同,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被告所在的x部任職_________職務,具體從事_________工作,于________年____月開工至________年____月竣工期間,總工程款為_________元。在工程期間,被告________陸續(xù)支付給原告共_________元,現(xiàn)尚余欠款_________元。綜上所述,原告方為被告承建_______工程,被告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勞務費用,現(xiàn)被告對所欠原告的款項一直拖欠不支付,經(jīng)原告多次催討未果,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貴院起訴,請依法裁決。此致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人: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風險提示:
            提起民事訴訟的原告負有舉證責任,要能夠舉出證明案情事實,支持自己訴訟主張的各種證據(jù)等等。
            注意,列書證,要附上原件或復制件,如系摘錄或抄件,要如實反映原件本意,切忌斷章取義、并應注明材料的出處;列舉物證,要寫明什么樣的物品,在什么地方由誰保存著;列舉證人,要寫明證人的姓名、住址,他能證明什么問題等。
            運輸保險合同糾紛篇八
            【
            合同
            導語】為大家提供保險合同糾紛答辯狀,如果你有這方面的寫作需求,相信本文內容能為你起到參考作用。簽訂合同時為了維護交易更加公平的進行,無論是哪一方利益虧損,只要簽了合同,就都有法可循,有法可依,從而使交易更加順利并且完美化。下面是小編跟大家分享的有關合同的信息,僅供參考。,一起來看看吧。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總經(jīng)理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上訴云南__________企業(yè)管理有限公司的保險合同糾紛一案,答辯意見如下:
            一、被告應當對原告實際發(fā)生的損失,足額予以賠付。
            原告與被告之間存在保險關系,原告車輛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之內,事故發(fā)生當日,原告及時向被告報了案,原告的各項支出符合客觀事實標準,沒有夸大損失。依據(jù)《保險法》規(guī)定和保險合同的約定,被告應當對原告實際發(fā)生的損失,足額予以賠付。
            二、關于本案中應當賠付的各項損失。
            (一)車輛實際損失52130.45元應當賠付。
            雙方所簽訂的《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非營業(yè)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中第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因碰撞、顛覆、墜落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原告發(fā)生事故后車輛毀損嚴重,有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保險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證明車輛實際損失為52130.45元。該車輛實際損失經(jīng)保險公司的專門業(yè)務部門核算,應當為客觀和公正的;保險單中有不計免賠率的特別約定,所以被告應當全額賠付機動車實際損失。
            (二)施救費2901元應當賠付。
            《保險法》第五十七條: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本案中的施救費是原告為避免或減少保險損失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符合維護防損減災的目的。所以,被告應當在保險金額之外另行賠付原告所主張的2901元施救費。
            (三)應當賠付車上人員責任險保險金20000元。
            雙方所簽訂的《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條款》第四條約定:“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fā)生意外事故,致使車上人員遭受人身傷亡,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BR>    此致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_________(簽名)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運輸保險合同糾紛篇九
            大家好!
            歡聚里慶祝十二周歲生日我代表父母對大家光臨表示衷心感謝!
            十二年前伴一聲響亮啼哭父母父母懷著喜悅心情迎來了們愛情結晶時光飛逝歲月如梭而今從當初襁褓中嬰兒成長為瀟灑帥氣英俊少年!這期間父母付出了許多心血此時此刻我想們有好多話要對大家說!下面就請母親女士、父親先生講話大家歡迎!
            (... ...)
            望子成龍?zhí)煜赂改感脑腹钾摳改钙谕裰袑W初一年級一名品學兼優(yōu)好學生現(xiàn)在讓以熱烈掌聲歡迎小壽星來說一說心中感想(... ...)
            樸實話語中流露出對父母深深感激之情孩子心純潔孩子話真誠接下來有請同學代表為帶來們最誠摯祝福!(... ...)
            下面讓一起唱起生日快樂這首歌祝愿生日快樂學習進步!
            跳動火焰為插上翅膀許下心愿將承載著理想翱翔在廣闊人生天地間!在人生旅途上努力邁開了步相信在今后學習、工作、生活中能自尊、自愛、自立、自強男子漢!
            光輝燦爛前景在向招手鋪滿鮮花道路就在腳下!朋友們!讓舉杯祝愿生日快樂明天更美好!也祝愿所有來賓朋友合家歡樂幸福安康!
            運輸保險合同糾紛篇十
            訴訟請求:_________________
            一、請求貴院判令被告繼續(xù)履行合同,并限期被告無條件交付原告之房屋合法手續(xù)。
            二、請求貴院判令被告即日給付原告因延遲收房產生的銀行同期貸款利息人民幣_______________元,違約金_______________元/天,(由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至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逾期7個月,(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三、原告以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違約金數(shù)額。要求按照22元/月/建筑平方米向原告支付補償金,共計人民幣______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_)。
            四、請求貴院判令被告因延期交房給原告辦理房屋產權延期帶來的損失_______________元。(按銀行現(xiàn)利率執(zhí)行)。
            五、請求貴院判令本案包含訴訟費在內的一切相關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告與被告系商品房買賣合同關系。原告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與被告簽署了《商品房的買賣合同》,原告購買被告開發(fā)的紅橋區(qū)咸陽路南端東側龍悅花園_____樓_____門_______________號商品房一套。合同中對原、被告之間的權利義務進行了詳細約定。原告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將首付款人民幣_______________元,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將貸款人民幣_______________元付于被告賬戶,合計總房款_______________元全部支付到被告指定賬戶。原告依據(jù)合同中的約定履行了自己作為一個買受人應盡的付款義務。根據(jù)合同第三條約定,該商品房應于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前驗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但由于被告沒有依照《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條例》合法取得《住宅商品房準許交付使用證》,導致至今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原告不能合法入住。被告的行為構成了嚴重違約且惡意拖欠賠償款。按照合同第五條第一款之約定,“甲方應支付乙方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約定甲方應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實際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shù)額;第十七條損失賠償額標準:_________________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的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參照“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關于發(fā)布20__年房屋租賃市場指導租金的通知》中《紅橋區(qū)20__年住宅房屋指導租金》06-05邵公莊新區(qū)22元/月/建筑平方米,以此為依據(jù)要求增加違約金數(shù)額。自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至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的違約金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__元。
