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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權人取得以土地使用權為債權擔保的抵押權時,依法律或者依約定取得其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的抵押權,并在抵押期間,對抵押人所占有的建筑物、其他附著物享有法律上的控制權。《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21、23、24條,《城市房地產(chǎn)管理法》第31條均確認了房地一致原則。以土地使用權抵押的,其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隨之抵押,否則,抵押權人在行使抵押權時無法對土地上的建筑物行使權利,就可能妨礙土地使用權交換價值的實現(xiàn)或者因應拆除其上建筑物造成經(jīng)濟損失。因此,以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土地抵押權人同時取得其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的抵押。
押權人取得以土地使用權為債權擔保的抵押權時,依法律或者依約定取得其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的抵押權,并在抵押期間,對抵押人所占有的建筑物、其他附著物享有法律上的控制權。《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21、23、24條,《城市房地產(chǎn)管理法》第31條均確認了房地一致原則。以土地使用權抵押的,其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隨之抵押,否則,抵押權人在行使抵押權時無法對土地上的建筑物行使權利,就可能妨礙土地使用權交換價值的實現(xiàn)或者因應拆除其上建筑物造成經(jīng)濟損失。因此,以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土地抵押權人同時取得其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的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