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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用出讓土地合同大全(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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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簽訂后,雙方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編寫合同時,應該遵循清晰、簡明和易于理解的原則。以下是一些合同糾紛的案例分析,從他人的經驗中吸取教訓。
            出讓土地合同篇一
            第一條本合同當事人雙方:
            出讓人:_________
            受讓人: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天津市土地管理條例》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出讓人根據法律的授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的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對其擁有憲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轄權、行政管理權以及其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guī)定由國家行使的權力和因社會公眾利益所必需的權益。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屬于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三條出讓人出讓給受讓人的宗地位于天津市_________,宗地編號為_________,宗地總面積_________平方米。宗地位置及四至范圍見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
            第四條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的用途為_________.
            第五條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期為_________年,自合同簽訂之日起算。
            第六條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萬元整(小寫_________萬元)
            第七條本合同簽訂時,受讓人應當向出讓人繳付人民幣大寫_________萬元整(小寫_________萬元)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部分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八條受讓人同意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60日內,一次性繳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計人民幣大寫_________萬元整(小寫_________萬元)
            第九條本合同簽訂后60日內,當事人雙方應依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及界址點坐標實地驗明各界址點界樁。受讓人應妥善保護土地界樁,不得擅自改動。界樁遭受破壞或移動時,受讓人應立即向出讓人提出書面報告,申請復界測量,恢復界樁,所需費用由受讓人承擔。
            第十條受讓人在按本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之日起30日內,應持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支付憑證,按規(guī)定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在受理土地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依法為受讓人辦理出讓土地使用權登記,頒發(fā)《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十一條受讓人使用該宗地的現狀條件為:
            (一)主體建筑物性質_________;
            (二)附屬建筑物性質_________;
            (三)建筑面積:_________平方米。
            第十二條受讓人同意政府為公用事業(yè)需要而敷設的各種管道與管線進出、通過、穿越受讓宗地。
            第十三條受讓人應當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讓宗地上的一切活動,不得損害或者破壞周圍環(huán)境或設施。造成國家或他人遭受損失的,受讓人應負責賠償。
            第十四條在出讓期限內,受讓人應當按照本合同規(guī)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現狀條件利用土地,確需要改變本合同規(guī)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現狀條件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關批準手續(xù),并向出讓人申請,取得出讓人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xié)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辦理土地變更登記。
            第十五條政府保留對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土地利用規(guī)劃、城市規(guī)劃調整權,原規(guī)劃如有修改,該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響,但在使用期限內該宗地建筑物、附著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屆滿申請續(xù)期時,應當按屆時有效的規(guī)劃執(zhí)行。
            第十六條出讓人對受讓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報批,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筑物、其它附著物的價值和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權價格給予受讓人相應的補償。
            第十七條受讓人按照本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后,有權將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
            第十八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抵押,轉讓、抵押雙方應當簽訂書面轉讓、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權出租,出租期限超過6個月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也應當簽訂書面出租合同。
            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抵押及出租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本合同的規(guī)定。
            第十九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土地使用權轉讓后,其使用年限為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已經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出租后,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仍由受讓人承擔。
            第二十條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它附著物隨之轉讓、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出租、抵押。
            第二十一條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的,轉讓、出租、抵押雙方應在相應的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持本合同和相應的轉讓、出租、抵押合同及《國有土地使用證》,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土地登記。
            第二十二條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xù)使用本合同項下宗地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1年向出讓人提交續(xù)期申請書,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項下土地的,出讓人應當予以批準。
            出讓人同意續(xù)期的,受讓人應當依法辦理有償用地手續(xù),與出讓人重新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償使用費。
            第二十三條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沒有提出續(xù)期申請或者雖申請續(xù)期但依照本合同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未獲批準的,國家收回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應當交回《國有土地使用證》,并依照規(guī)定辦理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
            第二十四條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未申請續(xù)期的,本合同項下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由國家無償取得,受讓人應當保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為破壞,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讓人可要求受讓人移動或拆除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恢復場地平整。
            第二十五條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提出續(xù)期申請而出讓人根據本合同第二十二條之規(guī)定沒有批準續(xù)期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但對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國家應當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殘余價值給予受讓人相應補償。
            第二十六條任何一方對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fā)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第二十七條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48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發(fā)生后15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二十八條受讓人必須按照本合同約定,按時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如果受讓人不能按時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自滯納之日起,每日按遲延支付款項的0.3‰向出讓人繳納滯納金,延期付款超過6個月的,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受讓人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出讓人并可請求受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二十九條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條當事人變更通知、通訊地址或開戶銀行、帳號的,應在變更后15日內,將新的地址或開戶銀行、帳號通知另一方。因當事人一方遲延通知而造成的損失,由過錯方承擔責任。
            第三十一條在締結本合同時,出讓人有義務解答受讓人對于本合同所提出的問題。
            第三十二條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三十三條因履行本合同發(fā)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按本條第_________項規(guī)定的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四條本合同項下宗地出讓方案業(yè)經_________人民政府批準,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條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讓人、受讓人各執(zhí)份,其余由出讓人報備。
            第三十六條本合同和附件共_________頁,以中文書寫為準。
            第三十七條本合同的金額應當同時以大、小寫表示,大小寫數額應當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寫為準。
            第三十八條本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天津市簽訂。
            第三十九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讓人(章)_________受讓人(章)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傳真: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開戶銀行: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賬號: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出讓土地合同篇二
            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受讓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出讓人根據法律的授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的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對其擁有憲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轄權、行政管理權以及其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guī)定由國家行使的權力和因社會公眾利益所必需的權益。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屬于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二章出讓土地的交付與出讓金的繳納
            第三條出讓人出讓給受讓人的宗地位于_________,宗地編號為_________,宗地總面積大寫_________平方米(小寫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出讓土地面積大寫_________平方米(小寫_________平方米)。宗地四至及界址點座標見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
            第四條本合同項下的出讓地塊,按照批準的總體規(guī)劃是建設_________項目。
            第五條出讓人同意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將出讓宗地交付給受讓人,出讓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時該宗地應達到本條第_________款規(guī)定的土地條件:
            (一)達到場地平整和周圍基礎設施_________通,即通_________。
            (二)周圍基礎設施達到_________通,即通_________,但場地尚未拆遷和平整,建筑物和基礎地上物狀況如下:_________。
            (三)現狀土地條件。
            第六條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期為_________,自出讓人向受讓人實際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手續(xù)的,出讓年期自合同簽訂之日起算。
            第七條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小寫_________元);總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小寫_________元)。
            第八條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_________日內,受讓人須向出讓人繳付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小寫_________元)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九條受讓人同意按照本條第_________款的規(guī)定向出讓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一)本合同簽訂之日起_________日內,一次性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二)按以下時間和金額分_________期向出讓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一期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小寫_________元),付款時間: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之前。
            第二期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小寫_________元),付款時間: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之前。
            分期支付土地出讓金的,受讓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讓金時,應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向出讓人支付相應的利息。
            第三章土地開發(fā)建設與利用
            第十條本合同簽訂后_________日內,當事人雙方應依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所標示座標實地驗明各界址點界樁。受讓人應妥善保護土地界樁,不得擅自改動,界樁遭受破壞或移動時,受讓人應立即向出讓人提出書面報告,申請復界測量,恢復界樁。
            第十一條受讓人在本合同項下宗地范圍內新建建筑物的,應符合下列要求:
            主體建筑物性質_________;
            附屬建筑物性質_________;
            建筑容積率_________;
            建筑密度_________;
            建筑限高_________;
            綠地比例_________;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_________。
            第十二條受讓人同意在本合同項下宗地范圍內一并修建下列工程,并在建成后無償移交給政府:
            _________。
            第十三條受讓人同意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之前動工建設。不能按期開工建設的,應提前30日向出讓人提出延建申請,但延建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四條受讓人在受讓宗地內進行建設時,有關用水、用氣、污水及其他設施同宗地外主管線、用電變電站接口和引入工程應按有關規(guī)定辦理。受讓人同意政府為公用事業(yè)需要而敷設的各種管道與管線進出、通過、穿越受讓宗地。
            第十五條受讓人在按本合同約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之日起30日內,應持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支付憑證,按規(guī)定向出讓人申請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出讓人應在受理土地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依法為受讓人辦理出讓土地使用權登記,頒發(fā)《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十六條受讓人必須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讓宗地上的一切活動,不得損害或者破壞周圍環(huán)境或設施,使國家或他人遭受損失的,受讓人應負責賠償。
            第十七條在出讓期限內,受讓人必須按照本合同規(guī)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利用土地,需要改變本合同規(guī)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的,必須依法辦理有關批準手續(xù),并向出讓人申請,取得出讓人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xié)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辦理土地變更登記。
            第十八條政府保留對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城市規(guī)劃調整權,原土地利用規(guī)劃如有修改,該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響,但在使用期限內該宗地建筑物、附著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屆滿申請續(xù)期時,必須按屆時有效的規(guī)劃執(zhí)行。在出讓期限內,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有權依法對出讓宗地使用權的開發(fā)利用、轉讓、出租、抵押、終止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十九條出讓人對受讓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出讓人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報批,并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價值和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權價格給予受讓人相應的補償。
            第四章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
            第二十條受讓人按照本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后,有權將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但首次轉讓(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權時,應當經出讓人認定符合下列第_________款規(guī)定之條件:
