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條 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場所、設施、設備和容器、包裝物及其他物品轉作他用時,必須經(jīng)過消除污染的處理,方可使用。
【釋義】本條是關于受危險廢物污染的設施、物品的安全處理的規(guī)定。
在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過程中所使用的裝載、盛放、堆置、輸送、容納或包裝過危險廢物的場所、設施、設備、容器、包裝物品、裝置、運輸工具或其他物品,因直接與危險廢物接觸,故已受到了危險廢物的污染,實際已成為具有危險性質(zhì)的污染物,其在轉作他用之前,必須采取適當?shù)拇胧┖头绞剑?jīng)過消除污染的安全性處理,以避免和防止二次污染。如未作安全性處理消除污染的,則不得轉作他用。
    
   
              
              【釋義】本條是關于受危險廢物污染的設施、物品的安全處理的規(guī)定。
在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過程中所使用的裝載、盛放、堆置、輸送、容納或包裝過危險廢物的場所、設施、設備、容器、包裝物品、裝置、運輸工具或其他物品,因直接與危險廢物接觸,故已受到了危險廢物的污染,實際已成為具有危險性質(zhì)的污染物,其在轉作他用之前,必須采取適當?shù)拇胧┖头绞剑?jīng)過消除污染的安全性處理,以避免和防止二次污染。如未作安全性處理消除污染的,則不得轉作他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