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有助于建立和維護良好的商業(yè)關系,增強商業(yè)伙伴之間的信任。要寫一份完善的合同,首先需要明確合同的目的和雙方的意圖。合同范文提供了一種參考,但并不代表所有情況下都適用。
保險合同猶豫期篇一
正文:
中保人壽一生安康保險條款
保險合同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本合同所載條款、聲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復效申請書、健康聲明書、體檢報告書及其他約定書共同構成。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二條 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_____ 分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對本保險單應負的責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簽發(fā)保險單時開始。除另有約定外,保險單簽發(fā)日即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為生效對應日。
本公司收取第一期保險費且同意承保時,應發(fā)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三條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險費,應依照本保險單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并索取憑證妥為保存。如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時,應向該收費員交付并索取憑證妥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為寬限期間;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的,本合同自寬限期間終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寬限期間內發(fā)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從給付保險金中扣除欠交保險費的利息。
保險費
第四條 保險費交付方式分為一次性交付、按年交付、按半年交付、按月交付。按年交付保險費的交付期限為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所在月的1號至月底;按半年交付保險費的交付期限為生效日每半年對應日所在月的1號至月底;按月交付保險費的交付期限為每月的1號至月底。投保人可選擇其中一種為本合同的保險費交付方式。
第五條 本合同的保險費交付期間分為躉交、10年交、20年交、30年交。投保人可選擇其中一種為本合同的保險費交付期間,但以交費期滿被保險人年齡不超過70歲為限。
合同效力的恢復
第六條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2年內,填妥復效申請書及被保險人健康聲明書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并交清欠交的保險費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復。
保險期間
第七條 本合同的保險期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時止。
保險責任
第八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內,本公司負下列保險責任:
一、自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以致身故,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給付,本合同即行終止。
二、自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以致身體高度殘疾,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的兩倍給付,本合同即行終止。
第九條 若選擇分期交付保險費,被保險人生存至交付保險費期間結束的生效對應日,本公司返還投保人所交保險費全數;若選擇躉交(一次性交付)保險費,被保險人生存至第十個生效對應日,本公司返還投保人所交保險費全數。返還保險費全數后,本公司仍承擔第八條所述保險責任。
第十條 在返還保險費全數前,被保險人發(fā)生第八條所述保險責任范圍內的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本公司給付相應保險金的同時,返還投保人所交保險費。
紅利事項
第十一條 本保險單為分紅保險單。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投保人須按期交付保險費,本公司根據資金運用情況,對滿2年的有效保單于每一會計年度計算可分配的保單紅利。
投保人在投保時可選擇下列方式之一領取保單紅利:
一、提取現金;
二、抵交保險費;
三、購買交清保險以增加利益保障;
四、保留在本公司累積生息。
投保人在投保單內沒有明確紅利領取方式的,本公司將按上述第四項方式辦理,直至投保人另行書面通知為止。
責任免除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時,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為;
二、受益人的故意行為;
三、自本保險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2年內,被保險人的自殺、故意自傷行為;
四、被保險人的故意犯罪、吸毒、毆斗及酗酒行為;
五、戰(zhàn)爭、軍事行動或動亂;
六、罹患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癥(愛滋病)、性??;
七、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八、無駕駛執(zhí)照、酒后駕車或其他違章駕駛。
發(fā)生第一款情形時,本公司向其他享有權利的受益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發(fā)生其他各款情形時,本公司向投保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本公司退還保險單現金價值后,本合同即行終止。
身體高度殘疾鑒定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或疾病造成身體高度殘疾,應在治療結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yī)療機構進行鑒定。如果自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或患病之日起180日內治療仍未結束,按第180日的身體情況進行鑒定。
保險事故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四條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于知悉被保險人身故或發(fā)生其他保險事故之日起7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并應于被保險人發(fā)生保險事故后30日內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保險金的申請與給付手續(xù)
第十五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生存至保險費交付期間結束的生效對應日,投保人憑保險單、投保人的身份證件和最后一次交付保險費的憑證向本公司申請領取所交付保險費。
第十六條 受益人申請領取身故保險金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公安部門、衛(wèi)生部門縣級以上(含縣級)醫(y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書;
二、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三、最近一次保險費的交付憑證;
四、被保險人的戶籍注銷證明;
五、受益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申請領取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身體高度殘疾鑒定書;
二、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三、最近一次保險費的交付憑證;
四、被保險人的戶籍證明及身份證件。
第十八條 在本合同的保險費交付期間內,被保險人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死亡或身體高度殘疾,其受益人憑保險單、受益人的身份證件、最后一次交付保險費的憑證向本公司申請領取所交付的保險費。
合同的解除
第十九條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合同或申請復效時,對本公司的書面詢問應據實告知。如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且不退還保險費。對本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本條款所述的保險責任。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合同時,按所知最后地址發(fā)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投保人
第二十條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時,本公司應于接到通知后30日內退還本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及解除合同申請書;
二、最近一次保險費的交費憑證;
三、投保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周歲計算。投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在投保單上填明,如發(fā)生錯誤,應依照下列規(guī)定辦理:
一、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本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但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少于應付保險費的,本公司有權要求投保人補交保險費的差額及利息,如在發(fā)生保險事故后發(fā)現的,本公司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給付保險金。
三、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多于應付保險費的,本公司將多收的保險費無息退還投保人。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二十二條 投保人可以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但指定或變更受益人必須征得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須書面申請并經本公司的保險單上批注后方能生效。
生存保險金、高度殘疾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變更。
前項變更,如發(fā)生法律上的糾紛,本公司不負責任。
第二十三條 被保險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本公司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一、沒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放棄受益權或依法喪失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變更地址
第二十二條 投保人的地址有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做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所知最后地址發(fā)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投保人。
索賠時效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的受益人對本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注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非經投保人書面申請及本公司在保險單上批注,不生效力。
合同糾紛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發(fā)生爭議且協(xié)商無效時,按( )項方式處理:(1)通過仲裁機關仲裁;(2)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釋義
第二十六條 本條款所述“意外傷害”是指外來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險人或投保人身體受到劇烈傷害的客觀事件。
第二十七條 本條款所述“身體高度殘疾”是指下列情事之一:
一、雙目失明;(注1)
二、言語(注2)或咀嚼(注3)機能完全永久喪失;
三、中樞神經或胸、腹部臟器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為維護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注4)
四、兩手腕關節(jié)喪失或兩足踝關節(jié)喪失;
五、一手腕關節(jié)及一足踝關節(jié)喪失;
六、一目失明及一手腕關節(jié)喪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關節(jié)喪失;
七、四肢機能完全永久喪失。
注: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國際視力表兩眼分別依矯正視力測定。
(2)失明指視力永久在國際視力表0.02以下。
2.言語機能的喪失指下列情形之一:
(1)指構成語言的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四種語言能力中,有三種以上(含三種)喪失不能發(fā)出。
(2)聲帶全部剔除。
(3)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癥。
3.咀嚼機能的喪失指由于牙齒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食物的狀態(tài)。
4.為維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者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都不能自己完成,經常需要他人扶助的狀態(tài)。
5.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指經180日后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而言。
保險合同猶豫期篇二
第一條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批單和特別約定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本保險合同中的營業(yè)用汽車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qū))行駛的,用于客、貨運輸或租賃,并以直接或間接方式收取運費或租金的汽車。
第三條本保險合同為不定值保險合同。保險人按照承保險別承擔保險責任,附加險不能單獨承保。不定值保險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不預先確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而是按照保險事故發(fā)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確定保險價值的保險合同。
第二章保險責任
第四條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保險人負責賠償:
(一)碰撞、傾覆、墜落;
(二)外界物體墜落、倒塌;
(三)暴風、龍卷風;
(四)雷擊、雹災、暴雨、洪水、海嘯;
(五)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六)載運保險車輛的渡船遭受自然災害(只限于有駕駛人員隨車照料者)。
第五條發(fā)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車輛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
第三章責任免除
第六條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保險車輛損失,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一)地震、戰(zhàn)爭、軍事沖突、恐怖活動、暴亂、扣押、罰沒、政府征用;
(二)競賽、測試,在營業(yè)性維修場所修理、養(yǎng)護期間;
(三)利用保險車輛從事違法活動;
(四)駕駛人員飲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藥物麻醉后使用保險車輛;
(五)保險車輛肇事逃逸;
(六)駕駛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無駕駛證或駕駛車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屬于無有效駕駛證的情況下駕車;
3.駕駛營業(yè)性客車的駕駛人員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fā)的有效資格證書。
(七)非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人員使用保險車輛;
(八)保險車輛不具備有效行駛證件。
第七條保險車輛的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自然磨損、朽蝕、故障、輪胎單獨損壞;
(二)玻璃單獨破碎、無明顯碰撞痕跡的車身劃痕;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溫烘烤造成的損失;
(四)火災、爆炸、自燃造成的損失;自燃是指因本車電器、線路、供油系統(tǒng)發(fā)生故障或所載貨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燒。
(五)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后,未經必要修理繼續(xù)使用,致使損失擴大的部分;
(六)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損失;
(七)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后因價值降低引起的損失;
(八)車輛標準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設備的損失;
(十)保險車輛所載貨物墜落、倒塌、撞擊、泄漏造成的損失;
(十二)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員的故意行為造成的損失。
第八條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第四章保險金額
第九條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從下列三種方式中選擇確定,保險人根據確定保險金額的不同方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一)按投保時保險車輛的新車購置價確定。本保險合同中的新車購置價是指在保險合同簽訂地購置與保險車輛同類型新車(含車輛購置稅)的價格。
(二)按投保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確定。本保險合同中的實際價值是指同類型車輛新車購置價減去折舊金額后的價格。折舊按年計算,不足一年的,不計折舊。最高折舊金額不超過投保時保險車輛新車購置價的80%。
(三)在投保時保險車輛的新車購置價內協(xié)商確定。
(四)投保車輛標準配置以外的新增設備,應在保險合同中列明設備名稱與價格清單,并按設備的實際價值相應增加保險金額。新增設備隨保險車輛一并折舊。
第五章保險期限
第十條除另有約定外,保險期限為一年,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
第六章保險人義務
第十一條保險人在承保時,應向投保人說明投保險種的保險責任、責任免除、保險期限、保險費及支付辦法、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義務等內容。
第十二條保險人應及時受理被保險人的事故報案,并盡快進行查勘。保險人接到報案后48小時內未進行查勘且未給予受理意見,造成財產損失無法確定的,以被保險人提供的財產損毀照片、損失清單、事故證明和修理發(fā)票作為賠付理算依據。
第十三條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索賠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
(一)保險人應根據事故性質、損失情況,及時向被保險人提供索賠須知;審核索賠材料后認為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通知被保險人補充提供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二)在被保險人提供了各種必要單證后,保險人應當迅速審查核定,并將核定結果及時通知被保險人。
(三)對屬于保險責任的,保險人應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協(xié)議后10日內支付賠款。
第十四條保險人對在辦理保險業(yè)務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業(yè)務和財產情況及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的義務。
第七章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五條投保人應如實填寫投保單并回答保險人提出的詢問,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在保險期限內,保險車輛改裝、加裝等,導致保險車輛危險程度增加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否則,因保險車輛危險程度增加而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除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當在保險合同成立時一次交付保險費。保險費交付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發(fā)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應當及時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護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并在保險事故發(fā)生后48小時內通知保險人。否則,造成損失無法確定或擴大的部分,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發(fā)生保險事故后,被保險人應當積極協(xié)助保險人進行現場查勘。被保險人在索賠時應當提供有關證明和資料。引起與保險賠償有關的仲裁或者訴訟時,被保險人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
第八章賠償處理
第十九條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保險人提供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被保險人應當提供保險單、損失清單、有關費用單據、保險車輛行駛證和發(fā)生事故時駕駛人員的駕駛證。屬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險人應當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或法院等機構出具的事故證明、有關的法律文書(裁定書、裁決書、調解書、判決書等)。屬于非道路交通事故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不進行處理的事故的,應提供相關的事故證明。
第二十條因保險事故損壞的保險車輛,應當盡量修復。修理前被保險人應當會同保險人檢驗,協(xié)商確定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否則,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或拒絕賠償。
第二十一條保險人依據保險車輛駕駛人員在事故中所負的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保險人按下列方式賠償:
(一)按投保時保險車輛的新車購置價確定保險金額的:
1.發(fā)生全部損失時,在保險金額內計算賠償,保險金額高于保險事故發(fā)生時保險車輛實際價值的,按保險事故發(fā)生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計算賠償。
2.發(fā)生部分損失時,按實際修理費用計算賠償,但不得超過保險事故發(fā)生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
(二)按投保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確定保險金額或協(xié)商確定保險金額的:
1.發(fā)生全部損失時,保險金額高于保險事故發(fā)生時保險車輛實際價值的,以保險事故發(fā)生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計算賠償;保險金額等于或低于保險事故發(fā)生時保險車輛實際價值的,按保險金額計算賠償。
2.發(fā)生部分損失時,按保險金額與投保時保險車輛的新車購置價的比例計算賠償,但不得超過保險事故發(fā)生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
(三)施救費用的賠償方式同本條(一)、(二),在保險車輛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被施救的財產中,含有本保險合同未承保財產的,按保險車輛與被施救財產價值的比例分攤施救費用。
第二十三條保險車輛遭受損失后的殘余部分歸被保險人,由雙方協(xié)商確定其價值,并在賠款中扣除。
第二十四條根據保險車輛駕駛人員在事故中所負責任,保險人在依據條款約定計算賠款的基礎上,按下列免賠率免賠:
(一)負全部責任的免賠率為20%,負主要責任的免賠率為15%,負同等責任的免賠率為10%,負次要責任的免賠率為5%。
(二)單方肇事事故免賠率為20%。單方肇事事故是指不涉及與第三方有關的損害賠償的事故,但不包括因自然災害引起的事故。
(三)保險車輛發(fā)生第四條(一)、(二)列明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應當由第三方負責賠償的,確實無法找到第三方時,免賠率為20%。
(四)違反安全裝載規(guī)定的,增加免賠率5%;因違反安全裝載規(guī)定導致保險事故發(fā)生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五)保險車輛在同一保險年度內發(fā)生多次賠款,其免賠率從第二次開始每次增加5%,累計加扣免賠率不超過30%。但自然災害引起的事故除外。
第二十五條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經與保險人協(xié)商確定保險車輛的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可以自行選擇修理廠修理,也可以選擇保險人推薦的修理廠修理。保險人所推薦的修理廠的資質應不低于二級。保險車輛修復后,保險人可根據被保險人的委托直接與修理廠結算修理費用,但應當由被保險人自己負擔的部分除外。
第二十六條因第三方對保險車輛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方請求賠償的權利。
第二十七條保險車輛重復保險的,本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與各保險合同保險金額的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其他保險人應承擔的賠償金額,本保險人不負責墊付。
第二十八條保險人受理報案、現場查勘、參與訴訟、進行抗辯、向被保險人提供專業(yè)建議等行為,均不構成保險人對賠償責任的承諾。
第二十九條下列情況下,保險人支付賠款后,保險合同終止,保險人不退還營業(yè)用汽車損失保險及其附加險的保險費:
(一)保險車輛發(fā)生全部損失;
(三)保險金額低于投保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的,一次賠款金額與免賠金額之和(不含施救費)達到保險金額。
第九章保險費調整
第三十條上一保險年度未發(fā)生本保險及其附加險賠款的保險車輛續(xù)保,且保險期限均為一年時,按下列條件和方式享受保險費優(yōu)待:
(一)上一保險年度未享受無賠款保險費優(yōu)待的,續(xù)保時優(yōu)待比例為10%;上一保險年度已享受保險費優(yōu)待的,續(xù)保時優(yōu)待比例在上一保險年度優(yōu)待比例外增加10%;保險費優(yōu)待比例最高不超過30%。
(二)上一保險年度享受保險費優(yōu)待的車輛發(fā)生本保險及其附加險賠款,續(xù)保時保險費優(yōu)待比例按以下公式計算,直至保險費優(yōu)待比例為零時止。續(xù)保時保險費優(yōu)待比例=上一保險年度保險費優(yōu)待比例一nx10%,n為續(xù)保時上一保險年度發(fā)生賠款次數。
(三)同一投保人投保車輛不止一輛的,保險費調整按輛分別計算。
(四)保險費調整以續(xù)保年度應交保險費為計算基礎。本保險合同中的應交保險費是指按照保險監(jiān)管部門批準的費率規(guī)章計算出的保險費。
第十章合同變更和終止
第三十一條保險合同的內容如需變更,須經保險人與投保人書面協(xié)商一致。
第三十二條在保險期限內,保險車輛轉賣、轉讓、贈與他人,被保險人應書面通知保險人并辦理批改手續(xù)。未辦理批改手續(xù)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應當向保險人支付應交保險費5%的退保手續(xù)費,保險人應當退還保險費。保險責任開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自通知保險人之日起,保險合同解除。保險人按短期月費率收取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的保險費,并退還剩余部分保險費。
短期月費率表:保險期限(月)/短期月費率(%)
注:保險期限不足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
第十一章爭議處理
第三十四條因履行本保險合同發(fā)生爭議的,由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委員會仲裁。保險單未載明仲裁機構或者爭議發(fā)生后未達成仲裁協(xié)議的,可向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五條本保險合同爭議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十二章其他
第三十六條保險人按照保險監(jiān)管部門批準的機動車輛保險費率規(guī)章計算保險費。
第三十七條在投保營業(yè)用汽車損失保險的基礎上,投保人可投保附加險。附加險條款與本保險條款相抵觸的,以附加險條款為準;附加險條款未盡事宜,以本保險條款為準。
保險合同猶豫期篇三
本公司對承保的建筑工程,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和費用,根據保單明細表規(guī)定,負責賠償:
(2)雷電、水災、爆炸;。
(3)飛機墜毀、飛機部件或飛行物體墜落;。
(4)盜竊;。
(5)工人、技術人員缺乏經驗、疏忽、過失、惡意行為;。
(6)原材料缺陷或工藝不善所引起的事故;。
(7)除本條款第二條除責任以外的其他不可預料和突事故。
發(fā)生上述損失事故后,現場的必要清除費用,本公司也可賠償,但以不超過附表列明的保險金額為限。
第二條除外責任。
本公司對下列各項,不負責賠償:
(1)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和重大過失引起的損失、費用或責任;。
(3)核反應、輻射或放射性的污染引起的損失、費用或責任;。
(4)自然磨損、氧化、銹蝕;。
(5)錯誤設計引起的損失、費用或責任;。
(6)換置、修理或矯正標的本身原材料缺陷或工藝不善所支付的費用;。
(7)非外力引起的機械或電器裝置的損壞或建筑用機器、設備、裝置失靈;。
(8)全部停工或部分停工引起的損失、費用或責任;。
(9)各種后果損失如罰金、耽誤損失、喪失合同;。
(10)文件、賬簿、票據、現金、有價證券、圖表資料的損失;。
(11)保單中規(guī)定應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的免賠額;。
(12)領有公區(qū)運輸用執(zhí)照的車輛、船舶和飛機的損失;。
(13)盤點貨物當時發(fā)現的短缺;。
(14)本公司建筑工程第三者責任險條款規(guī)定的責任范圍和除外責任。
本保險在保單列明的建筑期限內自投保工程動工日或自被保險項目被卸至建筑工地時起生效,直至建筑工工程完畢經驗收時終止。但本保險的最晚終止期應不超過保單中所列明的終止日期。保險期限的擴展,必須事先獲得本公司的書面同意。
第四條保險金額。
建筑工程應為保險標的建筑完成時的總價值,包括運費、安裝費、關稅等。建筑用機器、設備、裝置應按重置價值計算。其他承保項目應按投保人和本公司商定的金額。
第五條被保險人的義務。
一、被保險人應采取合理的預防措施,避免投保工程工地發(fā)生意外事故,對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化防損建議應認真考慮,并付諸實施。
二、發(fā)生本保險單承保的損失事故后,被保險人應立即通知本公司,并用書面提供詳細經過。
三、為便于調查,被保險人在檢驗損失前應保護事故現場。
四、為防止損失擴大,被保險人應采取一切必需的措施將損失減少至最低限度。對有益的合理措施費用,本公司可予以償付。但本項費用和賠款總額以不超過受損的被保險項目保額為限。
五、保險內容如有變化(如保險項目有增減、工程期限縮短或延長、保險金額應調整等),被保險人應及時書面通知本公司,辦理批發(fā)手續(xù)。
六、被保險人及其代表對上述規(guī)定的義務,如故意不執(zhí)行,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第六條索賠和賠款。
一、被保險人向本公司索賠時,應提供必要的有效的證明單據,作為索賠依據。
二、本公司的賠款以恢復投保項目受損前的狀態(tài)為限,受損項目的殘值應予扣除。
三、賠款可以現金支付,也可以重置受損項目或予以修理代替之。總賠款金額不得超過保單規(guī)定的保險金額。
四、保險金額如低于本條款第四條規(guī)定的數額,其差額視為被保險人所自保,本公司僅按保險金額與本條款第四條規(guī)定數額的比例賠償。
五、本公司賠付損失后,如需恢復原保險金額,該恢復部分應另交原保險費率按日計算的保費。
六、本保險單負責賠償的損失、費用或責任,如另有別家公司保險的存在,不論為被保險人或他人所投保,或不論該保險賠償與否,本公司僅負責按比例分擔賠償的責任。
第七條爭議。
被保險人與本公司之間的一切有關本保險的爭議應通過友好協(xié)商解決。如果協(xié)商達不成協(xié)議的,按下列第_____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保險合同猶豫期篇四
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也是屬于合同的一種,既然是合同,那么就肯定是有成立及有效條件的,也必須遵守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那么簽訂保險合同要遵守哪些法律法規(guī)呢?請閱讀下面的文章了解。
簽訂保險合同時必須堅持“最大誠信原則”。我國《擔保法》總則第三條規(guī)定,擔保活動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這一規(guī)定,作為保證人的保險公司在簽訂擔保協(xié)議時,除要求放貸銀行、借貸車主和汽車經銷商都務必堅持最大誠信原則,這是擔保合同和保險合同生效的前提條件。
《保險法》第二章第十七條規(guī)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條款內容,并可以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哔M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根據《擔保法》和《保險法》上述規(guī)定,保險公司在出具車貸保險單之前,應要求投保人(銀行)和購車人必須堅持最大誠信原則,如實告知原則,如投保人和購車人投保時提供虛假情況等隱瞞事實真相的行為,如發(fā)生逃貸和貸款愈期不還等索賠案件,保險公司完全可以依法拒絕理賠。
保險單責任生效之前,應及時簽訂反擔保協(xié)議。《擔保法》第四條規(guī)定: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擔保的規(guī)定。反擔??梢圆扇〉盅?、質押、留置等形式,抵押物可以是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機器設備、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質押物可以是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依法可轉讓的股份、股票以及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
實行反擔保以后,一段發(fā)生保險責任事故,借貸人故意不還或無力償還貸款時,依據《擔保法》第三十三條,第六十三條和第八十二條之規(guī)定,當債權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guī)定,以該反擔保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以免債權人不履行債務時造成保險公司被動。
車貸保險合同、協(xié)議條款必須嚴謹、完善。筆者認為,現行的《機動車輛消費貸款保證保險條款》還有待進一步修訂和完善。
一是當發(fā)生保險責任事故時,保險公司承擔貸款本金和利息損失的90%的比例太高、太籠統(tǒng),沒有與相關過錯責任人的過錯責任大小掛鉤,而且對相關責任人10%的免賠責任不細,也不明確。
二是當發(fā)生車貸保證保險“代位追償”(即先賠后追)時,對最終抵押物的處理者是銀行、是保險還是經銷商?在保險合同(協(xié)議)中也不明確,因回收的抵押物既有購車人所交本金(30%)和還貸部分,銷售商有由銀行轉嫁的10%免賠和擔保部分以及未收回費用部分,保險人(承保公司)先行支付的賠款部分。如由貸款銀行處置抵押物,難以調處多方利益關系,加之銀行在其中的份額少,對抵押物的處置積極性不高,往往長期擱置,最后報廢;如果由銷售商處置更不合理,因他所承擔的比例更少,只有10%.
