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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追款合同效力(通用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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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作為法律文件,應該具備法律規(guī)定的要素和格式。在合同中加入法律適用和管轄法院的約定。這些合同樣本可能會對您起到一些啟發(fā)和幫助。
            追款合同效力篇一
            《民法典》確立了居間民法典律制度。建設工程招投標及建設工程合同簽訂活動中,施工企業(yè)委托他人進行居間,沒有證據證明當事人之間所付居間費用有具體違反《建筑法》和《招投標法》等特別法的規(guī)定,就應當依法確認居間合同的效力。
            簡要案情
            20__年7月初,中建三局第二建設工程有限責*公司(以下簡稱中建*局二公司)工作人員王-非經馬*東、呂*鋒介紹認識了義馬市張*華、馬*珉、李*華,雙方開始協(xié)商義馬2×155mw熱電廠投標招標事宜。7月14日,王-非、馬*東代表中建*局二公司與馬*珉、李*華簽訂了居間協(xié)議。雙方約定的主要內容是:若該工程中標建設工程合同簽訂后,支付馬*珉、李*華建設工程合同總額2%的勞務費用;首次支付20萬元,余款按工程轉款比例支付;違約方賠償對方10萬元損失。
            8月14日,義馬市招投標辦公室、義馬*熱電廠共同向中建*局二公司發(fā)出中標通知書,中標義馬2×155mw熱電廠主控樓、主廠房、升壓站工程。8月31日,義馬*電廠與中建*局二公司簽訂了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原審另查明,王-非任中建*局二公司義馬*電廠項目部經理。馬*珉、李*華依據居間合同收到勞務費204000元。
            后因中建*局二公司沒有支付約定的余款,馬*珉、李*華提起訴訟,要求支付余款74萬余元及違約金10萬元。
            義馬人民法院判決:一、中建三局第二建設工程有限責*公司于判決生效后七日內支付馬*珉、李*華居間費372375元,違約金6萬元,合計432375元。二、駁回馬*珉、李*華對王-非、馬*東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保全費及其他費用15291元,由被告中建*局二公司承擔。
            宣判后,中建*局二公司不服,向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稱原判決認定以下事實錯誤:一是中建*局二公司從未與馬*珉、李*華簽訂過合同。二是居間合同違反了我國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為無效協(xié)議。三是原判決認定的中介費用計算錯誤。請求撤銷原判決,判決中建*局二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原審被告王-非代理人庭審中述稱:簽訂協(xié)議是個人行為并非職務行為。居間協(xié)議違法,為無效協(xié)議。
            判決理由
            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王-非、馬*東與馬*珉、李*華簽訂的協(xié)議,約定主要內容是促使義馬*電廠與中建*局二公司中標和簽訂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符合《民法典》規(guī)定的居間合同特征,該協(xié)議為居間合同。
            本案審理中當事人之間的爭議焦點有三個:一是王-非簽訂居間協(xié)議是否是職務行為,二是居間協(xié)議的效力,三是居間費用的計算依據。
            關于王-非簽訂居間協(xié)議是否是職務行為。居間協(xié)議上雖未寫明中建*局二公司名稱,但居間協(xié)議約定的居間義務是義馬*電廠工程項目投標和簽訂建設工程合同等。在王-非、馬*東與馬*珉、李*華簽訂居間協(xié)議后,中建*局二公司就又與馬*東簽訂了關于義馬*電廠工程項目投標和簽訂建設工程合同的居間協(xié)議。義馬*電廠工程項目中標簽訂建設工程合同后,王-非已經成為該工程項目的實際負責人。投標和簽訂建設工程合同并不是王-非的個人事務而是中建*局二公司的事務,居間協(xié)議也是為了中建*局二公司的事務。由此可以看出,王-非該系列行為均是職務行為,王-非也認為自己該系列行為是職務行為。因此,王-非與馬*珉、李*華簽訂協(xié)議的行為是職務行為。上訴人中建*局二公司認為王-非與馬*珉、李*華簽訂協(xié)議的行為是個人行為,與本案事實不符,該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關于本案居間協(xié)議的效力?!睹穹ǖ洹反_立了居間民法典律制度,我國法律沒有禁止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居間。招標公告雖然為公開事項,但并非公開的事項就眾所周知。因此,公開招標的事項也存在向他人報告投標和訂立合同機會的情形,投標人也可以將自己在投標活動中所辦理的投標事項委托他人代理或者協(xié)助進行。招投標活動遵循公開、公正、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但并非招投標活動有居間行為就違反了招投標活動的原則,只是招投標活動中的居間事項與其他合同的居間事項有所差別。投標人中建*局二公司提供投標所需的各種資料和投標書,讓馬*珉、李*華參與其投標事務并支付一定勞務費的約定,沒有違反我國法律規(guī)定,因此該行為為有效民事法律行為?!督ㄖā泛汀墩型稑朔ā废嚓P法律規(guī)定的均是發(fā)包方與承包方之間不得以不正當手段簽訂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本案各方當事人沒有提供發(fā)包方與承包方以及居間人之間有違反《建筑法》和《招投標法》相應規(guī)定的行為。中建*局二公司作為投標人和承包人,沒有證明自己已付居間費用用于行賄和回扣等,也不能證明未付居間勞務費是為了違反有關規(guī)定,也沒有提供當事人違反有關法律規(guī)定的事實依據,因此上訴人中建*局二公司認為,該協(xié)議違反了《招投標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規(guī)的相關規(guī)定,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理由缺乏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該理由不能成立。
            關于居間報酬?!睹穹ǖ洹返诰虐倭龡l、第九百六十四條規(guī)定,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由此規(guī)定可知,居間報酬的請求權以促成合同成立為條件,不以所促成的合同是否履行為條件,委托人和第三人之間的合同因居間服務而成立的,居間人就可以行使居間報酬請求權。關于居間報酬標準,我國法律對此還沒有相應規(guī)定,因此確定居間人的居間報酬應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不可太高。一審判決雖然依照公平原則對居間合同約定的報酬額予以適當調整,但根據本案居間報酬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標的的收益中所占的比例還比較高的實際情況,對居間費用還應當再適當酌減。中建*局二公司認為應當按照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的履行情況計算居間報酬,合同未履行部分不應計算居間報酬的理由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居間協(xié)議書約定,合同簽訂后首付20萬元,余款按照工程轉款比例支付。該比例既可以理解為仍然按照工程款2%的比例計算支付勞務費至付清時為止,又可以理解為首付20萬元后所余勞務費與工程總造價之比按照轉款比例支付。如何計算應付居間勞務費這一約定不明,馬*珉、李*華也沒有提供施工過程中轉款數額和應當按照轉款所付的居間勞務費,一審確定的工程款額是施工合同終止時的完工工程價款,因此原判決認定中建*局二公司未按照轉款比例支付構成違約的證據與理由不足,應予以糾正。
            追款合同效力篇二
            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2)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止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追款合同效力篇三
            根據《民法典》第52條第(1)項和第53條第2款之規(guī)定,因欺詐、脅迫而訂立的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為絕對無效合同,除此之外,均納入到可撤銷合同的范疇。
            (二)乘人之危的合同
            所謂乘人之危的合同,是指行為人利用他人的危難處境或緊迫需要,為牟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違背自己的真實意愿而訂立的合同?!睹穹ǖ淙舾蓡栴}的意見》第70條規(guī)定:“一方當事人乘對方處于危難之機,為牟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嚴重損害對方利益的,可以認定為乘人之危。”依《民法典》第54條之規(guī)定,因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而訂立的合同,不像《民法典》規(guī)定為無效民事行為,而是納人了可撤銷合同的范疇。
            乘人之危的構成要件有:第一、對方當事人處于危難處境或急迫需要。所謂危難處境,是指急欲避免或解除重大不利的狀態(tài),例如,身患重病,急需住院治療所謂急迫需要,是指實現或保障重人利益的迫切需求。例如,為醫(yī)治重病,急需巨額錢款。第二,一方當事人利用對方的危難處境或急迫需要,向對方提出苛刻的條件的目的,是為了牟取不正當利益。提出苛刻條件的行為,通常表現為積極行為,即一方當事人直接向對方提出某種要求;有時也表現為消極行為,即一方當事人拒絕對方的合理請求。提出苛刻條件的環(huán)境,是對方處于危難境地或急迫需要之中。第三,對方當事人被迫接受該苛刻的條件,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第四,對方當事人因其意思表示而蒙受重大損失。重大損失通常表現為財產上的損失,有時也表現為其他利益的損失,如被迫簽訂限制人身自由或有損人格利益的合同,使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或人格利益受到損害該重大損失是因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即接受苛刻條件而造成的。
            追款合同效力篇四
            (一)確認合同法律效力的重要性
            確定判斷合同法律效力的標準是合同法的核心問題,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才需要國家強制力保證履行。合同訂立程序從形式上給予當事人平等協(xié)商訂立合同的機會,但并不能從實質上保證合同能夠反映當事人的真實意愿。例如,包含格式條款的合同,盡管也通過要約與承諾程序訂立,但一方當事人實際上喪失參與合同談判的可能性,合同中的不公平條款并不反映其真實意愿,履行合同反而會損害其合法權益。此外,當事人惡意串通簽訂的損人利己合同,雖然經過要約與承諾程序,也反映了當事人的真實意愿,但履行合同會損害國家公共利益與第三人利益。因此,合同法需要規(guī)定判斷合同法律效力的標準,從實質上確定哪些合同受法律保護,必須履行,哪些合同無須履行,不同情況下合同當事人應承擔什么權利和義務,以保證履行的合同能夠實現當事人和國家預期的經濟目標,維護正常的市場交易秩序。合同的法律效力有三種狀況: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法律效力不穩(wěn)定的合同(可撤銷或變更的合同)、無法律效力的合同。
            (二)合同有效的基本要件
            1、訂立合同的當事人有合法資格
            自然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其中,個體工商戶必須依法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并在核準登記的業(yè)務范圍內訂立合同。
            法人應當具備國家法律規(guī)定的法人條件,并依法取得法人資格。其中企業(yè)法人必須依法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并在核準登記的業(yè)務范圍內訂立合同。法定代表人是法人單位的合法代表人,全權代表法人對外訂立合同。法定代表人簽訂合同時,應當出示身份證明以及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或法人項目證明。
            其他組織(非法人組織,包括法人的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yè)及合伙企業(yè)等),也必須依法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其他主管機關核準登記,取得合法資格。這些組織的負責人依法代表本單位對外簽訂合同。
            代理人代訂合同,必須事先取得委托人的授權委托書,并在授權范圍內以委托人的名義簽訂,才對委托人直接產生權利和義務。
            理論上,認定代理人有無簽訂合同代理資格的惟一依據是授權委托書(委托證明),但實踐中注重足以證明其代理資格的書面憑證,如介紹信、蓋有合同專用章或公章的空白合同等。不過,介紹信的基本功能是證明一種關系,起一定的介紹和證明作用,是人們交往的媒介,并不完全具備代理證書的性質、特點和內容,容易為他人利用進行經濟詐騙活動。
            2、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沒有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的利益以及社會公共利益
            意思表示是當事人將與對方訂立合同的意愿表現于外部的行為。意思表示應當是當事人自主、自由、自愿地表達的真實意志。只有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對合同的內容表達了其真實的意思,合同才受法律保護。因此,通過欺詐、脅迫等手段迫使對方當事人進行不真實的意思表示而訂立的合同,或者當事人雙方惡意串通、利用合同規(guī)避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的適用,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而訂立的合同,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的利益以及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均無法律效力。
            3、合同的內容、形式和訂立程序不違法(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
            合同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如法律、法規(guī)明令禁止從事的活動),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必須采用特定形式或必須經過公證、鑒證或批準、登記后才能生效的合同,必須符合特定的形式或履行特定程序才能生效。
            (三)有效合同的法律效力
            1、有效合同是符合上述全部有效要件的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有效合同的法律約束力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雙方當事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義務;(2)雙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3)合同受國家強制力保障。
            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xù)生效的,依照其規(guī)定。
            2、合同成立與合同有效的關系
            合同成立與合同有效是不同的概念。合同成立后才涉及合同有無法律效力,從何時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問題。簽訂合同時,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但已成立的合同如果缺乏合同有效的要件,則合同雖然成立,也屬于無效合同。所以,合同成立是合同有效的基礎,已訂立的合同必須符合合同的有效要件,才有法律效力。通常聽說的依法成立的合同,是指完全符合合同有效要件的合同。
            3、合同生效的時間
            合同有效,是對合同性質的判斷,表明合同是否有必要履行。但有效合同從什么時候開始發(fā)生法律效力,則必須通過合同生效時間予以確認。合同生效時間有以下幾種情況:(1)合同成立時即發(fā)生法律效力,如一般的合同簽字蓋章后即成立生效;(2)合同中有特別約定,如約定條件、期限、交付定金等,則條件成就或者期限到來,或交付定金時,合同生效;(3)法律規(guī)定或當事人約定要經過鑒證、公證、登記或批準后才能生效的合同,經上述程序后,合同生效。
            4、合同效力終止的時間
            合同效力終止,有以下幾種情況:(1)合同全部履行;(2)合同依法解除;(3)當事人雙方通過協(xié)商達成變更合同有效期或終止合同的協(xié)議。
            (四)附條件的合同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附條件的合同,指該合同法律效力的發(fā)生或終止取決于特定的條件成就或不成就(約定的事實發(fā)生與不發(fā)生)。作為對合同法律效力有限制作用的條件,是未來客觀上不確定的事實,包括事件和行為兩種情況。條件必須符合下列要求:(1)在簽訂合同時,該事實沒有發(fā)生。過去和現在已經發(fā)生的事實不能作為條件。(2)該事實將來有可能發(fā)生。(3)事實是否發(fā)生,當事人無法預知。(4)條件是當事人選定的,而不是法律規(guī)定的。(5)條件的內容不得違法。
            條件的作用是限制合同效力的發(fā)生或存續(xù)。因此,條件可以分為兩種類型:一是生效條件,其作用是限制合同法律效力的發(fā)生,即條件成就時,合同生效;條件不成就時,合同無效。如甲、乙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自合同簽訂之日起一年內,甲如果出國,則房屋租賃合同生效。一年之內,甲出國,條件成就,合同生效;如果甲沒有出國,條件不成就,合同無效。附生效條件的合同雖然已經成立,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也已經明確,但合同沒有生效,待條件成就時,合同才發(fā)生法律效力。二是解除條件,其作用是限制合同法律效力的存續(xù),即條件成就時,合同失效;條件不成就時,合同繼續(xù)有效。如甲、乙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已經生效,同時約定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五年之后,甲如果回國,則房屋租賃合同失效。五年之后,甲回國,條件成就,合同失效;如果甲沒有回國,條件不成就,合同繼續(xù)有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已經生效,當事人也已經享受權利、履行義務,但條件成就時,合同失去法律效力。
            當事人不得為了自己的利益惡意地促成或阻礙條件的成就。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五)附期限的合同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附期限的合同,指該合同法律效力的'發(fā)生或終止取決于一定期限的到來。作為對合同法律效力有限制作用的期限,是未來確定發(fā)生的事實。期限指明特定時期的,稱為期日;指明特定時間經過的,稱為期間。