            運輸保險合同糾紛篇十一
            下面是就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保險
            合同
            糾紛案上訴狀,供大家閱讀與參考。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市白云支公司
            地址:廣州市白云區(qū)廣園中路282號六樓
            法定代表人:劉家慶
            上訴請求:
            二、請求依法改判并支持上訴人在一審中提出的全部訴訟請求,即1、請求判令被上訴人立即向上訴人支付意外醫(yī)療保險金20xx0元;2、請求判令被上訴人立即向上訴人支付意外傷害保險金100000元;3、判令被上訴人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上訴的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徐新因訴被上訴人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市白云支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州市白云區(qū)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云法民二初字第78號民事判決。上訴人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審查和認定證據(jù)及分配舉證責任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適用法律不當。因此,原判決駁回上訴人的一審訴訟請求是完全錯誤的。上訴人的具體上訴理由如下: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1、原判決在第9頁第一行認定:“《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條款(20xx版)》是合同的載體,其內容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并無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對雙方均有約束力,應依約履行。”這一認定是錯誤的。理由是:首先,該保險條款是一審被告單方面制定并在庭審時才出示,并非雙方當事方協(xié)商確定,也沒有任何我方當事人簽名確認,所以,該條款中的內容并非我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其次,該保險條款中有多處責任免除條款違反了《合同法》第十三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和《保險法》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由于被上訴人未向上訴人提供上述保險條款的格式條款,也未向上訴人一方明確告知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并且相關條款違反了法律規(guī)定,因此上述保險條款并不是全部合法有效,相關條款由于違反法律規(guī)定對上訴人一方也不具備約束力。
            2、原判決在第9頁第11行認定:“足以印證投保人已收到了上述條款”,該認定也是錯誤的。
            首先,被上訴人一審舉證的“投保人蓋章的保險投保單”,我方并不認可其真實性;即使該“投保單”是真實的,其上面的內容也無法確定投保人明確確實收到“保險條款”,而且該投保單上的內容全部是保險公司制定的格式條款,從法律規(guī)定的有利于未提供條款方的解釋出發(fā),該內容完全不能明確投保人收到保險條款。其次,如果認定該條款是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則應由被上訴人舉出明確證據(jù)證明確實已交付條款并由對方簽收。再次,投保人是否收到保險條款,應由被上訴人舉證證明,法院不能由推理來認定。不能認為因為該保險條款是保險合同的“重點部分”,所以推定該條款一定交付給了投保人。一審法院對上述事實的推理缺乏邏輯性和法律依據(jù),是錯誤的。
            二、原判決對上訴人一審請求的支付意外醫(yī)療保險金20xx0元不予支持,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是錯誤的。
            上訴人訴請的支付意外醫(yī)療保險金的法律依據(jù):
            1、《保險法》第十七條:“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
            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BR>    在本案中,沒有證據(jù)證明保險人將格式條款交付給了被保險人,也無證據(jù)證明保險人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進行了明確說明或重點提示,因此,本案保險人提供的條款不產生效力。
            2、《保險法》第十九條:“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中的下列條款無效:
            (一)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的?!?BR>    因此,保險人的所謂“意外醫(yī)療保險責任適用補償原則”的條款無效。
            3、《保險法》第四十六條:“被保險人因第三者的行為而發(fā)生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保險事故的,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償?shù)臋嗬槐kU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權向第三者請求賠償?!?BR>    據(jù)此規(guī)定第三者對被保險人的相關賠償,不影響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索賠保險金。
            而在本案中,上訴人的單位根本未向上訴人支付醫(yī)療費賠償,而且上訴人在本案中也向法庭提交了醫(yī)療費發(fā)票原件。因此,人民法院對上訴人的請求支付醫(yī)療保險金的訴請應予支持。
            三、原判決對上訴人一審請求的支付意外傷害保險金100000元的訴請不予支持,屬于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都是錯誤的。
            上訴人訴請支付意外傷害保險金的法律依據(jù):
            1、《保險法》第三十條:“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
            在本案中,保險公司的任何證據(jù)都不能證明其提供的格式條款向被保險人進行了明確告知并交付給被保險人簽收。因此應當按照有利于被保險人的原則對相關內容作出解釋。
            2、《保險法》第十七條和第十九條
            據(jù)上述法條規(guī)定,保險公司因為沒有向被保險人支付格式條款并明確告知,保險公司制定的免予自己責任的條款無效。
            因此,上訴人請求的按照最高院規(guī)定人身損害賠償標準計算殘疾賠償保險金并判令被上訴人支付,符合法律規(guī)定,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應予支持。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不符合《合同法》和《保險法》的規(guī)定,是錯誤的。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
            此致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徐新
            年 月 日
            上訴人: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公司;
            被上訴人:xx市某廠;
            上訴請求:
            一、 撤銷xx市某區(qū)人民法院(20xx)民二初某號民事判決書;
            二、 改判上訴人依法向被上訴人支付理賠款人民幣30萬元;
            三、 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被上訴人訴上訴人保險合同糾紛一案,經(jīng)某區(qū)人民法院審理,制發(fā)了上述民事判決書,上訴人認為該判決書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系錯誤的民事判決,損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故上訴人依法提起上訴。
            上述判決書錯誤之處為:
            一、 上訴人從未自認應向被上訴人支付保險金人民幣2418583.51元。
            上述判決書稱上訴人在答辯時表示“現(xiàn)經(jīng).......核算,應賠償?shù)谋kU金為人民幣2418583.51元。
            經(jīng)查案卷筆錄,上訴人庭審中原話為“根據(jù)原告的資料,我方最后核定被告損失為2418583.51元”,此系表示,被上訴人雖然訴稱其損失高達392萬余元,但經(jīng)上訴人核算,其損失僅為2418583.51元。此并不表示上訴人需要或愿意或自認向被上訴人完全賠償該損失,且,在該頁筆錄中,上訴人進一步陳述了對原告訴稱的種種異議,并提出“應按比例賠付”。
            所以,上述判決書誤將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損失的核定作為上訴人自認之賠償金額,上述判決書存在嚴重不當。
            二、 判決書對保險原則存在認識誤區(qū),以致對本案核心概念“重置價值”認定錯誤。
