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際貿易慣例的含義和特點
國際貿易慣例是指在長期國際貿易實踐中逐漸形成的,具有普遍意義的一些習慣做法和規(guī)則。一方面,這些慣例不是一些國家的共同立法,也不是一個國家的法律,它對買賣雙方都沒有強制性。如果買賣雙方在合同中作出與慣例完全相反的約定,只要這些約定是合法的,將得到有關國家法律的承認和保護。但是,另一方面,如買賣雙方在合同中明確表示采用某項慣例時,則這項慣例對雙方都有約束力,有關雙方當事人的責任劃分,應按照該項慣例辦事,在處理國際貿易爭議時,各國法院或仲裁庭往往會引用某些公認的或影響較大的慣例作為判決或裁決案件的依據。
二、有關國際貿易術語的國際貿易慣例
國際上對各種貿易術語的解釋,特別是基本術語的解釋已趨于一致。但對某些貿易術語,不同的國際經濟組織和工商、法律團體仍有不同解釋。目前對國際貿易影響較大的有關國際貿易術語的國際慣例主要有三種。
㈠《華沙——牛津規(guī)則》
1928年國際法協會曾在波蘭華沙開會,以英國貿易習慣及判例為基礎,制定了CIF買賣合同統(tǒng)一規(guī)則,稱為《1928年華沙規(guī)則》。1932年國際法協會在國際商會協助下,在牛津會議上,對華沙規(guī)則進行了修訂,定名為《1932年華沙一牛津規(guī)則》(Warsaw—Oxford Rules,1932,簡稱W.O.Rules 1932)。全文2l條,主要說明CIF買賣合同的性質,并具體規(guī)定了雙方所承擔的費用、責任和風險以及所有權轉移方式等。解釋的內容比較詳細,該規(guī)則在國際貿易中有一定影響。但也是供買賣雙方自愿采用,并且可以就其中條款在合同中作增刪,一旦抵觸,則以合同規(guī)定為準。該規(guī)則因其解釋的貿易術語僅有CIF一種,目前采用者不多。
㈡《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正本》
《美國對外貿易定義》是由美國幾個商業(yè)團體制定的。它最早是于1919年在紐約舉行的全美貿易會議上制定的,原稱為《美國出口報價及其縮寫條例》。后來于1941年在美國第27屆全國對外貿易會議上對該條例作了修訂,命名為《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s 1941)。這一修訂本經美國商會、美國進口商協會和全國對外貿易協會所組成的聯合委員會通過,由全國對外貿易協會予以公布。后又于1990年再次修訂,稱為《1990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s 1990)。此修正本所解釋的貿易術語共有六種,其中FOB術語又分為六種,所以實際上其所解釋的貿易術語共有十一種之多。
該修正本以美國貿易中習慣的FOB合同條件為基礎,對6種貿易術語作了解釋:
1.產地交貨(Ex Point of Origin),如工廠、礦山、農場、倉庫交貨等,按此術語,賣方必須在限定期限內在約定地點將貨物置于買方控制之下。
2.在運輸工具上交貨(FOB),此術語又分為六種類型:
⑴ 指定啟運地交貨(FOB…named inland carrier named inland point of departure)。
⑵ 在內陸指定的啟運地的指定內陸運輸工具上交貨,運費預付到指定的出口地點(FOB…named inland carrier at named inland point of departure,freight prepaid to…named point of exportation)。
⑶ 指定內陸啟運工具上交貨,并扣除至指定地點的運費(FOB…named inland carrier at named inland point of departure,freight allowed to…named point)。
⑷ 在指定出口地點的指定內陸運輸工具上交貨(FOB…named inland carrier at named point of exportation)。
⑸ 指定裝運港船上交貨(FOB…vessel…named port of shipment)。
⑹ 進口國指定內陸地點交貨(FOB…named inland point in country of importation)。
3.船邊交貨(FAS,Free alongside),即指定裝運港船邊交貨。賣方負責將貨物交到裝運港買方所指定的海輪船邊,船上吊鉤所及之處;或交到買方指定的碼頭。