            期限與條件一樣,都是限制合同效力的發(fā)生或存續(xù)。因此,期限也可以分為兩種類型:一是生效期限,其作用是限制合同法律效力的發(fā)生,即期限到來時,合同生效;期限未到來時,合同無效。如甲、乙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自合同簽訂之日起一年后生效。一年之后期限到來時,合同生效;期限未到來之前,合同無效。二是終止期限,其作用是限制合同法律效力的存續(xù),即期限到來時,合同失效;期限未到來時,合同繼續(xù)有效。
            期限和條件雖然都對合同的法律效力有限制作用,但期限的到來是可以確定的,而條件是否成就,當事人是無法確定的。
            (六)特殊情況下生效的合同
            1、經被代理人事后追認生效的合同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經被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fā)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表見代理合同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3、越權訂立的合同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
            4、無合同標的物處分權的人訂立的合同
            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的,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二、無法律效力(無效)的合同
            (一)無效合同的特征
            無效合同,是指當事人之間已經成立的合同因不具備合同的有效要件而沒有法律效力。無效合同不受法律保護,也無須履行,但當事人因過錯導致合同無效并因此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無效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不具備合同有效的基本要件。(2)因意思表示不真實而損害了國家、集體、第三人利益或公共利益。如僅損害當事人的利益,為可以撤銷的合同。(3)無教合同從成立時起就沒有法律效力。(4)無效合同的確認權由、文民法院和仲裁機構行使。
            (二)無效合同的類型
            1、因當事人無合法資格而無效
            如無行為能力和限制行為能力的自然人訂立的合同,未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的合同;未獲得追認的無權代理合同;沒有法人資格卻以法人名義訂立的合同等。
            2、因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并因此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利益或公共利益而無效
            (1)違背當事人一方真實意愿的合同,包括欺詐的合同、脅迫的合同。欺詐,指當事人一方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隱瞞真實情況的行為。一般通過積極作為,如虛構、編造事實等表現出來。不作為,如沉默,并不當然構成欺詐行為。但是,如果按照法律、合同、交易習慣、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有告知事實的義務而表示沉默時,則認為是隱瞞真實情況的行為,構成欺詐。構成欺詐行為的要件有:第一,有欺詐他人的故意。第二,有欺詐行為。第三,欺詐行為自始至終違背誠信原則。第四,因欺詐行為使他人陷于錯誤認識,并據此進行了不真實的意思表示。脅迫,指當事人因不當預告將來加以禍害并使他人陷于恐怖的行為,如以給個人或單位的榮譽、名譽和財產造成損害為要挾等。脅迫的構成要件是:第一,行為人主觀上有脅迫的故意。第二,客觀上使他人陷于恐怖。第三,他人因陷于恐怖而不得不迎合脅迫人的意愿,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欺詐與脅迫的合同因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不真實、不自愿,并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而無效。
            (2)當事人進行虛假意思表示的合同,包括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偽裝的合同(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惡意串通,指當事人串通合謀實施的損人利己行為,強調雙方通謀,如當事人以來料加工合同為名合謀倒賣進口原料,逃避關稅,損害國家利益。偽裝,指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行為,如為避免破產還債,企業(yè)將其資產無償贈送或低價出賣給其關聯企業(yè)等。惡意串通的合同與偽裝的合同,雖然當事人意思表示是自愿的,但并不真實(真實意思與合同內容不一致),履行合同會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利益,屬于無效的合同。
            3、因合同的內容、形式、訂立程序違法(強制性規(guī)定)而無效
            如從事違法經營活動而訂立的合同,法律規(guī)定必須經過審批才能生效的合同未經過審批程序等。履行這樣的合同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此外,如果合同中規(guī)定,造成對方人身傷害以及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時可以免予承擔法律責任時,該免責條款無效。
            (三)無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1)無效合同自成立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合同無效,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3)合同無效,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單方返還、雙方相互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傊ㄟ^返還財產、折價補償、賠償損失等方法使當事人的財產恢復到訂立合同之前的狀態(tài)。
            (4)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四)合同不成立與合同無效的區(qū)別
            合同不成立,指合同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條款未達成一致意見,即因意思表示不一致而合同未訂立,包括要約和承諾的內容和方式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合同不成立時,當事人經過再度協(xié)商,對合同條款進行補充和修改,合同仍然有成立生效的可能性。
            合同無效,指已經成立的合同因不符合合同有效要件,法律不予承認和保護。無效合同,從訂立時起就沒有法律效力。
            (五)有效合同與無效合同的區(qū)別
            有效合同,當事人的合同利益受法律保護,履行合同是實現合同利益的惟一途徑。因此,合同當事人必須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合同義務,如果不履行或未全面履行,法律可以強制義務人履行合同義務,或通過強制義務人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彌補守約方所受到的利益損失,包括預期合同利益的損失。因此,違反有效合同應賠償當事人預期的合同利益損失。
            無效合同,當事人預期的合同利益不受法律保護,合同不必履行。即使已經履行,法律也要采取補救措施強制當事人將已經得到的合同利益返還。所以,因合同無效而承擔賠償責任時。不賠償預期的合同利益損失。
            三、法律效力不穩(wěn)定的合同(可以變更或者撤銷的合同)
            (一)可變更或可撤銷合同的特征
            可以變更或撤銷的合同,是指因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而損害了另一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合同。這類合同的法律效力是不穩(wěn)定的,受損害一方合同當事人申請變更或撤銷合同可以導致合同無效。
            可變更或可撤銷合同的特征是:具備合同有效的兩個要件——訂立合同的當事人具有合法的主體資格,合同的內容、形式和訂立程序不違法,但不符合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的要件,而且,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后果僅損害了一方當事人的利益。如果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后果是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屬于無效合同。
            (二)可變更或可撤銷合同類型
            (1)違背當事人真實意思的合同,包括欺詐的合同、脅迫的合同、乘人之危的合同三種情況。欺詐和脅迫在無效合同中已經論述。乘人之危,指一方當事人乘對方處于危難之機,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嚴重損害對方利益。
            (2)意思表示有瑕疵(部分意思表示不真實或不自愿)的合同,包括重大誤解的合同與顯失公平的合同兩種情況。重大誤解,指行為人因對合同性質、合同內容、合同標的物的質量、數量、品種、規(guī)格或合同當事人發(fā)生重大誤解而進行了不真實的意思表示。重大誤解的構成要件是:當事人一方對與合同有關的重大事項產生了重大誤解;基于重大誤解,當事人意思表示有瑕疵(意思表示的內容與其真實意思相悖);意思表示有瑕疵是由于當事人自己或其他原因造成的,而不是由于對方欺詐;重大誤解導致合同當事人一方遭受重大損失。顯失公平,指一方當事人利用優(yōu)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義務明顯違背公平、等價有償原則。
            (三)可變更或可撤銷合同的法律后果
            意思表示有瑕疵的合同,如果生效履行,必然會損害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因履行合同可能會受到損害的一方當事人,可以提出變更或撤銷合同。變更或撤銷合同的權力由人民法院和仲裁機構行使。合同被撤銷后,成為無效合同,其法律后果與無效合同相同。
            可變更或可撤銷合同的性質是相對無效,即合同被撤銷后無效,在撤銷之前,是有效合同。在一方當事人可以行使撤銷權的期間內,這類合同的法律效力是不穩(wěn)定的。通常情況下,因履行這類合同受到損害的當事人享有合同的撤銷權,有權請求成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這類合同。當事人申請后,經法院或仲裁機構宣布變更的,變更后的合同有效。經法院或仲裁機構宣布撤銷的,合同自訂立時起無效。如果當事人一方不申請撤銷或申請未被批準的,合同仍然有效。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合同撤銷權時以下事由消滅:(1)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2)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的。
            (四)無效合同與可以撤銷合同的區(qū)別
            合同被依法撤銷后,自合同成立時起無效,其法律后果與無效合同相同。但二者也有明顯區(qū)別:
            (1)無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是絕對無效,自合同成立時起便無效,因此,它始終不產生任何法律效力。可撤銷合同法律后果是相對無效,即合同被撤銷之前是有效合同,經撤銷后是無效合同,而合同是否撤銷,由合同當事人(通常是因合同而利益受到損害的一方)自行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向法院或機構提出撤銷合同申請,并經裁決撤銷后,合同才無效(自始無效)。但在合同被依法撤銷之前以及有合同撤銷權的人超過法定期限未行使撤銷權時,合同有效。
            (2)無效合同,人民法院和仲裁機構依職權就可以宣布其無效,不一定要經利害關系人的申請??沙蜂N合同,必須要經利害關系人(利益受到損害的一方當事人)向法院或仲裁機構提出撤銷申請,并經裁決后才能依法撤銷。
            追款合同效力篇五
            一、合同效力的概念與分類
            合同的效力,就是合同的法律約束力,是指合同由法律賦予的并受法律保護的法律效力。合同的效力必須是因合同而生的,或者直接產生、或者間接產生,而不是與合同無關、完全由法律直接規(guī)定的。當事人各方通過訂立合同的方式來進行交易,怎樣才能使合同被法律認可和保護?因此,我們必須明確一個基本前提?!逗贤ā返?條規(guī)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都具體規(guī)定了對依法成立的合同進行法律保護?!币虼藢贤ЯΦ恼J定就成了國家對合同的認可、保護與干涉的具體內容之一。
            二、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它主要包含了兩個方面的意思,其一是合同應當“依法”,其二便是指出了合同生效的時間。該條款盡管規(guī)定了大多數合同成立與生效時間的同一性,但并不表示合同成立與生效是完全統(tǒng)一的',在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時也可適用。在現實中,很多合同都分為合同簽訂或成立的時間,而另定一個具體時間才讓合同生效,也得到了法律的承認和認可。
            三、有效合同
            所謂有效合同,是指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成立并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約束力的合同。合同如果成立后生效,則會在合同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約束力。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另一方當事人可依照本條規(guī)定及合同的具體要求對方履行或承擔違約責任。
            四、無效合同
            合同無效是相對于合同有效而言的,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是沒有具備合同生效的條件,因此被確定為無效?!逗贤ā返?2條確立了五種合同為無效合同。該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同時,《合同法》第53條規(guī)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這一條款屬于合同法的強制性條款,就算是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了相應的內容,如果違反了《合同法》的這一規(guī)定,都應無效。
            五、效力待定的合同
            所謂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法律有關生效要件的規(guī)定,因此其發(fā)生效力與否尚未確定,一般須經有權人表示承認或追認才能生效?!逗贤ā返?7條、第48條、第49條做出了相關規(guī)定。從規(guī)定不難看出,造成合同效力待定的主要原因就在于主體及客體方面存在著問題。
            追款合同效力篇六
            一、從擔保合同的法律關系構成看。
            包括主體、客體和內容三要素。
            二、從擔保合同的性質看。
            擔保合同是從合同。擔保合同的目的和作用在于擔保主債合同的實現,由此可見,若沒有主債合同的存在,就沒有必要設立擔保合同。因此,擔保合同必須以主債權債務合同的設立為其存在的前提條件,而且與之共始終。
            三、擔保合同效力的認定主要是從主合同是否成立有效、擔保合同的.主體、客體和內容是否合法妥當等幾信方面予以考察。
            第一,擔保合同是從合同,即依附于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當主合同無效時,擔保合同作為主合同的從合同自然也無效。若當事人在擔保合同中另有約定(比如約定為不得撤銷的擔保),則按當事人約定的內容來處理。
            第二,擔保合同的主體不合格導致擔保合同無效。如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獨自擔保合同應認定為無效;國家禁止為保證人的單位,如未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家機關、學校、幼兒園、醫(yī)院等以公益事業(yè)為目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或者未經法人書面授權的法人分支機構、職能部門,違背國家法律規(guī)定,訂立保證合同,做為保證人都應認定為無效。
            第三是擔保合同的客體若是違背國家法律、政策、公序良俗或有害社會利益也應認定為無效。例如,不能以人身為標的設立擔保合同;不能以法律明確規(guī)定不能作為抵押物的財產作為擔保合同的標的;如以土地所有權作為抵押標的擔保合同無效;擔保的內容如違背法律或有害社會公共秩序應為無效,如保證人向債權人保證若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就砍下債務人的一支胳膊,這樣的擔保合同無效。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其民事責任的承擔應依據當事人各方的過錯程序予以確定,如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都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范文:
            抵押權人: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抵押人:_______________大廈(以下簡稱乙方)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與__________________實業(yè)有限總公司簽訂協(xié)議書一份,規(guī)定浙江_________有限公司將2萬平方米_________山莊用地退還給__________________實業(yè)有限總公司,____________實業(yè)有限總公司愿補償500萬元人民幣給浙江_________有限公司。乙方杭州_________大廈愿為__________________實業(yè)有限總公司按協(xié)議規(guī)定的期限支付補償款提供抵押擔保并簽訂如下抵押協(xié)議:
            第一條抵押擔保的債權
            乙方提供的房產抵押擔保的主債權為根據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甲方與____________實業(yè)有限總公司簽訂的協(xié)議書規(guī)定的大__________________實業(yè)有限總公司應支付的_________萬元補償款,其支付期限分別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支付_________萬元;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支付_________萬元。
            第二條抵押物
            乙方愿提供座落于______市_________路號的_______________大廈的房產作_________實業(yè)有限總公司履行義務的抵押擔保,該房產面積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屬框架結構,屬乙方所有,其房產權證號為______________;土地使用證號___________.
