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yōu)秀的方案需要綜合考慮各種因素,我們不能片面追求結果而忽視過程。制定方案要結合實際情況和可行性,避免偏離現(xiàn)實。下面是一些成功企業(yè)所采取的方案,可以從中獲取一些經驗和教訓。
國有土地征收方案篇一
根據憲法和物權法的規(guī)定,征收決定的作出必需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和權限。國務院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出臺,彌補了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程序方面的法律空白。為此謹歸納《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在這方面規(guī)定的12個環(huán)節(jié)如下:
1.對征收范圍的確定
建設項目的立項需要選址,選擇地址無疑要對擬征收范圍內建筑、居民、環(huán)境等社情、民情進行調查摸底,進行比較,進行社會穩(wěn)定、環(huán)境、經濟等方面的風險評估,從而選擇征收成本最低、對被征收人影響最小和公共利益最大的方案,為制定補償方案提供依據。
《國務院關于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中規(guī)定:“凡是有關經濟社會發(fā)展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項目等決策事項,都要進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評估,重點是進行社會穩(wěn)定、環(huán)境、經濟等方面的風險評估。建立完善部門論證、專家咨詢、公眾參與、專業(yè)機構測評相結合的風險評估工作機制,通過輿情跟蹤、抽樣調查、重點走訪、會商分析等方式,對決策可能引發(fā)的各種風險進行科學預測、綜合研判,確定風險等級并制定相應的化解處置預案。要把風險評估結果作為決策的重要依據,未經風險評估的,一律不得作出決策。”
2.進行規(guī)劃審查和計劃的編訂
項目在選址后就要進行規(guī)劃審查,發(fā)現(xiàn)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不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城鄉(xiāng)規(guī)劃和專項規(guī)劃的應當喊停。如是規(guī)劃依法可以調整,應按照法定程序變更規(guī)劃。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城鄉(xiāng)規(guī)劃和專項規(guī)劃,應當廣泛征求社會公眾意見,經過科學論證”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qū)改建,確需征收房屋的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年度計劃,方可實施下一步工作。
3.建設項目的立項
既然征收單位、個人的房屋是為了用地,所以用地項目依法立項是第一關。在該項目報請立項前需要進行可行性研究,并根據行政法的比例原則,確定最佳方案。
4.擬定征收補償方案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征收決定前需要由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征收補償方案應當包括征收方案和補償方案兩方面,具體內容應當有征收的詳細理由、如何補償、補償?shù)穆鋵嵉戎T多方面。
5.論證征收補償方案
條例規(guī)定對于征收補償方案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論證。有關部門,廣義的理解則是實現(xiàn)公共利益有關系的部門都應當參加。比如是一個環(huán)境保護項目,那么環(huán)保部門則應當參加。是一個教育項目,那么教育部門則應當參加。狹義的理解,則至少是立項、土地、規(guī)劃等部門必須參加。既然是論證,那么在形式上論證會應當形成論證報告供政府參考。
6.對征收補償方案征求公眾意見
除了論證,條例規(guī)定對征收補償方案應當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前則應當公布征收補償方案,至于公布的形式應當以保證公眾能知曉。征求意見的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7.修改征收補償方案
修改征收補償方案有兩種情況。一是對征收補償方案征求公眾意見后,市、縣級
人民政府結合公眾意見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修改。修改完成后,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求意見的情況和征收補償方案的修改情況及時公布。公布的內容應當能全面反映征求意見的內容、意見是否采納、采納的理由、修改的原因等方面。
二是舉行聽證會后的修改。
根據條例的規(guī)定,在舊城區(qū)改建中征收房屋中如果多數(shù)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條例的規(guī)定要舉行聽證會,那么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聽證會的情況修改征收補償方案。
8.聽證
依照國務院2010年10月10日通過的建設法治政府的29條規(guī)定,在房屋征收過程中,政府的每個涉及公共利益的行政決定都應當舉行聽證。政府的每個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行政決定都應當告知利害關系人有申請聽證的權利,如果利害關系人申請,那么就必須組織聽證。
此外,條例在因舊城區(qū)改建的房屋征收中,如果多數(shù)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的規(guī)定,那么市、縣級人民政府則應當組織聽證會。聽證會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被征收人應當是指所有的被征收人,不是被征收人代表。對于公眾代表如何產生、聽證會如何召開條例沒有規(guī)定,有待于相關的實施細則對此予以明確。
9.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
征收條例第12條規(guī)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這個進行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的規(guī)定過去是沒有寫入法律的。
那么評估報告誰來寫?有關規(guī)定沒有明確。實務中很久不是律師來寫,而是政府信訪局、拆遷辦,維穩(wěn)辦等機關來寫。但最后他們都不寫了,因為不好寫。有的地區(qū)請律師來寫。對此,我是支持的,我認為不論是律師個人來寫還是以中介組織來寫,肯定比政府機關寫要好。
10.討論決定
如果房屋征收決定涉及的被征收人數(shù)量較多,那么作出征收決定前應當經過政府常務會議討論。不過,數(shù)量較多如何把握又是一個需要明確的問題。僅以人數(shù)的多少作為是否需要經過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是不夠的。比如對于一個企業(yè)廠房的征收中被征收人僅有一個,但其影響的自然人可能更多。公民的利益要慎重對待,法人、其他組織的利益同樣應當慎重對待。
然而,如果涉及的被征收人數(shù)量較多,而作出征收決定前沒有經過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則是違法的。反之被征收人數(shù)量不多的項目,也要按照領導干部的分工和職務權限,民主決策。
11.落實征收補償費用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政府對于征收補償費用應當有所研究,在討論決定征收時該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顚S谩?BR> 12.公告與進場
國有土地征收方案篇二
《山東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全文共六章四十八條,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詳細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進行補償,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補償公平、結果公開的原則。
征收個人住宅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第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xiāng)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統(tǒng)稱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發(fā)展改革、財政、公安、教育、民政、城鄉(xiāng)規(guī)劃、國土資源、價格、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shù)南嚓P工作。
第五條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shù)木唧w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jiān)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省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fā)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本省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指導。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房屋征收部門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第七條從事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相關法律知識和業(yè)務知識,依法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
房屋征收部門或者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可以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測繪、預評估、房屋拆除、法律服務等專業(yè)性工作。
第八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投訴、舉報。接到投訴、舉報的人民政府和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二章征收決定
第九條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對國有土地上房屋依法進行征收: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非因前款所列情形,不得對國有土地上房屋進行征收。
第十條依照本條例第九條規(guī)定征收房屋的,由政府確定的建設項目組織實施單位向房屋征收部門提出啟動房屋征收程序,說明房屋征收范圍和符合公共利益的具體情形,并提交發(fā)展改革、國土資源、城鄉(xiāng)規(guī)劃等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城鄉(xiāng)規(guī)劃和專項規(guī)劃的證明文件。
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qū)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建設項目組織實施單位除提交前款規(guī)定的證明文件外,還應當提交發(fā)展改革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年度計劃的證明文件。
房屋征收部門經審查,對房屋征收事項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提出審查意見,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決定啟動房屋征收程序的,應當合理確定房屋征收范圍。
第十一條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并公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guī)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前款規(guī)定限制事項書面通知城鄉(xiāng)規(guī)劃、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xù)。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二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權屬、區(qū)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對未經權屬登記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提請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認定和處理。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房屋調查登記、認定和處理結果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示。對房屋調查登記、認定和處理結果有異議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及時進行復核、處理。
第十三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征收補償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房屋征收部門、房屋征收實施單位;
(二)房屋征收范圍、征收依據、征收目的、簽約期限等;
(三)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況;
(四)補償方式、補償標準和評估辦法;
(五)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單套建筑面積、套數(shù),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認定;
(六)過渡方式和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停產停業(yè)損失補償費標準;
(七)補助和獎勵等。
第十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因舊城區(qū)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過半數(shù)的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guī)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代表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聽證工作由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或者機構組織實施。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情況及時公布。
第十五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對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以及征收補償費用保障、風險化解措施、應急處置預案等內容進行評估論證,形成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報告。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報告應當作為是否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重要依據。
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shù)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顚S?。
第十六條房屋征收事項符合法定條件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自作出房屋征收決定之日起三日內在房屋征收范圍內發(fā)布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三章補償
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補償內容應當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臨時安置補償;
(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yè)損失補償。
被征收房屋價值中包括房屋裝飾裝修價值以及附屬于該房屋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價值。
第十八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九條對被征收住宅房屋價值的補償,按照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處區(qū)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場價格,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對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處區(qū)位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被征收住宅房屋的最低補償標準由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一條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應當以所提供的產權調換房屋與被征收人的房屋進行產權調換。產權調換房屋和被征收房屋的價值均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進行評估確定。雙方結清差價后,該產權調換房屋的所有權歸被征收人所有。
因舊城區(qū)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條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應當符合下列規(guī)定:
(一)符合國家和省規(guī)定的房屋建筑設計技術規(guī)范和標準;
(二)符合國家和省規(guī)定的房屋質量安全標準;
(三)產權清晰。
國有土地征收方案篇三
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簡稱甲方):
被征收人(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因 項目建設需要,根據 政房征[ ] 號《人民政府房屋征收決定》,決定征收乙方的房屋。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寧夏回族自治區(qū)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實施意見》和銀川市人民政府《關于認真貫徹落實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實施意見》(試行)等規(guī)定,雙方在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的基礎上,就房屋征收補償達成如下協(xié)議:
第一條 被征收房屋狀況
房屋座落: ,房屋產權證號: ,房屋建筑面積 平方米,房屋套內面積 平方米,房屋規(guī)劃用途,房屋的結構 ,房屋共有情況 。
第二條 乙方選擇第 種補償方式:
1. 貨幣補償。
2. 房屋產權調換。
第三條 被征收房屋的價值
根據選定的房地產評估機構 于 年 月 日作出的 號《 評估報告》,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為: 元(小寫: 元)(詳見貨幣補償計算表,表-1)。
被征收房屋的價值作為本協(xié)議貨幣補償或者產權調換的結算依據。
被征收房屋貨幣補償?shù)慕痤~為 元,由甲方于 年 月
第四條 房屋產權調換
(一)、實行原地房屋回遷安置的,房屋安置地點位于
號樓 單元 層 號房。該房的結構為 ,用途為 ,該房屋合同約定的建筑面積約 平方米(最終以房屋測繪部門核定的面積為準)。安置房屋為多層建筑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原產權建筑面積1:1的比例進行安置;安置房屋為高層建筑的,按被征收人原房屋套內面積進行安置,并以此計算安置房應安置的建筑面積,即:被征收人安置房應安置的建筑面=被征收人原房屋套內建筑面積ד(1+安置房公攤系數(shù)),相同建筑面積內不補差。(見房屋原地回遷安置差價計算表,表-2)。
(二)、實行異地房屋產權調換安置的,房屋安置地點位于 區(qū) 小區(qū) 號樓 單元 層 號房。該房的結構為 ,用途為 ,該房屋合同約定的建筑面積約 平方米(最終以房屋測繪部門核定的面積為準或以房屋產權證面積為準)。安置房屋為多層建筑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原產權建筑面積1:1的比例進行安置,安置房屋為高層建筑的,按被征收人原房屋套內面積進行安置,并以此計算安置房應安置的建筑面積,即:被征收人安置房應安置的建筑面=被征收人原房屋套內建筑面積ד(1+安置房公攤系數(shù)),相同建筑面積內不補差。安置房屋區(qū)位每降一個土地級別,按被征收房屋原產權建筑面積的10%作為補償,原產權建筑面積10%部分不足5平方米的按照5平方米來補償。(見房屋產權調換計算表,表-2)。
產權調換的安置房屋應符合以下標準:
1. 甲方提供給乙方的安置房屋,應當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
2. 安置房裝飾與設施標準見附件。
(三)、調換后的房屋產權,由甲方提供有關手續(xù),由乙方自行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其費用按相關規(guī)定繳納。
權手續(xù)交于甲方,送相關部門辦理房屋注銷手續(xù)。
(五)、產權調換差價由 方于 年 月 日前向方支付,支付方式為:。
第六條 房屋產權安置的過渡
過渡方式為:乙方自行過渡,甲方應按本協(xié)議第七條的約定向乙方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七條 房屋征收搬遷補助費
(一)甲方按 規(guī)定標準,支付乙方搬遷費 元,臨時安置補助費
(二)征收非住宅房屋,甲方按 規(guī)定標準,支付乙方搬遷費 元,因拆遷造成停產、停業(yè)損失補償費 元。其他補助元。
(三)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及其他補助等費用,甲方應于 年 月 日前支付給乙方,支付方式為: 。
第八條: 乙方的違章建筑及其附屬設施應在 年 月 日前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甲方有權拆除。
第九條 違約條款
甲方違約責任
(一)、甲方應在本協(xié)議第六條第(二)項約定的臨時過渡期期滿前保證乙方按期回遷,逾期不能回遷的,甲方應在臨時過渡期滿90日前通知乙方,按下列約定處理:
1. 甲方按本協(xié)議第七條約定的臨時安置補助費的雙倍向乙方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2. 征收非住宅房屋超過過渡期限的,甲方按本協(xié)議第七條約定的停產、停業(yè)損失補償費的. %向乙方加付停產停業(yè)損失補償費。
(二)、甲方交付的安置房標準應符合第五條第(一)項及附件二標準的約定。達不到約定標準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按約定標準進行整改。
(三)、安置房交付后,房屋面積最終以房屋測繪部門核定的面積為準,如房屋面積大于合同約定面積,超出面積部分按照簽訂合同的房屋安置價格結算。
1. 雙方自行約定:
1、2、3、(四)、甲方如未按本協(xié)議規(guī)定的時間支付貨幣補償,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設備搬遷安裝補助及損失費、停產停業(yè)補償費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處理:
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不累加)
本條中的逾期應付款指依照本協(xié)議規(guī)定的到期應付款與該期實際金額的差額;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應的分期應付款與該期的實際已付款的差額確定。
乙方違約責任
方負責交還、乙方原使用的分戶計費水、電、燃氣表以及一切附屬設施不得自行拆除。
(二)、乙方無正當理由延期搬遷的,應賠償甲方的經濟損失,每延期 天賠償 元。
(三)乙方在臨時過渡期內,收到甲方安置通知(通知方式為 )之日起1個月內,應到甲方處辦理安置手續(xù),逾期每延期一日賠償甲方 元。
(四)乙方無正當理由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未按規(guī)定繳納房屋超出面積款的,應賠償甲方的經濟損失,每延期一天賠償 元,或甲方有權將房屋收回。
第十條 其他違約責任
1、2、3、第十一條 本協(xié)議在履行過程中發(fā)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二條 本協(xié)議未盡事項,可由雙方簽訂補充協(xié)議。
第十三條 協(xié)議附件與本協(xié)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條 本協(xié)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條 本協(xié)議一式 份,甲、乙雙方各持 份。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經辦人:
年 月 日
征收補償部門(以下簡稱甲方):
被征收人(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政策,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的基礎上,就房屋征收補償事宜達成如下協(xié)議:
第一條 被征收房屋基本情況。
房屋地點位于========,房號和房屋建筑面積見附表。
第二條 房屋征收補償選擇產權調換方式。
第三條 房屋產權調換補償標準。
(一)甲方提供位于原征收范圍內新建的回遷房給乙方,建筑結構為框架結構,用途為住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一平方米調換一平方米的標準臵換(乙方在二個月內簽訂協(xié)議的獎勵10%)。
(二)產權調換的安臵房屋應符合以下條件:
1、甲方提供給乙方的安臵房屋,應當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
2、產權調換的安臵房裝修標準。門為甲板杉木門;內墻面及天花為雙飛粉批檔面;地面貼普通60×60耐磨磚;大廳40瓦光管;房及廚房、衛(wèi)生間20瓦光管;塑盒明線;水接至廚房衛(wèi)生間并安裝水龍頭。
(三)原被征收房屋有裝修的,由乙方指定一家有資質的評估
公司對裝修情況進行評估,由甲方對乙方給予一定的貨幣補償。
第四條 臨時安臵費用。
(一)搬家補助費每戶一次性補助2000元。
(二)乙方臨時安臵補助費:甲方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給予乙方每月每平方米15元的臨時安臵補助,臨時安臵補助費從搬清房屋之月起計至交付回遷房次月止。
第五條 乙方在領取臨時安臵補助費之日起兩天內應將被征收房屋騰空,并交甲方拆除。
第六條 契證辦理。甲方在回遷房交付使用之日起12個月內負責辦理安臵房的房產證給乙方,費用由甲方負責。
第七條 停車位的安排使用與收費。甲方原則安排給乙方每戶一個停車位停車,但不能轉讓和作其他使用。
第八條 管理費收取。凡屬乙方名下(以房產證名字為準)自住業(yè)主,5年內免收物業(yè)管理費,5年后的收費標準由小區(qū)物業(yè)公司上報物業(yè)管理部門審批執(zhí)行。
第九條 建設期。自改造范圍內所有房屋搬遷完畢之日起,36個月內交付回遷房給乙方。若回遷房未能按期交付使用,則從第37個月起,甲方需每月增加30%臨時安臵補助給乙方。
第十條 違約責任。
(一)甲方未按協(xié)議規(guī)定的時間支付約定的價款,由甲方按被征收房屋補償金額的百分之三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二)乙方未按協(xié)議規(guī)定的時間騰房,乙方除按被征收房屋補
償金額的百分之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外,給甲方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本協(xié)議在履行過程中發(fā)生的爭議,由甲乙雙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可申請行政復議或向當?shù)厝嗣穹ㄔ禾崞鹪V訟。
第十二條 本協(xié)議未盡事項,由甲乙雙方按國家相關規(guī)定協(xié)商后簽訂補充協(xié)議,補充協(xié)議與本協(xié)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條 協(xié)議附件與本協(xié)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協(xié)議及其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條 本協(xié)議乙方所有業(yè)主簽名同意后,報市政府審批。待市政府同意后再由甲方與各個業(yè)主簽訂具體的協(xié)議書,協(xié)議書內容以此協(xié)議為樣本。
附表:房屋情況表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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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征收方案篇四
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三條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qū)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qū)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五條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shù)木唧w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jiān)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監(jiān)督。
國務院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國土資源、發(fā)展改革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工作的指導。
第七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監(jiān)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和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jiān)察。
第二章征收決定
第八條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條依照本條例第八條規(guī)定,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城鄉(xiāng)規(guī)劃和專項規(guī)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qū)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年度計劃。
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城鄉(xiāng)規(guī)劃和專項規(guī)劃,應當廣泛征求社會公眾意見,經過科學論證。
第十條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
因舊城區(qū)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數(shù)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guī)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二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shù)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顚S?。
第十三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shù)男麄?、解釋工作?BR>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十四條被征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qū)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條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guī)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xù)。暫停辦理相關手續(xù)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三章補償
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yè)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八條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yōu)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制定。
第十九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第二十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xié)商選定;協(xié)商不成的,通過多數(shù)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制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二十一條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qū)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條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第二十三條對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yè)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yè)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制定。
