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2.抽象行政行為。
3.內部行為。譬如,行政機關內部的處分決定。
4.法定行政終裁行為。法律規(guī)定由行政機關終局裁決的案件。我國法律規(guī)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兩類四種:
①行政復議法規(guī)定的兩種:第一,國務院對省部級機關的行政復議決定所做的行政復議決定。第二,省級政府對自然資源權屬爭議的行政復議決定。
②出入境管理法規(guī)定的兩種情況:第一,中國公民不服出入境管理機關做出拘留決定的行政復議決定。第二,外國人不服出入境管理機關做出的罰款或拘留決定的行政復議決定。
5.刑事司法行為。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據(jù)刑事訴訟法明確實施的行為屬于刑事司法行為,而非行政行為。
6.行政調解。
7.行政仲裁。
8.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
9.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復處理行為,是指行政機關針對相對人的申訴對原有的生效的行政行為,作出的沒有任何改變的第二次決定。
10.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
2.抽象行政行為。
3.內部行為。譬如,行政機關內部的處分決定。
4.法定行政終裁行為。法律規(guī)定由行政機關終局裁決的案件。我國法律規(guī)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兩類四種:
①行政復議法規(guī)定的兩種:第一,國務院對省部級機關的行政復議決定所做的行政復議決定。第二,省級政府對自然資源權屬爭議的行政復議決定。
②出入境管理法規(guī)定的兩種情況:第一,中國公民不服出入境管理機關做出拘留決定的行政復議決定。第二,外國人不服出入境管理機關做出的罰款或拘留決定的行政復議決定。
5.刑事司法行為。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據(jù)刑事訴訟法明確實施的行為屬于刑事司法行為,而非行政行為。
6.行政調解。
7.行政仲裁。
8.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
9.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復處理行為,是指行政機關針對相對人的申訴對原有的生效的行政行為,作出的沒有任何改變的第二次決定。
10.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