            第三條雙方同意抵押擔保的范圍與__________________實業(yè)有限總公司履行義務承擔責任的范圍相同,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及實現抵押權的費用。
            第四條抵押期間,乙方應妥善保管、使用抵押的房產。如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侵害抵押物行為并有權要求再提供擔保。
            的評估并向有關登記相關辦理抵押物登記,評估費和抵押物登記費用雙方各半承擔。
            第六條因本抵押協(xié)議履行過程中發(fā)生爭議的,由抵押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七條本協(xié)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另一份送有關機關登記備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大廈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追款合同效力篇七
            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簽訂后有效或無效處于不確定的狀態(tài),效力是否發(fā)生尚未確定,有待于其他行為使其確定的合同。
            《合同法》將效力待定合同規(guī)定為三類:
            一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
            二是無權代理人以本人名義訂立的合同;
            三是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而訂立的合同。
            此三類合同分別是由于有關當事人缺乏締約能力、缺乏定立合同的資格或缺乏處分能力造成的,如果給有關權利人賦予承認權,使之能夠以其利益判斷做出承認而使合同有效或者拒絕而使合同無效,往往是有利于權利人的利益,有利于促進交易的。因此,將這類合同規(guī)定為效力待定合同,是符合權利人的意志和利益的。
            《合同法》規(guī)定了以下三種情況為效力待定合同:
            (l)主體不合格的效力待定合同:
            我國合同法第47條第1款規(guī)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毕拗菩袨槟芰θ艘婪ú荒塥毩嵤┑男袨?,應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或者在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后實施。但對于未成年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行為并不是當然無效的行為,而只是一種效力待定的行為。我國合同法第47條第2款規(guī)定:“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這就確定了未成年人不能依法獨立實施的行為是一種效力待定的行為。
            主要是指限制行為能力的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合同有效。純獲利或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不必追認。相對人可催告法定代理人1個月內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合同被追認前,善意的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
            無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無效
            關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所訂合同的效力問題,通行的理論基本是這樣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行為有二種情況,一種是可以實施的民事行為,如純獲利益的行為和處分零花錢的行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這種行為是有效的,其它民事行為,依《民法通則》應由法定代理人自己代理,其自己不能實施,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依法不能實施的民事行為應為無效。
            (2)無權代理人訂立的效力待定合同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必須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才能對被代理人產生法律拘束力,否則,后果由行為人承擔。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1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
            (3)是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權利而訂立的合同,經權利人追認才有效。
            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合同有效。
            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48條規(guī)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fā)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BR>    第51條規(guī)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合同法》的規(guī)定便是上述三種類型在法律規(guī)定上的具體體現。從上述規(guī)定不難看出,造成合同效力待定的主要原因就在于主體及客體方面存在著問題。所以有的學者把其歸結為三類:
            一是合同的主體不合格,其中分為無行為能力人的訂立的合同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訂立的合同。
            二是因無權代理而訂立的合同,其中包括四種情形:
            1、根本無權代理。
            2、授權行為無效的代理。
            3、超越代理權限范圍進行的代理。
            4、代理權消滅后的代理。
            三是無權處分行為。
            以上三種情形只有當法定代理人追認、本人追認或者有處分權人追認后方才生效,否則就不會發(fā)生法律效力。效力待定的合同已經成立,但由于其不符合合同生效的條件(亦即未“依法”成立),因此在《民法通則》及原《經濟合同法》中將其歸類到無效合同的范疇。所以《合同法》在制訂的過程中,充分考慮到如經相關權利的追認便具備了合同有效的條件,亦即解了“不合法”的問題,從而認定其為有效。這樣既不損害國家、社會及公共利益,又充分尊重了當事人或相關權利人的意愿,應當該是符合客觀事實要求的,也促進了社會經濟的發(fā)展。
            此類合同的根本特點就在于合同有效與否取決于權利人的承認或追認,這就是效力待定合同與其他效力類型合同相區(qū)別的主要標志。所以不論在法學理論還是在司法實踐中,只要是權利人進行了追認,而且符合《合同法》第47條、第48條及第51條的規(guī)定,都應認定合同有效,否則就為無效。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應當根據這一標準來作出正確的認定和處理。
            追款合同效力篇八
            勞動合同無效怎樣認定
            勞動合同的效力包括有效、無效以及效力待定,相信這點很多人都清楚。但是,實踐中要是想認定勞動合同效力的話,那么就需要從多方面進行考慮。今天,我們就具體來說一說勞動合同無效是怎么進行認定的?詳細內容請閱讀下文進行了解。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爭議雙方必須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依法認定,其他機構如勞動行政部門、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工會等機構都不具有認定勞動合同效力的權利。無效勞動合同并不是不產生任何效力,無效勞動合同仍然可在當事人之間產生債權債務關系。但是勞動合同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勞動者付出的勞動不具有返還的可能性,在勞動關系中不能實行返還原則,也不能實行折價補償原則,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賠付勞動力對價。
            合同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有過錯的,勞動者不僅可以要求支付勞動報酬、社會保險、經濟補償以及其他勞動者應享受的待遇,同時可要對其給予相應的制裁。因勞動者的過錯導致的無效,也應當賠償用人單位的財產損失。勞動合同被確認為無效后,用人單位一般可參照本單位同期、同工種、同崗位的工資標準支付勞動報酬。
            有些勞動合同條款雖然違反法律規(guī)定,但并不影響其他條款效力?!秳趧雍贤ā返?7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勞動合同的各個條款之間在效力上具有相對的獨立性,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對雙方當事人仍有約束力。
            當事人簽訂勞動合同肯定是希望合同能夠如期產生法律效力,要是勞動合同無效的話,那么對雙方來講都是十分不利的一件事。關于勞動合同無效怎么認定的問題,小編就為大家介紹到這里,更多相關知識,你可以到網站進行詳細了解。
            p2p中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問題
            p2p網貸系統(tǒng),是p2p借貸與網絡借貸相結合的金融服務網站。網絡借貸指的是借貸過程中,資料與資金、合同、手續(xù)等全部通過網絡實現,它是隨著互聯網的發(fā)展和民間借貸的興起而發(fā)展起來的一種新的金融模式,這也是未來金融服務的發(fā)展趨勢。
            但是p2p平臺由于是線上交易,簽訂的電子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本文就這個問題作出了知識整理,僅作參考。
            1、《合同法》承認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我國《合同法》第十條規(guī)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十一條規(guī)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2、《電子簽名法》承認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電子簽名法》第三條規(guī)定:民事活動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單證等文書,當事人可以約定使用或者不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
            當事人約定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文書,不得僅因為其采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第四條規(guī)定: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符合法律、法規(guī)要求的書面形式。
            第十四條規(guī)定: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合同法》、《電子簽名法》的上述規(guī)定,實際上賦予了電子合同與傳統(tǒng)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并且從立法上賦予了電子合同應有的法律地位。
            但從實務操作的角度分析:
            經我們向各地仲裁委員會、法院立案庭咨詢,得到答復如下:
            序號咨詢對象咨詢時間答復
            1、上海仲裁委員會
            (021-52921235)7月29日下午3點25分p2p網絡借貸是新興的事物,之前未處理過。立案需要攜帶電子合同等證據材料進行現場審核,必要時請示領導決定。
            2、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021-63875588)207月30日上午9點31分之前未處理過p2p網貸電子合同方面的糾紛,如果不能提供紙質形式的合同,則必須提供能證明借款合同已實際履行的證據,形成完整的證據鏈。
            3、深圳仲裁委員會
            (0755-25831662)年7月29日下午4點06分鑒于電子合同是新事物,無法證明其真實性,也不能以有形的形式展現,需要攜帶電子合同等材料到立案庭進行現場確認,必要時請示領導。
            4、華南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深圳國際仲裁院)
            (0755-83501700)2014年7月30日下午4點11分采用電子合同形式訂立的合同,對方有可能以未簽字為由,主張合同未生效,提出仲裁管轄權異議,平臺須提供實際上已履行借款合同的證據(譬如說提供借款的轉賬憑證)。如能提供借款實際發(fā)生的完整證據鏈,即使沒有電子簽名,也可以立案。
            5、北京仲裁委員會
            (010-65669856)2014年7月30日上午11點12分之前未受理過p2p網貸電子合同的糾紛,但受理過其他行業(yè)的電子合同糾紛。如對方認可電子合同,則仲裁不存在障礙;如對方不認可電子合同的真實性,需要仲裁申請人簽署《風險提示》,保證電子合同的真實性,與原件一致,否則應承擔不利后果。對p2p網絡借貸這一新興的事物持保護、支持的態(tài)度。
            6、深圳市福田區(qū)人民法院
            (0755-82925891)2014年7月29日下午3點33分如果不能提供有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能以書面有形方式展示的電子合同,則立案可能存在障礙,需要領導審批。
            從以上各地仲裁委員會、法院的答復可以看出:p2p網絡借貸屬于新興事物,大多數仲裁委員會、法院對p2p網絡借貸、電子合同比較陌生,仲裁委員會、法院立案仍然傾向于以書面形式、有當事人簽名蓋章的合同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采用電子簽名的形式訂立的合同證明力上可能會有瑕疵,仲裁委員會、法院可能會不予立案,或者是立案需要經過上級領導的審批,程序負擔加重。
            如果是沒有電子簽名的電子合同,在對方當事人不予認可的情況下,該電子合同就是孤證,證明力較弱,需要平臺提供其他證據予以佐證,比如說借款合同已實際履行的證據,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借款時的轉賬憑證、對方還款記錄、催收證明等,只有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切實證明借款行為在雙方當事人之間已實際發(fā)生的情況下,仲裁委員會、法院等才會予以立案。完整的證據鏈能使仲裁或訴訟程序順利進行,減少訴訟風險。
            鑒于現階段司法實踐中,各地區(qū)司法機關對電子合同的證明效力問題存在爭議,同時,考慮到電子合同和電子簽名在現行法律上的有效性,電子合同和電子簽名的運用、發(fā)展是大勢所趨,從提升用戶體驗的角度考量,建議p2p網貸平臺著手考慮采購具有相關資質、得到司法機關及相關政府部門認可的電子簽名服務供應商提供的電子簽名服務,運用電子簽名技術,解決電子合同的真實性、可視性不足等問題,補足電子合同的證明效力。
            希望以上內容對各位讀者朋友有所幫助,如果還有相關法律問題,可以咨詢網站在線專業(yè)律師。
            口頭合同有沒有法律效力
            口頭合同有沒有法律效力呢?什么樣的合同可以作出口頭合同呢?《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條關于“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的規(guī)定,人們除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采用書面形式的合同外,均可采用口頭形式訂立合同或協(xié)議。本文就口頭合同有無法律效力做簡單介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口頭合同的有效適用情形
            口頭形式的合同是指當事人以直接對話的方式或者以通訊設備如電話交談訂立合同。它廣泛應用于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與人們的衣食住行密切相關,如在自由市場買菜、在商店買衣服等?,F代合同法之所以對合同形式實行不要式為主的原則,其重要原因也正在于此。合同的口頭形式,無須當事人約定。凡當事人無約定或法律未規(guī)定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以采取口頭形式。
            口頭合同不宜采用的情形
            口頭合同屬于不要式合同,是指當事人以語言為意思表示、而不用文字表達合同內容的合同形式。在法律未規(guī)定必須采用書面形式的情況下,只要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都可以采用口頭形式??陬^合同在即時清結的交易中非常普遍。其特點是簡便易行,但其不足之處在于發(fā)生合同糾紛時難以取證,當事人孰對孰錯很難劃分。因此,《合同法》征求意見稿原本規(guī)定,不動產轉讓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涉外合同、價款或者報酬10萬元以上的合同,除即時清結的以外,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法律規(guī)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的,依照其規(guī)定。
            但是,鑒于我國東西部、城鄉(xiāng)經濟發(fā)展的不平衡,例如10萬元在深圳、上海的經濟往來中不屬于數額巨大、而在經濟欠發(fā)達地區(qū)卻屬于數額巨大,因此《合同法》第10條修改了征求意見稿的規(guī)定,改為:“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因此不動產轉讓合同、涉外合同、價款或報酬在當事人認為數額巨大、不能即時清結的合同都不宜采用口頭形式,否則發(fā)生合同糾紛時舉證困難。
            口頭合同的效力認定
            只要其內容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一方沒有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雙方不是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雙方不是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沒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訂立合同的主體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權利能力;意思表示真實,這個合同就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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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上的默認是什么意思
            合同上的默認是什么意思?哪些情況是屬于合同默認?我國法律對此有哪些相關規(guī)定?針對上述問題,小編為您整理了有關合同默認的法律知識,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詳細了解。
            合同上的默認是指當事人無言語、文字表示,又無任何積極的行為,以沉默方式進行的意思表示。
            在通常,要約生效以后,承諾的意思表示必須由承諾人明確表示,并把意思表示通知給要約人。因而默認一般不會構成成承諾。但根據法律的有關規(guī)定,在特殊情況下,默認是能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的。
            我國與之相關的法律規(guī)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受要約人在承諾的期限內發(fā)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在有效期內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了承諾期限,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BR>    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取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此處為對合同成立的默認。”
            4、《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間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于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視為默認。
            5、《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guī)定:“試用買賣的買受人在試用期屆滿以后,買受人對是否購買標的物未做表示的視為同意購買。即默認愿意購?!?BR>    6、《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是十一條規(guī)定:“自然人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付利息。”
            以上就是這次小編為您帶來的合同默認的內容了,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相關法律問題沒有在本文中得到解答,可以向我們的專業(yè)律師進行免費咨詢。
            雙方都簽字的合同就能生效嗎?
