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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xié)議書中篇一
被告:李卉 , 女,1981年5月9日出生,漢族,在家務農, 住所地: 甘肅積石山安集鄉(xiāng)紅路嶺村宗上山社,聯(lián)系電話:
訴訟請求 0
1、請判令原、被告離婚;
2、婚生子女(宗明哲、宗明嬌)由原告撫養(yǎng),被告對原告支付2萬元精神損失費。
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被告經同事介紹相識,經過短暫接觸后, 年 月 日領取結婚證?;楹?,原告對家庭生活投入全部精力,全力照顧被告和孩子,夫妻感情一致很好。兒子三歲時被告送往縣幼兒園,并進行全托,因為兒子太小,接受不了學校的約束,都在哭鬧中度過。原告看在眼里疼在心里。勸被告不要在送孩子,被告不聽。原告只好把孩子帶到老家由爺爺奶奶照看。兒子六歲時,原告在縣城租房讓被告照看孩子上學。20xx年3月女兒出生了,被告覺得操兩個孩子太沒意思,以打工名譽,決定把女兒送回老家。這期間,被告勾引馬某(原住胡林家鄉(xiāng),婁子灣大隊,現(xiàn)慶盛賓館開車)過著夫妻般的生活,并讓兒子閉嘴,若說此事,撕掉他的嘴,兒子常自食其力,學習逐漸下降。原告聽見風言風語 ,由于學校工作忙,顧不上了解。一次偶爾來縣城時,發(fā)現(xiàn)兒子一人睡在床上,原告等天亮不見被告人影。原告無奈,帶上孩子回學校了,第二天被告來學校時說她有重要事去辦,原告忍了此事,繼續(xù)讓被告帶孩子去上學了。不到一年的時間,原告又在積石賓館抓住了被告與馬某通奸。同時受到馬某一伙的挨打,原告倒在地上一動不動 ,被告不但不管,而且跟馬某一起逃跑。原告承受不了眼前的一幕又受到奸夫的欺辱,原告恨之如骨,忍著痛苦在親戚朋友處找遍了被告。在房間中發(fā)現(xiàn)拿走了烤箱,估計被告在縣城與馬某臥藏。
總之,被告沒打算與原告走完終身,她想扔下兩個孩子遠走高飛。這一次又一次的私奔和欺辱,對原告來說,是一種嚴重的精神損害,忍讓超過了限度,原告認為再沒有和好的可能,于是與被告父母商量、決定離婚。據(jù)此,原告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向貴院起訴,請依法判之如訴。
最終目的
離婚后:一、 .兩個子女由原告撫養(yǎng)不要被告撫養(yǎng)費(因為1.被告還年輕,沒有做節(jié)育手術。2.被告與奸夫信仰不同,帕虐待子女。3.環(huán)境影響子女未來成長)
二 、財產不分,由兒子繼承。因為:被告有依靠人,并具有自生能力。
此致
敬禮 臨夏市積石山縣人民法院
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離婚協(xié)議書中篇二
上訴人:,男,漢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身份證號65x09,無固定職業(yè),住,電話:。
被上訴人:,女,漢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身份證號65x01x0,超市業(yè)主,住,電話:。
上訴人因離婚一案,不服x人民法院x字第號民事判決,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x人民法院x字第號民事判決;
2.判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離婚;
3.判決婚生女由上訴人撫養(yǎng),撫養(yǎng)費自理;
4.重新認定夫妻共有財產并依法分割。
事實與理由:
1.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感情已徹底破裂,且雙方均同意離婚,該事實已在一審中得以充分查明,于此不再贅述,請二審法院維持一審觀點,判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離婚。
2.就雙方未成年子女的撫養(yǎng)問題,一審法院對案件事實認識不清,法律適用錯誤?!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yǎng)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5條的規(guī)定,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fā)生爭執(zhí)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本案中,婚生女已年滿13周歲,屬于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對選擇直接撫養(yǎng)人的問題,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人民法院理應充分考慮孩子的意見。而始終堅持選擇由父親直接撫養(yǎng),一審法院卻對該事實置若罔聞,主觀認為跟隨母親可以獲得“正常穩(wěn)定的生活環(huán)境”。據(jù)此,懇請二審法院充分考慮本人意見,判決由上訴人撫養(yǎng),撫養(yǎng)費可由上訴人自理。
3.就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問題,一審法院沒有盡到嚴謹客觀的查明義務,導致財產總額計算錯誤。本案中,一審法院認定的夫妻共同財產包括:位于xx市路樓12號門面一間、平價超市內價值30000元商品、徐工牌50c鏟車一輛、農用小四輪一臺、打瓜機一臺、清揚機一臺。然而實際情況
是,上述財產中的小四輪、打瓜機、清揚機已于20xx年出售,50c鏟車于20xx年6月出售,且出售價款全部用于家庭債務的清償,即上述財產已不存在,不應再列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而一審法院不僅將上述財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而且準確的將上述已不存在的財產分割給上訴人,將已確定存在的財產分割給被上訴人。該判決嚴重違背了人民法院中立、公正的審判原則,請二審法院依法重新認定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等比例分割位于xx市路樓12號門面房。
綜上,請求撤銷x人民法院x字第號民事判決,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并由被上訴人承擔一、二審訴訟費用。
此致
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年 月 日
離婚協(xié)議書中篇三
原告李某,女,××年×月×日出生,漢族,職工,住××市×××路×××號。 電話:×××
被告陳某,男,××年×月×日出生,漢族,職工,住××市×××路×××號。 電話:×××
訴 訟 請 求
1、請判令原、被告離婚。
2、婚生女兒由原告撫養(yǎng),由被告支付撫養(yǎng)費。
3、共同財產依法分割,共同債務依法承擔(具體見清單)。
事 實 與 理 由
原、被告在1990年上半年經人介紹認識,1991年5月18日在某某鎮(zhèn)人民政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1993年2月1日生一女,取名 ,現(xiàn)在 小學讀書。精選離婚起訴狀范本由第一范文網(wǎng)提供!