鑒于此,在保險合同(協(xié)議)條款中,最好明確由保險公司為抵押物的處置人,因為保險人所占份額大,不僅處理抵押物的積極性高,而且也便于協(xié)調銀行、銷售商和保險人三方的利益關系。
保險合同猶豫期篇五
1、受理案件逐年增長,爭議金額逐年遞增。自20xx年以來,該院受理的保險糾紛案件呈現逐年上升的趨勢,20xx年共受理保險合同糾紛案件16件,占全院商事受案數的0.8%,涉案標的額32.3萬元;20xx年,受理57件,涉案標的額93.7萬元,與上年同期相比分別上升了256%和190.1%;20xx年,受理21件,標的額127.6萬元,同比分別-63.2%和+36.2%。20xx年,受理23件,標的額200.3萬元,同比上升了9.5%和56.9%。20xx年,受理31件,標的額298.2萬元,同比上升了34.8%和48.9%。
20xx年至20xx年區(qū)法院受理保險合同案件情況
2、案件調解率低,判決率高。許多保險合同糾紛爭執(zhí)的焦點往往是保險公司應否承擔責任的問題,因此當事人之間調解、和解的空間小,加之許多保險公司認為調解往往涉及到內部責任承擔,對調解設置了繁雜的內部審批手續(xù)和嚴格的權限,導致此類案件中保險公司的調解意愿不強,調解率遠低于其他民商事案件。20xx年以來共審結的142件保險合同案件中,判決結案79件,占結案總數的55.6%;調解23件,僅占16.2%;撤訴及其他結案40件,占28.2%。
3、案情呈現多樣化、復雜化的特點。20xx年以前受理的案件,案由較為單一,大多是以機動車保險、火災險和運輸險等普通財產保險和各類人壽保險為主,且多因保險人拒賠保險金而由被保險人發(fā)動的訴訟。而近年來,案由趨于多樣化,消費信貸保險、兼有委托理財性質和保險合同性質的理財型保險等新類型保險合同糾紛不斷出現,且既有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起訴保險人的,也有保險人起訴投保人的(保證保險糾紛、保險代位權糾紛及追索保險費糾紛);既有給付之訴,也有確認之訴;既有繼續(xù)履行合同之訴,也有解除合同之訴。
4、對合同條款理解不一致或缺乏核查證據,過錯責任難以認定。保險合同糾紛當事人往往就關鍵事實各執(zhí)一詞,但又難以提供有效證據。糾紛發(fā)生后,雙方極易產生爭執(zhí),雙方矛盾仍主要集中在對保險合同條款的理解、保險公司是否應當擔責任及承擔責任的比例上,特別是對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及承保、理賠范圍條款理解不一的爭議。財產保險案件中,在保險事故發(fā)生導致證明保險標的價值的發(fā)票、賬冊等相關證據滅失的情況下,如何確定賠償金數額也成為案件審理的難點。
5、適用簡易程序審理較少,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較多,結案周期長。20xx年該院審理的保險合同糾紛案件中,按照簡易程序審結的案件共6件,占總結案數的19.4%;按普通程序結案的25件,占總結案數的80.6%。鑒于保險合同案件的特殊性,立案初期雖然大多適用簡易程序,但在審理過程中,往往因遺漏加當事人或案情復雜而不得不轉為普通程序予以審理。此外往往還需追加第三人參加訴訟或需進行重新鑒定、評估或當事人要求法院進行調查取證,有的案件存在多次調查、多種鑒定,如當事人申請進行保險合同事故調查追加當事人等事由,甚至為了進行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對是否投保人親自簽名進行筆跡鑒定等,因此,審理周期長的情況較為突出。
1、投保人、保險人誠信缺失。保險合同糾紛很大一部分集中在雙方對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和保險人的“明確說明”義務的爭論上。保險合同是“最大誠信”合同,“最大誠信”原則貫穿于保險合同的始終。但在締結、履行保險合同過程中,投保人、保險人常采用“擦邊球”的方式規(guī)避“誠信”義務,主要表現為:投保人缺乏誠信,不愿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根據司法統(tǒng)計結果顯示,區(qū)法院在20xx年審結的案件中,由于投保人不如實履行告知義務,導致保險人不履行賠償義務而產生糾紛的約占保險合同案件的40%。此外,保險人為多發(fā)展客戶,保險代理人只說明對投保人有利的內容和解釋,不利的不說或輕描淡寫的進行解釋,不能讓客戶正確認識和知曉合同內容,從而無法做出正確判斷的現象普遍存在。
2、保險合同條款專業(yè)性太強、不易理解且內容分散。主要表現為:(1)保險條款語言不夠通俗,內容復雜,合同附件太多?,F行的保險合同普遍不易讓人看懂,在對保險合同的理解上,投保人、被保險人以及受益人均有一定困難,法官也要對保險合同條款前后對照閱讀方能理解。(2)保險合同內容分散性強,重點不集中且互相否定。保險合同中,常常同一個內容的描述會在不同的地方、甚至一些偏僻的地方多次出現,并且這些內容互相之間有相互否定的作用,所以一旦不注意否定項,則可能會因此而遭受損失。
3、保險人理賠審查過嚴,手續(xù)煩瑣。保險人往往在未認真審核的情況下即承保,出險后卻想盡一切辦法進行審查拒賠。一方面以內部嚴格的審批程序和設置繁瑣的理賠手續(xù)來拖延時間,另一方面花費大量人力去調查與免責相關的事項,動輒提出免責。
1、保險公司自身經營管理制度不健全。(1)內部管理不善。突出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對保險代理人管理不到位。特別是保險代理人違規(guī)操作是引發(fā)糾紛的重要原因。保險代理人代投保人填寫投保單內容甚至代簽名的現象較為普遍,一旦出現諸如帶病投保情形而保險公司拒付保險金時,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往往以保險代理人未履行條款說明義務為由抗辯,從而形成糾紛;二是保險公司內部各部門協(xié)調不夠。(2)履行說明義務不到位。主要體現在:一是保險條款本身沒有體現明確說明義務的要求。二是沒有對保險合同中的責任免除條款進行提示或特殊印制。三是對保險合同責任免除條款概念理解過于狹隘,認為僅指除外責任條款,沒有認識到限制保險人責任的免賠額(率)條款和被保險人違反義務保險人可解除合同或拒賠條款也屬于責任免除條款的一部分,因而未予以明確說明。
2、保險法律法規(guī)不完善,司法解釋較少,導致法律理解和適用上存在較大的分歧。隨著新型保險業(yè)務和新類型保險案件的不斷出現,保險法的相關規(guī)定已明顯滯后,導致實踐中諸多問題在認識和處理上都存在較大分歧。保險立法滯后于保險業(yè)務實踐,是引發(fā)保險合同糾紛案件的法律原因。
3、監(jiān)管缺位。盡管我國有保監(jiān)會專門行使對保險業(yè)的監(jiān)督權,但是,現行的保監(jiān)會在監(jiān)管業(yè)務上仍然存在較多的缺位,這是導致保險合同糾紛案件的管理因由。保險業(yè)監(jiān)督管理機構側重于檢查保險公司的義務狀況、財務狀況、資金運用狀況和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但卻不能對商業(yè)保險合同中非主要條款和保險費率實施有效的監(jiān)管,特別是對合同陷阱、規(guī)避義務和責任的保險合同內容的監(jiān)管方面,還停留在理論階段。監(jiān)管缺位,導致許多投保人、保險受益人明顯感覺到受到了欺騙,但卻苦于無處可申,于是不得已只能選擇訴訟的途徑,從而引發(fā)保險合同糾紛案件。
1、完善保險法律法規(guī)。完善和修訂作為規(guī)范保險活動基礎的保險法律法規(guī),是解決保險合同糾紛的根本之策。但是,法律有其自身的滯后性和穩(wěn)定性,使得法律滯后于現實,法律也不可能隨時修訂。因此,在成文法傳統(tǒng)中,常采取司法解釋的方式及時回應現實對法律的新期望和新要求。法律法規(guī)的完善,不應要求是全面的完善,而是針對當前保險法律存在的漏洞和缺位,通過立法加以填補,使保險合同行為有法可依。
2、在現有的法律框架內,審判人員應牢固樹立平等保護的司法理念。由于保險合同糾紛具有與普通商事合同案件所不同的所特有特征,在審理過程中,如果稍有不慎,就會使原本已經“傾斜”的權利義務關系更加不平衡,從而給當事人帶來不必要的損害,進而危及法律和法制的尊嚴。因此審判人員必須牢固樹立平等保護保險合同當事人權利的理念,按照保險合同特有的規(guī)律和規(guī)則,結合商法的原則與精神以及保險原理,妥善處理保險糾紛。
3、規(guī)范保險公司的企業(yè)行為。一是規(guī)范保險公司的內部管理行為。特別是規(guī)范保險行業(yè)的管理,加強對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其相關組織的管理,通過有效的制約措施,規(guī)范保險中介行業(yè)及其從業(yè)人員的責、權、利。二是完善保險公司的市場主體角色,強化其社會責任。主要是明確其作為救濟人一方的救濟義務。同時,通過加強監(jiān)管的方式,及時發(fā)現和處理保險公司的虧損經營行為,使得投保人免受其經營不善的影響。三是規(guī)范保險公司的理賠程序。目前的保險合同糾紛,主要還是理賠難的問題引起。理賠難重點體現在理賠無門、理賠成本高、時間長、理賠不公平等。因此,解決保險合同糾紛案件,必須明確規(guī)定保險理賠的程序及理賠期限,通過規(guī)范化的保險理賠行為,公開化理賠程序和標準,改變目前理賠屬于保險公司內部行為的不合理現象。
4、保監(jiān)會的監(jiān)管意識、監(jiān)管力度和監(jiān)管水平需要進一步增強。一是變事后監(jiān)管為事前監(jiān)管。二是應把監(jiān)管和服務結合起來。作為保險業(yè)專門監(jiān)管機構,保監(jiān)會不僅要依法約束保險公司的經營行為,也要提供及時有效的服務和幫助,盡力幫助排除影響保險業(yè)發(fā)展的障礙。三是保險監(jiān)管機構在對保險公司制訂的保險條款履行審批和審查備案程序時應堅持合法原則,這是從源頭上規(guī)范保險公司經營行為的重要舉措。
保險合同猶豫期篇六
甲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簡稱工程公司)于20xx年2月28日向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投保施工人員人身意外傷害綜合保險,雙方20xx年3月1日簽訂的《施工人員人身意外傷害綜合保險合同書》中有“本保險合同主要內容包括‘保險單明細’、‘特別約定條款’”等內容。保險單明細上,投保人一項為工程公司;投保范圍一項內容為:年滿16周歲至65周歲,能夠正常工作或勞動,屬于投保單位的工作人員或由投保單位管理的臨時用工及勞務工人員及該項目施工活動的相關人員等均在該保險范圍內,都屬于被保險人。本保險為無記名投保;保險責任一欄為包括“被保險人在施工現場或從事與本工程相關的工作,由意外事故導致的身故和殘疾”在內的5項內容;保險期限為20xx年3月1日至20xx年11月20日;保險金額:身故保險金20萬元/每人。20xx年10月28日,工程公司向保險公司報案稱:20xx年10月27日下午,挖掘機操作人員王某在操作挖掘機過程中,山體垮塌,挖掘機被掩埋,駕駛員王某來不及跳離而被埋其中,工程公司及時組織人員進行施救,但駕駛員王某還是不幸死亡。因保險合同書上沒有指定受益人,后王某的繼承人向保險公司提出了20萬元的索賠請求。
保險公司受理該案件后,認為根據20xx版《保險法》第十二條“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以及第五十三條“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yǎng)、贍養(yǎng)或者扶養(yǎng)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除前款規(guī)定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的規(guī)定,因為工程公司沒有證據能夠證明王某同意工程公司為其投保施工人員人身意外傷害綜合保險,所以工程公司對于王某沒有保險利益,該保險合同無效,保險公司不應當對于王某的死亡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本案中,保險合同簽訂于20xx年3月1日,根據前述20xx版《保險法》第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如保險公司認為,工程公司沒有證據能夠證明王某同意工程公司為其投保施工人員人身意外傷害綜合保險,所以工程公司對于王某沒有保險利益,該案保險合同無效。但根據20xx版《保險法》第十二條“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以及第三十一條“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yǎng)、贍養(yǎng)或者扶養(yǎng)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四)與投保人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合同時,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的,合同無效”的規(guī)定,工程公司對于作為其勞動者的王某,是有保險利益的。
保險合同猶豫期篇七
凡被保險人所雇用的員工,在本保險有效期內,在受雇過程中,從事本保險單所載明的被保險人的業(yè)務有關工作時,遭受意外而致受傷、死亡或患與業(yè)務有關的職業(yè)性疾病,所致傷殘或死亡,被保險人根據雇用合同,須負醫(yī)藥費及經濟賠償責任,包括應支出的訴訟費用,本公司負責賠償。
上述被保險人所雇用的員工包括短期工、臨時工、季節(jié)工和徒工。
1.死亡:最高賠償額度按保單規(guī)定辦理。
2.傷殘:a.永久喪失全部工作能力:最高賠償額度按保單規(guī)定辦理。
b.永久喪失部分工作能力:最高賠償額度按受傷部位及程度,參照本保單所附賠償金額表規(guī)定的百分率乘以保單規(guī)定的賠償額度。
c.暫時喪失工作能力超過5天的,在此期間,經醫(yī)生證明,按被雇人員的工資給予賠償。
注:(1)本公司對上述各項總的賠償金額,最高不超過本保單規(guī)定的賠償限額。
(2)被雇人員的月工資是按事故發(fā)生之日或經醫(yī)生證明發(fā)生疾病之日該人員的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不足12個月接實際月數平均。
1.戰(zhàn)爭、類似戰(zhàn)爭行為、叛亂、罷工或由于核子輻射所致的被雇人員傷殘、死亡或疾病。
2.被雇人員由于疾病、傳染病、分娩、流產以及因這些疾病而施行內外科治療手術所致的傷殘或死亡。
3.由于被雇人員自加傷害、自殺、犯罪行為,酗酒及無照駕駛各種機動車輛所致的傷殘或死亡。
4.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
5.被保險人對其承包商雇用的員工的責任。
在訂立本保險單時,根據被保險人估計,在本保險單有效期內付給其雇用人員工資/薪金、加班費、獎金及其他津貼的總數,計算預付保險費。在本保險到期后的1個月內,被保險人應提供本保險單有效期間實際付出的工資/薪金、加班費、獎金及其他津貼的確數,憑此調整支付保險費。預付保險費多退少補。
被保險人必須將每一雇用人員的姓名及其工資/薪金、加班費、獎金及其他津貼妥為記錄,并同意本公司隨時查閱。
1.如發(fā)生本保險單承保責任范圍的事故,被保險人應迅速將詳細情況通知本公司。
2.在未經本公司同意前,被保險人或其代表對索賠事項不能作承認、提議或付款的表示。本公司有權以被保險人名義進行訴訟、追償,被保險人應全力協(xié)助。
3.在發(fā)生本保險單項下的索賠時,如同時又有承保同樣責任的其他保險,本公司對有關賠款及費用僅負比例賠償責任。
4.索賠期限,從發(fā)生事故之日起算,不超過1年。
1.被保險人應對其經營的業(yè)務,采取合理措施,以防止意外事故及疾病發(fā)生。
2.被保險人可隨時申請取消本保險單,本公司也可在15天前通知被保險人取消保險單,保險費照上述四項調整,按日計算退費。
3.被保險人和本公司發(fā)生爭議,如經協(xié)商不能解決時,應在被告人所在地進行仲裁或訴訟。
本保險擴大承保對被雇用人員在本保險有效期內,不論遭受意外傷害與否,因患疾病(包括傳染病、分娩、流產)所需醫(yī)療費用,包括治療、醫(yī)藥、手術、住院費用。除另有約定外,本保單只限于在中國境內的醫(yī)院或診療所治療,并憑其出具的單證賠付。醫(yī)療費的最高賠償金額,不論一次或多次賠償,每人累計以不超過本保險單附加醫(yī)藥費的保險金額為限。
本保險擴大承保對被雇用人員,在本保險單有效期內,從事本保險單所載明的被保險人的業(yè)務有關工作時,由于意外或疏忽,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以及所引起的對第三者的撫恤、醫(yī)療費的賠償費用,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賠付的金額,本公司負責賠償。
第三者責任險的最高賠償金額,以保險單上列明的最高賠償金額為限。對人身傷亡的賠款,每次事故每人以人民幣5萬元為限。
項目
傷害程序按保單規(guī)定賠償
最高額度的百分比
(%)
(一)
(二)
(三)
(四)
(五)
全身癱瘓(必須終身臥床或永久喪失工作能力)………
保險合同猶豫期篇八
安全保障義務指經營者在經營場所對進入服務場所的人之人身、財產安全依法承擔的安全保障義務。那么經營者保證安全義務的責任類型有哪些呢?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詳細了解。
“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敝链?,《解釋》確立了經營者的直接責任。
例如,飯店服務人員沒有擦干凈地板,留有污漬,顧客踩在上面滑倒,造成傷害;某商場在通道上安裝的玻璃門未設置警示標志,一般人很難發(fā)現這是一扇門,顧客通過時撞在門上,造成傷害,飯店和商場經營者都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此種責任類型的特征為造成損害的直接原因不是由于直接加害人的行為,而是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的人沒有盡到注意義務,是因為這種未盡注意義務的行為而直接產生的損害,這時候的責任,就是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的人的直接責任。按照《法國民法典》對侵權責任形態(tài)的界定,為自己的行為負責的侵權責任,就是直接責任,以區(qū)別對他人的行為所致損害負責或者對自己管領下的物件所致損害負責的替代責任。
經營者對自己的經營活動或者社會活動所致損害負責,原則上是為自己的行為所致損害負責,因此應當是直接責任。經營者承擔直接責任的構成要件為:
(1)經營者的經營活動引起正當信賴,例如信賴其環(huán)境設施的正常利用符合安全性要求。
(2)損害發(fā)生于經營者的危險控制范圍。
(3)對發(fā)生損害的潛在危險經營者能夠合理予以控制。
(4)損害結果的發(fā)生沒有第三者責任的介入。
“因第三人侵權導致損害結果發(fā)生的,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的,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賠償權利人起訴安全保障義務人的,應當將第三人作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確定的除外?!薄督忉尅访鞔_了經營者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的補充賠償責任。例如第三人在旅店將住店的旅客殺害,搶劫犯在銀行營業(yè)場所搶劫顧客的錢財或傷害顧客的身體,顧客到餐廳用餐、與他人發(fā)生爭執(zhí)而遭到毒打,顧客在商場購物時被偷、被打等,是此類案件常見的表現形式。其含義是:首先,受害人在旅館、飯店、銀行等從事特殊經營活動的場地受到人身或者財產損害后,應當由加害人承擔民事責任。例如,受到其妻子傷害的丈夫,直接加害人就是其妻,應當由其妻承擔責任。
要準確理解補充賠償責任的涵義,要抓住以下兩個要領:一是順位的補充,即首先應由直接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直接責任人沒有賠償能力或者不能確定誰是直接責任人時,才由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的經營者承擔賠償責任;二是實體的補充,即補足差額。但必須注意的是,經營者只能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這意味著,經營者的補充賠償責任的總額,不是以直接侵權人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的總額為限,而是根據其自己行為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的總額為限。
(1)第三人的侵權行為是損害事實發(fā)生的直接根本原因。
(2)經營者對侵權的發(fā)生未盡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義務,是侵權成立的條件,但非原因。
(3)第三人侵權與經營者的不作為行為發(fā)生競合。符合上述條件,經營者應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經營者在承擔了補充責任之后,獲得對加害人或者其他賠償義務人的追償權,這是一種單向的追償權,即實際承擔責任的經營者可以向終局責任人、直接侵權的第三人追償。這一責任設計完全符合侵權的原因力理論分析。所謂“原因力”是指在構成損害結果的共同原因中,每一個原因對損害結果的發(fā)生和擴大所發(fā)揮的作用力,對于損害事實之出現起主要作用的原因為主要原因,對于損害事實之出現起次要作用的原因為次要原因,其中主要原因對于損害事實之出現具有較大的原因力,而次要原因對于損害事實之出現具有較小的原因力。分析原因力的作用主要是用以確定加害人是否承擔民事責任和承擔多大的民事責任。由于這種類型是第三人的侵權行為介入導致損害的發(fā)生,從原因力分析,第三人的侵權行為才是損害事實發(fā)生的直接根本原因,而經營者的不作為并非損害后果發(fā)生的原因,只是加大了損害發(fā)生的可能性,或者說如果經營者勤勉積極地履行其安全保障義務,則極有可能避免損害的發(fā)生。因此,經營者違背此義務只是侵權成立的條件,而非原因。
保險合同猶豫期篇九
【提要】本篇《合同糾紛:保險人應對保險合同盡說明義務》由應屆畢業(yè)生小編特別為需要保險合同范文的朋友收集整理的,僅供參考。內容如下:
【案情】
20xx年3月25日,原告甲與被告某保險公司簽訂了以其妻為被保險人的康寧終身保險合同, 保險金為10000元。該合同的形式屬保險公司制作的填空式格式合同,合同第四條保險責任規(guī)定,在合同有效期內,本公司負下列責任:一、被保險人在合同生 效(或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發(fā)生,并經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yī)療機構確診患重大疾病(無論一種或多種)時,本公司按基本保額的二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 金,本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險金給付責任即行終止。若重大疾病保險金的給付發(fā)生于交費期內,從給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險費,本合同繼續(xù)有效。在合同第二十三 條釋義后又注釋為:1、心臟病(心肌梗塞)指因冠狀阻塞而導致部分心肌壞死,其診斷必須同時具備下列三個條件:(1)新近顯示心肌梗塞變異的心電圖; (2)血液心臟酶素含量異常增加;(3)典型的胸痛病狀。但心痛絞痛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圍之內。2、冠狀動脈旁路手術指為治療冠狀動脈疾病的血管旁路手 術,必須經心臟內科心導管檢查,患者有持續(xù)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絞痛并證實冠狀動脈有狹窄或阻塞情形,必須接受冠狀動脈旁路手術。其他手術不包括在內。但在雙 方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公司未就合同中免除或限制自己責任的條款提醒對方,對合同規(guī)定內容有爭議條款未加說明義務,或含糊答疑,未引起投保人以足夠重視。 合同簽訂后,投保人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了自己的交費義務。20xx年9月,原告甲之妻因心絞痛被送往縣級醫(yī)院診治,因病情嚴重轉入省級醫(yī)院治療,經檢查 后,診斷為冠狀動脈粥樣硬化心臟病,需手術治療,并做了介入支架手術,住院6天,于20xx年9月14日出院,手術及住院費支出40000余元。出院后, 原告甲持其妻住院的有關醫(yī)療證明要求保險公司按照合同約定給付保險金,保險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約定作理賠處理,原告甲訴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 20000元,繼續(xù)履行合同,并免交以后各期保險費。
【裁判】
原告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康寧保險合同有效,原告在保險公司支付重大疾病保險金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險費;保險公司在判決生效后30日內給付原告因其妻享受重大疾病保險金20000元整。
【評析】
本案焦點有三個:
1、被保險人患心絞痛是否屬于重大疾病而被保險范圍內的基本。投保人某位其妻患重大疾病保險 與保險公司簽訂了康寧保險險種合同,其目的在于被保險人在投保人投保后患有重大疾病收到足夠的醫(yī)療費用,使患者在醫(yī)療時以收到醫(yī)療費用的支付,使其早日康 復,故在簽訂合同后,及時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雙方于20xx年3月25日簽訂了康寧保險合同,20xx年9月,被保險人患有有心絞痛,被送 往縣級醫(yī)院診治,因病情嚴重被送往省級醫(yī)院治療,經查,患者系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并做支架介入手術。從本案的事實不難看出,患者因心絞發(fā)病,經醫(yī) 院檢查,病狀已成為冠狀動脈粥樣硬化心臟病,且做了支架介入手術,我們可從醫(yī)學角度看待這一問題,患者被確診為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那么,就是心臟 病,也是心臟病的一種類型,應當屬于重大疾病,理應在合同約定的重大疾病范圍之內,當然屬于被保險范圍之內。所以,合同約定的心絞痛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圍 之內,就失去了保險心臟病的現實意義。
2、保險人對其格式合同的釋明責任。格式合同在合同形式上就是一種書面形式的合同,雙方當事 人是根據雙方的約定的需要,或者說同一標的、價格等,由不同的一方來簽約,也就是說要約一方為了方便而采取的一種合同形式,但在簽訂合同時,提供合同一方 應就合同約定對自己的責任,或對對方不利的顯形、隱形條款,作出明確的解釋,使對方對合同的實際約束力有一個明確的認識,達到雙方意思真實表示為目的,也 就體現出了合同的公平、公正原則。本案出現的康寧保險合同中載明:“心絞痛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圍內”,與醫(yī)院確診的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診斷不相符 合。對某種病情的確定是醫(yī)療意義上的診斷確定,而不是合同約定某種疾病中的那種病態(tài)的屬性。所以說合同約定的心絞痛不在心臟病種內的疾病脫離了可觀現實, 是不能成立的。再就是保險人在與投保人簽訂合同時,站在一方利益的角度上,對某些不利于自己的約定向對方解釋不明,或者有意回避,造成對方的偏識,或錯誤 認識,這樣的情況,簽訂的合同達不到雙方真實意思的表達。另外,即就是就作了明確的解釋,就現有的版本,不能體現作解釋的內容,一旦出現糾紛,人民法院仍 以作出不利于提出格式合同一方的結果。反過來說,提供格式合同一方向對方所作的約定釋明是很重要的。
