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6月23日胡某與謝某簽訂了房地產買賣合同,雙方約定房款100萬元,胡某首付30萬元余款70萬元由貸款支付;謝某應于合同簽訂之日起35日內辦理銀行還款事宜,若因謝某未能在約定期限內辦妥,胡某有權單方解除合同,謝某承擔總房價的百分之二十的違約金等。合同簽訂后,謝某未能在35日內辦理銀行還款手續(xù)。后來胡某訴之法院,要求解除與謝某的房屋買賣合同,返還30萬元首付款并支付20萬元違約金,法院判決完全支持了胡某的訴請。
案件分析:胡某與謝某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國家法律規(guī)定,也未損害他人利益,應當真實合法有效。雙方應按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F謝某未能在約定的期限內辦妥銀行的還款事宜,其行為已夠成違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案件分析:胡某與謝某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國家法律規(guī)定,也未損害他人利益,應當真實合法有效。雙方應按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F謝某未能在約定的期限內辦妥銀行的還款事宜,其行為已夠成違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