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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分類(熟悉)
(1)按課稅對象的性質分類
按課稅對象的性質可將稅收分為商品課稅、所得課稅和財產課稅三大類。這種分類能反映現代稅制結構,也是國際常用的主要稅收分類方法。
按我國稅制,一般分為商品課稅、所得課稅、資源課稅、行為課稅和財產課稅五大類。
商品課稅是以商品為課稅對象,以商品流轉額為稅基的各種稅收。商品課稅包括對貨物和勞務征收的各種稅。在我國,是指以流轉額為課稅對象的稅種,通常稱為流轉稅,主要有增值稅、營業(yè)稅、消費稅、關稅。
所得課稅是以個人或團體的所得為課稅對象,以要素所有者(或使用者)取得的要素收入為稅基的各種稅收。所得課稅主要指企業(yè)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由于社會保險稅、資本所得稅也是一種對要素收入的課征,故一般也劃入所得課稅類別。
資源課稅是以資源為征稅對象的稅種的總稱。目前屬于資源課稅的稅種主要有資源稅、土地使用稅等。
財產課稅是以動產或不動產形式存在的財產為課稅對象,以財產的數量或價值為稅基的各種稅收。如財產稅、遺產稅、贈與稅等。
行為課稅是指為實現特定政策目的,以特定行為為課稅對象而征收的稅種。我國現行稅制中,城市維護建設稅、土地增值稅、耕地占用稅、印花稅、屠宰稅、筵席稅等屬于行為稅。
(2)按稅收負擔能否轉嫁分類
按稅負能否轉嫁,可將稅收分為直接稅和間接稅。凡稅負不能轉嫁,納稅人與負稅人一致的稅種為直接稅;凡稅負能夠轉嫁,納稅人與負稅人不一致的稅種為間接稅。一般認為,所得課稅和財產課稅屬于直接稅,商品課稅屬于間接稅。
(3)按課稅標準分類
按照課稅標準分類,可將稅收劃分為從量稅和從價稅。國家征稅時,必須按照一定標準對課稅對象的數量加以計量,即確定稅基。有兩種方法:一是以實物量為課稅標準確定稅基;二是以價格為課稅標準確定稅基。采用前一種方法的稅種稱為從量稅,采用后一種方法的稅種稱為從價稅。從量稅的稅額隨課稅對象實物量的變化而變化,不受價格影響,在商品經濟不發(fā)達時期曾被普遍采用,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只宜對少數稅種采用。我國目前的資源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車船使用稅等屬于從量稅。從價稅的稅額隨課稅對象的價格變化發(fā)生同向變化,收入彈性大,能適應價格引導資源配置的市場經濟要求,便于貫徹稅收政策和增加稅收收入,因而對多數稅種課稅時采用。
(4)按稅收與價格的關系分類
在從價稅中,按照稅收與計稅價格的關系可將稅收劃分為價內稅和價外稅。凡稅金是計稅價格組成部分的,稱為價內稅;凡稅金獨立于計稅價格之外的,稱為價外稅。價內稅稅收負擔較為隱蔽,能適應價稅合一的稅收征管需要;價外稅稅收負擔較為明顯,能較好地滿足價稅分離的稅收征管要求。我國目前的消費稅、營業(yè)稅屬于價內稅,增值稅屬于價外稅。
(5)按稅收管理權限分類
以稅收管理權限為標準,全部稅種可劃分為中央稅、地方稅、中央地方共享稅。稅收管理權限主要包括立法權、征收管理權和收入使用權。這三方面權限均歸中央的稅種,屬于中央稅;這三方面權限均歸地方的稅種屬于地方稅。嚴格意義上的中央稅或地方稅,應是三權歸一的稅,這樣也就不存在共享稅。由于各個國家的政體和國情不同,嚴格意義的中央稅和地方稅僅存在于一些聯邦制國家。
在實際操作中,一般按稅收使用權的歸屬進行劃分。稅收使用權歸中央的屬中央稅,稅收使用權歸地方的屬地方稅,稅收由中央和地方按一定比例分成的屬中央地方共享稅。
我國基本適用這一劃分標準。按現行財稅體制,中央稅三權歸一;地方稅的立法權基本歸中央,征收管理權和收入使用權歸地方;中央地方共享稅的立法權和征收管理權歸中央,收入使用權共同分享。