            (一)按照本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fā),完成開發(fā)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二)按照本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fā),形成工業(yè)用地或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第二十一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抵押,轉讓、抵押雙方應當簽訂書面轉讓、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權出租期限超過六個月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也應當簽訂書面出租合同。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抵押及出租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本合同的規(guī)定。
            第二十二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轉讓后,其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為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已經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出租后,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仍由受讓人承擔。
            第二十三條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隨之轉讓、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出租、抵押。
            第二十四條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的,轉讓、出租、抵押雙方應在相應的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持本合同和相應的轉讓、出租、抵押合同及《國有土地使用證》,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土地登記。
            第五章期限屆滿
            第二十五條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xù)使用本合同項下宗地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向出讓人提交續(xù)期申請書,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項下土地的,出讓人應當予以批準。出讓人同意續(xù)期的,受讓人應當依法辦理有償用地手續(xù),與出讓人重新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償使用費。
            第二十六條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沒有提出續(xù)期申請或者雖申請續(xù)期但依照本合同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未獲批準的,受讓人應當交回《國有土地使用證》,出讓人代表國家收回土地使用權,并依照規(guī)定辦理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
            第二十七條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未申請續(xù)期的,本合同項下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由出讓人代表國家無償收回,受讓人應當保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為破壞,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讓人可要求受讓人移動或拆除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恢復場地平整。
            第二十八條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提出續(xù)期申請而出讓人根據本合同第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沒有批準續(xù)期的,土地使用權由出讓人代表國家無償收回,但對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出讓人應當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殘余價值給予受讓人相應補償。
            第六章不可抗力
            第二十九條任何一方對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fā)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第三十條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_________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發(fā)生后_____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七章違約責任
            第三十一條受讓人必須按照本合同約定,按時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如果受讓人不能按時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自滯納之日起,每日按遲延支付款項的_________‰向出讓人繳納滯納金,延期付款超過6個月的,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受讓人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出讓人并可請求受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三十二條受讓人按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出讓人必須按照合同約定,按時提供出讓土地。由于出讓人未按時提供出讓土地而致使受讓人對本合同項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讓人應當按受讓人已經支付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_________‰向受讓人給付違約金。出讓人延期交付土地超過6個月的,受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讓人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并退還已經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其他部分,受讓人并可請求出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三十三條受讓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進行開發(fā)建設,超過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fā)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fā)的,出讓人可以向受讓人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兩年未動工開發(fā)的,出讓人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fā)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fā)遲延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出讓人交付的土地未能達到合同約定的土地條件的,應視為違約。受讓人有權要求出讓人按照規(guī)定的條件履行義務,并且賠償延誤履行而給受讓人造成的直接損失。
            第八章通知和說明
            第三十五條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
            第三十六條當事人變更通知、通訊地址或開戶銀行、帳號的,應在變更后15日內,將新的地址或開戶銀行、帳號通知另一方。因當事人一方遲延通知而造成的損失,由過錯方承擔責任。
            第三十七條在締結本合同時,出讓人有義務解答受讓人對于本合同所提出的問題。
            第九章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三十八條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三十九條因履行本合同發(fā)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按本條第_________款規(guī)定的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合同依照本條第_________款之規(guī)定生效。
            (一)本合同項下宗地出讓人案業(yè)經_________人民政府批準,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項下宗地出讓人案尚需經_________人民政府批準,本合同自_________人民政府批準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條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讓人、受讓人各執(zhí)_________份。
            第四十二條本合同和附件共_________頁,以中文書寫為準。
            第四十三條本合同的金額、面積等項應當同時以大、小寫表示,大小寫數額應當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寫為準。
            第四十四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出讓土地合同篇三
            第一條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受讓方: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外商投資開發(fā)經營成片土地暫行管理辦法》和國家及地方有關規(guī)定,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通過友好協(xié)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甲方依據法律和本合同規(guī)定出讓土地使用權,土地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地下資源、埋藏物均不在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三條乙方根據本合同受讓的土地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經濟活動,其合法權益受到國家法律保護;但不得進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所不允許的活動。乙方負有依法合理開發(fā)、利用、保護土地的義務。
            第四條本合同所使用的特定詞語定義如下:
            1.“地塊”指本合同項下甲方向乙方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范圍,即本合同第五條界定的范圍。
            2.“總體規(guī)劃”指經政府批準的_________開發(fā)區(qū)域的土地利用和開發(fā)建設總體規(guī)劃。
            3.“成片開發(fā)規(guī)劃”指依據總體規(guī)劃編制的,經政府批準的在受讓土地使用權范圍內各項建設的具體布置、安排,以及開發(fā)后土地利用方案。
            4.“公用設施”指依照成片開發(fā)規(guī)劃對地塊進行綜合性的開發(fā)建設,建成的供排水、供電、供熱、道路、通信等供公共使用的設施。
            第五條甲方出讓給乙方的地塊位于_________。(見附件_________地塊地理位置圖,略)。
            第六條第五條所指地塊總面積為_________平方米。
            第七條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為_________年;自取得該地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起算。
            第八條本合同項下的出讓地塊、按照批準的總體規(guī)劃是建立一個以開辦和經營工業(yè)項目(建設項目)為主的工業(yè)區(qū)(綜合區(qū)),亦準許_________%用地開辦一些與之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第九條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條件》使用土地。
            第十條在出讓期限內,如需改變本合同第八條規(guī)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應當取得甲方同意,依照有關規(guī)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xù)。
            第十一條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規(guī)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乙方向第三方轉讓時的土地增值稅以及國家有關土地的稅(費)。
            第十二條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_________元人民幣,總額為_________元人民幣。
            第十三條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_________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_________%共計_________元人民幣,作為履行合同定金,定金抵作出讓金。
            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后_________日內,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十五條乙方同意從_________年開始,按政府規(guī)定逐年繳納土地使用費,繳納時間為當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土地使用費每年每平方米為_________元人民幣。
            第十六條除合同另有規(guī)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guī)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費用匯入甲方的銀行帳戶內。銀行名稱:_________銀行_________分行,帳號為_________。
            甲方銀行、帳號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后_____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七條乙方在實施成片開發(fā)規(guī)劃,并完成全部公用設施建設,形成工業(yè)用地和其他建設用地條件(除土地出讓金外項目連續(xù)投資必須達到投資總額的_________%,或建成面積達到設計總面積的_________%,或根據具體情況定)后,有權將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的余期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
            第十八條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受讓人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可以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公司、企業(yè)、其他組織和個人。
            雙方簽訂的轉讓合同,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guī)和本合同規(guī)定。
            第十九條乙方在作出轉讓_________日前應通知甲方。轉讓雙方在轉讓合同簽字后_________日內,應將轉讓合同及有關附件的正本送交當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xù),換領土地使用證,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繳納土地增值稅。
            第二十條自轉讓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第二十一條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甲方和房產管理部門批準,并依照規(guī)定辦理過戶登記手續(xù)。
            第二十二條乙方按本合同規(guī)定完成全部或部分地塊的公用設施并建成通用工業(yè)廠房以及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等地上建筑物后,有權作為出租人將本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余期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
            第二十三條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的租賃合同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guī)和本合同的規(guī)定。
            第二十四條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出租,出租人應當依照規(guī)定辦理有關登記手續(xù)。
            第二十五條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塊使用權出租后,出租人必須繼續(xù)履行本合同。
            第二十六條乙方有權將本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余期使用權向一個或數個抵押人作出一個或數個抵押。抵押人與抵押權人簽定的抵押合同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guī)和本合同的規(guī)定。
            每一抵押所擔保的債務必須是乙方為開發(fā)本合同項下地塊所承擔的債務。
            第二十七條乙方在作出抵押_________日前應通知甲方。乙方在抵押合同簽字后_________日內應將抵押合同,以及由此獲得的經公證的期票(或貸款協(xié)議)及有關附件正本送交當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
            依照有關規(guī)定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被抵押土地使用權的抵押權人或第三人,應在實現抵押權后_________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xù)。
            第二十八條依據第二十七條而取代乙方抵押權人或第三人,享有并承擔合同規(guī)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九條本合同規(guī)定的使用年限屆滿,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并無償取得地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并依照規(guī)定辦理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手續(xù)。
            第三十條本合同規(guī)定的使用年限屆滿,乙方如需繼續(xù)使用該地塊,須在期滿_________天前向甲方提交續(xù)期申請書,并經甲方同意在確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和出讓金及其他條件后,簽訂續(xù)期出讓合同,并重新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xù)。
            第三十一條本合同存續(xù)期間,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甲方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并根據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開發(fā)利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三十二條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
            第三十三條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_________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或電報(電傳或傳真)的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發(fā)生后_____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三十四條如果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五條如果由于甲方的過失而致使乙方對該地塊使用權占有的延期,甲方應賠償乙方已付出讓金_________%的違約金。
            第三十六條乙方在該地塊上未按開發(fā)計劃進行建設,應繳納已付出讓金_________%的違約金;連續(xù)兩年未投資建設的,甲方有權無償收回該地塊土地使用權。
            第三十七條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出讓金除外),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_________%繳納滯納金。
            第三十八條如果乙方未按合同規(guī)定期限和要求完成公用設施建設,則應在規(guī)定完成日期至少_________日前通知甲方。如果甲方認為必要,可根據情況適當延長完成日期;如沒有在規(guī)定期限內通知甲方,或甲方有理由認定上述延期理由無法成立并不同意延期,甲方有權無償收回部分土地使用權。該部分土地使用權占全部土地使用權的比例與未開發(fā)的公用設施占全部要求開發(fā)的公用設施比例相等。
            第三十九條在頒發(fā)土地使用證后,因不可抗力的特殊情況,乙方在_________年內未能招引并安排該地塊內所有興建的項目,則應在規(guī)定日期至少_________日前通知甲方,經雙方協(xié)商,可根據情況適當延長本合同規(guī)定的建設期限,否則,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并安排建設項目地塊的使用權。
            第四十條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雙方的地址應為: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任何一方可變更以上通知和通訊地址,在變更后_________日內應將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四十二條因執(zhí)行本合同發(fā)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雙方同意向____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雙方不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xié)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三條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代理人)簽字,并經有權一級政府批準后生效。
            第四十四條本合同采用中_________兩種文字書寫,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兩種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為準。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_________份,雙方各執(zhí)_________份。
            第四十五條本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中國_________?。ㄗ灾螀^(qū)、直轄市)_________市(縣)簽訂。
            第四十六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1.1土地使用者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guī)成立從事土地開發(fā)經營的開發(fā)企業(yè),開發(fā)企業(y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guī)定取得開發(fā)區(qū)域的土地使用權。開發(fā)企業(yè)依法自主經營管理,但在其開發(fā)區(qū)域內沒有行政管理權和司法管轄權,開發(fā)企業(yè)與其他企業(yè)的關系是商務關系。