任即行終止。若重大疾病保險金的給付發(fā)生于交費期內,從給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險費,本合同繼續(xù) 有效。本案在這個問題上出現兩個要說明的:其一,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它說明雙方當事人只要簽訂了合同,在生效后的一百八十日后,初次發(fā)生重大疾 病,被保險人享受保險金額的二倍,終止合同;其二,重大疾病保險金的給付發(fā)生于交費期內,從給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險費,合同繼續(xù)有效。以上兩種情況 表明,合同生效和繳納保險費的不同利益的存在。本案被保險人符合后一種條件,理應享受后一種法律行為的權利。
本案一審法院判決后,保險公司提出上訴,中院已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保險合同猶豫期篇十
××財產保險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按照背面所載條款的規(guī)定,在本保險單保險期內,承保下述雇主責任險,特立本保險單。
投保人
姓名
地址
營業(yè)性質
地區(qū)范圍
保險期限個月自零時至二十四時止
雇員一覽表雇員工種總計
估計雇員人數
估計工資及其他收入總數
雇主責任險賠償限額費率保險費
死亡
傷殘
附加醫(yī)藥費保險每人累計不超過
第三者責任險累計每次事故
保險費總數(預付)
投保人對保險人的除外責任條款明確無誤簽字:
日期:年月日
_______________保險有限公司
日期:
保險合同猶豫期篇十一
1、投保單又稱要保單,是投保人向保險公司申請訂立保險合同的書面文件,投保單本身不是合同,但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單是保險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
2、保險單是保險合同的正式書面文件,一般由保險公司簽發(fā);保險單上載明了雙方當事人的具體權利義務,主要包括保險條款、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保險標的、保險期限等以及其他一些特別約定內容;保險單是保險合同雙方確定權利義務和索賠理賠的主要依據。
3、保險憑證是保險公司簽發(fā)給投保人的證明保險合同已經訂立的書面文件,一般不記載保險條款,實質上是一種簡化的保險單,具有與保險單同等的法律效力。
4、暫保單是在某些情況下,正式出具保險單或保險憑證之前,保險公司簽發(fā)給投保人的臨時保險憑證,其作用是證明保險公司已經同意承保,暫保單一般都有一個有效期限,待保險單出具,自動失效。
5、批單是保險公司應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要求出具的修訂或更改保險合同內容的書面文件,其實質是對保險合同內容的變更,一經簽發(fā),就成為保險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
保險合同猶豫期篇十二
在保險合同中,有一條約定叫“除外責任”,顧名思義,就是保險公司不需承擔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果被保險人因為 “除外責任”條款中的原因而導致保險事故的發(fā)生,保險公司將不予賠償。如果有意為之,并向保險公司索賠,那就變成了一種犯罪行為,俗稱“騙?!被颉霸p保”。
20xx年10月,山東省青島一名男子自砍手指,騙保45萬元,獲刑5年。20xx年7月7日,江蘇省大豐市小海鎮(zhèn)楊樹村一名男子為償債弒父騙保,被判死緩。
我把它大致歸納為三大類:
第一類,被保險人個人的故意行為導致的人身傷害。在前幾期,我跟大家聊了一些商業(yè)保險運行的重要游戲規(guī)則,比如說保險利益原則。就是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之間要有保險利益,這是為了保護被保險人的自身利益。這里,再跟大家分享另一個重要游戲規(guī)則,就是損失補償原則。這條原則的一個重要內涵就是,商業(yè)保險只是一種風險轉移和風險補償的財務方案,即我們通過平時的小額保費支付,來應對將來風險發(fā)生時的大額支出;商業(yè)保險不是以小搏大的盈利工具。因此,《保險法》和保險公司都會極力預防一些逆選擇和道德風險。除外責任條款就是最主要的體現之一。
比如說,被保險人不能故意自傷、自殺、犯罪、拒捕等故意行為來獲取保險公司的賠償;也不能因為有了保險保障就故意挑釁斗毆、吸毒和醉酒等。
第二類,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保險傳遞的是對家人的責任和關愛。為了更好地保護被保險人的自身利益不被傷害,在《保險法》和保險合同中都有相關規(guī)定。比方說,保障未成年被保險人利益的保額上限規(guī)定,而除外責任中的這一類約定也是為了保障被保險人的人身安全。像上文中說的江蘇男子,雖然是父親保險的投保人,但是他的行為得不到保險公司的賠償。
第三類,系統(tǒng)風險的發(fā)生。系統(tǒng)風險又稱不可分散的風險,而保險公司的可保風險是可分散的純碎風險,即這類風險既可分散,又是那種發(fā)生后只會帶來損失不會帶來獲利的風險,像炒股的風險就是有獲利可能的風險,保險公司是不保的;像戰(zhàn)爭、核能、內亂、地震等,是不可分散風險,保險公司一般也是不保的。
我們在前幾期已經知道,保險產品的定價是基于風險發(fā)生的普遍性和可測定的不確定性,也就是說保險公司可以通過風險發(fā)生隨機分布的特征對其頻次進行測量,以此為基礎測定保險產品價格。而上面講的戰(zhàn)爭、內亂、地震等風險造成的風險發(fā)生的范圍特別廣、損失程度特別深,破壞了一般的定價基礎。因此,通常列為“除外責任”。
當然,純粹從理論上講,保險可以做到“無所不?!薄T趪?,也有公司嘗試推出過“戰(zhàn)爭險”,但是這樣一來,保險產品的價格就會極高,對于普通消費者而言,有可能比風險自留還要不劃算。這樣的產品責任雖然廣,但在市場上必然是少人問津,最后只得退出市場。因此,把系統(tǒng)風險放在除外責任中,其實在筆者看來,是一種相對比較經濟的風險轉移方案。
在實際選擇保險產品時,各家保險公司的“除外責任”大體相同,但也略有區(qū)別。比方說,有的產品就沒將地震、艾滋病、醉酒等列入“除外責任”之中。
但筆者認為,對“除外責任”的深入了解,目的在于明確保險保障期間的自身行為的底線,至于如何為自己購買最合適的保險產品,大家還是要全面評估自身需求和購買能力,認真閱讀保險合同條款,然后再作選擇。
保險合同猶豫期篇十三
第一條為使保險物在水路、鐵路運輸過程中,因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損失能夠得到經濟補償,并加強貨物運輸的安全防防損工作,以利商品生產和商品流通,特舉辦本保險。
第二章 保險責任第二條
本保險分為基本險和綜合險兩種。 保險貨物遭受損失時,保險人按承保險別的.責任范圍負賠償責任。
(一)基本險:
4.按國家規(guī)定或一般慣例應分攤的共同海損的費用;
(二)綜合險:本保險除包括基本險責任外,保險人還負責賠償:
3.遭受盜竊或整件提貨不著的損失;
4.符合安全運輸規(guī)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損失。第三條 保險責任的起訖期是,自簽發(fā)保險憑證和保險貨物運離起運地發(fā)貨人的最后一個倉庫或儲存處所時起,至該保險憑證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貨人在當地的第一個倉庫或儲存處所時終止。但保險貨物運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貨人未及時提貨,則保險責任的終止期最多延長至以收貨人接到《到貨通知單》后的15天為限(以郵戳日期為準)
第三章 除外責任第四條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貨物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1.戰(zhàn)爭或軍事行動;
2.核事件或核爆炸;
3.保險貨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損耗,以及由于包裝不善;
4.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過失;
5.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
第四章
保險金額第五條 保險金額按貨價或貨價加運雜費計算。
第五章
被保險人的義務
第六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人簽發(fā)保險憑證的同時,應按照保險費率,一次繳清應付的保險費。
第七條 被保險人應當嚴格遵守國家及交通運輸部門關于安全運輸的各項規(guī)定,還應當接受并協(xié)助保險人對保險貨物進行的查驗防損工作,貨物包裝必須符合國家和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標準。
第八條 貨物如果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被保險人獲悉后,應立即通知當地保險機構并應迅速采取施救和保護措施,防止或減少貨物損失。
第九條 被保險人如果不履行上述各條規(guī)定的義務,保險人有權終止保險責任或拒絕賠償一部分或全部經濟損失。
第六章
貨物檢驗及賠償處理第十條 貨物運抵保險憑證所載明的目。的地的收貨人在當地的第一個倉庫或儲存處所時起,收貨人應在1天內向當地保險機構申請并會同檢驗受損的貨物,否則保險人不予受。
2.承運部門簽發(fā)的貨運記錄、普通記錄、交接驗收記錄、鑒定書;
3.收貨單位的入庫記錄、檢驗報告、損失清單及救護貨物所支付的直接費用的單據。保險人在接到上述索賠單證報告后,應當根據保險責任范圍,迅速核定應否賠償。賠償金額一經保險人與被保險人達成協(xié)議后,應在1天內賠。
第十二條 貨物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按貨價確定保險金額的,保險人根據實際損失按起運地貨價計算賠償;按貨價加運雜費確定保險金額的,保險人根據實際損失按起運地貨價加運雜費計算。但最高賠償金額保險金額為限。
第十三條
如果被保險人投保不足,保險金額低于貨價時,保險人對其損失金額及支付的施救保護費用按保險金額與貨價的比例計算賠償。保險人對貨物損失的賠償金額,以及因施救或保護貨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費用,應分別計算,并各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
第十四條 貨物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如果根據法律規(guī)定或者有關約定,應當由承運人或其他第三者負責賠償一部或全部的,被保險人應首先向承運人或其他第三者索賠,如被保險人提出要求,保險人也可以先予賠償,但被保險人應簽發(fā)權益轉讓書給保險人,并協(xié)助保險人向責任方追償。
第十五條 保險貨物遭受損失后的殘值,應充分利用,經雙方協(xié)商可作價折歸被保險人,并在賠款中扣除。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從獲悉或應當獲悉貨物遭受損失的次日起,如果經過18天不向保險人申請賠償,不提出必要的單證,或者不領取應得的賠款,則視為自愿放棄權益。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發(fā)生爭議時,應當實事求是,協(xié)商解決,雙方不能達成協(xié)議時,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_________
保險公司(蓋章)_________ 被保險人(簽字)_________
保險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保險合同猶豫期篇十四
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批單和特別約定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
第二章 投保范圍
第二條 在依法成立的學?;蛘哂變簣@注冊,身體健康,能正常學習和生活的大、中、小學學生和幼兒,可作為本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被保險人本人或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的其他人可作為投保人。
被保險人為未成年人,須由其父母作為投保人。
第三章 保險責任
第三條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而致身故、殘疾或燒傷的,保險人依照下列約定給付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fā)生之日起180日內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險人按保險單上所載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被保險人身故前已領有本條第(二)項、第(三)項的保險金的,身故保險金為扣除已給付保險金后的余額。
(二)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并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180日內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險合同所附《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簡稱《給付表一》)所列殘疾程度之一者,保險人按該表所列給付比例乘以保險金額給付殘疾保險金。如治療仍未結束的,按第180日的身體情況進行殘疾鑒定,并據此給付殘疾保險金。
1.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導致《給付表一》一項以上殘疾時,保險人給付各項殘疾保險金之和。但不同殘疾項目屬于同一肢時,僅給付其中一項殘疾保險金;如殘疾項目所對應的給付比例不同時,僅給付其中比例較高一項的殘疾保險金。
2.被保險人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殘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傷害事故所致的殘疾,可領取《給付表一》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殘疾保險金者,保險人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殘疾保險金,但應扣除以前已給付的殘疾保險金。
(三)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造成本保險合同所附《意外傷害事故燒傷保險金給付比例表》(簡稱《給付表二》)所列燒傷程度之一者,保險人按該表所對應的燒傷程度及下列約定給付意外傷害燒傷保險金。
1.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導致燒傷或殘疾的,無論是否發(fā)生在身體同一部位,保險人僅按給付金額較高的一項給付保險金。
2.被保險人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燒傷且發(fā)生在身體的同一部位時,保險人給付其中較高一項的燒傷保險金,即:后次燒傷保險金的金額較高的,應扣除前次已給付的保險金;前次燒傷保險金的金額較高的,保險人不再給付后次的燒傷保險金。
3.被保險人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燒傷且發(fā)生在身體的不同部位時,保險人給付各項保險金之和,但給付金額總數以保險金額為限。
第四章 責任免除
第四條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人身故、殘疾或燒傷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故意行為;
(二)因被保險人挑釁或故意行為而導致的打斗、被襲擊或被謀殺;
(三)被保險人妊娠、流產、分娩、藥物過敏、食物中毒;
(四)被保險人接受整容手術及其他內、外科手術導致的醫(yī)療事故;
(五)被保險人未遵醫(yī)囑,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藥物;
保險合同猶豫期篇十五
發(fā)票號碼保險單號次
××財產保險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根據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為被保險人)的要求由被保險人向本公司繳付約定的保險費,按照本保險單承保險別和背后所載條款與下列特款承保下述貨物運輸保險,特立本保險單。
標記
包裝及量
保險貨物項目保險金額
承保險別:
所保貨物,如發(fā)生保險單項下可能引起索賠的損失或損壞,應立即通知本公司下述代理人查勘。
如有索賠,應向本公司提交保險單正本(本保險單共有一份正本)及有關文件。
____________保險公司
賠款償付地點
出單公司地址
2.××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公路貨物運輸保險條款保險標的范圍
第一條凡在國內經公路運輸的貨物均可為本保險之標的。
第二條下列貨物非經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特別約定,并在保險單(憑證)上載明,不在保險標的范圍以內:金銀、珠寶、鉆石、玉器、首飾、古幣、古玩、古書、古畫、郵票、藝術品、稀有金屬等珍貴財物。
第三條下列貨物不在保險標的范圍以內: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魚類和其他動物。
保險責任
第四條由于下列保險事故造成保險貨物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依照本條款約定負責賠償:
(三)在裝貨、卸貨或轉載時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損失;
(四)因碰撞、擠壓而造成貨物破碎、彎曲、凹癟、折斷、開裂的損失;
(五)因包裝破裂致使貨物散失的損失;
(七)符合安全運輸規(guī)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損失;
(八)在發(fā)生上述災害事故時,因紛亂造成貨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護貨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費用。
責任免除
第五條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貨物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一)戰(zhàn)爭、敵對行為、軍事行動、扣押、罷工、哄搶;
(二)地震造成的損失;
(三)盜竊或整件提貨不著的損失;
(四)在保險責任開始前,被保險貨物已存在的品質不良或數量短差所造成的損失;
(五)被保險貨物的自然損耗、本質缺陷、特性所引起的損失或費用;
(六)市價跌落、運輸延遲所引起的損失;
(七)屬于發(fā)貨人責任引起的損失;
(八)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違法犯罪行為;
第六條經國家有關部門認定的違法、非法貨物,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第七條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的損失。
責任起訖
第八條保險責任的起訖期是自簽發(fā)保險憑證后,保險貨物運離起運地發(fā)貨人的最后一個倉庫或儲運處所時起,至該保險憑證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貨人在當地的第一個倉庫或儲存處所時終止。但保險貨物運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貨人未及時提貨,則保險責任的終止期最多延長至保險貨物卸離運輸工具后的15天為限。
保險價值和保險金額
第九條保險價值按貨價或貨價加運雜費確定。
保險金額按保險價值確定,也可以由保險雙方協(xié)商確定。
投保人、被保險人的義務
第十條被保險人如果不履行下述任何一條規(guī)定的義務,保險人有權終止保險責任或拒絕賠償部分或全部經濟損失。
第十一條投保人、被保險人應當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如實回答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的詢問。
第十二條投保人在保險人或其代理人簽發(fā)保險單(憑證)的同時,應一次繳清應付的保險費。
第十三條投保人應當嚴格遵守國家及交通運輸部門關于安全運輸的各項規(guī)定,還應當接受并協(xié)助保險人對保險貨物進行的查驗防損工作,貨物運輸包裝必須符合國家和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標準。
第十四條保險貨物如果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獲悉后,應迅速采取合理的施救和保護措施并立即通知保險人的當地機構(最遲不超過10天)。
賠償處理
第十五條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申請索賠時,必須提供下列有關單證:
(一)保險單(憑證)、運單(貨票)、提貨單、發(fā)票(貨價證明);
(二)承運部門簽發(fā)的事故簽證、交接驗收記錄、鑒定書;
(三)收貨單位的入庫記錄、檢驗報告、損失清單及
保險合同猶豫期篇十六
乙方:____________
第一章保險合同構成
第一條大學生平安保險合同由保險單及其所載條款。聲明、批單、批注,以及與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被保險人名單、健康告知書其它約定書共同構成。
第二章保險對象及投保手續(xù)
第三條投保人通過就讀學校統(tǒng)一向新華人*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辦理投保手續(xù)。
第三章保險責任
第四條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因疾病身故或因遭受意外傷害在一百八十天內身故,本公司按保險單上載明的身故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保險責任終止。
第五條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因遭受意外傷害在一百八十天內造成身體殘疾或永久喪失部分身體機能,本公司根據殘疾程序,按《新華人*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表》給付部分或全部保險金。如果自遭受意外傷害之日起經過一百八十天治療仍未結束,則按第一百八十天的情況鑒定殘疾程序,按《新華人*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表》,給付部分或全部保險金。
第六條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不論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傷害造成身體殘疾或永久喪失部分身體機能,本公司均按第三條的規(guī)定給付保險金,但每年累計給付的保險金達到保險單上載明的保險金額全數時,該年度的保險責任終止。
第四章除外責任
第七條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人的死亡或殘疾,本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犯罪、吸毒、毆斗、醉酒、自殺以及故意自傷身體;
(二)被保險人無有效駕駛證駕駛或灑后駕駛機動車;
(三)被保險人身患疾病所支出的費用;
(四)投保人或受益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五)戰(zhàn)爭、軍事行為及動亂;
(六)核輻射、核污染;
(七)整容、麻醉、服用藥物、注射;
(八)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詐騙行為;
(九)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意外傷害。
第五章保險金額
第八條保險金額為每人每年人民幣一萬元。
第六章保險期限
第九條保險期限按學生在校學習的學制(包括在校學習、生活、參加社會實踐及寒暑假期間)確定,不足一年時按一年計算。保險期限自投保人繳納保險費,并本公司簽發(fā)保險單的次日零時起至被保險人辦妥畢(肄、結)業(yè)高校手續(xù)之日的二十四時止。
第七章保險費
第十條保險費為每人每年三十元(費率為3‰)。無論被保險人學制長短,保險費均應在投保時一次繳清。
第八章保險金的申領和給付
第十一條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或因病身故,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在保險事發(fā)生之日起五日內(遇節(jié)假日順延)通知本公司,否則由于通知遲緩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調查等項費用,應由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承擔,本公司可在給付的保險金中扣除。
第十二條向本公司申請領取保險金時,須提交下列證件;
(一)保險單、被保險人名單及被保險人身份證;
(二)投保人所在學校及有關部門出具的事故證明;
(三)被保險人死亡,須提供公安部門或醫(y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
(五)本公司認為必要的其它文件或證明。
第十三條被保險人死亡時,保險金由受益人領取。被保險人殘疾時,保險金由被保險人領取或委托他人代領。
第十四條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二年內不行使即自動失效。
第十五條受益人應通過被保險人的就讀學校領取保險金。
第十六條在保險有效期內變更受益人時,投保人應書面通知本公司。
第九章告知
第十七條訂立保險合同時,本公司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并就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第十八條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第十九條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fā)生有嚴重影響的,本公司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退不還保險費。
第二十條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fā)生有嚴重影響的,本公司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
