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一十六條 因不能歸責于質權人的事由可能使質押財產(chǎn)毀損或者價值明顯減少,足以危害質權人權利的,質權人有權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拍賣、變賣質押財產(chǎn),并與出質人通過協(xié)議將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質物保全的規(guī)定。
●立法背景
由于質權人的優(yōu)先受償權體現(xiàn)在質物的價值上,出質的質物出現(xiàn)損毀或者價值明顯減少時,直接損害質權人的擔保權益。為了保護質權人的權益不受損害,當質物有損壞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情況出現(xiàn)時,質權人請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拍賣或者變賣質押財產(chǎn),并與出質人通過協(xié)議將拍賣或者變賣所得的價款提前清償債權,也可以將處分質物的價款提存。質物保全的方式可以是替代擔保,也可以是提前清償或者提存。
●條文解讀
一、質物毀損或者價值減少的事由
“不能歸責于質權人的事由使質押財產(chǎn)毀損或者價值明顯減少”,是指質物毀損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產(chǎn)生的原因不是由于質權人的保管不善所致,而是由于自然原因等導致質物的毀損或者價值減少。價值減少的狀態(tài)應當是明顯的,因為一般的物都存在價值減少的可能性,尤其是隨著市場變化及其他原因導致價值減少都是很正常的事情,正常的價值減少,應當在質權人的預想之內。
二、替代擔保
當質物存在損壞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事實足以危害質權人的利益時,質權人為保全其質權不受損害,可以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此為質權人的替代擔保請求權,也有稱質權人的物上代位請求權。規(guī)定替代擔保的質物保全規(guī)定,主要是由于質押擔保是以質物所具有的交換價值確保債權的實現(xiàn),如果質物的價值明顯減少或者質物毀損,將直接危害到質權人的質權,法律應當賦予質權人對其擔保利益維護的救濟手段,允許質權人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跋鄳膿!笔侵概c毀損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數(shù)額相當?shù)膿!?BR> 三、提前清償債權或者提存
當質物有損壞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情況出現(xiàn)時,質權人請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拍賣或者變賣質押財產(chǎn),并與出質人通過協(xié)議將拍賣或者變賣所得的價款提前清償債權,也可以將處分質物的價款提存。此時質權人拍賣、變賣質物無須出質人同意。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性質上屬于質物的替代物,質權人不當然取得價款的所有權,出質人可以用該價款提前向質權人清償債權;如果以該價款提存的,則要等債權期間屆滿,以提存的價款清償債務。無論是提前清償債權,還是提存后屆時清償,其價款超出所擔保債權的部分,應當直接歸還出質人。
●相關規(guī)定
擔保法第70條。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質物保全的規(guī)定。
●立法背景
由于質權人的優(yōu)先受償權體現(xiàn)在質物的價值上,出質的質物出現(xiàn)損毀或者價值明顯減少時,直接損害質權人的擔保權益。為了保護質權人的權益不受損害,當質物有損壞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情況出現(xiàn)時,質權人請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拍賣或者變賣質押財產(chǎn),并與出質人通過協(xié)議將拍賣或者變賣所得的價款提前清償債權,也可以將處分質物的價款提存。質物保全的方式可以是替代擔保,也可以是提前清償或者提存。
●條文解讀
一、質物毀損或者價值減少的事由
“不能歸責于質權人的事由使質押財產(chǎn)毀損或者價值明顯減少”,是指質物毀損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產(chǎn)生的原因不是由于質權人的保管不善所致,而是由于自然原因等導致質物的毀損或者價值減少。價值減少的狀態(tài)應當是明顯的,因為一般的物都存在價值減少的可能性,尤其是隨著市場變化及其他原因導致價值減少都是很正常的事情,正常的價值減少,應當在質權人的預想之內。
二、替代擔保
當質物存在損壞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事實足以危害質權人的利益時,質權人為保全其質權不受損害,可以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此為質權人的替代擔保請求權,也有稱質權人的物上代位請求權。規(guī)定替代擔保的質物保全規(guī)定,主要是由于質押擔保是以質物所具有的交換價值確保債權的實現(xiàn),如果質物的價值明顯減少或者質物毀損,將直接危害到質權人的質權,法律應當賦予質權人對其擔保利益維護的救濟手段,允許質權人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跋鄳膿!笔侵概c毀損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數(shù)額相當?shù)膿!?BR> 三、提前清償債權或者提存
當質物有損壞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情況出現(xiàn)時,質權人請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拍賣或者變賣質押財產(chǎn),并與出質人通過協(xié)議將拍賣或者變賣所得的價款提前清償債權,也可以將處分質物的價款提存。此時質權人拍賣、變賣質物無須出質人同意。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性質上屬于質物的替代物,質權人不當然取得價款的所有權,出質人可以用該價款提前向質權人清償債權;如果以該價款提存的,則要等債權期間屆滿,以提存的價款清償債務。無論是提前清償債權,還是提存后屆時清償,其價款超出所擔保債權的部分,應當直接歸還出質人。
●相關規(guī)定
擔保法第70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