            2.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正式簽訂后_________日內,_____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會同開發(fā)企業(yè)依出讓宗地圖各界址點實地核定所示座標的界樁;面積無誤后,雙方在出讓宗地圖上簽字認定。界樁由開發(fā)企業(yè)妥善保護,不得私自改動,界樁遭到破壞或移動時,應及時報告_____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請求恢復界址測量,重新埋設界樁。
            3.1開發(fā)區(qū)域內土地使用必須符合本合同規(guī)定的土地用途。
            3.2開發(fā)區(qū)域內生活配套設施用地應控制在總用地的_________%以內。
            3.3開發(fā)企業(yè)應編制開發(fā)區(qū)域內的成片開發(fā)規(guī)劃,成片開發(fā)規(guī)劃應在得到批準后實施。
            3.4開發(fā)區(qū)域在城市規(guī)劃范圍內的,開發(fā)企業(yè)擬定的成片開發(fā)規(guī)劃必須符合城市總體規(guī)劃要求,并按有關規(guī)定報省級政府批準。嚴格按批準的規(guī)劃實施,如確需修改,必須征得原批準機關同意。
            4.1開發(fā)區(qū)域內的全部公用設施由開發(fā)企業(yè)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日內,建成并使其達到中國現行設計和施工規(guī)范標準。開發(fā)企業(yè)投資建設區(qū)域內自備電站、熱力站、水廠等生產性公用設施的,可由開發(fā)企業(yè)自主經營,也可交地方公用事業(yè)企業(yè)經營。公用設施能力有富余,需要供應區(qū)域外,或需要與區(qū)域外設施聯網運行的,開發(fā)企業(yè)應與地方公用事業(yè)企業(yè)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簽訂合同,按合同規(guī)定的條件經營。
            4.2開發(fā)企業(yè)需接引區(qū)域外的水、電、熱等資源,提供接點和服務的,須與政府有關部門另簽合同,并由地方公用事業(yè)企業(yè)負責經營。
            4.3開發(fā)區(qū)域的郵電通信事業(yè),由郵電部門統(tǒng)一規(guī)劃、建設與經營。也可以經_________?。ㄗ灾螀^(qū)、直轄區(qū))郵電主管部門批準,由開發(fā)企業(yè)投資,或者開發(fā)企業(yè)與郵電部門合資建設通信設施,建成后移交郵電部門經營,并根據雙方簽訂的合同,對開發(fā)企業(yè)給予經濟補償。
            4.4開發(fā)企業(yè)可以按照國家交通主管部門的統(tǒng)一規(guī)劃建設和經營專用港區(qū)和碼頭。開發(fā)區(qū)域地塊范圍涉及海岸港灣或者江河建港區(qū)段時,岸線由國家統(tǒng)一規(guī)劃和管理。
            4.5公用設施完成后,開發(fā)企業(yè)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組成一個或多個對公用設施進行開發(fā)、經營為目的的合資、合作企業(yè)。
            4.6開發(fā)企業(yè)必須根據總體規(guī)劃要求,在該開發(fā)區(qū)域內為政府行政、司法管理部門無償提供公用設施,如辦公用房等。
            4.7相鄰雙方必須相互合作,并根據需要授予對方必要的相鄰權,以及其他他項權利以保證開發(fā)區(qū)域與相鄰區(qū)域的交通往來和開發(fā)建設的順利進行。
            5.1開發(fā)區(qū)域內的建筑設計、建筑用途等必須符合土地利用要求及成片開發(fā)規(guī)劃,涉及交通、管線、消防、環(huán)保、人防、綠化等,須報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審批后建設,交由地方政府派出機構管理。
            5.2開發(fā)企業(yè)在簽訂本合同_________日內按批準的規(guī)劃設計圖紙和施工設計圖紙動土施工,并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以前建成不少于_________平方米的標準或專業(yè)廠房。
            6.1開發(fā)企業(yè)負責吸引投資者到開發(fā)區(qū)域投資,并保證自土地使用證頒發(fā)之日起_________年內招引并安排區(qū)內所有的建設項目,_________年內所有建設項目全部竣工投產。
            6.2在開發(fā)區(qū)域內興建的建設項目,其建設應符合成片開發(fā)規(guī)劃的要求,并按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報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
            6.3在開發(fā)區(qū)域舉辦企業(yè),應符合國家有關投資產業(yè)政策的要求。屬于下列情況的項目不得興建:
            (1)有污染環(huán)境又無符合規(guī)定的環(huán)保措施的項目;
            (2)為政府所禁止的建設項目和生產產品。
            出讓土地合同篇四
            第一條: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讓方: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省(自治區(qū)、直轄市)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
            (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外商投資開發(fā)經營成片土地暫行管理辦法》和國家及地方有關規(guī)定,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通過友好協(xié)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甲方依據法律和本合同規(guī)定出讓土地使用權,土地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
            地下資源、埋藏物均不在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三條乙方根據本合同受讓的土地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經濟活動,其合法權益受到國家法律保護;但不得進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所不允許的活動。乙方負有依法合理開發(fā)、利用、保護土地的義務。
            第二章 定 義
            第四條 本合同所使用的特定詞語定義如下:
            1.“地塊”指本合同項下甲方向乙方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范圍,即本合同第五條界定的范圍。
            2.“總體規(guī)劃”指經中國政府批準的____開發(fā)區(qū)域的土地利用和開發(fā)建設總體規(guī)劃。
            3.“成片開發(fā)規(guī)劃”指依據總體規(guī)劃編制的,經中國政府批準的在受讓土地使用權范圍內各項建設的具體布置、安排,以及開發(fā)后土地利用方案。
            第十一條 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規(guī)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乙方向
            第三方轉讓時的土地增值稅以及國家有關土地的稅(費)。
            第十二條 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_____元人民幣,總額為___
            _元人民幣。
            第十三條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______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_____%共計____元人民幣,作為履行合同定金,定金抵作出讓金。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后____日內,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十四條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__日內,依照規(guī)定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xù),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十五條 乙方同意從____年開始,按政府規(guī)定逐年繳納土地使用費,繳納時間為當年____月____日。土地使用費每年每平方米為____元人民幣。
            第十六條 除合同另有規(guī)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guī)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
            求支付的費用匯入甲方的銀行帳戶內。銀行名稱:____銀行____分行,帳號為____。甲方銀行、帳號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后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章 土地使用權轉讓
            第十七條乙方在實施成片開發(fā)規(guī)劃,并完成全部公用設施建設,形成工業(yè)用地和其他建設用地條件(除土地出讓金外項目連續(xù)投資必須達到投資總額的____%,或建成面積達到設計總面積的____%,或根據具體情況定)后,有權將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的余期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
            第十八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受讓人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可以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公司、企業(yè)、其他組織和個人。
            雙方簽訂的轉讓合同,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guī)和本合同規(guī)定。
            第十九條乙方在作出轉讓____日前應通知甲方。轉讓雙方在轉讓合同簽字后___日內,應將轉讓合同及有關附件的正本送交當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xù),換領土地使用證,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繳納土地增值稅。
            第二十條 自轉讓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第二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甲方和房產管理部門批準,并依照規(guī)定辦理過戶登記手續(xù)。
            第七章 土地使用權出租
            第二十二條乙方按本合同規(guī)定完成全部或部分地塊的公用設施并建成通用工業(yè)廠房以及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等地上建筑物后,有權作為出租人將本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余期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
            第二十三條 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的租賃合同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guī)和本合同的規(guī)定。
            第二十四條 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出租,出租人應當依照規(guī)定辦理有關登記手續(xù)。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塊使用權出租后,出租人必須繼續(xù)履行本合同。
            出讓土地合同篇五
            第一條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受讓方: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外商投資開發(fā)經營成片土地暫行管理辦法》和國家及地方有關規(guī)定,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通過友好協(xié)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甲方依據法律和本合同規(guī)定出讓土地使用權,土地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地下資源、埋藏物均不在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三條乙方根據本合同受讓的土地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經濟活動,其合法權益受到國家法律保護;但不得進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所不允許的活動。乙方負有依法合理開發(fā)、利用、保護土地的義務。
            第二章定義
            第四條本合同所使用的特定詞語定義如下:
            1.“地塊”指本合同項下甲方向乙方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范圍,即本合同第五條界定的范圍。
            2.“總體規(guī)劃”指經中國政府批準的_______開發(fā)區(qū)域的土地利用和開發(fā)建設總體規(guī)劃。
            3.“成片開發(fā)規(guī)劃”指依據總體規(guī)劃編制的,經中國政府批準的在受讓土地使用權范圍內各項建設的具體布置、安排,以及開發(fā)后土地利用方案。
            4.“公用設施”指依照成片開發(fā)規(guī)劃對地塊進行綜合性的開發(fā)建設,建成的供排水、供電、供熱、道路、通信等供公共使用的設施。
            第三章出讓地塊的范圍、面積和年限
            第五條甲方出讓給乙方的地塊位于______。(見附件________地塊地理位置,略)。
            第六條第五條所指地塊總面積為_____平方米。
            第七條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為______年;自取得該地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起算。
            第四章土地用途
            第八條本合同項下的出讓地塊、按照批準的總體規(guī)劃是建立一個以開辦和經營工業(yè)項目(建設項目)為主的工業(yè)區(qū)(綜合區(qū)),亦準許___%用地開辦一些與之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第九條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條件》使用土地。
            第十條在出讓期限內,如需改變本合同第八條規(guī)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應當取得甲方同意,依照有關規(guī)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xù)。
            第五章土地費用及支付
            第十一條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規(guī)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乙方向第三方轉讓時的土地增值稅以及國家有關土地的稅(費)。
            第十二條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____元人民幣,總額為____元人民幣。
            第十三條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_____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___%共計____元人民幣,作為履行合同定金,定金抵作出讓金。
            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后____日內,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十四條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____日內,依照規(guī)定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xù),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十五條乙方同意從____年開始,按政府規(guī)定逐年繳納土地使用費,繳納時間為當年____月____日。土地使用費每年每平方米為______元人民幣。
            第十六條除合同另有規(guī)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guī)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費用匯入甲方的銀行帳戶內。銀行名稱:_______銀行______分行,帳號為_______。
            甲方銀行、帳號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后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章土地使用權轉讓
            第十七條乙方在實施成片開發(fā)規(guī)劃,并完成全部公用設施建設,形成工業(yè)用地和其他建設用地條件(除土地出讓金外項目連續(xù)投資必須達到投資總額的____%,或建成面積達到設計總面積的_____%,或根據具體情況定)后,有權將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的余期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
            第十八條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受讓人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可以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公司、企業(yè)、其他組織和個人。
            雙方簽訂的轉讓合同,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guī)和本合同規(guī)定。
            第十九條乙方在作出轉讓__日前應通知甲方。轉讓雙方在轉讓合同簽字后___日內,應將轉讓合同及有關附件的正本送交當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xù),換領土地使用證,并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繳納土地增值稅。
            第二十條自轉讓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第二十一條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甲方和房產管理部門批準,并依照規(guī)定辦理過戶登記手續(xù)。
            第七章土地使用權出租
            第二十二條乙方按本合同規(guī)定完成全部或部分地塊的公用設施并建成通用工業(yè)廠房以及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等地上建筑物后,有權作為出租人將本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余期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
            第二十三條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的租賃合同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guī)和本合同的規(guī)定。
            第二十四條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出租,出租人應當依照規(guī)定辦理有關登記手續(xù)。
            第二十五條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塊使用權出租后,出租人必須繼續(xù)履行本合同。
            第八章土地使用權抵押
            第二十六條乙方有權將本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余期使用權向一個或數個抵押人作出一個或數個抵押。抵押人與抵押權人簽定的抵押合同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guī)和本合同的規(guī)定。
            每一抵押所擔保的債務必須是乙方為開發(fā)本合同項下的地塊所承擔的債務。
            第二十七條乙方在作出抵押___日前應通知甲方。乙方在抵押合同簽字后___日內應將抵押合同,以及由此獲得的經公證的期票(或貸款協(xié)議)及有關附件正本送交當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
            依照有關規(guī)定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被抵押土地使用權的抵押權人或第三人,應在實現抵押權后___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xù)。
            第二十八條依據第二十七條而取代乙方抵押權人或第三人,享有并承擔合同規(guī)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章期限屆滿
            第二十九條本合同規(guī)定的使用年限屆滿,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并無償取得地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并依照規(guī)定辦理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手續(xù)。
            第三十條本合同規(guī)定的使用年限屆滿,乙方如需繼續(xù)使用該地塊,須在期滿__天前向甲方提交續(xù)期申請書,并經甲方同意在確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和出讓金及其他條件后,簽訂續(xù)期出讓合同,并重新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xù)。
            第三十一條本合同存續(xù)期間,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甲方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并根據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開發(fā)利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十章不可抗力
            第三十二條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
            第三十三條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__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或電報(電傳或傳真)的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發(fā)生后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十一條違約責任
            第三十四條如果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五條如果由于甲方的過失而致使乙方對該地塊使用權占有的延期,甲方應賠償乙方已付出讓金__%的違約金。
            第三十六條乙方在該地塊上未按開發(fā)計劃進行建設,應繳納已付出讓金___%的違約金;連續(xù)兩年未投資建設的,甲方有權無償收回該地塊土地使用權。
