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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買賣合同欠款糾紛代理詞(通用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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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的撰寫需要精確、明確的措辭,以避免產(chǎn)生歧義和爭議。合同應當明確規(guī)定交易的內(nèi)容、質量、數(shù)量、價格等重要事項,避免產(chǎn)生糾紛。合同的履行應按照約定的內(nèi)容和方式進行,以避免違約和法律責任。
            買賣合同欠款糾紛代理詞篇一
            地址:xx縣xx鄉(xiāng)小洲村委會胡家村
            法定代表人:黃xx, 聯(lián)系電話:xx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萬xx,xx市為民法律服務所 法律工作者。
            因xx縣xx紙箱機械廠(以下簡稱xx廠)訴答辯人加工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答辯人依法答辯如下。
            一、本案的案由不是“加工合同糾紛”而是“買賣合同糾紛”。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51條、252條之規(guī)定:加工合同是指承攬人以自己的技能、設備、和勞力,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將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加工為成品,定作人接受該成品并支付報酬的合同。而xx廠提供的合同,表面上寫的是《加工定作合同》,但定作人席泉林并未提供原材料,也未提供加工成品的圖紙、驗收標準等事項,xx廠提供的所謂“定作成品”實際上是xx廠自己生產(chǎn)的產(chǎn)品。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30條之規(guī)定,xx廠與席泉林簽訂的是《買賣合同》,他們之間發(fā)生糾紛的案由應定為“買賣合同糾紛”。
            二、答辯人不是本案適格的被告,只能作為第三人參與訴訟。
            縱觀本案xx廠向法院提供的合同及欠條,上面沒有答辯人的公章,也沒有答辯人的法定代表人簽名,所以答辯人不是本案適格的被告,但由于xx廠與席泉林買賣的'設備最終是答辯人使用,故答辯人可以作為第三人參與本案的訴訟。
            三、xx廠提供的產(chǎn)品夸大宣傳,是不合格產(chǎn)品,不符合國家和行業(yè)的標準。
            首先,xx廠只不過是xx縣的一個個體工商戶,但他在企業(yè)介紹時宣傳是河北省xx縣xx紙箱機械制造有限責任公司,號稱“重質量、講信譽”,卻連一個完整的企業(yè)產(chǎn)品標準都沒有。
            其次,像xx廠提供的ysf-d四色瓦楞紙板水性印刷輪轉模切開槽機、圓壓圓模切機、薄刀分紙機、網(wǎng)紋線等產(chǎn)品,根本達不到質量標準要求。產(chǎn)品既沒有出廠合格證,也沒有使用說明書,產(chǎn)品也沒有安裝調試,人員培訓更沒有。
            最后,答辯人聲明,保留向xx廠追償因產(chǎn)品質量問題而對答辯人造成的一切經(jīng)濟損失的權利。
            綜上所述,答辯人使用的雖然是xx廠的產(chǎn)品,但是與席泉林簽訂的《買賣協(xié)議》,與xx廠無關,答辯人付款也是付給席泉林的,況且款項已基本付清。席泉林所寫的欠條應由其個人承擔,xx廠應承擔其生產(chǎn)的產(chǎn)品售后服務的責任。懇請法院查明事實,駁回xx廠對答辯人的訴請!
            此致
            xx縣人民法院
            xxx年七月二十七日
            買賣合同欠款糾紛代理詞篇二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和反訴人陳*的委托,指派本人擔任其一審訴訟代理人,參與本案的訴訟活動。
            開庭前,本代理人提供了證據(jù),查閱了案卷材料和相關法律規(guī)定,對本案糾紛事實以及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有了清楚的認識和了解。本代理人認為,根據(jù)本案客觀事實、相關證據(jù)材料和我國有關民事法律規(guī)定,原告的訴訟請求與事實不符,于法無據(jù),不能成立,依法應予駁回。反訴人的反訴請求合理合法,依法應予支持?,F(xiàn)就本案的焦點問題發(fā)表以下代理意見:
            一、關于原告(反訴人)與被告(被反訴人)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效力問題。
            同,經(jīng)過多次咨詢、協(xié)商和談判,充分體現(xiàn)了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再次,合同書內(nèi)容合法。從合同內(nèi)容來看,原告投資開發(fā)房地產(chǎn),原告出資向被告購買商品房,整個合同書的內(nèi)容完全符合現(xiàn)行法律規(guī)定。最后,合同書形式完備。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到**縣房地產(chǎn)交易管理所辦理了商品房預售登記,取得政府管理部門認可,形式完備。
            根據(jù)《合同法》第8條之規(guī)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原被告依法均應嚴格遵守合同,履行合同義務,而不得擅自變更、解除或違背合同的約定。
            二、本案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爭議的主要焦點問題。
            (一)、被告向原告購買的商品房是否帶有地下車庫問題。原被告雙方提供的許多證據(jù)都可以證明被告購買的商品房帶地下車庫。1、商品房買賣合同第三條約定地下室109.74平方米。這地下室面積中包含了地下車庫面積和位臵。2、商品房買賣合同附件一房屋平面圖,一層平面圖標有下坡道和坡道擋墻。這就是地下車庫的下坡道。半地下室平面圖也清楚標明下坡道和車庫位臵。3、被告提供的竣工圖中的一層平面圖和半地下室平面圖有著完全相同的標示和說明,而該竣工圖是由施工單位在施工完成后制作的,并提交建設局存檔保管的。
            4、被告補充提供的證據(jù)建設施工圖紙(**市建筑工程施工圖審理事務所報備的)半地下室平面圖也明確有地下室車庫和下坡道。5、原告提供的所謂規(guī)劃圖紙中在一層平面圖部分也明確標明下坡道和坡道擋墻。如果沒有地下車庫,何需下坡道和坡道擋墻?6、原告提供的建筑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意見書中也明確說明半地下一層為車庫、洗衣房、儲藏間。7、原告在給被告及**省消費者委員會答復中也承認有地下車庫,并表示可以整改。甚至原告代理律師在法庭上也承認部分戶型是有地下車庫的,只要被告同意交房,原告可以進行地下車庫整改。8、從被告購買別墅這一高端住宅產(chǎn)品的目的來看,遠離市區(qū),戶戶有車,如果沒有地下車庫,又沒有配套建設地面停車場,被告根本不會購買,也無法居住使用,根本達不到被告購買別墅的目的。如果原告強調訴爭商品房原先報批時就沒有地下車庫,那原告為什么在20xx年*月*日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還是以地下車庫形式與被告簽訂合同。原告如此行為,豈不構成欺詐?亦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和責任。
            (二)、被告向原告購買的商品房是否三樓前后均有陽臺帶問題。同樣,原被告雙方提供的許多證據(jù)可以證明三樓前后帶有陽臺。1、商品房買賣合同附件一房屋平面圖,三層平面圖前后標明兩個陽臺。
            2、被告提供的竣工圖中的三層平面圖有著完全相同的標示和說明,而該竣工圖是由施工單位在施工完成后制作的,并提交建設局存檔保管的。3、原告提供的所謂規(guī)劃圖紙中在三層平面圖部分也明確標明陽臺。4、原告在給被告及福建省消費者委員會答復中也承認三樓有陽臺,其將陽臺外移,并表示可以整改。
            (三)、原告是否具備交房條件問題。根據(jù)商品房買賣合同第8條約定,原告應當在20xx年12月30日前,依照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guī)定,將經(jīng)過驗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商品房交付被告使用。據(jù)此,原告是否具備交房,至少要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驗收合格,二是符合合同約定,兩者缺一不可。1、原告提供的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建筑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是違規(guī)的驗收結果,與商品房的實際情況不符,不能作為竣工驗收合法依據(jù)。首先,這兩文件中所體現(xiàn)的工程監(jiān)理單位和施工單位存在明顯矛盾和不一致的地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報告體現(xiàn)的工程監(jiān)理單位為**有限公司,施工單位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而建筑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體現(xiàn)的工程監(jiān)理單位為工程監(jiān)理有限公司,施工單位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加上竣工圖紙中出現(xiàn)的施工單位為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兩家監(jiān)理單位,三家施工單位,到底誰是該工程的真正監(jiān)理單位和施工單位,無法確定,如何能進行驗收?充分說明本案的違規(guī)驗收。其次,這兩文件中所體現(xiàn)的驗收結果與商品房實際情況不符。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報告體現(xiàn)的主體施工完成,請問三樓的陽臺在什么地方?室內(nèi)外裝飾工程全部完成,請問三樓的窗戶安裝了沒有?燃氣工程完成,請問燃氣管道,接口在什么地方?整個房屋沒有通風和排氣施工,如何居住使用?所有規(guī)劃、設計和竣工圖紙中下坡道和坡道擋墻在什么地方?2、原告擬交付被告使用的商品房不符合合同約定的使用條件。首先,沒有按合同約定,建設地下室車庫。其次,沒有按合同約定,建設三樓陽臺。第三,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建設安裝門窗,預留管道。造成原告開發(fā)建設的商品房根本不符合合同約定的交付使用的條件,也就自然不具備交房條件。3、根據(jù)**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疑難問題的解答》第22條,以及《城市規(guī)劃法》和舊《消防法》等規(guī)定,原告開發(fā)建設的別墅商品房除了應當經(jīng)過設計、施工、監(jiān)理、建設單位驗收合格外,還應當符合法律、法規(guī)關于房屋交付使用的其他強制性規(guī)定,包括消防驗收、規(guī)劃驗收等,直到辦好商品房權屬登記備案手續(xù)為止。原告開發(fā)的商品房在通知交房時沒有通過規(guī)劃驗收,沒有辦理權屬登記備案手續(xù),依法不具備交房條件,原告的交房通知不具有交房的法律效力。同時,根據(jù)**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疑難問題的解答》第24條之規(guī)定,原告應當在具備法律規(guī)定的交房條件后再行通知被告(反訴原告),才具有交房的法律效力。
            三、原告擅自變更商品房地下室功能和取消三樓陽臺,再加上其他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被告有權反訴要求原告退房,退還所收購房款,并賠償被告經(jīng)濟損失。
            1、原被告雙方關于商品房規(guī)劃設計,使用功能的約定是明確具體的,且被告也是基于雙方上述明確約定及商品房地理位臵才決定購買該商品房的,原告無權擅自變更。原被告所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明確約定有地下室車庫,而且現(xiàn)有眾多證據(jù)也證明,該商品房應有地下室車庫的,被告也是因為有地下室車庫才選擇購買的?,F(xiàn)在原告開發(fā)建設的商品房突然沒有了地下室車庫,而且也沒有配套建設地面停車場,是明顯的重大違約行為,再加上前面所列舉的其他違約行為,如**縣建設局已經(jīng)確認的原告在煙囪、門窗、陽臺等方面未按圖紙施工,原告的行為已經(jīng)構成了根本性違約,被告無法達到自己的購房目的和使用居住條件。根據(jù)《合同法》第94條之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
            2、被告對于原告的違約行為,已于20xx年*月**日致函原告。該函件是通過郵政特快專遞送達的,而且在郵件詳情單上已經(jīng)寫明要求退房書。原告雖然拒絕簽收,但已經(jīng)知曉被告函件的內(nèi)容,原告也沒有對被告的函件提出異議。根據(jù)《合同法》第96條之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依照第九十四條的規(guī)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因此,本案被告根據(jù)原告的違約情況和相關法律規(guī)定,要求解除合同,并將解除合同通知書送達原告,原被告雙方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已經(jīng)解除,人民法院應當予以確認,原告應承擔由此所產(chǎn)生的法律責任。
