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兼營非應稅勞務的規(guī)定
1.含義
兼營行為是多項行為涉及到兩種稅(增值稅和營業(yè)稅)的征稅范圍。
2.稅務處理
分別核算,分別納稅;
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
例如:某一個汽車制造廠,制造汽車、銷售汽車,這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同時設一個運輸服務分公司,對外承攬運輸服務,應納營業(yè)稅。
兼營行為與混合銷售行為的比較
不同之處 | 界定不同 | (1)混合銷售行為是一項行為涉及到兩種稅的征稅范圍 (2)兼營行為是多項行為涉及到兩種稅的征稅范圍 |
稅務處理不同 | (1)混合銷售行為:除建筑業(yè)混合銷售行為外,以主業(yè)確定征收何種稅 (2)兼營行為:分別核算,分別納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 | |
相同之處 | 都涉及到兩種稅的征稅范圍 |
舉例:
1.某百貨商場銷售100臺電腦,價值38萬元,商場用貨車送貨上門——混合銷售行為,納增值稅。
2.某百貨商場設一家餐飲服務中心——兼營行為。飲食服務,納營業(yè)稅;貨物銷售的銷售額納增值稅。
(五)部分貨物的征稅規(guī)定
(1)貨物期貨。包括商品期貨和貴金屬期貨,應當征收增值稅。
(2)銀行銷售金銀的業(yè)務,應當征收增值稅。
(3)建筑材料、構件。在建筑現(xiàn)場制造的預制構件,凡直接用于本單位或本企業(yè)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稅;其他情形,征收增值稅。
(4)集郵商品。
情形 | 稅務處理 |
郵政部門銷售集郵商品 | 營業(yè)稅 |
集郵商品的生產、調撥;郵政部門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銷售集郵商品 | 增值稅 |
(5)縫紉,應當征收增值稅。
(6)飲食業(yè)銷售貨物。
情形 | 稅務處理 |
飲食店、餐館、酒店、賓館、飯店等銷售食品 | 營業(yè)稅 |
飲食店、餐館、酒店、賓館、飯店等附設的門市部、外賣點對外銷售食品;專門生產或銷售貨物(包括燒鹵熟制食品在內)的個體經營者及其他個人 | 增值稅 |
總結: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一般規(guī)定: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
特殊行為有三種行為:
(1)視同銷售的行為,包括8種情況。
(2)混合銷售行為。
(3)兼營非應稅勞務。
部分貨物的征稅規(guī)定,注意六種情形。
三、增值稅的納稅人(熟悉)
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
四、增值稅的稅率
(一)稅率
1.貨物稅率
(1)基本稅率:17%
(2)低稅率:13%
①生活必需品類 | 糧食、食用植物油、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沼氣和居民用煤炭制品等 |
②文化用品類 | 圖書、報紙、雜志 |
③農業(yè)生產資料類 | 飼料、化肥、農機、農藥、農膜 |
④農產品 | |
⑤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 | |
⑥二甲醚 | |
⑦國務院規(guī)定的其他貨物 |
(3)零稅率——出口貨物
2.應稅勞務稅率:17%
3.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應分別核算不同稅率、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一律從高適用稅率。
(二)征收率——小規(guī)模納稅人和一般納稅人按簡易辦法納稅適用
小規(guī)模納稅人:3%
1.納稅人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和舊貨
納稅人 | 分類 | 稅務處理 |
一般納稅人 | 銷售使用過的、已經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 | 按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銷項稅額=含稅銷售額/(1+17%或者13%)×17%/或者13% |
銷售使用過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 | 按照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4%)×4%×50% | |
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外的其他物品 | 按適用稅率征稅 | |
小規(guī)模納稅人 | 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 | 減按2%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3%)×2% |
納稅人銷售舊貨 | 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