            第三十七條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出讓金除外),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___%繳納滯納金。
            第三十八條如果乙方未按合同規(guī)定期限和要求完成公用設施建設,則應在規(guī)定完成日期至少____日前通知甲方。如果甲方認為必要,可根據情況適當延長完成日期;如沒有在規(guī)定期限內通知甲方,或甲方有理由認定上述延期理由無法成立并不同意延期,甲方有權無償收回部分土地使用權。該部分土地使用權占全部土地使用權的比例與未開發(fā)的公用設施占全部要求開發(fā)的公用設施比例相等。
            第三十九條在頒發(fā)土地使用證后,因不可抗力的特殊情況,乙方在____年內未能招引并安排該地塊內所有興建的項目,則應在規(guī)定日期至少___日前通知甲方,經雙方協(xié)商,可根據情況適當延長本合同規(guī)定的建設期限,否則,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并安排建設項目地塊的使用權。
            第十二章通知
            第四十條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雙方的地址應為:
            甲方:乙方:
            法人住所地_______;法人住所地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
            電話號碼________;電話號碼________;
            電傳__________;電傳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
            電報掛號________;電報掛號________;
            任何一方可變更以上通知和通訊地址,在變更后_____日內應將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十三章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四十一條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四十二條因執(zhí)行本合同發(fā)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雙方同意向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雙方不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xié)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代理人)簽字,并經有權一級政府批準后生效。
            第四十四條本合同采用中____兩種文字書寫,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兩種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為準。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__份,雙方各執(zhí)__份。
            第四十五條本合同于____年__月__日在中國____省(自治區(qū)、直轄市)___市(縣)簽訂。
            第四十六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省______(自治區(qū)、直轄市)_____市____(縣)土地管理局(章)_______(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人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________(簽字)________(簽字)
            出讓土地合同篇六
            第一條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受讓方: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外商投資開發(fā)經營成片土地暫行管理辦法》和國家及地方有關規(guī)定,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通過友好協(xié)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甲方依據法律和本合同規(guī)定出讓土地使用權,土地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地下資源、埋藏物均不在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三條 乙方根據本合同受讓的土地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經濟活動,其合法權益受到國家法律保護;但不得進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所不允許的活動。乙方負有依法合理開發(fā)、利用、保護土地的義務。
            第二章 定義
            第四條 本合同所使用的特定詞語定義如下:
            1.“地塊”指本合同項下甲方向乙方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范圍,即本合同第五條界定的范圍。
            2.“總體規(guī)劃”指經中國政府批準的_________開發(fā)區(qū)域的土地利用和開發(fā)建設總體規(guī)劃。
            3.“成片開發(fā)規(guī)劃”指依據總體規(guī)劃編制的,經中國政府批準的在受讓土地使用權范圍內各項建設的具體布置、安排,以及開發(fā)后土地利用方案。
            4.“公用設施”指依照成片開發(fā)規(guī)劃對地塊進行綜合性的開發(fā)建設,建成的供排水、供電、供熱、道路、通信等供公共使用的設施。
            第三章 出讓地塊的范圍、面積和年限
            第五條 甲方出讓給乙方的地塊位于_________。(見附件_________地塊地理位置圖,略)。
            第六條 第五條所指地塊總面積為_________平方米。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為_________年;自取得該地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起算。
            第四章 土地用途
            第八條 本合同項下的出讓地塊、按照批準的總體規(guī)劃是建立一個以開辦和經營工業(yè)項目(建設項目)為主的工業(yè)區(qū)(綜合區(qū)),亦準許_________%用地開辦一些與之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第九條 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條件》使用土地。
            第十條 在出讓期限內,如需改變本合同第八條規(guī)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應當取得甲方同意,依照有關規(guī)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xù)。
            第五章 土地費用及支付
            第十一條 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規(guī)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乙方向第三方轉讓時的土地增值稅以及國家有關土地的稅(費)。
            第十二條 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_________元人民幣,總額為_________元人民幣。
            第十三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_________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_________%共計_________元人民幣,作為履行合同定金,定金抵作出讓金。
            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后_________日內,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十四條 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_________日內,依照規(guī)定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xù),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十五條 乙方同意從_________年開始,按政府規(guī)定逐年繳納土地使用費,繳納時間為當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土地使用費每年每平方米為_________元人民幣。
            第十六條 除合同另有規(guī)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guī)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費用匯入甲方的銀行帳戶內。銀行名稱:_________銀行_________分行,帳號為_________。
            甲方銀行、帳號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后_____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章 土地使用權轉讓
            第十七條 乙方在實施成片開發(fā)規(guī)劃,并完成全部公用設施建設,形成工業(yè)用地和其他建設用地條件(除土地出讓金外項目連續(xù)投資必須達到投資總額的_________%,或建成面積達到設計總面積的_________%,或根據具體情況定)后,有權將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的余期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
            第十八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受讓人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可以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公司、企業(yè)、其他組織和個人。
            雙方簽訂的轉讓合同,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guī)和本合同規(guī)定。
            第十九條 乙方在作出轉讓_________日前應通知甲方。轉讓雙方在轉讓合同簽字后_________日內,應將轉讓合同及有關附件的正本送交當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xù),換領土地使用證,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繳納土地增值稅。
            第二十條 自轉讓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第二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甲方和房產管理部門批準,并依照規(guī)定辦理過戶登記手續(xù)。
            第七章 土地使用權出租
            第二十二條 乙方按本合同規(guī)定完成全部或部分地塊的公用設施并建成通用工業(yè)廠房以及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等地上建筑物后,有權作為出租人將本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余期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
            第二十三條 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的租賃合同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guī)和本合同的規(guī)定。
            第二十四條 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出租,出租人應當依照規(guī)定辦理有關登記手續(xù)。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塊使用權出租后,出租人必須繼續(xù)履行本合同。
            第八章 土地使用權抵押
            第二十六條 乙方有權將本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余期使用權向一個或數個抵押人作出一個或數個抵押。抵押人與抵押權人簽定的抵押合同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guī)和本合同的規(guī)定。
            每一抵押所擔保的債務必須是乙方為開發(fā)本合同項下地塊所承擔的債務。
            第二十七條 乙方在作出抵押_________日前應通知甲方。乙方在抵押合同簽字后_________日內應將抵押合同,以及由此獲得的經公證的期票(或貸款協(xié)議)及有關附件正本送交當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
            依照有關規(guī)定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被抵押土地使用權的抵押權人或第三人,應在實現抵押權后_________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xù)。
            第二十八條 依據第二十七條而取代乙方抵押權人或第三人,享有并承擔合同規(guī)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章 期限屆滿
            第二十九條 本合同規(guī)定的使用年限屆滿,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并無償取得地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并依照規(guī)定辦理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手續(xù)。
            第三十條 本合同規(guī)定的使用年限屆滿,乙方如需繼續(xù)使用該地塊,須在期滿_________天前向甲方提交續(xù)期申請書,并經甲方同意在確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和出讓金及其他條件后,簽訂續(xù)期出讓合同,并重新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xù)。
            第三十一條 本合同存續(xù)期間,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甲方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并根據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開發(fā)利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十章 不可抗力
            第三十二條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
            第三十三條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_________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或電報(電傳或傳真)的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發(fā)生后_____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十一章 違約責任
            第三十四條 如果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五條 如果由于甲方的過失而致使乙方對該地塊使用權占有的延期,甲方應賠償乙方已付出讓金_________%的違約金。
            第三十六條 乙方在該地塊上未按開發(fā)計劃進行建設,應繳納已付出讓金_________%的違約金;連續(xù)兩年未投資建設的,甲方有權無償收回該地塊土地使用權。
            第三十七條 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出讓金除外),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_________%繳納滯納金。
            第三十八條 如果乙方未按合同規(guī)定期限和要求完成公用設施建設,則應在規(guī)定完成日期至少_________日前通知甲方。如果甲方認為必要,可根據情況適當延長完成日期;如沒有在規(guī)定期限內通知甲方,或甲方有理由認定上述延期理由無法成立并不同意延期,甲方有權無償收回部分土地使用權。該部分土地使用權占全部土地使用權的比例與未開發(fā)的公用設施占全部要求開發(fā)的公用設施比例相等。
            第三十九條 在頒發(fā)土地使用證后,因不可抗力的特殊情況,乙方在_________年內未能招引并安排該地塊內所有興建的項目,則應在規(guī)定日期至少_________日前通知甲方,經雙方協(xié)商,可根據情況適當延長本合同規(guī)定的建設期限,否則,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并安排建設項目地塊的使用權。
            第十二章 通知
            第四十條 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雙方的地址應為: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任何一方可變更以上通知和通訊地址,在變更后_________日內應將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十三章 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四十一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四十二條 因執(zhí)行本合同發(fā)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雙方同意向____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雙方不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xié)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代理人)簽字,并經有權一級政府批準后生效。
            第四十四條 本合同采用中_________兩種文字書寫,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兩種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為準。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_________份,雙方各執(zhí)_________份。
            第四十五條 本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中國_________省(自治區(qū)、直轄市)_________市(縣)簽訂。
            第四十六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讓土地合同篇七
            出讓方: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__省(自治區(qū)、直轄市)_____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甲方);法人住所地: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
            受讓方: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法人住所地: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原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發(fā)生轉讓(出租;抵押),須先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乙方因出售(出租;抵押)_________房產(或_________部分房產),其使用范圍內(或相應比例)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出租抵押)。雙方本著自愿、平等、有償的原則,經過協(xié)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_________房產(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使用土地位于_________,總用地面積為_________。其位置與四至范圍如本合同附宗地圖所示。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確認。
            乙方領有該房產使用范圍內土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或批準文件),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及房產所有權。
            第三條 乙方出售(出租;抵押)_________整棟房產;甲方出讓相應土地的面積為_________房產總用地面積,即_________平方米。(或:第三條乙方出售(出租;抵押)_________房產樓層_________層,建筑面積_________平方米,為_________房產總建筑面積的_________%;甲方出讓土地的面積為_________房產總用地面積的_________%,即_________平方米。)
            本合同項下出讓的土地使用權與_________房產使用范圍內未出讓的土地使用權為一整體,系公有的、不可分割的,相鄰各方必須相互合作,并根據需要為對方提供便利條件。
            第四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年限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起算。
            第五條 _________建筑物(房產)使用范圍內的土地,按原批準文件為_________用地,乙方須按國家確定的用途、城市規(guī)劃和建設要求使用土地。
            乙方如改變土地用途,必須征得甲方同意,重新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并辦理變更登記手續(xù)。
            第六條 乙方按本合同規(guī)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以及向第三方轉讓時的土地增值稅。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_________元人民幣,總額為_________元人民幣。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_________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支付占出讓金總額_________%共計_________元人民幣,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
            合同簽字后_________日內(或乙方出售房產后_________日內)乙方應付清給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余額。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乙方賠償因違約造成的損失。(或:乙方出租_________房產,每年應以租金的_________%抵交出讓金,至抵交完全部出讓金為止?;颍阂曳降盅篲________房產后_________日內,以抵押所獲貸款抵交完給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余額。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乙方賠償因違約造成的損失。)
            第八條 乙方在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_________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更換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九條 乙方同意從_________年開始按規(guī)定逐年繳納土地使用費,繳納的時間為當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土地使用費每年每平方米為_________元人民幣。