            3、原告所開發(fā)的商品房通知交房當時不具備交房條件,也沒有再次通知被告交房,從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交房時間為20xx年12月30日之前,至今逾期已達到210天,已遠遠超過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逾期超過90天交房,被告有權解除合同的規(guī)定。同時,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5條之規(guī)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超過三個月合理期限的,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因此,本案被告(反訴原告)的反訴請求合理合法,依法應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本代理人認為本案糾紛的根本原因在于雙方簽訂合同過程,原告存在欺詐行為,而且原告所開發(fā)建設的商品房不具備交房條件,也不符合合同約定的交房和使用條件,構成根本性違約,被告的購房目的難以實現(xiàn),可以要求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因此,本案原告訴訟請求于理無據(jù),于法無依,請求人民法院予以駁回,被告的反訴請求合情合理合法,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律師事務所
            律師:
            2*年*月**日
            買賣合同欠款糾紛代理詞篇三
            尊敬的審判員: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之規(guī)定,安徽至達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擔任其與吳勇買賣合同糾紛案的一審訴訟代理人,今天依法出庭,履行代理人職責。
            根據(jù)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及本案庭審調查已查明的基本事實,本代理人發(fā)表如下代理意見,供法庭參考:
            一、本案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原、被告雙方之間具有合法的買賣合同關系。被告自2012年7月18日至9月16九次從原告處購買電力護套管,每次原告將貨物送至被告指定的地點,被告驗收合格并在銷售單上簽字確認。銷售單明確記載了買賣雙方、日期、商品名稱、數(shù)量、價款等事項,經(jīng)過被告簽字確認后,是合法有效的,且原告提供的被告電話錄音也證實了原、被告雙方的買賣合同關系及被告尚欠貨款131376元的事實。
            二、被告主張原告貨物存在質量問題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
            1、原告提供的貨物完全合格,雙方口頭約定當場驗貨,被告在接受時已經(jīng)檢驗完畢并簽字確認。根據(jù)該貨物的性質及交易習慣,產(chǎn)品的規(guī)格及厚度是能夠及時檢驗的,也不存在隱藏的瑕疵。根據(jù)《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條“買受人收到標的物時應當在約定的檢驗期間內(nèi)檢驗。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應當及時檢驗。”及《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十五條“ 當事人對標的物的檢驗期間未作約定,買受人簽收的送貨單、確認單等載明標的物數(shù)量、型號、規(guī)格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jù)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的規(guī)定,認定買受人已對數(shù)量和外觀瑕疵進行了檢驗,但有相反證據(jù)足以推翻的除外?!敝?guī)定,被告已經(jīng)對貨物檢驗完畢。
            2、原告截至至2014年2月26日之前未收到被告關于貨物質量問題的任何通知。自2012年9月16日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貨款,被告一直拖欠但并沒有以質量為由進行抗辯,從電話錄音中可以證實?,F(xiàn)被告以此為借口并提供了一系列證據(jù)來加以佐證,既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也不符合事實,首先被告提供的證據(jù)有偽造之嫌,達不到證明目的;其次海欣機械發(fā)出的函為2013年4月16日,一般該貨物的使用是及時掩埋,為何會堆積暴曬達半年之久,我相信假如屬實市政早就會將貨物拖走,因此不符合事實常理。
            3、被告關于付款的交易習慣及海欣公司所稱的工程未經(jīng)過驗收之觀點完全不符合事實。首先原告與被告之間是買賣合同關系并非工程施工合同關系,且雙方也沒有關于等工程驗收之后再付款的約定;被告及海欣公司都未提供證據(jù)證明該工程未驗收合格,且也無法證明該工程所使用的電力護套管全部由原告提供。其次,被告在回答法庭提問時關于和海欣公司簽訂合同及原告買賣貨物的時間上自相矛盾,由此可見,其與海欣公司簽訂的合同完全是偽造的,且新站區(qū)橋鑫建材銷售部已經(jīng)工商機關確認在2011年11月11日被注銷,合同主體也是無效的,被告聲稱依然在納稅,至今未提供證據(jù)且不能推翻工商機關的證明。因此,被告與海欣公司的合同及海欣公司出具的函應當認定為偽造,海欣公司與被告之間有利害關系,其證人證言依法應不予采信。
            三、假如原告的貨物真有質量問題,但經(jīng)過合理的催告期之后,應當認定質量合格。
            購銷合同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需方在向供方提出書面異議時,按以下規(guī)定辦理:一、產(chǎn)品的外觀和品種、型號、規(guī)格、花色不符合同規(guī)定,屬供方送貨或代運的,需方應在貨到后十天內(nèi)(另有規(guī)定或當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提出書面異議;需方自提的,應在提貨時或者雙方商定的期限內(nèi)提出異議?!保词故呛P罊C械在2013年4月16日發(fā)出函之后,原告也未收到被告的通知,因此應當視為原告提供的貨物質量符合約定。
            四、根據(jù)雙方口頭約定和《合同法》第六十二條“ 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nèi)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guī)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的規(guī)定,被告應在2012年 9月16支付全部貨款,但直至2012年10月才支付3萬元,剩余款項至今未付,根據(jù)《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條 “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及《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第第三款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或者該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出賣人以買受人違約為由主張賠償逾期付款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敝?guī)定,被告拖延付款的行為構成違約,應當立即支付剩余貨款131376元并賠償利息損失10391.29元.
            綜上,被告違約事實清楚,依法應當履行付款義務并承擔違約責任,請法庭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買賣合同欠款糾紛代理詞篇四
            尊敬的審判長、人民陪審員:
            江西三人行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原告周委托,指派我作為其委托代理人參與本案訴訟,庭審前我認真核實相關證據(jù)、查找法律根據(jù),通過今天的法庭調查,對本案的事實有了清楚了解,現(xiàn)結合事實和法律發(fā)表如下代理意見:
            一、原告與被告簽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基于該合同享有的權利應受法律保護。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之規(guī)定“當事人對合同是否成立存在爭議,人民法院能夠確定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標的和數(shù)量的,一般應當認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以及《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原、被告所簽的編號為gf-20xx-0171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即使該合同沒有合同編號,沒有簽訂日期,也不能以此瑕疵否認該份合同的法律效力;故原告基于該份合同依法享有要求被告辦理產(chǎn)權過戶手續(xù)的權利。
            二、被告熊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承諾辦理產(chǎn)權手續(xù)、收取原告購房款等行為系景德鎮(zhèn)市xx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的行為在原、被告所簽的編號為gf-20xx-0171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出賣人的委托代理人一欄清清楚楚寫上了被告熊名字,且在合同的尾部也有xx公司蓋的公章,在出賣人一欄同樣有熊簽字,正是基于此,原告完全有理由相信熊就是xx公司對外的處理事務的代理人;正如《合同法》第四十九條之規(guī)定的:“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逼湟饬x在于維護代理制度的誠信基礎,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建立正常的民事流轉秩序。本案中即使凱達公司未授權熊方明對外處理公司事務,原告基于合同也完全有理由相信凱達公司與熊方明之間構成表見代理關系。所以,熊方明簽訂合同、收取原告全額購房款、向原告出具承諾產(chǎn)權過戶等行為均應視為是xx公司的行為。
            1、原告在起訴時,到工商部門查詢了凱達公司的工商基本信息,該基本信息上載明xx公司于20xx年8月16日已經(jīng)被吊銷,其公司股東為周和支;據(jù)原告了解,周已經(jīng)死亡。而根據(jù)我國相關法律規(guī)定,公司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屬于公司意志以外的公權力運作的結果,屬于強制解散公司的范疇,是公司違反了法律與行政法規(guī)(包括《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中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予解散。公司解散又必須經(jīng)過清算以及注銷兩個程序。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二)第十八條之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nèi)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導致公司財產(chǎn)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債權人主張其在造成損失范圍內(nèi)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因怠于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chǎn)、帳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本案中,凱達公司既然已經(jīng)被吊銷,那么公司就有法定義務進行清算,清償完公司清算之前的公司債務,這其中就包括原告基于買賣合同對xx公司享有的房屋過戶登記請求權(債權)。但xx公司在公司被吊銷后沒有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依法進行清算、注銷程序,那么此時,就有必要否認公司法人人格,進而要求xx公司股東替公司承擔債務清償責任。
            2、被告支在庭審之中向法庭出示了一份鑒定文書,擬證明支非xx公司實際股東,其股東身份系xx公司偽造其簽名所致,故其無需與被告熊方明承擔連帶責任。原告認為該份證據(jù)不能作為被告支興林免責的事由。因為公司工商登記對外具有公信力,該種登記屬于商事登記,并使商事登記的外觀具有足以使他人信賴的特性,善意信賴登記外觀的人就此能取得權利。從公司工商登記公信力的內(nèi)涵出發(fā),不僅在登記正確的情況下,登記所表現(xiàn)的權利是真實的權利,對社會公眾具有絕對的可信性,而且登記錯誤時也不能顛覆登記對于權利狀態(tài)的表述,這種狀態(tài)對于社會公眾同樣是真實的,正確的。公司工商登記的作用就是為了保護第三人的信賴利益,維護交易安全。從我國公司登記制度的設立本意以及公司登記公信力適用的三大基本原則(保護善意相對人利益原則、對第三人有利原則、法定義務不能免除原則)來看待本案,原告的權益完全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
            綜上所述,原告房產(chǎn)至今沒有辦理產(chǎn)權的原因完全系被告不誠信的行為所致,故原告懇請貴院支持其全部訴求。
            以上代理意見,請合議庭在合議時參考并盼望予以采納。謝謝!
