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注冊稅務師考試稅收相關法律知識重點輔導之破產法律制度
破產法律制度
第一節(jié) 概述
一、破產及破產法概述
(一)破產及破產法的概念及特征
1.破產的概念及特征
破產是指債務人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盏氖聦崰顟B(tài)。法律上使用的“破產”,是指債務人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諘r,法院對債務人的全部財產進行概括公平清償?shù)某绦颉?BR> 破產是一種法定程序,目的在于剝奪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盏膫鶆杖藢ζ淙控敭a的管理處分權,讓全體債權人取得公平受償?shù)臋C會。
破產的特征是:
(1)破產是一種法定償債手段;
(2)破產以債務人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詹⑶屹Y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為前提;
(3)破產以公平清償債權為宗旨;
(4)破產是一種法定程序。
2.破產法的概念及特征
破產法是調整或規(guī)范破產程序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包括破產程序規(guī)范、破產實體規(guī)范和法律責任三部分。
破產法特征:
(1)破產法的調整范圍僅限于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盏奶貏e情況;
(2)破產法是程序法;
(3)破產法的實施有賴于其他相關法律制度的健全完善。
(二)《企業(yè)破產法》的使用范圍(熟悉)
《企業(yè)破產法》適用于所有類型的企業(yè)法人。至于其他法律規(guī)定企業(yè)法人以外的組織的清算,屬于破產清算的,也可參照適用《企業(yè)破產法》規(guī)定的程序。
(三)破產程序的域外效力(熟悉)
1.破產財產的范圍,不只限于債務人在國內的財產,也包括債務人在國外的財產;
2.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包括債務人在境外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應當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
3.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財產在國外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zhí)行程序應當中止;在國外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后,訴訟或者仲裁應當繼續(xù)進行;
4.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以其境外的財產對個別債權人實施的債務清償無效;
5.對于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外國法院的判決、裁定,裁定承認其效力。
二、破產原因
破產原因,也稱破產界限,指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當事人得以提出破產申請,法院據(jù)以啟動破產程序,作出破產宣告的法律事實。
(一)破產原因
1.債務人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即通常所稱的資不抵債,這兩項條件必須同時具備才能進入到破產程序。主要適用于債務人自己申請破產的情況。
2.債務人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眨⑶颐黠@缺乏清償能力的。主要適用于債權人申請破產的情況。
(二)不能清償、資不抵債和停止支付
1.不能清償,又稱支付不能,是指債務人對請求償還的到期債務,因喪失清償能力而無法償還的客觀財產狀況。
2.資不抵債,是指企業(yè)法人的資產總和小于其債務總和,通常根據(jù)資產負債表確定。資不抵債也叫債務超過。
3.停止支付,是指債務人在債務到期后,經債權人催告并在相當時期內停止向債權人清償。在此情況下,由于債權人的利益已經受到了實際損害,可以推定債務人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铡?
破產法律制度
第一節(jié) 概述
一、破產及破產法概述
(一)破產及破產法的概念及特征
1.破產的概念及特征
破產是指債務人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盏氖聦崰顟B(tài)。法律上使用的“破產”,是指債務人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諘r,法院對債務人的全部財產進行概括公平清償?shù)某绦颉?BR> 破產是一種法定程序,目的在于剝奪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盏膫鶆杖藢ζ淙控敭a的管理處分權,讓全體債權人取得公平受償?shù)臋C會。
破產的特征是:
(1)破產是一種法定償債手段;
(2)破產以債務人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詹⑶屹Y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為前提;
(3)破產以公平清償債權為宗旨;
(4)破產是一種法定程序。
2.破產法的概念及特征
破產法是調整或規(guī)范破產程序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包括破產程序規(guī)范、破產實體規(guī)范和法律責任三部分。
破產法特征:
(1)破產法的調整范圍僅限于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盏奶貏e情況;
(2)破產法是程序法;
(3)破產法的實施有賴于其他相關法律制度的健全完善。
(二)《企業(yè)破產法》的使用范圍(熟悉)
《企業(yè)破產法》適用于所有類型的企業(yè)法人。至于其他法律規(guī)定企業(yè)法人以外的組織的清算,屬于破產清算的,也可參照適用《企業(yè)破產法》規(guī)定的程序。
(三)破產程序的域外效力(熟悉)
1.破產財產的范圍,不只限于債務人在國內的財產,也包括債務人在國外的財產;
2.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包括債務人在境外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應當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
3.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財產在國外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zhí)行程序應當中止;在國外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后,訴訟或者仲裁應當繼續(xù)進行;
4.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以其境外的財產對個別債權人實施的債務清償無效;
5.對于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外國法院的判決、裁定,裁定承認其效力。
二、破產原因
破產原因,也稱破產界限,指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當事人得以提出破產申請,法院據(jù)以啟動破產程序,作出破產宣告的法律事實。
(一)破產原因
1.債務人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即通常所稱的資不抵債,這兩項條件必須同時具備才能進入到破產程序。主要適用于債務人自己申請破產的情況。
2.債務人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眨⑶颐黠@缺乏清償能力的。主要適用于債權人申請破產的情況。
(二)不能清償、資不抵債和停止支付
1.不能清償,又稱支付不能,是指債務人對請求償還的到期債務,因喪失清償能力而無法償還的客觀財產狀況。
2.資不抵債,是指企業(yè)法人的資產總和小于其債務總和,通常根據(jù)資產負債表確定。資不抵債也叫債務超過。
3.停止支付,是指債務人在債務到期后,經債權人催告并在相當時期內停止向債權人清償。在此情況下,由于債權人的利益已經受到了實際損害,可以推定債務人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