            保險的原則在于損失補償原則,也即,當保險標的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通過保險賠償,使被保險人恢復到受災前的經(jīng)濟原狀,但不能因損失而獲得額外收益。
            因此,根據(jù)上述原則,所謂重置價值,無論法律概念還是顧名思義,即是保險標的出險時的實際價值即購置或構建與保險標的出險時相同狀況的財產所需要的金額,而該概念的核心即是保險標的出險時的“相同狀況”。所謂相同狀況,即包括保險標的的成新度(折舊率)等。
            換言之,如果某人現(xiàn)在擁有一輛已經(jīng)用了三年的手機,原購進價是5000元,現(xiàn)在同樣的新手機的市場價是3400元,而其使用的手機,根據(jù)成新度,在二手市場的市場價只有1100元了。在前述情形下,如果某人手機投保了某種保險,保險時也約定如果手機全損則按重置價值予以理賠,而現(xiàn)如果手機真的出現(xiàn)了全損,在此情形下,即應是按前述二手市場的市場價1100元予以理賠,而不可能依現(xiàn)在新手機的市場價3400元理賠,更不可能以原價格5000元理賠。
            上述舉例,則是充分地表明了“重置價值”在保險實務中的運用。
            而如果以現(xiàn)新價格3400元或原價格5000元理賠,則違反了保險原則。且,如果依此對重置價值的錯誤理解,可以推演這樣的情形:一些投保人先行購買某些物品,使用多年后再行投保,而一旦出現(xiàn)保險責任,則仍獲得最初支付的物品購買款。投保人可以據(jù)此生財有道,作為一門經(jīng)營之術,而此必將導致社會經(jīng)濟秩序的嚴重混亂。
            而本案中,上述判決書的錯誤之處就在于,其錯誤理解了“重置價值”的概念,將其理解為所涉設備或物品原購進之的價值,要求上訴人支付宛如上述舉例中的手機原購進價5000元。上述判決書的錯誤顯而易見。
            因此,根據(jù)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保險合同的約定,在上訴人依重置價值約定進行理賠時,應是根據(jù)所涉保險標的在出現(xiàn)保險事故時的狀態(tài)并據(jù)此評估后確定其價值,即結合被上訴人原購進價、現(xiàn)市場價、成新率(折舊率)等予以認定,而不能僅考慮原購進價或現(xiàn)市場價而不考慮其成新率(折舊率)。
            一審時,上訴人曾提請法庭向保監(jiān)會等政府權威部門對“重置價值”的概念進行查證,但遺憾的是,法庭未接受此要求。
            故此,上訴人呈請xx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二審時對上述“重置價值”予以正確認定并據(jù)此正確認定被上訴人的實際損失。
            三、 判決書及評估報告存在其他嚴重評估錯誤:
            判決書及評估報告除對上述“重置價值”的錯誤認定外,仍存在其他嚴重評估錯誤。對此,上訴人已多次向法庭書面及口頭陳述,可詳見上訴人提交的書面異議及庭審筆錄,而上述判決書對此卻未有正確認定。
            上訴人呈請xx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二審時對評估報告存在的其他嚴重評估錯誤予以認定及糾正。
            四、 被上訴人未足額投保,上訴人應按比例賠付:
            根據(jù)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提供的資料核定,可以表明被上訴人未足額投保,在此情形下,上訴人應按比例賠付。
            現(xiàn)由于評估報告存在的上述評估錯誤,導致顯示被上訴人已足額投保,但如將上述評估報告存在的評估錯誤予以糾正,被上訴人未足額投保的事實即可顯現(xiàn),上訴人也即應比例賠付。
            上訴人呈請xx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二審時在確定被上訴人未足額投保的情形下判定上訴人應比例賠付。
            五、 被上訴人對火災事故及損失存在過錯:
            上訴人在庭審中已經(jīng)提供了大量的證據(jù)表明被上訴人對火災事故及損失存在過錯,但遺憾的是,上述判決書無視與此,卻表述為“未提供充分證據(jù),故本院不予采納”。
            需要指出的是,在庭審中,上訴人一再申請法庭向消防部門調取訴爭火災事故的案卷,但法庭卻一直未予調取,此嚴重影響了對本案事實的相關認定。
            對被上訴人的過錯,上訴人提出:
            1、 被上訴人在訴爭火災事故前一年曾發(fā)生類似的火災事故,但被上訴人卻未完善防火措施,短短一年后又發(fā)生同樣的火災事故。
            2、 被上訴人缺乏應有的防火設施,防火設施不完備。
            3、 火災事故發(fā)生時,被上訴人救火措施不當,未采取通常的的救火措施,也違反其已經(jīng)存在的消防制度。如,發(fā)生火災后不是及時撥打119電話報警,而是自行救火,數(shù)十分鐘后才撥打119電話報警,延緩了消防部門的及時救火,導致了火災損失的擴大。
            等等。對被上訴人的具體過錯情形,上訴人在庭審中均已詳述,在此不再重復。在此等情形下,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及保險合同的約定,被上訴人對此負有一定責任,上訴人可酌定減少理賠金額。
            上訴人呈請xx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二審時對被上訴人的過錯予以認定并據(jù)此確定上訴人應按比例賠付。
            綜上,一審判決書對案涉核心概念“重置價值”存在認定錯誤,未注意被上訴人未足額投保、被上訴人對火災損失存在過錯、評估報告存在嚴重錯誤等事實,致使錯誤認定事實、錯誤適當法律,終致錯誤判決,嚴重損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上訴人呈請xx市中級人民法院切實根據(jù)事實和法律,公正審理,以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也維護法律及法院應有的公正和尊嚴。
            此呈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公司
            運輸保險合同糾紛篇十二
            上訴人(原審被告):天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浦東浦東大道號
            法定代表人:陳剖建,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郭國汀,上海市匯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上海金馬海船務公司。
            住所地:金山縣山陽鎮(zhèn)戚家墩
            法定代表人:胡宗文,經(jīng)理
            上訴人因上海金馬海船務公司訴上訴人船舶保險合同爭議一案,不服上海海事法院滬海法商字第200號民事判決,茲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2、判令被上訴人承擔本案一、二兩審全部案件受理費。
            上訴的事實和理由:
            上訴人認為原審判決認定部分事實不清,證據(jù)采信不客觀,定性完全錯誤,適用和解釋有關法律,規(guī)章明顯不當。因而嚴重損害了上訴人依法享有的合法正當權利。
            一、原審判決認定部分事實不清。證據(jù)采納不客觀。
            1.2原審認定:“原告分別于1910月8日及2月6日將兩張金額分別為人民幣80315元及76000元的支票交于被告方。”然而證據(jù)表明,上訴人是于96年11月21日收到80000元,3月19日收到57680元。至于0074634號保費通知書,加蓋有轉賬收訖章,注明保費金額為156000元,并不意味著上訴人出具該保費通知書當時已收訖全額保費。這是保險業(yè)的習慣做法,旨在促使投保人交費。從時間上看原審的認定也是明顯錯誤的,因為即使被上訴人第二筆保費確實是在97年2月6日交付,亦證實96年11月21日(保費通知書出單日)上訴人不可能收到全額保費。
            1.4原審認定:“被告在船舶尚在煙臺港時就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原告是‘新世紀’輪的真正所有人”同樣缺乏根據(jù)。因為船舶所有人必須依據(jù)國家授權專門機關依法登記方為有效。充其量只能說上訴人可能知道被上訴人將來會成為該輪的`所有人。
            1.5原審認定:“‘新世紀’輪回上海另行辦理有關登記手續(xù)后…在未經(jīng)原告另行投保且未經(jīng)雙方協(xié)商一致的情況下…自行簽發(fā)…新保單…在原告的要求下才將已被廢止的‘船舶險’作為新保單批單上注明的承保險別。”原審未查明被上訴人到底何時辦妥登記手續(xù),也不存在所謂用批單再次改變承保險別的事實。實際上批單批改內容僅涉及變更受益人。至于批單上出現(xiàn)‘船舶險’字樣完全是由于上訴人的經(jīng)辦人,按批改申請書的寫法照抄的結果。而非所謂重新改變保險險別。因為客觀上雙方當時都不可能認為有此種必要。
            1.6原審還認定:“原告并未接受新保單”。從新保單的內容主要是由被上訴人提供之事實,從被上訴人事后提交的“批改申請書”注明的保單號碼正是新保單的事實,被上訴人在事故發(fā)生之前,從未對新保單提出任何異的事實,足以證實被上訴人早已接受新保單。
            二、原審定性完全錯誤
            原審認定“目前尚無法證實舊條款明確將本案中‘新世紀’輪發(fā)生的事故排除在碰撞之外”“被告應當依約就‘新世紀’輪遭受的保險責任事故向原告作出相應賠償”。也即原審竟將本案中“右噴水泵葉輪內吸入‘漂浮物’(蘆葦、竹桿、繩索)認定為”碰撞!此種認定恐怕全世界獨一無二,可謂開創(chuàng)先例之判。不過,如此先例實在毫無根據(jù)。
            三、原審適用解釋有關法律與規(guī)章錯誤明顯。
            3.1本案應適用年人民銀行制定的《沿海、內河船舶保險條款》。適用該條款被上訴人無權主張索賠已屬公認。原審一方面否認新保單的有效性,適用舊保單條款來解釋有關碰撞、觸碰的概念,另一方面卻無視舊保單第14條之“在保險期內,保險船舶出售、轉借、出租、變更航行區(qū)域…應當事先書面通知保險人,經(jīng)保險人同意并辦理批改手續(xù)后方為有效”之明確規(guī)定。舊保單原被保險人是山東省煙臺海運總公司,保險船舶在保險期內售給了被上訴人,航行區(qū)域已變更,被上訴人未書面通知,上訴人未辦理批改手續(xù)。因此,如果被上訴人否認新保險單堅持按舊保單投保,依上述保單條款則舊保單早已失效。其無權根據(jù)一份已無效的保單主張任何權利。因此被上訴人要么根據(jù)新保單主張權利,要么因舊保單已失效而不得主張權利,兩者必居其一。