            第十條 除合同另有規(guī)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guī)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一切費用匯入甲方開戶銀行賬戶,銀行名稱:_________銀行_________分行,賬戶號_________。
            甲方銀行帳號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后_____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一條 乙方依本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進行轉讓、出租;抵押。
            房產所有人在出售(出租;抵押)_________部分房產時,亦就同時轉讓(出租;抵押)整棟房產使用土地中的出售(出租;抵押)房產占_________房產總建筑面積比例相同的土地使用權。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時,應當簽訂轉讓合同(租賃合同;抵押合同),但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guī)和本合同的規(guī)定,并依照規(guī)定辦理轉讓(出租;抵押)登記。
            第十三條 土地出讓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請續(xù)期,重新與甲方簽訂出讓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登記。土地使用者不再申請續(xù)期的,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收回,土地使用者應依照規(guī)定辦理注銷登記并交還土地使用證。
            第十四條 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除出讓金外)。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_________%繳納滯納金。
            第十五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十六條 因執(zhí)行本合同發(fā)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雙方同意向____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雙方不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后又沒達成書面仲裁協(xié)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七條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代理人)簽字生效。
            第十八條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簽署,甲、乙雙方各執(zhí)_________份。
            第十九條 本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中國_________省(自治區(qū)、直轄市)_________市(縣)簽訂。
            第二十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出讓土地合同篇八
            第一條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市(縣)土地管理局
            法定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法定代表人:職務:。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法定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法定代表人:職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通過友好協(xié)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甲方依據本合同出讓的土地使用權,土地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
            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三條 乙方根據本合同受讓的土地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經濟活動,其合法權益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保護,但不得進行法律所不允許的活動。
            乙方負有依法合理開發(fā)、利用、保護土地的義務。
            第二章 定義
            第四條 本合同所使用的特定詞語定義如下
            1.“地塊”指本合同項下甲方向乙方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區(qū)域,即本合同第五條界定的區(qū)域。
            2.“總體規(guī)劃”指經中國政府批準的開發(fā)區(qū)域的開發(fā)建設總體規(guī)劃。
            3.“成片開發(fā)規(guī)劃”指依據總體規(guī)劃編制的,經中國政府批準的在受讓土地使用權區(qū)域內各項建設的具體布置和安排。
            4.“公用設施”指依照成片開發(fā)規(guī)劃對地塊進行綜合性的開發(fā)建設,建成的供排水、供電、供熱、道路、通信等設施。
            第三章 出讓地塊的范圍、面積和年限
            第五條 甲方出讓給乙方的地塊位于,地塊編號為。
            第六條 第五條所指地塊總面積為平方米(大寫:)(小寫平方米)。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為年。
            自取得該地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起算。
            第四章 土地用途
            第八條 本合同項下的出讓地塊,按照批準的總體規(guī)劃是建立一個以開辦和經營工業(yè)項目(建設項目)為主的工業(yè)區(qū)(綜合區(qū)),亦準許開辦一些與之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第九條 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與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
            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條件》使用土地。
            第十條 在出讓期限內,如需改變本合同第八條規(guī)定的土地用途,應當在取得城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經甲方批準,依照有關規(guī)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xù)。
            第五章 土地費用及支付
            第十一條 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規(guī)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用以及乙方向第三方轉讓時的土地增值費(稅)。
            第十二條 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元(大寫:)(小寫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總額為元(大寫:)(小寫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三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共計元(大寫:)(小寫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
            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后日內,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違約賠償。
            第十四條 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日內,依照規(guī)定辦理土地登記手續(xù),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十五條 乙方同意從年開始,按政府規(guī)定逐年繳納土地使用費,繳納時間為年月日。
            土地使用費每年每平方米為元(大寫:)(小寫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幣等)。
            第十六條 乙方同意以美元(港元等)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及其他費用(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美元(港元等)與人民幣的比價,以合同簽訂當天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買入價和賣出價的中間值計算。
            第十七條 除合同另有規(guī)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guī)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費用匯入甲方的銀行賬戶內。
            銀行名稱:,賬戶號:。
            甲方銀行賬戶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后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章 土地使用權轉讓
            第十八條 乙方在實施成片開發(fā)規(guī)劃,并完成全部公用設施建設,形成工業(yè)用地和其它建設用地條件(或完成公用設施建設并建成了通用工業(yè)廠房以及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等地面建筑物,或投資額達到總額的%或根據具體情況定)后,有權將本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的余期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
            第十九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受讓人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可以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公司、企業(yè)、其他組織和個人。
            雙方簽訂的轉讓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本合同規(guī)定。
            第二十條 乙方在轉讓日前應通知甲方。
            轉讓雙方在轉讓合同簽訂后日內,應將經公證的轉讓合同及有關附件的正本送交甲方,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xù),換領土地使用證,并按照政府有關規(guī)定繳納土地增值費(稅)。
            第二十一條 自轉讓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第二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它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甲方和房產管理部門批準,并依照規(guī)定辦理過戶登記手續(xù)。
            第七章 土地使用權出租
            第二十三條 乙方按本合同規(guī)定完成全部或部分地塊的公用設施并建成通用工業(yè)廠房以及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等地上建筑物后,有權作為出租人將本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余期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
            第二十四條 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的租賃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本合同的規(guī)定。
            第二十五條 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出租,出租人應當依照規(guī)定辦理有關登記手續(xù)。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塊使用權出租后,出租人必須繼續(xù)履行本合同。
            第八章 土地使用權抵押
            第二十七條 乙方有權將本合同項下全部和部分地塊余期使用權向一個或數個抵押權人作出一個或數個抵押。
            抵押人與抵押權人簽訂的抵押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本合同的規(guī)定。
            每一抵押所擔保的債務必須是乙方為開發(fā)本合同項下地塊所承擔的債務。
            第二十八條 乙方在作出抵押日前應通知甲方。
            乙方在抵押合同簽訂后日內應將經公證的抵押合同,以及由此獲得的經公證的期票(或貸款協(xié)議)及有關附件正本送交甲方,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
            依照有關規(guī)定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被抵押土地使用權的抵押權人或第三人,應在實現抵押權后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xù),換領《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二十九條 依據第二十八條而取代乙方的抵押權人或第三人,享有并承擔本合同規(guī)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章 期限屆滿
            第三十條 本合同規(guī)定的使用年限屆滿,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并無償取得該地塊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的所有權。
            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并依照規(guī)定辦理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手續(xù)。
            第三十一條 本合同規(guī)定的使用年限屆滿,乙方如需繼續(xù)使用該地塊,須在期滿前天內向甲方提交續(xù)期申請書,并經甲方同意,在確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出讓金及其他條件后,簽訂續(xù)期合同,并重新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xù)。
            第三十二條 本合同存續(xù)期間,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甲方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并根據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開發(fā)利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十章 不可抗力
            第三十三條 任何一方對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負責任。
            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
            第三十四條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或電報(電傳或傳真)等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發(fā)生后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三十五條 除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本身有明確規(guī)定外,后繼立法或變更對本合同無追溯力。
            本合同可根據后繼立法或法律變更進行修改與補充,但必須采用書面形式提出申請并經雙方協(xié)商簽字同意后執(zhí)行。
            第十一章 違約責任
            第三十六條 如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應視為違反合同。
            違約方應向另一方賠償因違約造成的一切直接和可得利益的損失。
            第三十七條 如果由于甲方的過失而致使乙方對該地塊使用權占有的延期,則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期限應相應推延。
            因延期而造成的損失索賠,按本合同第三十六條辦理。
            第三十八條 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繳納滯納金。
            第三十九條 乙方在該地塊上未按開發(fā)計劃進行建設或連續(xù)兩年不投資開發(fā)建設,除按本合同第三十六條辦理外,甲方有權無償收回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
            第四十條 如果乙方未按合同規(guī)定期限和要求完成公用設施建設,則應在規(guī)定完成日期至少日前通知甲方。
            如果甲方認為必要,可根據情況適當延長完成日期;如果乙方沒有在規(guī)定期限內通知甲方,或甲方有理由認定上述延期理由無法成立并不同意延期,甲方有權無償收回部分土地使用權。
            該部分土地使用權占全部土地使用權的比例與未開發(fā)的公用設施占全部要求開發(fā)的公用設施比例相等。
            第四十一條 在頒發(fā)《國有土地使用證》后,因不可抗力的特殊情況,乙方在年內未能招引并安排該地塊內所有興建的項目,則應在規(guī)定日期至少日前通知甲方,經雙方協(xié)商,可根據情況適當延長本合同規(guī)定的建設期限,否則,甲方有權無償收回或安排建設項目地塊的使用權。
            第十二章 通知
            第四十二條 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
            雙方的地址應為:
            甲方:
            法定名稱;
            法定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號碼;
            電傳;
            傳真;
            電報掛號;
            乙方:
            法定名稱;
            法定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號碼;
            電傳;
            傳真;
            電報掛號;
            任何一方可變更以上通知和通訊地址,在變更后日內應將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十三章 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四十三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四十四條 因執(zhí)行本合同發(fā)生爭議,由爭議各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可以提請仲裁機構仲裁或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后生效。
            第四十六條 本合同采用中兩種文字書寫,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兩種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為準。
            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份,雙方各執(zhí)份。
            第四十七條 本合同于年月日在中國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市(縣)簽訂。
            第四十八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
            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法定代表人(簽字):
            出讓土地合同篇九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___
            甲乙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政策的規(guī)定,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就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簽訂本合同以供遵守。
            一、轉讓標的
            甲方將其承包經營的____鄉(xiāng)(鎮(zhèn))____村____組____畝土地(地塊名稱、等級、四至、土地用途附后)的承包經營權轉讓給乙方從事____(主營項目)生產經營。
            二、轉讓期限
            轉讓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年限為____年,即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三、轉讓價格
            轉讓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金為____元人民幣。甲方承包經營相關地塊時對該地塊實際投入資金和人力改造的,可收取合理的補償金。本合同的補償金為____元(沒有補償金時可填寫為零元)兩項合計總金額為____元人民幣。
            四、支付方式和時間
            乙方采取下列第____種方式和時間支付轉讓金和補償金:
            1、現金方式(一次或分次)支付轉讓金和補償金(無補償金時可劃去),支付的時間為____.
            2、實物方式(一次或分次)支付轉讓金和補償金(無補償金時可劃去),實物為___(具體內容見附件)時間為____.
            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交付時間和方式
            甲方應于年____月____日前將轉讓承包經營權的土地交付乙方。
            交付方式為____或實地一次性全部交付。
            六、承包經營權轉讓和使用的特別約定
            1、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必須經發(fā)包方同意,并由甲方辦理有關手續(xù),在合同生效后甲方終止與發(fā)包方的承包關系。
            2、甲方交付的承包經營土地必須符合雙方約定的標準。
            3、乙方必須與發(fā)包方確立新的承包關系,變更土地經營權證書,簽訂新的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方能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
            4、乙方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后,依法享有該土地的使用、收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產品處置權。
            5、乙方必須按土地畝數承擔農業(yè)稅費和國家政策規(guī)定的其他義務。
            6、乙方必須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掠奪性經營,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并負責保護好承包土地上的林木、排灌設施等國家和集體財產。
            7、乙方不得改變土地的農業(yè)用途,不得用于非農建設。
            8、其他約定:____.
            七、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在合同生效后應本著誠信的原則嚴格履行合同義務。如一方當事人違約,應向守約一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為____.
