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美國移民歸化法(Immigration & Nationality Act)第203(b)(1)(a)部分,在下列情況下,有杰出才能的外國人可以獲得移民簽證:
1)此人在科學、藝術、教育、商業(yè)或體育等領域有杰出才能,歷來就得到其所在國或國際的一致認可,其成就可以通過大量書面材料證明;
2)此人希望進入美國繼續(xù)從事其所擅長之行業(yè);
3)此人進入美國后將給美國帶來極大利益。
相關法律解釋:
“杰出才能”(extraordinary ability)是美國移民局對移民申請人所使用過的標準中的一類。移民法對“杰出才能”的定義是“專家水平,表明此人是這一領域中少數(shù)幾個達到頂峰的人之一?!?/SPAN>
由于杰出人才這個移民簽證類別非常專業(yè)化,移民局官員在受理此類申請時格外慎重。因為移民官在評價申請此類簽證的外國人是否合格時有很大的自由度,根據(jù)申請人所準備的材料的質量、格式、風格和內容給自己的主觀印象,移民官可以自主地作出取舍。握有這樣的重權實際上加重了移民官員的心理負擔,這種心理壓力自然帶來對材料的過分倚重。因此申請人必須仔細準備好證明材料以顯示自己符合該簽證的標準,并把這些材料上交到移民局。材料應著重說明申請人完全達到法律要求的標準。合理的利用手中掌握的全部材料,
盡可能地展示申請人的實力,獲得移民官的認可,應該是對此類簽證有相當經驗的移民律師們的拿手好戲。非常遺憾,在美國,真正知道這種簽證的外國人及辦理過這種簽證申請的律師可謂鳳毛麟角,能把申請材料做到爐火純青,成功地獲取移民局批準的人則更是屈指可數(shù)了。
繼續(xù)從事擅長之行業(yè)。
新的移民法明確指出:有杰出才能的外國人到美國后繼續(xù)從事其所擅長的行業(yè)。
因此,雖然美國移民局不要求申請人提供雇傭證明,但是申請人必須提交“明確證明” (clear evidence)自己抵美后不會改行的文件,這種證明可以是未來雇主的信,也可以是預先的承諾如合同等。申請人還可以草擬一份聲明,詳述自己在美國繼續(xù)工作的計劃。云云。不要低估了這種”明確證明”的作用,移民局認為,對杰出人才來說,離開了你所擅長的行業(yè),也談不上杰出。這種證明對體育明星尤為重要。即使申請人在比賽中曾經多次獲得金牌,如果其“明確證明”不符合要求,美國移民局也不會批準。
預期帶來利益的要求
移民法強調:進入美國的有杰出才能的外國人必須”給美國帶來極大的利益”。美國移民局認為這種要求的實際意義是國會不希望有杰出才能的外國人移民到美國以后一直閑著而不發(fā)揮其才能。
這條法律規(guī)定表明,申請人必須提供的關于抵美后將繼續(xù)在自己所精通的行業(yè)工作的證明材料,足以說明該申請人的到來將給美國帶來極大的好處。移民局認為,也有”極少數(shù)”申請人進入美國后會嚴重損害美國的利益,移民官也可以因申請者不能給美國”帶來極大的好處”而拒絕其簽證申請,但一般來說,滿足預期給美國帶來利益這一根本要求,其它條款并無岢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