婚后,原、被告感情尚好,共同生活一段時間后,被告丑陋脾氣暴露無遺,每次酗酒后就動手毆打原告。在原告懷孕5個月時,原告去叫被告回家,被告不顧原告有孕在身,動手毆打告,還用甘蔗刀嚇原告。1998年4、5月,被告開始在夜總會坐臺,長期包嫖,今年還把坐臺女帶回家,20xx年3月8日,在 出租私房嫖娼時被 派出所警察抓住。1998年9月2日,被告又因瑣事毆打原告,致使原告頭部、鼻出血,左足多處軟組織挫傷,全身烏青。20xx年 11月9日,被告又乘酒興毆打原告,還用菜刀背敲打原告頭部,至今原告頭部常常疼痛。20xx年11月19日,被告跑到原告上班處叫原告回家,遭原告拒絕,被告就把原告拉到本市人民路上毆打,致使原告多處皮血腫,軟組織挫傷。
原告認為:被告的種種惡劣行徑嚴重傷害了原告的感情,致使原本脆弱的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沒有和好的可能。今原告為解除痛苦,特根據(jù)《婚姻法》第32條之規(guī)定,向貴院起訴,請依法判如訴請,不勝感激。證據(jù)及證據(jù)來源
1、身份證復印件。
2、結婚證復印件。
3、房產證復印件。
4、財產及債務清單各一份
此致
市人民法院
附:本訴狀副本一份
起訴人:李某某
20xx年月1月12日
離婚協(xié)議書中篇一
被告:李卉 , 女,1981年5月9日出生,漢族,在家務農, 住所地: 甘肅積石山安集鄉(xiāng)紅路嶺村宗上山社,聯(lián)系電話:
訴訟請求 0
1、請判令原、被告離婚;
2、婚生子女(宗明哲、宗明嬌)由原告撫養(yǎng),被告對原告支付2萬元精神損失費。
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被告經同事介紹相識,經過短暫接觸后, 年 月 日領取結婚證?;楹?,原告對家庭生活投入全部精力,全力照顧被告和孩子,夫妻感情一致很好。兒子三歲時被告送往縣幼兒園,并進行全托,因為兒子太小,接受不了學校的約束,都在哭鬧中度過。原告看在眼里疼在心里。勸被告不要在送孩子,被告不聽。原告只好把孩子帶到老家由爺爺奶奶照看。兒子六歲時,原告在縣城租房讓被告照看孩子上學。20xx年3月女兒出生了,被告覺得操兩個孩子太沒意思,以打工名譽,決定把女兒送回老家。這期間,被告勾引馬某(原住胡林家鄉(xiāng),婁子灣大隊,現(xiàn)慶盛賓館開車)過著夫妻般的生活,并讓兒子閉嘴,若說此事,撕掉他的嘴,兒子常自食其力,學習逐漸下降。原告聽見風言風語 ,由于學校工作忙,顧不上了解。一次偶爾來縣城時,發(fā)現(xiàn)兒子一人睡在床上,原告等天亮不見被告人影。原告無奈,帶上孩子回學校了,第二天被告來學校時說她有重要事去辦,原告忍了此事,繼續(xù)讓被告帶孩子去上學了。不到一年的時間,原告又在積石賓館抓住了被告與馬某通奸。同時受到馬某一伙的挨打,原告倒在地上一動不動 ,被告不但不管,而且跟馬某一起逃跑。原告承受不了眼前的一幕又受到奸夫的欺辱,原告恨之如骨,忍著痛苦在親戚朋友處找遍了被告。在房間中發(fā)現(xiàn)拿走了烤箱,估計被告在縣城與馬某臥藏。
總之,被告沒打算與原告走完終身,她想扔下兩個孩子遠走高飛。這一次又一次的私奔和欺辱,對原告來說,是一種嚴重的精神損害,忍讓超過了限度,原告認為再沒有和好的可能,于是與被告父母商量、決定離婚。據(jù)此,原告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向貴院起訴,請依法判之如訴。
最終目的
離婚后:一、 .兩個子女由原告撫養(yǎng)不要被告撫養(yǎng)費(因為1.被告還年輕,沒有做節(jié)育手術。2.被告與奸夫信仰不同,帕虐待子女。3.環(huán)境影響子女未來成長)
二 、財產不分,由兒子繼承。因為:被告有依靠人,并具有自生能力。
此致
敬禮 臨夏市積石山縣人民法院
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離婚協(xié)議書中篇二
上訴人:,男,漢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身份證號65x09,無固定職業(yè),住,電話:。
被上訴人:,女,漢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身份證號65x01x0,超市業(yè)主,住,電話:。
上訴人因離婚一案,不服x人民法院x字第號民事判決,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x人民法院x字第號民事判決;
2.判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離婚;
3.判決婚生女由上訴人撫養(yǎng),撫養(yǎng)費自理;
4.重新認定夫妻共有財產并依法分割。
事實與理由:
1.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感情已徹底破裂,且雙方均同意離婚,該事實已在一審中得以充分查明,于此不再贅述,請二審法院維持一審觀點,判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離婚。