            2、如果違約金尚不足以彌補守約方經濟損失時,違約方應在違約金之外增加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的數額依具體損失情況由甲乙雙方協(xié)商或土地承包仲裁機構裁決,也可由人民法院判決。
            八、爭議條款
            因本合同的訂立、效力、履行、變更及解除等發(fā)生爭議時,甲乙雙方應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種方式解決:
            1、提請村民委員會、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機關調解;
            2、提請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3、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生效條件
            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須經雙方簽字、發(fā)包方同意并經____鄉(xiāng)(鎮(zhèn))政府農村經營管理機構備案(或鑒證)后生效。
            十、其他條款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經雙方協(xié)商一致簽定補充協(xié)議。補充協(xié)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乙雙方、發(fā)包方和鑒證、備案單位各執(zhí)一份。
            甲方代表人(簽章)____ 乙方代表人(簽章)____
            身份證號:____身份證號:____
            住址:____住址: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發(fā)包方(簽章)____ 鑒證單位(簽章)____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號: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方:________
            出讓土地合同篇十
            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 )轉第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雙方就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與受讓事宜,本著平等互利,協(xié)商一致的原則。特訂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轉讓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受讓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第一條:甲方將位于的地塊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證號為:字第地使用權中的號),總面積為國用聯系電話:聯系電話:平方米的土平方米轉讓給乙方(轉讓地塊1位置詳見紅線圖或宗地圖)。
            第二條:轉讓地塊的土地用途為年限為月年,建設年限為日。年月,原土地出讓日至年
            第三條:甲方轉讓給乙方的地塊,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所有權也隨之轉讓給乙方(房屋轉讓契約另訂),并向房產交易中心辦理過戶登記手續(xù)。
            第四條:乙方受讓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年限為甲方出讓合同規(guī)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已使用年限的剩余年限。即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五條:本合同項下地塊土地使用權轉讓金每平方米為元(幣種:寫))??偨痤~(大元(幣種:)。
            第六條:乙方受讓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時,愿意承擔甲方原出讓合同(合同號:及其全部附件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
            第七條:本合同自批準之日起壹拾伍天內,甲乙雙方應按有關規(guī)定向縣國土局和稅務部門及財政部門繳納有關稅2號)費,土地使用權交易服務費由甲乙雙方各半承擔。
            第八條:本合同項下地塊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后,乙方須嚴格按照原出讓合同中所規(guī)定的土地使用規(guī)則進行開發(fā)利用,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和規(guī)劃要求,如需改變須經縣國土局和縣規(guī)劃部門的批準。
            第九條:甲乙雙方須在本合同批準之日起十五天內向縣國土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xù),付清全部稅費后,換領《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十條:任何一方違約,均應向另一方支付轉讓總額%的.違約金,并承擔實際損失的賠償金。
            第十一條:甲乙雙方均應認真履行本合同各項條款,如發(fā)生爭議或糾紛,雙方應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可提請仲裁機構仲裁或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二條:本合同須經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單位蓋章。
            第十三條:其他事項。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國土資源局執(zhí)一份;
            本合同簽訂時間;
            本合同簽訂地點;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協(xié)商訂立附件,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公章:
            公章
            出讓土地合同篇十一
            第一條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市(縣)土地管理局
            法定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法定代表人:職務:。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法定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法定代表人:職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通過友好協(xié)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甲方依據本合同出讓的土地使用權,土地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
            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三條乙方根據本合同受讓的土地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經濟活動,其合法權益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保護,但不得進行法律所不允許的活動。
            乙方負有依法合理開發(fā)、利用、保護土地的義務。
            第二章定義
            第四條本合同所使用的特定詞語定義如下
            1.“地塊”指本合同項下甲方向乙方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區(qū)域,即本合同第五條界定的區(qū)域。
            2.“總體規(guī)劃”指經中國政府批準的開發(fā)區(qū)域的開發(fā)建設總體規(guī)劃。
            3.“成片開發(fā)規(guī)劃”指依據總體規(guī)劃編制的,經中國政府批準的在受讓土地使用權區(qū)域內各項建設的具體布置和安排。
            4.“公用設施”指依照成片開發(fā)規(guī)劃對地塊進行綜合性的開發(fā)建設,建成的供排水、供電、供熱、道路、通信等設施。
            第三章出讓地塊的范圍、面積和年限
            第五條甲方出讓給乙方的地塊位于,地塊編號為。
            第六條第五條所指地塊總面積為平方米(大寫:)(小寫平方米)。
            第七條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為年。
            自取得該地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起算。
            第四章土地用途
            第八條本合同項下的出讓地塊,按照批準的總體規(guī)劃是建立一個以開辦和經營工業(yè)項目(建設項目)為主的工業(yè)區(qū)(綜合區(qū)),亦準許開辦一些與之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第九條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與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
            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條件》使用土地。
            第十條在出讓期限內,如需改變本合同第八條規(guī)定的土地用途,應當在取得城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經甲方批準,依照有關規(guī)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xù)。
            第五章土地費用及支付
            第十一條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規(guī)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用以及乙方向第三方轉讓時的土地增值費(稅)。
            第十二條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元(大寫:)(小寫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總額為元(大寫:)(小寫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三條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共計元(大寫:)(小寫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
            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后日內,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違約賠償。
            第十四條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日內,依照規(guī)定辦理土地登記手續(xù),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十五條乙方同意從年開始,按政府規(guī)定逐年繳納土地使用費,繳納時間為年月日。
            土地使用費每年每平方米為元(大寫:)(小寫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幣等)。
            第十六條乙方同意以美元(港元等)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及其他費用(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美元(港元等)與人民幣的比價,以合同簽訂當天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買入價和賣出價的中間值計算。
            第十七條除合同另有規(guī)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guī)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費用匯入甲方的銀行賬戶內。
            銀行名稱:,賬戶號:。
            甲方銀行賬戶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后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章土地使用權轉讓
            第十八條乙方在實施成片開發(fā)規(guī)劃,并完成全部公用設施建設,形成工業(yè)用地和其它建設用地條件(或完成公用設施建設并建成了通用工業(yè)廠房以及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等地面建筑物,或投資額達到總額的%或根據具體情況定)后,有權將本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的余期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
            第十九條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受讓人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可以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公司、企業(yè)、其他組織和個人。
            雙方簽訂的轉讓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本合同規(guī)定。
            第二十條乙方在轉讓日前應通知甲方。
            轉讓雙方在轉讓合同簽訂后日內,應將經公證的轉讓合同及有關附件的正本送交甲方,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xù),換領土地使用證,并按照政府有關規(guī)定繳納土地增值費(稅)。
            第二十一條自轉讓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第二十二條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它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甲方和房產管理部門批準,并依照規(guī)定辦理過戶登記手續(xù)。
            第七章土地使用權出租
            第二十三條乙方按本合同規(guī)定完成全部或部分地塊的公用設施并建成通用工業(yè)廠房以及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等地上建筑物后,有權作為出租人將本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余期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
            第二十四條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的租賃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本合同的規(guī)定。
            第二十五條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出租,出租人應當依照規(guī)定辦理有關登記手續(xù)。
            第二十六條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塊使用權出租后,出租人必須繼續(xù)履行本合同。
            第八章土地使用權抵押
            第二十七條乙方有權將本合同項下全部和部分地塊余期使用權向一個或數個抵押權人作出一個或數個抵押。
            抵押人與抵押權人簽訂的抵押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本合同的規(guī)定。
            每一抵押所擔保的債務必須是乙方為開發(fā)本合同項下地塊所承擔的債務。
            第二十八條乙方在作出抵押日前應通知甲方。
            乙方在抵押合同簽訂后日內應將經公證的抵押合同,以及由此獲得的經公證的期票(或貸款協(xié)議)及有關附件正本送交甲方,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
            依照有關規(guī)定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被抵押土地使用權的抵押權人或第三人,應在實現抵押權后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xù),換領《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二十九條依據第二十八條而取代乙方的抵押權人或第三人,享有并承擔本合同規(guī)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章期限屆滿
            第三十條本合同規(guī)定的使用年限屆滿,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并無償取得該地塊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的所有權。
            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并依照規(guī)定辦理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手續(xù)。
            第三十一條本合同規(guī)定的使用年限屆滿,乙方如需繼續(xù)使用該地塊,須在期滿前天內向甲方提交續(xù)期申請書,并經甲方同意,在確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出讓金及其他條件后,簽訂續(xù)期合同,并重新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xù)。
            第三十二條本合同存續(xù)期間,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甲方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并根據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開發(fā)利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十章不可抗力
            第三十三條任何一方對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負責任。
            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
            第三十四條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或電報(電傳或傳真)等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發(fā)生后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三十五條除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本身有明確規(guī)定外,后繼立法或變更對本合同無追溯力。
            本合同可根據后繼立法或法律變更進行修改與補充,但必須采用書面形式提出申請并經雙方協(xié)商簽字同意后執(zhí)行。
            第十一章違約責任
            第三十六條如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應視為違反合同。
            違約方應向另一方賠償因違約造成的一切直接和可得利益的損失。
            第三十七條如果由于甲方的過失而致使乙方對該地塊使用權占有的延期,則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期限應相應推延。
            因延期而造成的損失索賠,按本合同第三十六條辦理。
            第三十八條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繳納滯納金。
            第三十九條乙方在該地塊上未按開發(fā)計劃進行建設或連續(xù)兩年不投資開發(fā)建設,除按本合同第三十六條辦理外,甲方有權無償收回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
            第四十條如果乙方未按合同規(guī)定期限和要求完成公用設施建設,則應在規(guī)定完成日期至少日前通知甲方。
            如果甲方認為必要,可根據情況適當延長完成日期;如果乙方沒有在規(guī)定期限內通知甲方,或甲方有理由認定上述延期理由無法成立并不同意延期,甲方有權無償收回部分土地使用權。
            該部分土地使用權占全部土地使用權的比例與未開發(fā)的公用設施占全部要求開發(fā)的公用設施比例相等。
            第四十一條在頒發(fā)《國有土地使用證》后,因不可抗力的特殊情況,乙方在年內未能招引并安排該地塊內所有興建的項目,則應在規(guī)定日期至少日前通知甲方,經雙方協(xié)商,可根據情況適當延長本合同規(guī)定的建設期限,否則,甲方有權無償收回或安排建設項目地塊的使用權。
            第十二章通知
            第四十二條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
            雙方的地址應為:
            甲方:
            法定名稱;
            法定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號碼;
            電傳;
            傳真;
            電報掛號;
            乙方:
            法定名稱;
            法定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號碼;
            電傳;
            傳真;
            電報掛號;
            任何一方可變更以上通知和通訊地址,在變更后日內應將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十三章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四十三條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四十四條因執(zhí)行本合同發(fā)生爭議,由爭議各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可以提請仲裁機構仲裁或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后生效。
            第四十六條本合同采用中兩種文字書寫,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兩種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為準。
            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份,雙方各執(zhí)份。
            第四十七條本合同于年月日在中國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市(縣)簽訂。
            第四十八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
            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法定代表人(簽字):
            出讓土地合同篇十二
            第一條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市(縣)土地管理局
            法定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法定代表人:職務:。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法定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法定代表人:職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通過友好協(xié)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甲方依據本合同出讓的土地使用權,土地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三條 乙方根據本合同受讓的土地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經濟活動,其合法權益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保護,但不得進行法律所不允許的活動。乙方負有依法合理開發(fā)、利用、保護土地的義務。
            第二章 定義
            第四條 本合同所使用的特定詞語定義如下
            1.“地塊”指本合同項下甲方向乙方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區(qū)域,即本合同第五條界定的區(qū)域。
            2.“總體規(guī)劃”指經中國政府批準的開發(fā)區(qū)域的開發(fā)建設總體規(guī)劃。
            3.“成片開發(fā)規(guī)劃”指依據總體規(guī)劃編制的,經中國政府批準的在受讓土地使用權區(qū)域內各項建設的具體布置和安排。
            4.“公用設施”指依照成片開發(fā)規(guī)劃對地塊進行綜合性的開發(fā)建設,建成的供排水、供電、供熱、道路、通信等設施。
            第三章 出讓地塊的范圍、面積和年限
            第五條 甲方出讓給乙方的地塊位于,地塊編號為。
            第六條 第五條所指地塊總面積為平方米(大寫:)(小寫平方米)。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為年。自取得該地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起算。