第十章爭議處理
第二十一條因保險合同發(fā)生爭議且經協(xié)商無效時,可通過仲裁或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章其他
第二十二條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在本市范圍內轉學,本公司仍承擔保險責任,直到保險期滿轉學時,投保人須書面通知本公司。
第二十三條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轉學去外地就學或退學的,經鳳*人向本公司提出書面申請可辦理退保手續(xù),本公司將下一學年以后的保險費退還給投保人。
第二十四條本合同條款所述"意外傷害"是指外來的、突然的、非意的使被保險人身體受到劇烈傷害的客觀事件。
第二十五條本保險條款法所述"保險事故"是指本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
投保人:
被保險人:
保險人: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保險合同猶豫期篇十七
保險合同的客體是保險法律關系的客體,即保險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由于保險合同保障的.對象不是保險標的本身,而是被保險人對其財產或者生命、健康所享有的利益,即保險利益,所以保險利益是保險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是保險合同的客體。作為保險合同的客體,保險利益是保險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之一,無保險利益則保險合同不成立,對此世界各國保險法均有明確規(guī)定,也同樣作出規(guī)定,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這也就是說,只有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的人,才能具有投保人的資格,投保人具有保險利益是保險合同生效的依據和條件。當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時,不能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即使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與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人訂立了保險合同,該保險合同仍然無效。
履行保險合同過程中,如果投保人喪失了保險利益,保險合同也無效。法律之所以規(guī)定保險合同的成立必須以保險利益為前提,其意義在于:
第一,遏制行為的發(fā)生。保險合同是一種機會性合同,其所規(guī)定的風險事故不是必然發(fā)生的,而保險金的支付卻以這種事故的發(fā)生為條件,如果允許沒有保險利益的人用他人的財產或生命進行投保,這種保險必然帶有的性質。
第二,防止道德危險的發(fā)生。所謂道德危險,是投保人在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以后,為圖謀保險金而違反道德,故意促使保險事故的發(fā)生、損壞保險標的或在保險事故發(fā)生時人為擴大損失程度的行為。投保人對于保險標的若不具有保險利益而與保險人訂立了保險合同,很容易發(fā)生道德危險。
第三,限制保險人的賠償責任。財產和責任保險合同具有補償性,在保險事故發(fā)生以后,保險人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對保險標的的損失負責賠償,而保險人的賠償責任正是以保險利益為依據確定的,當保險金額超過保險利益時,超過部分無效。
保險合同猶豫期篇十八
對于無效保險合同的處理方式依合同無效的影響程度不同而不同。一般的無效保險合同采取返還財產的方式,即保險人將收取的.保險費退還給投保人,被保險人將保險人賠付的保險金退還給保險人;對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無效保險合同采取賠償損失的方式,即按照過錯原則由有過錯的一方向另一方賠償,如果雙方均有過錯,則相互賠償;對有違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保險合同采取追交財產的方式,即追交故意違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一方已經通過保險合同取得和約定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庫。
保險合同無效可以分為全部無效和部分無效。保險合同的全部無效是指其約定的全部權利和義務自始不產生法律效力。如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或違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益的保險合同,或保險標的不合法的保險合同等均屬于全部無效的保險合同。保險合同部分無效是指保險合同某些條款的內容無效,但合同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如善意的超額保險保險金額超過保險價值的保險。中超額部分無效,保險價值以內部分仍然有效。
保險合同的無效不同于保險合同的失效。保險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即自始無效,是絕對無效;而保險合同失效則是由于某種事由的發(fā)生,使保險合同的效力暫時中止,而非絕對無效,待條件具備時合同效力仍可恢復。
我國原《經濟合同法》第6條規(guī)定:“經濟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全面履行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和解除合同?!痹督洕贤ā返脑摋l規(guī)定沒有嚴格區(qū)分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問題。但經濟合同成立與生效具有本質的不同,合同成立是當事人合意的結果,是當事人意思一致的一種事實狀態(tài)。
合同無效取決于國家對已經成立的合同的態(tài)度和評價,反映了國家對合同關系的干預,合同不成立的處理結果和合同無效的處理結果截然不同。
合同一旦被宣告不成立,過失的一方當事人應根據締約過失責任制度,賠償另一方遭受的信賴利益的損失,如果當事人已經作出了履行,則應當各自向對方返還已接受的履行。合同成立只產生民事責任問題,而不產生其他的法律責任。而對于無效合同來說,不僅要產生締約過失責任、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責任,而且將可能產生引起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在司法實踐中區(qū)分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的意義在于避免將一些已經成立的但不具備生效要件的合同,都作為無效合同對待;對于許多僅僅是某些條款不具備或不明確的合同,通過解釋的方法或根據法律的補缺性規(guī)定努力促使合同成立,達到鼓勵交易,減少財產損失和浪費的目的。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保險合同無效既可以是全部無效,也可以是部分無效。而對保險合同無效的處理方式也是有幾種的,比如返還財產、如果造成損失的則賠償損失。相信各位在閱讀小編搜集的文章后,對如何處理保險合同無效已經有了深刻的理解。如果您有需要可以聯系我們網站的專業(yè)律師,我們會幫助您解決難題。
保險合同猶豫期篇十九
(3)全車失竊(包括掛車單獨失竊)在3個月以上;。
(4)載運保險車輛的渡船遭受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只限于有駕駛人員隨車照料者)。
第二條發(fā)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對保險車輛采取施救,保護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費用,由本公司負責賠償。但此項費用最高賠償金額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
第三條本公司對下列各項概不負責:
(1)戰(zhàn)爭、軍事沖突或暴亂:
(2)酒后開車、無有效駕駛證、人工直接供油;。
(3)受本車所載貨物撞擊;。
(4)兩輪及輕便摩托車失竊或停放期間翻倒;。
(5)被保險人或其駕駛人員的故意行為。
第四條保險車輛的下列損失,本公司也不負責:
(1)自然磨損、朽蝕、輪胎自身爆裂或車輛自身故障;。
(2)保險車輛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后,未經必要修理,使損失擴大部分;。
(4)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第五條公有車輛的保險金額,可以按重置價值確定,也可以由被保險人和本公司協(xié)商確定。私有或個人承包車輛的保險金額,由被保險人和本公司協(xié)商確定,但最高不超過投保時的實際價值。
第六條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要求調整保險金額,應向本公司申請辦理批改。
第七條保險車輛發(fā)生保險事故遭受損壞后,應當盡量修復,補償保險人修理前應當會同本公司檢驗受損車輛,明確修理項目、修理方式和修理費用,否則,本公司有權重新核定親修理費用。
第八條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車輛發(fā)生保險事故而遭受的損失或費用支出,本公司按以下規(guī)定賠償:
(2)部分損失投保時按重量價值確定保險金額的車輛,按實際修理費用陪償;投保時保險金額低于重置價值的車輛,按保險金額與出險當時的重置價值比例賠償修理費用。上列車輛損失賠償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如果保險車輛按全部損失賠償或部分損失一次賠款等于保險金額全數時,車輛損失險的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第九條保險車輛發(fā)生保險事故遭受全損后的殘作部分,應協(xié)商作價折歸被保險人,并在賠款中扣除。
第三者責任險。
第十條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fā)生意外事故,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的直接損毀,被保險人依法應當支付的賠償金額,本公司依照保險合同的給予補償。但因事故產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險人負責處理。
第十一條下列人身傷亡和財產損毀,不論在法律上是否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均不屬于本保險的責任范圍,本公司概不負責:
(1)被保險人所有或的代管的同產:
(2)私有車輛的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以及他們所有或代管的財產:
(3)本車的駕駛人員;。
(4)本車上的一切人員和財產;。
(5)拖帶的未保險車輛或其他拖帶物造成的損失;。
(6)保險車輛發(fā)生意外事故,引起停電、停水、停氣、停產、停業(yè)或停駛造成的損失以及各種間接損失。
第十二條本公司對下列各項概不負責:
(1)酒后開車或無有效駕駛證:
(2)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第十三條保險車輛發(fā)生第三者責任事故時應當按出險當地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guī)定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處理賠償。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賠償金額,本公司有重新核定。本公司賠償后,對受害第三者的任何病變或賠償費用的增加不再負責。
第十五條被保險人投保時對保險車輛的情況應當如實申報、并應當在簽訂保險合同時一次交清保險費。
第十六條被保險人應當做好保險車輛的維護、保養(yǎng)工作,使保險車輛保持正常技術狀態(tài)。
第十七條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車輛轉賣、轉讓、贈送他人或變更用途,被保險人應當事先通知本公司并申請辦理批改。被保險人不得利用保險車輛從事違法犯罪活動,不得非法轉賣、。轉讓保險車輛。
第十八條保險車輛發(fā)生保險事故后,被保險人應當采取合同的保護、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交通管理部門報告,同時通知本公司。
第二十一條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本公司提供保險單、事故證明、事故調解結案書、損失清單和各種有關費用單據。本公司應當迅速審查核實。賠款一經保險合同雙方確認,本公司應當在10天內一次賠償結案。
第二十二條被保險人向本公司索賠時提供的各種單證必須真實可靠,被保險人如果有涂改偽造單證或制造假案等欺騙行為,本公司有權拒絕賠償或追回已付保險賠款。
第二十三條保險車輛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或被保險人的賠償責任,應當由第三方負責賠償的,被保險人應當向第三方索賠。如果被保險人向本公司提出賠償請求,本公司可以按照本條款的有關規(guī)定,先予賠償,但被保險人必須將向第三方追償的權利轉讓給本公司,并協(xié)助中本公司向第三方追償。
第二十五條保險車輛必須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fā)的行駛證和牌號,并經檢驗合格,否則本保險單無效。
第二十六章本條款中的重價值是指保險合同簽訂地車購置價。本條款中的實際價值是指保險合同簽訂地該車市價。
第二十七條凡因本協(xié)議或與本協(xié)議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友好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地點在深圳或雙方商定的其它城市。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甲方(簽章):_________乙方(簽章):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
保險合同猶豫期篇一
正文:
中保人壽一生安康保險條款
保險合同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本合同所載條款、聲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復效申請書、健康聲明書、體檢報告書及其他約定書共同構成。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二條 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_____ 分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對本保險單應負的責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簽發(fā)保險單時開始。除另有約定外,保險單簽發(fā)日即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為生效對應日。
本公司收取第一期保險費且同意承保時,應發(fā)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三條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險費,應依照本保險單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并索取憑證妥為保存。如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時,應向該收費員交付并索取憑證妥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為寬限期間;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的,本合同自寬限期間終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寬限期間內發(fā)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從給付保險金中扣除欠交保險費的利息。
保險費
第四條 保險費交付方式分為一次性交付、按年交付、按半年交付、按月交付。按年交付保險費的交付期限為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所在月的1號至月底;按半年交付保險費的交付期限為生效日每半年對應日所在月的1號至月底;按月交付保險費的交付期限為每月的1號至月底。投保人可選擇其中一種為本合同的保險費交付方式。
第五條 本合同的保險費交付期間分為躉交、10年交、20年交、30年交。投保人可選擇其中一種為本合同的保險費交付期間,但以交費期滿被保險人年齡不超過70歲為限。
合同效力的恢復
第六條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2年內,填妥復效申請書及被保險人健康聲明書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并交清欠交的保險費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復。
保險期間
第七條 本合同的保險期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時止。
保險責任
第八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內,本公司負下列保險責任:
一、自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以致身故,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給付,本合同即行終止。
二、自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以致身體高度殘疾,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的兩倍給付,本合同即行終止。
第九條 若選擇分期交付保險費,被保險人生存至交付保險費期間結束的生效對應日,本公司返還投保人所交保險費全數;若選擇躉交(一次性交付)保險費,被保險人生存至第十個生效對應日,本公司返還投保人所交保險費全數。返還保險費全數后,本公司仍承擔第八條所述保險責任。
第十條 在返還保險費全數前,被保險人發(fā)生第八條所述保險責任范圍內的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本公司給付相應保險金的同時,返還投保人所交保險費。
紅利事項
第十一條 本保險單為分紅保險單。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投保人須按期交付保險費,本公司根據資金運用情況,對滿2年的有效保單于每一會計年度計算可分配的保單紅利。
投保人在投保時可選擇下列方式之一領取保單紅利:
一、提取現金;
二、抵交保險費;
三、購買交清保險以增加利益保障;
四、保留在本公司累積生息。
投保人在投保單內沒有明確紅利領取方式的,本公司將按上述第四項方式辦理,直至投保人另行書面通知為止。
責任免除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時,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為;
二、受益人的故意行為;
三、自本保險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2年內,被保險人的自殺、故意自傷行為;
四、被保險人的故意犯罪、吸毒、毆斗及酗酒行為;
五、戰(zhàn)爭、軍事行動或動亂;
六、罹患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癥(愛滋病)、性??;
七、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八、無駕駛執(zhí)照、酒后駕車或其他違章駕駛。
發(fā)生第一款情形時,本公司向其他享有權利的受益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發(fā)生其他各款情形時,本公司向投保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本公司退還保險單現金價值后,本合同即行終止。
身體高度殘疾鑒定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或疾病造成身體高度殘疾,應在治療結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yī)療機構進行鑒定。如果自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或患病之日起180日內治療仍未結束,按第180日的身體情況進行鑒定。
保險事故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四條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于知悉被保險人身故或發(fā)生其他保險事故之日起7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并應于被保險人發(fā)生保險事故后30日內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保險金的申請與給付手續(xù)
第十五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生存至保險費交付期間結束的生效對應日,投保人憑保險單、投保人的身份證件和最后一次交付保險費的憑證向本公司申請領取所交付保險費。
第十六條 受益人申請領取身故保險金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公安部門、衛(wèi)生部門縣級以上(含縣級)醫(y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書;
二、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三、最近一次保險費的交付憑證;
四、被保險人的戶籍注銷證明;
五、受益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申請領取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身體高度殘疾鑒定書;
二、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三、最近一次保險費的交付憑證;
四、被保險人的戶籍證明及身份證件。
第十八條 在本合同的保險費交付期間內,被保險人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死亡或身體高度殘疾,其受益人憑保險單、受益人的身份證件、最后一次交付保險費的憑證向本公司申請領取所交付的保險費。
合同的解除
第十九條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合同或申請復效時,對本公司的書面詢問應據實告知。如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且不退還保險費。對本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本條款所述的保險責任。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合同時,按所知最后地址發(fā)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投保人
第二十條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時,本公司應于接到通知后30日內退還本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及解除合同申請書;
二、最近一次保險費的交費憑證;
三、投保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周歲計算。投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在投保單上填明,如發(fā)生錯誤,應依照下列規(guī)定辦理:
一、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本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但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少于應付保險費的,本公司有權要求投保人補交保險費的差額及利息,如在發(fā)生保險事故后發(fā)現的,本公司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給付保險金。
三、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多于應付保險費的,本公司將多收的保險費無息退還投保人。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二十二條 投保人可以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但指定或變更受益人必須征得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須書面申請并經本公司的保險單上批注后方能生效。
生存保險金、高度殘疾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變更。
前項變更,如發(fā)生法律上的糾紛,本公司不負責任。
第二十三條 被保險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本公司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一、沒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放棄受益權或依法喪失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變更地址
第二十二條 投保人的地址有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做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所知最后地址發(fā)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投保人。