            代理人:江西三人行律師事務所
            律師 李俊杰
            20xx年八月二十日
            買賣合同欠款糾紛代理詞篇五
            審判長、審判員:
            作為本案被告(河南置業(yè)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參加了整個庭審,進行了質證、辯論,對本案有了一個全面的了解。針對本案,現(xiàn)依據(jù)事實和法律提出以下代理意見,請合議時予以采信。
            一、被告要求法院撤銷該爭議的2個條款,自認為是欺詐、顯失公平的情況下簽訂的,沒有法律依據(jù),且與事實不符。
            按合同法第54條的規(guī)定,顯失公平:是指一方當事人在緊迫或者缺乏經(jīng)驗的情況下而訂立的明顯對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行為。按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則意見》第72條規(guī)定:“雙方簽訂合同時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可以認定為顯失公平”,也就是說該協(xié)議條款不但明顯違反公平原則,而且也得必須明顯違反等價有償原則,才可以認定為顯失公平。其主要構成要件:該合同必須是雙務合同,并且必須是等價有償?shù)?,沒有等價有償就不存在顯示公平。本案中被告是無償代為收取安裝費用的,并沒有獲利一分,故不存在什么顯失公平。
            作為一個普通一般善良人,買房是人生中的一件大事,因涉及大量資金,在購房時會一定多處看房進行比較和鑒別的,特別是在簽訂購房合同時,肯定是比較慎重的。對自己所購房的位置、層數(shù)、各種設施、總價款、合同的每個條款都會了解詳情后才痛下決心,才簽訂該購房合同的。所以說,原告在訴狀中所講的什么,該訴爭的2個條款是在被欺詐、顯失公平的情況下所簽訂的,要求撤銷該二個條款是沒有任何道理的,而且也違背人們通常的交易習慣,沒有法律依據(jù)也沒有事實上的理由。
            二、原告在辯論中所講,合同第14條約定的燃氣、暖氣、地熱水設施,屬于雙方約定的基礎設施,公共配套設施范圍,其建設費用已計入房屋開發(fā)成本,屬于商品房售價范圍是非常錯誤的。
            原被告雙方所簽合同第14條的約定,只是被告關于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設正常運行的承諾,承諾有關公司安裝作業(yè)完畢后交付使用日達到使用條件。并沒有說明和約定天燃氣、暖氣、地熱水、有線電視這些安裝費的費用有誰來承擔的問題,更沒有說明和約定其安裝費用已經(jīng)計入開發(fā)成本,屬于房售付范圍。顯然,原告為達訴訟目的,無中生有,偷換概念,偷梁換柱,白紙黑字,第14條非常清楚,請法庭明查。
            三、被告沒有違反省及國家有關部門關于與有關房價收費項目的通知、規(guī)則、細則和辦法。
            被告沒有違反《國家發(fā)展計劃委員會、財政部關于全面整頓住房建設收費取消部分收費項目的通知》(20xx)585號,20xx年4月16日。該通知是針對各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的亂收費問題進行整頓,并取消了部分收費項目,共47項,其中沒有包括什么“初裝費”什么基礎設施費,有關政府部門無論是否執(zhí)行,都和本案沒有任何關系,如果原告對該通知及有關政府部門有意見,請依法向有關政府部門反映。
            被告沒有違反《河南省新建商品房交易價格行為規(guī)則》。原被告雙方簽訂合同后,沒有增加新的收費項目和商品房總額外歸自己所有,沒有加收任何費用歸自己所有,沒有違反代收代付費用的規(guī)定,沒有牟取非法利益。如果原告認為被告違反了該規(guī)則,請按該“規(guī)則”第17條規(guī)定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供證據(jù)進行舉報,可對被告進行行政處罰,和本案訴爭的2個協(xié)議條款,是否有效,是否該撤銷無關。
            被告更沒有違反《河南省商品房買賣明碼標價實施細則》,被告已作到銷售明碼標價并一房一價。原被告雙方簽訂合同時為20xx年12月17日,而該細則實施日期為20xx年5月1日,且對本案沒有溯及力。
            四、被告沒有違反《開封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征收管理辦法》。
            1.被告購房時所簽訂的補充協(xié)議第2條中明確了收取的是天然氣初裝費、暖氣初裝費、有線電視初裝費、地熱水初裝費,并不是原告在辯論所講的收取的是基礎設施公共配套設施建設費或其基礎設施公共配套設施的初裝費或城市配套費,顯然,原告在辯論所講的是非常錯誤的,沒有任何事實依據(jù)。
            2.按開封市此管理辦法第二條規(guī)定:城市配套費的用途是專項用于城市道路、橋涵、公用消防設施等城市基礎設施建設。也就是說,道路、橋涵、公用消防、園林綠化這些城市基礎設施,包括但不限于與小區(qū)內(nèi)的這些設施。也就是說城市基礎設施不完全等于小區(qū)內(nèi)基礎設施。城市道路不等于小區(qū)內(nèi)道路。
            3.按此管理辦法第6條規(guī)定,也就是說從20xx年7月1日開始,建設單位必須有規(guī)劃部門出具的建筑面積確認通知單,到財政局核準城市配套費的多少,并交費后,憑財政局出具的審核意見到開封市建委辦理《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
            4.被告并沒有違反開封市此管理辦法第11條的規(guī)定,原被告雙方所簽的合同時與附件是同時所簽,沒有在合同簽訂后另行所簽任何補充協(xié)議,沒有另行加收任何費用,作為合同整體的不可分割一部分附件四——補充協(xié)議,所約定的天然氣、暖氣、地熱水有線電視初裝費是房價的組成部分,這些初裝費是在合同中又進一步的細化明細而已,是一種促銷手段和策略,而且,也并不違反有關的法律規(guī)定和我市的管理辦法。
            5.該管理辦法第8條又進一步明確了,不交城市配套費不得發(fā)放《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需要特別說明的是,被告是在20xx年12月17日,已經(jīng)依法辦理了《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是在該管理辦法20xx年7月1日實施之前辦理的。所以說,該管理辦法沒有溯及力。
            退一萬步講,如果說按原告所講的,在房價款之外,被告又收取原告的燃氣、暖氣、地熱水、有線電視安裝費的話,被告也不違法。也不違反開封市的這個管理規(guī)定。
            其理由有二點:其一按該規(guī)定,將說的是“商品房項目應計入房屋銷售價格開發(fā)商不得在房價外向購房者另行加收任何費用。而被告所收取的這些安裝費。是代燃氣等有關公司收取的初裝費。也就是說,這些安裝費是有關公司收取的,被告只是代收而已,所收取的這些費用用于交到有關公司,被告并沒有扣留歸自己所有,并沒有從中獲取任何利益。需要明確說明的是:城市基礎設施并不完全等于小區(qū)內(nèi)基礎設施也包括小區(qū)外的基礎設施,城市基礎設施并不等于所購房內(nèi)的基礎設施安裝費,城市道路并不等于小區(qū)內(nèi)道路。城市配套費并不等于該商品房內(nèi)配套費安裝。城市配套費是用于小區(qū)內(nèi)外的公用,公共配套設施建設,而該商品房內(nèi)配套安裝費,是用于進入自己房內(nèi)的私用配套設施安裝,配套費并不等于安裝費。也就是說,城市配套設施的建設安裝只進入到小區(qū)內(nèi)或樓道內(nèi)就完成了,至于再進入自己房內(nèi)的私用設施安裝費用自己肯定要出錢的。
            在我們河南省地域內(nèi),在整個開封建筑安裝領域內(nèi),在整個房地產(chǎn)開發(fā)公司行業(yè),在整個燃氣、暖氣、地熱等公共公用行業(yè)在進入私人房屋內(nèi)安裝其有關設施費有哪家是免費的?而作為房地產(chǎn)開發(fā)公司的被告,為了整個小區(qū)、整個樓的業(yè)主利益,為了整個工期的按時完成,為了與各個業(yè)主所簽的購房合同,按約定的時間交房,有開發(fā)公司統(tǒng)一代收取燃氣、暖氣、地熱水、等安裝費,交于有關公司后,進行統(tǒng)一安裝。這也是多年慣例,也是多年的交易習慣,而且該交易習慣并不違反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按《合同法》第61條規(guī)定,按最高法院《合同法》解釋二第7條規(guī)定,而這種交易習慣是受法律保護的,依法應受法律保護。
            五、原被告所簽“合同”附件四“合同補充協(xié)議”意思表示真實,內(nèi)容合法,是合同外另有約定,是合同約定的特別條款,該訴爭的二個條款具有不可撤銷性,且該案已依法報房地產(chǎn)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原被告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合同附件符合有效合同的構成要件,依法應認定為有效合同。其一,簽約主體適格,意思表示真實。其二內(nèi)容合法,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其三,簽約程序完備。是在雙方認真審閱了合同條款含義、明確其全部內(nèi)容,在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的基礎上簽約的。且已按規(guī)定報房地產(chǎn)管理部門登記備案。原告與被告就天然氣、暖氣、地熱水、有線電視的安裝費,代收事宜達成合意,是約定的特別條款,只要意思表示真實,不存在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即為合法有效行為。應按當事人之間意思自治原則履行,且雙方對合同效力均無異議,原告未訴請撤銷整個合同及其附件,只訴請撤銷對附件中的兩個條款,則應按有效合同履行,故被告收取上述費用合法有據(jù),未構成消費欺詐,更不存在脅迫行為,且從三原告提供的各組證據(jù)來看,都無法證明原被告雙方所簽的補充協(xié)議時是在欺詐、脅迫的情況下所簽。
            六、本案是不屬于可撤銷可變更合同,該《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合同補充協(xié)議》絕對不是什么格式合同、格式條款。
            原告認為本案的購房合同及補充協(xié)議是采用格式條款,是在欺詐、脅迫的情況下所簽,且系重復收費行為,請求撤銷其中的二個條款,沒有法律依據(jù)。本案的合同及補充協(xié)議不是《合同法》所述真正意義上的格式合同(仍留有諸多空白欄目供簽約雙方自行協(xié)商填寫),該合同是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河南省建設廳共同監(jiān)制的,對行政管理的相對方都是平等的,其解釋權赤屬該兩部門,不是被告河南置業(yè)有限公司自行制定反復使用的合同。作為合同附件的補充協(xié)議,對代收條款的約定是雙方自愿、平等、協(xié)商的結果。本案原告在簽訂合同時,已明知其內(nèi)容,且合同中也具有特別提示。在“合同補充協(xié)議”中,被告并沒有免除自己的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情形,雙方的約定是合法有效的。
            綜上所述,被告代理人認為:原被告所簽購房合同及附件是真實、合法、有效的,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是雙方自愿、平等、協(xié)商的結果,且不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其有關代收安裝費的行為,不被法律、行政法規(guī)及有關規(guī)范性文件所禁止。本案糾紛中,不存在欺詐、脅迫、顯示公平、重復收費及可撤銷的法定條件。同時認為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適用原則是上位法優(yōu)于下位法的原則,故應適用《合同法》和其司法解釋》為依據(jù)來審理本案。以上代理意見請予采信。
            代理人:郭永軍
            20xx年12月8日
            買賣合同欠款糾紛代理詞篇六
            地址:xx縣xx鄉(xiāng)小洲村委會胡家村
            法定代表人:黃xx,聯(lián)系電話:xx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萬xx,xx市為民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因xx縣xx紙箱機械廠(以下簡稱xx廠)訴答辯人加工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答辯人依法答辯如下。
            一、本案的案由不是“加工合同糾紛”而是“買賣合同糾紛”。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51條、252條之規(guī)定:加工合同是指承攬人以自己的技能、設備、和勞力,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將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加工為成品,定作人接受該成品并支付報酬的合同。而xx廠提供的合同,表面上寫的是《加工定作合同》,但定作人席泉林并未提供原材料,也未提供加工成品的圖紙、驗收標準等事項,xx廠提供的所謂“定作成品”實際上是xx廠自己生產(chǎn)的產(chǎn)品。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30條之規(guī)定,xx廠與席泉林簽訂的是《買賣合同》,他們之間發(fā)生糾紛的案由應定為“買賣合同糾紛”。
            二、答辯人不是本案適格的被告,只能作為第三人參與訴訟。
            縱觀本案xx廠向法院提供的合同及欠條,上面沒有答辯人的公章,也沒有答辯人的法定代表人簽名,所以答辯人不是本案適格的被告,但由于xx廠與席泉林買賣的'設備最終是答辯人使用,故答辯人可以作為第三人參與本案的訴訟。
            三、xx廠提供的產(chǎn)品夸大宣傳,是不合格產(chǎn)品,不符合國家和行業(yè)的標準。
            首先,xx廠只不過是xx縣的一個個體工商戶,但他在企業(yè)介紹時宣傳是河北省xx縣xx紙箱機械制造有限責任公司,號稱“重質量、講信譽”,卻連一個完整的企業(yè)產(chǎn)品標準都沒有。
            其次,像xx廠提供的ysf-d四色瓦楞紙板水性印刷輪轉模切開槽機、圓壓圓模切機、薄刀分紙機、網(wǎng)紋線等產(chǎn)品,根本達不到質量標準要求。產(chǎn)品既沒有出廠合格證,也沒有使用說明書,產(chǎn)品也沒有安裝調試,人員培訓更沒有。
            最后,答辯人聲明,保留向xx廠追償因產(chǎn)品質量問題而對答辯人造成的一切經(jīng)濟損失的權利。
            綜上所述,答辯人使用的雖然是xx廠的產(chǎn)品,但是與席泉林簽訂的《買賣協(xié)議》,與xx廠無關,答辯人付款也是付給席泉林的,況且款項已基本付清。席泉林所寫的欠條應由其個人承擔,xx廠應承擔其生產(chǎn)的產(chǎn)品售后服務的責任。懇請法院查明事實,駁回xx廠對答辯人的訴請!
