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為大家整理了《新加坡移民生活:“待簽約”合同須知》這篇文章,僅供大家參考!!!
新加坡移民生活:“待簽約”合同須知
客戶M君是進出口商,他打電話給我,說本地有一大企業(yè)向他訂了一批貨,數(shù)量不小。雙方談了貨品規(guī)格,價錢和送貨時間,并簽了一個簡單的文件。由于部分貨源是在外地,M君希望早一點下訂單,但是這部分貨的貨款也不小,他問我可有什么風險,我請他把合同傳真給我看一下。合同基本上完整,是由買方準備的。不過在合同后面有一條款,說:“本合同是 subject to contract”。我告訴M君慢一點訂貨,要等正式合同簽署了,才不會有風險。
“Subject to contract”,中文可譯成“以簽訂正式合同為條件”,或者“待簽約”。
在新加坡,合同中若有這句話,法律上的假設是雙方在現(xiàn)階段尚未同意受法律約束。寫有這句話的另一層含意是這份文件不能呈堂作為“已達成交易”的證據(jù)。若M現(xiàn)在就去進貨,買家最后不買,M就沒話說了。
不過如果買家按初簽合同規(guī)定給了一部分定金,法庭就可能判定他們初簽的合同有效。“Subject to contract”這句話就不會有負面意義了。這是因為雙方皆有積極行為,可推論為愿受法律的約束。同樣地如果按照案情,法庭認為有其他證據(jù)顯示雙方確實有意受法律束縛,那這句話也就不會影響合同的效力。不過無論如何與人簽合同時看到這句話就要特別小心。
這里順便提一下,一項合同要有法律效力,必須要有:
(1)要約(offer)。例如賣貨人要賣什么貨,什么價錢,邀請有意要買的人來 “接受”;
(2)承諾(acceptance)。有意買的人接受這批貨和價錢,但接受時不能附有任何條件,否則沒有承諾。
(3)當雙方都完全同意了這批貨及價錢時,就產(chǎn)生了相互的義務和權(quán)利。交易就有了對價(consideration),客觀上來說雙方進入了法律關系。
(4)主要內(nèi)容要清楚,例如說貨物的規(guī)格和單價。還錢是用美金或新元等。若產(chǎn)生糾紛,法庭才能有客觀依據(jù)來判案,才能知道雙方的具體義務和權(quán)利。
(5)最后是雙方都要有訂約能力。若一方是未成年人(除非要買的是未成年人的生活必需品)或破產(chǎn)人士,合同也不能生效。
新加坡移民生活:“待簽約”合同須知
客戶M君是進出口商,他打電話給我,說本地有一大企業(yè)向他訂了一批貨,數(shù)量不小。雙方談了貨品規(guī)格,價錢和送貨時間,并簽了一個簡單的文件。由于部分貨源是在外地,M君希望早一點下訂單,但是這部分貨的貨款也不小,他問我可有什么風險,我請他把合同傳真給我看一下。合同基本上完整,是由買方準備的。不過在合同后面有一條款,說:“本合同是 subject to contract”。我告訴M君慢一點訂貨,要等正式合同簽署了,才不會有風險。
“Subject to contract”,中文可譯成“以簽訂正式合同為條件”,或者“待簽約”。
在新加坡,合同中若有這句話,法律上的假設是雙方在現(xiàn)階段尚未同意受法律約束。寫有這句話的另一層含意是這份文件不能呈堂作為“已達成交易”的證據(jù)。若M現(xiàn)在就去進貨,買家最后不買,M就沒話說了。
不過如果買家按初簽合同規(guī)定給了一部分定金,法庭就可能判定他們初簽的合同有效。“Subject to contract”這句話就不會有負面意義了。這是因為雙方皆有積極行為,可推論為愿受法律的約束。同樣地如果按照案情,法庭認為有其他證據(jù)顯示雙方確實有意受法律束縛,那這句話也就不會影響合同的效力。不過無論如何與人簽合同時看到這句話就要特別小心。
這里順便提一下,一項合同要有法律效力,必須要有:
(1)要約(offer)。例如賣貨人要賣什么貨,什么價錢,邀請有意要買的人來 “接受”;
(2)承諾(acceptance)。有意買的人接受這批貨和價錢,但接受時不能附有任何條件,否則沒有承諾。
(3)當雙方都完全同意了這批貨及價錢時,就產(chǎn)生了相互的義務和權(quán)利。交易就有了對價(consideration),客觀上來說雙方進入了法律關系。
(4)主要內(nèi)容要清楚,例如說貨物的規(guī)格和單價。還錢是用美金或新元等。若產(chǎn)生糾紛,法庭才能有客觀依據(jù)來判案,才能知道雙方的具體義務和權(quán)利。
(5)最后是雙方都要有訂約能力。若一方是未成年人(除非要買的是未成年人的生活必需品)或破產(chǎn)人士,合同也不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