            第四章 土地用途
            第八條 本合同項下的出讓地塊,按照批準的總體規(guī)劃是建立一個以開辦和經營工業(yè)項目(建設項目)為主的工業(yè)區(qū)(綜合區(qū)),亦準許開辦一些與之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第九條 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與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條件》使用土地。
            第十條 在出讓期限內,如需改變本合同第八條規(guī)定的土地用途,應當在取得城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經甲方批準,依照有關規(guī)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xù)。
            第五章 土地費用及支付
            第十一條 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規(guī)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用以及乙方向第三方轉讓時的土地增值費(稅)。
            第十二條 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元(大寫:)(小寫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總額為元(大寫:)(小寫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三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共計元(大寫:)(小寫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
            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后日內,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違約賠償。
            第十四條 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日內,依照規(guī)定辦理土地登記手續(xù),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十五條 乙方同意從年開始,按政府規(guī)定逐年繳納土地使用費,繳納時間為年月日。土地使用費每年每平方米為元(大寫:)(小寫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幣等)。
            第十六條 乙方同意以美元(港元等)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及其他費用(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美元(港元等)與人民幣的比價,以合同簽訂當天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買入價和賣出價的中間值計算。
            第十七條 除合同另有規(guī)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guī)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費用匯入甲方的銀行賬戶內。銀行名稱:,賬戶號:。
            甲方銀行賬戶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后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章 土地使用權轉讓
            第十八條 乙方在實施成片開發(fā)規(guī)劃,并完成全部公用設施建設,形成工業(yè)用地和其它建設用地條件(或完成公用設施建設并建成了通用工業(yè)廠房以及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等地面建筑物,或投資額達到總額的%或根據具體情況定)后,有權將本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的余期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
            第十九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受讓人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可以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公司、企業(yè)、其他組織和個人。
            雙方簽訂的轉讓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本合同規(guī)定。
            第二十條 乙方在轉讓日前應通知甲方。轉讓雙方在轉讓合同簽訂后日內,應將經公證的轉讓合同及有關附件的正本送交甲方,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xù),換領土地使用證,并按照政府有關規(guī)定繳納土地增值費(稅)。
            第二十一條 自轉讓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第二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它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甲方和房產管理部門批準,并依照規(guī)定辦理過戶登記手續(xù)。
            第七章 土地使用權出租
            第二十三條 乙方按本合同規(guī)定完成全部或部分地塊的公用設施并建成通用工業(yè)廠房以及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等地上建筑物后,有權作為出租人將本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余期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
            第二十四條 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的租賃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本合同的規(guī)定。
            第二十五條 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出租,出租人應當依照規(guī)定辦理有關登記手續(xù)。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塊使用權出租后,出租人必須繼續(xù)履行本合同。
            第八章 土地使用權抵押
            第二十七條 乙方有權將本合同項下全部和部分地塊余期使用權向一個或數個抵押權人作出一個或數個抵押。抵押人與抵押權人簽訂的抵押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本合同的規(guī)定。
            每一抵押所擔保的債務必須是乙方為開發(fā)本合同項下地塊所承擔的債務。
            第二十八條 乙方在作出抵押日前應通知甲方。乙方在抵押合同簽訂后日內應將經公證的抵押合同,以及由此獲得的經公證的期票(或貸款協(xié)議)及有關附件正本送交甲方,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
            依照有關規(guī)定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被抵押土地使用權的抵押權人或第三人,應在實現抵押權后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xù),換領《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二十九條 依據第二十八條而取代乙方的抵押權人或第三人,享有并承擔本合同規(guī)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章 期限屆滿
            第三十條 本合同規(guī)定的使用年限屆滿,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并無償取得該地塊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的所有權。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并依照規(guī)定辦理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手續(xù)。
            第三十一條 本合同規(guī)定的使用年限屆滿,乙方如需繼續(xù)使用該地塊,須在期滿前天內向甲方提交續(xù)期申請書,并經甲方同意,在確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出讓金及其他條件后,簽訂續(xù)期合同,并重新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xù)。
            第三十二條 本合同存續(xù)期間,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甲方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并根據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開發(fā)利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十章 不可抗力
            第三十三條 任何一方對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
            第三十四條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或電報(電傳或傳真)等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發(fā)生后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三十五條 除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本身有明確規(guī)定外,后繼立法或變更對本合同無追溯力。
            本合同可根據后繼立法或法律變更進行修改與補充,但必須采用書面形式提出申請并經雙方協(xié)商簽字同意后執(zhí)行。
            第十一章 違約責任
            第三十六條 如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應視為違反合同。違約方應向另一方賠償因違約造成的一切直接和可得利益的損失。
            第三十七條 如果由于甲方的過失而致使乙方對該地塊使用權占有的延期,則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期限應相應推延。因延期而造成的損失索賠,按本合同第三十六條辦理。
            第三十八條 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繳納滯納金。
            第三十九條 乙方在該地塊上未按開發(fā)計劃進行建設或連續(xù)兩年不投資開發(fā)建設,除按本合同第三十六條辦理外,甲方有權無償收回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
            第四十條 如果乙方未按合同規(guī)定期限和要求完成公用設施建設,則應在規(guī)定完成日期至少日前通知甲方。如果甲方認為必要,可根據情況適當延長完成日期;如果乙方沒有在規(guī)定期限內通知甲方,或甲方有理由認定上述延期理由無法成立并不同意延期,甲方有權無償收回部分土地使用權。該部分土地使用權占全部土地使用權的比例與未開發(fā)的公用設施占全部要求開發(fā)的公用設施比例相等。
            第四十一條 在頒發(fā)《國有土地使用證》后,因不可抗力的特殊情況,乙方在年內未能招引并安排該地塊內所有興建的項目,則應在規(guī)定日期至少日前通知甲方,經雙方協(xié)商,可根據情況適當延長本合同規(guī)定的建設期限,否則,甲方有權無償收回或安排建設項目地塊的使用權。
            第十二章 通知
            第四十二條 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雙方的地址應為:
            甲方:
            法定名稱;
            法定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號碼;
            電傳;
            傳真;
            電報掛號;
            乙方:
            法定名稱;
            法定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號碼;
            電傳;
            傳真;
            電報掛號;
            任何一方可變更以上通知和通訊地址,在變更后日內應將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十三章 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四十三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四十四條 因執(zhí)行本合同發(fā)生爭議,由爭議各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可以提請仲裁機構仲裁或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后生效。
            第四十六條 本合同采用中兩種文字書寫,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兩種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為準。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份,雙方各執(zhí)份。
            第四十七條 本合同于年月日在中國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市(縣)簽訂。
            第四十八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法定代表人(簽字):
            日期:日期:
            出讓土地合同篇十三
            受讓方:________
            一、 ________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以________方式取得________地塊(地籍號:________)土地使用權。本協(xié)議作為原出讓合同(編號:________)的補充,具有與原出讓合同同等法律效力。
            二、根據原土地出讓合同,該地塊土地出讓面積________平方米,土地用途為工業(yè)用地,容積率為________。
            三、經受讓方申請、出讓方同意,該地塊土地用途調整為科教用地(科技研發(fā)),土地出讓面積、容積率等其他用地條件均不發(fā)生變化。(如土地出讓面積、容積率等其他用地條件發(fā)生變化,該條款相應調整)
            四、該地塊為自用型科教用地(科技研發(fā)),土地及房屋不得分割轉讓、銷售。(針對自用型科技研發(fā)用地的條款)
            該地塊的土地及所建房屋可部分分割轉讓(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但分割轉讓(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的建筑面積不得大于地上總建筑面積的50%,其余土地及房屋不得分割轉讓。(針對部分銷售型科技研發(fā)用地的條款)
            五、該地塊的土地及所建房屋分割轉讓,須滿足以下條件:(針對部分銷售型科技研發(fā)用地的條款)
            1、地塊所有項目已竣工驗收;
            3、分割轉讓后的受讓方利用土地及房屋必須符合土地出讓合同及補充協(xié)議約定的所有條件。
            六、經評估審核確認,該地塊用地條件調整應補交出讓金總額為________萬元。本協(xié)議在雙方簽字蓋章當日,受讓方須向出讓方一次性交清全部土地出讓金。
            七、土地出讓年限及土地出讓起算日不變。
            八、受讓方須在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之前開工,在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之前竣工。超過約定開工時間滿一年未動工開發(fā)的,出讓方可以向受讓方征收相當于土地出讓金20%的土地閑置費;滿2年未動工開發(fā)的,出讓方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受讓方未按期竣工的,每日按未竣工部分土地面積對應的土地出讓金的0、5‰向出讓人繳納違約金。超過約定的竣工日期滿1年未竣工的,出讓人可以無償收回未竣工部分的土地使用權。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造成開竣工遲延的除外。
            九、受讓方必須按照科教用地(科技研發(fā))用途對地塊規(guī)劃建設和使用,不得作為商業(yè)、辦公、住宅等經營性用途使用。根據文件,受讓方在土地開發(fā)建設及使用中須接受區(qū)政府或園區(qū)管理單位監(jiān)管,如涉及違反有關政策規(guī)定的情況,須按照區(qū)政府或園區(qū)管理單位要求及時整改到位。如擅自改變土地及地上房屋用途,又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整改到位的,出讓方有權依據土地管理相關法律法規(guī)進行處理。
            十、雙方違反上述各自義務的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并支付的違約金。
            十一、因履行本合同發(fā)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按本條第________項規(guī)定的方式解決(只能選擇一種):
            1、提交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
            十二、除本協(xié)議另有約定外,原出讓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關系不變。
            十三、本協(xié)議壹式肆份,雙方各執(zhí)貳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后即生效。
            出讓方:(章)受讓方:(章)
            電話:________電話:________
            地址:________地址: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簽訂日期:________
            出讓土地合同篇十四
            第一條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市(縣)土地管理局
            法定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法定代表人:職務:。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法定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法定代表人:職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通過友好協(xié)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甲方依據本合同出讓的土地使用權,土地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三條乙方根據本合同受讓的土地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經濟活動,其合法權益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保護,但不得進行法律所不允許的活動。乙方負有依法合理開發(fā)、利用、保護土地的義務。
            第二章定義
            第四條本合同所使用的特定詞語定義如下
            1.“地塊”指本合同項下甲方向乙方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區(qū)域,即本合同第五條界定的區(qū)域。
            2.“總體規(guī)劃”指經中國政府批準的開發(fā)區(qū)域的開發(fā)建設總體規(guī)劃。
            3.“成片開發(fā)規(guī)劃”指依據總體規(guī)劃編制的,經中國政府批準的在受讓土地使用權區(qū)域內各項建設的具體布置和安排。
            4.“公用設施”指依照成片開發(fā)規(guī)劃對地塊進行綜合性的開發(fā)建設,建成的供排水、供電、供熱、道路、通信等設施。
            第三章出讓地塊的范圍、面積和年限
            第五條甲方出讓給乙方的地塊位于,地塊編號為。
            第六條第五條所指地塊總面積為平方米(大寫:)(小寫平方米)。
            第七條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為年。自取得該地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起算。
            第四章土地用途
            第八條本合同項下的出讓地塊,按照批準的總體規(guī)劃是建立一個以開辦和經營工業(yè)項目(建設項目)為主的工業(yè)區(qū)(綜合區(qū)),亦準許開辦一些與之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第九條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與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條件》使用土地。
            第十條在出讓期限內,如需改變本合同第八條規(guī)定的土地用途,應當在取得城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經甲方批準,依照有關規(guī)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xù)。
            第五章土地費用及支付
            第十一條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規(guī)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用以及乙方向第三方轉讓時的土地增值費(稅)。
            第十二條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元(大寫:)(小寫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總額為元(大寫:)(小寫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三條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共計元(大寫:)(小寫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
            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后日內,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違約賠償。
            第十四條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日內,依照規(guī)定辦理土地登記手續(xù),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十五條乙方同意從年開始,按政府規(guī)定逐年繳納土地使用費,繳納時間為年月日。土地使用費每年每平方米為元(大寫:)(小寫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幣等)。
            第十六條乙方同意以美元(港元等)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及其他費用(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美元(港元等)與人民幣的比價,以合同簽訂當天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買入價和賣出價的中間值計算。
            第十七條除合同另有規(guī)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guī)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費用匯入甲方的銀行賬戶內。銀行名稱:,賬戶號:。
            甲方銀行賬戶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后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章土地使用權轉讓
            第十八條乙方在實施成片開發(fā)規(guī)劃,并完成全部公用設施建設,形成工業(yè)用地和其它建設用地條件(或完成公用設施建設并建成了通用工業(yè)廠房以及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等地面建筑物,或投資額達到總額的%或根據具體情況定)后,有權將本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的余期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
            第十九條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受讓人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可以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公司、企業(yè)、其他組織和個人。
            雙方簽訂的轉讓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本合同規(guī)定。
            第二十條乙方在轉讓日前應通知甲方。轉讓雙方在轉讓合同簽訂后日內,應將經公證的轉讓合同及有關附件的正本送交甲方,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xù),換領土地使用證,并按照政府有關規(guī)定繳納土地增值費(稅)。