2.就雙方未成年子女的撫養(yǎng)問題,一審法院對案件事實認識不清,法律適用錯誤?!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yǎng)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5條的規(guī)定,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fā)生爭執(zhí)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本案中,婚生女已年滿13周歲,屬于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對選擇直接撫養(yǎng)人的問題,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人民法院理應充分考慮孩子的意見。而始終堅持選擇由父親直接撫養(yǎng),一審法院卻對該事實置若罔聞,主觀認為跟隨母親可以獲得“正常穩(wěn)定的生活環(huán)境”。據(jù)此,懇請二審法院充分考慮本人意見,判決由上訴人撫養(yǎng),撫養(yǎng)費可由上訴人自理。
3.就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問題,一審法院沒有盡到嚴謹客觀的查明義務,導致財產總額計算錯誤。本案中,一審法院認定的夫妻共同財產包括:位于xx市路樓12號門面一間、平價超市內價值30000元商品、徐工牌50c鏟車一輛、農用小四輪一臺、打瓜機一臺、清揚機一臺。然而實際情況
是,上述財產中的小四輪、打瓜機、清揚機已于20xx年出售,50c鏟車于20xx年6月出售,且出售價款全部用于家庭債務的清償,即上述財產已不存在,不應再列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而一審法院不僅將上述財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而且準確的將上述已不存在的財產分割給上訴人,將已確定存在的財產分割給被上訴人。該判決嚴重違背了人民法院中立、公正的審判原則,請二審法院依法重新認定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等比例分割位于xx市路樓12號門面房。
綜上,請求撤銷x人民法院x字第號民事判決,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并由被上訴人承擔一、二審訴訟費用。
此致
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年 月 日
離婚協(xié)議書中篇三
原告李某,女,××年×月×日出生,漢族,職工,住××市×××路×××號。 電話:×××
被告陳某,男,××年×月×日出生,漢族,職工,住××市×××路×××號。 電話:×××
訴 訟 請 求
1、請判令原、被告離婚。
2、婚生女兒由原告撫養(yǎng),由被告支付撫養(yǎng)費。
3、共同財產依法分割,共同債務依法承擔(具體見清單)。
事 實 與 理 由
原、被告在1990年上半年經人介紹認識,1991年5月18日在某某鎮(zhèn)人民政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1993年2月1日生一女,取名 ,現(xiàn)在 小學讀書。精選離婚起訴狀范本由第一范文網(wǎng)提供!
婚后,原、被告感情尚好,共同生活一段時間后,被告丑陋脾氣暴露無遺,每次酗酒后就動手毆打原告。在原告懷孕5個月時,原告去叫被告回家,被告不顧原告有孕在身,動手毆打告,還用甘蔗刀嚇原告。1998年4、5月,被告開始在夜總會坐臺,長期包嫖,今年還把坐臺女帶回家,20xx年3月8日,在 出租私房嫖娼時被 派出所警察抓住。1998年9月2日,被告又因瑣事毆打原告,致使原告頭部、鼻出血,左足多處軟組織挫傷,全身烏青。20xx年 11月9日,被告又乘酒興毆打原告,還用菜刀背敲打原告頭部,至今原告頭部常常疼痛。20xx年11月19日,被告跑到原告上班處叫原告回家,遭原告拒絕,被告就把原告拉到本市人民路上毆打,致使原告多處皮血腫,軟組織挫傷。
原告認為:被告的種種惡劣行徑嚴重傷害了原告的感情,致使原本脆弱的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沒有和好的可能。今原告為解除痛苦,特根據(jù)《婚姻法》第32條之規(guī)定,向貴院起訴,請依法判如訴請,不勝感激。證據(jù)及證據(jù)來源
1、身份證復印件。
2、結婚證復印件。
3、房產證復印件。
4、財產及債務清單各一份
此致
市人民法院
附:本訴狀副本一份
起訴人:李某某
20xx年月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