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人數(shù) 50人以下(第24條); 發(fā)起人為2人以上,200人以下,半數(shù)發(fā)起人在中國有住所(第79條)
注冊資本最低限額 3萬元(第26條);一人有限公司為10萬元(第59條) 500萬元(除保險、證券、商業(yè)銀行外)(第81條)
出資繳納 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第26條);一人有限公司由股東一次性足額繳納(第59條)。 發(fā)起設立:首次出資不低于注冊資本的20%,其余部分兩 年內繳足;投資公司五年內繳足(第81條);
募集設立:實收股本總額(第81條)
出資限制 貨幣出資金額不低于注冊資本的30%(第27條) 發(fā)起設立:書面認足(第84條);貨幣出資不低于注冊資本的30%(第83條)
募集設立:發(fā)起人認購股份不少與股份總數(shù)的35%(第85條)
出資方式 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財產(第27條)
驗資 必須經驗資機構驗資(有限公司第29條;股份公司第90條)
設立程序 募集設立:發(fā)起人認購→制作招股說明書→簽訂承銷協(xié)議和代收股款協(xié)議→申請批準募股→公開募股→召開創(chuàng)立大會→登記(第84條)
設立登記主體 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第30條) 董事會(第84條)
出資責任 應該出資而沒有出資的:有限公司一補繳出資,承擔違約責任(第28條);股份公司一補繳出資,其他發(fā)起人承擔連帶責任(第94條)。
虛假出資的:設立時的股東或者發(fā)起人承擔連帶責任(第94條)
設立責任 (1)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
(2)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
(3)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于發(fā)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第95條)
股本抽回 (1)超過截止期限未募足股份(第90條);
(2)未按期召開創(chuàng)立大會(第92條);
(3)創(chuàng)立大會決議不設立公司(第92條);
(4)公司不能成立
股東人數(shù) 50人以下(第24條); 發(fā)起人為2人以上,200人以下,半數(shù)發(fā)起人在中國有住所(第79條)
注冊資本最低限額 3萬元(第26條);一人有限公司為10萬元(第59條) 500萬元(除保險、證券、商業(yè)銀行外)(第81條)
出資繳納 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第26條);一人有限公司由股東一次性足額繳納(第59條)。 發(fā)起設立:首次出資不低于注冊資本的20%,其余部分兩 年內繳足;投資公司五年內繳足(第81條);
募集設立:實收股本總額(第81條)
出資限制 貨幣出資金額不低于注冊資本的30%(第27條) 發(fā)起設立:書面認足(第84條);貨幣出資不低于注冊資本的30%(第83條)
募集設立:發(fā)起人認購股份不少與股份總數(shù)的35%(第85條)
出資方式 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財產(第27條)
驗資 必須經驗資機構驗資(有限公司第29條;股份公司第90條)
設立程序 募集設立:發(fā)起人認購→制作招股說明書→簽訂承銷協(xié)議和代收股款協(xié)議→申請批準募股→公開募股→召開創(chuàng)立大會→登記(第84條)
設立登記主體 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第30條) 董事會(第84條)
出資責任 應該出資而沒有出資的:有限公司一補繳出資,承擔違約責任(第28條);股份公司一補繳出資,其他發(fā)起人承擔連帶責任(第94條)。
虛假出資的:設立時的股東或者發(fā)起人承擔連帶責任(第94條)
設立責任 (1)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
(2)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
(3)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于發(fā)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第95條)
股本抽回 (1)超過截止期限未募足股份(第90條);
(2)未按期召開創(chuàng)立大會(第92條);
(3)創(chuàng)立大會決議不設立公司(第92條);
(4)公司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