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憲法的基本原則(權力制約原則等)
1.憲法的概念
憲法被稱為是根本法。西方說憲法是高級法或法。憲法是以保障人權為價值追求的。
憲法的特征:
(1)憲法是根本法。包括三層含義:第一,憲法內容的根本性。憲法總是規(guī)定國家最根本最重要的問題。第二,憲法效力的性。包括一是憲法是法律法規(guī)制定的依據,任何法律法規(guī)都不得和憲法相違背;二是憲法是一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公民行為的準則。憲法效力會引起憲法制裁,表現為兩種方式:如果法律法規(guī)違憲,將被宣布無效或撤銷;如果一個國家機關的領導人或人大代表違憲,將會被罷免。第三,憲法制定和修改程序的特殊性。
這三層含義的關系:1)憲法內容的根本性,是憲法效力性的原因;2)憲法制定和修改程序的特殊性是憲法效力性的要求和外在表現。
(2)憲法是公民權利的保證書。
(3)憲法是民主事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這句話表明在憲法出現之前一定要出現民主的事實。
2.憲法產生的條件:(1)經濟條件。是商品經濟的普遍發(fā)展;(2)政治條件。是資產階級掌握政權;(3)思想條件。是指啟蒙思想家的啟蒙思想。
近代的啟蒙思想家的主要觀點:英國的洛克,是世界上現憲政思想第一人。提出“三權分立”,立法、行政和外交。法國的孟德斯鳩在洛克三權分立學說的基礎上,提出立法、行政和司法。洛克在名著《政府論》中提出自然權利學說,認為生命、自由和財產是天賦的不可剝奪的基本權利。洛克的自由主義深刻的影響了美國,是美國自由主義思想的來源。洛克被認為是美國的精神偶像。法國的孟德斯鳩寫的名著《論法的精神》,曾對自由下過定義:自由就是做法律允許做的一切事情的權利,如果做了法律不允許的事情,就不自由了。因為別人同樣也可以這么做。所以孟德斯鳩為自由做了個界限:就是不能超越法律去做事情。
孟得斯鳩還提出一個觀點:地理環(huán)境決定論,認為地理環(huán)境是能夠決定一個國家或民族的法律特色的。如果一個國家的氣候很嚴寒,則這個國家民族的法律是有民族性的,如果這個國家的法律是處在溫和的氣候下,他的法律更多是一種裝飾色彩。法國的盧梭在《社會契約論》中認為社會是一個契約,通過契約組成政府,如果政府成立之后,違反了當初授權目的,人民就可以起來把他*。重新建立新的契約,建立一個新的政府。
注意憲法權利制約原則。我國不能說是一個三權分立的國家,奉行三權分立的西方國家認為一個規(guī)則的制定,一個規(guī)則的執(zhí)行和一個規(guī)則的裁判,應該分別掌握在不同的機關手中。一個規(guī)則的制定就是立法,一個規(guī)則的執(zhí)行就是行政,一個規(guī)則的裁判就是司法。因此,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相互獨立,相互制衡。我國是議行合一,其中人大的權利是不受制約的。人大產生一府兩院,即產生行政權和司法權,行政和司法要對人大負責并報告工作,但是不能夠制約人大的權利。
案例:甲乙兩公司簽定培育種子的合同,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培育種子,當時,種子價格上漲,價格上漲后,甲公司為了謀取暴利,沒有將種子賣給乙公司,而是賣給市場,結果因為違約被乙告上法庭。但當時有兩個法律依據,一個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種子法》,要求根據市場價進行計算,另一個是河南省人大常委會制定的《種子條例》,要求以政府指導價進行計算,因為賠償數額的依據有兩個,而且不一致,案件屬于重大疑難,因此提交給洛陽市中院的審判委員會來討論決定,討論的結果是委托給一個法官起草判決書,這個法官在判決書中寫到:河南省人大常委會的種子條例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種子法不一致,根據下位法違反上位法無效的原則,自然無效。河南省人大常委會要求河南省高院對這個事情進行嚴肅查處。因為本案是洛陽市中院通過司法活動來宣告河南省人大常委會權力機關的一個文件無效,這是司法權制約立法權,不符合我國的現存體制。
二、憲法中公民的基本權利(平等權;監(jiān)督權;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等)及其應用
公民的基本權利:權利平等原則。我國強調司法和守法的平等。但在立法的形式上是不平等的,形式不平等是為了追求實質平等。如同命不同價、地域歧視或受教育權的不平等。
公民的監(jiān)督權是指公民對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申訴、控告和檢舉的權利。
宗教信仰自由:宗教信仰是自由的,但是如果宗教信仰的教規(guī)和法律的規(guī)定不一致,法律要優(yōu)先。如寺廟的一個和尚,經過寺廟的供養(yǎng),去世后由寺廟把他安葬,老和尚有很多遺產,最后寺院認為按照寺院的規(guī)定財產要留給寺院,但親屬要求繼承財產。最后法官根據《繼承法》規(guī)定來判決他的親屬有繼承權。
司法制度與法律職業(yè)道德和憲法有關的基本原則:(1)平等原則;(2)保障人權;(3)權利監(jiān)督原則。司法機關應該接受權利機關的監(jiān)督,黨的領導,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jiān)督機關的監(jiān)督,人民群眾的監(jiān)督,新聞媒體的監(jiān)督。但要注意新聞媒體的監(jiān)督要在適度的范圍內,不能造成對司法的不當影響,否則會造成多數人的*,就會嚴重影響司法獨立和公正審判;(4)不告不理原則。有兩個含義:一是沒有原告的起訴,法官就不能擅自開啟訴訟程序;二是法院的審理不能超出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1.憲法的概念
