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國審判制度的特征
1.人民法院由國家權(quán)力機關產(chǎn)生并受其監(jiān)督。
2.人民法院統(tǒng)一設立并獨立行使審判權(quán)。
3.審判活動實行某些特有的原則和制度。
二、人民法院的性質(zhì):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
三、審判組織
審判組織是代表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和裁判的組織形式。
根據(jù)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三大訴訟法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的審判組織有三種,即:獨任庭、合議庭和審判委員會。
要特別注意合議庭的運作原則和合議庭和審判委員會的關系。
合議庭開庭審理并且評議以后,應當作出裁判,對于疑難、重大、復雜的案件,合議庭認為難以作出決定的,由合議庭提請院長決定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一,合議庭應當發(fā)揮其在審判活動中的主要作用。
第二,什么樣的案件應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有兩個要求:屬于疑難、復雜、重大案件;合議庭認為難以作出決定。
四、法官
法官包括各級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和助理審判員。
擔任法官的條件之一:必須年滿23歲。
有兩種人不能擔任法官:
第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包括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
第二,曾經(jīng)被開除公職的。
人民法院院長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或罷免。副院長、審判委員會的委員、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由人民法院院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人民法院的助理審判員則由本院院長任免。
法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兼任行政機關、檢察機關以及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職務,不得兼任律師。
五、審判制度的基本原則
審判的基本原則是指人民法院在審判活動中必須遵循的基本行為準則,它貫穿于審判活動的全過程,并對審判活動具有普遍的指導意義。
有五大原則。按照審判的發(fā)展過程來記憶。
1.在起訴階段實行不告不理原則。不告不理是指沒有告訴就沒有審判。具體包括兩層含義:第一,沒有原告的起訴,法院不得啟動審判程序。第二,人民法院審判的范圍應與原告起訴的范圍相一致,法院不得對原告未提出訴訟請求的事項進行審判。
2.在審判階段應該遵循的原則有三項:
第一,獨立審判原則,審判權(quán)應該獨立行使。
第二,直接、言詞原則。
第三,集中審理原則。
3.在結(jié)案階段應該遵循的原則是審判及時原則。
六、審判工作的主要制度
(一)兩審終審制度
兩審終審制度,是指一個案件經(jīng)過兩級法院的審判即宣告終結(jié)的制度。
哪些案件不實行兩審終審?
第一,由人民法院審判的所有一審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均實行“一審終審”。
第二,基層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特別程序?qū)徖淼倪x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案件、宣告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行為能力案件、認定公民限制行為能力的案件和認定財產(chǎn)無主案件,實行“一審終審”。
第三,判處死刑的案件實行“三審終審”。
(二)審判公開制度
下列四類案件不公開審理:
一是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
二是涉及個人隱私的案件。
三是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14歲以上不滿16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16歲以上不滿18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
四是經(jīng)當事人依法申請,人民法院決定不公開審理的某些民事案件。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離婚案件,涉及商業(yè)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對于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應當當庭宣布不公開審理的理由。
(三)人民陪審員制度
注意:
第一,哪些人員不能擔任人民陪審員
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和執(zhí)業(yè)律師等人員,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
第二,人民陪審員的產(chǎn)生
人民陪審員是由基層人民法院根據(jù)審判案件的需要,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來確定。任期為五年,并且可以連選連任。
基層人民法院審判案件應當由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判的,應當在人民陪審員名單中隨機抽取確定。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審判案件依法應當由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判的,在其所在城市的基層人員法院的人民陪審員名單中隨機抽取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