第二十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jiān)督管理,對違反城鄉(xiāng)規(guī)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國有土地征收方案篇五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拆遷補償條例共五章三十五條,制定的目的是為了規(guī)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下面是條例的詳細內容。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三條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qū)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qū)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五條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shù)木唧w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jiān)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監(jiān)督。
國務院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國土資源、發(fā)展改革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工作的指導。
第七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監(jiān)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和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jiān)察。
第二章征收決定
第八條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條依照本條例第八條規(guī)定,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城鄉(xiāng)規(guī)劃和專項規(guī)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qū)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年度計劃。
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城鄉(xiāng)規(guī)劃和專項規(guī)劃,應當廣泛征求社會公眾意見,經過科學論證。
第十條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
因舊城區(qū)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數(shù)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guī)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二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shù)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顚S?。
第十三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shù)男麄?、解釋工作?BR>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十四條被征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qū)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條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guī)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xù)。暫停辦理相關手續(xù)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三章補償
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yè)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八條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yōu)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制定。
第十九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第二十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xié)商選定;協(xié)商不成的,通過多數(shù)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制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二十一條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qū)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條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第二十三條對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yè)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yè)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制定。
第二十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jiān)督管理,對違反城鄉(xiāng)規(guī)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第二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yè)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xié)議。
補償協(xié)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xié)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xié)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有關補償協(xié)議的事項。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xié)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guī)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二十八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guī)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強制執(zhí)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第二十九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征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jiān)督,并公布審計結果。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條例規(guī)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guī)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二條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三條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四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由發(fā)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估價師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并記入信用檔案;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注冊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6月13日國務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同時廢止。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xù)沿用原有的規(guī)定辦理,但政府不得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
國有土地征收方案篇六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三條 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qū)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qū)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五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機構,承擔本行政區(qū)域房屋征收與補償?shù)木唧w工作。房屋征收實施機構應當在委托范圍內承擔具體工作,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機構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shù)男袨閼斬撠煴O(jiān)督,并對該行為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 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監(jiān)督。
國務院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國土資源、發(fā)展改革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工作的指導。
第七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的行為,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監(jiān)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和有關部門或者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監(jiān)察。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設施建設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四)為改善住房困難家庭居住條件,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六)國家機關辦公用房建設的需要;
(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前款規(guī)定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城鄉(xiāng)規(guī)劃和專項規(guī)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qū)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人民政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年度計劃。
第九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擬定房屋征收范圍、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風險評估,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論證,并將房屋征收范圍、征收補償方案予以公布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少于30日。
第十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根據被征收人意見,對房屋征收范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修改,將征求意見情況和采納情況及理由、論證和聽證情況以及修改情況及時公布,并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涉及被征收人數(shù)量較多的房屋征收決定,須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
第十一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房屋征收決定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范圍、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shù)男麄?、解釋工作?BR> 第十二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qū)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全體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三條 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guī)定公告房屋征收范圍后,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不得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xù)。暫停辦理相關手續(xù)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十四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yè)損失的補償。
第十五條 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yōu)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市、縣級人民政府規(guī)定。
第十六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金額,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第十七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選定。被征收人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具體辦法由市、縣級人民政府規(guī)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干預。
第十八條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應當分別計算被征收房屋的補償金額和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的價款,結清差額。
因舊城區(qū)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十九條 對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第二十條 對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yè)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yè)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市、縣級人民政府規(guī)定。
第二十一條 對征收范圍內的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對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給予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guī)對征收范圍內未經依法登記的建筑予以認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yè)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xié)議。
補償協(xié)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xié)議規(guī)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三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xié)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及時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有關補償協(xié)議的內容。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四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全體被征收人公布。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征收補償費用的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jiān)督,并公布審計結果。
第二十五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補償決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按照補償決定,對被征收人先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產權調換房屋、周轉用房。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脅迫以及違反規(guī)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市、縣級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條例規(guī)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采取暴力、脅迫以及違反規(guī)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由發(fā)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注冊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xx年xx月xx日國務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國有土地征收方案篇七
為規(guī)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活動,保證房屋征收評估結果客觀公平,制定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下面是辦法的詳細內容。
為規(guī)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活動,保證房屋征收評估結果客觀公平,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制定本辦法。
評估國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測算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以及對相關評估結果進行復核評估和鑒定,適用本辦法。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房地產估價師、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以下稱評估專家委員會)成員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鑒定工作,并對出具的評估、鑒定意見負責。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房屋征收評估、鑒定活動。與房屋征收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四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在規(guī)定時間內協(xié)商選定;在規(guī)定時間內協(xié)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門通過組織被征收人按照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的原則投票決定,或者采取搖號、抽簽等隨機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制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不得采取迎合征收當事人不當要求、虛假宣傳、惡意低收費等不正當手段承攬房屋征收評估業(yè)務。
同一征收項目的房屋征收評估工作,原則上由一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房屋征收范圍較大的,可以由兩家以上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共同承擔。
兩家以上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的,應當共同協(xié)商確定一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為牽頭單位;牽頭單位應當組織相關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就評估對象、評估時點、價值內涵、評估依據、評估假設、評估原則、評估技術路線、評估方法、重要參數(shù)選取、評估結果確定方式等進行溝通,統(tǒng)一標準。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選定或者確定后,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門作為委托人,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出具房屋征收評估
委托書
,并與其簽訂房屋征收評估委托
合同
。
房屋征收評估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人的名稱、委托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名稱、評估目的、評估對象范圍、評估要求以及委托日期等內容。
房屋征收評估委托合同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委托人和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基本情況;
(二)負責本評估項目的注冊房地產估價師;
(三)評估目的、評估對象、評估時點等評估基本事項;
(四)委托人應提供的評估所需資料;
(五)評估過程中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六)評估費用及收取方式;
(七)評估報告交付時間、方式;
(八)違約責任;
(九)解決爭議的方法;
(十)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指派與房屋征收評估項目工作量相適應的足夠數(shù)量的注冊房地產估價師開展評估工作。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不得轉讓或者變相轉讓受托的房屋征收評估業(yè)務。
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目的應當表述為“為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確定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提供依據,評估被征收房屋的價值”。
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評估目的應當表述為“為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計算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提供依據,評估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
房屋征收評估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單位對被征收房屋情況進行調查,明確評估對象。評估對象應當全面、客觀,不得遺漏、虛構。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受托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提供征收范圍內房屋情況,包括已經登記的房屋情況和未經登記建筑的認定、處理結果情況。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對于已經登記的房屋,其性質、用途和建筑面積,一般以房屋權屬證書和房屋登記簿的記載為準;房屋權屬證書與房屋登記簿的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屋登記簿為準。對于未經登記的建筑,應當按照市、縣級人民政府的認定、處理結果進行評估。
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為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
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評估時點應當與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一致。
被征收房屋價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在正常交易情況下,由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評估時點自愿進行交易的金額,但不考慮被征收房屋租賃、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響。
前款所述不考慮租賃因素的影響,是指評估被征收房屋無租約限制的價值;不考慮抵押、查封因素的影響,是指評估價值中不扣除被征收房屋已抵押擔保的債權數(shù)額、拖欠的建設工程價款和其他法定優(yōu)先受償款。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安排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對被征收房屋進行實地查勘,調查被征收房屋狀況,拍攝反映被征收房屋內外部狀況的照片等影像資料,做好實地查勘記錄,并妥善保管。
被征收人應當協(xié)助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對被征收房屋進行實地查勘,提供或者協(xié)助搜集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所必需的情況和資料。
房屋征收部門、被征收人和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應當在實地查勘記錄上簽字或者蓋章確認。被征收人拒絕在實地查勘記錄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應當由房屋征收部門、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和無利害關系的第三人見證,有關情況應當在評估報告中說明。
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應當根據評估對象和當?shù)胤康禺a市場狀況,對市場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設開發(fā)法等評估方法進行適用性分析后,選用其中一種或者多種方法對被征收房屋價值進行評估。
被征收房屋的類似房地產有交易的,應當選用市場法評估;被征收房屋或者其類似房地產有經濟收益的,應當選用收益法評估;被征收房屋是在建工程的,應當選用假設開發(fā)法評估。
可以同時選用兩種以上評估方法評估的,應當選用兩種以上評估方法評估,并對各種評估方法的測算結果進行校核和比較分析后,合理確定評估結果。
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應當考慮被征收房屋的區(qū)位、用途、建筑結構、新舊程度、建筑面積以及占地面積、土地使用權等影響被征收房屋價值的因素。
被征收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價值,機器設備、物資等搬遷費用,以及停產停業(yè)損失等補償,由征收當事人協(xié)商確定;協(xié)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通過評估確定。
房屋征收評估價值應當以人民幣為計價的貨幣單位,精確到元。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按照房屋征收評估委托書或者委托合同的約定,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應當包括評估對象的構成及其基本情況和評估價值。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在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示。
公示期間,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安排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對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進行現(xiàn)場說明解釋。存在錯誤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修正。
分戶初步評估結果公示期滿后,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委托評估范圍內被征收房屋的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轉交分戶評估報告。
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應當由負責房屋征收評估項目的兩名以上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簽字,并加蓋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公章。不得以印章代替簽字。
房屋征收評估業(yè)務完成后,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將評估報告及相關資料立卷、歸檔保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報告有疑問的,出具評估報告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向其作出解釋和說明。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
申請復核評估的,應當向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提出書面復核評估申請,并指出評估報告存在的問題。
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復核評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評估結果進行復核。復核后,改變原評估結果的,應當重新出具評估報告;評估結果沒有改變的,應當書面告知復核評估申請人。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被征收人對補償仍有異議的,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處理。
各省、自治區(qū)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和設區(qū)城市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成立評估專家委員會,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做出的復核結果進行鑒定。
評估專家委員會由房地產估價師以及價格、房地產、土地、城市規(guī)劃、法律等方面的專家組成。
評估專家委員會應當選派成員組成專家組,對復核結果進行鑒定。專家組成員為3人以上單數(shù),其中房地產估價師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評估專家委員會應當自收到鑒定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申請鑒定評估報告的評估程序、評估依據、評估假設、評估技術路線、評估方法選用、參數(shù)選取、評估結果確定方式等評估技術問題進行審核,出具書面鑒定意見。
經評估專家委員會鑒定,評估報告不存在技術問題的,應當維持評估報告;評估報告存在技術問題的,出具評估報告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改正錯誤,重新出具評估報告。
房屋征收評估鑒定過程中,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按照評估專家委員會要求,就鑒定涉及的評估相關事宜進行說明。需要對被征收房屋進行實地查勘和調查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協(xié)助。
因房屋征收評估、復核評估、鑒定工作需要查詢被征收房屋和用于產權調換房屋權屬以及相關房地產交易信息的,房地產管理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應當提供便利。
在房屋征收評估過程中,房屋征收部門或者被征收人不配合、不提供相關資料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在評估報告中說明有關情況。
除政府對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格有特別規(guī)定外,應當以評估方式確定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市場價值。
被征收房屋的類似房地產是指與被征收房屋的區(qū)位、用途、權利性質、檔次、新舊程度、規(guī)模、建筑結構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產。
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是指被征收房屋的類似房地產在評估時點的平均交易價格。確定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應當剔除偶然的和不正常的因素。