            一份合同只是要求了乙方要承擔的責任,沒有一條是甲方要承擔的責任.雙方都簽字了.這樣的合同是否合法有效?請看下文。
            一般這樣的合同是有效的,可以起訴請求確認顯失公平,但是具體的還要看這個合同是什么合同。
            這是關于合同效力的問題,合同效力,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的約束力。對于合同效力的含義,應從以下三方面來理解:
            第一,合同效力是合同本身的強制力,表現為對合同的自覺遵守和不履行合同義務應承擔責任乃至制裁。合同的目的是通過履行而實現的。在履行中,當事人對合同義務的遵守,其根本動因不在于合同利益的驅使、誠實信用等道德因素,而在于合同的強制力;同時,不履行合同義務,一定會產生相應的責任,并因此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
            第二,合同效力是一種法律保護力,合同和合同權利是依靠法律的保護力維持的。依法成立的合同本身,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非法干涉及非法侵害;合同和合同權利的實現,均受國家法律的保護。由此說來,不被法律保護的合同,不可能存在合同效力的問題。
            第三,合同效力,實際上是合同的實效力。合同實效力,是實現合同目的的確定性。合同目的實現,包括對合同遵守的必然性和對違反合同制裁的必然性。如果能夠做到履行合同義務、實現合同權利,則說明該合同是有實效的。每個合同失去了實效力并不一定意味著失去效力。因此,我們認識和把握合同效力的含義,應當更多地從合同的實效力方面來理解,離開合同的實效力談論合同效力,沒有什么實際意義。
            因此各當事人在簽訂合同的時候,要首先考慮你要實現怎么樣的合同效力,然后細心地去審查合同的條款。
            怎么認定債權讓與合同的效力
            1、須存在有效的債權
            根據《合同法》第79條之規(guī)定及其解釋,有效債權的存在,是債權讓與合同的根本前提。以不存在或無效的債權讓與給他人,或者以消滅的債權讓與給他人,都將因標的不存在或者標的不能而導致債權讓與合同無效,讓與人對受讓人因此而產生的損失負賠償之責。
            有效的債權,應該從寬解釋,只要是該債權真實存在且并未消滅,都應認定為有效。至于其能否實現,債權人不負有物的瑕疵的擔保之責,因為債權人并不享有處分債務人之物的權利,他只負權利瑕疵的擔保之責,只要債權是真實的,就應允許其轉讓。
            2、被轉讓的債權須具有可轉讓性
            由于債權轉讓本質上是一種交易行為,從鼓勵交易,減少乃至消除財產流轉的障礙,增加社會財富的角度出發(fā),應當允許絕大多數合同債權能夠被轉讓。
            但問題總是有另外一面的,因為債權畢竟是特定主體之間發(fā)生的法律關系,具有一定的人身信賴色彩,為了尊重這樣的社會關系,《合同法》第79條明文規(guī)定了三種債權不得轉讓: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債權,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依照法律規(guī)定不得轉讓的債權。
            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和依照法律規(guī)定不得轉讓的債權一般有一定的規(guī)律性,本文不在此贅述。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屬于意思自治的范疇,應作符合當事人合意的解釋,但是我國合同法對于禁止讓與的約定具有何種法效未作明文規(guī)定。
            德國民法認定為有效,但在1994年德國商法典中增加了一項規(guī)定,即如果當事人是在商業(yè)交易中達成的協(xié)議,則在合同中的禁止讓與條款無效;日本民法承認其效力,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我國臺灣地區(qū)民法與日本民法持同樣態(tài)度。根據日本和臺灣地區(qū)民法的原則,債權人違反禁止讓與的約定而讓與債權,如果債權讓與合同符合有效條件,受讓人只要是善意的,不管有無過失都取得該債權,債務人無權對抗善意的受讓人,待債務履行期限屆至時,受讓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清償。不過,債權人擅自讓與禁止讓與的債權,違反了合同中的約定條款,理應承擔違約責任。對于受讓人為惡意的債權讓與效力,存在不同的觀點。其中,債權效果說認為,讓與行為仍屬有效,但是債務人可以依據惡意提出抗辯,主張債權讓與行為無效;物權效果說認為債權人負有不得轉讓的義務,違反約定之轉讓即為無效,在這里可以主張無效的不局限于債務人,第三人也可以主張債權讓與行為無效,并且這種無效不僅是指債權讓與對于債務人無效,而且在讓與人與受讓人之間也歸于無效,原因在于受讓人明知該轉讓行為屬于禁止之列而為之,那么當事人之間的合意不具備合法之因素,故而準物權行為無效,不過,債務人事后承認該轉讓行為時,則可使之有效。
            按照崔教授的觀點,認為“禁止債權讓與的約定有效,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因為這區(qū)分了法律禁止債權讓與和當事人約定禁止債權讓與的不同范圍,兼顧和平衡了財產權的流通性、意思自治、交易安全幾項價值,區(qū)分了當事人的不同主觀心理狀態(tài),值得我國借鑒??偨Y德國民法理論,并且對其作適宜的改進,筆者以為可以形成以下規(guī)則:其一,在受讓人為善意時,債權讓與合同有效,即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關于禁止轉讓的約定不得對抗善意受讓人,待債務履行期限屆至時,受讓人可以請求債務人清償,不過債務人可以向債權人追究違約責任。其二,在受讓人為惡意的場合,如果債務人不提出抗辯,債權人與受讓人之間的轉讓合同有效;如果債務人提出了受讓人為惡意的抗辯,主張債權讓與合同無效,應當維護債務人的利益,對其主張予以支持。
            并存的債務承擔之探討
            按照債務人是否免責為標準,可以將債務承擔分為免責的債務承擔和并存的債務承擔兩類。前者即為債務人全部移轉債務的情況,債務人退出合同關系,不再承擔合同債務;后者即為債務人部分移轉債務的情形,由第三人加入債權債務關系,和原債務人共同成為債務人,承擔合同義務之履行。通常情況所指之債務承擔即為免責的債務承擔,在此不再贅述,我們主要探討一下債務并存。
            并存的債務承擔是在以原已有效存在的債務為前提的,這時的債務僅限于原來的范圍,債務參加人和債務人不會因債務承擔而增加或減少原先應負之債務范圍,其實此時的債務參加人和原債務人可以視為新債務人這一個主體來考慮,那就相當于沒有發(fā)生債務承擔,而只是在參加人和原債務人之間來重新劃分債務。對于按份承擔債務的情況,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因為很有可能債務參加人不具備償債的能力,債權人會因此而承擔不必要之風險,根據民法之等價原理,債權人不可能同意不具備資質之第三人來履約;對于連帶債務的情況下,《合同法》84條規(guī)定“應當經債權人同意”,筆者認為不應適用。因為第三人作為連帶債務人加入合同關系,對于債權人來說,對他的權利保護就多了一層保障,有益無害,他可以向參加人主張,也可以向債務人主張履約,債務人并未退出債權債務關系,此為其一;如果參加人是債權人的債權人,那么在兩個債務的履行期限屆至之際,可以主張抵銷,這樣做可以方便交易、降低成本,滿足當事人各方最大利益的追求,促進債權的快速流轉,加速資本周轉,此為其二(這也是合同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財產關系的立法初衷);如果由“應當經債權人同意”改為“須通知債權人”,那么既可以使債權人債權得到實現,也可以減少因為第三人加入債權債務關系而帶來的糾紛,此為其三。不過有學者認為,如若第三人加入債務關系成為債務人,未經債權人同意,那么第三人只能作為債務人的履行輔助人而不能作為債務人存在。筆者對此不敢茍同,畢竟債務并存和第三人代為履行存在著明顯的區(qū)別,對于前者,債權人可以主動要求第三人履行合同義務,如果第三人加以拒絕,那么債權人有權采取法律救濟措施;而在于后者,第三人作為債務人的履行輔助人則是第三人主動參加的,債權人沒有理由請求第三人為履行行為,若第三人加以拒絕,債權人也無權強制其履行。前者,第三人受合同約束,第三人是以明確的意思表示方式作出的;在于后者,第三人則不受任何法律關系約束,第三人并未事先允諾要替?zhèn)鶆杖寺募s。
            按照《合同法》85條之規(guī)定,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這一點對于免責的債務承擔,還是并存的債務承擔都應適用。產生債務的合同存在無效原因,第三人作為新債務人,可以向債權人主張移轉債務的不存在;債務履行期限尚未屆滿的,新債務人對于債權人的履行請求也可以抗辯;此外,在雙務合同中,也可以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
            追款合同效力篇九
            住________________號,
            公民身份號碼: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
            案由:_________________宅基地使用權糾紛
            訴訟請求:_________________
            1、請求法院判處被告_____________按照《宅基地轉讓協(xié)議》履行相關義務。
            事實與理由:_________________
            原告于20__年8月7日與被告_____________簽訂《宅基地轉讓協(xié)議》,協(xié)議轉讓_____________第一間宅基地使用權,并于當日支付_____________宅基地預付款人民幣5萬元整,但_______________至今未按照協(xié)議內容履行義務,沒有辦理相關的手續(xù),導致原告一直未取得該宅基地的使用權。原告多次與_______________協(xié)商未果,請求法院判處_______________及時履行協(xié)議義務。
            證據和證據來源:_________________
            1、《宅基地轉讓協(xié)議》
            2、中國農業(yè)銀行銀行卡存款業(yè)務回單
            3、被告關于收到宅基地預付款的《收據》
            此致
            __________縣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追款合同效力篇十
            目前,我國存在著多種性質的房屋,主要可分為商品房和非商品房。商品房是指房地產公司開發(fā)建造的可在市場上自由流通的房屋。非商品房主要包括:公房改制出售給個人的房改房,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政策指導價購買的經濟適用房,這主要是指單位集資房和安居房,____鎮(zhèn)私有房屋以及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造的村證房等。最高人民法院于________年出臺了《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為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據。而在現實生活中,更為常見的則是非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非商品房因其地理位置優(yōu)越,價格相對便宜,吸引了眾多二手房買主。但因為我國對非商品房的買賣設置了許多限制,又沒有很明確的對二手房買賣的司法解釋,致使在買賣發(fā)生后容易產生糾紛。大多數的情況是一方在買賣后反悔,要求認定買賣合同無效。那么,這幾種房屋的買賣合同是否有效呢 一。房改房買賣合同效力。
            1.________年,國務院出臺《國務院關于深化____鎮(zhèn)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將國有公房產權出售給職工。分為三種方式,一種是以市場價購買,產權完全歸個人;一種是以成本價購買,產權也歸個人;一種是低于成本價的標準價購買,產權由個人和單位共有。
            2.________年,為了促進房地產市場的發(fā)展和存量房的流通,建設部出臺了《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暫行辦法》,對房改房的首次上市出售規(guī)定了許多限制條件。比如:已取得房產證的房改房才允許買賣;個人擁有部分產權的住房(指標準價房),還應當提供原產權單位在同等條件下保留或者放棄優(yōu)先購買權的書面意見;如果有共有權人時應當征得共有人的同意;在出賣時應當補交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土地收益,以及交納其他稅費等?!禵___省公有住房售后首次交易管理暫行辦法》也規(guī)定了類似內容。對于賣房款,辦法規(guī)定,以成本價購買的住房,其交易收入按規(guī)定繳納有關稅費后歸住房所有權人所有。 以標準價購買的住房可以先按照成本價補足房價款,全部產權歸住房所有權人所有后再進行交易,交易收入按前款的規(guī)定執(zhí)行。也可以直接進行交易,按規(guī)定繳納有關稅費后,交易收入由住房所有權人與原產權單位按房屋的產權比例分成。原產權單位撤銷的,其應當得所部分上交同級財政,專項用于住房補貼。
            5.簽訂合同時夫妻一方未到場簽名的合同是否無效呢趙律師認為,如果房產證上明確寫明了夫妻兩個人的名字,則一方單獨對外所簽訂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除非有另一方的授權委托書。因為買方此時應當知道此房系夫妻共有財產,應當征得另一方的同意,此時買方不構成善意取得,沒有兩人的簽名也無法辦理產權過戶手續(xù)。如果有了授權委托書,買方則有理由相信是夫妻共同的決定,賣方構成表見代理,買方構成善意取得,合同是有效的。如果另一方事后對配偶的行為進行了追認,也應當認定合同有效。如果另一方在事后不予認可,則買賣合同是無效的。而當房產證上只有一個人的名字時,此時夫妻一方對外所簽買賣合同為有效合同,除非另一方能證明自己的配偶和買方有惡意串通損害自己的行為。因為,買房人為善意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的條件時,法律為了維護市場交易秩序,應當認定合同有效。趙律師認為,在買賣任何性質房屋時,為了將來沒有任何后顧之憂,買方應當讓賣方夫妻兩人共同簽名,以防將來產生爭端。本人就曾代理過相關訴訟,一個案子打了兩年,打完一審打二審,打完二審再發(fā)還重審,后來總算達成了調解。
            6.房改時是以標準價購買的房屋,單位有優(yōu)先購買權,在出賣時未征得單位同意是否有效呢在房改時是以市場價或成本價購買的公房不存在此問題,買房者取得房產證后公房即變成私房,此時可以自由買賣,不必征得單位同意。但當房改是以標準價購買時,單位和個人對于房屋是共有關系,原房主對于房屋只享有部分產權,房產證上也肯定標明了共有權人。此時,買房人應當知道此房的權利人并非只有原房主,應當知道還有單位的產權。買房人不構成善意取得,買賣合同應當認定為效力待定。如果事后單位予以了認可,則應當認定合同有效。如果單位在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________年內申請撤銷合同的,應當予以撤銷。但原房主無申請撤銷的權利。