            此致
            xx縣人民法院
            xxx年七月二十七日
            買賣合同欠款糾紛代理詞篇七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遼寧華昊律師事務所接受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我作為其與____________書刊印務有限公司(曾用名:________書刊廠)因紙張欠款案的訴訟代理人。在庭前,我認真核實了案件事實、仔細聽取了委托人的陳述,認真查閱了案卷材料;今天又參加了法庭調查,通過這一系列的訴訟活動,我對本案情況有了比較全面的了解,針對本案的基本情況,提出如下代理意見,供合議庭參考,希望合議庭采納:
            一、原、被告之間是紙張買賣合同關系,有紙張供貨交易記錄,系長期合作關系。
            被告原企業(yè)名稱是:___________________書刊廠,是福利企業(yè)印刷廠,歸屬鐵嶺民政局,原企業(yè)由廠長____________承包經(jīng)營;后企業(yè)改制,____________買下該廠并更換其女兒____________為法定代表人,由____________負責日常經(jīng)營管理,現(xiàn)企業(yè)名稱為鐵嶺遼北書刊印務有限公司。
            在被告更名前,原告一直為其提供紙張供貨服務,開始時,雙方還會簽訂紙張供銷合同來約定各自的權利義務(證據(jù)1、2證明),隨著交易往來的頻繁,雙方有了信任的基礎,為方便交易,雙方形成了由原告按被告的訂貨要求,以代辦托運或者被告自提的方式交付紙張、并有原告開具紙張供貨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被告驗收并出具收條的交易模式。在此種交易模式下,雙方一直合作很愉快。
            被告更名后,雙方仍延用此種交易模式,合作關系一直良好,故即使雙方在此后交易中沒有簽訂具體的紙張供銷合同,但收條具有合同的效力,證明雙方存在紙張供銷關系,從證據(jù)目錄的顯示可知:雙方是長期合作關系。
            二、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月______日被告所寫的收條有紙張供銷合同的效力,合法有效,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收條是被告在收到原告提供的紙張后,經(jīng)驗收合格所出具的收到紙張的憑證。上述收條證明雙方存在紙張的供銷關系,具有紙張供銷合同的效力,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對雙方具有約束力,故被告在收到紙張后,應當及時支付支付價款。
            三、原告已履行完紙張供貨義務,并開具了紙張供貨發(fā)票給被告,被告已接收,被告應支付欠款共____________元整。詳細來講:
            4、 扣除運費的款項,被告未付欠款為:____________元-—______元=______元;(第一筆欠款)
            7、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被告支付現(xiàn)金______元給原告,故第二筆欠款的總額為:___________元+______元—______元=______元;(第二筆欠款)
            第一筆欠款額+第二筆欠款額=____________元+______元=______元。
            四、根據(jù)《民法典》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的規(guī)定,被告收到紙張后,未履行支付價款的義務,原告多次找被告協(xié)商,被告都以各種理由推脫,有惡意欠款的嫌疑,使雙方的信賴利益遭到危機,為維護交易秩序、保護交易安全,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依法對被告提起訴訟,希望貴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判令被告及時歸還欠款!
            綜述:原告已經(jīng)履行了紙張供貨義務,該義務已經(jīng)履行完畢,被告卻未完全支付價款,故被告應當及時歸還欠款。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律師事務所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買賣合同欠款糾紛代理詞篇八
            尊敬的審判員: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之規(guī)定,安徽至達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擔任其與吳勇買賣合同糾紛案的一審訴訟代理人,今天依法出庭,履行代理人職責。
            根據(jù)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及本案庭審調查已查明的基本事實,本代理人發(fā)表如下代理意見,供法庭參考:
            一、本案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原、被告雙方之間具有合法的買賣合同關系。被告自20xx年7月18日至9月16九次從原告處購買電力護套管,每次原告將貨物送至被告指定的地點,被告驗收合格并在銷售單上簽字確認。銷售單明確記載了買賣雙方、日期、商品名稱、數(shù)量、價款等事項,經(jīng)過被告簽字確認后,是合法有效的,且原告提供的被告電話錄音也證實了原、被告雙方的買賣合同關系及被告尚欠貨款131376元的事實。
            二、被告主張原告貨物存在質量問題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
            1、原告提供的貨物完全合格,雙方口頭約定當場驗貨,被告在接受時已經(jīng)檢驗完畢并簽字確認。根據(jù)該貨物的性質及交易習慣,產(chǎn)品的規(guī)格及厚度是能夠及時檢驗的,也不存在隱藏的瑕疵。根據(jù)《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條“買受人收到標的.物時應當在約定的檢驗期間內(nèi)檢驗。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應當及時檢驗。”及《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十五條“ 當事人對標的物的檢驗期間未作約定,買受人簽收的送貨單、確認單等載明標的物數(shù)量、型號、規(guī)格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jù)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的規(guī)定,認定買受人已對數(shù)量和外觀瑕疵進行了檢驗,但有相反證據(jù)足以推翻的除外?!敝?guī)定,被告已經(jīng)對貨物檢驗完畢。
            2、原告截至至20xx年2月26日之前未收到被告關于貨物質量問題的任何通知。自20xx年9月16日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貨款,被告一直拖欠但并沒有以質量為由進行抗辯,從電話錄音中可以證實?,F(xiàn)被告以此為借口并提供了一系列證據(jù)來加以佐證,既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也不符合事實,首先被告提供的證據(jù)有偽造之嫌,達不到證明目的;其次海欣機械發(fā)出的函為20xx年4月16日,一般該貨物的使用是及時掩埋,為何會堆積暴曬達半年之久,我相信假如屬實市政早就會將貨物拖走,因此不符合事實常理。
            3、被告關于付款的交易習慣及海欣公司所稱的工程未經(jīng)過驗收之觀點完全不符合事實。首先原告與被告之間是買賣合同關系并非工程施工合同關系,且雙方也沒有關于等工程驗收之后再付款的約定;被告及海欣公司都未提供證據(jù)證明該工程未驗收合格,且也無法證明該工程所使用的電力護套管全部由原告提供。其次,被告在回答法庭提問時關于和海欣公司簽訂合同及原告買賣貨物的時間上自相矛盾,由此可見,其與海欣公司簽訂的合同完全是偽造的,且新站區(qū)橋鑫建材銷售部已經(jīng)工商機關確認在20xx年11月11日被注銷,合同主體也是無效的,被告聲稱依然在納稅,至今未提供證據(jù)且不能推翻工商機關的證明。因此,被告與海欣公司的合同及海欣公司出具的函應當認定為偽造,海欣公司與被告之間有利害關系,其證人證言依法應不予采信。
            三、假如原告的貨物真有質量問題,但經(jīng)過合理的催告期之后,應當認定質量合格。
            根據(jù)《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條“ 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間內(nèi)將標的物的數(shù)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于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shù)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發(fā)現(xiàn)或者應當發(fā)現(xiàn)標的物的數(shù)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合理期間內(nèi)通知出賣人。買受人在合理期間內(nèi)未通知或者自標的物收到之日起兩年內(nèi)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shù)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但對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不適用該兩年的規(guī)定?!敝?guī)定,被告未在合理期限內(nèi)通知原告,雖然《合同法》及《買賣合同司法解釋》對合理期限未作具體規(guī)定,但《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十七條對合理期限做了綜合判斷及一九八四年一月二十三日國務院發(fā)布《工礦產(chǎn)品購銷合同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需方在向供方提出書面異議時,按以下規(guī)定辦理:一、產(chǎn)品的外觀和品種、型號、規(guī)格、花色不符合同規(guī)定,屬供方送貨或代運的,需方應在貨到后十天內(nèi)(另有規(guī)定或當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提出書面異議;需方自提的,應在提貨時或者雙方商定的期限內(nèi)提出異議。”,即使是海欣機械在2013年4月16日發(fā)出函之后,原告也未收到被告的通知,因此應當視為原告提供的貨物質量符合約定。
            四、根據(jù)雙方口頭約定和《合同法》第六十二條“ 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nèi)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guī)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的規(guī)定,被告應在2012年 9月16支付全部貨款,但直至2012年10月才支付3萬元,剩余款項至今未付,根據(jù)《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條 “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及《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第第三款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或者該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出賣人以買受人違約為由主張賠償逾期付款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之規(guī)定,被告拖延付款的行為構成違約,應當立即支付剩余貨款131376元并賠償利息損失10391。29元。
            綜上,被告違約事實清楚,依法應當履行付款義務并承擔違約責任,請法庭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敬禮
            合肥市瑤海區(qū)人民法院
            代理人:
            買賣合同欠款糾紛代理詞篇九
            審判員: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規(guī)定,重慶合縱律師事務所接受李某的委托,指派 、 律師代理李某與重慶某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代理律師結合本案的事實及庭審情況,發(fā)表以下代理意見,敬請法庭考慮并予以采納為盼。
