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
(一)藥材取樣法:
取樣的原則:代表性 均勻性 取樣量適中(3倍,留樣)
①取樣件數(shù):
藥材總件數(shù)≤100,取樣5件;藥材總件數(shù)≤1000,按5%取樣
藥材總件數(shù)>1000,超過部分按1%取樣;藥材總件數(shù)<5,逐件取樣
貴重藥材,逐件取樣
②對破碎的、粉末狀的或大小在1cm以下的藥材,用采樣器抽取樣品;在每一包件的不同部位取樣。
取樣數(shù)量:
包件少的:抽取的總量應不少于試驗用量的3倍。超過試驗用量數(shù)倍時,可按四分法再取樣。
包件多的:一般藥材為100~500g
粉末藥材為25~50g
貴重藥材為5~10g
1/3供實驗室分析時用,1/3供復核用,1/3則為保存留樣,保存期至少一年。
(一)藥材取樣法:
取樣的原則:代表性 均勻性 取樣量適中(3倍,留樣)
①取樣件數(shù):
藥材總件數(shù)≤100,取樣5件;藥材總件數(shù)≤1000,按5%取樣
藥材總件數(shù)>1000,超過部分按1%取樣;藥材總件數(shù)<5,逐件取樣
貴重藥材,逐件取樣
②對破碎的、粉末狀的或大小在1cm以下的藥材,用采樣器抽取樣品;在每一包件的不同部位取樣。
取樣數(shù)量:
包件少的:抽取的總量應不少于試驗用量的3倍。超過試驗用量數(shù)倍時,可按四分法再取樣。
包件多的:一般藥材為100~500g
粉末藥材為25~50g
貴重藥材為5~10g
1/3供實驗室分析時用,1/3供復核用,1/3則為保存留樣,保存期至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