            7.法律規(guī)定,對____市房地產、私有房屋進行轉讓、買賣時,均需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xù),當初買賣時沒有進行登記是否導致合同必然無效呢趙律師認為,《____市房地產管理法》和相關法規(guī)定中要求買賣雙方對房產進行過戶登記的規(guī)定是行政管理法規(guī),而不是合同有效性的規(guī)定。合同的訂立有效性和進行房產變更登記是兩種法律關系,合同有沒有效力在訂立時已經確定,至于進行房產過戶登記則是屬于合同履行的內容,與合同的效力無關。我國〈〈合同法的司法解釋一〉〉第九條規(guī)定:“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xù),但未規(guī)定登記后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xù)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弊罡呷嗣穹ㄔ骸蛾P于貫徹執(zhí)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56條規(guī)定:“買賣雙方自愿,并立有契約、買方已交付了房款,并實際使用和管理了房屋,又沒有其他違法行為,只是買賣手續(xù)不完善的,應認為買賣關系有效,但應著其補辦房屋買賣手續(xù)?!薄础疵穹ǖ洹怠档谑鍡l規(guī)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BR>    8.總之,趙律師認為,買賣房改房合同如果沒有極其特殊的情況,一般情況下是有效的。法律會支持已經成立并生效的合同,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合同的穩(wěn)定性,保護“誠實信用”這一民法的帝王規(guī)則。和商品房買賣合同相比,最大的不同點就是在交易時,必須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在其他方面沒有很大的區(qū)別。 二.集資房、安居房買賣合同效力。 1.我國經濟適用房包括集資房和安居工程房。集資房是單位為解決本單位內部職工居住困難而在單位取得的國有劃撥地上興建的住房。由單位進行了補貼,個人也出資購買,產權歸職工個人所有。安居工程房是由政府批準并提供劃撥地興建、由符合購買經濟適用房條件的個人出資購買的保本微利房。 2.按照建設部1999年出臺的《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暫行辦法》和2004年出臺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及國務院2007年8月7日出臺的《國務院關于解決____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的規(guī)定,經濟適用房經濟適用住房屬于政策性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________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各種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并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________年,購房人可轉讓經濟適用住房,但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具體交納比例由____市人民政府確定,政府可優(yōu)先回購;購房人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產權。同時還對單位集資房規(guī)定,在優(yōu)先滿足本單位住房困難職工購買基礎上房源仍有多余的,由____市人民政府統(tǒng)一向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家庭出售,或以成本價收購后用作廉租住房。各級國家機關一律不得搞單位集資合作建房;任何單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購買土地搞集資合作建房;單位集資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出售。
            3.但在實踐中,也出現了買賣此兩種經濟適用房的情況。經濟適用房在有的是買賣房號,有的是在居住后________年內出賣,有的是在居住________年后出賣。在房地產市場漲價的情況下,有的賣方反悔,起訴至人民法院請求確認買賣合同無效。理由大致有:將單位集資房賣給了非本單位人員,其沒有本單位職工購房資格;在房產證未辦理下來之前就賣了樓號,買賣房屋必須要有房產證,無證買賣無效;原房主未居住滿________年就將經濟適用房賣掉,違反國家政策;原房主將經濟適用房賣給了不符合購買經濟適用房的買方,違反國家政策無效等等情況。那么,他們的這些觀點是否能成立是否能導致合同的無效呢 3.趙律師認為,在國務院2007年8月7日出臺《國務院關于解決____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以前,經濟適用房買賣合同依據《民法典》的規(guī)定是有效的,也是可以得到履行的,房管部門應當辦理過戶登記。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買房人構成善意第三人;將房屋賣給外單位職工,原房主居住未滿________年或賣給不符合購買經濟適用房的條件的買方,雖然不符合相關經濟適用房相關的政策,但這些政策只是部門規(guī)章,不是法律或行政法規(guī),不是人民法院判決合同是否具有有效性的依據,且房屋管理部門也會予以辦理過戶登記。 4.趙律師認為,經濟適用房和商品房有很大的區(qū)別,政策性極強,相關的政策規(guī)定越來越嚴格。經濟適用房的原房主只有有限的產權,經濟適用房不能自由在市場上流通。通過炒作經濟適用房而獲利與政府投資興建經濟適用房的目的背道而馳。為此,____市已經在2007年6月份叫停了集資房和經濟適用安居工程房的過戶登記?!秶鴦赵宏P于解決____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是國務院發(fā)布的意見,雖然不是行政法規(guī),不是認定合同有效性的依據,但具有強制性,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必須遵照執(zhí)行。買賣雙方如果違反了相關規(guī)定,則不能辦理過戶手續(xù)。因此,今后,雖然經濟適用房的買賣合同是有效的,但存在履行上的障礙。即使原房主配合辦理過戶,房屋管理部門將不會單純依據雙方的合同,在交納相關出讓金后為新房主辦理過戶登記。新房主將無法取得房產證,不受法律的保護。因此,趙律師認為,買賣合同雖然有效,但無法得到履行,經濟適用房不能在市場上自由流通。如果想買經濟適用房,只能通過正當渠道,通過政府購買,而不要和原房主自由協(xié)商購買。 三.村證房(小產權房)買賣合同效力。 1.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只為本集體內部成員興建的房屋為村證房,或稱小產權房。由于是在集體土體上的房屋,而未經過征收轉為國有土地,因此,無法取得市證,或稱大產權。 2.在本集體內部成員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是有效的。 3.非本集體內部的成員或____市居民,沒有在本集體購房的資格,雙方所簽訂的買賣合同是無效的。即使有的集體出臺相關政策,允許外集體或____市居民購買,但村規(guī)民約無法對抗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
            首先,這類房屋買賣必然涉及到宅基地和集體土地的買賣,而宅基地買賣、集體土地的買賣是我國法律、法規(guī)所禁止的。
            其次,宅基地使用權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的權利,與特定的身份關系相聯系,不允許轉讓。目前農村私房買賣中買房人名義上是買房,實際上是買地,在房地一體的格局下,處分房屋同時也處分了宅基地,損害了集體經濟組織的權益,是法律法規(guī)明確禁止的。第三,目前,農村這類房屋買賣無法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故買賣雖完成,但買受人始終無法獲得所有權人的保護。第四,認定買賣合同有效不利于保護出賣人的利益,在許多案件中,出賣人相對處于弱者的地位,其要求返還私有房屋的要求關系到其生存權益。因此,所簽訂的合同均為無效。趙律師提醒那些圖便宜的買房者,村證房萬萬買不得,買房人不會取得房管部門的房產證,得不到法律保護,隨時都會被認定為無效,在房屋拆遷時也不會得到充分的補償。
            返
            追款合同效力篇十一
            一.合同的效力如何約定
            (1)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
            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2)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止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二.合同中的生死條款有法律效力嗎
            《勞動法》第七十三條規(guī)定: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1.退休;2.患病、負傷;3.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yè)病;4.失業(yè);5.生育。勞動者死亡后,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另外,勞動部發(fā)布的《企業(yè)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也對職工因工死亡、因工傷殘所應享受的待遇作了具體規(guī)定。
            根據《勞動法》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下列合同無效:
            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勞動合同;
            2.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開始,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有些單位借勞動者對有關法律法規(guī)不甚清楚的情況,與勞動者簽訂有生死條款的勞動合同,發(fā)生事故后以勞動合同為根據不予賠償,嚴重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也嚴重違反了我國勞動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是法所不容的。在這里也特別提醒廣大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一定要慎重起見,對勞動合同的各項條款要逐一審查,一旦發(fā)現有生死條款或類似條款,應及時提出,越早解決問題,便越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關于合同條款效力的問題小編分別從合同的效力如何約定和合同中的生死條款有法律效力嗎兩個方面為家闡述的。希望小編闡述能夠對大家認識合同條款效力有一定的幫助。但如果您并未真的理解到合同效力的相關內容,歡迎您詳情咨詢我們的在線律師。
            [合同效力有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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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款合同效力篇十二
            合同有成立,那么就會有解除,只不過在合同解除的時候要么是依據雙方的約定,要么是依據法律的規(guī)定,否則的話要求解除的一方就會構成違約。
            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在一定條件下通過當事人的單方行為或者雙方合意終止合同效力或者溯及地消滅合同關系的行為。
            合同解除以后,合同的效力是視為自始不存在還是向將來終止,也就是說合同解除是否溯及既往?已經履行的債務怎么辦?還有合同解除是否影響到損害賠償?這些都是合同解除效力需要解決的問題。
            在協(xié)議解除時,由于是雙方當事人通過達成一個新的協(xié)議,將原來的合同解除,此時是否有溯及力完全看當事人的意思,當事人在協(xié)議中約定有溯及力的就有溯及力,沒有約定的則由法院和仲裁機關根據具體情況來確定是否有溯及力。
            在違約解除時有無溯及力應該按照以下原則來確定:其一,盡量保護非違約方的合法利益,其二,滿足被解除合同的性質與種類的要求。按照這兩個原則我們來具體分析:
            由于在合同解除時,有的已經履行,有的還沒有履行,有的是單方履行有的是雙方履行,所以在解除以后,是否已經履行將直接影響到財產是否返還的問題。而是否返還,又取決于是否有溯及力。按照是否有溯及力確定的原則,分成繼續(xù)性合同和非繼續(xù)性合同來探討。
            非繼續(xù)性合同是指履行為一次性行為的合同。一般來看,非繼續(xù)性合同在被解除時能夠恢復原狀,即已經履行的給付可以返還給付人,所以一般都有溯及力。另外,違約解除是對違約方的制裁,是一種特殊的違約責任,是對非違約方的一種救濟,所以在考慮解除是否有溯及力時還要考慮這個因素。在守約方履行時,如果有溯及力,那么他的履行將由接受履行方返還,并且要和履行時的價值一致,這對守約方來講有利。而且在我國沒有采取物權行為獨立和無因性理論,如果給付中有物權變動的話,此時的返還是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視為所有權沒有變動。在違約方全部或者部分履行時,往往這些履行都是瑕疵履行,對守約方來講,根本實現不了合同的目的,返還這些給付對守約方也是有利的.。在違約解除有溯及力導致返還時,往往會發(fā)生一些費用,這些費用應該由違約方來支付。
            繼續(xù)性合同是履行必須在一定繼續(xù)的時間完成,而不是一時或一次完成的合同。典型的象租賃和委托等。租賃、消費借貸等繼續(xù)性合同以使用、收益標的物為目的,在解除時這些利益已經被受領方享有沒有辦法返還,因此不能有溯及力。這樣,獲得利益方此時所獲得的利益就是不當得利,適用不當得利的規(guī)定,應該返還給給付方。
            除不能返還導致沒有溯及力外,在委托合同時也不能有溯及力,原因是如果委托合同解除溯及到合同成立時消滅的話,會使受托人已經進行的代理行為失去全部法律依據,將變成無權代理。這樣因代理行為所進行的活動以及所牽涉的當事人都將遇到不可預計的法律后果,不利社會經濟活動的正常進行,導致社會秩序紊亂。
            所謂違約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因為違反合同約定后所應該承擔的責任,包括繼續(xù)履行、賠償損失、返還原物等。那么在合同解除以后,是否可以繼續(xù)讓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呢?因為很多的合同解除都是因為違約所導致的。這個問題進一步講就是合同解除和違約責任是否可以同時并存。在一般人看來承擔違約責任的前提是違約且合同存在,而解除是解除了一個合法成立的合同,解除后合同不再存在了,所以違約責任和解除不能同時并存。但筆者通過實踐觀察到,雖然繼續(xù)履行是違約責任的一種,非違約方可以要求違約方承擔繼續(xù)履行的責任,但是很少有人提出,且很多情況下也沒有意義,根本沒有辦法強制執(zhí)行,如典型的人身性債務,不能強制履行,所以很多合同在一方違約后,非違約方往往追究違約方其他違約責任,主要是返還原物、恢復原狀和賠償損失等,那么這時的違約責任和合同解除以后所承擔的責任就完全一樣了。如《合同法》97條:“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從此也可以看出我國合同法是承認違約責任和合同解除是并存的。
            在認識合同解除效力的時候,我們需要關注該合同是否屬于繼續(xù)性合同,如果是那么在解除的時候原則上是沒有溯及力的,假如不是則有溯及力。同時,要是因一方違約而導致合同解除的,違約的那方需要對守約方進行相應的賠償。
            追款合同效力篇十三
            請求事項:
            1、請求確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勞動關系;
            2、請求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雙倍工資;
            3、請求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經濟補償金;
            4、請求被申請人為申請人補交社會保險并辦理相關手續(xù);
            5、請求仲裁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申請人到被申請人處工作,任外聘工長職務,月工資_____________元。在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被申請人從未與申請人簽訂書面的正式勞動合同,也未給申請人交納各項社會保險,因此應承擔各項責任。
            第一,申請人在被申請人處工作三年有余,事實上存在勞動關系。
            第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被申請人應支付給申請人三個半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同時,被申請人違反《勞動合同法》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規(guī)定,應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之規(guī)定向申請人支付賠償金。綜上,共計七個月。