            關于李某與某公司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李某與某公司對商品房買賣合同及 年 月 日協(xié)議的有效成立、合同履行的事實情況等案件事實部分沒有爭議,該案主要爭議在于對 年 月 日協(xié)議第三條部分關鍵詞語的理解,即“房屋的產(chǎn)權證”以及“辦理”應當如何理解。
            年 月 日協(xié)議第三條約定:“業(yè)主李某所購房屋的產(chǎn)權證力爭在兩年內(nèi)辦理完畢,如果兩年內(nèi)未辦理,賠償業(yè)主李某人民幣伍千元整”。
            代理律師認為:
            一、“房屋的產(chǎn)權證”應當指房屋所有權證和房屋土地使用權證兩證,房屋產(chǎn)權證的辦理完畢就應當指辦理完畢房屋所有權證和房屋土地使用權證兩證。只有房屋所有權證和房屋土地使用權證兩證辦理齊備,才符合該合同約定的“房屋的產(chǎn)權證辦理完畢”的意思表示。本案中,被告截止20__年12月31日才辦到李某所購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20__年才辦到土地使用權證。明顯超過雙方約定的辦理完畢房屋權屬證書的時間范圍,已經(jīng)構成違約。代理律師將具體的法律依據(jù)與理由陳述如下:
            1、 “房屋的產(chǎn)權證”不是嚴格意義上的法律概念,只能按照人們通常的理解及有關法律規(guī)定來解釋,應當指屋所有權證和房屋土地使用權證兩證?!胺课莸漠a(chǎn)權”指對房屋這一不動產(chǎn)的所有權,這一所有權應當包括對房屋所有權與房屋土地使用權這兩方面的權利,那么“房屋的產(chǎn)權證”應當指房屋所有權證和房屋土地使用權證兩證。
            2、我國法律在提到房屋權利或權利證書時,常常是同時提到“房屋所有權和房屋土地使用權”。在理解“房屋的產(chǎn)權證”這一提法時,應當理解為指“房屋屋所有權證和房屋土地使用權證兩證”。特別是以下引用的法律條文中有與“房屋的產(chǎn)權”相近的提法,都是指包括房屋所有權與房屋土地使用權在內(nèi)的權利,如“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xù)”、“房屋權屬”、“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nèi)的土地使用權的確認和變更,分別載入房地產(chǎn)權證書”等。
            如《城市房地產(chǎn)開發(fā)經(jīng)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預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nèi),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xù);現(xiàn)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銷售合同簽訂之日起90日內(nèi),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xù)。房地產(chǎn)開發(fā)企業(yè)應當協(xié)助商品房購買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xù),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chǎn)管理法》第三十一條“房地產(chǎn)轉讓、抵押時,以出讓或者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經(jīng)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頒發(fā)土地使用權證書。在依法取得的房地產(chǎn)開發(fā)用地上建成房屋的,應當憑土地使用權證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chǎn)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chǎn)管理部門核實并頒發(fā)房屋所有權證書。房地產(chǎn)轉讓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chǎn)管理部門申請房產(chǎn)變更登記,并憑變更后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經(jīng)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更換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權證書。第六十二條:經(jīng)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個部門統(tǒng)一負責房產(chǎn)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頒發(fā)統(tǒng)一的房地產(chǎn)權證書,依照本法第六十條的規(guī)定,將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nèi)的土地使用權的確認和變更,分別載入房地產(chǎn)權證書”。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房地產(chǎn)開發(fā)企業(yè)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項目委托具有房產(chǎn)測繪資格的單位實施測繪,測繪成果報房地產(chǎn)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用于房屋權屬登記。房地產(chǎn)開發(fā)企業(yè)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內(nèi),將需要由其提供的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資料報送房屋所在地房地產(chǎn)行政主管部門。房地產(chǎn)開發(fā)企業(yè)應當協(xié)助商品房買受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xù)。第四十一條:房地產(chǎn)開發(fā)企業(yè)未按規(guī)定將測繪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資料報送房地產(chǎn)行政主管部門的,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chǎn)開發(fā)經(jīng)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后超過一年,由于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BR>    3、把“房屋的產(chǎn)權證”理解為只包括“房屋所有權證”一項是違背本案當事人商品房買賣的意思表示的。只有房屋所有權證而沒有房屋土地使用權證的房屋的產(chǎn)權是不完整的。根據(jù)我國法律,一項商品房的完整權利包括房屋的所有權和房屋土地的使用權兩項,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nèi)容也是這兩項權利的買賣。在本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商品房買賣就包括了這兩項權利的買賣,這可以從出賣方已經(jīng)履行的義務推斷。如果把“房屋的產(chǎn)權證”理解為只包括“房屋所有權證”一項,這違背了當事人合同的真實意思表示,可能造成一方權利的不完整。
            4、由于法律沒有直接規(guī)定“房屋的產(chǎn)權證”的具體內(nèi)容,雙方當事人對這一約定的理解產(chǎn)生了爭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五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按照人們一般對房屋產(chǎn)權的理解,房屋產(chǎn)權手續(xù)包括房屋所有權證和房屋土地使用權證兩證。本合同的目的也是為了買受人取得完整的對該房屋的權利,包括房屋所有權和房屋土地使用權兩方面,按照該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目的,這里的“房屋的產(chǎn)權”應當理解為包括了房屋所有權證和房屋土地使用權證兩證。
            二、“辦理”房產(chǎn)證應理解為辦理完結并由房屋買受人實際取得房產(chǎn)證
            1、被告認為在與原告的約定中所談的“辦理”應理解為過程意義,而非結果意義,即只要被告著手進行了,就算履行了義務,而不管結果如何,也就是說,在履行“辦理房產(chǎn)證”這一義務上,只要被告在兩年內(nèi)著手為原告辦兩證即意味著被告合理的履行了義務。我們認為被告的這種理解顯然不符合本協(xié)議上下文的文意,也不符合合同目的,更不符合法律的有關規(guī)定。從協(xié)議的上下文的文意傳承上看,“辦理”二字出現(xiàn)在“辦理完畢房產(chǎn)證”的義務約定之后,其目的顯然是對該義務的補充說明,其意義也與前文的“辦理完畢”一脈相承,也就是說“辦理”與“辦理完畢”具有相同的意義。從本協(xié)議的目的上看,是為解決原告久久得不到房產(chǎn)證的情況而進行的約定,其目的顯然是敦促被告盡快為原告辦證并使原告在合理的時間內(nèi)取得兩證,如果在這里將“辦理”理解為過程意義,則這個協(xié)議的約定兩年期限將沒有任何意義,因為在過程意義上,被告早在本協(xié)議簽署前就已在為原告“辦理”兩證,只是沒有“辦理完畢”而已,顯然如果僅將“辦理”理解為著手進行,則被告將絕對不可能違約,本合同的目的也就無從實現(xiàn)。從法律規(guī)定上看,“辦理”通常也是從結果意義上加以規(guī)定的,《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guī)定“由于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根據(jù)該司法解釋,商品房的出賣人承擔的辦理兩證的義務應為“在約定的期限內(nèi)為買受人辦理房產(chǎn)證并使買受人取得”。在本案中,被告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時間為20__年12月31日,取得土地使用權證的時間為20__年,均已超過雙方在協(xié)議中約定的兩年辦理期限。應按照《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之規(guī)定承擔違約責任。
            2、被告稱在為原告辦理房產(chǎn)證的過程中積極為原告辦理相關手續(xù),即應認為被告遵守了與原告的協(xié)議,而沒有構成違約。根據(jù)《民法典》第107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被告未在約定的期限內(nèi)為原告辦理完畢產(chǎn)權證,這是一個顯而易見的問題,所以履行合同不符合約定,就屬于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
            三、原告預交給被告辦理房屋產(chǎn)權證的稅費及其它費用共計 元,而被告給原告的發(fā)票總額僅為 元。原告多交部分被告理應退還。
            被告多收取原告的費用,于法無據(jù),對被告而言屬于不當?shù)美?,而造成了原告利益的損失,故應當按照《民法典》的規(guī)定返還原告。
            綜上所述,代理律師認為:“房屋的產(chǎn)權證”應當指房屋所有權證和房屋土地使用權證兩證,房屋產(chǎn)權手續(xù)的辦妥就應當指辦理完房屋所有權證和房屋土地使用權證兩證。本案中,被告截止20__年12月31日才辦到李某所購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 年才辦到土地使用權證。明顯超過雙方約定的辦理完畢房屋權屬證書的時間范圍,已經(jīng)構成違約,理應按照 年 月 日協(xié)議的約定賠償業(yè)主李某 元。另,某公司多向原告收取的費用,屬于不當?shù)美?,理應退還原告。
            律師事務所
            律師:
            年 月 日
            買賣合同欠款糾紛代理詞篇十
            審判長、審判員:
            作為本案被告(河南xx置業(yè)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參加了整個庭審,進行了質證、辯論,對本案有了一個全面的了解。針對本案,現(xiàn)依據(jù)事實和法律提出以下代理意見,請合議時予以采信。
            一、被告要求法院撤銷該爭議的2個條款,自認為是欺詐、顯失公平的情況下簽訂的,沒有法律依據(jù),且與事實不符。