            3.2船舶保險從來都是“列明風險”,保險人僅對列明風險負責。無論是88年之《國內船舶保險條款》還是96年之《沿海、內河船舶保險條款》均屬列明風險,這同樣是不爭之論。
            3.3即便退一萬步言,假設被上訴人從未接受新保單,假定被上訴人確實將新保單退還給了上訴人,假使從不存在被保險人變更、船舶所有權變更、航區(qū)變更,假若舊保單仍然有效,假如本案只能且應當或必須適用1988年之《國內船舶保險條款》(然而上述假定無一成立)即便如此,原審判決對“碰撞”的解釋也肯定是錯誤的。
            3.4《國內船舶保險條款》第四條三款中僅有“碰撞”一詞,而《沿海、內河船舶保險條款》第一條三款中含有“碰撞,觸碰”兩詞.后者多了個“觸碰”,在此問題上的承保范圍明顯要大于前者。質言之,在舊條款中被保險船舶被固定或漂浮物體觸碰是得不到賠償?shù)?。而在新條款下則可以。比較1986年人保之《船舶保險條款》之相應條款,此點變得更為一目了然,該條款第一條一款2項規(guī)定:“碰撞、觸碰任何固定或漂浮物體?!币虼嗽?6年條款(適用于涉外船舶)中,因觸碰固定或漂浮物體所致的被保險船舶的損害亦可以得到賠償。同時必須指出的是:在這兩種條款中,碰撞及觸碰均是指對被保險船舶而言,而非對第三人責任。舊條款第五條,新條款第二條一款之碰撞(觸碰)責任條款,是指對第三人的責任險。
            3.5舊條款中并無“觸碰”一詞,更無“固定或漂浮物體”一詞,這兩個術語,前者在新條款及86年條款中才有,后者僅在86年條款中存在。船舶“碰撞”歷來僅指在海上或者與海相同的可航水域,兩艘或者兩艘以上的船舶之間發(fā)生的接觸或者沒有直接接觸(如浪損),造成財產損害的事故。船舶“觸碰”則指船舶與設施或者障礙物(指人為設置的固定或者可以移動的構造物,包括固定平臺、浮鼓、碼頭、堤壩、橋梁、敷設或者架設的電纜、管道等)發(fā)生接觸并造成財產損害的事故??梢姽潭ɑ蚱∥矬w并非可以隨心所欲地擴張解釋,而是有著特定的對象。實際上此種規(guī)定是中國船舶保險條款的獨創(chuàng),英國船舶保險條款本身并無此種船舶碰撞責任條款,一般均是由保賠協(xié)會辦理。
            3.6在舊條款下,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的賠償責任,僅在船舶碰撞時才對造成被保險人的損失負賠償責任,而在船舶觸碰時,則僅負責被保險人對第三者的責任,而不負責觸碰對被保險船舶本身造成損害的賠償責任。而且,事實上,舊保單已經(jīng)對“被碰撞”(即觸碰)物體作了限定性規(guī)定:“碼頭、港口設備、航標、橋墩、固定建筑物”。而新條款則把觸碰明確限于:“碼頭、港口設施、航標”。即便人民銀行之“船舶與本身以外的固定物體和浮動物體或與他船的錨及錨鏈發(fā)生猛力的直接接觸,也視為碰撞”解釋,姑且不論其解釋是否符合制定者原意,是否與最高院的相關司法解釋相悖,是否混淆涉外船舶保險條款與國內船舶保險條款,其強調的也是“猛力的直接接觸”且須是有既定范圍而非毫無限制的“固定物體和浮動物體”。本案不存在所謂“猛力接觸”,有的僅是“吸入”或“絞入”;迄今沒有任何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蘆葦、竹桿、繩索”為該“固定或浮動物體”;也沒有任何一部專著,任何一位學者提出過此種主張;也永遠不可能有此種主張!
            3.7結合舊條款第八條七款之“木船、水泥船的錨及錨鏈(纜)或子船的單獨損失”除外,可以肯定原審將吸入“蘆葦、竹桿、繩索”視同船舶碰撞毫無根據(jù),且嚴重違悖常識。因為即使是船舶碰撞損害了前款之錨及錨鏈(纜)或子船,也都屬保險人的除外責任,更何況吸入蘆葦、竹桿、繩索等物了。
            3.8保險法第30條之“有利解釋”是在一定范圍內的有利解釋,并非無中生有,無限擴張,順我意者用,逆吾意者棄的任意解釋。即便是舊條款,既然該保險條款已明定保險人僅對船舶碰撞造成的被保險船舶損害負賠償之責,明定了有關設施的種類限于“碼頭、港口設備、航標、橋墩、固定建筑物”。既然有關的司法解釋對何謂“船舶碰撞”、何謂“船舶觸碰”、何謂“固定或漂浮物體”作了明確界定;本案有關條款并不存在任何模凌兩可,含糊不清之處,自無該條適用之余地,既便要適用也必須是有理有據(jù)合法才行。
            綜上所述,原保險合同雖然已經(jīng)成立,但由于在原保險合同期間發(fā)生了船舶所有權轉移,航區(qū)變更,船籍港變更等重大事項變更,原保險合同事實上已被新保單取代;被上訴人事后業(yè)已書而確認了變更后的新合同;若被上訴人堅持無理否認新保單,則原保險合同依法已經(jīng)失效,雙方業(yè)已不存在任何保險合同關系;本案應適用1996年《沿海、內河船舶保險條款》本案船舶因機器吸入蘆葦?shù)任锼斐傻膿p害不屬該保險承保范圍;即便退一萬步言,假如可以適用1988年《國內船舶保險條款》本案機器損害事故仍然不在該保險承保之列?;谏鲜鍪聦嵑屠碛桑凑埳霞壏ㄔ阂婪g回被上訴人的全部訴訟請求,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正當權益。
            此致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天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20**年2月16日
            運輸保險合同糾紛篇十三
            民事答辯狀
            答辯人:常州高新金獅自行車工貿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花園路88號,法定代表人:俞燕萍,職務:該公司執(zhí)行董事。
            因原告李么勇訴被告錢永濤、被告常州高新金獅自行車工貿有限公司運輸合同糾紛一案,答辯人現(xiàn)答辯如下:
            一、本案中答辯人并未雇傭原告運輸電動車,雙方之間不存在運輸合同關系,貴院應當駁回原告對答辯人的起訴。
            本案中兩被告之間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由被告錢永濤向答辯人購買電動車,且雙方采取的是“即時清結”的買賣方式,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33條“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之規(guī)定,當答辯人收到被告錢永濤貨款、答辯人將電動車在公司內交付被告錢永濤后,標的物的風險即由被告錢永濤承擔。本案中被告錢永濤雇傭了原告承運貨物,原告據(jù)以起訴的證據(jù)《貨物運輸協(xié)議書》也非答辯人與原告簽訂。據(jù)答辯人調查,簽署協(xié)議書的.“王惠琴”系貨運單位人員,且經(jīng)王惠琴辨認,協(xié)議書上“王惠琴”也非其本人簽名。故原告認為與答辯人之間存在運輸合同關系于法無據(jù)。況且原告認為與被告錢永濤之間存在雇傭關系、認為與答辯人存在運輸合同關系,而又訴請兩被告承擔連帶責任,此本身就混淆了法律關系,兩者不能競合,更不符合可以承擔連帶責任的要件。
            二、答辯人在配合原告、被告錢永濤在裝車時已盡安全義務,且本案并非裝運電動車不當引起火災。
            1、在東臺市公安消防大隊的火災原因認定書中明確指出:“火災起火部位在放置16輛電動車的車廂右前部,具體原因不明”。但該認定并非指明是答辯人裝載電動車原因引起,其認定更沒有排除是否駕駛車輛不當?shù)脑蚧螂S車人員吸煙的原因或其他可能產生的多種原因,據(jù)此原告認為系答辯人“在裝車時未盡安全義務”無事實依據(jù)。
            2、在東臺市消防大隊的火災現(xiàn)場勘查筆錄等證據(jù)中,沒有任何證據(jù)證明起火的原因是由于裝運電動車造成的。答辯人電動車都經(jīng)過嚴格的質量檢驗,答辯人生產的電動車在江蘇省任何區(qū)域均能依法領取牌照,且電動車本身不可能發(fā)生自燃(原告也稱從未遇到過)。在答辯人經(jīng)營的這么多年中,也沒有發(fā)生過電動車自燃事件。本案中不管是從事故現(xiàn)場的勘查筆錄,還是火災原因認定書等都沒有證據(jù)可以證明火災原因是由于裝運電動車不當引起火災的,況且裝運車輛時由原被告、貨運部等共同完成。因此,答辯人不承擔損失賠償責任。
            運輸保險合同糾紛篇十四
            被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
            案由:公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
            訴訟請求:
            1、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賠償貨物損失3700元;
            2、要求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事實與理由:
            ______年____月_____日,原、被告簽訂了貨物運輸合同,由被告為原告運輸配件貨物從______市到______市并負責代收貨款3700元。在運輸途中由于被告的過錯,致使原告托運的貨物丟失并造成原告3700元貨款的損失。其后,被告未依法進行賠償,原告多次找被告協(xié)商未果。故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guī)定,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貴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此致
            _______市______區(qū)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運輸保險合同糾紛篇十五
            被告:傅xx,男。
            訴訟請求:
            2、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20xx年5月份、20xx年9月份原告應被告(外號:“黑歡”)的要求,駕駛自有吊車到被告經(jīng)營的'沙場搬運沙機及其他生產設備,并就設備搬運費用進行了約定?,F(xiàn)被告共結欠原告設備搬運費用12000元,有被告本人以“黑歡”的名義簽字及被告經(jīng)營的沙場的相關管理人陳興化簽字的確認單據(jù)為證。上述費用被告拒不支付給原告。
            有鑒于此,原告特依據(jù)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的規(guī)定具狀訴至貴院,請求依法判如所請!