            第三,《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但被申請人超過一年未與申請人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按《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之規(guī)定,被申請人與申請人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應以書面形式確立。但被申請人至今未與申請人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被申請人應向申請支付雙倍工資。
            第四,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用不單位應為每位勞動者交納社會保險,但被申請人從未給申請人交納任何的社會保險,所以應為申請人補交。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嚴重侵犯了申請的合法權益,理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請貴委員會依法裁決,支持申請人的訴請,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________________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追款合同效力篇十四
            無權處分是指無處分權人以自己名義擅自處分他人財產。依新合同法的規(guī)定,無權處分行為是否發(fā)生效力,取決于權利人追認或處分人是否取得處分權。
            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效力待定合同中,法律賦予有關民事主體以追認權、拒絕權,賦予相對人以催告權、撤銷權。
            當效力待定合同不發(fā)生法律效力即無效時,如何維護善意相對人的利益,也是非常重要的一個問題。下列規(guī)則體現了對善意相對人利益的保護。
            1、效力待定合同制度賦予相對人催告權和撤消權兩項權利,以維護善意相對人的權益。
            2、無處分權人所訂合同,不影響善意買受人根據善意取得制度所取得的權利。由于權利人拒絕承認,合同被宣告無效,財產已交付的,如果受讓人善意取得動產,則依法取得該動產的所有權。如交付的是不動產,因不動產所有權變動應實行登記,故不發(fā)生善意取得的問題。
            3、無權代理人所訂合同,如本人不予追認的,對本人不發(fā)生代理人行為帶來的后果,但如果該無權代理行為具備一般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那么該代理行為仍將產生一般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并由該無權代理人自己作為當事人承擔其法律后果。
            效力待定合同與表見代理的區(qū)別
            1、效力待定合同與表見代理的區(qū)別
            表見代理是指善意相對人通過被代理人的行為足以相信無權代理人具有代理權,并依據這種信賴與無權代理人進行訂立合同的行為。表見代理的過錯在于被代理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擔。表見代理是為了保護善意相對人的信賴利益和交易安全,它雖然具有效力待定合同的一般特征,但由于善意相對人有足夠理由相信其所簽訂的合同屬于有效合同,因此,不能把表見代理認定為效力待定合同。一定表見代理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第一、行為人實施了無權代理行為,即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
            第二、相對人依據一定事實,相信或認為行為人具有代理權,在此基礎上才與行為人簽訂合同。相對人所依據的事實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被代理人的行為,如被代理人知道行為人以本人的名義簽訂合同而不作否認表示二是相對人有正當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如行為人持單位業(yè)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等情況。
            第三、相對人主觀為善意且無過失。標準是相對人不知道行為人沒有相應代理權,如果相對人明知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為無權代理人仍然與其訂立合同,不構成表見代理,是無權人理,由此給被代理人造成的損失,由相對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第四、無權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與相對人簽訂的合同具備有效合同的一般條件,本身不具有無效、被撤銷的內容。否則,該合同應按無效、可撤銷的合同處理。《合同法》第49條規(guī)定的“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就是表見代理的規(guī)定,這與民法通則第66條“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的規(guī)定有相通之外。
            但與民法通則第66條“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終止后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和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第三人負連帶責任”;“第三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終止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代理人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的規(guī)定不同,后者指的是無權代理及其后果。可見,表見代理的構成雖然代理人沒有代理權,基于被代理人的過錯,而使相對人認為其有代理權而產生代理的效力;而因代理產生的效力待定的合同是因為人理人雖然沒有代理權而與相對人簽約,但行為對被代理人有利,被代理人可能追認而構成效力待定的合同。
            2、效力待定合同與可撤銷合同的區(qū)別
            可撤銷合同,就是指因合同訂立雙方意思表示不真實,通過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使已生效的意思表示歸于無效的合同。它與效力待定合同的主要區(qū)別有:首先,合同的效力不同。效力待定合同在未被有關權利人追認前,其效力處于待定狀態(tài),而可撤銷合同在未被撤銷前則是有效合同。其次,合同瑕疵不同。效力待定合同的瑕疵是行為人缺乏締約能力或處分能力,這類瑕疵并非不可補救。而可撤銷合同的瑕疵在于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如因欺詐、脅迫、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等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簽訂的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主要特性
            效力待定合同效力的確定,取決于享有追認權的第三人在一定期限內的追認。
            效力待定合同經追認權人同意后,其效力確定地溯及于行為成立之時。效力待定合同經追認權人拒絕后,自始無效。
            效力待定合同的主體特殊。效力待定的合同主體與一般合同的主體有所不同,涉及簽訂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及第三人,其中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權代理人、無權處分人訂立合同的人稱為相對人(即第三人),相對人主觀上并不知對方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權代理人、無處分權人,他是善意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權追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超越其行為能力所簽訂的合同;被代理人有權追認無權代理人第三人所簽訂的合同;無權為處分行為的對方是效力待定合同中的第三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guī)定,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取決于第三人同意或承認,在第三人追認或行為人取得處分權后合同有效。
            什么是效力待定合同
            合同效力待定,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因存在不足以認定合同無效的瑕疵,致使合同不能產生法律效力,在一段合理的時間內合同效力暫不確定,由有追認權的當事人進行補正或有撤銷權的當事人進行撤銷,再視具體情況確定合同是否有效。處于此階段中的合同,為效力待定的合同。合同效力待定,意味著合同效力既不是有效,也不是無效,而是處于不確定狀態(tài)。設立這一不確定狀態(tài),目的是使當事人有機會補正能夠補正的瑕疵,使原本不能生效的合同盡快生效,以實踐合同法盡量成就交易、鼓勵交易的基本原則。當然,從加速社會財富流轉、促使不確定的權利義務關系盡快確定和穩(wěn)定的原則出發(fā),合同效力待定的時間不可能很長,效力待定也不可能是合同效力的最后狀態(tài)。無論如何,效力待定的合同最后要么歸于有效,要么歸于無效,沒有第三種狀態(tài)。
            民法通則已經規(guī)定了效力待定的行為(如無權代理)。合同法對此予以了繼承和發(fā)展,形成了效力待定合同的法律制度。根據合同法第47條、第48條、第51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無權代理訂立的合同、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的合同,均屬效力待定,其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權利人可依法追認,善意的相對人也可依法撤銷(此撤銷不同于合同法第54條的撤銷。第54條的撤銷是對生效合同的撤銷,此處的撤銷是對效力待定的合同的撤銷)。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權利人沒有依法追認,善意的相對人也沒有依法撤銷的,合同無效。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為民事行為時要有民事行為能力,進行代理時要有代理權,處分財產時要有權處分,是為了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保障交易安全,維護行為人和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但考慮到社會生活的復雜性,違反上述規(guī)定的合同一律作無效處理有時不僅不能實現前述目的,反而會徒增當事人和社會的麻煩。合同法設立追認制度有利于在保證交易安全的前提下加速財產流轉;規(guī)定相對人有權催告、撤銷,能使相對人的利益得到平衡。本制度能大幅降低無效合同的發(fā)生頻率,使法律更好地調整各種紛繁復雜的交易情況。
            追款合同效力篇十五
            一、有法律效力(有效)的合同
            (一)確認合同法律效力的重要性
            確定判斷合同法律效力的標準是合同法的核心問題,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才需要國家強制力保證履行。合同訂立程序從形式上給予當事人平等協(xié)商訂立合同的機會,但并不能從實質上保證合同能夠反映當事人的真實意愿。例如,包含格式條款的合同,盡管也通過要約與承諾程序訂立,但一方當事人實際上喪失參與合同談判的可能性,合同中的不公平條款并不反映其真實意愿,履行合同反而會損害其合法權益。此外,當事人惡意串通簽訂的損人利己合同,雖然經過要約與承諾程序,也反映了當事人的真實意愿,但履行合同會損害國家公共利益與第三人利益。因此,合同法需要規(guī)定判斷合同法律效力的標準,從實質上確定哪些合同受法律保護,必須履行,哪些合同無須履行,不同情況下合同當事人應承擔什么權利和義務,以保證履行的合同能夠實現當事人和國家預期的經濟目標,維護正常的市場交易秩序。合同的法律效力有三種狀況: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法律效力不穩(wěn)定的合同(可撤銷或變更的合同)、無法律效力的合同。
            (二)合同有效的基本要件
            1、訂立合同的當事人有合法資格
            自然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其中,個體工商戶必須依法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并在核準登記的業(yè)務范圍內訂立合同。
            法人應當具備國家法律規(guī)定的法人條件,并依法取得法人資格。其中企業(yè)法人必須依法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并在核準登記的業(yè)務范圍內訂立合同。法定代表人是法人單位的合法代表人,全權代表法人對外訂立合同。法定代表人簽訂合同時,應當出示身份證明以及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或法人項目證明。
            其他組織(非法人組織,包括法人的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yè)及合伙企業(yè)等),也必須依法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其他主管機關核準登記,取得合法資格。這些組織的負責人依法代表本單位對外簽訂合同。
            代理人代訂合同,必須事先取得委托人的授權委托書,并在授權范圍內以委托人的名義簽訂,才對委托人直接產生權利和義務。
            理論上,認定代理人有無簽訂合同代理資格的惟一依據是授權委托書(委托證明),但實踐中注重足以證明其代理資格的書面憑證,如介紹信、蓋有合同專用章或公章的空白合同等。不過,介紹信的基本功能是證明一種關系,起一定的介紹和證明作用,是人們交往的媒介,并不完全具備代理證書的性質、特點和內容,容易為他人利用進行經濟詐騙活動。
            2、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沒有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的利益以及社會公共利益
            意思表示是當事人將與對方訂立合同的意愿表現于外部的行為。意思表示應當是當事人自主、自由、自愿地表達的真實意志。只有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對合同的內容表達了其真實的意思,合同才受法律保護。因此,通過欺詐、脅迫等手段迫使對方當事人進行不真實的意思表示而訂立的合同,或者當事人雙方惡意串通、利用合同規(guī)避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的適用,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而訂立的合同,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的利益以及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均無法律效力。
            3、合同的內容、形式和訂立程序不違法(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
            合同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如法律、法規(guī)明令禁止從事的活動),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必須采用特定形式或必須經過公證、鑒證或批準、登記后才能生效的合同,必須符合特定的形式或履行特定程序才能生效。
            (三)有效合同的法律效力
