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是一私營企業(yè)職工,今年國慶節(jié),公司安排張某值班。節(jié)后,張某要求公司支付300%的工資作為加班費。經(jīng)理胡某認為,根據(jù)《勞動法》的規(guī)定,節(jié)日加班可以安排補休,遂要求給張某安排補休。張某拒絕。此后,公司索性對此事不聞不問。張某申請仲裁未果,后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公司支付300%的工資作為加班費。 < 法院審理后支持了張某的訴訟請求。 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公司經(jīng)理胡某認為節(jié)日加班,安排補休,就不用支付加班費了,這其實是對法律的誤解。根據(jù)《勞動法》的規(guī)定,安排勞動者加班后的工資報酬有三種處理方式:一是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平日);二是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200%的工資報酬;三是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上述三種情況,第二種情形(即在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其待遇有兩種選擇,一是安排補休,二是支付不低于工資200%的加班工資。而第一種和第三種情形下只能支付法律規(guī)定的加班工資報酬,不能以安排補休的方式而拒絕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時間的加班工資。張某是在國慶節(jié)加班,顯然屬第三種情形,因此,公司經(jīng)理對《勞動法》的理解是錯誤的。 其實,法律作出三種情況的規(guī)定,就是為了更好地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因為標準工作時間以外讓勞動者在平日、休息日、法定休假日進行加班,雖然都是占用了勞動者的休息時間,但三種情況下,組織勞動者勞動是不完全一樣的,特別是法定休假日對勞動者來說,其休息有著比往常的休息日更為重要的意義,如果加班必然影響勞動者的精神文體生活,這是用補休無法彌補的,因此,應當給予更高的工資報酬,公司應當按照法律規(guī)定,支付給張某平時工資的300%作為加班工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