            按合同法第54條的規(guī)定,顯失公平:是指一方當事人在緊迫或者缺乏經(jīng)驗的情況下而訂立的明顯對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行為。按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則意見》第72條規(guī)定:“雙方簽訂合同時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可以認定為顯失公平”,也就是說該協(xié)議條款不但明顯違反公平原則,而且也得必須明顯違反等價有償原則,才可以認定為顯失公平。其主要構成要件:該合同必須是雙務合同,并且必須是等價有償?shù)?,沒有等價有償就不存在顯示公平。本案中被告是無償代為收取安裝費用的,并沒有獲利一分,故不存在什么顯失公平。
            作為一個普通一般善良人,買房是人生中的一件大事,因涉及大量資金,在購房時會一定多處看房進行比較和鑒別的,特別是在簽訂購房合同時,肯定是比較慎重的。對自己所購房的位置、層數(shù)、各種設施、總價款、合同的每個條款都會了解詳情后才痛下決心,才簽訂該購房合同的。所以說,原告在訴狀中所講的什么,該訴爭的2個條款是在被欺詐、顯失公平的情況下所簽訂的,要求撤銷該二個條款是沒有任何道理的,而且也違背人們通常的交易習慣,沒有法律依據(jù)也沒有事實上的理由。
            二、原告在辯論中所講,合同第14條約定的燃氣、暖氣、地熱水設施,屬于雙方約定的基礎設施,公共配套設施范圍,其建設費用已計入房屋開發(fā)成本,屬于商品房售價范圍是非常錯誤的。
            原被告雙方所簽合同第14條的約定,只是被告關于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設正常運行的承諾,承諾有關公司安裝作業(yè)完畢后交付使用日達到使用條件。并沒有說明和約定天燃氣、暖氣、地熱水、有線電視這些安裝費的費用有誰來承擔的問題,更沒有說明和約定其安裝費用已經(jīng)計入開發(fā)成本,屬于房售付范圍。顯然,原告為達訴訟目的,無中生有,偷換概念,偷梁換柱,白紙黑字,第14條非常清楚,請法庭明查。
            三、被告沒有違反省及國家有關部門關于與有關房價收費項目的通知、規(guī)則、細則和辦法。
            被告沒有違反《國家發(fā)展計劃委員會、財政部關于全面整頓住房建設收費取消部分收費項目的通知》(2001)585號,4月16日。該通知是針對各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的亂收費問題進行整頓,并取消了部分收費項目,共47項,其中沒有包括什么“初裝費”什么基礎設施費,有關政府部門無論是否執(zhí)行,都和本案沒有任何關系,如果原告對該通知及有關政府部門有意見,請依法向有關政府部門反映。
            被告沒有違反《河南省新建商品房交易價格行為規(guī)則》。原被告雙方簽訂合同后,沒有增加新的收費項目和商品房總額外歸自己所有,沒有加收任何費用歸自己所有,沒有違反代收代付費用的規(guī)定,沒有牟取非法利益。如果原告認為被告違反了該規(guī)則,請按該“規(guī)則”第17條規(guī)定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供證據(jù)進行舉報,可對被告進行行政處罰,和本案訴爭的2個協(xié)議條款,是否有效,是否該撤銷無關。
            被告更沒有違反《河南省商品房買賣明碼標價實施細則》,被告已作到銷售明碼標價并一房一價。原被告雙方簽訂合同時為12月17日,而該細則實施日期為205月1日,且對本案沒有溯及力。
            四、被告沒有違反《開封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征收管理辦法》。
            1.被告購房時所簽訂的補充協(xié)議第2條中明確了收取的是天然氣初裝費、暖氣初裝費、有線電視初裝費、地熱水初裝費,并不是原告在辯論所講的收取的是基礎設施公共配套設施建設費或其基礎設施公共配套設施的初裝費或城市配套費,顯然,原告在辯論所講的是非常錯誤的,沒有任何事實依據(jù)。
            2.按開封市此管理辦法第二條規(guī)定:城市配套費的用途是專項用于城市道路、橋涵、公用消防設施等城市基礎設施建設。也就是說,道路、橋涵、公用消防、園林綠化這些城市基礎設施,包括但不限于與小區(qū)內(nèi)的這些設施。也就是說城市基礎設施不完全等于小區(qū)內(nèi)基礎設施。城市道路不等于小區(qū)內(nèi)道路。
            3.按此管理辦法第6條規(guī)定,也就是說從207月1日開始,建設單位必須有規(guī)劃部門出具的建筑面積確認通知單,到財政局核準城市配套費的多少,并交費后,憑財政局出具的審核意見到開封市建委辦理《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
            4.被告并沒有違反開封市此管理辦法第11條的規(guī)定,原被告雙方所簽的合同時與附件是同時所簽,沒有在合同簽訂后另行所簽任何補充協(xié)議,沒有另行加收任何費用,作為合同整體的不可分割一部分附件四——補充協(xié)議,所約定的天然氣、暖氣、地熱水有線電視初裝費是房價的組成部分,這些初裝費是在合同中又進一步的細化明細而已,是一種促銷手段和策略,而且,也并不違反有關的法律規(guī)定和我市的管理辦法。
            5.該管理辦法第8條又進一步明確了,不交城市配套費不得發(fā)放《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需要特別說明的是,被告是在12月17日,已經(jīng)依法辦理了《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是在該管理辦法2010年7月1日實施之前辦理的。所以說,該管理辦法沒有溯及力。
            退一萬步講,如果說按原告所講的,在房價款之外,被告又收取原告的燃氣、暖氣、地熱水、有線電視安裝費的話,被告也不違法。也不違反開封市的這個管理規(guī)定。
            其理由有二點:其一按該規(guī)定,將說的是“商品房項目應計入房屋銷售價格開發(fā)商不得在房價外向購房者另行加收任何費用。而被告所收取的這些安裝費。是代燃氣等有關公司收取的初裝費。也就是說,這些安裝費是有關公司收取的,被告只是代收而已,所收取的這些費用用于交到有關公司,被告并沒有扣留歸自己所有,并沒有從中獲取任何利益。需要明確說明的是:城市基礎設施并不完全等于小區(qū)內(nèi)基礎設施也包括小區(qū)外的基礎設施,城市基礎設施并不等于所購房內(nèi)的基礎設施安裝費,城市道路并不等于小區(qū)內(nèi)道路。城市配套費并不等于該商品房內(nèi)配套費安裝。城市配套費是用于小區(qū)內(nèi)外的公用,公共配套設施建設,而該商品房內(nèi)配套安裝費,是用于進入自己房內(nèi)的私用配套設施安裝,配套費并不等于安裝費。也就是說,城市配套設施的建設安裝只進入到小區(qū)內(nèi)或樓道內(nèi)就完成了,至于再進入自己房內(nèi)的私用設施安裝費用自己肯定要出錢的。
            在我們河南省地域內(nèi),在整個開封建筑安裝領域內(nèi),在整個房地產(chǎn)開發(fā)公司行業(yè),在整個燃氣、暖氣、地熱等公共公用行業(yè)在進入私人房屋內(nèi)安裝其有關設施費有哪家是免費的?而作為房地產(chǎn)開發(fā)公司的被告,為了整個小區(qū)、整個樓的業(yè)主利益,為了整個工期的按時完成,為了與各個業(yè)主所簽的購房合同,按約定的時間交房,有開發(fā)公司統(tǒng)一代收取燃氣、暖氣、地熱水、等安裝費,交于有關公司后,進行統(tǒng)一安裝。這也是多年慣例,也是多年的交易習慣,而且該交易習慣并不違反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按《合同法》第61條規(guī)定,按最高法院《合同法》解釋二第7條規(guī)定,而這種交易習慣是受法律保護的,依法應受法律保護。
            五、原被告所簽“合同”附件四“合同補充協(xié)議”意思表示真實,內(nèi)容合法,是合同外另有約定,是合同約定的特別條款,該訴爭的二個條款具有不可撤銷性,且該案已依法報房地產(chǎn)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原被告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合同附件符合有效合同的構成要件,依法應認定為有效合同。其一,簽約主體適格,意思表示真實。其二內(nèi)容合法,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其三,簽約程序完備。是在雙方認真審閱了合同條款含義、明確其全部內(nèi)容,在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的基礎上簽約的。且已按規(guī)定報房地產(chǎn)管理部門登記備案。原告與被告就天然氣、暖氣、地熱水、有線電視的安裝費,代收事宜達成合意,是約定的特別條款,只要意思表示真實,不存在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即為合法有效行為。應按當事人之間意思自治原則履行,且雙方對合同效力均無異議,原告未訴請撤銷整個合同及其附件,只訴請撤銷對附件中的兩個條款,則應按有效合同履行,故被告收取上述費用合法有據(jù),未構成消費欺詐,更不存在脅迫行為,且從三原告提供的各組證據(jù)來看,都無法證明原被告雙方所簽的補充協(xié)議時是在欺詐、脅迫的情況下所簽。
            六、本案是不屬于可撤銷可變更合同,該《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合同補充協(xié)議》絕對不是什么格式合同、格式條款。
            原告認為本案的購房合同及補充協(xié)議是采用格式條款,是在欺詐、脅迫的情況下所簽,且系重復收費行為,請求撤銷其中的二個條款,沒有法律依據(jù)。本案的合同及補充協(xié)議不是《合同法》所述真正意義上的格式合同(仍留有諸多空白欄目供簽約雙方自行協(xié)商填寫),該合同是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河南省建設廳共同監(jiān)制的,對行政管理的相對方都是平等的,其解釋權赤屬該兩部門,不是被告河南xx置業(yè)有限公司自行制定反復使用的合同。作為合同附件的補充協(xié)議,對代收條款的約定是雙方自愿、平等、協(xié)商的結果。本案原告在簽訂合同時,已明知其內(nèi)容,且合同中也具有特別提示。在“合同補充協(xié)議”中,被告并沒有免除自己的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情形,雙方的約定是合法有效的。
            綜上所述,被告代理人認為:原被告所簽購房合同及附件是真實、合法、有效的,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是雙方自愿、平等、協(xié)商的結果,且不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其有關代收安裝費的行為,不被法律、行政法規(guī)及有關規(guī)范性文件所禁止。本案糾紛中,不存在欺詐、脅迫、顯示公平、重復收費及可撤銷的法定條件。同時認為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適用原則是上位法優(yōu)于下位法的原則,故應適用《合同法》和其司法解釋》為依據(jù)來審理本案。以上代理意見請予采信。
            代理人:郭永軍
            2011年12月8日
            買賣合同欠款糾紛代理詞篇十一
            告龍某,男,漢族,xxxx年6月2日生,住xx鄉(xiāng)——xx加油站負責人。
            被告湖南xx開發(fā)有限公司
            住所地隆回縣xx鎮(zhèn)。
            法定代表人:劉某
            訴訟請求:
            一、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被告立即支付欠款壹拾陸萬元(160000.00元)給原告。
            二、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被告支付逾期利息18000元。
            三、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告與被告從開始建立購銷業(yè)務關系,原告作為賣方賣柴油,被告作為買方購買柴油。20xx年被告購買原告柴油出現(xiàn)欠款現(xiàn)象。20xx年9月30日被告出具欠條一張,欠原告柴油款50000元,限一個月付款。20xx年10月6日,被告出具欠條一張,欠原告柴油款80000元。20xx年被告出具欠條一張,欠原告油灌款和油灌租金300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討欠款,被告找借口不還。原告為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特依法提起訴訟,請人民法院依法判決支持原告所有訴訟請求!