            1.有效合同是符合上述全部有效要件的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有效合同的法律約束力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雙方當事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義務;(2)雙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3)合同受國家強制力保障。
            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xù)生效的,依照其規(guī)定。
            2、合同成立與合同有效的關系
            合同成立與合同有效是不同的概念。合同成立后才涉及合同有無法律效力,從何時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問題。簽訂合同時,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但已成立的合同如果缺乏合同有效的要件,則合同雖然成立,也屬于無效合同。所以,合同成立是合同有效的基礎,已訂立的合同必須符合合同的有效要件,才有法律效力。通常聽說的依法成立的合同,是指完全符合合同有效要件的合同。
            3、合同生效的時間
            合同有效,是對合同性質的判斷,表明合同是否有必要履行。但有效合同從什么時候開始發(fā)生法律效力,則必須通過合同生效時間予以確認。合同生效時間有以下幾種情況:(1)合同成立時即發(fā)生法律效力,如一般的合同簽字蓋章后即成立生效;(2)合同中有特別約定,如約定條件、期限、交付定金等,則條件成就或者期限到來,或交付定金時,合同生效;(3)法律規(guī)定或當事人約定要經過鑒證、公證、登記或批準后才能生效的合同,經上述程序后,合同生效。
            4、合同效力終止的時間
            合同效力終止,有以下幾種情況:(1)合同全部履行;(2)合同依法解
            解除;(3)當事人雙方通過協(xié)商達成變更合同有效期或終止合同的協(xié)議。
            (四)附條件的合同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附條件的合同,指該合同法律效力的發(fā)生或終止取決于特定的條件成就或不成就(約定的事實發(fā)生與不發(fā)生)。作為對合同法律效力有限制作用的條件,是未來客觀上不確定的事實,包括事件和行為兩種情況。條件必須符合下列要求:(1)在簽訂合同時,該事實沒有發(fā)生。過去和現在已經發(fā)生的事實不能作為條件。(2)該事實將來有可能發(fā)生。(3)事實是否發(fā)生,當事人無法預知。(4)條件是當事人選定的,而不是法律規(guī)定的。(5)條件的內容不得違法。
            條件的作用是限制合同效力的發(fā)生或存續(xù)。因此,條件可以分為兩種類型:一是生效條件,其作用是限制合同法律效力的發(fā)生,即條件成就時,合同生效;條件不成就時,合同無效。如甲、乙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自合同簽訂之日起一年內,甲如果出國,則房屋租賃合同生效。一年之內,甲出國,條件成就,合同生效;如果甲沒有出國,條件不成就,合同無效。附生效條件的合同雖然已經成立,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也已經明確,但合同沒有生效,待條件成就時,合同才發(fā)生法律效力。二是解除條件,其作用是限制合同法律效力的存續(xù),即條件成就時,合同失效;條件不成就時,合同繼續(xù)有效。如甲、乙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已經生效,同時約定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五年之后,甲如果回國,則房屋租賃合同失效。五年之后,甲回國,條件成就,合同失效;如果甲沒有回國,條件不成就,合同繼續(xù)有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已經生效,當事人也已經享受權利、履行義務,但條件成就時,合同失去法律效力。
            當事人不得為了自己的利益惡意地促成或阻礙條件的成就。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五)附期限的合同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附期限的合同,指該合同法律效力的發(fā)生或終止取決于一定期限的到來。作為對合同法律效力有限制作用的期限,是未來確定發(fā)生的事實。期限指明特定時期的,稱為期日;指明特定時間經過的,稱為期間。
            期限與條件一樣,都是限制合同效力的發(fā)生或存續(xù)。因此,期限也可以分為兩種類型:一是生效期限,其作用是限制合同法律效力的發(fā)生,即期限到來時,合同生效;期限未到來時,合同無效。如甲、乙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自合同簽訂之日起一年后生效。一年之后期限到來時,合同生效;期限未到來之前,合同無效。二是終止期限,其作用是限制合同法律效力的存續(xù),即期限到來時,合同失效;期限未到來時,合同繼續(xù)有效。
            期限和條件雖然都對合同的法律效力有限制作用,但期限的到來是可以確定的,而條件是否成就,當事人是無法確定的。
            (六)特殊情況下生效的合同
            1、經被代理人事后追認生效的合同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經被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fā)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表見代理合同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3、越權訂立的合同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
            4、無合同標的物處分權的人訂立的合同
            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的,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二、無法律效力(無效)的.合同
            (一)無效合同的特征
            無效合同,是指當事人之間已經成立的合同因不具備合同的有效要件而沒有法律效力。無效合同不受法律保護,也無須履行,但當事人因過錯導致合同無效并因此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無效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不具備合同有效的基本要件。(2)因意思表示不真實而損害了國家、集體、第三人利益或公共利益。如僅損害當事人的利益,為可以撤銷的合同。(3)無教合同從成立時起就沒有法律效力。(4)無效合同的確認權由、文民法院和仲裁機構行使。
            (二)無效合同的類型
            1、因當事人無合法資格而無效
            如無行為能力和限制行為能力的自然人訂立的合同,未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的合同;未獲得追認的無權代理合同;沒有法人資格卻以法人名義訂立的合同等。
            2、因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并因此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利益或公共利益而無效
            (1)違背當事人一方真實意愿的合同,包括欺詐的合同、脅迫的合同。欺詐,指當事人一方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隱瞞真實情況的行為。一般通過積極作為,如虛構、編造事實等表現出來。不作為,如沉默,并不當然構成欺詐行為。但是,如果按照法律、合同、交易習慣、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有告知事實的義務而表示沉默時,則認為是隱瞞真實情況的行為,構成欺詐。構成欺詐行為的要件有:第一,有欺詐他人的故意。第二,有欺詐行為。第三,欺詐行為自始至終違背誠信原則。第四,因欺詐行為使他人陷于錯誤認識,并據此進行了不真實的意思表示。脅迫,指當事人因不當預告將來加以禍害并使他人陷于恐怖的行為,如以給個人或單位的榮譽、名譽和財產造成損害為要挾等。脅迫的構成要件是:第一,行為人主觀上有脅迫的故意。第二,客觀上使他人陷于恐怖。第三,他人因陷于恐怖而不得不迎合脅迫人的意愿,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欺詐與脅迫的合同因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不真實、不自愿,并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而無效。
            (2)當事人進行虛假意思表示的合同,包括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偽裝的合同(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惡意串通,指當事人串通合謀實施的損人利己行為,強調雙方通謀,如當事人以來料加工合同為名合謀倒賣進口原料,逃避關稅,損害國家利益。偽裝,指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行為,如為避免破產還債,企業(yè)將其資產無償贈送或低價出賣給其關聯企業(yè)等。惡意串通的合同與偽裝的合同,雖然當事人意思表示是自愿的,但并不真實(真實意思與合同內容不一致),履行合同會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利益,屬于無效的合同。
            3、因合同的內容、形式、訂立程序違法(強制性規(guī)定)而無效
            如從事違法經營活動而訂立的合同,法律規(guī)定必須經過審批才能生效的合同未經過審批程序等。履行這樣的合同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此外,如果合同中規(guī)定,造成對方人身傷害以及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時可以免予承擔法律責任時,該免責條款無效。
            (三)無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1)無效合同自成立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合同無效,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3)合同無效,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單方返還、雙方相互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傊?,通過返還財產、折價補償、賠償損失等方法使當事人的財產恢復到訂立合同之前的狀態(tài)。
            (4)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四)合同不成立與合同無效的區(qū)別
            合同不成立,指合同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條款未達成一致意見,即因意思表示不一致而合同未訂立,包括要約和承諾的內容和方式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合同不成立時,當事人經過再度協(xié)商,對合同條款進行補充和修改,合同仍然有成立生效的可能性。
            合同無效,指已經成立的合同因不符合合同有效要件,法律不予承認和保護。無效合同,從訂立時起就沒有法律效力。
            (五)有效合同與無效合同的區(qū)別
            有效合同,當事人的合同利益受法律保護,履行合同是實現合同利益的惟一途徑。因此,合同當事人必須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合同義務,如果不履行或未全面履行,法律可以強制義務人履行合同義務,或通過強制義務人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彌補守約方所受到的利益損失,包括預期合同利益的損失。因此,違反有效合同應賠償當事人預期的合同利益損失。
            無效合同,當事人預期的合同利益不受法律保護,合同不必履行。即使已經履行,法律也要采取補救措施強制當事人將已經得到的合同利益返還。所以,因合同無效而承擔賠償責任時。不賠償預期的合同利益損失。
            三、法律效力不穩(wěn)定的合同(可以變更或者撤銷的合同)
            (一)可變更或可撤銷合同的特征
            可以變更或撤銷的合同,是指因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而損害了另一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合同。這類合同的法律效力是不穩(wěn)定的,受損害一方合同當事人申請變更或撤銷合同可以導致合同無效。
            可變更或可撤銷合同的特征是:具備合同有效的兩個要件--訂立合同的當事人具有合法的主體資格,合同的內容、形式和訂立程序不違法,但不符合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的要件,而且,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后果僅損害了一方當事人的利益。如果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后果是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屬于無效合同。
            (二)可變更或可撤銷合同類型
            (1)違背當事人真實意思的合同,包括欺詐的合同、脅迫的合同、乘人之危的合同三種情況。欺詐和脅迫在無效合同中已經論述。乘人之危,指一方當事人乘對方處于危難之機,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嚴重損害對方利益。
            (2)意思表示有瑕疵(部分意思表示不真實或不自愿)的合同,包括重大誤解的合同與顯失公平的合同兩種情況。重大誤解,指行為人因對合同性質、合同內容、合同標的物的質量、數量、品種、規(guī)格或合同當事人發(fā)生重大誤解而進行了不真實的意思表示。重大誤解的構成要件是:當事人一方對與合同有關的重大事項產生了重大誤解;基于重大誤解,當事人意思表示有瑕疵(意思表示的內容與其真實意思相悖);意思表示有瑕疵是由于當事人自己或其他原因造成的,而不是由于對方欺詐;重大誤解導致合同當事人一方遭受重大損失。顯失公平,指一方當事人利用優(yōu)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義務明顯違背公平、等價有償原則。
            (三)可變更或可撤銷合同的法律后果
            意思表示有瑕疵的合同,如果生效履行,必然會損害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因履行合同可能會受到損害的一方當事人,可以提出變更或撤銷合同。變更或撤銷合同的權力由人民法院和仲裁機構行使。合同被撤銷后,成為無效合同,其法律后果與無效合同相同。
            可變更或可撤銷合同的性質是相對無效,即合同被撤銷后無效,在撤銷之前,是有效合同。在一方當事人可以行使撤銷權的期間內,這類合同的法律效力是不穩(wěn)定的。通常情況下,因履行這類合同受到損害的當事人享有合同的撤銷權,有權請求成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這類合同。當事人申請后,經法院或仲裁機構宣布變更的,變更后的合同有效。經法院或仲裁機構宣布撤銷的,合同自訂立時起無效。如果當事人一方不申請撤銷或申請未被批準的,合同仍然有效。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合同撤銷權時以下事由消滅:(1)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2)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的。
            (四)無效合同與可以撤銷合同的區(qū)別
            合同被依法撤銷后,自合同成立時起無效,其法律后果與無效合同相同。但二者也有明顯區(qū)別:
