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裝貨單的內容
裝貨單的內容主要反映了貨物信息和船務信息,主要如下:
1.編號和日期。裝貨單上一般注明兩個編號,一個為裝貨單號碼 (S/O#), 這個編號是該批貨物運輸?shù)木幪?,以后大副簽發(fā)的收貨單(大副收據(jù))和船公司簽發(fā)的提單都使用這一編號;另一個編號為海關編號(Customs Ves .#),該編號與發(fā)票號碼一致。日期為裝貨單簽發(fā)日期。
2.船名(S.s.)和航次(Voy.)。如需轉船,一般以符號“/”間隔列出第一程船與第二程船的船名。如為預訂船只,裝船時發(fā)生變化,則在裝船后按照實際船名和航次在單據(jù)上作相應修改。
3.裝往地點(Destination)。一般為目的港名稱,而不是最終目的地名。如需轉運,以符號“/”間隔表示出目的港和轉運港的地點;如目的港為選擇港,一般在港名前或者后加注“0ption”字樣。
4.裝入何艙(Stowed)。該欄在貨物實際裝船后由船方或者理貨公司填寫,指貨物所裝的具體艙位,以便裝卸和整理。如果貨物裝在甲板上,該欄填寫艙面。
5.實收(Received)。此欄列明了貨物實際裝船的總的包裝件數(shù)。它是船公司最終簽發(fā)提單的依據(jù)。如果此欄的數(shù)字與件數(shù)欄所列明的數(shù)字不同,出口人必須據(jù)此修改有關的報關數(shù)據(jù)。裝貨單中的托運人、收貨人、被通知人、嘜頭、件數(shù)、貨物描述、重量、體積等內容,參見發(fā)票、提單等有關內容。
不可抗力和仲裁
一. 索賠
(一)索賠的依據(jù):違約是最基本的依據(jù)。
(二)救濟的方式
1. 損害賠償
2. 解除合同
3. 實際履行
二. 不可抗力
(一)不可抗力的
1、 含義:在買賣雙方簽定合同后,不是由于當事人一方的過失或故意,發(fā)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能預見,對其發(fā)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事件,以至于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
2、 類型:一種是由自然原因引起:如水災、火災、干旱、大雪、地震等;另一種是由社會原因引起:戰(zhàn)爭、政府封鎖禁運等。
(二)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有關當事人可以在不可抗力的范圍內免除相應的責任。
(三)通知和證明:我國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出具證明。
三. 仲裁
(一)仲裁協(xié)議:獨立于合同存在,可以在爭議發(fā)生前也可以在爭議發(fā)生后訂立。
(二)仲裁機構與仲裁庭:我國是國際經濟仲裁委員會
(三)仲裁裁決的效力:一般只終局的,對雙方當事人都有約束力,當事人不能夠就同一問題再訴諸法院。
裝貨單的內容主要反映了貨物信息和船務信息,主要如下:
1.編號和日期。裝貨單上一般注明兩個編號,一個為裝貨單號碼 (S/O#), 這個編號是該批貨物運輸?shù)木幪?,以后大副簽發(fā)的收貨單(大副收據(jù))和船公司簽發(fā)的提單都使用這一編號;另一個編號為海關編號(Customs Ves .#),該編號與發(fā)票號碼一致。日期為裝貨單簽發(fā)日期。
2.船名(S.s.)和航次(Voy.)。如需轉船,一般以符號“/”間隔列出第一程船與第二程船的船名。如為預訂船只,裝船時發(fā)生變化,則在裝船后按照實際船名和航次在單據(jù)上作相應修改。
3.裝往地點(Destination)。一般為目的港名稱,而不是最終目的地名。如需轉運,以符號“/”間隔表示出目的港和轉運港的地點;如目的港為選擇港,一般在港名前或者后加注“0ption”字樣。
4.裝入何艙(Stowed)。該欄在貨物實際裝船后由船方或者理貨公司填寫,指貨物所裝的具體艙位,以便裝卸和整理。如果貨物裝在甲板上,該欄填寫艙面。
5.實收(Received)。此欄列明了貨物實際裝船的總的包裝件數(shù)。它是船公司最終簽發(fā)提單的依據(jù)。如果此欄的數(shù)字與件數(shù)欄所列明的數(shù)字不同,出口人必須據(jù)此修改有關的報關數(shù)據(jù)。裝貨單中的托運人、收貨人、被通知人、嘜頭、件數(shù)、貨物描述、重量、體積等內容,參見發(fā)票、提單等有關內容。
不可抗力和仲裁
一. 索賠
(一)索賠的依據(jù):違約是最基本的依據(jù)。
(二)救濟的方式
1. 損害賠償
2. 解除合同
3. 實際履行
二. 不可抗力
(一)不可抗力的
1、 含義:在買賣雙方簽定合同后,不是由于當事人一方的過失或故意,發(fā)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能預見,對其發(fā)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事件,以至于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
2、 類型:一種是由自然原因引起:如水災、火災、干旱、大雪、地震等;另一種是由社會原因引起:戰(zhàn)爭、政府封鎖禁運等。
(二)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有關當事人可以在不可抗力的范圍內免除相應的責任。
(三)通知和證明:我國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出具證明。
三. 仲裁
(一)仲裁協(xié)議:獨立于合同存在,可以在爭議發(fā)生前也可以在爭議發(fā)生后訂立。
(二)仲裁機構與仲裁庭:我國是國際經濟仲裁委員會
(三)仲裁裁決的效力:一般只終局的,對雙方當事人都有約束力,當事人不能夠就同一問題再訴諸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