房屋征收評估、鑒定費用由委托人承擔。但鑒定改變原評估結果的,鑒定費用由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復核評估費用由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房屋征收評估、鑒定費用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收費標準執(zhí)行。
在房屋征收評估活動中,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和房地產估價師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管理辦法》等規(guī)定處罰。違反規(guī)定收費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規(guī)定處罰。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xx年12月1日原建設部發(fā)布的《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同時廢止。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xù)沿用原有規(guī)定。
國有土地征收方案篇八
為有力保證事情或工作開展的水平質量,往往需要預先進行方案制定工作,方案是解決一個問題或者一項工程,一個課題的詳細過程。那么方案應該怎么制定才合適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國營牧場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歡迎閱讀與收藏。
為加快推進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建設,促進我縣經濟快速發(fā)展,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住建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征收范圍內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征收補償方案。
喬龍溝縣國營牧場、桃坡底縣國營牧場果樹場范圍內土地、房屋及其附屬物等。
(一)征遷補償費的分配使用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二)堅持政府指導、安置優(yōu)先、服從大局的原則。
(三)堅持以合法有效權屬證書或有效手續(xù)為補償依據的原則。
(四)堅持尊重歷史、明辨事實的原則。
縣國營牧場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等。
(一)房屋征收實施部門應當對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qū)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進行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被征收房屋的建筑屬性以合法或有效手續(xù)結合實際情況確定,土地使用面積以證載面積結合實際情況確定,房屋建筑面積以證載面積或者主管部門認可的交易協(xié)議記載的面積結合選定的專業(yè)評估測繪公司實測面積認定,二層高于2。2米的按測繪面積的80%折合計算。
(二)在房屋征收范圍內,違反《縣人民政府關于對開發(fā)區(qū)范圍內相關土地、房屋及其他附屬設施依法征收通告》(沁政通字〔20xx〕3號)規(guī)定,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不予補償。
(三)權屬認定
1、有權屬認定的建筑是指:被征收房屋、土地完成法定登記,登記明確為被征收人所有的。如自行對主體翻建、改建、擴建的,以證載面積結合評估公司實測面積認定。
2、無權屬認定但有完備交易手續(xù)的建筑是指:經過主管部門認可的交易協(xié)議,未辦理房屋、土地法定登記的。如自行對主體、翻建、改建、擴建的,按主管部門認可的原始交易協(xié)議約定的房屋面積結合評估公司實測面積認定。無法提供主管部門認可的原始交易協(xié)議的,提交征收實施部門認定。
3、沒有權屬認定的建筑是指:未辦理法定登記,相關交易協(xié)議未經主管部門認可的;未經相關部門批準自行改建、擴建或者另行修建的建筑。
本次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以房屋產權調換為主,貨幣補償為輔的方式實施。
(一)土地的補償
1、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登記證且明確為被征收人的,認定的房屋建筑占地面積以外土地按照1:0.5調換安置房補償。
2、未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登記證的被征收人,宗地范圍內認定的房屋建筑占地面積以外土地按照1:0.3調換安置房補償。
(二)房屋的補償與置換
根據房屋建筑結構按以下比例調換單元樓安置房。
1、有權屬認定的房屋補償標準為,磚木結構補償按建筑面積1:1.1調換安置房;磚混結構及混凝土框架結構補償按建筑面積1:1.2調換安置房。
無權屬認定但有完備交易手續(xù)的建筑補償標準為:磚木結構補償按建筑面積1:0.9調換安置房;磚混結構及混凝土框架結構補償按建筑面積1:1調換安置房。
沒有權屬認定的建筑不予房屋產權調換補償。
原設計為廠房、禮堂等非生活用房,未改變?yōu)樯?、居住用房的房屋按實際評估價值補償。
2、置換房屋為郭道鎮(zhèn)鎮(zhèn)區(qū)新建單元樓。
房屋產權調換原則上按照簽訂征收補償協(xié)議的先后順序依次應選盡選。
被征收人可調換的總面積大于調換房總面積的,超出部分按調換房成本價3541元/平方米補齊差價。
被征收人可調換的總面積不達所選調換房總面積,不足部分面積在10平方米(包括10平方米)以內按調換房成本價3541元/平方米由被征收人補繳,超出10平方米部分,按協(xié)議簽訂時的市場價由被征收人補繳。
3、住改營用房的認定與補償
住宅自行改變用途用于經營,且實際有一年及以上(自《方案》發(fā)布之日倒推計算)經營行為,且能提供依法取得的營業(yè)執(zhí)照、稅務登記證、納稅證明以及相關證據可證明其從事經營行為的,認定為經營性用房,一次性給予認定經營面積500元/平方米的經營性補償,并另行給予50元/平方米的搬遷補償。
4、過渡期限及安置補助費
安置房調換過渡期限為三年。自被征收人簽訂征收補償合同并房屋騰退驗收之日起計算,超過約定過渡期限后,安置補助費按原標準的三倍予以發(fā)放,過渡期內的安置補助費仍按照原標準發(fā)放。
安置補助費按房屋建筑面積8元/平方米/每月計算,首次支付十二個月,以后每六個月發(fā)放一次,至安置房交房后順延六個月終止。
5、原則上每戶認定的總置換面積中,不少于70%用于房屋置換,剩余部分可以選擇貨幣補償。
6、所選安置房面積超出總置換面積70%的(不包括70%,上限為100%),超出的面積按400元/平方米予以獎勵。
7、選擇安置房戶型面積原則上以最接近總置換面積的70%為準。受安置房戶型限制等客觀原因,導致所選安置房面積不達總置換面積70%的,按安置房成本價3541元/平方米結算差價。
裝修補償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自《房屋征收決定公告》發(fā)布之日起至征收結束時。
每戶補助遷出和遷入費用共計20xx元。
(一)宗地范圍內高于2.2米封閉性完整的其他建筑物,按照選定的評估機構評估價格予以補償,其他附屬物、構筑物不再予以補償。
(二)租賃合同期內修建的房屋、構筑物及附屬設施補償。與縣國營牧場、縣國營牧場果樹場簽訂承包合同的承租方在有效租賃期間修建的房屋、構筑物及附屬設施,修建審批手續(xù)完善的,經征收實施部門依法認定后,依據評估價,予以一次性補償。
有權屬認定以及無權屬認定但有完備交易手續(xù)的搬遷戶,凡在正式簽約啟動后的10日內,簽訂協(xié)議并按規(guī)定時間騰退交房的,一次性獎勵10萬元;10—20日內的'簽訂協(xié)議并按規(guī)定時間騰退交房的,一次性獎勵3萬元,過期簽約、搬遷的不予獎勵。
(一)搬遷補助費、首期安置補助費在搬遷戶簽訂搬遷補償協(xié)議后十個工作日內發(fā)放。
(二)其它剩余款項在搬遷騰退交房后十個工作日內一次性發(fā)放。
房屋征收實施部門與被征收人應就補償金額、安置補助、搬遷補償、支付期限、搬遷期限、違約責任等事項訂立補償協(xié)議,依法收回被征收人的房屋、土地權利憑證,并按協(xié)議約定發(fā)放上述款項。
如房屋征收實施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公告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xié)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主體作出《征收補償決定》。被征收人對《征收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在《征收補償決定》規(guī)定的期限內仍不搬遷,又不在法定的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由做出《征收補償決定》的征收主體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一)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由征收主體收回。
(二)被征收人騰空房屋后,須保持房屋結構完整,涉及專業(yè)部門拆除的水、電、燃氣等在被征收人結清水費、電費等費用后,由專業(yè)部門負責拆除。自行拆除的,安全責任自負。
(三)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賃關系的,由租賃雙方自行解除租賃關系;設有抵押權的,由產權人自行解除抵押;存在產權糾紛的,由當事人雙方自行解決。征收實施部門不承擔房屋租賃、抵押及產權糾紛所產生的任何經濟和法律責任。
(四)為保證征收工作如期完成,被征收人應積極配合按期搬遷。被征收人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構成違法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征收拆遷期間任何單位出具的證明、情況說明未經征收實施部門認可,不得作為本拆遷方案的依據使用。
(六)本方案未盡事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執(zhí)行。
(七)本方案解釋權歸房屋征收實施部門。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項工作要科學安排、倒排進度、狠抓落實,確保工作目標如期完成。
(二)工作人員在工作過程中如有弄虛作假、篡改資料數(shù)據、或優(yōu)親厚友,在群眾中造成不良影響的,要依法追究相應責任,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三)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遇特殊情況,由征收實施單位研究決定。
國有土地征收方案篇九
為落實洛陽市政府對舊城、城中村改造實施意見的工作目標,提高城市居民居住水平,改善城市環(huán)境,完善城市功能,依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及《洛陽市人民政府
關于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shù)囊庖姟仿逭?01149號文件,結合我區(qū)及項目區(qū)域內實際情況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圍
東至:用地界; 西至:金谷北路; 南至:道北二路; 北至:道北三路。
二、安置原則
本改造項目征收與補償安置,采取貨幣補償與房屋產權調換(征收區(qū)域內安置)的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選擇。違法建筑不予補償,不予產權調換。
三、被征收房屋權屬、性質和面積的認定
1、被征收房屋的性質以房屋權屬證書及權屬檔案的記載為準。對被征收房屋的性質存在異議的,應當向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確認。
2、被征收房屋的面積以房屋權屬證書及權屬檔案的記載為準。對被征收房屋的面積存在異議的,應當向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確認。
四、房屋補償
(一)貨幣補償
貨幣補償是指在被征收房屋的評估價基礎上加上政策性補償、政策性補助、按期搬遷獎勵等,給予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一次性貨幣補償。
(二)產權調換
1、產權調換的房屋為本改造項目征收區(qū)域內高層建筑。
2、在進行房屋產權調換時,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按套內建筑面積及公攤面積分別進行調換。套內建筑面積調換時,被征收房屋價格和安置房屋價格均按市場評估價計算,雙方結清差價。
公攤面積調換時,免收套內建筑面積相對應的公攤面積的價差款。
3、產權調換二套以上安置房的,實行高低搭配的原則。
五、對被征收房屋的政策性補償
1、房屋的附屬設施及裝飾裝修的補償。按照《洛陽市城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附屬設施及裝飾裝修補償標準》執(zhí)行。
2、臨時安置費。實行房屋產權調換需要過渡的(不含現(xiàn)房安置和提供過渡周轉房),臨時安置費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每月10元計算,最低不得低于600元/戶·月。安置房為高層建筑,過渡期限為36個月。若實際過渡期限超過規(guī)定過渡期限的加倍發(fā)放臨時安置費。
選擇貨幣補償?shù)模幢徽魇辗课萁ㄖ娣e每平方米每月10元計算,最低不得低于600元/戶·月,一次性發(fā)放12個月臨時安置費。
3、搬遷費。按照被征收房屋證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0元的標準計算搬遷費,搬遷費按上述標準計算不足800元的,按800元發(fā)放。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發(fā)放兩次搬遷費。
4、選擇產權調換并有集中供熱設施且正常使用的,在過渡期內每戶每個采暖期補償800元。
5、選擇產權調換的,被征收房屋有管道燃氣,每戶一次性補償500元。
6、雙困戶安置辦法按《洛陽市城市房屋拆遷雙困戶補償安置實施意見的通知》洛政辦[2017]68號執(zhí)行。
六、對被征收人的政策性補助
1、購房補助。對選擇貨幣補償方式自主購買安置房屋的,住宅按被征收房屋分戶評估價的30%給予購房補助;非住宅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的20%給予補助。對選擇產權調換的,住宅按被征收房屋分戶評估價的20%給予購房補助。
2、物業(yè)管理費補助。按被征收住宅房屋證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每月1.2元的標準一次性給予3年物業(yè)管理費補助。被征收住宅房屋證載建筑面積不足45平方米的按45平方米計算物業(yè)管理費補助。
七、對被征收人按期搬遷的獎勵
1
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簽訂補償安置協(xié)議、騰空繳付被征收房屋的,可享受以下獎勵:
2給予100元/m獎勵,超過90日不予獎勵。
2、30日內給予每戶3萬元獎勵;60日內給予每戶2萬元獎勵;90日內給予每戶1萬元獎勵,超過90日不予獎勵。
八、其它優(yōu)惠 補貼 補助
1、臨時安置補助費自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協(xié)議”、騰空繳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至安置房統(tǒng)一發(fā)放鑰匙后三個月止。臨時安置補助費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協(xié)議”時一次付清兩年,以后每六個月發(fā)放一次,不足6個月按實際時間計算。
2元/m計算。
3、安置房免收煤氣、暖氣初裝費。
4、中、
小學
生(義務教育階段)交通補助費每人一次性補助200元(以戶口和學生證為準)。
5、被征收房屋產權人為殘疾人的(以戶口和殘疾證為準)每人每月增補150元;臨時安置補助費停止時,該項補助同時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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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征收方案篇十
《山東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全文共六章四十八條,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詳細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進行補償,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補償公平、結果公開的原則。
征收個人住宅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第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xiāng)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統(tǒng)稱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發(fā)展改革、財政、公安、教育、民政、城鄉(xiāng)規(guī)劃、國土資源、價格、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shù)南嚓P工作。
第五條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shù)木唧w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jiān)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省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fā)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本省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指導。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房屋征收部門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第七條從事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相關法律知識和業(yè)務知識,依法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
房屋征收部門或者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可以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測繪、預評估、房屋拆除、法律服務等專業(yè)性工作。
第八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投訴、舉報。接到投訴、舉報的人民政府和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二章征收決定
第九條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對國有土地上房屋依法進行征收: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非因前款所列情形,不得對國有土地上房屋進行征收。
第十條依照本條例第九條規(guī)定征收房屋的,由政府確定的建設項目組織實施單位向房屋征收部門提出啟動房屋征收程序,說明房屋征收范圍和符合公共利益的具體情形,并提交發(fā)展改革、國土資源、城鄉(xiāng)規(guī)劃等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城鄉(xiāng)規(guī)劃和專項規(guī)劃的證明文件。
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qū)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建設項目組織實施單位除提交前款規(guī)定的證明文件外,還應當提交發(fā)展改革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年度計劃的證明文件。
房屋征收部門經審查,對房屋征收事項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提出審查意見,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決定啟動房屋征收程序的,應當合理確定房屋征收范圍。
第十一條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并公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guī)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前款規(guī)定限制事項書面通知城鄉(xiāng)規(guī)劃、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xù)。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二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權屬、區(qū)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對未經權屬登記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提請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認定和處理。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房屋調查登記、認定和處理結果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示。對房屋調查登記、認定和處理結果有異議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及時進行復核、處理。
第十三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征收補償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房屋征收部門、房屋征收實施單位;
(二)房屋征收范圍、征收依據、征收目的、簽約期限等;
(三)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況;
(四)補償方式、補償標準和評估辦法;
(五)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單套建筑面積、套數(shù),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認定;
(六)過渡方式和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停產停業(yè)損失補償費標準;
(七)補助和獎勵等。
第十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因舊城區(qū)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過半數(shù)的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guī)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代表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聽證工作由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或者機構組織實施。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情況及時公布。
第十五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對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以及征收補償費用保障、風險化解措施、應急處置預案等內容進行評估論證,形成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報告。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報告應當作為是否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重要依據。
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shù)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顚S?。
第十六條房屋征收事項符合法定條件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自作出房屋征收決定之日起三日內在房屋征收范圍內發(fā)布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三章補償
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補償內容應當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臨時安置補償;
(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yè)損失補償。
被征收房屋價值中包括房屋裝飾裝修價值以及附屬于該房屋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價值。
第十八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九條對被征收住宅房屋價值的補償,按照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處區(qū)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場價格,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對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處區(qū)位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被征收住宅房屋的最低補償標準由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一條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應當以所提供的產權調換房屋與被征收人的房屋進行產權調換。產權調換房屋和被征收房屋的價值均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進行評估確定。雙方結清差價后,該產權調換房屋的所有權歸被征收人所有。
因舊城區(qū)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條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應當符合下列規(guī)定:
(一)符合國家和省規(guī)定的房屋建筑設計技術規(guī)范和標準;
(二)符合國家和省規(guī)定的房屋質量安全標準;
(三)產權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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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征收方案篇十一
2016關于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全文)
第一條為規(guī)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活動,保證房屋征收評估結果客觀公平,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評估國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測算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以及對相關評估結果進行復核評估和鑒定,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房地產估價師、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以下稱評估專家委員會)成員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鑒定工作,并對出具的評估、鑒定意見負責。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房屋征收評估、鑒定活動。與房屋征收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四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在規(guī)定時間內協(xié)商選定;在規(guī)定時間內協(xié)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門通過組織被征收人按照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的原則投票決定,或者采取搖號、抽簽等隨機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制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不得采取迎合征收當事人不當要求、虛假宣傳、惡意低收費等不正當手段承攬房屋征收評估業(yè)務。
第五條同一征收項目的房屋征收評估工作,原則上由一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房屋征收范圍較大的,可以由兩家以上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共同承擔。
兩家以上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的',應當共同協(xié)商確定一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為牽頭單位;牽頭單位應當組織相關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就評估對象、評估時點、價值內涵、評估依據、評估假設、評估原則、評估技術路線、評估方法、重要參數(shù)選取、評估結果確定方式等進行溝通,統(tǒng)一標準。
第六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選定或者確定后,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門作為委托人,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出具房屋征收評估委托書,并與其簽訂房屋征收評估委托合同。
房屋征收評估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人的名稱、委托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名稱、評估目的、評估對象范圍、評估要求以及委托日期等內容。
國有土地征收方案篇十二
《山東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全文共六章四十八條,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詳細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進行補償,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補償公平、結果公開的原則。
征收個人住宅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第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xiāng)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統(tǒng)稱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發(fā)展改革、財政、公安、教育、民政、城鄉(xiāng)規(guī)劃、國土資源、價格、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shù)南嚓P工作。
第五條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shù)木唧w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jiān)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省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fā)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本省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指導。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房屋征收部門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第七條從事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相關法律知識和業(yè)務知識,依法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
房屋征收部門或者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可以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測繪、預評估、房屋拆除、法律服務等專業(yè)性工作。
第八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投訴、舉報。接到投訴、舉報的人民政府和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二章征收決定
第九條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對國有土地上房屋依法進行征收: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非因前款所列情形,不得對國有土地上房屋進行征收。
第十條依照本條例第九條規(guī)定征收房屋的,由政府確定的建設項目組織實施單位向房屋征收部門提出啟動房屋征收程序,說明房屋征收范圍和符合公共利益的具體情形,并提交發(fā)展改革、國土資源、城鄉(xiāng)規(guī)劃等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城鄉(xiāng)規(guī)劃和專項規(guī)劃的證明文件。
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qū)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建設項目組織實施單位除提交前款規(guī)定的證明文件外,還應當提交發(fā)展改革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年度計劃的證明文件。
房屋征收部門經審查,對房屋征收事項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提出審查意見,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決定啟動房屋征收程序的,應當合理確定房屋征收范圍。
