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概述
1.合同與合同法概述
合同法
合同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關系,即民事權利義務關系。
合同的形式
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其他合同形式,主要包括默示形式和推定形式。
合同的內容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這是合同自由的重要體現(xiàn)?!逗贤ā芬?guī)定了合同一般應當包括的條款:①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以及住所;②標的;③數(shù)量;④質量;⑤價款或者報酬;⑥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⑦違約責任;⑧解決爭議的方法。
2.合同的訂立與成立
同的訂立
要約
1、要約: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提出要約的一方為要約人。要約應當符合以下規(guī)定:內容具體確定;表明經(jīng)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2、要約邀請: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fā)出要約的意思表示。要約邀請并不是合同成立過程的必經(jīng)過程,它是當事人訂立合同的預備行為,在法律上無需承擔責任。
3、要約的撤回和撤銷。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要約也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fā)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①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②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jīng)為履行合同做了準備工作。
承諾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除根據(jù)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之外,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⑴承諾的期限。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guī)定到達:①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以對話方式作出的要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②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要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
⑵承諾的生效。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jù)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
⑶承諾的撤回。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合同的成立
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具體有以下幾種情況:(1)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的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生效;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jīng)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2)當事人采用信件、數(shù)據(jù)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采用數(shù)據(jù)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yè)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yè)地的,其經(jīng)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格式條款
格式條款是指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xié)商的條款。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的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fā)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的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的解釋。在格式條款與非格式條款不一致時,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締約過失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因過錯給對方造成的損失所承擔的民事責任。締約過失責任發(fā)生于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無效的締約過程中,其構成條件:一是當事人有過錯。若無過錯,則不承擔責任。二是有損害后果的發(fā)生。若無損失,亦不承擔責任。三是當事人的過錯行為與造成的損失有因果關系。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況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⑴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⑵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⑶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1.合同與合同法概述
合同法
合同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關系,即民事權利義務關系。
合同的形式
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其他合同形式,主要包括默示形式和推定形式。
合同的內容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這是合同自由的重要體現(xiàn)?!逗贤ā芬?guī)定了合同一般應當包括的條款:①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以及住所;②標的;③數(shù)量;④質量;⑤價款或者報酬;⑥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⑦違約責任;⑧解決爭議的方法。
2.合同的訂立與成立
同的訂立
要約
1、要約: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提出要約的一方為要約人。要約應當符合以下規(guī)定:內容具體確定;表明經(jīng)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2、要約邀請: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fā)出要約的意思表示。要約邀請并不是合同成立過程的必經(jīng)過程,它是當事人訂立合同的預備行為,在法律上無需承擔責任。
3、要約的撤回和撤銷。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要約也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fā)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①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②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jīng)為履行合同做了準備工作。
承諾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除根據(jù)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之外,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⑴承諾的期限。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guī)定到達:①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以對話方式作出的要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②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要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
⑵承諾的生效。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jù)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
⑶承諾的撤回。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合同的成立
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具體有以下幾種情況:(1)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的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生效;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jīng)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2)當事人采用信件、數(shù)據(jù)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采用數(shù)據(jù)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yè)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yè)地的,其經(jīng)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格式條款
格式條款是指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xié)商的條款。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的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fā)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的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的解釋。在格式條款與非格式條款不一致時,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締約過失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因過錯給對方造成的損失所承擔的民事責任。締約過失責任發(fā)生于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無效的締約過程中,其構成條件:一是當事人有過錯。若無過錯,則不承擔責任。二是有損害后果的發(fā)生。若無損失,亦不承擔責任。三是當事人的過錯行為與造成的損失有因果關系。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況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⑴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⑵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⑶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