            此致
            xx人民法院。
            具狀人:xx。
            20xx年xx月xx日。
            運輸保險合同糾紛篇十六
            2003年4月5日,江西省吉水縣某臨街小百貨店的老板張某準備回家吃午飯,剛剛邁出店門,突然就有一個東西砸在他的頭上,張某當即倒地昏迷。他的妻子急忙上前扶住,發(fā)現(xiàn)其頭部砸傷。同時發(fā)現(xiàn),“肇事者”原來是從樓上掉下來的一只圓盤大小的烏龜,是從樓上掉下來的。張某的小百貨店在小區(qū)的一樓,上面還有2到7層是居民住宅,烏龜肯定是住在2至7層的居民在陽臺上飼養(yǎng)的,是從上面掉下來的。張某妻子拿著烏龜從2樓找到7樓敲門讓鄰居認領,但是這些鄰居均不承認自己飼養(yǎng)烏龜。張妻報警,至今未能查明真.張某在醫(yī)院,至盡昏迷不醒.張妻表示,希望養(yǎng)龜?shù)淖裟軌蜃杂X承認,承擔責任,如果無人承認,他將向2至7樓居民集體索賠。
            這個案件雖然簡單,但是在法律上卻非常復雜,主要涉及的是本案究竟是動物致害,還是一般的物件致害的問題。我國《民法通則》第127條規(guī)定的是動物致害的侵權行為及其責任,本案造成損害的是烏龜,當然是動物。但是,這個烏龜又不是一般的動物致害,而是在樓上墜落下來造成的損害,因此又比較接近《民法通則》第126條規(guī)定的建筑物的懸掛物、擱置物脫落、墜落造成損害的物件致害責任。前者是無過錯責任,后者是過錯推定責任。更為復雜的是,本案致害物烏龜?shù)乃腥瞬幻?,目前還沒有查明究竟誰是烏龜?shù)乃腥嘶蛘吖芾砣?,如果最終無法查明這一點,那么就有可能存在魏某所說的有可能是烏龜?shù)乃腥嘶蛘吖芾砣说臉巧?戶居民承擔連帶責任,因為這又接近建筑物拋擲物的侵權責任。
            對此究竟應當怎樣適用法律,確定侵權責任,筆者意見是:
            1.本案的實質確實是動物致害的侵權行為。不論怎樣,這個案件造成損害的都是烏龜,是動物,而不是其他沒有生命的物。但是這個案件與一般的動物致害侵權行為有所區(qū)別?!睹穹ㄍ▌t》第127條規(guī)定的動物致害侵權責任,說的是動物的自主加害,是因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動物沒有管理好,而使動物由于其本性,自主加害于他人。而本案則不然,是因動物管理不當在樓上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盡管如此,這個案件終究是動物造成的損害,適用《民法通則》第127條確定的規(guī)則,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確定侵權責任,是有道理的。因此,只要烏龜?shù)乃腥嘶蛘吖芾砣说男袨榫哂羞`法性、造成了損害、二者之間有因果關系,就構成侵權責任。
            2.但是,本案畢竟與一般的動物致害侵權行為有所不同。因此在確定其侵權責任的時候,應當參考《民法通則》第126條的規(guī)定,這就是,烏龜是在建筑物上由于墜落而造成的損害,因此可以按照墜落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規(guī)則處理。如果確認墜落的烏龜是何人所有或者何人管理,那么就應當由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受害人承擔侵權責任。對此,盡管沒有更為重要的意義,但是卻對下面的意見具有指導意義。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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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運輸保險合同糾紛篇十七
            原告李向麗,女,生于1987年。
            委托代理人韓旭升,禹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師。
            被告許昌萬里運輸(集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陳xx,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田廣旭,該公司法律事務部職工。
            委托代理人劉玉民,河南世紀風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李向麗訴被告許昌萬里運輸(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里公司)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一案,原告于6月9日起訴,同日本院決定受理。本案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月1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向麗及其委托代理人韓旭升,被告委托代理人田廣旭、劉玉民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6月13日,原告乘坐被告的禹州發(fā)往許昌由李xx駕駛的豫kb5769號中型普通客車,行駛途中與岳xx駕駛的豫k60379號貨車相撞,造成原告受傷的交通事故,經(jīng)禹州市交警大隊禹公交認字[2008]第0276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李xx、岳xx分別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原告無責任。原告在站內購票,乘坐被告的客車,被告應保證將原告安全送達目的地,在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受傷,被告應當依客運合同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的全部損失180000元。
            被告辯稱,被告萬里公司不是本案的適格被告,不應承擔本案的賠償責任。本案應當適用《合同法》、《道路運輸條例》、《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之規(guī)定計算賠償數(shù)額,最大賠償限額應為150000元。
            原告為支持自己的主張,向本院提供的證據(jù)有:1、原告的身份證、家庭戶口薄,證明原告的身份,以及被撫養(yǎng)人的情況。2、交通事故認定書1份,證明事故的發(fā)生原告無責任。3、診斷證明、出院證明、病例、陪護證明,證明原告的傷情治療情況及陪護情況。4、鑒定書1份,證明原告?zhèn)麣垶?級傷殘。5、勞動合同書1份、工資表1份、辦學證明,證明原告的經(jīng)濟狀況。6、醫(yī)療費、交通費、鑒定費票據(jù)。7、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書1份,證明被告適格。8、行車證、運輸證、保險卡、企業(yè)登記情況、企業(yè)注銷情況。
            被告為支持自己的主張,向本院提供的證據(jù)有:1、融資租賃合同書1份,證明該車為分期付款。2、禹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出據(jù)的證明一份,證明該公司為原告墊付醫(yī)療費情況。
            被告對原告提供的證據(jù)1、2、3無異議,對原告提供的證據(jù)4有異議認為屬單方鑒定。對原告提供的證據(jù)5有異議,認為該證據(jù)合同書存在虛假。工資卡不符合法定形式。對原告提供的證據(jù)6有異議,認為交通票據(jù)有虛假。對原告提供的證據(jù)7有異議,認為法院判決不能作為本案判決依據(jù)。
            原告對被告提供的證據(jù)1有異議,認為該合同是融資租賃合同,不是分期付款合同。
            本院認為:被告對原告提供的證據(jù)1、2、3無異議,且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應予采用。被告對原告提供的證據(jù)4、5、6、7提出異議,但未提供推翻此證據(jù)的依據(jù),理由不能成立。經(jīng)本院審查,上述證據(jù)真實、合法、與本案有關聯(lián)性,可以作為有效證據(jù)。被告提供的合同為融資租賃合同。