第十一條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并公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guī)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前款規(guī)定限制事項書面通知城鄉(xiāng)規(guī)劃、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xù)。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二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權屬、區(qū)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對未經權屬登記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提請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認定和處理。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房屋調查登記、認定和處理結果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示。對房屋調查登記、認定和處理結果有異議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及時進行復核、處理。
第十三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征收補償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房屋征收部門、房屋征收實施單位;
(二)房屋征收范圍、征收依據、征收目的、簽約期限等;
(三)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況;
(四)補償方式、補償標準和評估辦法;
(五)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單套建筑面積、套數(shù),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認定;
(六)過渡方式和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停產停業(yè)損失補償費標準;
(七)補助和獎勵等。
第十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因舊城區(qū)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過半數(shù)的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guī)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代表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聽證工作由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或者機構組織實施。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情況及時公布。
第十五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對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以及征收補償費用保障、風險化解措施、應急處置預案等內容進行評估論證,形成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報告。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報告應當作為是否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重要依據。
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shù)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顚S?。
第十六條房屋征收事項符合法定條件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自作出房屋征收決定之日起三日內在房屋征收范圍內發(fā)布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三章補償
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補償內容應當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臨時安置補償;
(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yè)損失補償。
被征收房屋價值中包括房屋裝飾裝修價值以及附屬于該房屋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價值。
第十八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九條對被征收住宅房屋價值的補償,按照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處區(qū)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場價格,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對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處區(qū)位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被征收住宅房屋的最低補償標準由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一條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應當以所提供的產權調換房屋與被征收人的房屋進行產權調換。產權調換房屋和被征收房屋的價值均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進行評估確定。雙方結清差價后,該產權調換房屋的所有權歸被征收人所有。
因舊城區(qū)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條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應當符合下列規(guī)定:
(一)符合國家和省規(guī)定的房屋建筑設計技術規(guī)范和標準;
(二)符合國家和省規(guī)定的房屋質量安全標準;
(三)產權清晰。
國有土地征收方案篇十三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三條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qū)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qū)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五條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shù)木唧w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jiān)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監(jiān)督。
國務院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國土資源、發(fā)展改革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工作的指導。
第七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監(jiān)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和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jiān)察。
第二章征收決定
第八條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條依照本條例第八條規(guī)定,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城鄉(xiāng)規(guī)劃和專項規(guī)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qū)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年度計劃。
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城鄉(xiāng)規(guī)劃和專項規(guī)劃,應當廣泛征求社會公眾意見,經過科學論證。
第十條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
因舊城區(qū)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數(shù)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guī)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二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shù)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第十三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shù)男麄?、解釋工作?BR>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十四條被征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qū)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條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guī)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xù)。暫停辦理相關手續(xù)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三章補償
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yè)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八條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yōu)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制定。
第十九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第二十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xié)商選定;協(xié)商不成的,通過多數(shù)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制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國有土地征收方案篇十四
國有土地使用權具有重大意義。下文是山東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歡迎閱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進行補償,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補償公平、結果公開的原則。
征收個人住宅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xiāng)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統(tǒng)稱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發(fā)展改革、財政、公安、教育、民政、城鄉(xiāng)規(guī)劃、國土資源、價格、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shù)南嚓P工作。
第五條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shù)木唧w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jiān)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省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fā)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本省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指導。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房屋征收部門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第七條 從事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相關法律知識和業(yè)務知識,依法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
房屋征收部門或者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可以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測繪、預評估、房屋拆除、法律服務等專業(yè)性工作。
第八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投訴、舉報。接到投訴、舉報的人民政府和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二章 征收決定
第九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對國有土地上房屋依法進行征收: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非因前款所列情形,不得對國有土地上房屋進行征收。
第十條 依照本條例第九條規(guī)定征收房屋的,由政府確定的建設項目組織實施單位向房屋征收部門提出啟動房屋征收程序,說明房屋征收范圍和符合公共利益的具體情形,并提交發(fā)展改革、國土資源、城鄉(xiāng)規(guī)劃等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城鄉(xiāng)規(guī)劃和專項規(guī)劃的證明文件。
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qū)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建設項目組織實施單位除提交前款規(guī)定的證明文件外,還應當提交發(fā)展改革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年度計劃的證明文件。
房屋征收部門經審查,對房屋征收事項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提出審查意見,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決定啟動房屋征收程序的,應當合理確定房屋征收范圍。
第十一條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并公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guī)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前款規(guī)定限制事項書面通知城鄉(xiāng)規(guī)劃、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xù)。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二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權屬、區(qū)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對未經權屬登記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提請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認定和處理。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房屋調查登記、認定和處理結果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示。對房屋調查登記、認定和處理結果有異議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及時進行復核、處理。
第十三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征收補償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房屋征收部門、房屋征收實施單位;
(二)房屋征收范圍、征收依據、征收目的、簽約期限等;
(三)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況;
(四)補償方式、補償標準和評估辦法;
(五)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單套建筑面積、套數(shù),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認定;
(六)過渡方式和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停產停業(yè)損失補償費標準;
(七)補助和獎勵等。
第十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因舊城區(qū)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過半數(shù)的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guī)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代表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聽證工作由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或者機構組織實施。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情況及時公布。
第十五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對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以及征收補償費用保障、風險化解措施、應急處置預案等內容進行評估論證,形成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報告。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報告應當作為是否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重要依據。
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shù)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顚S?。
第十六條 房屋征收事項符合法定條件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自作出房屋征收決定之日起三日內在房屋征收范圍內發(fā)布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三章 補 償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補償內容應當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臨時安置補償;
(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yè)損失補償。
被征收房屋價值中包括房屋裝飾裝修價值以及附屬于該房屋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價值。
第十八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九條 對被征收住宅房屋價值的補償,按照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處區(qū)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場價格,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對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處區(qū)位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被征收住宅房屋的最低補償標準由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一條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應當以所提供的產權調換房屋與被征收人的房屋進行產權調換。產權調換房屋和被征收房屋的價值均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進行評估確定。雙方結清差價后,該產權調換房屋的所有權歸被征收人所有。
因舊城區(qū)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條 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應當符合下列規(guī)定:
(一)符合國家和省規(guī)定的房屋建筑設計技術規(guī)范和標準;
(二)符合國家和省規(guī)定的房屋質量安全標準;
(三)產權清晰。
第二十三條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和用途,以房屋權屬證書和房屋登記簿的記載為準。房屋權屬證書與房屋登記簿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屋登記簿為準。
第二十四條 被征收房屋屬于公共租賃住房、公房管理部門直管住宅公房或者單位自管住宅公房的,在租賃關系存續(xù)期間,被征收人未與承租人達成解除租賃協(xié)議但符合房屋承租規(guī)定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征收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補償方式。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征收人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簽訂房屋
租賃合同
。
第二十五條 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該房屋建筑面積低于四十五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被征收人進行最低面積補償,最低面積補償標準不得少于四十五平方米建筑面積,具體標準由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按照最低面積進行補償所增加的費用,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承擔。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符合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條件的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范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十日。
第二十六條 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直接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不再輪候。
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也符合享受最低面積補償條件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征求被征收人意見,由被征收人選擇住房保障或者享受最低面積補償。
第二十七條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
第二十八條 征收住宅房屋,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
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shù)?,給予一次性臨時安置費。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按照補償協(xié)議約定的過渡期限支付臨時安置費;被征收人選擇房屋征收部門提供的周轉用房的,不支付臨時安置費。
因房屋征收部門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標準雙倍支付臨時安置費;被征收人選擇房屋征收部門提供的周轉用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標準支付臨時安置費。
第二十九條 因征收非住宅房屋給被征收人造成停產停業(yè)損失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停產停業(yè)損失補償費。
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shù)?,給予一次性停產停業(yè)損失補償費。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按照補償協(xié)議約定的過渡期限支付停產停業(yè)損失補償費;被征收人選擇房屋征收部門提供的周轉用房的,不支付停產停業(yè)損失補償費。
因房屋征收部門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標準雙倍支付停產停業(yè)損失補償費;被征收人選擇房屋征收部門提供的周轉用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標準支付停產停業(yè)損失補償費。
第三十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與被征收人依法訂立補償協(xié)議,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周轉用房、停產停業(yè)損失補償費、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進行約定。
第三十一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xié)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依法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二條 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xié)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guī)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
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三十三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guī)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應當催告當事人履行搬遷義務,催告書送達十日后當事人仍未履行搬遷義務的,可以自被征收人的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法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人民法院對強制執(zhí)行的申請進行書面審查,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執(zhí)行裁定,并向被執(zhí)行人發(fā)出執(zhí)行
通知書
,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內履行搬遷義務;對拒不履行搬遷義務的,依法強制執(zhí)行。
第三十四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三十五條 被征收人搬遷后,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房屋征收決定、被征收房屋清單提供給房屋、土地登記機構。
房屋、土地登記機構應當依法辦理房屋所有權、國有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
第三十六條 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停產停業(yè)損失補償費的具體標準,由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 征收評估
第三十七條 被征收房屋和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同一征收項目的房屋征收評估工作,一般由一個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房屋征收范圍較大的,可以由兩個以上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共同承擔,評估標準和方法應當統(tǒng)一。
第三十八條 設區(qū)的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會同房地產主管部門每年推薦一批具有三級以上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方便被征收人選擇。
第三十九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后,將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選定方式等相關事項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布,并告知被征收人有協(xié)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權利。被征收人協(xié)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期限為十日。超過半數(shù)的被征收人共同簽字認可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視為共同協(xié)商選定。
被征收房屋所在地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居民委員會可以組織被征收人協(xié)商選擇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
第四十條 被征收人在公告協(xié)商期內協(xié)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門可以組織采取逐戶征詢、集中投票或者通過抽簽、搖號等隨機方式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
采取集中投票、抽簽或者搖號等方式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邀請被征收人、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居民委員會代表等進行現(xiàn)場監(jiān)督。
第四十一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確定后,房屋征收部門與其簽訂房屋征收評估委托合同,并將確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布。
第四十二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按照相關標準規(guī)范,如實出具評估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評估活動和評估結果。
第四十三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按照委托合同的約定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分戶初步評估結果。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分戶初步評估結果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五日。
公示期間,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進行現(xiàn)場說明,聽取意見;分戶初步評估結果存在錯誤的,應當予以修正。
公示期滿后,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轉交分戶評估報告。
第四十四條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報告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十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書面申請復核。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十日內進行復核,出具復核結果。
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十日內向設區(qū)的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應當自收到鑒定申請之日起十日內對評估報告進行審核,出具鑒定結論。
鑒定結論認為評估報告存在錯誤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改正錯誤,重新出具評估報告。
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成員由設區(qū)的市房屋征收部門從注冊房地產估價師以及價格、房地產、土地、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律等方面的專家中選定組成,并予以公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guī)已規(guī)定法律責任的,依照其規(guī)定執(zhí)行;法律、行政法規(guī)未規(guī)定法律責任的,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房屋征收事項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
(三)違反房屋征收法定補償內容、標準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shù)?
