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代理法律關系
一、定義 商事代理法律關系是指基于代理商的代理行為而形成的代理商與被代理人之間的內部法律關系,以及代理商和被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外部法律關系。前者基于商事代理契約而成立,后者則基于商事買賣契約或其他商事行為契約而成立。
二、代理商與被代理人之間的內部法律關系
(一)代理商的主要義務;(二)代理商的權利
三、代理商及被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法律關系 兩種情況
1、代理商是以被代理人名義同第三人締約 該合同就是第三人同被代理人之間的合同,合同的權利義務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由其直接對第三人負責,代理商與第三人之間并不存在直接的契約關系。代理商作 為代理媒介,是被代理人的消極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企業(yè)沒有授予代理商代理權,而代理商以被代理企業(yè)的名義從事了代理活動,根據商法的規(guī)定,代理商就要承擔 無權代理的責任。
2、代理商以自己名義同第三人締約 即隱名代理的場合,不管代理商是否事先得到被代理人的授權,這個合同都被認為是代理商與被代理人之間的合同,代理人必須承擔一切后果。這時,代理商同第三人發(fā)生關系,代理商必須把他同第三人簽訂合同產生的權利義務轉移給被代理人。
四、代理法律關系的終止
是指根據協議、法律,代理商不再具有代理權的法律制度。其最直接后果是代理商失去了代理權。對代理商予以補償的幾種情況
1、在代理關系終止后,被代理人在與代理商曾經介紹給他的客戶的交易中獲得重大利益; 2、代理商由于代理合同的終止將失去傭金,這種傭金如果不是因為代理合同終止,原本根據代理商介紹的客戶所已簽訂的合同或將來簽訂的合同,代理商應能得到傭金;
3、依據各種相關情況,基于誠實信用原則,對代理人應當給予補償。被代理人對代理商的補償主要有兩種,一是傭金補償,二是競業(yè)禁止延續(xù)補償。
代理商的權利
1、代理商對被代理人享有傭金請求權 根據代理合同付給代理商報酬,這是被代理人的最主要義務。除約定外,代理商作為一個獨立的商人,必須自己承擔在正常經營活動中所消耗的費用。這一點與民事 代理不同。當代理商執(zhí)行被代理人所交付的特定任務而支出額外費用,或因此受到損失,被代理人要給予補償。
2、代理商有權要求被代理人對自己的代理活動予以支持和協助(1)代理商可以要求被代理人其所委托的代理業(yè)務提供必要的資料和情報,如樣品、圖 樣、價格表、廣告印刷品、交易條件等。(2)當被代理人改變其所委托代理商代理的業(yè)務內容,應及時將變更事項通知代理商,否則代理商有權要求其承擔由此造 成的損失。
3、如果被代理人不給付報酬或不補償費用,代理人可以留置其所占有的被代理人的財產。
代理商的主要義務
1、代理商必須為被代理人的利益,盡力促成或達成交易
2、代理商對被代理人負有報告義務 《德國商法典》第86條第2款規(guī)定:“代理商必須告知企業(yè)主必要的信息,特別是必須將每一項交易介紹和每一項交易達成的情況及時告知企業(yè)主。”
3、由于代理契約在很大程度上包含一種信任關系,代理商對被代理人還負有忠實義務,主要包括:(1)代理商必須接受被代理人的指示,按照被代理 人的要求,與第三人簽訂交易協定。(2)代理商對被代理人負有保密義務,為被代理人保守有關經營銷售的秘密。(3)代理商必須按照正常程序和方法,保管被 代理人委托代管的貨物,必要時應對這些物品予以保險。(4)向被代理人清結賬目。(5)代理商從事涉及競業(yè)禁止條款的商業(yè)活動時,一般需征得被代理人同 意。(6)其他忠實義務:主要包括代理人不得受賄或密謀私利,不得與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