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管轄權
(一)稅收管轄權概念及分類
1.稅收管轄權的概念
稅收管轄權,是一個主權國家在稅收管理方面所行使的在一定范圍內的征稅權力,屬于國家主權在稅收領域 中的體現(xiàn)。
2.稅收管轄權特點——獨立性和排他性
獨立性是指主權國家在稅收征收管理方面行使權力的完全自主性,即對本國的稅收立法和稅務管理具有獨立的管轄權力;
排他性是指在處理屬于本國稅收事務時不受外來干涉、控制和支配。
3.稅收管轄權的分類——三類:
來源地管轄權、居民管轄權和公民管轄權。
(二)約束稅收管轄權的國際慣例
1.約束居民(公民)管轄權的國際慣例
居民(公民)種類 |
一般判定標準 |
自然人居民身份 |
3個:(1)住所標準(永久性或習慣性住所);(2)時間標準;(3)意愿標準 |
法人居民身份 |
4個:(1)管理中心標準;(2)總機構標準;(3)資本控制標準;(4)主要營業(yè)活動地標準 |
提示:刪除了原來的特殊判定標準
2.約束來源地管轄權的國際慣例
(1)對跨國勞務所得:
包括獨立個人勞務、非獨立個人勞務、其他勞務
(2)對跨國營業(yè)所得:
通常采用營業(yè)活動發(fā)生地標準
(3)對跨國投資所得:
提供資金、技術、財產的使用權,代表性的是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