            綜上,本院確認以下案件事實:8月11日,張xx與許昌運輸經(jīng)貿有限公司禹州分公司簽訂融資租賃合同,租賃豫kb5769號普通客車,豫kb5769號客車的行車證、運輸證、保險證車主均為許昌運輸經(jīng)貿有限公司,營運線路為許昌—禹州,營運單位是許昌運輸經(jīng)貿有限公司。許昌運輸經(jīng)貿公司與許昌萬里運輸(集團)有限公司合并,并于201月24日辦理了注銷登記手續(xù)。2008年6月13日7時許,司機李xx駕駛豫kb5769號客車,與岳xx駕駛豫k60379號中型普通貨車,在省道豫103線72km+150km處相撞,造成豫kb5769號客車乘車人李xx、謝xx、王xx、牛xx、魏xx、楚xx、劉xx、李xx、銀xx受傷。另九人死亡的交通事故。禹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禹公交認字(2008)第0276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李xx,岳xx均有違法行為,對事故發(fā)生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基本相當,李xx,岳xx分別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原告李向麗無責任。李向麗住院治療116天,為治療花去醫(yī)療費53663.17元。被告萬里公司等單位為原告墊付醫(yī)療費54300元,支付交通費2137元。年6月11日經(jīng)許昌鈞州法醫(yī)臨床司法鑒定,李向麗因車禍左上肢喪失功能25%以上,傷殘程度評定為9級傷殘,支付鑒定費600元。另查明,李向麗在禹州市泡泡語言中心上班,月工資1616元,其父親李xx,生于1951年8月7日,母親靳xx生于1952年5月1日。李向麗兄妹二人。河南省城鎮(zhèn)居民可支配收入為13231(每天36元)。
            本院認為:豫kb5769號客車的營運單位許昌運輸經(jīng)貿有限公司與被告萬里公司合并,應由被告萬里公司承擔責任。原告李向麗乘坐豫kb5769客車,與被告萬里公司形成公路旅客運輸合同關系,承運人被告萬里公司有義務將乘客李向麗安全送達目的地。在運輸途中,豫kb5769號客車與豫k60379號貨車相撞,致李向麗受傷,李向麗無責任,承運人被告萬里公司應依照合同法的規(guī)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本案原告的損失包括:醫(yī)療費54237.67元、誤工費計算至定殘之日19392元(1616×12月)、護理費8352元(116×27d00uybx08"%、交通費2137元、傷殘賠償金52924元(13231×20×20%)、鑒定費6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160元、營養(yǎng)費1160元、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35348元(8837×2×1/2×20×20%)、二次手術費10000元,共計185310.67元,扣除被告萬里公司等單位墊付治療費54300元,下余131010.67元,應由被告萬里公司賠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三百零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許昌萬里運輸(集團)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李向麗各項損失131010.67元。
            二、駁回原告李向麗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2914元,由被告許昌萬里運輸(集團)有限公司承擔。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內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蔣衛(wèi)華
            審判員:孟得坡
            人民陪審員:邵華敏
            運輸保險合同糾紛篇十八
            運輸合同的客體是指承運人將一定的貨物或旅客到約定的地點的運輸行為;運輸合同大多是格式條款合同。
            今天本站小編將與大家分享:運輸合同糾紛案例解析?;具體內容如下,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對大家有所幫助!
            管轄上,有管轄權的地方可能有四個:被告所在地、運輸始發(fā)地、運輸目的地。因為根據(jù)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三條:兩個以上承運人以同一運輸方式聯(lián)運的,與托運人訂立合同的承運人應當對全程運輸承擔責任。損失發(fā)生在某一運輸區(qū)段的,與托運人訂立合同的承運人和該區(qū)段的承運人承擔連帶責任。在單式聯(lián)運的情況下,可能突破合同的相對性發(fā)生連帶責任,于是可有兩個被告,亦即可能有兩個被告所在地。另外,法律并未規(guī)定貨物必須實際運輸了才可適用始發(fā)地與目的地管轄。
            如上所述,單式聯(lián)運下產生連帶責任。實際上這種情況還是相當普遍的,多數(shù)運輸公司都是將貨物又交由他人運輸。很多運輸公司就是一種代理公司或負責配貨的信息部。所以,這時,可根據(jù)管轄或執(zhí)行的方便而選擇被告,只起訴第一承運人的情況也很常見。
            這類糾紛有一個現(xiàn)象很有意思:即按合同法,托運人才是合同當事人。收貨人不是,類似于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因此收貨人收不到貨的情況下,仍只能由托運人起訴。但是我們注意到:在收貨人與托運人是買賣關系時(這種情況占多數(shù)),如為代辦托運(亦很常見),則一旦貨交承運人,交付即完成,風險即轉移。之后無論發(fā)生什么情況,無損托運人利益。所以,在出現(xiàn)貨物丟失等情況時,受損的是收貨人,可是卻只有托運人能起訴。當然,這在理論上仍有爭議,但通說如此。
            另外,如前所述,有不少運輸公司并不實際組織運輸,而是轉手由他人運輸。所以可能會主張其只是代理人,與托運人之間是委托關系,而委托關系是過錯責任。這需要根據(jù)托運單來確定,一般情況下這樣的運輸公司出具的仍然是標準的托運單,因而主張按委托代理處理沒有事實依據(jù)。我們可以通過比較委托關系與運輸關系來區(qū)分這一點。還有一點,就算該公司只有貨運代理的經(jīng)營范圍亦不影響,因為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合同法的解釋,公司超越經(jīng)營范圍簽訂的合同一般情況下仍然有效。
            在貨物丟失或受損的情況下,有兩種案由可供選擇。托運人作為合同當事人按貨物運輸合同糾紛起訴,或由貨物所有人(經(jīng)常是收貨人,如上所分析)按侵權糾紛起訴。但在后一種情況下,只能選擇貨物在其手中受損的承運人起訴。(當然,如果是被第三人損壞,也可起訴該第三人)作侵權糾紛起訴時,除管轄、原被告均有不同外,值得注意的一點是:歸責責任不同。侵權糾紛是過錯責任。而違約責任是無過錯責任。所以如果不能證明確屬被告過錯(比如貨物被冒領,被偷),或原告亦有過錯時,按貨物運輸合同糾紛起訴較為有利。
            根據(jù)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條規(guī)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因此,在此三種免責事由之外的任何情形,承運人均需賠償,包括貨物被盜、車禍、被冒領、不知原因的丟失等情形。
            一是是否能證明貨物價值。一般而言,證據(jù)主要有收貨人與托運人之間的
            買賣合同
            等書證,收貨人向托運人給付貨款的收據(jù)或發(fā)票,再與托運單上的內容相對照,如果吻合,則證據(jù)基本足夠。如果沒有貨款收據(jù)或發(fā)票,在起訴前不妨叫當事人開具一張(當然,不是造假)。
            二是托運單上的免責條款問題。幾乎目前所有的托運單上均有免責條款,寫明自己買保險,如出事,賠款不超過運費的三倍云云。但也可以說幾乎所有司法實踐均否定了這種格式條款。其違法之處有這些:1、根據(jù)合同法第五十三條,免除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無效。在承運人有重大過錯時,顯然無效。2、違反關于格式條款的規(guī)定。合同法第40條規(guī)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上述免責條款顯然屬于免除己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同時合同法第39條規(guī)定了公平原則及提供方需以合理方式提請對方注意,這也有可能被違反。
            至于要求托運人買保險顯然無理。略作幾點辯駁:1、托運人在很多情況下,對貨物沒有可保利益(如上述代辦托運的情況下)2、買不買保險是托運人跟保險公司之間的事,不影響托運人與承運人之間的責任,就算買了保險,別忘了保險公司還有追償權;3,不妨舉個例子。假如甲對乙說:我打壞你的東西可以不賠。這顯然無理。但假如甲對乙說:你應該給你的財產上保險。這樣我打壞你的東西你可以向保險公司索賠,但我不賠。這是不是同樣荒謬呢?而前述免責條款何其相似。
            由此可見,如果承運人要規(guī)避風險,靠上述免責條款是不行的,必須選擇其他途徑:1、最簡單的當然是購買責任保險;2,在托運單上要求托運人詳細列明貨物及價格,這會對其要求索賠構成約束;3,在2的基礎上,保價運輸是目前最常用的手段。因保價運輸對托運人與承運人是公平的,貨物價值越大,承運人的風險越大,因此托運人需支付更多運費,這體現(xiàn)了權利與義務一致的原則,所以在司法實踐中一般被認可。當然,保價條款同樣是格式條款,應當遵循格式條款的規(guī)定,以合理的方式提請托運人注意,應該讓托運人在該條款處簽字。