            此致
            隆回縣人民法院
            具狀人:龍某
            20xx年8月2日
            買賣合同欠款糾紛代理詞篇十二
            尊敬的審判員: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之規(guī)定,安徽至達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擔任其與吳勇買賣合同糾紛案的一審訴訟代理人,今天依法出庭,履行代理人職責。
            根據(jù)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及本案庭審調查已查明的基本事實,本代理人發(fā)表如下代理意見,供法庭參考:
            一、本案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原、被告雙方之間具有合法的買賣合同關系。被告自7月18日至9月16九次從原告處購買電力護套管,每次原告將貨物送至被告指定的地點,被告驗收合格并在銷售單上簽字確認。銷售單明確記載了買賣雙方、日期、商品名稱、數(shù)量、價款等事項,經(jīng)過被告簽字確認后,是合法有效的,且原告提供的被告電話錄音也證實了原、被告雙方的買賣合同關系及被告尚欠貨款131376元的事實。
            二、被告主張原告貨物存在質量問題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
            1、原告提供的貨物完全合格,雙方口頭約定當場驗貨,被告在接受時已經(jīng)檢驗完畢并簽字確認。根據(jù)該貨物的性質及交易習慣,產(chǎn)品的規(guī)格及厚度是能夠及時檢驗的,也不存在隱藏的瑕疵。根據(jù)《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條“買受人收到標的物時應當在約定的檢驗期間內(nèi)檢驗。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應當及時檢驗。”及《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十五條“當事人對標的物的檢驗期間未作約定,買受人簽收的送貨單、確認單等載明標的物數(shù)量、型號、規(guī)格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jù)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的規(guī)定,認定買受人已對數(shù)量和外觀瑕疵進行了檢驗,但有相反證據(jù)足以推翻的除外?!敝?guī)定,被告已經(jīng)對貨物檢驗完畢。
            2、原告截至至2月26日之前未收到被告關于貨物質量問題的任何通知。自209月16日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貨款,被告一直拖欠但并沒有以質量為由進行抗辯,從電話錄音中可以證實?,F(xiàn)被告以此為借口并提供了一系列證據(jù)來加以佐證,既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也不符合事實,首先被告提供的證據(jù)有偽造之嫌,達不到證明目的;其次海欣機械發(fā)出的函為4月16日,一般該貨物的使用是及時掩埋,為何會堆積暴曬達半年之久,我相信假如屬實市政早就會將貨物拖走,因此不符合事實常理。
            3、被告關于付款的交易習慣及海欣公司所稱的工程未經(jīng)過驗收之觀點完全不符合事實。首先原告與被告之間是買賣合同關系并非工程施工合同關系,且雙方也沒有關于等工程驗收之后再付款的約定;被告及海欣公司都未提供證據(jù)證明該工程未驗收合格,且也無法證明該工程所使用的電力護套管全部由原告提供。其次,被告在回答法庭提問時關于和海欣公司簽訂合同及原告買賣貨物的時間上自相矛盾,由此可見,其與海欣公司簽訂的'合同完全是偽造的,且新站區(qū)橋鑫建材銷售部已經(jīng)工商機關確認在11月11日被注銷,合同主體也是無效的,被告聲稱依然在納稅,至今未提供證據(jù)且不能推翻工商機關的證明。因此,被告與海欣公司的合同及海欣公司出具的函應當認定為偽造,海欣公司與被告之間有利害關系,其證人證言依法應不予采信。
            三、假如原告的貨物真有質量問題,但經(jīng)過合理的催告期之后,應當認定質量合格。
            根據(jù)《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間內(nèi)將標的物的數(shù)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于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shù)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發(fā)現(xiàn)或者應當發(fā)現(xiàn)標的物的數(shù)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合理期間內(nèi)通知出賣人。買受人在合理期間內(nèi)未通知或者自標的物收到之日起兩年內(nèi)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shù)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但對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不適用該兩年的規(guī)定。”之規(guī)定,被告未在合理期限內(nèi)通知原告,雖然《合同法》及《買賣合同司法解釋》對合理期限未作具體規(guī)定,但《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十七條對合理期限做了綜合判斷及一九八四年一月二十三日國務院發(fā)布《工礦產(chǎn)品購銷合同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需方在向供方提出書面異議時,按以下規(guī)定辦理:一、產(chǎn)品的外觀和品種、型號、規(guī)格、花色不符合同規(guī)定,屬供方送貨或代運的,需方應在貨到后十天內(nèi)(另有規(guī)定或當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提出書面異議;需方自提的,應在提貨時或者雙方商定的期限內(nèi)提出異議?!保词故呛P罊C械在204月16日發(fā)出函之后,原告也未收到被告的通知,因此應當視為原告提供的貨物質量符合約定。
            四、根據(jù)雙方口頭約定和《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nèi)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guī)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的規(guī)定,被告應在年9月16支付全部貨款,但直至2012年10月才支付3萬元,剩余款項至今未付,根據(jù)《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條“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及《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第第三款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或者該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出賣人以買受人違約為由主張賠償逾期付款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敝?guī)定,被告拖延付款的行為構成違約,應當立即支付剩余貨款131376元并賠償利息損失10391.29元.
            綜上,被告違約事實清楚,依法應當履行付款義務并承擔違約責任,請法庭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買賣合同欠款糾紛代理詞篇十三
            被告:梁某女,漢族,1xx年8月出生,身份證號:45xxxxxxxxxx364,戶籍:某某縣平樂鎮(zhèn)平樂村下新隊19號,住某某市某某鎮(zhèn)二環(huán)西路106號永順名門小區(qū)20號樓a1002號房。
            訴訟請求:
            1、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給原告貨款125819.6元;
            3、本案受理費等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20xx年3月31日前,被告梁某在某某市大風門水泥廠附近經(jīng)營一家石灰廠,原告多次向被告供應燃煤,至20xx年9月24日,經(jīng)雙方結算,被告尚欠原告燃煤貨款為96985元,為此,被告立下《欠條》一張,稱:“今欠陳某某煤款肆玖萬陸仟玖佰捌拾伍元(96985元)?!绷耗澈炞执_認。
            20xx年3月,原告再次向被告運送燃煤29.79噸,價格為每噸1580元,折貨款46878元,后被告陸續(xù)支付了18044元,此次,尚欠原告燃煤貨款28834.6元。
            以上兩項被告共欠原告125819.6元貨款。。
            原告認為,原告已經(jīng)按約定交付了貨物,履行了全部合同義務,被告應按雙方約定和誠實信用的原則支付價款,但被告卻以各種理由,拒絕支付所欠原告的貨款,已經(jīng)構成合同違約,嚴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
            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利,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規(guī)定,特向貴院起訴,請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以上訴訟請求。
            此致
            某某市人民法院
            具狀人:
            20xx年9月25日
            買賣合同欠款糾紛代理詞篇十四
            案由:欠款糾紛
            訴訟請求:
            1、請求判令被告返還欠款20萬元及利息2701元,共計202701元;
            2、請求判令被告承擔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被告5月11日向原告借款二十萬元,并答應三天之內(nèi)還清。還款期滿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均借口種種理由拒不償還。為保護原告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之規(guī)定,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決。
            此致
            朝陽區(qū)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月日
            買賣合同欠款糾紛代理詞篇十五
            法定代表人:xxx
            地址:xx市xx區(qū)xx街xx村28巷8號
            被告一:廣州市xxx紡織制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x
            地址:廣州市xx區(qū)xx鎮(zhèn)xxx村xx開發(fā)區(qū)
            被告二:何xx,男,漢族,xxxx年5月8日出生,住所:廣東省xx市xxx鎮(zhèn)xxx村xxx二巷1號。
            被告三:王xx,男,漢族,xxx年1月24日出生,住所:江西省xx市xxx縣xxx鎮(zhèn)xx村xx組2號。
            訴訟請求
            1、請求判令被告支付剩余貨款500000元人民幣。
            2、請求判令被告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從起訴之日起至被告付清貨款之日止)。
            3、請求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xxxx年3月至xxxx年8月間,被告多次向原告購買鈕扣,后經(jīng)雙方結算被告尚欠原告貨款500000元人民幣。被告于xxxx年10月19日出具欠條(詳見證據(jù)一),第二被告、第三被告作為擔保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爾后,原告曾多次向三被告催收欠款500000元人民幣,但三被告都以種種借口、不同方式搪塞敷衍拒絕支付欠款。
            綜上所述,被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四項、第一百五十九條的規(guī)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利益,給原告造成了嚴重經(jīng)濟損失。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故訴諸法院,望公正判決。
            此致
            xxx市人民法院
            具狀人:
            日期:年月日
            相關知識
            【欠款糾紛如何解決】
            欠款糾紛產(chǎn)生后的解決方式很多,如協(xié)商、調解、仲裁和訴訟等,只要運用及時和恰當,就會收互事半功倍的效果。但由于一些債權人常常為了不傷和氣,協(xié)商階段的時間拖得太長,從而坐失了很多收回欠款的良機。
            訴訟手段是最有效的也是最終的保護債權的手段。訴訟手段之所以是最有效的手段,其根本原因就是它依靠的是國家強制力,只要債務方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書,債權方則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而不以債務方的意志為轉移。有的債權人對通過訴訟手段催收欠款缺乏信心,比如擔心分期還款的最后期限沒有到期就起訴,可能對已不利,這實質上是因對法律的不了解而產(chǎn)生的莫須有的恐慌,其實新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七條明確規(guī)定:“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的,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彼?,債權人在訴訟之前進行一些法律咨詢是必要的。
            【證據(jù)的收集、保護和舉證】
            根據(jù)我國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民事訴訟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如果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舉證不能,則要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于一九九九年九月一日已經(jīng)施行的《廣東省法院民事、經(jīng)濟糾紛案件庭前交換證據(jù)暫行規(guī)則》更是規(guī)定,對于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受理的第一審民事、經(jīng)濟糾紛案件,當事人收集的證據(jù)無正當理由未經(jīng)庭前交換的,不予質證和認定。因此證據(jù)的收集、保護和及時舉證就顯得尤為重要,不然就會面臨不利的后果。
            【訴訟時效問題】
            買賣合同欠款糾紛代理詞篇十六
            原告: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職務:
            被告: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職務:
            案由:買賣合同欠款糾紛
            訴訟請求:
            1、原告請求依法判令被告給付原告貨款元
            2、請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元
            3、本案訴訟費用及其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與理由:
            清楚,合法有效,應受法律的保護?!逗贤ā返诹畻l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币约啊逗贤ā返谝话僖皇臈l第一款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jù)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shù)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chǎn)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北桓嫱锨坟浛畈贿€的行為是嚴重的違約行為,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應承擔違約責任。被告應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違約金共計元。原告的訴訟請求既有事實證據(jù)又有法律依據(jù)理由充分,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原告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之規(guī)定,特向貴院提起訴訟,懇請貴院查明事實后,給予支持。
            此致
            附:1、本狀副本份
            2、書證份
            3、其他材料份具狀人:法定代表人:年月日
            買賣合同欠款糾紛代理詞篇十七
            上訴人王xx(一審被告),男,xxxx年12月23日出生,漢族,住xx省xx市xx鎮(zhèn)高廟村。
            上訴人李xx(一審被告),女,xxxx年8月15日出生,漢族,住xx省xx市xx鎮(zhèn)高廟村。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代理人:王冰光,xx方邦律師事務所律師,電話xxxxxxxxxxxx.
