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重大誤解的民事行為
(1)根據(jù)《民法通則》第59條第1項、《合同法》第54條第1項的規(guī)定,因重大誤解成立的民事行為為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2)所謂重大誤解是指行為人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guī)格和數(shù)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造成較大損失的意思表示。
(3)根據(jù)《民通意見》第71條的規(guī)定,構成重大誤解的民事行為,應當具備如下條件:
A.當事人對民事行為的內容有錯誤認識。
這些內容包括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guī)格和數(shù)量等。如對價格的誤解:明明某照相機的價格為7998元,但是營業(yè)員看錯了標簽,將其以1998元的價格出售;再如對數(shù)量的誤解:明明是一只手表5萬元,營業(yè)員卻以一對手表5萬元的價格出售。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對于動機的錯誤認識一般不成立重大誤解。如意圖轉售而購物,后來動機不能實現(xiàn),不得以重大誤解為由要求撤銷前一購物行為。
B.表意人基于誤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C.誤解因誤解方自己的過失造成,并非因受他人的欺詐或不正當影響造成。重大誤解一般是因行為人的過失行為造成,如果是由于行為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行為人無權要求撤銷。
D.這種行為后果造成了表意人較大的損失。從維護交易安全出發(fā),如果沒有造成較大損失,應當認定行為有效,而不認為是重大誤解的民事行為。
基于重大誤解而為行為的當事人,對于因變更或撤銷民事行為而導致的相對人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注意重大誤解所為民事行為與合同解釋的區(qū)別。
重大誤解中的表示行為是明確的,即從外觀上看不存在歧義,只是內心意思與表示行為之間有差別。而合同解釋則主要是對表示行為本身存在不同的理解。另外從鼓勵交易的原則出發(fā),也首先應當按照合同解釋處理,只有在合同解釋處理不了時,才按照重大誤解處理。因為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屬于可撤銷合同。
2、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
(1)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指一方當事人利用優(yōu)勢或者利用對方?jīng)]有經(jīng)驗,致使雙方的權利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實施的民事行為。如某古董收購商下鄉(xiāng)以極不合理的價格收購古董的行為就是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
根據(jù)《合同法》第54條第1款第2項規(guī)定,對于合同是否顯失公平進行判斷的時間點,應當是訂立合同之時為標準。故合同訂立以后發(fā)生的情勢變化,導致雙方利益顯失公平的,不屬于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而應當按照誠實信用原則處理。
(2)顯失公平與脅迫、乘人之危不同。
顯失公平中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完全出于自愿,只是因為欠缺經(jīng)驗而作出了錯誤的意思表示,從而導致了客觀上的顯失公平。而在脅迫、乘人之危情形下,雖然其結果可能也表現(xiàn)為顯失公平(并不必然是顯失公平),但是脅迫和乘人之危情況下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是出于自愿的結果。
3、受欺詐、脅迫而訂立的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或者乘人之危而訂立的合同
這種情形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
(1)受欺詐、脅迫而訂立的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這種情形包括三個要件:
A.受欺詐、脅迫訂立;
B.必須是合同行為;
C.該合同不損害國家利益。
(2)乘人之危而訂立的合同。這種情形包括兩個要件:
A.乘人之危情況下訂立合同;
B.必須是合同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