(四)違反規(guī)定辦理應當暫停辦理的限制事項手續(xù)的;
(五)非法干預評估活動和評估結果的;
(六)違法組織實施強制搬遷的;
(七)未及時核實、處理投訴、舉報的;
(八)其他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的,由房屋征收部門責令改正,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20xx年4月14日山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20xx年9月29日山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修訂的《山東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一)城市市區(qū)的土地;
(二)農村和城市郊區(qū)中已經依法沒收、征收、征購為國有的土地;
(三)國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四)依法不屬于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灘涂及其他土地;
(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zhèn)居民的,原屬于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
(六)因國家組織移民、自然災害等原因,農民成建制地遷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屬于遷移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國有土地征收方案篇十五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拆遷補償條例共五章三十五條,制定的目的是為了規(guī)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下面是條例的詳細內容。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三條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qū)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qū)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五條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shù)木唧w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jiān)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監(jiān)督。
國務院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國土資源、發(fā)展改革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工作的指導。
第七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監(jiān)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和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jiān)察。
第二章征收決定
第八條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條依照本條例第八條規(guī)定,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城鄉(xiāng)規(guī)劃和專項規(guī)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qū)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年度計劃。
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城鄉(xiāng)規(guī)劃和專項規(guī)劃,應當廣泛征求社會公眾意見,經過科學論證。
第十條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
因舊城區(qū)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數(shù)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guī)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二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shù)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顚S谩?BR> 第十三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shù)男麄鳌⒔忉尮ぷ鳌?BR>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十四條被征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qū)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條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guī)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xù)。暫停辦理相關手續(xù)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三章補償
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yè)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八條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yōu)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制定。
第十九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第二十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xié)商選定;協(xié)商不成的,通過多數(shù)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制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二十一條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qū)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條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第二十三條對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yè)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yè)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制定。
第二十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jiān)督管理,對違反城鄉(xiāng)規(guī)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第二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yè)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xié)議。
補償協(xié)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xié)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xié)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有關補償協(xié)議的事項。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xié)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guī)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二十八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guī)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強制執(zhí)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第二十九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征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jiān)督,并公布審計結果。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條例規(guī)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guī)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二條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三條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四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由發(fā)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估價師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并記入信用檔案;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注冊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國務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同時廢止。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xù)沿用原有的規(guī)定辦理,但政府不得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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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征收方案篇十六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區(qū)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需要的;。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的;。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需要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的。
第八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編制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年度計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的地段舊城區(qū)改建等建設項目,需要征收房屋的,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年度計劃。
第九條項目實施單位依法需要征收房屋的,應當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交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項目的前期規(guī)劃策劃報告;。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安置房源和征收補償資金落實情況報告。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就需要進行房屋征收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城鄉(xiāng)規(guī)劃和專項規(guī)劃向發(fā)改、國土資源、規(guī)劃部門征詢意見。發(fā)改、國土資源、規(guī)劃部門應當在接到征詢意見函后10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意見。
第十條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和第(六)項規(guī)定,需要征收房屋的,由房屋征收部門根據建設用地規(guī)劃意見確定房屋征收范圍。
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五)項規(guī)定,需要征收房屋的,由房屋征收部門會同發(fā)改、規(guī)劃、國土資源等部門確定房屋征收范圍。
第十一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3日內,發(fā)布凍結通告。
凍結通告發(fā)布之日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征收范圍內新建、擴建、改建、翻建房屋及附屬物,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發(fā)布凍結通告的同時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前款所列事項的相關手續(xù)。暫停辦理相關手續(xù)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
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后,房屋征收部門應當通知相關部門在項目建設活動結束前停止辦理本條第二款所列事項相關手續(xù)。
第十二條凍結通告發(fā)布之日起,有下列行為的,不予增加補償費用:
(一)房屋的析產和過戶;。
(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賃關系,分列、變更公有房屋租賃戶名;。
(四)新設立和變更企業(yè)工商登記和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登記;。
(五)其他導致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
第十三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qū)位、用途、建筑面積、配套設施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四條征收補償方案公布前,城管執(zhí)法部門應當會同規(guī)劃、住房保障管理等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認定為合法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認定為違法建筑的,不予補償。
第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擬訂征收補償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由同級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論證后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征收補償方案包括以下內容:
(二)房屋征收目的;。
(四)房屋征收部門、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房屋征收評估機構;。
(七)用于產權調換屋的基本情況;。
(八)獎勵和各類補助標準;。
(九)搬遷過渡方式、過渡期限;。
(十)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市或區(qū)人民政府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
因舊城區(qū)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超過百分之五十的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和本辦法規(guī)定的,市或區(qū)人民政府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七條征收補償費用主要包括用于貨幣補償?shù)馁Y金和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
用于貨幣補償?shù)馁Y金及其補助和獎勵等費用應當在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前足額到位、專戶存儲、??顚S?。
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在交付時,應當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并產權清晰,無權利負擔。
第十八條市或區(qū)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按規(guī)定組織進行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shù)量較多的,由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九條市或區(qū)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權利救濟途徑等事項。
國有土地征收方案篇一
根據憲法和物權法的規(guī)定,征收決定的作出必需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和權限。國務院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出臺,彌補了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程序方面的法律空白。為此謹歸納《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在這方面規(guī)定的12個環(huán)節(jié)如下:
1.對征收范圍的確定
建設項目的立項需要選址,選擇地址無疑要對擬征收范圍內建筑、居民、環(huán)境等社情、民情進行調查摸底,進行比較,進行社會穩(wěn)定、環(huán)境、經濟等方面的風險評估,從而選擇征收成本最低、對被征收人影響最小和公共利益最大的方案,為制定補償方案提供依據。
《國務院關于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中規(guī)定:“凡是有關經濟社會發(fā)展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項目等決策事項,都要進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評估,重點是進行社會穩(wěn)定、環(huán)境、經濟等方面的風險評估。建立完善部門論證、專家咨詢、公眾參與、專業(yè)機構測評相結合的風險評估工作機制,通過輿情跟蹤、抽樣調查、重點走訪、會商分析等方式,對決策可能引發(fā)的各種風險進行科學預測、綜合研判,確定風險等級并制定相應的化解處置預案。要把風險評估結果作為決策的重要依據,未經風險評估的,一律不得作出決策。”
2.進行規(guī)劃審查和計劃的編訂
項目在選址后就要進行規(guī)劃審查,發(fā)現(xiàn)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不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城鄉(xiāng)規(guī)劃和專項規(guī)劃的應當喊停。如是規(guī)劃依法可以調整,應按照法定程序變更規(guī)劃。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城鄉(xiāng)規(guī)劃和專項規(guī)劃,應當廣泛征求社會公眾意見,經過科學論證”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qū)改建,確需征收房屋的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年度計劃,方可實施下一步工作。
3.建設項目的立項
既然征收單位、個人的房屋是為了用地,所以用地項目依法立項是第一關。在該項目報請立項前需要進行可行性研究,并根據行政法的比例原則,確定最佳方案。
4.擬定征收補償方案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征收決定前需要由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征收補償方案應當包括征收方案和補償方案兩方面,具體內容應當有征收的詳細理由、如何補償、補償?shù)穆鋵嵉戎T多方面。
5.論證征收補償方案
條例規(guī)定對于征收補償方案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論證。有關部門,廣義的理解則是實現(xiàn)公共利益有關系的部門都應當參加。比如是一個環(huán)境保護項目,那么環(huán)保部門則應當參加。是一個教育項目,那么教育部門則應當參加。狹義的理解,則至少是立項、土地、規(guī)劃等部門必須參加。既然是論證,那么在形式上論證會應當形成論證報告供政府參考。
6.對征收補償方案征求公眾意見
除了論證,條例規(guī)定對征收補償方案應當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前則應當公布征收補償方案,至于公布的形式應當以保證公眾能知曉。征求意見的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7.修改征收補償方案
修改征收補償方案有兩種情況。一是對征收補償方案征求公眾意見后,市、縣級
人民政府結合公眾意見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修改。修改完成后,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求意見的情況和征收補償方案的修改情況及時公布。公布的內容應當能全面反映征求意見的內容、意見是否采納、采納的理由、修改的原因等方面。
二是舉行聽證會后的修改。
根據條例的規(guī)定,在舊城區(qū)改建中征收房屋中如果多數(shù)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條例的規(guī)定要舉行聽證會,那么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聽證會的情況修改征收補償方案。
8.聽證
依照國務院2010年10月10日通過的建設法治政府的29條規(guī)定,在房屋征收過程中,政府的每個涉及公共利益的行政決定都應當舉行聽證。政府的每個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行政決定都應當告知利害關系人有申請聽證的權利,如果利害關系人申請,那么就必須組織聽證。
此外,條例在因舊城區(qū)改建的房屋征收中,如果多數(shù)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的規(guī)定,那么市、縣級人民政府則應當組織聽證會。聽證會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被征收人應當是指所有的被征收人,不是被征收人代表。對于公眾代表如何產生、聽證會如何召開條例沒有規(guī)定,有待于相關的實施細則對此予以明確。
9.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
征收條例第12條規(guī)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這個進行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的規(guī)定過去是沒有寫入法律的。
那么評估報告誰來寫?有關規(guī)定沒有明確。實務中很久不是律師來寫,而是政府信訪局、拆遷辦,維穩(wěn)辦等機關來寫。但最后他們都不寫了,因為不好寫。有的地區(qū)請律師來寫。對此,我是支持的,我認為不論是律師個人來寫還是以中介組織來寫,肯定比政府機關寫要好。
10.討論決定
如果房屋征收決定涉及的被征收人數(shù)量較多,那么作出征收決定前應當經過政府常務會議討論。不過,數(shù)量較多如何把握又是一個需要明確的問題。僅以人數(shù)的多少作為是否需要經過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是不夠的。比如對于一個企業(yè)廠房的征收中被征收人僅有一個,但其影響的自然人可能更多。公民的利益要慎重對待,法人、其他組織的利益同樣應當慎重對待。
然而,如果涉及的被征收人數(shù)量較多,而作出征收決定前沒有經過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則是違法的。反之被征收人數(shù)量不多的項目,也要按照領導干部的分工和職務權限,民主決策。
11.落實征收補償費用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政府對于征收補償費用應當有所研究,在討論決定征收時該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顚S谩?BR> 12.公告與進場
國有土地征收方案篇二
《山東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全文共六章四十八條,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詳細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進行補償,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補償公平、結果公開的原則。
征收個人住宅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第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xiāng)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統(tǒng)稱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發(fā)展改革、財政、公安、教育、民政、城鄉(xiāng)規(guī)劃、國土資源、價格、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shù)南嚓P工作。
第五條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shù)木唧w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jiān)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省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fā)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本省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指導。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房屋征收部門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第七條從事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相關法律知識和業(yè)務知識,依法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
房屋征收部門或者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可以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測繪、預評估、房屋拆除、法律服務等專業(yè)性工作。
第八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投訴、舉報。接到投訴、舉報的人民政府和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二章征收決定
第九條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對國有土地上房屋依法進行征收: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非因前款所列情形,不得對國有土地上房屋進行征收。
第十條依照本條例第九條規(guī)定征收房屋的,由政府確定的建設項目組織實施單位向房屋征收部門提出啟動房屋征收程序,說明房屋征收范圍和符合公共利益的具體情形,并提交發(fā)展改革、國土資源、城鄉(xiāng)規(guī)劃等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城鄉(xiāng)規(guī)劃和專項規(guī)劃的證明文件。
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qū)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建設項目組織實施單位除提交前款規(guī)定的證明文件外,還應當提交發(fā)展改革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年度計劃的證明文件。
房屋征收部門經審查,對房屋征收事項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提出審查意見,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決定啟動房屋征收程序的,應當合理確定房屋征收范圍。
第十一條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并公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guī)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前款規(guī)定限制事項書面通知城鄉(xiāng)規(guī)劃、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xù)。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二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權屬、區(qū)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對未經權屬登記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提請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認定和處理。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房屋調查登記、認定和處理結果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示。對房屋調查登記、認定和處理結果有異議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及時進行復核、處理。
第十三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征收補償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房屋征收部門、房屋征收實施單位;
(二)房屋征收范圍、征收依據、征收目的、簽約期限等;
(三)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況;
(四)補償方式、補償標準和評估辦法;
(五)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單套建筑面積、套數(shù),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認定;
(六)過渡方式和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停產停業(yè)損失補償費標準;
(七)補助和獎勵等。
第十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因舊城區(qū)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過半數(shù)的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guī)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代表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聽證工作由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或者機構組織實施。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情況及時公布。
第十五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對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以及征收補償費用保障、風險化解措施、應急處置預案等內容進行評估論證,形成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報告。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報告應當作為是否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重要依據。
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shù)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顚S?。
第十六條房屋征收事項符合法定條件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自作出房屋征收決定之日起三日內在房屋征收范圍內發(fā)布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三章補償
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補償內容應當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臨時安置補償;
(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yè)損失補償。
被征收房屋價值中包括房屋裝飾裝修價值以及附屬于該房屋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價值。
第十八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九條對被征收住宅房屋價值的補償,按照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處區(qū)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場價格,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對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處區(qū)位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被征收住宅房屋的最低補償標準由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一條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應當以所提供的產權調換房屋與被征收人的房屋進行產權調換。產權調換房屋和被征收房屋的價值均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進行評估確定。雙方結清差價后,該產權調換房屋的所有權歸被征收人所有。
因舊城區(qū)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條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應當符合下列規(guī)定:
(一)符合國家和省規(guī)定的房屋建筑設計技術規(guī)范和標準;
(二)符合國家和省規(guī)定的房屋質量安全標準;
(三)產權清晰。
國有土地征收方案篇三
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簡稱甲方):
被征收人(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因 項目建設需要,根據 政房征[ ] 號《人民政府房屋征收決定》,決定征收乙方的房屋。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寧夏回族自治區(qū)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實施意見》和銀川市人民政府《關于認真貫徹落實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實施意見》(試行)等規(guī)定,雙方在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的基礎上,就房屋征收補償達成如下協(xié)議:
第一條 被征收房屋狀況
房屋座落: ,房屋產權證號: ,房屋建筑面積 平方米,房屋套內面積 平方米,房屋規(guī)劃用途,房屋的結構 ,房屋共有情況 。
第二條 乙方選擇第 種補償方式:
1. 貨幣補償。
2. 房屋產權調換。
第三條 被征收房屋的價值
根據選定的房地產評估機構 于 年 月 日作出的 號《 評估報告》,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為: 元(小寫: 元)(詳見貨幣補償計算表,表-1)。
被征收房屋的價值作為本協(xié)議貨幣補償或者產權調換的結算依據。
被征收房屋貨幣補償?shù)慕痤~為 元,由甲方于 年 月
第四條 房屋產權調換
(一)、實行原地房屋回遷安置的,房屋安置地點位于
號樓 單元 層 號房。該房的結構為 ,用途為 ,該房屋合同約定的建筑面積約 平方米(最終以房屋測繪部門核定的面積為準)。安置房屋為多層建筑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原產權建筑面積1:1的比例進行安置;安置房屋為高層建筑的,按被征收人原房屋套內面積進行安置,并以此計算安置房應安置的建筑面積,即:被征收人安置房應安置的建筑面=被征收人原房屋套內建筑面積ד(1+安置房公攤系數(shù)),相同建筑面積內不補差。(見房屋原地回遷安置差價計算表,表-2)。
(二)、實行異地房屋產權調換安置的,房屋安置地點位于 區(qū) 小區(qū) 號樓 單元 層 號房。該房的結構為 ,用途為 ,該房屋合同約定的建筑面積約 平方米(最終以房屋測繪部門核定的面積為準或以房屋產權證面積為準)。安置房屋為多層建筑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原產權建筑面積1:1的比例進行安置,安置房屋為高層建筑的,按被征收人原房屋套內面積進行安置,并以此計算安置房應安置的建筑面積,即:被征收人安置房應安置的建筑面=被征收人原房屋套內建筑面積ד(1+安置房公攤系數(shù)),相同建筑面積內不補差。安置房屋區(qū)位每降一個土地級別,按被征收房屋原產權建筑面積的10%作為補償,原產權建筑面積10%部分不足5平方米的按照5平方米來補償。(見房屋產權調換計算表,表-2)。
產權調換的安置房屋應符合以下標準:
1. 甲方提供給乙方的安置房屋,應當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
2. 安置房裝飾與設施標準見附件。
(三)、調換后的房屋產權,由甲方提供有關手續(xù),由乙方自行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其費用按相關規(guī)定繳納。
權手續(xù)交于甲方,送相關部門辦理房屋注銷手續(xù)。
(五)、產權調換差價由 方于 年 月 日前向方支付,支付方式為:。
第六條 房屋產權安置的過渡
過渡方式為:乙方自行過渡,甲方應按本協(xié)議第七條的約定向乙方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七條 房屋征收搬遷補助費
(一)甲方按 規(guī)定標準,支付乙方搬遷費 元,臨時安置補助費
(二)征收非住宅房屋,甲方按 規(guī)定標準,支付乙方搬遷費 元,因拆遷造成停產、停業(yè)損失補償費 元。其他補助元。
(三)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及其他補助等費用,甲方應于 年 月 日前支付給乙方,支付方式為: 。
第八條: 乙方的違章建筑及其附屬設施應在 年 月 日前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甲方有權拆除。
第九條 違約條款
甲方違約責任
(一)、甲方應在本協(xié)議第六條第(二)項約定的臨時過渡期期滿前保證乙方按期回遷,逾期不能回遷的,甲方應在臨時過渡期滿90日前通知乙方,按下列約定處理:
1. 甲方按本協(xié)議第七條約定的臨時安置補助費的雙倍向乙方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2. 征收非住宅房屋超過過渡期限的,甲方按本協(xié)議第七條約定的停產、停業(yè)損失補償費的. %向乙方加付停產停業(yè)損失補償費。
(二)、甲方交付的安置房標準應符合第五條第(一)項及附件二標準的約定。達不到約定標準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按約定標準進行整改。
(三)、安置房交付后,房屋面積最終以房屋測繪部門核定的面積為準,如房屋面積大于合同約定面積,超出面積部分按照簽訂合同的房屋安置價格結算。
1. 雙方自行約定:
1、2、3、(四)、甲方如未按本協(xié)議規(guī)定的時間支付貨幣補償,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設備搬遷安裝補助及損失費、停產停業(yè)補償費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處理:
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不累加)
本條中的逾期應付款指依照本協(xié)議規(guī)定的到期應付款與該期實際金額的差額;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應的分期應付款與該期的實際已付款的差額確定。
乙方違約責任
方負責交還、乙方原使用的分戶計費水、電、燃氣表以及一切附屬設施不得自行拆除。
(二)、乙方無正當理由延期搬遷的,應賠償甲方的經濟損失,每延期 天賠償 元。
(三)乙方在臨時過渡期內,收到甲方安置通知(通知方式為 )之日起1個月內,應到甲方處辦理安置手續(xù),逾期每延期一日賠償甲方 元。
(四)乙方無正當理由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未按規(guī)定繳納房屋超出面積款的,應賠償甲方的經濟損失,每延期一天賠償 元,或甲方有權將房屋收回。
第十條 其他違約責任
1、2、3、第十一條 本協(xié)議在履行過程中發(fā)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二條 本協(xié)議未盡事項,可由雙方簽訂補充協(xié)議。
第十三條 協(xié)議附件與本協(xié)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條 本協(xié)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條 本協(xié)議一式 份,甲、乙雙方各持 份。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經辦人:
年 月 日
征收補償部門(以下簡稱甲方):
被征收人(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政策,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的基礎上,就房屋征收補償事宜達成如下協(xié)議:
第一條 被征收房屋基本情況。
房屋地點位于========,房號和房屋建筑面積見附表。
第二條 房屋征收補償選擇產權調換方式。
第三條 房屋產權調換補償標準。
(一)甲方提供位于原征收范圍內新建的回遷房給乙方,建筑結構為框架結構,用途為住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一平方米調換一平方米的標準臵換(乙方在二個月內簽訂協(xié)議的獎勵10%)。