            第二十一條自轉讓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第二十二條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它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甲方和房產管理部門批準,并依照規(guī)定辦理過戶登記手續(xù)。
            第七章土地使用權出租
            第二十三條乙方按本合同規(guī)定完成全部或部分地塊的公用設施并建成通用工業(yè)廠房以及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等地上建筑物后,有權作為出租人將本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余期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
            第二十四條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的租賃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本合同的規(guī)定。
            第二十五條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出租,出租人應當依照規(guī)定辦理有關登記手續(xù)。
            第二十六條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塊使用權出租后,出租人必須繼續(xù)履行本合同。
            第八章土地使用權抵押
            第二十七條乙方有權將本合同項下全部和部分地塊余期使用權向一個或數個抵押權人作出一個或數個抵押。抵押人與抵押權人簽訂的抵押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本合同的規(guī)定。
            每一抵押所擔保的債務必須是乙方為開發(fā)本合同項下地塊所承擔的債務。
            第二十八條乙方在作出抵押日前應通知甲方。乙方在抵押合同簽訂后日內應將經公證的抵押合同,以及由此獲得的經公證的期票(或貸款協(xié)議)及有關附件正本送交甲方,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
            依照有關規(guī)定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被抵押土地使用權的抵押權人或第三人,應在實現抵押權后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xù),換領《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二十九條依據第二十八條而取代乙方的抵押權人或第三人,享有并承擔本合同規(guī)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章期限屆滿
            第三十條本合同規(guī)定的使用年限屆滿,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并無償取得該地塊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的所有權。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并依照規(guī)定辦理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手續(xù)。
            第三十一條本合同規(guī)定的使用年限屆滿,乙方如需繼續(xù)使用該地塊,須在期滿前天內向甲方提交續(xù)期申請書,并經甲方同意,在確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出讓金及其他條件后,簽訂續(xù)期合同,并重新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xù)。
            第三十二條本合同存續(xù)期間,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甲方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并根據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開發(fā)利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十章不可抗力
            第三十三條任何一方對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
            第三十四條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或電報(電傳或傳真)等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發(fā)生后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三十五條除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本身有明確規(guī)定外,后繼立法或變更對本合同無追溯力。
            本合同可根據后繼立法或法律變更進行修改與補充,但必須采用書面形式提出申請并經雙方協(xié)商簽字同意后執(zhí)行。
            第十一章違約責任
            第三十六條如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應視為違反合同。違約方應向另一方賠償因違約造成的一切直接和可得利益的損失。
            第三十七條如果由于甲方的過失而致使乙方對該地塊使用權占有的延期,則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期限應相應推延。因延期而造成的損失索賠,按本合同第三十六條辦理。
            第三十八條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繳納滯納金。
            第三十九條乙方在該地塊上未按開發(fā)計劃進行建設或連續(xù)兩年不投資開發(fā)建設,除按本合同第三十六條辦理外,甲方有權無償收回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
            第四十條如果乙方未按合同規(guī)定期限和要求完成公用設施建設,則應在規(guī)定完成日期至少日前通知甲方。如果甲方認為必要,可根據情況適當延長完成日期;如果乙方沒有在規(guī)定期限內通知甲方,或甲方有理由認定上述延期理由無法成立并不同意延期,甲方有權無償收回部分土地使用權。該部分土地使用權占全部土地使用權的比例與未開發(fā)的公用設施占全部要求開發(fā)的公用設施比例相等。
            第四十一條在頒發(fā)《國有土地使用證》后,因不可抗力的特殊情況,乙方在年內未能招引并安排該地塊內所有興建的項目,則應在規(guī)定日期至少日前通知甲方,經雙方協(xié)商,可根據情況適當延長本合同規(guī)定的建設期限,否則,甲方有權無償收回或安排建設項目地塊的使用權。
            第十二章通知
            第四十二條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雙方的地址應為:
            甲方:
            法定名稱;
            法定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號碼;
            電傳;
            傳真;
            電報掛號;
            乙方:
            法定名稱;
            法定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號碼;
            電傳;
            傳真;
            電報掛號;
            任何一方可變更以上通知和通訊地址,在變更后日內應將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十三章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四十三條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四十四條因執(zhí)行本合同發(fā)生爭議,由爭議各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可以提請仲裁機構仲裁或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后生效。
            第四十六條本合同采用中兩種文字書寫,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兩種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為準。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份,雙方各執(zhí)份。
            第四十七條本合同于年月日在中國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市(縣)簽訂。
            第四十八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法定代表人(簽字):
            日期:日期:
            出讓土地合同篇十五
            甲方: 身份證號碼:
            乙方: 身份證號碼:
            經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水庫管理房以的情況下,雙方共同商定,甲方愿將位于上袁官莊村、村前的個人所有地轉讓給乙方。由乙方永久性使用,便于今后共同遵守,雙方達成以下協(xié)議:
            二、乙方愿意將甲方現在所種植玉米,以每畝1000市斤的產量,付給乙方當前市值1.2元/市斤,1200元人民幣的包產補償, 乙方并且以自己的壹市畝個人口糧田作為交換。
            三、乙方在此修建房屋,或轉讓該土地,甲方有義務積極配合,不得干涉乙方。甲、乙雙方若因集體土地,或村委會爭議等原因,甲方立場不堅定,承認該地塊為非甲方所有,則甲方退還乙方所交換的個人口糧田。
            四、合同簽訂后,如若因政府或政策性,對土地進行調控及管理(大動地)等方面所涉及的政策性問題,都由乙方負責,甲方概不擔任何責任。
            五、甲、乙雙方不得違約,要共同遵守以上條款。如有一方違約,將承擔賠償給另一方相關的違約金。
            六、本合同至簽字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中證人各執(zhí)一份。
            以下三方共同簽字、簽章:
            甲 方:
            乙 方:
            中證人:
            年 月 日
            出讓土地合同篇十六
            第一條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通過友好協(xié)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甲方依據本合同出讓的土地使用權,土地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三條乙方根據本合同受讓的土地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經濟活動,其合法權益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保護,但不得進行法律所不允許的活動。乙方負有依法合理開發(fā)、利用、保護土地的義務。
            第四條本合同所使用的特定詞語定義如下
            1.“地塊”指本合同項下甲方向乙方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區(qū)域,即本合同第五條界定的區(qū)域。
            2.“總體規(guī)劃”指經中國政府批準的開發(fā)區(qū)域的開發(fā)建設總體規(guī)劃。
            3.“成片開發(fā)規(guī)劃”指依據總體規(guī)劃編制的,經中國政府批準的在受讓土地使用權區(qū)域內各項建設的具體布置和安排。
            4.“公用設施”指依照成片開發(fā)規(guī)劃對地塊進行綜合性的開發(fā)建設,建成的供排水、供電、供熱、道路、通信等設施。
            第五條甲方出讓給乙方的地塊位于________,地塊編號為________ 。
            第六條第五條所指地塊總面積為________平方米。
            第七條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為________年。自取得該地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起算。
            第八條本合同項下的出讓地塊,按照批準的總體規(guī)劃是建立一個以開辦和經營工業(yè)項目(建設項目)為主的工業(yè)區(qū)(綜合區(qū)),亦準許開辦一些與之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第九條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與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條件》使用土地。
            第十條在出讓期限內,如需改變本合同第八條規(guī)定的土地用途,應當在取得城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經甲方批準,依照有關規(guī)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xù)。
            第十一條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規(guī)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用以及乙方向第三方轉讓時的土地增值費(稅)。
            第十二條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________元(大寫)(小寫______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總額為________元(大寫)(小寫______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三條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________%共計________元(大寫)(小寫____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
            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后________日內,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違約賠償。
            第十四條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________日內,依照規(guī)定辦理土地登記手續(xù),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十五條乙方同意從________年開始,按政府規(guī)定逐年繳納土地使用費,繳納時間為當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土地使用費每年每平方米為________元(大寫)(小寫______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幣等)。
            第十六條乙方同意以美元(港元等)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及其他費用(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美元(港元等)與人民幣的比價,以合同簽訂當天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買入價和賣出價的中間值計算。
            第十七條除合同另有規(guī)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guī)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費用匯入甲方的銀行賬戶內。銀行名稱:________銀行分行,賬戶號________ 。
            甲方銀行賬戶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后____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八條乙方在實施成片開發(fā)規(guī)劃,并完成全部公用設施建設,形成工業(yè)用地和其它建設用地條件(或完成公用設施建設并建成了通用工業(yè)廠房以及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等地面建筑物,或投資額達到總額的_____%或根據具體情況定)后,有權將本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的余期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
            第十九條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受讓人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可以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公司、企業(yè)、其他組織和個人。
            雙方簽訂的轉讓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本合同規(guī)定。
            第二十條乙方在轉讓_____日前應通知甲方。轉讓雙方在轉讓合同簽訂后_____日內,應將經公證的轉讓合同及有關附件的正本送交甲方,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xù),換領土地使用證,并按照政府有關規(guī)定繳納土地增值費(稅)。
            第二十一條自轉讓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第二十二條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它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甲方和房產管理部門批準,并依照規(guī)定辦理過戶登記手續(xù)。
            第二十三條乙方按本合同規(guī)定完成全部或部分地塊的公用設施并建成通用工業(yè)廠房以及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等地上建筑物后,有權作為出租人將本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余期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
            第二十四條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的租賃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本合同的規(guī)定。
            第二十五條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出租,出租人應當依照規(guī)定辦理有關登記手續(xù)。
            第二十六條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塊使用權出租后,出租人必須繼續(xù)履行本合同。
            第二十七條乙方有權將本合同項下全部和部分地塊余期使用權向一個或數個抵押權人作出一個或數個抵押。抵押人與抵押權人簽訂的抵押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本合同的規(guī)定。
            每一抵押所擔保的債務必須是乙方為開發(fā)本合同項下地塊所承擔的債務。
            第二十八條乙方在作出抵押_____日前應通知甲方。乙方在抵押合同簽訂后_____日內應將經公證的抵押合同,以及由此獲得的經公證的期票(或貸款協(xié)議)及有關附件正本送交甲方,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
            依照有關規(guī)定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被抵押土地使用權的抵押權人或第三人,應在實現抵押權后_____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xù),換領《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二十九條依據第二十八條而取代乙方的抵押權人或第三人,享有并承擔本合同規(guī)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條本合同規(guī)定的使用年限屆滿,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并無償取得該地塊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的所有權。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并依照規(guī)定辦理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手續(xù)。
            第三十一條本合同規(guī)定的使用年限屆滿,乙方如需繼續(xù)使用該地塊,須在期滿前_____天內向甲方提交續(xù)期申請書,并經甲方同意,在確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出讓金及其他條件后,簽訂續(xù)期合同,并重新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xù)。
            第三十二條本合同存續(xù)期間,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甲方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并根據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開發(fā)利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三十三條任何一方對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
            第三十四條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_____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或電報(電傳或傳真)等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發(fā)生后_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三十五條除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本身有明確規(guī)定外,后繼立法或變更對本合同無追溯力。
            本合同可根據后繼立法或法律變更進行修改與補充,但必須采用書面形式提出申請并經雙方協(xié)商簽字同意后執(zhí)行。
            第三十六條如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應視為違反合同。違約方應向另一方賠償因違約造成的一切直接和可得利益的損失。
            第三十七條如果由于甲方的過失而致使乙方對該地塊使用權占有的延期,則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期限應相應推延。因延期而造成的損失索賠,按本合同第三十六條辦理。
            第三十八條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____%繳納滯納金。
            第三十九條乙方在該地塊上未按開發(fā)計劃進行建設或連續(xù)兩年不投資開發(fā)建設,除按本合同第三十六條辦理外,甲方有權無償收回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
            第四十條如果乙方未按合同規(guī)定期限和要求完成公用設施建設,則應在規(guī)定完成日期至少_____日前通知甲方。如果甲方認為必要,可根據情況適當延長完成日期;如果乙方沒有在規(guī)定期限內通知甲方,或甲方有理由認定上述延期理由無法成立并不同意延期,甲方有權無償收回部分土地使用權。該部分土地使用權占全部土地使用權的比例與未開發(fā)的公用設施占全部要求開發(fā)的公用設施比例相等。
            第四十一條在頒發(fā)《國有土地使用證》后,因不可抗力的特殊情況,乙方在_____年內未能招引并安排該地塊內所有興建的.項目,則應在規(guī)定日期至少______日前通知甲方,經雙方協(xié)商,可根據情況適當延長本合同規(guī)定的建設期限,否則,甲方有權無償收回或安排建設項目地塊的使用權。
            第四十二條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雙方的地址應為:________________。任何一方可變更以上通知和通訊地址,在變更后_____日內應將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四十三條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四十四條因執(zhí)行本合同發(fā)生爭議,由爭議各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可以提請仲裁機構仲裁或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五條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后生效。
            第四十六條本合同采用中英兩種文字書寫,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兩種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為準。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________份,雙方各執(zhí)________份。
            第四十七條本合同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在中國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市(縣)簽訂。
            第四十八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