憲法被稱為是根本法。西方說憲法是高級法或法。憲法是以保障人權為價值追求的。
憲法的特征:
(1)憲法是根本法。包括三層含義:第一,憲法內容的根本性。憲法總是規(guī)定國家最根本最重要的問題。第二,憲法效力的性。包括一是憲法是法律法規(guī)制定的依據,任何法律法規(guī)都不得和憲法相違背;二是憲法是一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公民行為的準則。憲法效力會引起憲法制裁,表現為兩種方式:如果法律法規(guī)違憲,將被宣布無效或撤銷;如果一個國家機關的領導人或人大代表違憲,將會被罷免。第三,憲法制定和修改程序的特殊性。
這三層含義的關系:1)憲法內容的根本性,是憲法效力性的原因;2)憲法制定和修改程序的特殊性是憲法效力性的要求和外在表現。
(2)憲法是公民權利的保證書。
(3)憲法是民主事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這句話表明在憲法出現之前一定要出現民主的事實。
2.憲法產生的條件:(1)經濟條件。是商品經濟的普遍發(fā)展;(2)政治條件。是資產階級掌握政權;(3)思想條件。是指啟蒙思想家的啟蒙思想。
近代的啟蒙思想家的主要觀點:英國的洛克,是世界上現憲政思想第一人。提出“三權分立”,立法、行政和外交。法國的孟德斯鳩在洛克三權分立學說的基礎上,提出立法、行政和司法。洛克在名著《政府論》中提出自然權利學說,認為生命、自由和財產是天賦的不可剝奪的基本權利。洛克的自由主義深刻的影響了美國,是美國自由主義思想的來源。洛克被認為是美國的精神偶像。法國的孟德斯鳩寫的名著《論法的精神》,曾對自由下過定義:自由就是做法律允許做的一切事情的權利,如果做了法律不允許的事情,就不自由了。因為別人同樣也可以這么做。所以孟德斯鳩為自由做了個界限:就是不能超越法律去做事情。
孟得斯鳩還提出一個觀點:地理環(huán)境決定論,認為地理環(huán)境是能夠決定一個國家或民族的法律特色的。如果一個國家的氣候很嚴寒,則這個國家民族的法律是有民族性的,如果這個國家的法律是處在溫和的氣候下,他的法律更多是一種裝飾色彩。法國的盧梭在《社會契約論》中認為社會是一個契約,通過契約組成政府,如果政府成立之后,違反了當初授權目的,人民就可以起來把他*。重新建立新的契約,建立一個新的政府。
注意憲法權利制約原則。我國不能說是一個三權分立的國家,奉行三權分立的西方國家認為一個規(guī)則的制定,一個規(guī)則的執(zhí)行和一個規(guī)則的裁判,應該分別掌握在不同的機關手中。一個規(guī)則的制定就是立法,一個規(guī)則的執(zhí)行就是行政,一個規(guī)則的裁判就是司法。因此,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相互獨立,相互制衡。我國是議行合一,其中人大的權利是不受制約的。人大產生一府兩院,即產生行政權和司法權,行政和司法要對人大負責并報告工作,但是不能夠制約人大的權利。
案例:甲乙兩公司簽定培育種子的合同,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培育種子,當時,種子價格上漲,價格上漲后,甲公司為了謀取暴利,沒有將種子賣給乙公司,而是賣給市場,結果因為違約被乙告上法庭。但當時有兩個法律依據,一個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種子法》,要求根據市場價進行計算,另一個是河南省人大常委會制定的《種子條例》,要求以政府指導價進行計算,因為賠償數額的依據有兩個,而且不一致,案件屬于重大疑難,因此提交給洛陽市中院的審判委員會來討論決定,討論的結果是委托給一個法官起草判決書,這個法官在判決書中寫到:河南省人大常委會的種子條例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種子法不一致,根據下位法違反上位法無效的原則,自然無效。河南省人大常委會要求河南省高院對這個事情進行嚴肅查處。因為本案是洛陽市中院通過司法活動來宣告河南省人大常委會權力機關的一個文件無效,這是司法權制約立法權,不符合我國的現存體制。
二、憲法中公民的基本權利(平等權;監(jiān)督權;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等)及其應用
公民的基本權利:權利平等原則。我國強調司法和守法的平等。但在立法的形式上是不平等的,形式不平等是為了追求實質平等。如同命不同價、地域歧視或受教育權的不平等。
公民的監(jiān)督權是指公民對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申訴、控告和檢舉的權利。
宗教信仰自由:宗教信仰是自由的,但是如果宗教信仰的教規(guī)和法律的規(guī)定不一致,法律要優(yōu)先。如寺廟的一個和尚,經過寺廟的供養(yǎng),去世后由寺廟把他安葬,老和尚有很多遺產,最后寺院認為按照寺院的規(guī)定財產要留給寺院,但親屬要求繼承財產。最后法官根據《繼承法》規(guī)定來判決他的親屬有繼承權。
司法制度與法律職業(yè)道德和憲法有關的基本原則:(1)平等原則;(2)保障人權;(3)權利監(jiān)督原則。司法機關應該接受權利機關的監(jiān)督,黨的領導,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jiān)督機關的監(jiān)督,人民群眾的監(jiān)督,新聞媒體的監(jiān)督。但要注意新聞媒體的監(jiān)督要在適度的范圍內,不能造成對司法的不當影響,否則會造成多數人的*,就會嚴重影響司法獨立和公正審判;(4)不告不理原則。有兩個含義:一是沒有原告的起訴,法官就不能擅自開啟訴訟程序;二是法院的審理不能超出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