索賠時效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的受益人對本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注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非經投保人書面申請及本公司在保險單上批注,不生效力。
合同糾紛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發(fā)生爭議且協(xié)商無效時,按( )項方式處理:(1)通過仲裁機關仲裁;(2)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釋義
第二十六條 本條款所述“意外傷害”是指外來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險人或投保人身體受到劇烈傷害的客觀事件。
第二十七條 本條款所述“身體高度殘疾”是指下列情事之一:
一、雙目失明;(注1)
二、言語(注2)或咀嚼(注3)機能完全永久喪失;
三、中樞神經或胸、腹部臟器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為維護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注4)
四、兩手腕關節(jié)喪失或兩足踝關節(jié)喪失;
五、一手腕關節(jié)及一足踝關節(jié)喪失;
六、一目失明及一手腕關節(jié)喪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關節(jié)喪失;
七、四肢機能完全永久喪失。
注: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國際視力表兩眼分別依矯正視力測定。
(2)失明指視力永久在國際視力表0.02以下。
2.言語機能的喪失指下列情形之一:
(1)指構成語言的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四種語言能力中,有三種以上(含三種)喪失不能發(fā)出。
(2)聲帶全部剔除。
(3)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癥。
3.咀嚼機能的喪失指由于牙齒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食物的狀態(tài)。
4.為維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者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都不能自己完成,經常需要他人扶助的狀態(tài)。
5.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指經180日后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而言。
保險合同猶豫期篇二
第一條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批單和特別約定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本保險合同中的營業(yè)用汽車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qū))行駛的,用于客、貨運輸或租賃,并以直接或間接方式收取運費或租金的汽車。
第三條本保險合同為不定值保險合同。保險人按照承保險別承擔保險責任,附加險不能單獨承保。不定值保險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不預先確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而是按照保險事故發(fā)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確定保險價值的保險合同。
第二章保險責任
第四條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保險人負責賠償:
(一)碰撞、傾覆、墜落;
(二)外界物體墜落、倒塌;
(三)暴風、龍卷風;
(四)雷擊、雹災、暴雨、洪水、海嘯;
(五)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六)載運保險車輛的渡船遭受自然災害(只限于有駕駛人員隨車照料者)。
第五條發(fā)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車輛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
第三章責任免除
第六條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保險車輛損失,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一)地震、戰(zhàn)爭、軍事沖突、恐怖活動、暴亂、扣押、罰沒、政府征用;
(二)競賽、測試,在營業(yè)性維修場所修理、養(yǎng)護期間;
(三)利用保險車輛從事違法活動;
(四)駕駛人員飲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藥物麻醉后使用保險車輛;
(五)保險車輛肇事逃逸;
(六)駕駛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無駕駛證或駕駛車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屬于無有效駕駛證的情況下駕車;
3.駕駛營業(yè)性客車的駕駛人員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fā)的有效資格證書。
(七)非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人員使用保險車輛;
(八)保險車輛不具備有效行駛證件。
第七條保險車輛的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自然磨損、朽蝕、故障、輪胎單獨損壞;
(二)玻璃單獨破碎、無明顯碰撞痕跡的車身劃痕;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溫烘烤造成的損失;
(四)火災、爆炸、自燃造成的損失;自燃是指因本車電器、線路、供油系統(tǒng)發(fā)生故障或所載貨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燒。
(五)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后,未經必要修理繼續(xù)使用,致使損失擴大的部分;
(六)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損失;
(七)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后因價值降低引起的損失;
(八)車輛標準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設備的損失;
(十)保險車輛所載貨物墜落、倒塌、撞擊、泄漏造成的損失;
(十二)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員的故意行為造成的損失。
第八條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第四章保險金額
第九條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從下列三種方式中選擇確定,保險人根據確定保險金額的不同方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一)按投保時保險車輛的新車購置價確定。本保險合同中的新車購置價是指在保險合同簽訂地購置與保險車輛同類型新車(含車輛購置稅)的價格。
(二)按投保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確定。本保險合同中的實際價值是指同類型車輛新車購置價減去折舊金額后的價格。折舊按年計算,不足一年的,不計折舊。最高折舊金額不超過投保時保險車輛新車購置價的80%。
(三)在投保時保險車輛的新車購置價內協(xié)商確定。
(四)投保車輛標準配置以外的新增設備,應在保險合同中列明設備名稱與價格清單,并按設備的實際價值相應增加保險金額。新增設備隨保險車輛一并折舊。
第五章保險期限
第十條除另有約定外,保險期限為一年,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
第六章保險人義務
第十一條保險人在承保時,應向投保人說明投保險種的保險責任、責任免除、保險期限、保險費及支付辦法、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義務等內容。
第十二條保險人應及時受理被保險人的事故報案,并盡快進行查勘。保險人接到報案后48小時內未進行查勘且未給予受理意見,造成財產損失無法確定的,以被保險人提供的財產損毀照片、損失清單、事故證明和修理發(fā)票作為賠付理算依據。
第十三條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索賠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
(一)保險人應根據事故性質、損失情況,及時向被保險人提供索賠須知;審核索賠材料后認為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通知被保險人補充提供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二)在被保險人提供了各種必要單證后,保險人應當迅速審查核定,并將核定結果及時通知被保險人。
(三)對屬于保險責任的,保險人應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協(xié)議后10日內支付賠款。
第十四條保險人對在辦理保險業(yè)務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業(yè)務和財產情況及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的義務。
第七章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五條投保人應如實填寫投保單并回答保險人提出的詢問,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在保險期限內,保險車輛改裝、加裝等,導致保險車輛危險程度增加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否則,因保險車輛危險程度增加而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除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當在保險合同成立時一次交付保險費。保險費交付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發(fā)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應當及時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護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并在保險事故發(fā)生后48小時內通知保險人。否則,造成損失無法確定或擴大的部分,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發(fā)生保險事故后,被保險人應當積極協(xié)助保險人進行現場查勘。被保險人在索賠時應當提供有關證明和資料。引起與保險賠償有關的仲裁或者訴訟時,被保險人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
第八章賠償處理
第十九條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保險人提供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被保險人應當提供保險單、損失清單、有關費用單據、保險車輛行駛證和發(fā)生事故時駕駛人員的駕駛證。屬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險人應當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或法院等機構出具的事故證明、有關的法律文書(裁定書、裁決書、調解書、判決書等)。屬于非道路交通事故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不進行處理的事故的,應提供相關的事故證明。
第二十條因保險事故損壞的保險車輛,應當盡量修復。修理前被保險人應當會同保險人檢驗,協(xié)商確定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否則,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或拒絕賠償。
第二十一條保險人依據保險車輛駕駛人員在事故中所負的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保險人按下列方式賠償:
(一)按投保時保險車輛的新車購置價確定保險金額的:
1.發(fā)生全部損失時,在保險金額內計算賠償,保險金額高于保險事故發(fā)生時保險車輛實際價值的,按保險事故發(fā)生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計算賠償。
2.發(fā)生部分損失時,按實際修理費用計算賠償,但不得超過保險事故發(fā)生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
(二)按投保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確定保險金額或協(xié)商確定保險金額的:
1.發(fā)生全部損失時,保險金額高于保險事故發(fā)生時保險車輛實際價值的,以保險事故發(fā)生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計算賠償;保險金額等于或低于保險事故發(fā)生時保險車輛實際價值的,按保險金額計算賠償。
2.發(fā)生部分損失時,按保險金額與投保時保險車輛的新車購置價的比例計算賠償,但不得超過保險事故發(fā)生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
(三)施救費用的賠償方式同本條(一)、(二),在保險車輛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被施救的財產中,含有本保險合同未承保財產的,按保險車輛與被施救財產價值的比例分攤施救費用。
第二十三條保險車輛遭受損失后的殘余部分歸被保險人,由雙方協(xié)商確定其價值,并在賠款中扣除。
第二十四條根據保險車輛駕駛人員在事故中所負責任,保險人在依據條款約定計算賠款的基礎上,按下列免賠率免賠:
(一)負全部責任的免賠率為20%,負主要責任的免賠率為15%,負同等責任的免賠率為10%,負次要責任的免賠率為5%。
(二)單方肇事事故免賠率為20%。單方肇事事故是指不涉及與第三方有關的損害賠償的事故,但不包括因自然災害引起的事故。
(三)保險車輛發(fā)生第四條(一)、(二)列明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應當由第三方負責賠償的,確實無法找到第三方時,免賠率為20%。
(四)違反安全裝載規(guī)定的,增加免賠率5%;因違反安全裝載規(guī)定導致保險事故發(fā)生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五)保險車輛在同一保險年度內發(fā)生多次賠款,其免賠率從第二次開始每次增加5%,累計加扣免賠率不超過30%。但自然災害引起的事故除外。
第二十五條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經與保險人協(xié)商確定保險車輛的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可以自行選擇修理廠修理,也可以選擇保險人推薦的修理廠修理。保險人所推薦的修理廠的資質應不低于二級。保險車輛修復后,保險人可根據被保險人的委托直接與修理廠結算修理費用,但應當由被保險人自己負擔的部分除外。
第二十六條因第三方對保險車輛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方請求賠償的權利。
第二十七條保險車輛重復保險的,本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與各保險合同保險金額的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其他保險人應承擔的賠償金額,本保險人不負責墊付。
第二十八條保險人受理報案、現場查勘、參與訴訟、進行抗辯、向被保險人提供專業(yè)建議等行為,均不構成保險人對賠償責任的承諾。
第二十九條下列情況下,保險人支付賠款后,保險合同終止,保險人不退還營業(yè)用汽車損失保險及其附加險的保險費:
(一)保險車輛發(fā)生全部損失;
(三)保險金額低于投保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的,一次賠款金額與免賠金額之和(不含施救費)達到保險金額。
第九章保險費調整
第三十條上一保險年度未發(fā)生本保險及其附加險賠款的保險車輛續(xù)保,且保險期限均為一年時,按下列條件和方式享受保險費優(yōu)待:
(一)上一保險年度未享受無賠款保險費優(yōu)待的,續(xù)保時優(yōu)待比例為10%;上一保險年度已享受保險費優(yōu)待的,續(xù)保時優(yōu)待比例在上一保險年度優(yōu)待比例外增加10%;保險費優(yōu)待比例最高不超過30%。
(二)上一保險年度享受保險費優(yōu)待的車輛發(fā)生本保險及其附加險賠款,續(xù)保時保險費優(yōu)待比例按以下公式計算,直至保險費優(yōu)待比例為零時止。續(xù)保時保險費優(yōu)待比例=上一保險年度保險費優(yōu)待比例一nx10%,n為續(xù)保時上一保險年度發(fā)生賠款次數。
(三)同一投保人投保車輛不止一輛的,保險費調整按輛分別計算。
(四)保險費調整以續(xù)保年度應交保險費為計算基礎。本保險合同中的應交保險費是指按照保險監(jiān)管部門批準的費率規(guī)章計算出的保險費。
第十章合同變更和終止
第三十一條保險合同的內容如需變更,須經保險人與投保人書面協(xié)商一致。
第三十二條在保險期限內,保險車輛轉賣、轉讓、贈與他人,被保險人應書面通知保險人并辦理批改手續(xù)。未辦理批改手續(xù)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應當向保險人支付應交保險費5%的退保手續(xù)費,保險人應當退還保險費。保險責任開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自通知保險人之日起,保險合同解除。保險人按短期月費率收取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的保險費,并退還剩余部分保險費。
短期月費率表:保險期限(月)/短期月費率(%)
注:保險期限不足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
第十一章爭議處理
第三十四條因履行本保險合同發(fā)生爭議的,由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委員會仲裁。保險單未載明仲裁機構或者爭議發(fā)生后未達成仲裁協(xié)議的,可向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五條本保險合同爭議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十二章其他
第三十六條保險人按照保險監(jiān)管部門批準的機動車輛保險費率規(guī)章計算保險費。
第三十七條在投保營業(yè)用汽車損失保險的基礎上,投保人可投保附加險。附加險條款與本保險條款相抵觸的,以附加險條款為準;附加險條款未盡事宜,以本保險條款為準。
保險合同猶豫期篇三
本公司對承保的建筑工程,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和費用,根據保單明細表規(guī)定,負責賠償:
(2)雷電、水災、爆炸;。
(3)飛機墜毀、飛機部件或飛行物體墜落;。
(4)盜竊;。
(5)工人、技術人員缺乏經驗、疏忽、過失、惡意行為;。
(6)原材料缺陷或工藝不善所引起的事故;。
(7)除本條款第二條除責任以外的其他不可預料和突事故。
發(fā)生上述損失事故后,現場的必要清除費用,本公司也可賠償,但以不超過附表列明的保險金額為限。
第二條除外責任。
本公司對下列各項,不負責賠償:
(1)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和重大過失引起的損失、費用或責任;。
(3)核反應、輻射或放射性的污染引起的損失、費用或責任;。
(4)自然磨損、氧化、銹蝕;。
(5)錯誤設計引起的損失、費用或責任;。
(6)換置、修理或矯正標的本身原材料缺陷或工藝不善所支付的費用;。
(7)非外力引起的機械或電器裝置的損壞或建筑用機器、設備、裝置失靈;。
(8)全部停工或部分停工引起的損失、費用或責任;。
(9)各種后果損失如罰金、耽誤損失、喪失合同;。
(10)文件、賬簿、票據、現金、有價證券、圖表資料的損失;。
(11)保單中規(guī)定應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的免賠額;。
(12)領有公區(qū)運輸用執(zhí)照的車輛、船舶和飛機的損失;。
(13)盤點貨物當時發(fā)現的短缺;。
(14)本公司建筑工程第三者責任險條款規(guī)定的責任范圍和除外責任。
本保險在保單列明的建筑期限內自投保工程動工日或自被保險項目被卸至建筑工地時起生效,直至建筑工工程完畢經驗收時終止。但本保險的最晚終止期應不超過保單中所列明的終止日期。保險期限的擴展,必須事先獲得本公司的書面同意。
第四條保險金額。
建筑工程應為保險標的建筑完成時的總價值,包括運費、安裝費、關稅等。建筑用機器、設備、裝置應按重置價值計算。其他承保項目應按投保人和本公司商定的金額。
第五條被保險人的義務。
一、被保險人應采取合理的預防措施,避免投保工程工地發(fā)生意外事故,對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化防損建議應認真考慮,并付諸實施。
二、發(fā)生本保險單承保的損失事故后,被保險人應立即通知本公司,并用書面提供詳細經過。
三、為便于調查,被保險人在檢驗損失前應保護事故現場。
四、為防止損失擴大,被保險人應采取一切必需的措施將損失減少至最低限度。對有益的合理措施費用,本公司可予以償付。但本項費用和賠款總額以不超過受損的被保險項目保額為限。
五、保險內容如有變化(如保險項目有增減、工程期限縮短或延長、保險金額應調整等),被保險人應及時書面通知本公司,辦理批發(fā)手續(xù)。
六、被保險人及其代表對上述規(guī)定的義務,如故意不執(zhí)行,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第六條索賠和賠款。
一、被保險人向本公司索賠時,應提供必要的有效的證明單據,作為索賠依據。
二、本公司的賠款以恢復投保項目受損前的狀態(tài)為限,受損項目的殘值應予扣除。
三、賠款可以現金支付,也可以重置受損項目或予以修理代替之。總賠款金額不得超過保單規(guī)定的保險金額。
四、保險金額如低于本條款第四條規(guī)定的數額,其差額視為被保險人所自保,本公司僅按保險金額與本條款第四條規(guī)定數額的比例賠償。
五、本公司賠付損失后,如需恢復原保險金額,該恢復部分應另交原保險費率按日計算的保費。
六、本保險單負責賠償的損失、費用或責任,如另有別家公司保險的存在,不論為被保險人或他人所投保,或不論該保險賠償與否,本公司僅負責按比例分擔賠償的責任。
第七條爭議。
被保險人與本公司之間的一切有關本保險的爭議應通過友好協(xié)商解決。如果協(xié)商達不成協(xié)議的,按下列第_____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保險合同猶豫期篇四
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也是屬于合同的一種,既然是合同,那么就肯定是有成立及有效條件的,也必須遵守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那么簽訂保險合同要遵守哪些法律法規(guī)呢?請閱讀下面的文章了解。
簽訂保險合同時必須堅持“最大誠信原則”。我國《擔保法》總則第三條規(guī)定,擔保活動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這一規(guī)定,作為保證人的保險公司在簽訂擔保協(xié)議時,除要求放貸銀行、借貸車主和汽車經銷商都務必堅持最大誠信原則,這是擔保合同和保險合同生效的前提條件。
《保險法》第二章第十七條規(guī)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條款內容,并可以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哔M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根據《擔保法》和《保險法》上述規(guī)定,保險公司在出具車貸保險單之前,應要求投保人(銀行)和購車人必須堅持最大誠信原則,如實告知原則,如投保人和購車人投保時提供虛假情況等隱瞞事實真相的行為,如發(fā)生逃貸和貸款愈期不還等索賠案件,保險公司完全可以依法拒絕理賠。
保險單責任生效之前,應及時簽訂反擔保協(xié)議。《擔保法》第四條規(guī)定: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擔保的規(guī)定。反擔??梢圆扇〉盅?、質押、留置等形式,抵押物可以是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機器設備、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質押物可以是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依法可轉讓的股份、股票以及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
實行反擔保以后,一段發(fā)生保險責任事故,借貸人故意不還或無力償還貸款時,依據《擔保法》第三十三條,第六十三條和第八十二條之規(guī)定,當債權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guī)定,以該反擔保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以免債權人不履行債務時造成保險公司被動。
車貸保險合同、協(xié)議條款必須嚴謹、完善。筆者認為,現行的《機動車輛消費貸款保證保險條款》還有待進一步修訂和完善。
一是當發(fā)生保險責任事故時,保險公司承擔貸款本金和利息損失的90%的比例太高、太籠統(tǒng),沒有與相關過錯責任人的過錯責任大小掛鉤,而且對相關責任人10%的免賠責任不細,也不明確。
二是當發(fā)生車貸保證保險“代位追償”(即先賠后追)時,對最終抵押物的處理者是銀行、是保險還是經銷商?在保險合同(協(xié)議)中也不明確,因回收的抵押物既有購車人所交本金(30%)和還貸部分,銷售商有由銀行轉嫁的10%免賠和擔保部分以及未收回費用部分,保險人(承保公司)先行支付的賠款部分。如由貸款銀行處置抵押物,難以調處多方利益關系,加之銀行在其中的份額少,對抵押物的處置積極性不高,往往長期擱置,最后報廢;如果由銷售商處置更不合理,因他所承擔的比例更少,只有10%.