國際貿易慣例是指在長期國際貿易實踐中逐漸形成的,具有普遍意義的一些習慣做法和規(guī)則。一方面,這些慣例不是一些國家的共同立法,也不是一個國家的法律,它對買賣雙方都沒有強制性。如果買賣雙方在合同中作出與慣例完全相反的約定,只要這些約定是合法的,將得到有關國家法律的承認和保護。但是,另一方面,如買賣雙方在合同中明確表示采用某項慣例時,則這項慣例對雙方都有約束力,有關雙方當事人的責任劃分,應按照該項慣例辦事,在處理國際貿易爭議時,各國法院或仲裁庭往往會引用某些公認的或影響較大的慣例作為判決或裁決案件的依據。
二、有關國際貿易術語的國際貿易慣例
國際上對各種貿易術語的解釋,特別是基本術語的解釋已趨于一致。但對某些貿易術語,不同的國際經濟組織和工商、法律團體仍有不同解釋。目前對國際貿易影響較大的有關國際貿易術語的國際慣例主要有三種。
㈠《華沙——牛津規(guī)則》
1928年國際法協會曾在波蘭華沙開會,以英國貿易習慣及判例為基礎,制定了CIF買賣合同統(tǒng)一規(guī)則,稱為《1928年華沙規(guī)則》。1932年國際法協會在國際商會協助下,在牛津會議上,對華沙規(guī)則進行了修訂,定名為《1932年華沙一牛津規(guī)則》(Warsaw—Oxford Rules,1932,簡稱W.O.Rules 1932)。全文2l條,主要說明CIF買賣合同的性質,并具體規(guī)定了雙方所承擔的費用、責任和風險以及所有權轉移方式等。解釋的內容比較詳細,該規(guī)則在國際貿易中有一定影響。但也是供買賣雙方自愿采用,并且可以就其中條款在合同中作增刪,一旦抵觸,則以合同規(guī)定為準。該規(guī)則因其解釋的貿易術語僅有CIF一種,目前采用者不多。
㈡《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正本》
《美國對外貿易定義》是由美國幾個商業(yè)團體制定的。它最早是于1919年在紐約舉行的全美貿易會議上制定的,原稱為《美國出口報價及其縮寫條例》。后來于1941年在美國第27屆全國對外貿易會議上對該條例作了修訂,命名為《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s 1941)。這一修訂本經美國商會、美國進口商協會和全國對外貿易協會所組成的聯合委員會通過,由全國對外貿易協會予以公布。后又于1990年再次修訂,稱為《1990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s 1990)。此修正本所解釋的貿易術語共有六種,其中FOB術語又分為六種,所以實際上其所解釋的貿易術語共有十一種之多。
該修正本以美國貿易中習慣的FOB合同條件為基礎,對6種貿易術語作了解釋:
1.產地交貨(Ex Point of Origin),如工廠、礦山、農場、倉庫交貨等,按此術語,賣方必須在限定期限內在約定地點將貨物置于買方控制之下。
2.在運輸工具上交貨(FOB),此術語又分為六種類型:
⑴ 指定啟運地交貨(FOB…named inland carrier named inland point of departure)。
⑵ 在內陸指定的啟運地的指定內陸運輸工具上交貨,運費預付到指定的出口地點(FOB…named inland carrier at named inland point of departure,freight prepaid to…named point of exportation)。
⑶ 指定內陸啟運工具上交貨,并扣除至指定地點的運費(FOB…named inland carrier at named inland point of departure,freight allowed to…named point)。
⑷ 在指定出口地點的指定內陸運輸工具上交貨(FOB…named inland carrier at named point of exportation)。
⑸ 指定裝運港船上交貨(FOB…vessel…named port of shipment)。
⑹ 進口國指定內陸地點交貨(FOB…named inland point in country of importation)。
3.船邊交貨(FAS,Free alongside),即指定裝運港船邊交貨。賣方負責將貨物交到裝運港買方所指定的海輪船邊,船上吊鉤所及之處;或交到買方指定的碼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