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點1】法律事實(P9)
1、事件
(1)人的出生與死亡
(2)自然災害與意外事件
(3)時間的經(jīng)過
2、人的行為
(1)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要素的行為,如訂立合同)
(2)事實行為(與意思表示無關的行為,如創(chuàng)作行為)
【相關鏈接1】訴訟時效屬于法律事實中的“事件”。(P26)
【相關鏈接2】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和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fā)生效力。(P336)
【相關鏈接3】由于發(fā)明創(chuàng)造屬于“事實行為”,不屬于法律行為,因此,不論從事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人是否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只要其完成了發(fā)明創(chuàng)造,都可以被界定為發(fā)明人。(P532)
【考點2】意思表示(P12)
1、意思表示是“法律行為”的核心,是區(qū)分法律行為與事實行為的重要標準。
2、意思表示可以分為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和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
3、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可以分為對話的意思表示和非對話的意思表示。非對話的意思表示,采用到達主義,即當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時生效。
【解釋1】訂立合同過程中的要約和承諾自“到達”時生效。(P364)
【解釋2】當事人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P384)
4、如果意思表示由表意人通過傳達人傳達的,由于傳達人沒有轉達或者推遲轉達意思表示的,由表意人承擔。
5、向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發(fā)出的意思表示,通常必須到達其法定代理人時才能生效,但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能夠獨立作出的法律行為除外。
1、事件
(1)人的出生與死亡
(2)自然災害與意外事件
(3)時間的經(jīng)過
2、人的行為
(1)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要素的行為,如訂立合同)
(2)事實行為(與意思表示無關的行為,如創(chuàng)作行為)
【相關鏈接1】訴訟時效屬于法律事實中的“事件”。(P26)
【相關鏈接2】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和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fā)生效力。(P336)
【相關鏈接3】由于發(fā)明創(chuàng)造屬于“事實行為”,不屬于法律行為,因此,不論從事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人是否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只要其完成了發(fā)明創(chuàng)造,都可以被界定為發(fā)明人。(P532)
【考點2】意思表示(P12)
1、意思表示是“法律行為”的核心,是區(qū)分法律行為與事實行為的重要標準。
2、意思表示可以分為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和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
3、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可以分為對話的意思表示和非對話的意思表示。非對話的意思表示,采用到達主義,即當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時生效。
【解釋1】訂立合同過程中的要約和承諾自“到達”時生效。(P364)
【解釋2】當事人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P384)
4、如果意思表示由表意人通過傳達人傳達的,由于傳達人沒有轉達或者推遲轉達意思表示的,由表意人承擔。
5、向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發(fā)出的意思表示,通常必須到達其法定代理人時才能生效,但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能夠獨立作出的法律行為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