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行政許可法律制度
知識點一:行政許可的概念和分類
(一)什么是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j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jīng)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其特征有:
1.行政許可是依申請的行政行為。
2.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對社會實施的外部管理行為。
3.行政許可是一種經(jīng)依法審查的行為。
4.行政許可是準予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授益行政行為)。
(二)行政許可與相關概念的區(qū)別
1.行政許可與行政審批。
2.行政許可與行政確認的區(qū)別
(1)區(qū)分行政許可和行政確認的關鍵標準是如果行為人的權利形成于行政機關作出決定之前,則是行政確認。如果行為人的權利產(chǎn)生于行政機關作出決定之時,則是行政許可。
(2)行政確認行為,如: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一般納稅人資格的認定、火災事故原因和責任認定、房地產(chǎn)部門的房地產(chǎn)登記、民政部門的婚姻登記、出口退稅資格審核登記等。
3.行政許可與行政登記
(1)行政機關在登記程序中一般沒有裁量權;行政機關在行政許可程序中則擁有一定的裁量權。
(2)行政許可與登記共同作為行政法上的控制手段作用于不同的對象,并且目的不同。
行政許可的目的在于對行政相對人的行為事先加以嚴格控制。行政登記的目的在于建立一種秩序。如出口退稅資格審核登記以及房屋產(chǎn)權登記。
(3)行政許可的結果是被許可人獲得從事某種行為的資格和權利,而行政登記則不一定產(chǎn)生這種后果。
(三)行政許可的分類
從行政許可的性質(zhì)、功能角度可以將行政許可分為普通許可、特許、認可、核準、登記。
知識點二:行政許可法的基本原則
1.法定原則
2.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3.便民和效率原則
4.救濟原則
5.信賴保護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是我國行政法律首次確立的)
6.行政許可不得轉讓原則
7.監(jiān)督原則
知識點三:行政許可的設定
一、行政許可設定的有關程序制度及可設定事項
(一)行政許可設定的有關程序制度
設定行政許可四項內(nèi)容(實施機關、條件、程序、期限)明確。
(二)可設定行政許可事項(六減四結構)
二、行政許可設定權劃分
1.經(jīng)常性許可 |
(1)法律、法規(guī) |
(2)國務院決定(及時轉化為法律或行政法規(guī)) | |
2.臨時性許可 |
(1)國務院決定 |
(2)省級政府規(guī)章(一年轉化為地方性法規(gu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