稅收分類(熟悉)
(1)按課稅對象的性質分類
按課稅對象的性質可將稅收分為商品課稅、所得課稅和財產課稅三大類。這種分類能反映現代稅制結構,也是國際常用的主要稅收分類方法。
按我國稅制,一般分為商品課稅、所得課稅、資源課稅、行為課稅和財產課稅五大類。
商品課稅是以商品為課稅對象,以商品流轉額為稅基的各種稅收。商品課稅包括對貨物和勞務征收的各種稅。在我國,是指以流轉額為課稅對象的稅種,通常稱為流轉稅,主要有增值稅、營業(yè)稅、消費稅、關稅。
所得課稅是以個人或團體的所得為課稅對象,以要素所有者(或使用者)取得的要素收入為稅基的各種稅收。所得課稅主要指企業(yè)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由于社會保險稅、資本所得稅也是一種對要素收入的課征,故一般也劃入所得課稅類別。
資源課稅是以資源為征稅對象的稅種的總稱。目前屬于資源課稅的稅種主要有資源稅、土地使用稅等。
財產課稅是以動產或不動產形式存在的財產為課稅對象,以財產的數量或價值為稅基的各種稅收。如財產稅、遺產稅、贈與稅等。
行為課稅是指為實現特定政策目的,以特定行為為課稅對象而征收的稅種。我國現行稅制中,城市維護建設稅、土地增值稅、耕地占用稅、印花稅、屠宰稅、筵席稅等屬于行為稅。
(2)按稅收負擔能否轉嫁分類
按稅負能否轉嫁,可將稅收分為直接稅和間接稅。凡稅負不能轉嫁,納稅人與負稅人一致的稅種為直接稅;凡稅負能夠轉嫁,納稅人與負稅人不一致的稅種為間接稅。一般認為,所得課稅和財產課稅屬于直接稅,商品課稅屬于間接稅。
(3)按課稅標準分類
按照課稅標準分類,可將稅收劃分為從量稅和從價稅。國家征稅時,必須按照一定標準對課稅對象的數量加以計量,即確定稅基。有兩種方法:一是以實物量為課稅標準確定稅基;二是以價格為課稅標準確定稅基。采用前一種方法的稅種稱為從量稅,采用后一種方法的稅種稱為從價稅。從量稅的稅額隨課稅對象實物量的變化而變化,不受價格影響,在商品經濟不發(fā)達時期曾被普遍采用,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只宜對少數稅種采用。我國目前的資源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車船使用稅等屬于從量稅。從價稅的稅額隨課稅對象的價格變化發(fā)生同向變化,收入彈性大,能適應價格引導資源配置的市場經濟要求,便于貫徹稅收政策和增加稅收收入,因而對多數稅種課稅時采用。
(4)按稅收與價格的關系分類
在從價稅中,按照稅收與計稅價格的關系可將稅收劃分為價內稅和價外稅。凡稅金是計稅價格組成部分的,稱為價內稅;凡稅金獨立于計稅價格之外的,稱為價外稅。價內稅稅收負擔較為隱蔽,能適應價稅合一的稅收征管需要;價外稅稅收負擔較為明顯,能較好地滿足價稅分離的稅收征管要求。我國目前的消費稅、營業(yè)稅屬于價內稅,增值稅屬于價外稅。
(5)按稅收管理權限分類
以稅收管理權限為標準,全部稅種可劃分為中央稅、地方稅、中央地方共享稅。稅收管理權限主要包括立法權、征收管理權和收入使用權。這三方面權限均歸中央的稅種,屬于中央稅;這三方面權限均歸地方的稅種屬于地方稅。嚴格意義上的中央稅或地方稅,應是三權歸一的稅,這樣也就不存在共享稅。由于各個國家的政體和國情不同,嚴格意義的中央稅和地方稅僅存在于一些聯邦制國家。
在實際操作中,一般按稅收使用權的歸屬進行劃分。稅收使用權歸中央的屬中央稅,稅收使用權歸地方的屬地方稅,稅收由中央和地方按一定比例分成的屬中央地方共享稅。
我國基本適用這一劃分標準。按現行財稅體制,中央稅三權歸一;地方稅的立法權基本歸中央,征收管理權和收入使用權歸地方;中央地方共享稅的立法權和征收管理權歸中央,收入使用權共同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