            最后補充一點,根據(jù)證據(jù)規(guī)則。證明已履行合同義務由債務人一方負責,因此如果承運人無法舉出證據(jù)證明收貨人已收到貨,則視為未收到貨。所以承運人一方應有基本的收貨手續(xù),一般而言,應由收貨人提供身份證復印件,并簽名。當然,如果有貨物回單是最好的,但這比較麻煩。生活實際中,有一些小貨運部甚至毫無收貨手續(xù),只是打個電話叫收貨人來領貨即可,這是有極大的風險的。一旦收貨人不承認,僅憑電話記錄證明力是極其有限的。
            運輸保險合同糾紛篇十九
            基本案情:
            11月3日,吉水縣某糧油加工廠與個體司機羅某簽訂一份合同,約定由羅某裝運加工廠一車大米送往廣州市某廠銷售,運費1300元;售完貨后,由羅某代領貨款并帶回加工廠。合同履行中,羅某將大米送到目的地出售后,代領了貨款3元并返回,途經(jīng)廣東省連平縣境內時,突然遭遇他人搶劫,貨款被洗劫一空,羅某立即向當?shù)毓矙C關報案,該案正在偵查中。為此,加工廠要求羅某按合同支付貨款32000元。
            對本案的定性有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本案應定運輸合同糾紛,按照現(xiàn)行合同法所采嚴格責任原則,羅某應按合同約定支付加工廠貨款32000元。
            理由是:本案中羅某與加工廠簽訂了一份運輸合同,合同除約定有關運輸條款外,還約定由羅某代領貨款并帶回加工廠,該條款應屬運輸合同的附屬條款,合同性質仍屬運輸合同,羅某已接受該合同的全部條款。按照運輸合同的有關規(guī)定及合同全面履行原則,羅某應安全將貨物送到目的地并代領貨款返回,如數(shù)交付給加工廠?,F(xiàn)羅某已領取貨款,且貨款是在其控制之下被搶,以致羅某無法向加工廠交付貨款,構成違約,按照合同違約的嚴格歸責責任原則,羅某應承擔繼續(xù)履行合同的責任,支付加工廠貨款32000元。待案件偵破后,再由羅某自行追回其損失。
            第二種意見認為:本案應定委托合同糾紛,羅某不承擔支付被搶貨款的責任。
            理由是:本案中羅某與加工廠簽訂的合同從其內容上看,分為運輸合同有關事項的約定與委托合同有關事項的約定兩部分,屬于運輸合同與委托合同兩種有名合同的聯(lián)合,該兩種有名合同應各具其獨立性,不分主次,法律適用時應分別適用各有關合同的規(guī)定。本案運輸合同的履行沒有爭議,產生糾紛的屬委托合同的履行,為此,本案應定委托合同糾紛,適用有關委托合同的規(guī)定。我國現(xiàn)行合同法違約歸責的一般原則是嚴格責任原則,即只要存在違約,不管違約方是否存在過錯,都應承擔違約責任;但對某些特殊的'合同還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如無償合同、委托合同,其違約采用過錯責任歸責原則。本案中羅某接受加工廠的委托攜款返回,并且接受委托是無償?shù)?,根?jù)合同法第406條的規(guī)定:有償?shù)奈泻贤蚴芡腥说倪^錯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無償?shù)奈泻贤?,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受托人超越權限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因此,羅某只對其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貨款被搶,羅某沒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其風險應有加工廠自行承擔,羅某不承擔賠償責任。
            運輸保險合同糾紛篇二十
            交通運輸合同糾紛案例:在托運蔬菜時因遭受損失訴冷藏商運公司貨物運輸合同案
            案情
            原、被告于2000年2月23日口頭商定:由被告承運海南產之蔬菜(油豆角)3500公斤;終點站為黑龍江省大慶市讓湖路車站。商定的當天原告將3500公斤蔬菜交給被告承運,還交了7741元給被告之經(jīng)辦人李某。被告的經(jīng)辦人李某收到該款后出示收款收據(jù),被告也按約定將3500公斤蔬菜(油豆角)運往大慶。2000年3月8日該批蔬菜到達終點站時,經(jīng)哈爾濱市齊齊哈爾分局讓湖路車站檢查發(fā)現(xiàn)集裝箱后面調溫室無門鎖,可自由開啟,調溫室內溫度控制箱箱門開啟,冷板溫度顯示表和箱內溫度顯示表失靈,調溫機不工作;3月9日交付時開啟箱內見綠水流出,竹筐裝豆角96箱,全部腐爛變黑。油豆角當時在大慶市的價格為每公斤10—12元。
            2000年4月21日,原告以冷藏商運公司為被告,向海口市某法院提起訴訟,稱:2000年2月23日,我要求被告用保溫冷藏箱發(fā)運海南產蔬菜(油豆角)3500公斤。我依照約定向被告交納310噸冷藏箱租費1500元、車費1800元、冷藏費400元、鐵路運輸費4041元,共計人民幣7741元,而且于當日將所運蔬菜交給被告指定的冷藏倉庫。后經(jīng)鐵路部門檢驗發(fā)現(xiàn)所運蔬菜全部腐爛。由于被告的過失,沒有盡到謹慎運輸之責,致使冷藏箱后面溫室內溫度控制箱箱門開啟,冷板溫度顯示表和箱內顯示表失靈,調溫工作機不工作,造成我的經(jīng)濟損失498099.2元(包括運費7741元在內),現(xiàn)訴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賠償損失421582元及退回運費7741元,并負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冷藏商運公司辯稱:我司與原告系委托代理關系,是原告將貨物交給我公司委托鐵路部門運輸?shù)?,原告的貨物損失與我公司無關,系鐵路運輸部門的責任,要求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起訴。
            審判
            ??谑心撤ㄔ簩徖碚J為:
            2000年2月23日的運輸蔬菜合同系原、被告雙方在協(xié)商一致,意思表示真實的基礎上訂立的,且被告有“冷藏集裝箱及多類集裝箱的鐵道營運、銷售租賃服務”的經(jīng)營范圍,內容沒有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該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約定將所運的蔬菜及租箱費、車費、預冷藏費共計7741元交給被告的經(jīng)辦人李某。李某的經(jīng)營活動應由被告承擔民事責任。
            被告在承運原告托運的蔬菜的過程中,造成蔬菜腐爛,被告應對承運的蔬菜腐爛承擔賠償責任。
            2000年3月13日,由大慶市物價局價格管理科及大慶市農副產品批發(fā)市場工商所開具的證明證實,油豆角的市價為每公斤10—12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貨物的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的市場價格計算”之規(guī)定,原告3500公斤油豆角,被告應承擔賠償損失42000元。
            原告訴請要求被告賠償損失42000元,應予支持。原告要求退還運費7741元沒有法律依據(j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條、第三百一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被告冷藏商運公司賠償原告經(jīng)濟損失42000元人民幣。
            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
            評析
            在日常的社會經(jīng)濟活動中,合同的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行為屢見不鮮。本案是一起關于貨物運輸合同的糾紛。
            一、當事人之間的合同法律關系的發(fā)生,首先要求在當事人之間成立一個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同。本案中,被告認為雙方只存在一種委托代理關系?!斑\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點運輸?shù)郊s定地點,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被告有”冷藏集裝箱及多類集裝箱的鐵道營運、銷售租賃服務“的經(jīng)營范圍,原告也在合同訂立后履行了自己的義務,雙方形成的是一種運輸合同關系。