(二)產權調換的安臵房屋應符合以下條件:
1、甲方提供給乙方的安臵房屋,應當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
2、產權調換的安臵房裝修標準。門為甲板杉木門;內墻面及天花為雙飛粉批檔面;地面貼普通60×60耐磨磚;大廳40瓦光管;房及廚房、衛(wèi)生間20瓦光管;塑盒明線;水接至廚房衛(wèi)生間并安裝水龍頭。
(三)原被征收房屋有裝修的,由乙方指定一家有資質的評估
公司對裝修情況進行評估,由甲方對乙方給予一定的貨幣補償。
第四條 臨時安臵費用。
(一)搬家補助費每戶一次性補助2000元。
(二)乙方臨時安臵補助費:甲方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給予乙方每月每平方米15元的臨時安臵補助,臨時安臵補助費從搬清房屋之月起計至交付回遷房次月止。
第五條 乙方在領取臨時安臵補助費之日起兩天內應將被征收房屋騰空,并交甲方拆除。
第六條 契證辦理。甲方在回遷房交付使用之日起12個月內負責辦理安臵房的房產證給乙方,費用由甲方負責。
第七條 停車位的安排使用與收費。甲方原則安排給乙方每戶一個停車位停車,但不能轉讓和作其他使用。
第八條 管理費收取。凡屬乙方名下(以房產證名字為準)自住業(yè)主,5年內免收物業(yè)管理費,5年后的收費標準由小區(qū)物業(yè)公司上報物業(yè)管理部門審批執(zhí)行。
第九條 建設期。自改造范圍內所有房屋搬遷完畢之日起,36個月內交付回遷房給乙方。若回遷房未能按期交付使用,則從第37個月起,甲方需每月增加30%臨時安臵補助給乙方。
第十條 違約責任。
(一)甲方未按協(xié)議規(guī)定的時間支付約定的價款,由甲方按被征收房屋補償金額的百分之三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二)乙方未按協(xié)議規(guī)定的時間騰房,乙方除按被征收房屋補
償金額的百分之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外,給甲方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本協(xié)議在履行過程中發(fā)生的爭議,由甲乙雙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可申請行政復議或向當?shù)厝嗣穹ㄔ禾崞鹪V訟。
第十二條 本協(xié)議未盡事項,由甲乙雙方按國家相關規(guī)定協(xié)商后簽訂補充協(xié)議,補充協(xié)議與本協(xié)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條 協(xié)議附件與本協(xié)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協(xié)議及其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條 本協(xié)議乙方所有業(yè)主簽名同意后,報市政府審批。待市政府同意后再由甲方與各個業(yè)主簽訂具體的協(xié)議書,協(xié)議書內容以此協(xié)議為樣本。
附表:房屋情況表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國有土地征收方案篇四
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三條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qū)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qū)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五條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shù)木唧w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jiān)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監(jiān)督。
國務院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國土資源、發(fā)展改革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工作的指導。
第七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監(jiān)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和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jiān)察。
第二章征收決定
第八條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條依照本條例第八條規(guī)定,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城鄉(xiāng)規(guī)劃和專項規(guī)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qū)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年度計劃。
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城鄉(xiāng)規(guī)劃和專項規(guī)劃,應當廣泛征求社會公眾意見,經過科學論證。
第十條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
因舊城區(qū)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數(shù)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guī)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二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shù)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顚S?。
第十三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shù)男麄?、解釋工作?BR>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十四條被征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qū)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條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guī)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xù)。暫停辦理相關手續(xù)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三章補償
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yè)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八條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yōu)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制定。
第十九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第二十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xié)商選定;協(xié)商不成的,通過多數(shù)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制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二十一條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qū)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條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第二十三條對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yè)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yè)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制定。
第二十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jiān)督管理,對違反城鄉(xiāng)規(guī)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國有土地征收方案篇五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拆遷補償條例共五章三十五條,制定的目的是為了規(guī)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下面是條例的詳細內容。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三條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qū)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qū)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五條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shù)木唧w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jiān)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監(jiān)督。
國務院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國土資源、發(fā)展改革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工作的指導。
第七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監(jiān)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和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jiān)察。
第二章征收決定
第八條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條依照本條例第八條規(guī)定,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城鄉(xiāng)規(guī)劃和專項規(guī)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qū)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年度計劃。
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城鄉(xiāng)規(guī)劃和專項規(guī)劃,應當廣泛征求社會公眾意見,經過科學論證。
第十條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
因舊城區(qū)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數(shù)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guī)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二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shù)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顚S?。
第十三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shù)男麄?、解釋工作?BR>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十四條被征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qū)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條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guī)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xù)。暫停辦理相關手續(xù)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三章補償
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yè)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八條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yōu)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制定。
第十九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第二十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xié)商選定;協(xié)商不成的,通過多數(shù)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制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二十一條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qū)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條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第二十三條對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yè)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yè)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制定。
第二十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jiān)督管理,對違反城鄉(xiāng)規(guī)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第二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yè)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xié)議。
補償協(xié)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xié)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xié)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有關補償協(xié)議的事項。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xié)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guī)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二十八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guī)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強制執(zhí)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第二十九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征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jiān)督,并公布審計結果。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條例規(guī)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guī)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二條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三條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四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由發(fā)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估價師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并記入信用檔案;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注冊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6月13日國務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同時廢止。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xù)沿用原有的規(guī)定辦理,但政府不得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
國有土地征收方案篇六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三條 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qū)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qū)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五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機構,承擔本行政區(qū)域房屋征收與補償?shù)木唧w工作。房屋征收實施機構應當在委托范圍內承擔具體工作,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機構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shù)男袨閼斬撠煴O(jiān)督,并對該行為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 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監(jiān)督。
國務院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國土資源、發(fā)展改革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工作的指導。
第七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的行為,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監(jiān)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和有關部門或者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監(jiān)察。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設施建設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四)為改善住房困難家庭居住條件,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六)國家機關辦公用房建設的需要;
(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前款規(guī)定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城鄉(xiāng)規(guī)劃和專項規(guī)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qū)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人民政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年度計劃。
第九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擬定房屋征收范圍、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風險評估,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論證,并將房屋征收范圍、征收補償方案予以公布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少于30日。
第十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根據被征收人意見,對房屋征收范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修改,將征求意見情況和采納情況及理由、論證和聽證情況以及修改情況及時公布,并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涉及被征收人數(shù)量較多的房屋征收決定,須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
第十一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房屋征收決定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范圍、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shù)男麄?、解釋工作?BR> 第十二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qū)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全體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三條 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guī)定公告房屋征收范圍后,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不得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xù)。暫停辦理相關手續(xù)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十四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yè)損失的補償。
第十五條 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yōu)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市、縣級人民政府規(guī)定。
第十六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金額,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第十七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選定。被征收人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具體辦法由市、縣級人民政府規(guī)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干預。
第十八條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應當分別計算被征收房屋的補償金額和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的價款,結清差額。
因舊城區(qū)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十九條 對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第二十條 對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yè)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yè)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市、縣級人民政府規(guī)定。
第二十一條 對征收范圍內的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對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給予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guī)對征收范圍內未經依法登記的建筑予以認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yè)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xié)議。
補償協(xié)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xié)議規(guī)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三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xié)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及時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有關補償協(xié)議的內容。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四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全體被征收人公布。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征收補償費用的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jiān)督,并公布審計結果。
第二十五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補償決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按照補償決定,對被征收人先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產權調換房屋、周轉用房。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脅迫以及違反規(guī)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市、縣級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條例規(guī)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采取暴力、脅迫以及違反規(guī)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由發(fā)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注冊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xx年xx月xx日國務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國有土地征收方案篇七
為規(guī)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活動,保證房屋征收評估結果客觀公平,制定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下面是辦法的詳細內容。
為規(guī)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活動,保證房屋征收評估結果客觀公平,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制定本辦法。
評估國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測算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以及對相關評估結果進行復核評估和鑒定,適用本辦法。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房地產估價師、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以下稱評估專家委員會)成員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鑒定工作,并對出具的評估、鑒定意見負責。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房屋征收評估、鑒定活動。與房屋征收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四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在規(guī)定時間內協(xié)商選定;在規(guī)定時間內協(xié)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門通過組織被征收人按照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的原則投票決定,或者采取搖號、抽簽等隨機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制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不得采取迎合征收當事人不當要求、虛假宣傳、惡意低收費等不正當手段承攬房屋征收評估業(yè)務。
同一征收項目的房屋征收評估工作,原則上由一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房屋征收范圍較大的,可以由兩家以上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共同承擔。
兩家以上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的,應當共同協(xié)商確定一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為牽頭單位;牽頭單位應當組織相關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就評估對象、評估時點、價值內涵、評估依據、評估假設、評估原則、評估技術路線、評估方法、重要參數(shù)選取、評估結果確定方式等進行溝通,統(tǒng)一標準。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選定或者確定后,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門作為委托人,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出具房屋征收評估
委托書
,并與其簽訂房屋征收評估委托
合同
。
房屋征收評估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人的名稱、委托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名稱、評估目的、評估對象范圍、評估要求以及委托日期等內容。
房屋征收評估委托合同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委托人和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基本情況;
(二)負責本評估項目的注冊房地產估價師;
(三)評估目的、評估對象、評估時點等評估基本事項;
(四)委托人應提供的評估所需資料;
(五)評估過程中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六)評估費用及收取方式;
(七)評估報告交付時間、方式;
(八)違約責任;
(九)解決爭議的方法;
(十)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指派與房屋征收評估項目工作量相適應的足夠數(shù)量的注冊房地產估價師開展評估工作。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不得轉讓或者變相轉讓受托的房屋征收評估業(yè)務。
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目的應當表述為“為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確定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提供依據,評估被征收房屋的價值”。
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評估目的應當表述為“為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計算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提供依據,評估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
房屋征收評估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單位對被征收房屋情況進行調查,明確評估對象。評估對象應當全面、客觀,不得遺漏、虛構。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受托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提供征收范圍內房屋情況,包括已經登記的房屋情況和未經登記建筑的認定、處理結果情況。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對于已經登記的房屋,其性質、用途和建筑面積,一般以房屋權屬證書和房屋登記簿的記載為準;房屋權屬證書與房屋登記簿的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屋登記簿為準。對于未經登記的建筑,應當按照市、縣級人民政府的認定、處理結果進行評估。
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為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
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評估時點應當與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一致。
被征收房屋價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在正常交易情況下,由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評估時點自愿進行交易的金額,但不考慮被征收房屋租賃、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響。
前款所述不考慮租賃因素的影響,是指評估被征收房屋無租約限制的價值;不考慮抵押、查封因素的影響,是指評估價值中不扣除被征收房屋已抵押擔保的債權數(shù)額、拖欠的建設工程價款和其他法定優(yōu)先受償款。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安排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對被征收房屋進行實地查勘,調查被征收房屋狀況,拍攝反映被征收房屋內外部狀況的照片等影像資料,做好實地查勘記錄,并妥善保管。
被征收人應當協(xié)助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對被征收房屋進行實地查勘,提供或者協(xié)助搜集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所必需的情況和資料。
房屋征收部門、被征收人和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應當在實地查勘記錄上簽字或者蓋章確認。被征收人拒絕在實地查勘記錄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應當由房屋征收部門、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和無利害關系的第三人見證,有關情況應當在評估報告中說明。
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應當根據評估對象和當?shù)胤康禺a市場狀況,對市場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設開發(fā)法等評估方法進行適用性分析后,選用其中一種或者多種方法對被征收房屋價值進行評估。
被征收房屋的類似房地產有交易的,應當選用市場法評估;被征收房屋或者其類似房地產有經濟收益的,應當選用收益法評估;被征收房屋是在建工程的,應當選用假設開發(fā)法評估。
可以同時選用兩種以上評估方法評估的,應當選用兩種以上評估方法評估,并對各種評估方法的測算結果進行校核和比較分析后,合理確定評估結果。
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應當考慮被征收房屋的區(qū)位、用途、建筑結構、新舊程度、建筑面積以及占地面積、土地使用權等影響被征收房屋價值的因素。
被征收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價值,機器設備、物資等搬遷費用,以及停產停業(yè)損失等補償,由征收當事人協(xié)商確定;協(xié)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通過評估確定。
房屋征收評估價值應當以人民幣為計價的貨幣單位,精確到元。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按照房屋征收評估委托書或者委托合同的約定,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應當包括評估對象的構成及其基本情況和評估價值。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在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示。
公示期間,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安排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對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進行現(xiàn)場說明解釋。存在錯誤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修正。
分戶初步評估結果公示期滿后,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委托評估范圍內被征收房屋的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轉交分戶評估報告。
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應當由負責房屋征收評估項目的兩名以上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簽字,并加蓋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公章。不得以印章代替簽字。
房屋征收評估業(yè)務完成后,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將評估報告及相關資料立卷、歸檔保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報告有疑問的,出具評估報告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向其作出解釋和說明。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
申請復核評估的,應當向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提出書面復核評估申請,并指出評估報告存在的問題。
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復核評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評估結果進行復核。復核后,改變原評估結果的,應當重新出具評估報告;評估結果沒有改變的,應當書面告知復核評估申請人。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被征收人對補償仍有異議的,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處理。
各省、自治區(qū)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和設區(qū)城市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成立評估專家委員會,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做出的復核結果進行鑒定。
評估專家委員會由房地產估價師以及價格、房地產、土地、城市規(guī)劃、法律等方面的專家組成。
評估專家委員會應當選派成員組成專家組,對復核結果進行鑒定。專家組成員為3人以上單數(shù),其中房地產估價師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評估專家委員會應當自收到鑒定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申請鑒定評估報告的評估程序、評估依據、評估假設、評估技術路線、評估方法選用、參數(shù)選取、評估結果確定方式等評估技術問題進行審核,出具書面鑒定意見。
經評估專家委員會鑒定,評估報告不存在技術問題的,應當維持評估報告;評估報告存在技術問題的,出具評估報告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改正錯誤,重新出具評估報告。
房屋征收評估鑒定過程中,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按照評估專家委員會要求,就鑒定涉及的評估相關事宜進行說明。需要對被征收房屋進行實地查勘和調查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協(xié)助。
因房屋征收評估、復核評估、鑒定工作需要查詢被征收房屋和用于產權調換房屋權屬以及相關房地產交易信息的,房地產管理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應當提供便利。
在房屋征收評估過程中,房屋征收部門或者被征收人不配合、不提供相關資料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在評估報告中說明有關情況。
除政府對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格有特別規(guī)定外,應當以評估方式確定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市場價值。
被征收房屋的類似房地產是指與被征收房屋的區(qū)位、用途、權利性質、檔次、新舊程度、規(guī)模、建筑結構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產。
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是指被征收房屋的類似房地產在評估時點的平均交易價格。確定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應當剔除偶然的和不正常的因素。
