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為人有相應能力:
(1)合同法上無行為能力則導致無效;
(2)限制行為能力,導致效力待定
(3)無權代理,無權處分也導致效力待定
婚姻法和繼承法上主體的能力有瑕疵,則行為無效,不存在效力待定
2、意思表示真實:
意思表示不真實包括:意思表示不自由和狹義的意思表示不真實
(1)意思表示不自由包括:(欺詐、脅迫、乘人之危、重大誤解、顯失公平)一般導致可變更、可撤消,但特別情況下導致無效(如婚姻、繼承、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狹義的意思表示不真實包括:(單方虛偽表示――戲謔行為;雙方虛偽表示――雙方惡意串通;隱藏行為――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導致無效
3、內(nèi)容合法:
違法導致無效,所以無效的行為本質(zhì)上是違法的;
(1)這里的違法是指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行規(guī)定。
(2)且需違反的是強行規(guī)范中的效力規(guī)范才是無效的,如果是違反的是強行規(guī)范中的取締規(guī)范會導致行政違法,但民事行為仍然合法;
(3)除了法律、行政法規(guī),其他法律規(guī)范無權評價某個民事行為是否有效,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之外的規(guī)范可能會導致行政違法,但民事行為合法
4、形式合法:
要式合同分為一般要式(書面)和特殊要式(登記批準);
(1)一般要式是成立要件(商業(yè)借貸、融資租賃、建設工程、技術開發(fā),技術轉(zhuǎn)讓);
(2)特殊要式是生效要件(中外合資 批準;中外合作 批準;向外國人轉(zhuǎn)讓中國專利 批準+登記)
△婚姻和遺囑也是要式行為,婚姻需要登記,遺囑只有特殊情況才能立口頭遺囑
5、標的具體確定且可能:
(1)標的是合同的必備條款,所以“標的明確”是合同的成立要件;
標的不確定,連要約都不能成立,更談不上合同的成立
(2)“標的可能”是成立要件還是生效要件,有爭議,按德國法上是生效要件,李建偉認為作為成立要件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