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對低保修期限是怎樣規(guī)定的?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40條規(guī)定了保修范圍,及其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各自對應的低保修期限:
1.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guī)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wèi)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
3.供熱與供冷系統(tǒng),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
4.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上述保修范圍屬于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超出該范圍的其他項目的保修不是強制的,而是屬于發(fā)承包雙方意思自治的領域。低保修期限同樣屬于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發(fā)承包雙方約定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條例規(guī)定的期限,但可以延長。
二十二、建設項目環(huán)境影響評價的分類管理的含義是什么?
我國根據(jù)建設項目對環(huán)境的影響程度,對建設項目的環(huán)境影響評價實行分類管理,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編制相應的環(huán)境影響評價文件:
1.可能造成重大環(huán)境影響的,應當編制環(huán)境影響報告書,對產生的環(huán)境影響進行全面評價。
2.可能造成輕度環(huán)境影響的,應當編制環(huán)境影響報告表,對產生的環(huán)境影響進行分析或者專項評價。
3.對環(huán)境影響很小、不需要進行環(huán)境影響評價的,應當填報環(huán)境影響登記表。
二十三、《勞動法》對女職工的特殊保護有哪些規(guī)定?
根據(jù)我國《勞動法》的有關規(guī)定,對女職工的特殊保護規(guī)定主要包括:
1.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guī)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2.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yè)和國家規(guī)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3.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guī)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4.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產假。
5.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guī)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二十四、《勞動法》對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有哪些規(guī)定?
所謂未成年工,是指年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勞動者。根據(jù)我國《勞動法》的有關規(guī)定,對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規(guī)定主要包括:
1.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guī)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2.用人單位應當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二十五、《勞動合同法》對于勞動合同的訂立時間有什么限制?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1.因勞動者的原因未能訂立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
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2.因用人單位的原因未能訂立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支付經濟補償。
這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二十六、什么情況下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xù)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yè)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3.連續(xù)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即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即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的情形,續(xù)訂勞動合同的。
二十七、所有產品都適用于《產品質量法》嗎?
《產品質量法》第2條規(guī)定:本法所稱產品是指經過加工、制作,用于銷售的產品。建設工程不適用本法規(guī)定;但是,建設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屬于前款規(guī)定的產品范圍的,適用本法規(guī)定。
這里的產品強調的是“用于銷售的”產品。在工程施工活動中下列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屬于這里的產品。
1.施工單位自有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施工單位自有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并非通過對方的“銷售”得來,其用于施工項目的過程也并非屬于銷售行為,所以,此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屬于《產品質量法》調整范圍。例如,施工單位自己制作供自己施工使用的模板。
2.施工過程中產生的階段性產品
施工單位在施工生產過程中也經常生產預制板等建筑構配件,但是由于這些建筑構配件并不是“用于銷售”的產品,而僅僅屬于建設活動過程中的階段性建筑產品,因此,其質量不由《產品質量法》規(guī)范。
二十八、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原則是什么意思?
即勞動爭議仲裁實行一個裁級—次裁決制度,裁決即為終局裁決。當事人如不服仲裁裁決,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不得向上一級仲裁委員會申請復議或要求重新處理。
二十九、勞動爭議仲裁的合議原則是什么意思?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實行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的原則。合議原則是民主集中制在仲裁工作中的體現(xiàn),其目的是為了保證仲裁裁決的公正性。
三十、試用期內的低工資是多少?
關于試用期內的低工資標準的規(guī)定,《勞動合同法》中的規(guī)定是有問題的?!秳趧雍贤ā芬?guī)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
這個規(guī)定會使人產生誤解,到底是不得低于“低檔工資”,還是不得低于“低檔工資的80%”?
為了說清楚這個問題,2008年9月3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作了進一步規(guī)定,即“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
鑒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是對《勞動合同法》的澄清,所以,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規(guī)定執(zhí)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