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33號)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現(xiàn)將我院對 2014年9月全國英語等級考試中所認定的違規(guī)考生準考證號、違規(guī)行為、以及相應的處理意見公告如下,考生如對所認定的違規(guī)事實存在異議,可在公告之日起7日內向我院陳述和申辯。公告期滿后,我院將依法作出正式處理決定。聯(lián)系電話:0571-88908513。
2014年9月19日
準考證號 |
級別、種類 |
違規(guī)行為 |
處理依據(jù) |
擬處理意見 |
010114201507 |
三級、筆試 |
攜帶具有發(fā)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
第六條第四款,第九條 |
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 |
010114200245 |
三級、筆試 |
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
第六條第五款,第九條 |
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 |
010114200085 |
三級、筆試 |
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
第六條第五款,第九條 |
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 |
018114200938 |
三級、筆試 |
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
第六條第五款,第九條 |
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 |
018114200045 |
三級、筆試 |
攜帶具有發(fā)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
第六條第四款,第九條 |
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 |
018114200139 |
三級、筆試 |
攜帶具有發(fā)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
第六條第四款,第九條 |
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 |
018114200248 |
三級、筆試 |
抄襲或者協(xié)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
第六條第二款,第九條 |
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 |
022714203009 |
二級、口試 |
攜帶規(guī)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
第五條第一款,第九條 |
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
020114201378 |
二級、口試 |
攜帶具有發(fā)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
第六條第四款,第九條 |
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 |
020114203153 |
二級、口試 |
攜帶具有發(fā)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
第六條第四款,第九條 |
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 |
060114200250 |
三級、筆試 |
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
第六條第五款,第九條 |
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 |
090114200208 |
一級、筆試 |
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
第六條第五款,第九條 |
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 |
080214200109 |
三級、筆試 |
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
第六條第五款,第九條 |
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 |
080214200089 |
三級、筆試 |
攜帶具有發(fā)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
第六條第四款,第九條 |
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