鑒于此,在保險合同(協(xié)議)條款中,最好明確由保險公司為抵押物的處置人,因為保險人所占份額大,不僅處理抵押物的積極性高,而且也便于協(xié)調銀行、銷售商和保險人三方的利益關系。
保險合同猶豫期篇五
1、受理案件逐年增長,爭議金額逐年遞增。自20xx年以來,該院受理的保險糾紛案件呈現逐年上升的趨勢,20xx年共受理保險合同糾紛案件16件,占全院商事受案數的0.8%,涉案標的額32.3萬元;20xx年,受理57件,涉案標的額93.7萬元,與上年同期相比分別上升了256%和190.1%;20xx年,受理21件,標的額127.6萬元,同比分別-63.2%和+36.2%。20xx年,受理23件,標的額200.3萬元,同比上升了9.5%和56.9%。20xx年,受理31件,標的額298.2萬元,同比上升了34.8%和48.9%。
20xx年至20xx年區(qū)法院受理保險合同案件情況
2、案件調解率低,判決率高。許多保險合同糾紛爭執(zhí)的焦點往往是保險公司應否承擔責任的問題,因此當事人之間調解、和解的空間小,加之許多保險公司認為調解往往涉及到內部責任承擔,對調解設置了繁雜的內部審批手續(xù)和嚴格的權限,導致此類案件中保險公司的調解意愿不強,調解率遠低于其他民商事案件。20xx年以來共審結的142件保險合同案件中,判決結案79件,占結案總數的55.6%;調解23件,僅占16.2%;撤訴及其他結案40件,占28.2%。
3、案情呈現多樣化、復雜化的特點。20xx年以前受理的案件,案由較為單一,大多是以機動車保險、火災險和運輸險等普通財產保險和各類人壽保險為主,且多因保險人拒賠保險金而由被保險人發(fā)動的訴訟。而近年來,案由趨于多樣化,消費信貸保險、兼有委托理財性質和保險合同性質的理財型保險等新類型保險合同糾紛不斷出現,且既有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起訴保險人的,也有保險人起訴投保人的(保證保險糾紛、保險代位權糾紛及追索保險費糾紛);既有給付之訴,也有確認之訴;既有繼續(xù)履行合同之訴,也有解除合同之訴。
4、對合同條款理解不一致或缺乏核查證據,過錯責任難以認定。保險合同糾紛當事人往往就關鍵事實各執(zhí)一詞,但又難以提供有效證據。糾紛發(fā)生后,雙方極易產生爭執(zhí),雙方矛盾仍主要集中在對保險合同條款的理解、保險公司是否應當擔責任及承擔責任的比例上,特別是對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及承保、理賠范圍條款理解不一的爭議。財產保險案件中,在保險事故發(fā)生導致證明保險標的價值的發(fā)票、賬冊等相關證據滅失的情況下,如何確定賠償金數額也成為案件審理的難點。
5、適用簡易程序審理較少,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較多,結案周期長。20xx年該院審理的保險合同糾紛案件中,按照簡易程序審結的案件共6件,占總結案數的19.4%;按普通程序結案的25件,占總結案數的80.6%。鑒于保險合同案件的特殊性,立案初期雖然大多適用簡易程序,但在審理過程中,往往因遺漏加當事人或案情復雜而不得不轉為普通程序予以審理。此外往往還需追加第三人參加訴訟或需進行重新鑒定、評估或當事人要求法院進行調查取證,有的案件存在多次調查、多種鑒定,如當事人申請進行保險合同事故調查追加當事人等事由,甚至為了進行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對是否投保人親自簽名進行筆跡鑒定等,因此,審理周期長的情況較為突出。
1、投保人、保險人誠信缺失。保險合同糾紛很大一部分集中在雙方對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和保險人的“明確說明”義務的爭論上。保險合同是“最大誠信”合同,“最大誠信”原則貫穿于保險合同的始終。但在締結、履行保險合同過程中,投保人、保險人常采用“擦邊球”的方式規(guī)避“誠信”義務,主要表現為:投保人缺乏誠信,不愿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根據司法統(tǒng)計結果顯示,區(qū)法院在20xx年審結的案件中,由于投保人不如實履行告知義務,導致保險人不履行賠償義務而產生糾紛的約占保險合同案件的40%。此外,保險人為多發(fā)展客戶,保險代理人只說明對投保人有利的內容和解釋,不利的不說或輕描淡寫的進行解釋,不能讓客戶正確認識和知曉合同內容,從而無法做出正確判斷的現象普遍存在。
2、保險合同條款專業(yè)性太強、不易理解且內容分散。主要表現為:(1)保險條款語言不夠通俗,內容復雜,合同附件太多?,F行的保險合同普遍不易讓人看懂,在對保險合同的理解上,投保人、被保險人以及受益人均有一定困難,法官也要對保險合同條款前后對照閱讀方能理解。(2)保險合同內容分散性強,重點不集中且互相否定。保險合同中,常常同一個內容的描述會在不同的地方、甚至一些偏僻的地方多次出現,并且這些內容互相之間有相互否定的作用,所以一旦不注意否定項,則可能會因此而遭受損失。
3、保險人理賠審查過嚴,手續(xù)煩瑣。保險人往往在未認真審核的情況下即承保,出險后卻想盡一切辦法進行審查拒賠。一方面以內部嚴格的審批程序和設置繁瑣的理賠手續(xù)來拖延時間,另一方面花費大量人力去調查與免責相關的事項,動輒提出免責。
1、保險公司自身經營管理制度不健全。(1)內部管理不善。突出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對保險代理人管理不到位。特別是保險代理人違規(guī)操作是引發(fā)糾紛的重要原因。保險代理人代投保人填寫投保單內容甚至代簽名的現象較為普遍,一旦出現諸如帶病投保情形而保險公司拒付保險金時,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往往以保險代理人未履行條款說明義務為由抗辯,從而形成糾紛;二是保險公司內部各部門協(xié)調不夠。(2)履行說明義務不到位。主要體現在:一是保險條款本身沒有體現明確說明義務的要求。二是沒有對保險合同中的責任免除條款進行提示或特殊印制。三是對保險合同責任免除條款概念理解過于狹隘,認為僅指除外責任條款,沒有認識到限制保險人責任的免賠額(率)條款和被保險人違反義務保險人可解除合同或拒賠條款也屬于責任免除條款的一部分,因而未予以明確說明。
2、保險法律法規(guī)不完善,司法解釋較少,導致法律理解和適用上存在較大的分歧。隨著新型保險業(yè)務和新類型保險案件的不斷出現,保險法的相關規(guī)定已明顯滯后,導致實踐中諸多問題在認識和處理上都存在較大分歧。保險立法滯后于保險業(yè)務實踐,是引發(fā)保險合同糾紛案件的法律原因。
3、監(jiān)管缺位。盡管我國有保監(jiān)會專門行使對保險業(yè)的監(jiān)督權,但是,現行的保監(jiān)會在監(jiān)管業(yè)務上仍然存在較多的缺位,這是導致保險合同糾紛案件的管理因由。保險業(yè)監(jiān)督管理機構側重于檢查保險公司的義務狀況、財務狀況、資金運用狀況和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但卻不能對商業(yè)保險合同中非主要條款和保險費率實施有效的監(jiān)管,特別是對合同陷阱、規(guī)避義務和責任的保險合同內容的監(jiān)管方面,還停留在理論階段。監(jiān)管缺位,導致許多投保人、保險受益人明顯感覺到受到了欺騙,但卻苦于無處可申,于是不得已只能選擇訴訟的途徑,從而引發(fā)保險合同糾紛案件。
1、完善保險法律法規(guī)。完善和修訂作為規(guī)范保險活動基礎的保險法律法規(guī),是解決保險合同糾紛的根本之策。但是,法律有其自身的滯后性和穩(wěn)定性,使得法律滯后于現實,法律也不可能隨時修訂。因此,在成文法傳統(tǒng)中,常采取司法解釋的方式及時回應現實對法律的新期望和新要求。法律法規(guī)的完善,不應要求是全面的完善,而是針對當前保險法律存在的漏洞和缺位,通過立法加以填補,使保險合同行為有法可依。
2、在現有的法律框架內,審判人員應牢固樹立平等保護的司法理念。由于保險合同糾紛具有與普通商事合同案件所不同的所特有特征,在審理過程中,如果稍有不慎,就會使原本已經“傾斜”的權利義務關系更加不平衡,從而給當事人帶來不必要的損害,進而危及法律和法制的尊嚴。因此審判人員必須牢固樹立平等保護保險合同當事人權利的理念,按照保險合同特有的規(guī)律和規(guī)則,結合商法的原則與精神以及保險原理,妥善處理保險糾紛。
3、規(guī)范保險公司的企業(yè)行為。一是規(guī)范保險公司的內部管理行為。特別是規(guī)范保險行業(yè)的管理,加強對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其相關組織的管理,通過有效的制約措施,規(guī)范保險中介行業(yè)及其從業(yè)人員的責、權、利。二是完善保險公司的市場主體角色,強化其社會責任。主要是明確其作為救濟人一方的救濟義務。同時,通過加強監(jiān)管的方式,及時發(fā)現和處理保險公司的虧損經營行為,使得投保人免受其經營不善的影響。三是規(guī)范保險公司的理賠程序。目前的保險合同糾紛,主要還是理賠難的問題引起。理賠難重點體現在理賠無門、理賠成本高、時間長、理賠不公平等。因此,解決保險合同糾紛案件,必須明確規(guī)定保險理賠的程序及理賠期限,通過規(guī)范化的保險理賠行為,公開化理賠程序和標準,改變目前理賠屬于保險公司內部行為的不合理現象。
4、保監(jiān)會的監(jiān)管意識、監(jiān)管力度和監(jiān)管水平需要進一步增強。一是變事后監(jiān)管為事前監(jiān)管。二是應把監(jiān)管和服務結合起來。作為保險業(yè)專門監(jiān)管機構,保監(jiān)會不僅要依法約束保險公司的經營行為,也要提供及時有效的服務和幫助,盡力幫助排除影響保險業(yè)發(fā)展的障礙。三是保險監(jiān)管機構在對保險公司制訂的保險條款履行審批和審查備案程序時應堅持合法原則,這是從源頭上規(guī)范保險公司經營行為的重要舉措。
保險合同猶豫期篇六
甲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簡稱工程公司)于20xx年2月28日向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投保施工人員人身意外傷害綜合保險,雙方20xx年3月1日簽訂的《施工人員人身意外傷害綜合保險合同書》中有“本保險合同主要內容包括‘保險單明細’、‘特別約定條款’”等內容。保險單明細上,投保人一項為工程公司;投保范圍一項內容為:年滿16周歲至65周歲,能夠正常工作或勞動,屬于投保單位的工作人員或由投保單位管理的臨時用工及勞務工人員及該項目施工活動的相關人員等均在該保險范圍內,都屬于被保險人。本保險為無記名投保;保險責任一欄為包括“被保險人在施工現場或從事與本工程相關的工作,由意外事故導致的身故和殘疾”在內的5項內容;保險期限為20xx年3月1日至20xx年11月20日;保險金額:身故保險金20萬元/每人。20xx年10月28日,工程公司向保險公司報案稱:20xx年10月27日下午,挖掘機操作人員王某在操作挖掘機過程中,山體垮塌,挖掘機被掩埋,駕駛員王某來不及跳離而被埋其中,工程公司及時組織人員進行施救,但駕駛員王某還是不幸死亡。因保險合同書上沒有指定受益人,后王某的繼承人向保險公司提出了20萬元的索賠請求。
保險公司受理該案件后,認為根據20xx版《保險法》第十二條“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以及第五十三條“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yǎng)、贍養(yǎng)或者扶養(yǎng)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除前款規(guī)定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的規(guī)定,因為工程公司沒有證據能夠證明王某同意工程公司為其投保施工人員人身意外傷害綜合保險,所以工程公司對于王某沒有保險利益,該保險合同無效,保險公司不應當對于王某的死亡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本案中,保險合同簽訂于20xx年3月1日,根據前述20xx版《保險法》第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如保險公司認為,工程公司沒有證據能夠證明王某同意工程公司為其投保施工人員人身意外傷害綜合保險,所以工程公司對于王某沒有保險利益,該案保險合同無效。但根據20xx版《保險法》第十二條“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以及第三十一條“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yǎng)、贍養(yǎng)或者扶養(yǎng)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四)與投保人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合同時,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的,合同無效”的規(guī)定,工程公司對于作為其勞動者的王某,是有保險利益的。
保險合同猶豫期篇七
凡被保險人所雇用的員工,在本保險有效期內,在受雇過程中,從事本保險單所載明的被保險人的業(yè)務有關工作時,遭受意外而致受傷、死亡或患與業(yè)務有關的職業(yè)性疾病,所致傷殘或死亡,被保險人根據雇用合同,須負醫(yī)藥費及經濟賠償責任,包括應支出的訴訟費用,本公司負責賠償。
上述被保險人所雇用的員工包括短期工、臨時工、季節(jié)工和徒工。
1.死亡:最高賠償額度按保單規(guī)定辦理。
2.傷殘:a.永久喪失全部工作能力:最高賠償額度按保單規(guī)定辦理。
b.永久喪失部分工作能力:最高賠償額度按受傷部位及程度,參照本保單所附賠償金額表規(guī)定的百分率乘以保單規(guī)定的賠償額度。
c.暫時喪失工作能力超過5天的,在此期間,經醫(yī)生證明,按被雇人員的工資給予賠償。
注:(1)本公司對上述各項總的賠償金額,最高不超過本保單規(guī)定的賠償限額。
(2)被雇人員的月工資是按事故發(fā)生之日或經醫(yī)生證明發(fā)生疾病之日該人員的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不足12個月接實際月數平均。
1.戰(zhàn)爭、類似戰(zhàn)爭行為、叛亂、罷工或由于核子輻射所致的被雇人員傷殘、死亡或疾病。
2.被雇人員由于疾病、傳染病、分娩、流產以及因這些疾病而施行內外科治療手術所致的傷殘或死亡。
3.由于被雇人員自加傷害、自殺、犯罪行為,酗酒及無照駕駛各種機動車輛所致的傷殘或死亡。
4.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
5.被保險人對其承包商雇用的員工的責任。
在訂立本保險單時,根據被保險人估計,在本保險單有效期內付給其雇用人員工資/薪金、加班費、獎金及其他津貼的總數,計算預付保險費。在本保險到期后的1個月內,被保險人應提供本保險單有效期間實際付出的工資/薪金、加班費、獎金及其他津貼的確數,憑此調整支付保險費。預付保險費多退少補。
被保險人必須將每一雇用人員的姓名及其工資/薪金、加班費、獎金及其他津貼妥為記錄,并同意本公司隨時查閱。
1.如發(fā)生本保險單承保責任范圍的事故,被保險人應迅速將詳細情況通知本公司。
2.在未經本公司同意前,被保險人或其代表對索賠事項不能作承認、提議或付款的表示。本公司有權以被保險人名義進行訴訟、追償,被保險人應全力協(xié)助。
3.在發(fā)生本保險單項下的索賠時,如同時又有承保同樣責任的其他保險,本公司對有關賠款及費用僅負比例賠償責任。
4.索賠期限,從發(fā)生事故之日起算,不超過1年。
1.被保險人應對其經營的業(yè)務,采取合理措施,以防止意外事故及疾病發(fā)生。
2.被保險人可隨時申請取消本保險單,本公司也可在15天前通知被保險人取消保險單,保險費照上述四項調整,按日計算退費。
3.被保險人和本公司發(fā)生爭議,如經協(xié)商不能解決時,應在被告人所在地進行仲裁或訴訟。
本保險擴大承保對被雇用人員在本保險有效期內,不論遭受意外傷害與否,因患疾病(包括傳染病、分娩、流產)所需醫(yī)療費用,包括治療、醫(yī)藥、手術、住院費用。除另有約定外,本保單只限于在中國境內的醫(yī)院或診療所治療,并憑其出具的單證賠付。醫(yī)療費的最高賠償金額,不論一次或多次賠償,每人累計以不超過本保險單附加醫(yī)藥費的保險金額為限。
本保險擴大承保對被雇用人員,在本保險單有效期內,從事本保險單所載明的被保險人的業(yè)務有關工作時,由于意外或疏忽,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以及所引起的對第三者的撫恤、醫(yī)療費的賠償費用,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賠付的金額,本公司負責賠償。
第三者責任險的最高賠償金額,以保險單上列明的最高賠償金額為限。對人身傷亡的賠款,每次事故每人以人民幣5萬元為限。
項目
傷害程序按保單規(guī)定賠償
最高額度的百分比
(%)
(一)
(二)
(三)
(四)
(五)
全身癱瘓(必須終身臥床或永久喪失工作能力)………
保險合同猶豫期篇八
安全保障義務指經營者在經營場所對進入服務場所的人之人身、財產安全依法承擔的安全保障義務。那么經營者保證安全義務的責任類型有哪些呢?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詳細了解。
“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敝链?,《解釋》確立了經營者的直接責任。
例如,飯店服務人員沒有擦干凈地板,留有污漬,顧客踩在上面滑倒,造成傷害;某商場在通道上安裝的玻璃門未設置警示標志,一般人很難發(fā)現這是一扇門,顧客通過時撞在門上,造成傷害,飯店和商場經營者都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此種責任類型的特征為造成損害的直接原因不是由于直接加害人的行為,而是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的人沒有盡到注意義務,是因為這種未盡注意義務的行為而直接產生的損害,這時候的責任,就是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的人的直接責任。按照《法國民法典》對侵權責任形態(tài)的界定,為自己的行為負責的侵權責任,就是直接責任,以區(qū)別對他人的行為所致損害負責或者對自己管領下的物件所致損害負責的替代責任。
經營者對自己的經營活動或者社會活動所致損害負責,原則上是為自己的行為所致損害負責,因此應當是直接責任。經營者承擔直接責任的構成要件為:
(1)經營者的經營活動引起正當信賴,例如信賴其環(huán)境設施的正常利用符合安全性要求。
(2)損害發(fā)生于經營者的危險控制范圍。
(3)對發(fā)生損害的潛在危險經營者能夠合理予以控制。
(4)損害結果的發(fā)生沒有第三者責任的介入。
“因第三人侵權導致損害結果發(fā)生的,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的,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賠償權利人起訴安全保障義務人的,應當將第三人作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確定的除外?!薄督忉尅访鞔_了經營者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的補充賠償責任。例如第三人在旅店將住店的旅客殺害,搶劫犯在銀行營業(yè)場所搶劫顧客的錢財或傷害顧客的身體,顧客到餐廳用餐、與他人發(fā)生爭執(zhí)而遭到毒打,顧客在商場購物時被偷、被打等,是此類案件常見的表現形式。其含義是:首先,受害人在旅館、飯店、銀行等從事特殊經營活動的場地受到人身或者財產損害后,應當由加害人承擔民事責任。例如,受到其妻子傷害的丈夫,直接加害人就是其妻,應當由其妻承擔責任。
要準確理解補充賠償責任的涵義,要抓住以下兩個要領:一是順位的補充,即首先應由直接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直接責任人沒有賠償能力或者不能確定誰是直接責任人時,才由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的經營者承擔賠償責任;二是實體的補充,即補足差額。但必須注意的是,經營者只能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這意味著,經營者的補充賠償責任的總額,不是以直接侵權人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的總額為限,而是根據其自己行為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的總額為限。
(1)第三人的侵權行為是損害事實發(fā)生的直接根本原因。
(2)經營者對侵權的發(fā)生未盡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義務,是侵權成立的條件,但非原因。
(3)第三人侵權與經營者的不作為行為發(fā)生競合。符合上述條件,經營者應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經營者在承擔了補充責任之后,獲得對加害人或者其他賠償義務人的追償權,這是一種單向的追償權,即實際承擔責任的經營者可以向終局責任人、直接侵權的第三人追償。這一責任設計完全符合侵權的原因力理論分析。所謂“原因力”是指在構成損害結果的共同原因中,每一個原因對損害結果的發(fā)生和擴大所發(fā)揮的作用力,對于損害事實之出現起主要作用的原因為主要原因,對于損害事實之出現起次要作用的原因為次要原因,其中主要原因對于損害事實之出現具有較大的原因力,而次要原因對于損害事實之出現具有較小的原因力。分析原因力的作用主要是用以確定加害人是否承擔民事責任和承擔多大的民事責任。由于這種類型是第三人的侵權行為介入導致損害的發(fā)生,從原因力分析,第三人的侵權行為才是損害事實發(fā)生的直接根本原因,而經營者的不作為并非損害后果發(fā)生的原因,只是加大了損害發(fā)生的可能性,或者說如果經營者勤勉積極地履行其安全保障義務,則極有可能避免損害的發(fā)生。因此,經營者違背此義務只是侵權成立的條件,而非原因。
保險合同猶豫期篇九
【提要】本篇《合同糾紛:保險人應對保險合同盡說明義務》由應屆畢業(yè)生小編特別為需要保險合同范文的朋友收集整理的,僅供參考。內容如下:
【案情】