            被上訴人xx新xx汽車連鎖有限公司(一審原告),住所:xx市xxx路名車苑內(nèi)。法定代表人xx,職務董事長。
            一審被告胡礦衛(wèi),男,xxxx年4月8日出生,漢族,住xx省xx市xx鎮(zhèn)高廟村。
            上訴人因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不服xx市瀍河回族區(qū)人民法院作出的(xxxx)瀍民初字第10號民事判決書,現(xiàn)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二、一二審案件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法院判決超出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范圍和被上訴人起訴書所述的事實范圍,而且對超過部分的認定明顯錯誤。
            被上訴人在起訴狀中述稱“xx年12月2日我公司應被告王xx要求暫借我公司貳拾貳萬貳仟元提車,并于我公司簽訂《借款購車提車單》被告王xx自xxxx年12月2日借我公司貳拾貳萬貳仟元提車后,未按合同約定還款和履行貸款手續(xù)”,不但被上訴人在起訴書中認定雙方糾紛屬于“借款合同糾紛”,而且一審法院在判決中也認定雙方糾紛屬于“借款合同糾紛”,所以一審法院應圍繞“被告王xx自xxxx年12月2日借我公司貳拾貳萬貳仟元”這一借款事實是否真實進行審理并確認王xx是否借被上訴人貳拾貳萬貳仟元。一審法院在判決書中繞開此審理焦點,不但直接在判決書中超出被上訴人起訴書所陳述事實確認以下無關事實“原告要求被告王xx給付剩余款項的請求予以支持。由于總車款為371600元,保險費用3200元、管理費8880元、其他費用2810元,共計415290元,被告王xx已支付195250元,余款為20元,未付款項及利息被告王xx應支付給原告”,超出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范圍。
            上訴人認為,關于本案判決書中所涉及的“車款為371600元,保險費用3200元、管理費8880元、其他費用2810元,共計415290元”是由于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在相互履行委托貸款合同、委托付款合同以及委托購車合同和委托辦理保險合同過程中產(chǎn)生的糾紛,屬于委托合同糾紛,而對于此糾紛,被上訴人并未起訴,借款合同糾紛與此委托合同糾紛并無任何法律上的聯(lián)系,一審法院不應對此審理,一審法院卻對此問題進行審理并認定錯誤。
            二、一審法院認定的基本事實錯誤,沒有充分證據(jù)證明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合理。
            1、一審判決書查明認定的xxxx年12月2日有王xx簽名的借款購車提車單,但該借款購車提車單是因為辦理汽車消費貸款而簽,屬委托貸款合同的附件內(nèi)容,后來因為汽車消費貸款22元未辦理成功而導致原告所訴的借款222000元這一借款事實未實現(xiàn)。該借款購車提車單上存在三處明顯系添加內(nèi)容且與上訴人、被上訴人一審時提供的其他主要證據(jù)向矛盾(以下詳述),上訴人在一審庭審時曾經(jīng)對上述情況予以舉證說明,而且上訴人在一審庭審中曾問及被上訴人“222000元借款是否已經(jīng)交付”時,被上訴人稱其“并未交付”上訴人。該上述借款事實根本未曾發(fā)生,被上訴人卻起訴要求上訴人歸還該上述222000元借款,所以一審法院本應該對被上訴人的222000元借款之訴應予駁回。
            關于王xx《借款購車提車單》的證據(jù)論證說明:
            1、被上訴人提供的《借款購車提車單》,單據(jù)內(nèi)容除王xx本人簽名外,其余內(nèi)容均為其擅自添加,王xx本人對此毫不知情(包括日期、車價款、銀行借款等除簽名之外的全部內(nèi)容)。
            其一,之前有被上訴人工作人員曾叫王xx在一張空白借款購車提車單上簽字,其用途也只是為了方便以后辦理銀行借款之用。
            其二,該提車單上沒有被上訴人的公章以及相關業(yè)務辦理人員的簽字,該《借款購車提車單》沒有生效,其證明效力明顯不足。沒有相關業(yè)務人員的簽字,沒有被上訴人的公章,就無法確定被上訴人對王xx借款的事實。
            其三,被上訴人提供的《借款購車提車單》上標明“銀行借款”222000元,而根據(jù)相關證據(jù)顯示,銀行根本沒有向新xx公司發(fā)放貸款222000元。被上訴人既無法出示xx銀行向其轉賬222000元的轉賬憑證,也無法出示其支付給王xx222000元的相關銀行憑證或者公司財務支付憑證,更無法出示王xx同意接受這222000元的事實及證據(jù)。被上訴人所提供的《借款購車提車單》上寫明的是“銀行借款”,而非向被上訴人借款。該提車單上寫明“從xx新xx汽車連鎖有限公司提走購車款371600元”與事實不符,新xx公司沒有證據(jù)證明王xx提走371600元。被上訴人起訴的222000元包括在該371600元中,“提走購車款371600元”不存在,222000元便沒有存在的基礎。被上訴人單單憑這一張《借款購車提車單》就想證明王xx在新xx借款222000元,證明效力明顯不足。
            其四,根據(jù)被上訴人提供的《借款購車提車單》顯示,被告王xx“首付(新xx)149600元”。然而,根據(jù)被告王xx提供的相關匯款單據(jù)以及新xx公司收款收據(jù)顯示,王xx為購東風牌半掛牽引車,已先后支付了205250元。其中,先后支付給新xx公司共計195250元,合同簽訂時支付給車輛的銷售單位平頂山市瑞東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平頂山瑞東公司’)10000元定金。被上訴人一審訴稱的“149600元”明顯與被告王xx已經(jīng)支付給新xx公司的“195250元”不符,所填寫的首付款明顯與事實不一致。
            其五,被上訴人提供的《借款購車提車單》中手寫的的購車款、首付及銀行借款等與被上訴人提供的其他證據(jù)(王xx與被上訴人的委托辦理個人汽車消費貸款協(xié)議書,被上訴人向十堰瑞東汽車貿(mào)易有限公司匯款258600元的單據(jù),平頂山瑞東公司的定車合同商品車銷售合同)不能相互印證,存在很大矛盾。
            (1)根據(jù)被上訴人提供的《委托辦理個人汽車消費貸款協(xié)議書》第一條,雙方約定訂購的車型為“東風xxxxxxx,車價371600元,9壹輛”。而被上訴人在其所提供的《借款購車提車單》中寫的是“購車提走東風xxxxxxx,宇暢xxxxxxx型號車各壹臺”,與委托協(xié)議約定的不一致。
            (2)按被上訴人提供的《借款購車提車單》顯示,上訴人王xxxxxx年12月2日從新xx公司提走371600元,但是,上訴人在xxxx年12月2日之前,已經(jīng)為購車支付205250元(上訴人案子一審時已經(jīng)提供了充分證據(jù))。按此計算,王xx尚欠購車款166350元,其根本沒有必要再次向“銀行借款”222000元。所以,該“借款”222000元與被上訴人當庭的陳述及原告自己提供的證據(jù)相矛盾。按上訴人所提供的《商品車銷售合同》,王xx訂購dxxxxxxx9一臺,價格是268600元。被告已支付205250元,下欠63350元,其根本沒有必要借款222000元?!督杩钯徿囂彳噯巍飞稀坝顣硏xxxxxx”是后來人為添加的,被告王xx從沒有授權原告新xx公司代為購買此車。
            (3)按被上訴人提供的“向十堰瑞東汽貿(mào)公司匯款258600元的單據(jù)”和“向xx國力機械公司匯款93000元的單據(jù)”計算,被上訴人共計支付351600元,與《借款購車提車單》上寫明的“提走購車款371600元”相矛盾。根據(jù)上訴人所提供的證據(jù)顯示,王xx此前已經(jīng)支付給原告新xx公司195250元。該195250元加上“銀行借款222000元”,及“定金”10000元,共計427250元,與被上訴人所述的“提走購車款371600元”也相矛盾。
            其六,被上訴人所提供的《借款購車提車單》上,“宇暢xxxxxxx”型號車,“各壹”臺的“各“字,車架號為“xxxxxxxxxxxxxx”等幾處字跡明顯與其他地方字跡不同。因該《借款購車提車單》上內(nèi)容存在兩次或者幾次添加修改,所以其證明效力嚴重不足。
            其一,上訴人提供的《提車單》證明,王xx已于“xxxx年12月1日””在平頂山瑞東公司提走東風牌dxxxxxxx9一臺……發(fā)動機號:87879476”。同樣的車,被上訴人提供的證據(jù)卻顯示“王xx于xxxx年12月2日”從xx提走。王xx不可能在不同的時間、不同的地點提走同一輛車,所以該《借款購車提車單》的內(nèi)容系明顯偽造。
            其二,平頂山瑞東公司給王xx開具的《提車單》,除簽名和聯(lián)系方式外的所有內(nèi)容均為機打,不是手寫的,且加蓋有平頂山瑞東公司的公章,證明效力明顯高于被上訴人提供的《借款購車提車單》。被上訴人提供的《借款購車提車單》,上面主要內(nèi)容均為手寫,字跡不盡一致,數(shù)據(jù)計算前后矛盾,爭議性較大,可信度不高。且該《借款購車提車單》上沒有被上訴人單位的相關經(jīng)辦人員簽名,也沒有被上訴人公章,所以其證明明顯效力不足。
            一審法院查明的被上訴人向xx國力機械公司支付的93000元匯款不但超出被上訴人的一審訴訟請求,而且與本案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無關。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在審理本案過程中,程序違法,認定事實錯誤,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