房屋征收評估、鑒定費用由委托人承擔。但鑒定改變原評估結果的,鑒定費用由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復核評估費用由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房屋征收評估、鑒定費用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收費標準執(zhí)行。
在房屋征收評估活動中,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和房地產估價師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管理辦法》等規(guī)定處罰。違反規(guī)定收費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規(guī)定處罰。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xx年12月1日原建設部發(fā)布的《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同時廢止。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xù)沿用原有規(guī)定。
國有土地征收方案篇八
為有力保證事情或工作開展的水平質量,往往需要預先進行方案制定工作,方案是解決一個問題或者一項工程,一個課題的詳細過程。那么方案應該怎么制定才合適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國營牧場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歡迎閱讀與收藏。
為加快推進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建設,促進我縣經濟快速發(fā)展,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住建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征收范圍內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征收補償方案。
喬龍溝縣國營牧場、桃坡底縣國營牧場果樹場范圍內土地、房屋及其附屬物等。
(一)征遷補償費的分配使用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二)堅持政府指導、安置優(yōu)先、服從大局的原則。
(三)堅持以合法有效權屬證書或有效手續(xù)為補償依據的原則。
(四)堅持尊重歷史、明辨事實的原則。
縣國營牧場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等。
(一)房屋征收實施部門應當對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qū)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進行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被征收房屋的建筑屬性以合法或有效手續(xù)結合實際情況確定,土地使用面積以證載面積結合實際情況確定,房屋建筑面積以證載面積或者主管部門認可的交易協(xié)議記載的面積結合選定的專業(yè)評估測繪公司實測面積認定,二層高于2。2米的按測繪面積的80%折合計算。
(二)在房屋征收范圍內,違反《縣人民政府關于對開發(fā)區(qū)范圍內相關土地、房屋及其他附屬設施依法征收通告》(沁政通字〔20xx〕3號)規(guī)定,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不予補償。
(三)權屬認定
1、有權屬認定的建筑是指:被征收房屋、土地完成法定登記,登記明確為被征收人所有的。如自行對主體翻建、改建、擴建的,以證載面積結合評估公司實測面積認定。
2、無權屬認定但有完備交易手續(xù)的建筑是指:經過主管部門認可的交易協(xié)議,未辦理房屋、土地法定登記的。如自行對主體、翻建、改建、擴建的,按主管部門認可的原始交易協(xié)議約定的房屋面積結合評估公司實測面積認定。無法提供主管部門認可的原始交易協(xié)議的,提交征收實施部門認定。
3、沒有權屬認定的建筑是指:未辦理法定登記,相關交易協(xié)議未經主管部門認可的;未經相關部門批準自行改建、擴建或者另行修建的建筑。
本次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以房屋產權調換為主,貨幣補償為輔的方式實施。
(一)土地的補償
1、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登記證且明確為被征收人的,認定的房屋建筑占地面積以外土地按照1:0.5調換安置房補償。
2、未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登記證的被征收人,宗地范圍內認定的房屋建筑占地面積以外土地按照1:0.3調換安置房補償。
(二)房屋的補償與置換
根據房屋建筑結構按以下比例調換單元樓安置房。
1、有權屬認定的房屋補償標準為,磚木結構補償按建筑面積1:1.1調換安置房;磚混結構及混凝土框架結構補償按建筑面積1:1.2調換安置房。
無權屬認定但有完備交易手續(xù)的建筑補償標準為:磚木結構補償按建筑面積1:0.9調換安置房;磚混結構及混凝土框架結構補償按建筑面積1:1調換安置房。
沒有權屬認定的建筑不予房屋產權調換補償。
原設計為廠房、禮堂等非生活用房,未改變?yōu)樯?、居住用房的房屋按實際評估價值補償。
2、置換房屋為郭道鎮(zhèn)鎮(zhèn)區(qū)新建單元樓。
房屋產權調換原則上按照簽訂征收補償協(xié)議的先后順序依次應選盡選。
被征收人可調換的總面積大于調換房總面積的,超出部分按調換房成本價3541元/平方米補齊差價。
被征收人可調換的總面積不達所選調換房總面積,不足部分面積在10平方米(包括10平方米)以內按調換房成本價3541元/平方米由被征收人補繳,超出10平方米部分,按協(xié)議簽訂時的市場價由被征收人補繳。
3、住改營用房的認定與補償
住宅自行改變用途用于經營,且實際有一年及以上(自《方案》發(fā)布之日倒推計算)經營行為,且能提供依法取得的營業(yè)執(zhí)照、稅務登記證、納稅證明以及相關證據可證明其從事經營行為的,認定為經營性用房,一次性給予認定經營面積500元/平方米的經營性補償,并另行給予50元/平方米的搬遷補償。
4、過渡期限及安置補助費
安置房調換過渡期限為三年。自被征收人簽訂征收補償合同并房屋騰退驗收之日起計算,超過約定過渡期限后,安置補助費按原標準的三倍予以發(fā)放,過渡期內的安置補助費仍按照原標準發(fā)放。
安置補助費按房屋建筑面積8元/平方米/每月計算,首次支付十二個月,以后每六個月發(fā)放一次,至安置房交房后順延六個月終止。
5、原則上每戶認定的總置換面積中,不少于70%用于房屋置換,剩余部分可以選擇貨幣補償。
6、所選安置房面積超出總置換面積70%的(不包括70%,上限為100%),超出的面積按400元/平方米予以獎勵。
7、選擇安置房戶型面積原則上以最接近總置換面積的70%為準。受安置房戶型限制等客觀原因,導致所選安置房面積不達總置換面積70%的,按安置房成本價3541元/平方米結算差價。
裝修補償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自《房屋征收決定公告》發(fā)布之日起至征收結束時。
每戶補助遷出和遷入費用共計20xx元。
(一)宗地范圍內高于2.2米封閉性完整的其他建筑物,按照選定的評估機構評估價格予以補償,其他附屬物、構筑物不再予以補償。
(二)租賃合同期內修建的房屋、構筑物及附屬設施補償。與縣國營牧場、縣國營牧場果樹場簽訂承包合同的承租方在有效租賃期間修建的房屋、構筑物及附屬設施,修建審批手續(xù)完善的,經征收實施部門依法認定后,依據評估價,予以一次性補償。
有權屬認定以及無權屬認定但有完備交易手續(xù)的搬遷戶,凡在正式簽約啟動后的10日內,簽訂協(xié)議并按規(guī)定時間騰退交房的,一次性獎勵10萬元;10—20日內的'簽訂協(xié)議并按規(guī)定時間騰退交房的,一次性獎勵3萬元,過期簽約、搬遷的不予獎勵。
(一)搬遷補助費、首期安置補助費在搬遷戶簽訂搬遷補償協(xié)議后十個工作日內發(fā)放。
(二)其它剩余款項在搬遷騰退交房后十個工作日內一次性發(fā)放。
房屋征收實施部門與被征收人應就補償金額、安置補助、搬遷補償、支付期限、搬遷期限、違約責任等事項訂立補償協(xié)議,依法收回被征收人的房屋、土地權利憑證,并按協(xié)議約定發(fā)放上述款項。
如房屋征收實施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公告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xié)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主體作出《征收補償決定》。被征收人對《征收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在《征收補償決定》規(guī)定的期限內仍不搬遷,又不在法定的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由做出《征收補償決定》的征收主體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一)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由征收主體收回。
(二)被征收人騰空房屋后,須保持房屋結構完整,涉及專業(yè)部門拆除的水、電、燃氣等在被征收人結清水費、電費等費用后,由專業(yè)部門負責拆除。自行拆除的,安全責任自負。
(三)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賃關系的,由租賃雙方自行解除租賃關系;設有抵押權的,由產權人自行解除抵押;存在產權糾紛的,由當事人雙方自行解決。征收實施部門不承擔房屋租賃、抵押及產權糾紛所產生的任何經濟和法律責任。
(四)為保證征收工作如期完成,被征收人應積極配合按期搬遷。被征收人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構成違法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征收拆遷期間任何單位出具的證明、情況說明未經征收實施部門認可,不得作為本拆遷方案的依據使用。
(六)本方案未盡事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執(zhí)行。
(七)本方案解釋權歸房屋征收實施部門。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項工作要科學安排、倒排進度、狠抓落實,確保工作目標如期完成。
(二)工作人員在工作過程中如有弄虛作假、篡改資料數(shù)據、或優(yōu)親厚友,在群眾中造成不良影響的,要依法追究相應責任,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三)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遇特殊情況,由征收實施單位研究決定。
國有土地征收方案篇九
為落實洛陽市政府對舊城、城中村改造實施意見的工作目標,提高城市居民居住水平,改善城市環(huán)境,完善城市功能,依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及《洛陽市人民政府
關于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shù)囊庖姟仿逭?01149號文件,結合我區(qū)及項目區(qū)域內實際情況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圍
東至:用地界; 西至:金谷北路; 南至:道北二路; 北至:道北三路。
二、安置原則
本改造項目征收與補償安置,采取貨幣補償與房屋產權調換(征收區(qū)域內安置)的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選擇。違法建筑不予補償,不予產權調換。
三、被征收房屋權屬、性質和面積的認定
1、被征收房屋的性質以房屋權屬證書及權屬檔案的記載為準。對被征收房屋的性質存在異議的,應當向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確認。
2、被征收房屋的面積以房屋權屬證書及權屬檔案的記載為準。對被征收房屋的面積存在異議的,應當向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確認。
四、房屋補償
(一)貨幣補償
貨幣補償是指在被征收房屋的評估價基礎上加上政策性補償、政策性補助、按期搬遷獎勵等,給予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一次性貨幣補償。
(二)產權調換
1、產權調換的房屋為本改造項目征收區(qū)域內高層建筑。
2、在進行房屋產權調換時,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按套內建筑面積及公攤面積分別進行調換。套內建筑面積調換時,被征收房屋價格和安置房屋價格均按市場評估價計算,雙方結清差價。
公攤面積調換時,免收套內建筑面積相對應的公攤面積的價差款。
3、產權調換二套以上安置房的,實行高低搭配的原則。
五、對被征收房屋的政策性補償
1、房屋的附屬設施及裝飾裝修的補償。按照《洛陽市城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附屬設施及裝飾裝修補償標準》執(zhí)行。
2、臨時安置費。實行房屋產權調換需要過渡的(不含現(xiàn)房安置和提供過渡周轉房),臨時安置費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每月10元計算,最低不得低于600元/戶·月。安置房為高層建筑,過渡期限為36個月。若實際過渡期限超過規(guī)定過渡期限的加倍發(fā)放臨時安置費。
選擇貨幣補償?shù)模幢徽魇辗课萁ㄖ娣e每平方米每月10元計算,最低不得低于600元/戶·月,一次性發(fā)放12個月臨時安置費。
3、搬遷費。按照被征收房屋證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0元的標準計算搬遷費,搬遷費按上述標準計算不足800元的,按800元發(fā)放。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發(fā)放兩次搬遷費。
4、選擇產權調換并有集中供熱設施且正常使用的,在過渡期內每戶每個采暖期補償800元。
5、選擇產權調換的,被征收房屋有管道燃氣,每戶一次性補償500元。
6、雙困戶安置辦法按《洛陽市城市房屋拆遷雙困戶補償安置實施意見的通知》洛政辦[2017]68號執(zhí)行。
六、對被征收人的政策性補助
1、購房補助。對選擇貨幣補償方式自主購買安置房屋的,住宅按被征收房屋分戶評估價的30%給予購房補助;非住宅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的20%給予補助。對選擇產權調換的,住宅按被征收房屋分戶評估價的20%給予購房補助。
2、物業(yè)管理費補助。按被征收住宅房屋證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每月1.2元的標準一次性給予3年物業(yè)管理費補助。被征收住宅房屋證載建筑面積不足45平方米的按45平方米計算物業(yè)管理費補助。
七、對被征收人按期搬遷的獎勵
1
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簽訂補償安置協(xié)議、騰空繳付被征收房屋的,可享受以下獎勵:
2給予100元/m獎勵,超過90日不予獎勵。
2、30日內給予每戶3萬元獎勵;60日內給予每戶2萬元獎勵;90日內給予每戶1萬元獎勵,超過90日不予獎勵。
八、其它優(yōu)惠 補貼 補助
1、臨時安置補助費自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協(xié)議”、騰空繳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至安置房統(tǒng)一發(fā)放鑰匙后三個月止。臨時安置補助費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協(xié)議”時一次付清兩年,以后每六個月發(fā)放一次,不足6個月按實際時間計算。
2元/m計算。
3、安置房免收煤氣、暖氣初裝費。
4、中、
小學
生(義務教育階段)交通補助費每人一次性補助200元(以戶口和學生證為準)。
5、被征收房屋產權人為殘疾人的(以戶口和殘疾證為準)每人每月增補150元;臨時安置補助費停止時,該項補助同時終止。
《苗南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全文內容當前網頁未完全顯示,剩余內容請訪問下一頁查看。
國有土地征收方案篇十
《山東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全文共六章四十八條,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詳細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進行補償,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補償公平、結果公開的原則。
征收個人住宅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第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xiāng)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統(tǒng)稱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發(fā)展改革、財政、公安、教育、民政、城鄉(xiāng)規(guī)劃、國土資源、價格、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shù)南嚓P工作。
第五條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shù)木唧w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jiān)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省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fā)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本省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指導。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房屋征收部門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第七條從事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相關法律知識和業(yè)務知識,依法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
房屋征收部門或者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可以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測繪、預評估、房屋拆除、法律服務等專業(yè)性工作。
第八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投訴、舉報。接到投訴、舉報的人民政府和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二章征收決定
第九條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對國有土地上房屋依法進行征收: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非因前款所列情形,不得對國有土地上房屋進行征收。
第十條依照本條例第九條規(guī)定征收房屋的,由政府確定的建設項目組織實施單位向房屋征收部門提出啟動房屋征收程序,說明房屋征收范圍和符合公共利益的具體情形,并提交發(fā)展改革、國土資源、城鄉(xiāng)規(guī)劃等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城鄉(xiāng)規(guī)劃和專項規(guī)劃的證明文件。
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qū)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建設項目組織實施單位除提交前款規(guī)定的證明文件外,還應當提交發(fā)展改革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年度計劃的證明文件。
房屋征收部門經審查,對房屋征收事項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提出審查意見,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決定啟動房屋征收程序的,應當合理確定房屋征收范圍。
第十一條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并公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guī)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前款規(guī)定限制事項書面通知城鄉(xiāng)規(guī)劃、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xù)。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二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權屬、區(qū)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對未經權屬登記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提請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認定和處理。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房屋調查登記、認定和處理結果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示。對房屋調查登記、認定和處理結果有異議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及時進行復核、處理。
第十三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征收補償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房屋征收部門、房屋征收實施單位;
(二)房屋征收范圍、征收依據、征收目的、簽約期限等;
(三)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況;
(四)補償方式、補償標準和評估辦法;
(五)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單套建筑面積、套數(shù),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認定;
(六)過渡方式和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停產停業(yè)損失補償費標準;
(七)補助和獎勵等。
第十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因舊城區(qū)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過半數(shù)的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guī)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代表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聽證工作由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或者機構組織實施。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情況及時公布。
第十五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對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以及征收補償費用保障、風險化解措施、應急處置預案等內容進行評估論證,形成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報告。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報告應當作為是否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重要依據。
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shù)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顚S?。
第十六條房屋征收事項符合法定條件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自作出房屋征收決定之日起三日內在房屋征收范圍內發(fā)布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三章補償
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補償內容應當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臨時安置補償;
(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yè)損失補償。
被征收房屋價值中包括房屋裝飾裝修價值以及附屬于該房屋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價值。
第十八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九條對被征收住宅房屋價值的補償,按照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處區(qū)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場價格,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對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處區(qū)位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被征收住宅房屋的最低補償標準由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一條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應當以所提供的產權調換房屋與被征收人的房屋進行產權調換。產權調換房屋和被征收房屋的價值均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進行評估確定。雙方結清差價后,該產權調換房屋的所有權歸被征收人所有。
因舊城區(qū)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條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應當符合下列規(guī)定:
(一)符合國家和省規(guī)定的房屋建筑設計技術規(guī)范和標準;
(二)符合國家和省規(guī)定的房屋質量安全標準;
(三)產權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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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征收方案篇十一
2016關于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全文)
第一條為規(guī)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活動,保證房屋征收評估結果客觀公平,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評估國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測算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以及對相關評估結果進行復核評估和鑒定,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房地產估價師、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以下稱評估專家委員會)成員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鑒定工作,并對出具的評估、鑒定意見負責。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房屋征收評估、鑒定活動。與房屋征收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四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在規(guī)定時間內協(xié)商選定;在規(guī)定時間內協(xié)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門通過組織被征收人按照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的原則投票決定,或者采取搖號、抽簽等隨機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制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不得采取迎合征收當事人不當要求、虛假宣傳、惡意低收費等不正當手段承攬房屋征收評估業(yè)務。
第五條同一征收項目的房屋征收評估工作,原則上由一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房屋征收范圍較大的,可以由兩家以上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共同承擔。
兩家以上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的',應當共同協(xié)商確定一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為牽頭單位;牽頭單位應當組織相關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就評估對象、評估時點、價值內涵、評估依據、評估假設、評估原則、評估技術路線、評估方法、重要參數(shù)選取、評估結果確定方式等進行溝通,統(tǒng)一標準。
第六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選定或者確定后,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門作為委托人,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出具房屋征收評估委托書,并與其簽訂房屋征收評估委托合同。
房屋征收評估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人的名稱、委托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名稱、評估目的、評估對象范圍、評估要求以及委托日期等內容。
國有土地征收方案篇十二
《山東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全文共六章四十八條,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詳細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進行補償,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補償公平、結果公開的原則。
征收個人住宅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第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xiāng)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統(tǒng)稱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發(fā)展改革、財政、公安、教育、民政、城鄉(xiāng)規(guī)劃、國土資源、價格、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shù)南嚓P工作。
第五條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shù)木唧w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jiān)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省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fā)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本省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指導。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房屋征收部門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第七條從事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相關法律知識和業(yè)務知識,依法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
房屋征收部門或者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可以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測繪、預評估、房屋拆除、法律服務等專業(yè)性工作。
第八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投訴、舉報。接到投訴、舉報的人民政府和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二章征收決定
第九條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對國有土地上房屋依法進行征收: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非因前款所列情形,不得對國有土地上房屋進行征收。
第十條依照本條例第九條規(guī)定征收房屋的,由政府確定的建設項目組織實施單位向房屋征收部門提出啟動房屋征收程序,說明房屋征收范圍和符合公共利益的具體情形,并提交發(fā)展改革、國土資源、城鄉(xiāng)規(guī)劃等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城鄉(xiāng)規(guī)劃和專項規(guī)劃的證明文件。
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qū)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建設項目組織實施單位除提交前款規(guī)定的證明文件外,還應當提交發(fā)展改革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年度計劃的證明文件。
房屋征收部門經審查,對房屋征收事項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提出審查意見,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決定啟動房屋征收程序的,應當合理確定房屋征收范圍。
第十一條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并公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guī)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前款規(guī)定限制事項書面通知城鄉(xiāng)規(guī)劃、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xù)。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二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權屬、區(qū)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對未經權屬登記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提請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認定和處理。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房屋調查登記、認定和處理結果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示。對房屋調查登記、認定和處理結果有異議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及時進行復核、處理。
第十三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征收補償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房屋征收部門、房屋征收實施單位;
(二)房屋征收范圍、征收依據、征收目的、簽約期限等;
(三)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況;
(四)補償方式、補償標準和評估辦法;
(五)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單套建筑面積、套數(shù),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認定;
(六)過渡方式和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停產停業(yè)損失補償費標準;
(七)補助和獎勵等。
第十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因舊城區(qū)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過半數(shù)的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guī)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代表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聽證工作由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或者機構組織實施。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情況及時公布。
第十五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對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以及征收補償費用保障、風險化解措施、應急處置預案等內容進行評估論證,形成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報告。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報告應當作為是否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重要依據。
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shù)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顚S?。
第十六條房屋征收事項符合法定條件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自作出房屋征收決定之日起三日內在房屋征收范圍內發(fā)布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三章補償
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補償內容應當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臨時安置補償;
(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yè)損失補償。
被征收房屋價值中包括房屋裝飾裝修價值以及附屬于該房屋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價值。
第十八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九條對被征收住宅房屋價值的補償,按照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處區(qū)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場價格,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對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處區(qū)位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被征收住宅房屋的最低補償標準由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一條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應當以所提供的產權調換房屋與被征收人的房屋進行產權調換。產權調換房屋和被征收房屋的價值均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進行評估確定。雙方結清差價后,該產權調換房屋的所有權歸被征收人所有。
因舊城區(qū)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條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應當符合下列規(guī)定:
(一)符合國家和省規(guī)定的房屋建筑設計技術規(guī)范和標準;
(二)符合國家和省規(guī)定的房屋質量安全標準;
(三)產權清晰。
國有土地征收方案篇十三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三條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qū)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qū)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五條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shù)木唧w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jiān)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監(jiān)督。
國務院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國土資源、發(fā)展改革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工作的指導。
第七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監(jiān)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和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jiān)察。
第二章征收決定
第八條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條依照本條例第八條規(guī)定,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城鄉(xiāng)規(guī)劃和專項規(guī)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qū)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年度計劃。
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城鄉(xiāng)規(guī)劃和專項規(guī)劃,應當廣泛征求社會公眾意見,經過科學論證。
第十條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