20xx年3月25日,原告甲與被告某保險公司簽訂了以其妻為被保險人的康寧終身保險合同, 保險金為10000元。該合同的形式屬保險公司制作的填空式格式合同,合同第四條保險責任規(guī)定,在合同有效期內,本公司負下列責任:一、被保險人在合同生 效(或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發(fā)生,并經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yī)療機構確診患重大疾病(無論一種或多種)時,本公司按基本保額的二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 金,本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險金給付責任即行終止。若重大疾病保險金的給付發(fā)生于交費期內,從給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險費,本合同繼續(xù)有效。在合同第二十三 條釋義后又注釋為:1、心臟病(心肌梗塞)指因冠狀阻塞而導致部分心肌壞死,其診斷必須同時具備下列三個條件:(1)新近顯示心肌梗塞變異的心電圖; (2)血液心臟酶素含量異常增加;(3)典型的胸痛病狀。但心痛絞痛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圍之內。2、冠狀動脈旁路手術指為治療冠狀動脈疾病的血管旁路手 術,必須經心臟內科心導管檢查,患者有持續(xù)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絞痛并證實冠狀動脈有狹窄或阻塞情形,必須接受冠狀動脈旁路手術。其他手術不包括在內。但在雙 方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公司未就合同中免除或限制自己責任的條款提醒對方,對合同規(guī)定內容有爭議條款未加說明義務,或含糊答疑,未引起投保人以足夠重視。 合同簽訂后,投保人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了自己的交費義務。20xx年9月,原告甲之妻因心絞痛被送往縣級醫(yī)院診治,因病情嚴重轉入省級醫(yī)院治療,經檢查 后,診斷為冠狀動脈粥樣硬化心臟病,需手術治療,并做了介入支架手術,住院6天,于20xx年9月14日出院,手術及住院費支出40000余元。出院后, 原告甲持其妻住院的有關醫(yī)療證明要求保險公司按照合同約定給付保險金,保險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約定作理賠處理,原告甲訴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 20000元,繼續(xù)履行合同,并免交以后各期保險費。
【裁判】
原告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康寧保險合同有效,原告在保險公司支付重大疾病保險金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險費;保險公司在判決生效后30日內給付原告因其妻享受重大疾病保險金20000元整。
【評析】
本案焦點有三個:
1、被保險人患心絞痛是否屬于重大疾病而被保險范圍內的基本。投保人某位其妻患重大疾病保險 與保險公司簽訂了康寧保險險種合同,其目的在于被保險人在投保人投保后患有重大疾病收到足夠的醫(yī)療費用,使患者在醫(yī)療時以收到醫(yī)療費用的支付,使其早日康 復,故在簽訂合同后,及時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雙方于20xx年3月25日簽訂了康寧保險合同,20xx年9月,被保險人患有有心絞痛,被送 往縣級醫(yī)院診治,因病情嚴重被送往省級醫(yī)院治療,經查,患者系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并做支架介入手術。從本案的事實不難看出,患者因心絞發(fā)病,經醫(yī) 院檢查,病狀已成為冠狀動脈粥樣硬化心臟病,且做了支架介入手術,我們可從醫(yī)學角度看待這一問題,患者被確診為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那么,就是心臟 病,也是心臟病的一種類型,應當屬于重大疾病,理應在合同約定的重大疾病范圍之內,當然屬于被保險范圍之內。所以,合同約定的心絞痛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圍 之內,就失去了保險心臟病的現實意義。
2、保險人對其格式合同的釋明責任。格式合同在合同形式上就是一種書面形式的合同,雙方當事 人是根據雙方的約定的需要,或者說同一標的、價格等,由不同的一方來簽約,也就是說要約一方為了方便而采取的一種合同形式,但在簽訂合同時,提供合同一方 應就合同約定對自己的責任,或對對方不利的顯形、隱形條款,作出明確的解釋,使對方對合同的實際約束力有一個明確的認識,達到雙方意思真實表示為目的,也 就體現出了合同的公平、公正原則。本案出現的康寧保險合同中載明:“心絞痛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圍內”,與醫(yī)院確診的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診斷不相符 合。對某種病情的確定是醫(yī)療意義上的診斷確定,而不是合同約定某種疾病中的那種病態(tài)的屬性。所以說合同約定的心絞痛不在心臟病種內的疾病脫離了可觀現實, 是不能成立的。再就是保險人在與投保人簽訂合同時,站在一方利益的角度上,對某些不利于自己的約定向對方解釋不明,或者有意回避,造成對方的偏識,或錯誤 認識,這樣的情況,簽訂的合同達不到雙方真實意思的表達。另外,即就是就作了明確的解釋,就現有的版本,不能體現作解釋的內容,一旦出現糾紛,人民法院仍 以作出不利于提出格式合同一方的結果。反過來說,提供格式合同一方向對方所作的約定釋明是很重要的。
任即行終止。若重大疾病保險金的給付發(fā)生于交費期內,從給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險費,本合同繼續(xù) 有效。本案在這個問題上出現兩個要說明的:其一,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它說明雙方當事人只要簽訂了合同,在生效后的一百八十日后,初次發(fā)生重大疾 病,被保險人享受保險金額的二倍,終止合同;其二,重大疾病保險金的給付發(fā)生于交費期內,從給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險費,合同繼續(xù)有效。以上兩種情況 表明,合同生效和繳納保險費的不同利益的存在。本案被保險人符合后一種條件,理應享受后一種法律行為的權利。
本案一審法院判決后,保險公司提出上訴,中院已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保險合同猶豫期篇十
××財產保險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按照背面所載條款的規(guī)定,在本保險單保險期內,承保下述雇主責任險,特立本保險單。
投保人
姓名
地址
營業(yè)性質
地區(qū)范圍
保險期限個月自零時至二十四時止
雇員一覽表雇員工種總計
估計雇員人數
估計工資及其他收入總數
雇主責任險賠償限額費率保險費
死亡
傷殘
附加醫(yī)藥費保險每人累計不超過
第三者責任險累計每次事故
保險費總數(預付)
投保人對保險人的除外責任條款明確無誤簽字:
日期:年月日
_______________保險有限公司
日期:
保險合同猶豫期篇十一
1、投保單又稱要保單,是投保人向保險公司申請訂立保險合同的書面文件,投保單本身不是合同,但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單是保險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
2、保險單是保險合同的正式書面文件,一般由保險公司簽發(fā);保險單上載明了雙方當事人的具體權利義務,主要包括保險條款、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保險標的、保險期限等以及其他一些特別約定內容;保險單是保險合同雙方確定權利義務和索賠理賠的主要依據。
3、保險憑證是保險公司簽發(fā)給投保人的證明保險合同已經訂立的書面文件,一般不記載保險條款,實質上是一種簡化的保險單,具有與保險單同等的法律效力。
4、暫保單是在某些情況下,正式出具保險單或保險憑證之前,保險公司簽發(fā)給投保人的臨時保險憑證,其作用是證明保險公司已經同意承保,暫保單一般都有一個有效期限,待保險單出具,自動失效。
5、批單是保險公司應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要求出具的修訂或更改保險合同內容的書面文件,其實質是對保險合同內容的變更,一經簽發(fā),就成為保險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
保險合同猶豫期篇十二
在保險合同中,有一條約定叫“除外責任”,顧名思義,就是保險公司不需承擔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果被保險人因為 “除外責任”條款中的原因而導致保險事故的發(fā)生,保險公司將不予賠償。如果有意為之,并向保險公司索賠,那就變成了一種犯罪行為,俗稱“騙?!被颉霸p保”。
20xx年10月,山東省青島一名男子自砍手指,騙保45萬元,獲刑5年。20xx年7月7日,江蘇省大豐市小海鎮(zhèn)楊樹村一名男子為償債弒父騙保,被判死緩。
我把它大致歸納為三大類:
第一類,被保險人個人的故意行為導致的人身傷害。在前幾期,我跟大家聊了一些商業(yè)保險運行的重要游戲規(guī)則,比如說保險利益原則。就是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之間要有保險利益,這是為了保護被保險人的自身利益。這里,再跟大家分享另一個重要游戲規(guī)則,就是損失補償原則。這條原則的一個重要內涵就是,商業(yè)保險只是一種風險轉移和風險補償的財務方案,即我們通過平時的小額保費支付,來應對將來風險發(fā)生時的大額支出;商業(yè)保險不是以小搏大的盈利工具。因此,《保險法》和保險公司都會極力預防一些逆選擇和道德風險。除外責任條款就是最主要的體現之一。
比如說,被保險人不能故意自傷、自殺、犯罪、拒捕等故意行為來獲取保險公司的賠償;也不能因為有了保險保障就故意挑釁斗毆、吸毒和醉酒等。
第二類,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保險傳遞的是對家人的責任和關愛。為了更好地保護被保險人的自身利益不被傷害,在《保險法》和保險合同中都有相關規(guī)定。比方說,保障未成年被保險人利益的保額上限規(guī)定,而除外責任中的這一類約定也是為了保障被保險人的人身安全。像上文中說的江蘇男子,雖然是父親保險的投保人,但是他的行為得不到保險公司的賠償。
第三類,系統(tǒng)風險的發(fā)生。系統(tǒng)風險又稱不可分散的風險,而保險公司的可保風險是可分散的純碎風險,即這類風險既可分散,又是那種發(fā)生后只會帶來損失不會帶來獲利的風險,像炒股的風險就是有獲利可能的風險,保險公司是不保的;像戰(zhàn)爭、核能、內亂、地震等,是不可分散風險,保險公司一般也是不保的。
我們在前幾期已經知道,保險產品的定價是基于風險發(fā)生的普遍性和可測定的不確定性,也就是說保險公司可以通過風險發(fā)生隨機分布的特征對其頻次進行測量,以此為基礎測定保險產品價格。而上面講的戰(zhàn)爭、內亂、地震等風險造成的風險發(fā)生的范圍特別廣、損失程度特別深,破壞了一般的定價基礎。因此,通常列為“除外責任”。
當然,純粹從理論上講,保險可以做到“無所不?!薄T趪?,也有公司嘗試推出過“戰(zhàn)爭險”,但是這樣一來,保險產品的價格就會極高,對于普通消費者而言,有可能比風險自留還要不劃算。這樣的產品責任雖然廣,但在市場上必然是少人問津,最后只得退出市場。因此,把系統(tǒng)風險放在除外責任中,其實在筆者看來,是一種相對比較經濟的風險轉移方案。
在實際選擇保險產品時,各家保險公司的“除外責任”大體相同,但也略有區(qū)別。比方說,有的產品就沒將地震、艾滋病、醉酒等列入“除外責任”之中。
但筆者認為,對“除外責任”的深入了解,目的在于明確保險保障期間的自身行為的底線,至于如何為自己購買最合適的保險產品,大家還是要全面評估自身需求和購買能力,認真閱讀保險合同條款,然后再作選擇。
保險合同猶豫期篇十三
第一條為使保險物在水路、鐵路運輸過程中,因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損失能夠得到經濟補償,并加強貨物運輸的安全防防損工作,以利商品生產和商品流通,特舉辦本保險。
第二章 保險責任第二條
本保險分為基本險和綜合險兩種。 保險貨物遭受損失時,保險人按承保險別的.責任范圍負賠償責任。
(一)基本險:
4.按國家規(guī)定或一般慣例應分攤的共同海損的費用;
(二)綜合險:本保險除包括基本險責任外,保險人還負責賠償:
3.遭受盜竊或整件提貨不著的損失;
4.符合安全運輸規(guī)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損失。第三條 保險責任的起訖期是,自簽發(fā)保險憑證和保險貨物運離起運地發(fā)貨人的最后一個倉庫或儲存處所時起,至該保險憑證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貨人在當地的第一個倉庫或儲存處所時終止。但保險貨物運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貨人未及時提貨,則保險責任的終止期最多延長至以收貨人接到《到貨通知單》后的15天為限(以郵戳日期為準)
第三章 除外責任第四條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貨物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1.戰(zhàn)爭或軍事行動;
2.核事件或核爆炸;
3.保險貨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損耗,以及由于包裝不善;
4.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過失;
5.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
第四章
保險金額第五條 保險金額按貨價或貨價加運雜費計算。
第五章
被保險人的義務
第六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人簽發(fā)保險憑證的同時,應按照保險費率,一次繳清應付的保險費。
第七條 被保險人應當嚴格遵守國家及交通運輸部門關于安全運輸的各項規(guī)定,還應當接受并協(xié)助保險人對保險貨物進行的查驗防損工作,貨物包裝必須符合國家和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標準。
第八條 貨物如果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被保險人獲悉后,應立即通知當地保險機構并應迅速采取施救和保護措施,防止或減少貨物損失。
第九條 被保險人如果不履行上述各條規(guī)定的義務,保險人有權終止保險責任或拒絕賠償一部分或全部經濟損失。
第六章
貨物檢驗及賠償處理第十條 貨物運抵保險憑證所載明的目。的地的收貨人在當地的第一個倉庫或儲存處所時起,收貨人應在1天內向當地保險機構申請并會同檢驗受損的貨物,否則保險人不予受。
2.承運部門簽發(fā)的貨運記錄、普通記錄、交接驗收記錄、鑒定書;
3.收貨單位的入庫記錄、檢驗報告、損失清單及救護貨物所支付的直接費用的單據。保險人在接到上述索賠單證報告后,應當根據保險責任范圍,迅速核定應否賠償。賠償金額一經保險人與被保險人達成協(xié)議后,應在1天內賠。
第十二條 貨物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按貨價確定保險金額的,保險人根據實際損失按起運地貨價計算賠償;按貨價加運雜費確定保險金額的,保險人根據實際損失按起運地貨價加運雜費計算。但最高賠償金額保險金額為限。
第十三條
如果被保險人投保不足,保險金額低于貨價時,保險人對其損失金額及支付的施救保護費用按保險金額與貨價的比例計算賠償。保險人對貨物損失的賠償金額,以及因施救或保護貨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費用,應分別計算,并各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
第十四條 貨物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如果根據法律規(guī)定或者有關約定,應當由承運人或其他第三者負責賠償一部或全部的,被保險人應首先向承運人或其他第三者索賠,如被保險人提出要求,保險人也可以先予賠償,但被保險人應簽發(fā)權益轉讓書給保險人,并協(xié)助保險人向責任方追償。
第十五條 保險貨物遭受損失后的殘值,應充分利用,經雙方協(xié)商可作價折歸被保險人,并在賠款中扣除。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從獲悉或應當獲悉貨物遭受損失的次日起,如果經過18天不向保險人申請賠償,不提出必要的單證,或者不領取應得的賠款,則視為自愿放棄權益。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發(fā)生爭議時,應當實事求是,協(xié)商解決,雙方不能達成協(xié)議時,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_________
保險公司(蓋章)_________ 被保險人(簽字)_________
保險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保險合同猶豫期篇十四
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批單和特別約定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
第二章 投保范圍
第二條 在依法成立的學?;蛘哂變簣@注冊,身體健康,能正常學習和生活的大、中、小學學生和幼兒,可作為本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被保險人本人或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的其他人可作為投保人。
被保險人為未成年人,須由其父母作為投保人。
第三章 保險責任
第三條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而致身故、殘疾或燒傷的,保險人依照下列約定給付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fā)生之日起180日內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險人按保險單上所載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被保險人身故前已領有本條第(二)項、第(三)項的保險金的,身故保險金為扣除已給付保險金后的余額。
(二)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并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180日內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險合同所附《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簡稱《給付表一》)所列殘疾程度之一者,保險人按該表所列給付比例乘以保險金額給付殘疾保險金。如治療仍未結束的,按第180日的身體情況進行殘疾鑒定,并據此給付殘疾保險金。
1.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導致《給付表一》一項以上殘疾時,保險人給付各項殘疾保險金之和。但不同殘疾項目屬于同一肢時,僅給付其中一項殘疾保險金;如殘疾項目所對應的給付比例不同時,僅給付其中比例較高一項的殘疾保險金。
2.被保險人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殘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傷害事故所致的殘疾,可領取《給付表一》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殘疾保險金者,保險人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殘疾保險金,但應扣除以前已給付的殘疾保險金。
(三)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造成本保險合同所附《意外傷害事故燒傷保險金給付比例表》(簡稱《給付表二》)所列燒傷程度之一者,保險人按該表所對應的燒傷程度及下列約定給付意外傷害燒傷保險金。
1.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導致燒傷或殘疾的,無論是否發(fā)生在身體同一部位,保險人僅按給付金額較高的一項給付保險金。
2.被保險人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燒傷且發(fā)生在身體的同一部位時,保險人給付其中較高一項的燒傷保險金,即:后次燒傷保險金的金額較高的,應扣除前次已給付的保險金;前次燒傷保險金的金額較高的,保險人不再給付后次的燒傷保險金。
3.被保險人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燒傷且發(fā)生在身體的不同部位時,保險人給付各項保險金之和,但給付金額總數以保險金額為限。
第四章 責任免除
第四條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人身故、殘疾或燒傷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故意行為;
(二)因被保險人挑釁或故意行為而導致的打斗、被襲擊或被謀殺;
(三)被保險人妊娠、流產、分娩、藥物過敏、食物中毒;
(四)被保險人接受整容手術及其他內、外科手術導致的醫(yī)療事故;
(五)被保險人未遵醫(yī)囑,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藥物;
保險合同猶豫期篇十五
發(fā)票號碼保險單號次
××財產保險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根據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為被保險人)的要求由被保險人向本公司繳付約定的保險費,按照本保險單承保險別和背后所載條款與下列特款承保下述貨物運輸保險,特立本保險單。
標記
包裝及量
保險貨物項目保險金額
承保險別:
所保貨物,如發(fā)生保險單項下可能引起索賠的損失或損壞,應立即通知本公司下述代理人查勘。
如有索賠,應向本公司提交保險單正本(本保險單共有一份正本)及有關文件。
____________保險公司
賠款償付地點
出單公司地址
2.××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公路貨物運輸保險條款保險標的范圍
第一條凡在國內經公路運輸的貨物均可為本保險之標的。
第二條下列貨物非經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特別約定,并在保險單(憑證)上載明,不在保險標的范圍以內:金銀、珠寶、鉆石、玉器、首飾、古幣、古玩、古書、古畫、郵票、藝術品、稀有金屬等珍貴財物。
第三條下列貨物不在保險標的范圍以內: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魚類和其他動物。
保險責任
第四條由于下列保險事故造成保險貨物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依照本條款約定負責賠償:
(三)在裝貨、卸貨或轉載時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損失;
(四)因碰撞、擠壓而造成貨物破碎、彎曲、凹癟、折斷、開裂的損失;
(五)因包裝破裂致使貨物散失的損失;
(七)符合安全運輸規(guī)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損失;
(八)在發(fā)生上述災害事故時,因紛亂造成貨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護貨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費用。
責任免除