            (1)無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是絕對無效,自合同成立時起便無效,因此,它始終不產生任何法律效力??沙蜂N合同法律后果是相對無效,即合同被撤銷之前是有效合同,經撤銷后是無效合同,而合同是否撤銷,由合同當事人(通常是因合同而利益受到損害的一方)自行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向法院或機構提出撤銷合同申請,并經裁決撤銷后,合同才無效(自始無效)。但在合同被依法撤銷之前以及有合同撤銷權的人超過法定期限未行使撤銷權時,合同有效。
            (2)無效合同,人民法院和仲裁機構依職權就可以宣布其無效,不一定要經利害關系人的申請??沙蜂N合同,必須要經利害關系人(利益受到損害的一方當事人)向法院或仲裁機構提出撤銷申請,并經裁決后才能依法撤銷。
            追款合同效力篇十六
            一.合同的效力如何約定
            (1)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
            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2)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止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二.合同中的生死條款有法律效力嗎
            《勞動法》第七十三條規(guī)定: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1.退休;2.患病、負傷;3.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yè)病;4.失業(yè);5.生育。勞動者死亡后,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另外,勞動部發(fā)布的《企業(yè)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也對職工因工死亡、因工傷殘所應享受的待遇作了具體規(guī)定。
            根據《勞動法》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下列合同無效:
            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勞動合同;
            2.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開始,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有些單位借勞動者對有關法律法規(guī)不甚清楚的情況,與勞動者簽訂有生死條款的勞動合同,發(fā)生事故后以勞動合同為根據不予賠償,嚴重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也嚴重違反了我國勞動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是法所不容的。在這里也特別提醒廣大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一定要慎重起見,對勞動合同的各項條款要逐一審查,一旦發(fā)現有生死條款或類似條款,應及時提出,越早解決問題,便越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關于合同條款效力的問題小編分別從合同的效力如何約定和合同中的生死條款有法律效力嗎兩個方面為家闡述的。希望小編闡述能夠對大家認識合同條款效力有一定的幫助。但如果您并未真的理解到合同效力的相關內容,歡迎您詳情咨詢我們的在線律師。
            [合同效力有哪些內容]
            追款合同效力篇十七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經友好協(xié)商,就項目(下稱“項目”)中有關法律服務事宜,達成協(xié)議如下:
            第一條接受委托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律師為甲方項目提供法律服務。根據項目的需要,乙方可增加或安排乙方其他律師協(xié)助提供與項目相關的法律服務。乙方指派的律師因發(fā)生交通事故、疾病、不可抗力及其他特殊情況下,乙方可指派其他律師繼續(xù)辦理。
            第二條委托事項雙方約定,乙方為項目提供的法律服務范圍包括:_________________1、為項目中涉及的相關法律問題提供咨詢意見;2、參與與項目相關的討論和談判;3、草擬、審查、修改有關項目的合同等有關文件;4、協(xié)助甲方制定與項目相關的辦理方案;5、協(xié)助甲方進行項目的驗收和審計工作中的法律事務;6、協(xié)助甲方對項目中的招標文件進行審核;7、協(xié)助甲方對項目中工程建設管理工作進行監(jiān)督;8、辦理甲方委托的有關項目的其他事項,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第三條乙方義務1、乙方律師應當勤勉、盡責地完成第二條所列法律工作;2、乙方律師應當盡最大努力維護甲方利益;3、乙方律師應當在取得甲方委托和收到甲方提供的文件資料后,及時完成委托事項,并應甲方要求通報工作進程; 4、乙方律師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擔任與甲方具有法律利益沖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顧問或者代理人;5、乙方律師對其獲知的甲方相關信息負有保密義務,非由法律規(guī)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6、乙方對甲方業(yè)務應當單獨建檔,應當保存完整的工作記錄,辦理具體法律事務時,要一事一檔、一案一卷,對涉及甲方的原始證據、法律文件和財物應當妥善保管;7、乙方律師應聽取甲方意見,不斷提高服務質量。
            第四條甲方義務1、甲方應當全面、客觀和及時地向乙方提供與項目有關的全部文件和背景材料;2、甲方應當積極、主動地配合乙方律師為甲方的利益所從事的各項工作,根據實際需要為乙方提供辦公、交通、住宿等工作便利;3、按本協(xié)議第五條的約定向乙方支付律師費。因不可歸責于乙方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務不能完成的,乙方仍應獲得相應的報酬。4、甲方指定為與乙方律師聯系的聯系人,負責轉達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與項目相關的材料等。甲方更換聯系人應當書面通知乙方律師;5、甲方保證,在與乙方簽訂委托合同時,提供的郵寄地址、傳真、電話等聯系方式均真實、準確,乙方可以通過以上聯系方式取得有效的聯系和傳達,如果變更,甲方應在變更之日起三日內告知乙方律師。6、對委托代理事務的判斷和決策由甲方作出,乙方尊重甲方對委托代理事務作出的獨立判斷和決策。7、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律師為其提供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社會公德以及其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權益的服務。
            第五條代理費用甲、乙雙方經友好協(xié)商,就甲方應向乙方支付的律師費達成如下協(xié)議:_________________1、雙方在充分考慮了以下因素后確定了本協(xié)議涉及的律師費:_________________(1)耗費的工作時間;(2)法律事務的難易程度;(3)委托人的承受能力;(4)律師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5)律師的社會信譽和工作水平。2、甲、乙雙方約定,就乙方提供的本協(xié)議第二條所列的服務,甲方應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務費。支付方式為在本協(xié)議簽訂后十日內,由甲方一次性支付給乙方。3、如在本協(xié)議履行過程中涉及到訴訟、仲裁等其他法律事務,雙方另行簽訂委托協(xié)議確定委托內容及代理費用。
            第六條其他費用1、乙方為甲方提供法律服務的過程中所發(fā)生的鑒定費、檢驗費、評估費、公證費、查檔費等由甲方另行支付。乙方代甲方支付上述費用的,應當憑有效票證與甲方結算;乙方可以先行代收,事后依據有效票據與甲方進行結算。2、乙方為甲方辦理法律事務,所需要的差旅費用可先行向甲方預收,具體金額根據差旅情況另行商議。乙方辦理法律事務完畢后,應及時憑有效票據與甲方結算辦案差旅費,多退少補。
            第八條爭議的解決甲、乙雙方如果發(fā)生爭議,應當友好協(xié)商解決。如協(xié)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處理。
            第九條通知和送達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發(fā)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材料,均以本合同所列明的地址、電子郵箱、傳真送達。一方遷址或者變更郵箱、傳真電話的,應當書面通知對方。
            第十條其他特別約定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及有關規(guī)定,乙方律師依法盡職盡責提供法律服務,努力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但對其所代理事務的實際結果不作任何承諾。2、乙方在簽訂本合同之前已經向甲方解釋了收費規(guī)定及標準。在本合同簽署之前甲、乙雙方已就本合同涉及事項進行了詳細的研究,本合同系雙方友好協(xié)商,自愿一致達成。
            第十一條合同生效及期限本合同自甲、乙雙方代表人簽字或加蓋公章起生效,自項目驗收完成或本合同解除時終止。本合同一式份,甲、乙雙方及乙方律師各執(zhí)一份,每份均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
            追款合同效力篇十八
            合同效力待定,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因存在不足以認定合同無效的瑕疵,致使合同不能產生法律效力,在一段合理的時間內合同效力暫不確定,由有追認權的當事人進行補正或有撤銷權的當事人進行撤銷,再視具體情況確定合同是否有效。處于此階段中的合同,為效力待定的合同。合同效力待定,意味著合同效力既不是有效,也不是無效,而是處于不確定狀態(tài)。設立這一不確定狀態(tài),目的是使當事人有機會補正能夠補正的瑕疵,使原本不能生效的合同盡快生效,以實踐合同法盡量成就交易、鼓勵交易的基本原則。當然,從加速社會財富流轉、促使不確定的權利義務關系盡快確定和穩(wěn)定的原則出發(fā),合同效力待定的時間不可能很長,效力待定也不可能是合同效力的最后狀態(tài)。無論如何,效力待定的合同最后要么歸于有效,要么歸于無效,沒有第三種狀態(tài)。
            民法通則已經規(guī)定了效力待定的行為(如無權代理)。合同法對此予以了繼承和發(fā)展,形成了效力待定合同的法律制度。根據合同法第47條、第48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無權代理訂立的合同、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的合同,均屬效力待定,其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權利人可依法追認,善意的相對人也可依法撤銷(此撤銷不同于合同法第54條的撤銷。第54條的撤銷是對生效合同的撤銷,此處的撤銷是對效力待定的合同的撤銷)。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權利人沒有依法追認,善意的相對人也沒有依法撤銷的,合同無效。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為民事行為時要有民事行為能力,進行代理時要有代理權,處分財產時要有權處分,是為了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保障交易安全,維護行為人和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但考慮到社會生活的復雜性,違反上述規(guī)定的合同一律作無效處理有時不僅不能實現前述目的.,反而會徒增當事人和社會的麻煩。合同法設立追認制度有利于在保證交易安全的前提下加速財產流轉;規(guī)定相對人有權催告、撤銷,能使相對人的利益得到平衡。本制度能大幅降低無效合同的發(fā)生頻率,使法律更好地調整各種紛繁復雜的交易情況。
            這類合同的基本特征是:合同已成立,但是該合同在合同效力要件方面存在瑕疵,這種瑕疵主要是由于當事人本身所有的不足所造成的,因此法律不能馬上賦予其完全的效力,實現當事人所希望的預期,其效力還有待于其他行為使其確定。
            我國《合同法》規(guī)定了,存在著以下三種情況的合同為效力待定合同:
            (一)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訂立的合同,必須經過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認才有效;
            (三)是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權利而訂立的合同,經權利人追認才有效。
            追款合同效力篇十九
            從租金構成來看,租金的構成不僅包括租賃物的購買價格,還包括出租人的資金成本、必要費用和合理利潤。
            現有法律未對融資租賃合同中租金的標準及支付方式做出限制,商務部《融資租賃企業(yè)監(jiān)管辦法》對租賃物的價格存在原則性的規(guī)定,即對標的物的買入價格應有合理的、不違反會計準則的定價依據作為參考,不得低值高買。
            因此,租金支付條款屬于雙方意思自治的范疇,出租人與承租人可根據項目情況自行確定租金支付方式,也可按照行業(yè)慣例將應一并支付的租金分成若干期分別支付等,經雙方約定的方式,只要未造成承租人的過分不便或顯失公平,則該支付方式不會影響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的性質。
            融資租賃合同是合同法中明文規(guī)定的有名合同,綜合上述論述也可以得知,成立融資租賃法律關系,需要在融資租賃合同中體現完整的融資、融物的交易結構,對租賃標的物的性質、種類、租賃價款的構成及支付方式、保障承租人對于標的物的使用處分等事項的約定亦需要充分考慮其融資、融物的雙重屬性。
            追款合同效力篇二十
            如今很多交易都是在網上簽訂的合同,我們稱之為網簽合同。這種簽訂合同的方式可以節(jié)省雙方很多的時間,那么這種合同的效力具體是怎樣的呢?到底法律上規(guī)定的什么是網簽合同?將為你一一解答。
            網簽合同指因為無法面對面或為了更加方便而在網絡上直接簽訂合同的行為。
            開發(fā)商沒有預售許可證銷售房屋是違法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
            在有預售許可證的情況下,不進行網簽,將使買房人不能正常過戶,也不能預防開發(fā)商一房兩賣。
            網簽對于保護購房人的交易安全意義重大。
            網簽一般情況下不是最終的合同,它只是訂立合同的一個環(huán)節(jié);
            最終的合同效力以紙面合同為準,網簽和紙面合同內容保持一致。
            網簽后賣方看到房價漲了要想毀約賣給第三方也必須注銷網簽后才能進行;
            注銷只有買方或雙方一起向房管局申請,才能注銷。
            即需要有買方的協(xié)助,否則賣方不能對已經網簽的房子進行處置。
            一旦賣方毀約,買方在正常情況下只要依法起訴賣方履行合同就行了;
            不需要向法院申請訴前或者訴中財產保全。
            二手房交易中,網簽也是房屋買賣過程中的一個環(huán)節(jié),不是最終的合同文本;
            只有最終的紙面合同才是最終的合同。
            網簽合同主要是存在于房屋買賣的過程中,但是此時也是需要符合《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如果有違反合同法的內容或約定,那么該網簽合同就是無效的。同時法律也規(guī)定了只有最終的紙面合同才是最終的合同,網簽合同應該和紙面合同內容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