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問:土地登記申請受理在時間上有哪些規(guī)定?
答: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土地登記申請時,應當填寫土地登記收件單,并于十五日內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2、問:哪些情況土地管理部門不予登記?
答:(1)申請登記的土地不在本登記區(qū)的,不予登記;
(2)土地登記申請人沒有合法身份證明的,不予登記;
(3)沒有權屬來源或權屬來源不合法的用地,不予登記;
(4)權屬不清的用地,在權屬解決前,不得登記;
(5)不符合登記程序要求的,不予登記;
(6)對于出讓土地沒有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不予登記;
(7)對于經營性土地沒有按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的,不予登記;
(8)對協(xié)議出讓地價明顯低于出讓底價的,不予登記;
(9)對違反規(guī)劃改變土地用途的,不予登記;
(10)未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而設定抵押的,不予登記;
(11) 其他依法不能登記發(fā)證的。
3、問:哪些情況土地管理部門可以做出暫緩土地登記的決定?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暫緩登記:
(1)土地爭議尚未解決的;
(2)違法用地、違法建筑未經處理的;
(3)未經批準改變用途的;
(4)違法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未經處理的;
(5)因拆除、自然坍塌以及其他原因造成地上建筑物以及其他附著物滅失后未重建的;
(6)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暫緩登記的事項。
4、問:哪些情況適合直接辦理注銷登記?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照規(guī)定直接辦理注銷土地登記,并于十五日內書面通知原土地權利人:
(1)應當申請注銷登記而未申請的;
(2)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3)抵押土地被依法處置的;
(4)土地被依法征用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成建制轉為城鎮(zhèn)居民的;
(5)當事人在申請登記時,以隱瞞真實情況或者偽造有關文件等欺騙手段獲準登記的;
(6)依法可以直接辦理注銷土地登記的其他情形。
5、問:哪些情況可以申請更正登記?
答:土地登記后,發(fā)現(xiàn)錯登記或者漏登記的,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辦理更正登記;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也可以申請更正登記。
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發(fā)現(xiàn)錯登記或者漏登記申請更正登記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復查。原登記結果有誤的,應當在三十日內辦理更正登記,換發(fā)土地證書;原登記結果無誤的,應當在十五日內通知當事人和利害關系人。
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發(fā)現(xiàn)錯登記或者漏登記辦理更正登記的,應當將更正理由書面通知當事人和利害關系人。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無異議的,應當在三十日內到原登記機關辦理更正登記手續(xù);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復查。當事人在期限內未申請復查又拒不辦理更正登記手續(xù)的,發(fā)證機關可以公告原土地證書作廢。
答: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土地登記申請時,應當填寫土地登記收件單,并于十五日內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2、問:哪些情況土地管理部門不予登記?
答:(1)申請登記的土地不在本登記區(qū)的,不予登記;
(2)土地登記申請人沒有合法身份證明的,不予登記;
(3)沒有權屬來源或權屬來源不合法的用地,不予登記;
(4)權屬不清的用地,在權屬解決前,不得登記;
(5)不符合登記程序要求的,不予登記;
(6)對于出讓土地沒有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不予登記;
(7)對于經營性土地沒有按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的,不予登記;
(8)對協(xié)議出讓地價明顯低于出讓底價的,不予登記;
(9)對違反規(guī)劃改變土地用途的,不予登記;
(10)未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而設定抵押的,不予登記;
(11) 其他依法不能登記發(fā)證的。
3、問:哪些情況土地管理部門可以做出暫緩土地登記的決定?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暫緩登記:
(1)土地爭議尚未解決的;
(2)違法用地、違法建筑未經處理的;
(3)未經批準改變用途的;
(4)違法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未經處理的;
(5)因拆除、自然坍塌以及其他原因造成地上建筑物以及其他附著物滅失后未重建的;
(6)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暫緩登記的事項。
4、問:哪些情況適合直接辦理注銷登記?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照規(guī)定直接辦理注銷土地登記,并于十五日內書面通知原土地權利人:
(1)應當申請注銷登記而未申請的;
(2)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3)抵押土地被依法處置的;
(4)土地被依法征用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成建制轉為城鎮(zhèn)居民的;
(5)當事人在申請登記時,以隱瞞真實情況或者偽造有關文件等欺騙手段獲準登記的;
(6)依法可以直接辦理注銷土地登記的其他情形。
5、問:哪些情況可以申請更正登記?
答:土地登記后,發(fā)現(xiàn)錯登記或者漏登記的,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辦理更正登記;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也可以申請更正登記。
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發(fā)現(xiàn)錯登記或者漏登記申請更正登記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復查。原登記結果有誤的,應當在三十日內辦理更正登記,換發(fā)土地證書;原登記結果無誤的,應當在十五日內通知當事人和利害關系人。
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發(fā)現(xiàn)錯登記或者漏登記辦理更正登記的,應當將更正理由書面通知當事人和利害關系人。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無異議的,應當在三十日內到原登記機關辦理更正登記手續(xù);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復查。當事人在期限內未申請復查又拒不辦理更正登記手續(xù)的,發(fā)證機關可以公告原土地證書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