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司法考試憲法復習資料:憲法關系
一、憲法關系的概念
憲法關系是指根據(jù)一定的憲法規(guī)范,在憲法主體之間產(chǎn)生的、以憲法中的權利和義務為基本內容的社會政治關系,是立憲社會最為基本的政治秩序在憲法上的表現(xiàn)。其性質和特征主要表現(xiàn)在:第一,憲法關系是特定社會民主政治關系的法律模式,同時又是對政治關系進行規(guī)范和調整。實行憲政,就要求將民主政治關系納入法治軌道,使社會政治生活和政治關系按照憲法和法律確定的方式運行,在憲法調整政治關系的過程中,憲法關系應運而生。第二,憲法關系是近現(xiàn)代社會法制體系中最為基本的法律關系。沒有憲法關系的運作,就無法組織起國家立法、行政和司法機關,從而既不可能為其他各種法律關系的確定提供法律依據(jù),也不可能對其他法律關系的運作進行裁判、協(xié)調;沒有憲法關系為各個憲法主體設定基本的權利義務,其他法律關系中的權利義務就失去了憲法依據(jù);歷史實踐證明,沒有憲法關系的正常運作,各部門法的法律關系實踐就會出現(xiàn)這樣那樣的問題。第三,憲法關系以憲法規(guī)范為調整依據(jù),是憲法規(guī)范的具體化和現(xiàn)實化。第四,憲法關系既是憲法主體之間的靜態(tài)憲法聯(lián)系,也是憲法主體之間權利義務互動的方式。第五,憲法關系既是憲法主體之間的事實關系,也是憲法主體之間的價值關系。
二、憲法關系的主體
憲法關系主體是依據(jù)憲法規(guī)范直接參與憲政活動的政治實踐主體,是憲法權利和憲法義務的直接承擔者和直接行使者。縱觀世界各國的憲法規(guī)范,權利義務承擔者的范圍十分廣泛,公民、外國人、法人、國家、民族、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都在某個或某幾個領域享受權利、承擔義務,但憲法關系的基本主體則是公民與國家。
(一)公民
在立憲國家以前的各種政治社會形態(tài)中,占社會大多數(shù)的人始終沒有成為政治關系的完整主體。只有在政治關系發(fā)生歷史性變革之后,以平等、自由公民身份出現(xiàn)的人才真正成為政治關系中權利的享有者,并以公民的名義參與到政治關系之中。人在身份上的變革使公民成為憲法關系中最為活躍的主體因素。
(二)國家
國家是一切政治關系的主體,但并非一切國家都是憲法關系的主體。作為憲法關系主體的國家是近現(xiàn)代以來其內部結構和外部形式發(fā)生了重大變革的民主國家。作為憲法關系主體的國家主要有以下特征:一是法定性。國家在憲法關系中的地位由憲法和法律確定,憲法和法律規(guī)定了國家在社會政治生活中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以及國家、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作出權力行為的嚴格程序;二是憲法賦予國家對社會及其成員以政治強制力;三是由于國家機關既是國家的代表,又是國家權力的載體和體現(xiàn),因此國家機關是國家在憲法關系中的主要存在形式。
(三)其他主體
由于憲法規(guī)范所涉及的內容相當廣泛,因而通過憲法規(guī)范承擔憲法權利和憲法義務的主體眾多。在憲法關系中,公民一國家關系也派生出其他各種憲法關系和其他各種憲法關系主體。這些派生出的主體主要是指國家機關、民族、政黨和利益集團等。
三、憲法關系的內容
主體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是法律關系的基本內容,同樣,憲法關系的內容也表現(xiàn)為憲法關系各主體之間針對某一特定客體,根據(jù)憲法規(guī)范而確立的憲法上的權利和義務,其核心是根據(jù)憲法而形成的公民與國家之間的權利和義務。由于憲法關系在主體地位、運作規(guī)律上的特殊性,公民與國家之間的權利義務又以公民權利與國家權力的形式表現(xiàn)出來。因此,公民權利與國家權力是憲法關系的實質內容。
四、憲法關系的客體
在憲法關系中,作為主體的公民與國家享有憲法規(guī)定的權利與權力,而憲法賦予的權利與權力要得以現(xiàn)實化,還必須借助于憲法關系中客體的作用。憲法關系的客體是指憲法關系各主體的憲法權利和憲法權力所指向的對象,是憲法權利和憲法權力得以實現(xiàn)的媒介。
從憲法關系的基本理論和實踐形式出發(fā),結合其他部門法律關系客體的有關理論,可以發(fā)現(xiàn),憲法關系的客體是憲法行為,即公民和國家等主體依法行使憲法規(guī)范所賦予的權利和權力的行為,包括公民的憲法權利行為和國家的憲法權力行為兩種基本類型。
