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時間+方法,自制力是這個等式的保障。世上無天才,高手都是來自刻苦的練習。而大家往往只看到“牛人”閃耀的成績,忽視其成績背后無比寂寞的勤奮。以下為“2020法考背誦考點:逮捕的概念及適用情形”,歡迎閱讀參考!更多相關訊息請關注!
一、逮捕的概念
逮捕,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實施妨礙刑事訴訟的行為,逃避偵查、起訴、審判或者發(fā)生社會危險性,而依法暫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逮捕是刑事訴訟強制措施中最嚴厲的一種。
二、逮捕的適用情形
《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款規(guī)定了3種逮捕的情形。相關司法解釋還規(guī)定了不予逮捕的情形,包括應當不予逮捕和可以不予逮捕。
(一)應當(可以)逮捕的情形
1.應當逮捕的條件
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fā)生社會危險性,應當予以逮捕。
這一類逮捕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2.應當逮捕的情形
符合下列三種具體情形之一的,應當逮捕:
(1)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
(2)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的。
(3)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3.可以逮捕的情形
(1)被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規(guī)定,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款)
(2)被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的可能判處徒刑以下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規(guī)定,嚴重影響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可以予以逮捕。(《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第三款的解釋》規(guī)定)
【注意】
一般逮捕都要求“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但對于違反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規(guī)定,嚴重影響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即使其可能判處徒刑以下刑罰,也可以予以逮捕。
逮捕情形總結:

一、逮捕的概念
逮捕,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實施妨礙刑事訴訟的行為,逃避偵查、起訴、審判或者發(fā)生社會危險性,而依法暫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逮捕是刑事訴訟強制措施中最嚴厲的一種。
二、逮捕的適用情形
《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款規(guī)定了3種逮捕的情形。相關司法解釋還規(guī)定了不予逮捕的情形,包括應當不予逮捕和可以不予逮捕。
(一)應當(可以)逮捕的情形
1.應當逮捕的條件
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fā)生社會危險性,應當予以逮捕。
這一類逮捕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2.應當逮捕的情形
符合下列三種具體情形之一的,應當逮捕:
(1)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
(2)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的。
(3)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3.可以逮捕的情形
(1)被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規(guī)定,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款)
(2)被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的可能判處徒刑以下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規(guī)定,嚴重影響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可以予以逮捕。(《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第三款的解釋》規(guī)定)
【注意】
一般逮捕都要求“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但對于違反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規(guī)定,嚴重影響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即使其可能判處徒刑以下刑罰,也可以予以逮捕。
逮捕情形總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