因舊城區(qū)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數(shù)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guī)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二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shù)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第十三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shù)男麄?、解釋工作?BR>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十四條被征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qū)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條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guī)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xù)。暫停辦理相關手續(xù)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三章補償
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yè)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八條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yōu)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制定。
第十九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第二十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xié)商選定;協(xié)商不成的,通過多數(shù)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制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國有土地征收方案篇十四
國有土地使用權具有重大意義。下文是山東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歡迎閱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進行補償,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補償公平、結果公開的原則。
征收個人住宅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xiāng)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統(tǒng)稱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發(fā)展改革、財政、公安、教育、民政、城鄉(xiāng)規(guī)劃、國土資源、價格、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shù)南嚓P工作。
第五條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shù)木唧w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jiān)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省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fā)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本省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指導。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房屋征收部門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第七條 從事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相關法律知識和業(yè)務知識,依法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
房屋征收部門或者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可以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測繪、預評估、房屋拆除、法律服務等專業(yè)性工作。
第八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投訴、舉報。接到投訴、舉報的人民政府和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二章 征收決定
第九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對國有土地上房屋依法進行征收: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非因前款所列情形,不得對國有土地上房屋進行征收。
第十條 依照本條例第九條規(guī)定征收房屋的,由政府確定的建設項目組織實施單位向房屋征收部門提出啟動房屋征收程序,說明房屋征收范圍和符合公共利益的具體情形,并提交發(fā)展改革、國土資源、城鄉(xiāng)規(guī)劃等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城鄉(xiāng)規(guī)劃和專項規(guī)劃的證明文件。
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qū)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建設項目組織實施單位除提交前款規(guī)定的證明文件外,還應當提交發(fā)展改革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年度計劃的證明文件。
房屋征收部門經審查,對房屋征收事項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提出審查意見,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決定啟動房屋征收程序的,應當合理確定房屋征收范圍。
第十一條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并公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guī)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前款規(guī)定限制事項書面通知城鄉(xiāng)規(guī)劃、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xù)。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二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權屬、區(qū)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對未經權屬登記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提請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認定和處理。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房屋調查登記、認定和處理結果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示。對房屋調查登記、認定和處理結果有異議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及時進行復核、處理。
第十三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征收補償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房屋征收部門、房屋征收實施單位;
(二)房屋征收范圍、征收依據、征收目的、簽約期限等;
(三)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況;
(四)補償方式、補償標準和評估辦法;
(五)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單套建筑面積、套數(shù),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認定;
(六)過渡方式和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停產停業(yè)損失補償費標準;
(七)補助和獎勵等。
第十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因舊城區(qū)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過半數(shù)的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guī)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代表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聽證工作由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或者機構組織實施。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情況及時公布。
第十五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對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以及征收補償費用保障、風險化解措施、應急處置預案等內容進行評估論證,形成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報告。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報告應當作為是否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重要依據。
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shù)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顚S?。
第十六條 房屋征收事項符合法定條件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自作出房屋征收決定之日起三日內在房屋征收范圍內發(fā)布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三章 補 償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補償內容應當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臨時安置補償;
(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yè)損失補償。
被征收房屋價值中包括房屋裝飾裝修價值以及附屬于該房屋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價值。
第十八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九條 對被征收住宅房屋價值的補償,按照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處區(qū)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場價格,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對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處區(qū)位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被征收住宅房屋的最低補償標準由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一條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應當以所提供的產權調換房屋與被征收人的房屋進行產權調換。產權調換房屋和被征收房屋的價值均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進行評估確定。雙方結清差價后,該產權調換房屋的所有權歸被征收人所有。
因舊城區(qū)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條 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應當符合下列規(guī)定:
(一)符合國家和省規(guī)定的房屋建筑設計技術規(guī)范和標準;
(二)符合國家和省規(guī)定的房屋質量安全標準;
(三)產權清晰。
第二十三條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和用途,以房屋權屬證書和房屋登記簿的記載為準。房屋權屬證書與房屋登記簿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屋登記簿為準。
第二十四條 被征收房屋屬于公共租賃住房、公房管理部門直管住宅公房或者單位自管住宅公房的,在租賃關系存續(xù)期間,被征收人未與承租人達成解除租賃協(xié)議但符合房屋承租規(guī)定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征收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補償方式。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征收人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簽訂房屋
租賃合同
。
第二十五條 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該房屋建筑面積低于四十五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被征收人進行最低面積補償,最低面積補償標準不得少于四十五平方米建筑面積,具體標準由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按照最低面積進行補償所增加的費用,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承擔。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符合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條件的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范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十日。
第二十六條 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直接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不再輪候。
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也符合享受最低面積補償條件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征求被征收人意見,由被征收人選擇住房保障或者享受最低面積補償。
第二十七條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
第二十八條 征收住宅房屋,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
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shù)?,給予一次性臨時安置費。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按照補償協(xié)議約定的過渡期限支付臨時安置費;被征收人選擇房屋征收部門提供的周轉用房的,不支付臨時安置費。
因房屋征收部門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標準雙倍支付臨時安置費;被征收人選擇房屋征收部門提供的周轉用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標準支付臨時安置費。
第二十九條 因征收非住宅房屋給被征收人造成停產停業(yè)損失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停產停業(yè)損失補償費。
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shù)?,給予一次性停產停業(yè)損失補償費。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按照補償協(xié)議約定的過渡期限支付停產停業(yè)損失補償費;被征收人選擇房屋征收部門提供的周轉用房的,不支付停產停業(yè)損失補償費。
因房屋征收部門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標準雙倍支付停產停業(yè)損失補償費;被征收人選擇房屋征收部門提供的周轉用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標準支付停產停業(yè)損失補償費。
第三十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與被征收人依法訂立補償協(xié)議,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周轉用房、停產停業(yè)損失補償費、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進行約定。
第三十一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xié)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依法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二條 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xié)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guī)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
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三十三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guī)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應當催告當事人履行搬遷義務,催告書送達十日后當事人仍未履行搬遷義務的,可以自被征收人的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法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人民法院對強制執(zhí)行的申請進行書面審查,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執(zhí)行裁定,并向被執(zhí)行人發(fā)出執(zhí)行
通知書
,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內履行搬遷義務;對拒不履行搬遷義務的,依法強制執(zhí)行。
第三十四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三十五條 被征收人搬遷后,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房屋征收決定、被征收房屋清單提供給房屋、土地登記機構。
房屋、土地登記機構應當依法辦理房屋所有權、國有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
第三十六條 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停產停業(yè)損失補償費的具體標準,由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 征收評估
第三十七條 被征收房屋和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同一征收項目的房屋征收評估工作,一般由一個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房屋征收范圍較大的,可以由兩個以上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共同承擔,評估標準和方法應當統(tǒng)一。
第三十八條 設區(qū)的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會同房地產主管部門每年推薦一批具有三級以上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方便被征收人選擇。
第三十九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后,將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選定方式等相關事項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布,并告知被征收人有協(xié)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權利。被征收人協(xié)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期限為十日。超過半數(shù)的被征收人共同簽字認可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視為共同協(xié)商選定。
被征收房屋所在地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居民委員會可以組織被征收人協(xié)商選擇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
第四十條 被征收人在公告協(xié)商期內協(xié)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門可以組織采取逐戶征詢、集中投票或者通過抽簽、搖號等隨機方式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
采取集中投票、抽簽或者搖號等方式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邀請被征收人、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居民委員會代表等進行現(xiàn)場監(jiān)督。
第四十一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確定后,房屋征收部門與其簽訂房屋征收評估委托合同,并將確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布。
第四十二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按照相關標準規(guī)范,如實出具評估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評估活動和評估結果。
第四十三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按照委托合同的約定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分戶初步評估結果。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分戶初步評估結果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五日。
公示期間,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進行現(xiàn)場說明,聽取意見;分戶初步評估結果存在錯誤的,應當予以修正。
公示期滿后,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轉交分戶評估報告。
第四十四條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報告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十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書面申請復核。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十日內進行復核,出具復核結果。
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十日內向設區(qū)的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應當自收到鑒定申請之日起十日內對評估報告進行審核,出具鑒定結論。
鑒定結論認為評估報告存在錯誤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改正錯誤,重新出具評估報告。
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成員由設區(qū)的市房屋征收部門從注冊房地產估價師以及價格、房地產、土地、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律等方面的專家中選定組成,并予以公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guī)已規(guī)定法律責任的,依照其規(guī)定執(zhí)行;法律、行政法規(guī)未規(guī)定法律責任的,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房屋征收事項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
(三)違反房屋征收法定補償內容、標準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shù)?
(四)違反規(guī)定辦理應當暫停辦理的限制事項手續(xù)的;
(五)非法干預評估活動和評估結果的;
(六)違法組織實施強制搬遷的;
(七)未及時核實、處理投訴、舉報的;
(八)其他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的,由房屋征收部門責令改正,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20xx年4月14日山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20xx年9月29日山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修訂的《山東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一)城市市區(qū)的土地;
(二)農村和城市郊區(qū)中已經依法沒收、征收、征購為國有的土地;
(三)國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四)依法不屬于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灘涂及其他土地;
(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zhèn)居民的,原屬于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
(六)因國家組織移民、自然災害等原因,農民成建制地遷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屬于遷移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國有土地征收方案篇十五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拆遷補償條例共五章三十五條,制定的目的是為了規(guī)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下面是條例的詳細內容。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三條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qū)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qū)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五條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shù)木唧w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jiān)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監(jiān)督。
國務院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國土資源、發(fā)展改革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工作的指導。
第七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監(jiān)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和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jiān)察。
第二章征收決定
第八條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條依照本條例第八條規(guī)定,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城鄉(xiāng)規(guī)劃和專項規(guī)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qū)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年度計劃。
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城鄉(xiāng)規(guī)劃和專項規(guī)劃,應當廣泛征求社會公眾意見,經過科學論證。
第十條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
因舊城區(qū)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數(shù)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guī)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二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shù)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顚S谩?BR> 第十三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shù)男麄鳌⒔忉尮ぷ鳌?BR>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十四條被征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qū)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條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guī)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xù)。暫停辦理相關手續(xù)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三章補償
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yè)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八條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yōu)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制定。
第十九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第二十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xié)商選定;協(xié)商不成的,通過多數(shù)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制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二十一條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qū)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條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第二十三條對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yè)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yè)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制定。
第二十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jiān)督管理,對違反城鄉(xiāng)規(guī)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第二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yè)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xié)議。
補償協(xié)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xié)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xié)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有關補償協(xié)議的事項。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xié)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guī)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二十八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guī)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強制執(zhí)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第二十九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征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jiān)督,并公布審計結果。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條例規(guī)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guī)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二條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三條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四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由發(fā)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估價師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并記入信用檔案;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注冊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國務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同時廢止。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xù)沿用原有的規(guī)定辦理,但政府不得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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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征收方案篇十六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區(qū)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需要的;。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的;。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需要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的。
第八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編制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年度計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的地段舊城區(qū)改建等建設項目,需要征收房屋的,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年度計劃。
第九條項目實施單位依法需要征收房屋的,應當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交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項目的前期規(guī)劃策劃報告;。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安置房源和征收補償資金落實情況報告。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就需要進行房屋征收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城鄉(xiāng)規(guī)劃和專項規(guī)劃向發(fā)改、國土資源、規(guī)劃部門征詢意見。發(fā)改、國土資源、規(guī)劃部門應當在接到征詢意見函后10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意見。
第十條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和第(六)項規(guī)定,需要征收房屋的,由房屋征收部門根據建設用地規(guī)劃意見確定房屋征收范圍。
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五)項規(guī)定,需要征收房屋的,由房屋征收部門會同發(fā)改、規(guī)劃、國土資源等部門確定房屋征收范圍。
第十一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3日內,發(fā)布凍結通告。
凍結通告發(fā)布之日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征收范圍內新建、擴建、改建、翻建房屋及附屬物,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發(fā)布凍結通告的同時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前款所列事項的相關手續(xù)。暫停辦理相關手續(xù)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
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后,房屋征收部門應當通知相關部門在項目建設活動結束前停止辦理本條第二款所列事項相關手續(xù)。
第十二條凍結通告發(fā)布之日起,有下列行為的,不予增加補償費用:
(一)房屋的析產和過戶;。
(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賃關系,分列、變更公有房屋租賃戶名;。
(四)新設立和變更企業(yè)工商登記和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登記;。
(五)其他導致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
第十三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qū)位、用途、建筑面積、配套設施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四條征收補償方案公布前,城管執(zhí)法部門應當會同規(guī)劃、住房保障管理等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認定為合法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認定為違法建筑的,不予補償。
第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擬訂征收補償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由同級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論證后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征收補償方案包括以下內容:
(二)房屋征收目的;。
(四)房屋征收部門、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房屋征收評估機構;。
(七)用于產權調換屋的基本情況;。
(八)獎勵和各類補助標準;。
(九)搬遷過渡方式、過渡期限;。
(十)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市或區(qū)人民政府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
因舊城區(qū)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超過百分之五十的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和本辦法規(guī)定的,市或區(qū)人民政府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七條征收補償費用主要包括用于貨幣補償?shù)馁Y金和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
用于貨幣補償?shù)馁Y金及其補助和獎勵等費用應當在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前足額到位、專戶存儲、??顚S?。
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在交付時,應當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并產權清晰,無權利負擔。
第十八條市或區(qū)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按規(guī)定組織進行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shù)量較多的,由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九條市或區(qū)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權利救濟途徑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