一、憲法關系的概念
憲法關系是指根據(jù)一定的憲法規(guī)范,在憲法主體之間產(chǎn)生的、以憲法中的權利和義務為基本內容的社會政治關系,是立憲社會最為基本的政治秩序在憲法上的表現(xiàn)。其性質和特征主要表現(xiàn)在:第一,憲法關系是特定社會民主政治關系的法律模式,同時又是對政治關系進行規(guī)范和調整。實行憲政,就要求將民主政治關系納入法治軌道,使社會政治生活和政治關系按照憲法和法律確定的方式運行,在憲法調整政治關系的過程中,憲法關系應運而生。第二,憲法關系是近現(xiàn)代社會法制體系中最為基本的法律關系。沒有憲法關系的運作,就無法組織起國家立法、行政和司法機關,從而既不可能為其他各種法律關系的確定提供法律依據(jù),也不可能對其他法律關系的運作進行裁判、協(xié)調;沒有憲法關系為各個憲法主體設定基本的權利義務,其他法律關系中的權利義務就失去了憲法依據(jù);歷史實踐證明,沒有憲法關系的正常運作,各部門法的法律關系實踐就會出現(xiàn)這樣那樣的問題。第三,憲法關系以憲法規(guī)范為調整依據(jù),是憲法規(guī)范的具體化和現(xiàn)實化。第四,憲法關系既是憲法主體之間的靜態(tài)憲法聯(lián)系,也是憲法主體之間權利義務互動的方式。第五,憲法關系既是憲法主體之間的事實關系,也是憲法主體之間的價值關系。
二、憲法關系的主體
憲法關系主體是依據(jù)憲法規(guī)范直接參與憲政活動的政治實踐主體,是憲法權利和憲法義務的直接承擔者和直接行使者。縱觀世界各國的憲法規(guī)范,權利義務承擔者的范圍十分廣泛,公民、外國人、法人、國家、民族、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都在某個或某幾個領域享受權利、承擔義務,但憲法關系的基本主體則是公民與國家。
(一)公民
在立憲國家以前的各種政治社會形態(tài)中,占社會大多數(shù)的人始終沒有成為政治關系的完整主體。只有在政治關系發(fā)生歷史性變革之后,以平等、自由公民身份出現(xiàn)的人才真正成為政治關系中權利的享有者,并以公民的名義參與到政治關系之中。人在身份上的變革使公民成為憲法關系中最為活躍的主體因素。
(二)國家
國家是一切政治關系的主體,但并非一切國家都是憲法關系的主體。作為憲法關系主體的國家是近現(xiàn)代以來其內部結構和外部形式發(fā)生了重大變革的民主國家。作為憲法關系主體的國家主要有以下特征:一是法定性。國家在憲法關系中的地位由憲法和法律確定,憲法和法律規(guī)定了國家在社會政治生活中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以及國家、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作出權力行為的嚴格程序;二是憲法賦予國家對社會及其成員以政治強制力;三是由于國家機關既是國家的代表,又是國家權力的載體和體現(xiàn),因此國家機關是國家在憲法關系中的主要存在形式。
(三)其他主體
由于憲法規(guī)范所涉及的內容相當廣泛,因而通過憲法規(guī)范承擔憲法權利和憲法義務的主體眾多。在憲法關系中,公民一國家關系也派生出其他各種憲法關系和其他各種憲法關系主體。這些派生出的主體主要是指國家機關、民族、政黨和利益集團等。
三、憲法關系的內容
主體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是法律關系的基本內容,同樣,憲法關系的內容也表現(xiàn)為憲法關系各主體之間針對某一特定客體,根據(jù)憲法規(guī)范而確立的憲法上的權利和義務,其核心是根據(jù)憲法而形成的公民與國家之間的權利和義務。由于憲法關系在主體地位、運作規(guī)律上的特殊性,公民與國家之間的權利義務又以公民權利與國家權力的形式表現(xiàn)出來。因此,公民權利與國家權力是憲法關系的實質內容。
四、憲法關系的客體
在憲法關系中,作為主體的公民與國家享有憲法規(guī)定的權利與權力,而憲法賦予的權利與權力要得以現(xiàn)實化,還必須借助于憲法關系中客體的作用。憲法關系的客體是指憲法關系各主體的憲法權利和憲法權力所指向的對象,是憲法權利和憲法權力得以實現(xiàn)的媒介。
從憲法關系的基本理論和實踐形式出發(fā),結合其他部門法律關系客體的有關理論,可以發(fā)現(xiàn),憲法關系的客體是憲法行為,即公民和國家等主體依法行使憲法規(guī)范所賦予的權利和權力的行為,包括公民的憲法權利行為和國家的憲法權力行為兩種基本類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