            二、企業(yè)法人和其他民事主體一樣,在其未履行民事義務時,必須承擔相當?shù)拿袷仑熑?。企業(yè)法人的民事責任一般都是在經(jīng)營過程中產生的,這種經(jīng)營活動又是通過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進行的,因此,企業(yè)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以法人名義從事的經(jīng)營活動,企業(yè)法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三、運輸作業(yè)是風險作業(yè),同時在運輸過程中損害的發(fā)生原因也是極其復雜的,法律在強調對托運人或者收貨人利益保護的同時,也必須對承運人的利益作適當?shù)谋Wo?!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條規(guī)定:“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應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背羞\人要免除賠償責任的,就應當負舉證責任。本案中作為承運方的冷藏商運公司,在承運蔬菜的過程中,沒有盡到妥善保管的義務,致使蔬菜腐爛變質,在承運方不能證明有免責事由存在的情況下,應當賠償托運方的損失。
            四、本案中關于貨物賠償額的.計算,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規(guī)定,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其目的在于使托運人或者收貨人獲得如貨物安全及時到達并按合同交付時所獲得的預期利益,有利于保護托運人或者收貨人的利益。
            交通運輸合同糾紛案例:旅客運輸合同糾紛
            案情:
            原告(反訴被告)訴稱并辯稱:2000年4月28日,我方與旅游公司簽訂了“租車協(xié)議書”,約定我方租11輛汽車給對方。簽約后,對方付了17.3萬元,余款承諾5月5日前付清。我方同意對方在未付清余款的情況下執(zhí)行協(xié)議。我方準時提供租用車輛。5月14日,我方到對方處索取余款,對方交給我方現(xiàn)金3.7萬元及投訴信、醫(yī)療費收據(jù),被我方拒絕。后對方以乘車途中因司機急剎車使一女乘客的手骨折及司機煽動客人為由拒付。我方已按合同約定完成全部義務。車輛在運行中乘客擅自走動導致扭傷,后果自負。對方以種種借口拒付是違約行為。請求判令對方支付所欠的租車款4.3萬元及違約金1萬元。
            被告(反訴原告)辯稱并反訴稱:按雙方簽訂的“租車協(xié)議書”約定,對方必須準時提供租用車,確保行車安全,合同約定5月1日晚上12時到達???,可是由于租用的6號車出故障,致使車隊于次日凌晨5時才到達???。而10號車在高速行駛而前方又無障礙的情況下緊急剎車,導致一名導游右臂骨折,另有7人也有不同程度的碰傷。在三亞市由于1號車駕駛員在索要回扣等無理要求沒滿足的情況下,煽動游客不按原定計劃去購物點購物,并將旅游團帶至不在計劃之內的景點。致使我方的合作方三門峽神州旅行社拒付尚欠我方的23846元的團費?,F(xiàn)我方要求對方雙倍返還定金2萬元,承擔導游的醫(yī)療費920元,2262元的門票及23846元。
            事實:
            ??谑姓駯|區(qū)人民法院經(jīng)公開審理查明:旅游公司與汽運公司于2000年4月28日簽訂“租車協(xié)議書”一份,約定旅游公司向汽運公司租用11輛空調大巴車,每輛2.3萬元;汽運公司保證車輛行駛安全。簽訂協(xié)議時,旅游公司先付1萬元定金,余款于4月30日上午11時起交清,否則沒收定金,取消租車協(xié)議;汽運公司于5月1日12時10分在廣西北?;疖囌窘诱荆谕砩?2時前到達???,租車時間至5月5日;汽運公司必須遵守協(xié)議,必須配合旅游公司的安排,不得遲到,不得無理取鬧,如有違反,雙杯返還定金。簽約后,旅游公司于4月29日交1萬元的定金和8萬元租車費。因旅游公司未按時付清全部款項,故致函汽運公司稱,因“五一”放假,所余之款于5月5日付清。汽運公司在從北海至??诘男谐讨?,因一輛車發(fā)生故障,致使整個團隊不能按約定的時間到達???。另有一輛車在行駛中急剎車,致使一名導游郭某受傷。行程結束后,汽運公司于5月16日要求旅游公司付清余款,旅游公司只付3.7萬元,同時交投訴信一份、醫(yī)療費單據(jù)給汽運公司,汽運公司表示拒絕。5月25日汽運公司再次要求旅游公司付清余款4.3萬元未果的情況下,向本院起訴。在開庭審理過程中,旅游公司認為不付余款給汽運公司是因其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有違約行為,造成三門峽旅行社拒付尚欠該公司團費23846元。
            判案:
            ??谑姓駯|區(qū)人民法院認為:原被告雙方簽訂的“租車協(xié)議書“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除協(xié)議中的“甲方在旅游購物點的停車費和購物回扣均歸乙方所有”違反有關規(guī)定無效外,其余內容均合法。簽約后,旅游公司致函汽運公司稱5月5日付清余款,而汽運公司對此表示同意。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汽運公司未按約定時間抵達海口及造成游客損傷,屬違約行為,旅游公司亦沒有按約定的時間,即5月5日付清余款,其行為同樣違約。因此,旅游公司亦無權要求雙倍返還定金。所付之定金應折抵租車款。因汽運公司的違約造成旅游公司的損失大于約定的定金,故其要求汽運公司因違約行為,造成三門峽旅行社拒付團費23846元和醫(yī)療費920元,共計24766元的損失的請求,予以支持。旅游公司請求汽運公司賠償不按要求所去景點而增加支出2262的費用,不予支持。
            解說:
            1、本案表面看起來是一起汽車租用合同糾紛,其實是一起旅客運輸合同糾紛。本案原告汽運公司與被告簽訂了一份“租車協(xié)議”,約定被告租用原告的汽車按規(guī)定的路線運送客人,司機由原告所派,原告必須保證在指定的時間內將被告的乘客運送到指定的地點,因此,雙方之間是一種旅客運輸合同關系。
            2、本案雙方簽訂合同以后,該運輸合同是否成立了呢?從我國有關運輸合同的法律、法規(guī)來看,一般都規(guī)定運輸合同經(jīng)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即告成立,運輸行業(yè)一般也認為運輸合同經(jīng)協(xié)商一致即告成立,并不要求支付運費或購買客票為條件,因此,從有利于保證運輸和行業(yè)的正常秩序,保護合同雙方的長遠利益出發(fā),一般都將運輸合同視為諾成性合同。合同當然成立。
            3、根據(jù)運輸合同的有關規(guī)定,被告應向原告支付運輸費用,原告應當按照約定的運輸路線將旅客運到約定地點,但未能在約定的時間內到達指定地點。給被告造成了損失;另外原告在運輸途中發(fā)生緊急剎車導致旅客受傷事件,未能為旅客提供安全保障的義務,違反了旅客運輸合同的有關規(guī)定,應承擔違約責任。而本案被告在原告已經(jīng)履行完畢運輸旅客的義務后拖欠部分運輸費用也是沒有道理的,其行為同樣違約。法院正確認定和劃分了原告和被告各自的責任,做出了合情合理的判決。
            交通運輸合同糾紛案例:北京首例索賠第三者險案今宣判人保敗訴
            今天上午9時20分,本市首例機動車車主向行人賠償后,向保險公司理賠遭拒案宣判。朝陽法院判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北京分公司營業(yè)部賠償車主周某4萬元。
            法院認定,周某所投保的車輛發(fā)生的交通事故屬于保險事故,在其投保的第三者險的承保范圍之內。根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guī)定,保險公司對保險事故應當承擔無過錯責任。
            宣判后,保險公司的應訴代表當即表示要上訴,并稱人保不應成為法規(guī)沖突中的犧牲品。
            今年8月6日,王某駕駛起重車在朝陽區(qū)姚家園路平房附近將騎車人廖某撞碾而亡。朝陽交通隊出具責任認定書,稱事故發(fā)生前雙方進入路口時的信號燈狀態(tài)無法查證,故車禍原因無法查清。
            按照新“交法”的規(guī)定,機動車與行人發(fā)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負全責。在交通民警的主持下,車主劉某與死者家屬達成損害賠償調解書,劉某賠償對方10萬元。但此后劉某找到中國人*北京分公司要求理賠4萬元保險金時,卻被保險公司以“投保人沒有事故責任”為由拒絕。
            在此案開庭審理后的第二天,北京市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該辦法規(guī)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責任限額范圍內先行賠償。該辦法將于20**年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