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付保險費義務的履行
原則:在保險人所在地履行,對于財產(chǎn)保險合同,可以以訴訟方式;對于人身保險合同,不能;
(二)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義務的履行
1.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義務的履行;
2.違反維護保險標的安全義務的法律后果;
(三)保險標的危險增加通知義務的履行;
我國《保險法》規(guī)定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僅適用于財產(chǎn)保險合同,而不適用于人身保險合同;
產(chǎn)生的法律后果:一、保險人有權(quán)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二、增加的危險,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四)保險事故通知義務的履行;
(五)投保人對施救義務的履行;
(六)提供單證義務的履行;
原則:在保險人所在地履行,對于財產(chǎn)保險合同,可以以訴訟方式;對于人身保險合同,不能;
(二)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義務的履行
1.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義務的履行;
2.違反維護保險標的安全義務的法律后果;
(三)保險標的危險增加通知義務的履行;
我國《保險法》規(guī)定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僅適用于財產(chǎn)保險合同,而不適用于人身保險合同;
產(chǎn)生的法律后果:一、保險人有權(quán)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二、增加的危險,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四)保險事故通知義務的履行;
(五)投保人對施救義務的履行;
(六)提供單證義務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