第五條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貨物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一)戰(zhàn)爭、敵對行為、軍事行動、扣押、罷工、哄搶;
(二)地震造成的損失;
(三)盜竊或整件提貨不著的損失;
(四)在保險責任開始前,被保險貨物已存在的品質不良或數量短差所造成的損失;
(五)被保險貨物的自然損耗、本質缺陷、特性所引起的損失或費用;
(六)市價跌落、運輸延遲所引起的損失;
(七)屬于發(fā)貨人責任引起的損失;
(八)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違法犯罪行為;
第六條經國家有關部門認定的違法、非法貨物,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第七條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的損失。
責任起訖
第八條保險責任的起訖期是自簽發(fā)保險憑證后,保險貨物運離起運地發(fā)貨人的最后一個倉庫或儲運處所時起,至該保險憑證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貨人在當地的第一個倉庫或儲存處所時終止。但保險貨物運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貨人未及時提貨,則保險責任的終止期最多延長至保險貨物卸離運輸工具后的15天為限。
保險價值和保險金額
第九條保險價值按貨價或貨價加運雜費確定。
保險金額按保險價值確定,也可以由保險雙方協(xié)商確定。
投保人、被保險人的義務
第十條被保險人如果不履行下述任何一條規(guī)定的義務,保險人有權終止保險責任或拒絕賠償部分或全部經濟損失。
第十一條投保人、被保險人應當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如實回答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的詢問。
第十二條投保人在保險人或其代理人簽發(fā)保險單(憑證)的同時,應一次繳清應付的保險費。
第十三條投保人應當嚴格遵守國家及交通運輸部門關于安全運輸的各項規(guī)定,還應當接受并協(xié)助保險人對保險貨物進行的查驗防損工作,貨物運輸包裝必須符合國家和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標準。
第十四條保險貨物如果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獲悉后,應迅速采取合理的施救和保護措施并立即通知保險人的當地機構(最遲不超過10天)。
賠償處理
第十五條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申請索賠時,必須提供下列有關單證:
(一)保險單(憑證)、運單(貨票)、提貨單、發(fā)票(貨價證明);
(二)承運部門簽發(fā)的事故簽證、交接驗收記錄、鑒定書;
(三)收貨單位的入庫記錄、檢驗報告、損失清單及
保險合同猶豫期篇十六
乙方:____________
第一章保險合同構成
第一條大學生平安保險合同由保險單及其所載條款。聲明、批單、批注,以及與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被保險人名單、健康告知書其它約定書共同構成。
第二章保險對象及投保手續(xù)
第三條投保人通過就讀學校統(tǒng)一向新華人*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辦理投保手續(xù)。
第三章保險責任
第四條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因疾病身故或因遭受意外傷害在一百八十天內身故,本公司按保險單上載明的身故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保險責任終止。
第五條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因遭受意外傷害在一百八十天內造成身體殘疾或永久喪失部分身體機能,本公司根據殘疾程序,按《新華人*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表》給付部分或全部保險金。如果自遭受意外傷害之日起經過一百八十天治療仍未結束,則按第一百八十天的情況鑒定殘疾程序,按《新華人*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表》,給付部分或全部保險金。
第六條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不論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傷害造成身體殘疾或永久喪失部分身體機能,本公司均按第三條的規(guī)定給付保險金,但每年累計給付的保險金達到保險單上載明的保險金額全數時,該年度的保險責任終止。
第四章除外責任
第七條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人的死亡或殘疾,本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犯罪、吸毒、毆斗、醉酒、自殺以及故意自傷身體;
(二)被保險人無有效駕駛證駕駛或灑后駕駛機動車;
(三)被保險人身患疾病所支出的費用;
(四)投保人或受益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五)戰(zhàn)爭、軍事行為及動亂;
(六)核輻射、核污染;
(七)整容、麻醉、服用藥物、注射;
(八)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詐騙行為;
(九)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意外傷害。
第五章保險金額
第八條保險金額為每人每年人民幣一萬元。
第六章保險期限
第九條保險期限按學生在校學習的學制(包括在校學習、生活、參加社會實踐及寒暑假期間)確定,不足一年時按一年計算。保險期限自投保人繳納保險費,并本公司簽發(fā)保險單的次日零時起至被保險人辦妥畢(肄、結)業(yè)高校手續(xù)之日的二十四時止。
第七章保險費
第十條保險費為每人每年三十元(費率為3‰)。無論被保險人學制長短,保險費均應在投保時一次繳清。
第八章保險金的申領和給付
第十一條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或因病身故,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在保險事發(fā)生之日起五日內(遇節(jié)假日順延)通知本公司,否則由于通知遲緩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調查等項費用,應由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承擔,本公司可在給付的保險金中扣除。
第十二條向本公司申請領取保險金時,須提交下列證件;
(一)保險單、被保險人名單及被保險人身份證;
(二)投保人所在學校及有關部門出具的事故證明;
(三)被保險人死亡,須提供公安部門或醫(y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
(五)本公司認為必要的其它文件或證明。
第十三條被保險人死亡時,保險金由受益人領取。被保險人殘疾時,保險金由被保險人領取或委托他人代領。
第十四條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二年內不行使即自動失效。
第十五條受益人應通過被保險人的就讀學校領取保險金。
第十六條在保險有效期內變更受益人時,投保人應書面通知本公司。
第九章告知
第十七條訂立保險合同時,本公司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并就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第十八條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第十九條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fā)生有嚴重影響的,本公司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退不還保險費。
第二十條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fā)生有嚴重影響的,本公司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
第十章爭議處理
第二十一條因保險合同發(fā)生爭議且經協(xié)商無效時,可通過仲裁或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章其他
第二十二條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在本市范圍內轉學,本公司仍承擔保險責任,直到保險期滿轉學時,投保人須書面通知本公司。
第二十三條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轉學去外地就學或退學的,經鳳*人向本公司提出書面申請可辦理退保手續(xù),本公司將下一學年以后的保險費退還給投保人。
第二十四條本合同條款所述"意外傷害"是指外來的、突然的、非意的使被保險人身體受到劇烈傷害的客觀事件。
第二十五條本保險條款法所述"保險事故"是指本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
投保人:
被保險人:
保險人: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保險合同猶豫期篇十七
保險合同的客體是保險法律關系的客體,即保險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由于保險合同保障的.對象不是保險標的本身,而是被保險人對其財產或者生命、健康所享有的利益,即保險利益,所以保險利益是保險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是保險合同的客體。作為保險合同的客體,保險利益是保險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之一,無保險利益則保險合同不成立,對此世界各國保險法均有明確規(guī)定,也同樣作出規(guī)定,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這也就是說,只有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的人,才能具有投保人的資格,投保人具有保險利益是保險合同生效的依據和條件。當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時,不能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即使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與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人訂立了保險合同,該保險合同仍然無效。
履行保險合同過程中,如果投保人喪失了保險利益,保險合同也無效。法律之所以規(guī)定保險合同的成立必須以保險利益為前提,其意義在于:
第一,遏制行為的發(fā)生。保險合同是一種機會性合同,其所規(guī)定的風險事故不是必然發(fā)生的,而保險金的支付卻以這種事故的發(fā)生為條件,如果允許沒有保險利益的人用他人的財產或生命進行投保,這種保險必然帶有的性質。
第二,防止道德危險的發(fā)生。所謂道德危險,是投保人在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以后,為圖謀保險金而違反道德,故意促使保險事故的發(fā)生、損壞保險標的或在保險事故發(fā)生時人為擴大損失程度的行為。投保人對于保險標的若不具有保險利益而與保險人訂立了保險合同,很容易發(fā)生道德危險。
第三,限制保險人的賠償責任。財產和責任保險合同具有補償性,在保險事故發(fā)生以后,保險人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對保險標的的損失負責賠償,而保險人的賠償責任正是以保險利益為依據確定的,當保險金額超過保險利益時,超過部分無效。
保險合同猶豫期篇十八
對于無效保險合同的處理方式依合同無效的影響程度不同而不同。一般的無效保險合同采取返還財產的方式,即保險人將收取的.保險費退還給投保人,被保險人將保險人賠付的保險金退還給保險人;對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無效保險合同采取賠償損失的方式,即按照過錯原則由有過錯的一方向另一方賠償,如果雙方均有過錯,則相互賠償;對有違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保險合同采取追交財產的方式,即追交故意違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一方已經通過保險合同取得和約定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庫。
保險合同無效可以分為全部無效和部分無效。保險合同的全部無效是指其約定的全部權利和義務自始不產生法律效力。如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或違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益的保險合同,或保險標的不合法的保險合同等均屬于全部無效的保險合同。保險合同部分無效是指保險合同某些條款的內容無效,但合同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如善意的超額保險保險金額超過保險價值的保險。中超額部分無效,保險價值以內部分仍然有效。
保險合同的無效不同于保險合同的失效。保險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即自始無效,是絕對無效;而保險合同失效則是由于某種事由的發(fā)生,使保險合同的效力暫時中止,而非絕對無效,待條件具備時合同效力仍可恢復。
我國原《經濟合同法》第6條規(guī)定:“經濟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全面履行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和解除合同?!痹督洕贤ā返脑摋l規(guī)定沒有嚴格區(qū)分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問題。但經濟合同成立與生效具有本質的不同,合同成立是當事人合意的結果,是當事人意思一致的一種事實狀態(tài)。
合同無效取決于國家對已經成立的合同的態(tài)度和評價,反映了國家對合同關系的干預,合同不成立的處理結果和合同無效的處理結果截然不同。
合同一旦被宣告不成立,過失的一方當事人應根據締約過失責任制度,賠償另一方遭受的信賴利益的損失,如果當事人已經作出了履行,則應當各自向對方返還已接受的履行。合同成立只產生民事責任問題,而不產生其他的法律責任。而對于無效合同來說,不僅要產生締約過失責任、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責任,而且將可能產生引起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在司法實踐中區(qū)分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的意義在于避免將一些已經成立的但不具備生效要件的合同,都作為無效合同對待;對于許多僅僅是某些條款不具備或不明確的合同,通過解釋的方法或根據法律的補缺性規(guī)定努力促使合同成立,達到鼓勵交易,減少財產損失和浪費的目的。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保險合同無效既可以是全部無效,也可以是部分無效。而對保險合同無效的處理方式也是有幾種的,比如返還財產、如果造成損失的則賠償損失。相信各位在閱讀小編搜集的文章后,對如何處理保險合同無效已經有了深刻的理解。如果您有需要可以聯系我們網站的專業(yè)律師,我們會幫助您解決難題。
保險合同猶豫期篇十九
(3)全車失竊(包括掛車單獨失竊)在3個月以上;。
(4)載運保險車輛的渡船遭受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只限于有駕駛人員隨車照料者)。
第二條發(fā)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對保險車輛采取施救,保護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費用,由本公司負責賠償。但此項費用最高賠償金額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
第三條本公司對下列各項概不負責:
(1)戰(zhàn)爭、軍事沖突或暴亂:
(2)酒后開車、無有效駕駛證、人工直接供油;。
(3)受本車所載貨物撞擊;。
(4)兩輪及輕便摩托車失竊或停放期間翻倒;。
(5)被保險人或其駕駛人員的故意行為。
第四條保險車輛的下列損失,本公司也不負責:
(1)自然磨損、朽蝕、輪胎自身爆裂或車輛自身故障;。
(2)保險車輛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后,未經必要修理,使損失擴大部分;。
(4)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第五條公有車輛的保險金額,可以按重置價值確定,也可以由被保險人和本公司協(xié)商確定。私有或個人承包車輛的保險金額,由被保險人和本公司協(xié)商確定,但最高不超過投保時的實際價值。
第六條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要求調整保險金額,應向本公司申請辦理批改。
第七條保險車輛發(fā)生保險事故遭受損壞后,應當盡量修復,補償保險人修理前應當會同本公司檢驗受損車輛,明確修理項目、修理方式和修理費用,否則,本公司有權重新核定親修理費用。
第八條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車輛發(fā)生保險事故而遭受的損失或費用支出,本公司按以下規(guī)定賠償:
(2)部分損失投保時按重量價值確定保險金額的車輛,按實際修理費用陪償;投保時保險金額低于重置價值的車輛,按保險金額與出險當時的重置價值比例賠償修理費用。上列車輛損失賠償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如果保險車輛按全部損失賠償或部分損失一次賠款等于保險金額全數時,車輛損失險的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第九條保險車輛發(fā)生保險事故遭受全損后的殘作部分,應協(xié)商作價折歸被保險人,并在賠款中扣除。
第三者責任險。
第十條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fā)生意外事故,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的直接損毀,被保險人依法應當支付的賠償金額,本公司依照保險合同的給予補償。但因事故產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險人負責處理。
第十一條下列人身傷亡和財產損毀,不論在法律上是否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均不屬于本保險的責任范圍,本公司概不負責:
(1)被保險人所有或的代管的同產:
(2)私有車輛的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以及他們所有或代管的財產:
(3)本車的駕駛人員;。
(4)本車上的一切人員和財產;。
(5)拖帶的未保險車輛或其他拖帶物造成的損失;。
(6)保險車輛發(fā)生意外事故,引起停電、停水、停氣、停產、停業(yè)或停駛造成的損失以及各種間接損失。
第十二條本公司對下列各項概不負責:
(1)酒后開車或無有效駕駛證:
(2)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第十三條保險車輛發(fā)生第三者責任事故時應當按出險當地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guī)定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處理賠償。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賠償金額,本公司有重新核定。本公司賠償后,對受害第三者的任何病變或賠償費用的增加不再負責。
第十五條被保險人投保時對保險車輛的情況應當如實申報、并應當在簽訂保險合同時一次交清保險費。
第十六條被保險人應當做好保險車輛的維護、保養(yǎng)工作,使保險車輛保持正常技術狀態(tài)。
第十七條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車輛轉賣、轉讓、贈送他人或變更用途,被保險人應當事先通知本公司并申請辦理批改。被保險人不得利用保險車輛從事違法犯罪活動,不得非法轉賣、。轉讓保險車輛。
第十八條保險車輛發(fā)生保險事故后,被保險人應當采取合同的保護、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交通管理部門報告,同時通知本公司。
第二十一條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本公司提供保險單、事故證明、事故調解結案書、損失清單和各種有關費用單據。本公司應當迅速審查核實。賠款一經保險合同雙方確認,本公司應當在10天內一次賠償結案。
第二十二條被保險人向本公司索賠時提供的各種單證必須真實可靠,被保險人如果有涂改偽造單證或制造假案等欺騙行為,本公司有權拒絕賠償或追回已付保險賠款。
第二十三條保險車輛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或被保險人的賠償責任,應當由第三方負責賠償的,被保險人應當向第三方索賠。如果被保險人向本公司提出賠償請求,本公司可以按照本條款的有關規(guī)定,先予賠償,但被保險人必須將向第三方追償的權利轉讓給本公司,并協(xié)助中本公司向第三方追償。
第二十五條保險車輛必須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fā)的行駛證和牌號,并經檢驗合格,否則本保險單無效。
第二十六章本條款中的重價值是指保險合同簽訂地車購置價。本條款中的實際價值是指保險合同簽訂地該車市價。
第二十七條凡因本協(xié)議或與本協(xié)議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友好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地點在深圳或雙方商定的其它城市。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甲方(簽章):_________乙方(簽章):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