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程序基本程序必須包括三個環(huán)節(jié):立案、調查和裁決。
(1)一般程序的特點。
第一,它適用于除簡易程序情形以外的其他所有情形,廣泛適用于各種行政處罰;
第二,實行辦案調查人員和處罰決定人員相分離制度;
第三,當事人可以較全面地運用法律賦予的程序權利。
(2)立案。立案是指行政處罰主體對具有行政違法行為,應當追究法律責任,予以行政處罰的當事人,決定進行調查、處罰的活動。
除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作出當場處罰的行政案件以及在法定情形下采取緊急措施的案件外,行政處罰案件都必須經過立案程序。
(3)行政調查與檢查。
第一,調查或檢查時,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向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出示證件、表明身份。
第二,執(zhí)法人員有要求當事人如實回答詢問并協助調查或檢查的權利。
第三,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抽樣取證。
第四,在某些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可以實行先行登記保存制度。在登記保存證據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負有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的義務。在實施中須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并在登記保存的7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4)聽證程序。
①聽證程序的概念。聽證程序是在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公開舉行專門會議,由行政處罰機關調查人員提出指控、證據和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的程序。
②聽證程序的適用。在下列情況下,可以適用聽證程序:
第一,行政機關將要作出責令停產停業(yè)、吊銷許可證或者執(zhí)照、較大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
第二,經當事人提出聽證要求,由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③組織聽證的程序。
第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后3日內提出;
第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7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第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第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
第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托1人至2人代理;
第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第七,聽證應當制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
(5)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條件有:
第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jié)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第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第四,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對情節(jié)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處罰決定應由行政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后作出。
行政處罰法還規(guī)定了行政處罰決定書所應載明的事項和制作送達方法。在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前,行政機關及其執(zhí)法人員應當保證當事人享有和行使了解權、陳述權和申辯權。
(第四十七條 依照簡易程序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zhí)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①依法給予二十元以下的罰款的;
②不當場收繳事后難以執(zhí)行的。
第四十八條 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qū),行政機關及其執(zhí)法人員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八條的規(guī)定作出罰款決定后,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行政機關及其執(zhí)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第四十九條 行政機關及其執(zhí)法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必須向當事人出具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fā)的罰款收據;不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fā)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1)一般程序的特點。
第一,它適用于除簡易程序情形以外的其他所有情形,廣泛適用于各種行政處罰;
第二,實行辦案調查人員和處罰決定人員相分離制度;
第三,當事人可以較全面地運用法律賦予的程序權利。
(2)立案。立案是指行政處罰主體對具有行政違法行為,應當追究法律責任,予以行政處罰的當事人,決定進行調查、處罰的活動。
除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作出當場處罰的行政案件以及在法定情形下采取緊急措施的案件外,行政處罰案件都必須經過立案程序。
(3)行政調查與檢查。
第一,調查或檢查時,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向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出示證件、表明身份。
第二,執(zhí)法人員有要求當事人如實回答詢問并協助調查或檢查的權利。
第三,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抽樣取證。
第四,在某些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可以實行先行登記保存制度。在登記保存證據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負有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的義務。在實施中須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并在登記保存的7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4)聽證程序。
①聽證程序的概念。聽證程序是在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公開舉行專門會議,由行政處罰機關調查人員提出指控、證據和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的程序。
②聽證程序的適用。在下列情況下,可以適用聽證程序:
第一,行政機關將要作出責令停產停業(yè)、吊銷許可證或者執(zhí)照、較大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
第二,經當事人提出聽證要求,由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③組織聽證的程序。
第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后3日內提出;
第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7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第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第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
第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托1人至2人代理;
第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第七,聽證應當制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
(5)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條件有:
第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jié)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第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第四,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對情節(jié)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處罰決定應由行政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后作出。
行政處罰法還規(guī)定了行政處罰決定書所應載明的事項和制作送達方法。在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前,行政機關及其執(zhí)法人員應當保證當事人享有和行使了解權、陳述權和申辯權。
(第四十七條 依照簡易程序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zhí)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①依法給予二十元以下的罰款的;
②不當場收繳事后難以執(zhí)行的。
第四十八條 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qū),行政機關及其執(zhí)法人員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八條的規(guī)定作出罰款決定后,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行政機關及其執(zhí)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第四十九條 行政機關及其執(zhí)法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必須向當事人出具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fā)的罰款收據;不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fā)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