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經營性建設項目不能形成資產部分的投資的財務處理規(guī)定
按財建[2002]394號文《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guī)定》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非經營性項目發(fā)生的江河清障、航道清淤、飛播造林、補助群眾造林、退耕還林(草)、封山(沙)育林(草)、水土保持、城市綠化、取消項目可行性研究費、項目報廢及其他經財政部門認可的不能形成資產部分的投資,作待核銷處理。在財政部門批復竣工決算后,沖銷相應的資金。形成資產部分的投資,計入交付使用資產價值。
以上事項,不能形成資產部分的投資,記入“待核銷基建支出”科目,在財政部門批復竣工決算后,沖銷相應的資金(基建撥款、上級撥入資金等相應資金科目)。形成資產部分的上述投資支出,不在“待核銷基建支出”科目核算,應計人交付使用資產價值。
由于自然災害或其他原因發(fā)生的項目報廢所形成的凈損失,報經批準認可后不能形成資產部分的也在“待核銷基建支出”科目中核算,在財政部門批復竣工決算后,沖銷相應的資金(基建撥款、上級撥入資金等相應資金科目)。
(2)非經營性建設項目為項目配套的專用設施投資的財務處理規(guī)定
1)按財建[2002]394號文《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guī)定》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處理如下:非經營性建設項目為項目配套的專用設施投資,包括專用道路、專用通訊設施、送變電站、地下管道等,產權歸屬本單位的,計入交付使用資產價值;產權不歸屬本單位的,作轉出投資處理,沖銷相應的資金。
2)建設單位為項目配套而建造專用設施所發(fā)生的投資支出,專用設施包括專用鐵路線、專用公路、專用通訊設施、送變電站、地下管道、專用碼頭等。在“建筑安裝工程投資”科目中歸集。發(fā)生以上支出時記入“建筑安裝工程投資”科目,專用設施完工后,應分別下列情況進行處理:
①產權歸屬本單位的,計入交付使用資產價值。
②產權不歸屬本單位的專用設施,計入轉出投資,沖銷相應資金(基建撥款、上級撥入資金等)。
(3)經營性建設項目為項目配套的專用設施投資的財務處理規(guī)定
按財建[2002]394號文《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guī)定》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處理如下:經營性項目為項目配套的專用設施投資,包括專用鐵路線、專用公路、專用通訊設施、送變電站、地下管道、專用碼頭等,建設單位必須與有關部門明確界定投資來源和產權關系。由本單位負責投資但產權不歸屬本單位的,作無形資產處理;產權歸屬本單位的,計入交付使用資產價值。
即產權不歸屬本單位的專用設施,作為無形資產交付,記入交付使用資產—無形資產科目(按項目列明細科目);產權歸屬本單位的,計人交付使用資產價值(交付使用資產—固定資產)。
(4)經營性項目資本金溢價、接受捐贈的財產等財務處理規(guī)定
按財建[2002] 394號文《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guī)定》精神:經營性建設項目,應按照國家規(guī)定,在建設項目總投資(按經批準的動態(tài)投資計算)中籌集一定比例的非負債資金作為項目資本金,資本金溢價部分作資本公積處理。
即收到投資者投入的建設項目資本時(包括現(xiàn)金和非現(xiàn)金出資),投資者實際繳付的出資額超過其注冊資本的差額(項目資本金溢價),按其差額記入資本公積。接受捐贈的財產(包括現(xiàn)金和非現(xiàn)金出資)時按其價值記入資本公積。
(5)經營性建設項目財政貼息資金的財務處理規(guī)定
根據財建[2002]394號文《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guī)定》第十三條規(guī)定:經營性項目在建設期間的財政貼息資金,作沖減工程成本處理。
即建設項目在建設期間,建設單位收到財政撥入的貼息資金時,沖減工程成本;沖減待攤投資—借款利息支出。
按財建[2002]394號文《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guī)定》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非經營性項目發(fā)生的江河清障、航道清淤、飛播造林、補助群眾造林、退耕還林(草)、封山(沙)育林(草)、水土保持、城市綠化、取消項目可行性研究費、項目報廢及其他經財政部門認可的不能形成資產部分的投資,作待核銷處理。在財政部門批復竣工決算后,沖銷相應的資金。形成資產部分的投資,計入交付使用資產價值。
以上事項,不能形成資產部分的投資,記入“待核銷基建支出”科目,在財政部門批復竣工決算后,沖銷相應的資金(基建撥款、上級撥入資金等相應資金科目)。形成資產部分的上述投資支出,不在“待核銷基建支出”科目核算,應計人交付使用資產價值。
由于自然災害或其他原因發(fā)生的項目報廢所形成的凈損失,報經批準認可后不能形成資產部分的也在“待核銷基建支出”科目中核算,在財政部門批復竣工決算后,沖銷相應的資金(基建撥款、上級撥入資金等相應資金科目)。
(2)非經營性建設項目為項目配套的專用設施投資的財務處理規(guī)定
1)按財建[2002]394號文《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guī)定》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處理如下:非經營性建設項目為項目配套的專用設施投資,包括專用道路、專用通訊設施、送變電站、地下管道等,產權歸屬本單位的,計入交付使用資產價值;產權不歸屬本單位的,作轉出投資處理,沖銷相應的資金。
2)建設單位為項目配套而建造專用設施所發(fā)生的投資支出,專用設施包括專用鐵路線、專用公路、專用通訊設施、送變電站、地下管道、專用碼頭等。在“建筑安裝工程投資”科目中歸集。發(fā)生以上支出時記入“建筑安裝工程投資”科目,專用設施完工后,應分別下列情況進行處理:
①產權歸屬本單位的,計入交付使用資產價值。
②產權不歸屬本單位的專用設施,計入轉出投資,沖銷相應資金(基建撥款、上級撥入資金等)。
(3)經營性建設項目為項目配套的專用設施投資的財務處理規(guī)定
按財建[2002]394號文《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guī)定》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處理如下:經營性項目為項目配套的專用設施投資,包括專用鐵路線、專用公路、專用通訊設施、送變電站、地下管道、專用碼頭等,建設單位必須與有關部門明確界定投資來源和產權關系。由本單位負責投資但產權不歸屬本單位的,作無形資產處理;產權歸屬本單位的,計入交付使用資產價值。
即產權不歸屬本單位的專用設施,作為無形資產交付,記入交付使用資產—無形資產科目(按項目列明細科目);產權歸屬本單位的,計人交付使用資產價值(交付使用資產—固定資產)。
(4)經營性項目資本金溢價、接受捐贈的財產等財務處理規(guī)定
按財建[2002] 394號文《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guī)定》精神:經營性建設項目,應按照國家規(guī)定,在建設項目總投資(按經批準的動態(tài)投資計算)中籌集一定比例的非負債資金作為項目資本金,資本金溢價部分作資本公積處理。
即收到投資者投入的建設項目資本時(包括現(xiàn)金和非現(xiàn)金出資),投資者實際繳付的出資額超過其注冊資本的差額(項目資本金溢價),按其差額記入資本公積。接受捐贈的財產(包括現(xiàn)金和非現(xiàn)金出資)時按其價值記入資本公積。
(5)經營性建設項目財政貼息資金的財務處理規(guī)定
根據財建[2002]394號文《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guī)定》第十三條規(guī)定:經營性項目在建設期間的財政貼息資金,作沖減工程成本處理。
即建設項目在建設期間,建設單位收到財政撥入的貼息資金時,沖減工程成本;沖減待攤投資—借款利息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