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要求匯票(BillOfExchange,Bill,Draft)是一種無條件的書面支付命令,是國際貿(mào)易中使用頻率的支付工具,各銀行印制的匯票格式和內(nèi)容大體一致,由賣方以英文填寫做成正本一式兩份,使用原則為“付一不付二”“付二不付一”,匯票做成后可以分兩個郵政班次向國外寄發(fā)(以防在郵程中丟失),也可一次寄出,常見的匯票為即期/遠期的跟單商業(yè)匯票,有些匯票可以背書轉(zhuǎn)讓,匯票的流轉(zhuǎn)程序在逆匯時是出口方(受益人)—銀行—進口方(申請人),在順匯時則是進口方—出口方—銀行。
二、匯票的內(nèi)容和制作要求根據(jù)各國法律規(guī)定,匯票是種要式的有價證券。匯票上通常包括下列內(nèi)容:匯票名稱、出票依據(jù)、L/C號、開證日期、大小寫金額、出票日期和地點、匯票付款期限、受款人、受票人、出票人(以上通常為必填項目)、匯票號、利息利率、匯票失效條款、對價付訖條款、免于追索、禁止轉(zhuǎn)讓規(guī)定等,并非所有匯票上印制的內(nèi)容都需要填寫,不同付款方式下某些匯票內(nèi)容的填寫會略有區(qū)別。
1.當事人。一張匯票通常涉及出/開票人(issuer/drawer)、受票人/付款人/致票人(drawee/payer)和收/受款人(payee)三方。
出票人應出現(xiàn)在匯票的右下方,一般以與發(fā)票相同的簽字蓋章的形式體現(xiàn);受票人則在左下方(To之后),每張匯票必須以指定的銀行或開證行作為付款人。當L/C要求開立匯票而又未明確付款人時,以開證行為付款人,當L/C要求“Drawnonus”時也填寫開證行,當L/C具體指定了付款人時應從其規(guī)定,當L/C要求匯票“Drawnonapplicant”時填寫開證人名址(但這種匯票只相當于一張普通單據(jù)),托收付款時填寫進口商名、址;收/受款人也叫匯票的抬頭人,是出票人指定的接受票款的人(可以是出口商或其指定的人),匯票的抬頭人通常有三種寫法:第一,記名抬頭(在受款人欄目中填寫“Paytotheorderofxxx”或“Paytoxxxororder”,最常見),第二,限制性抬頭(填“Paytoxxxonly”或“Paytoxxxonly,nottransferrable),第三,持/執(zhí)票人抬頭(“Paytothebearer/holder,很少使用)。
匯票當事人還可能包括承兌人(ac鄄ceptor)、背書人(indorser/endorser)、被背書人indorsee/endorsee)、保證人(guarantor)和持票人(holder)等。
2.幾個時間/期限。主要包括出票日期、付款期限和L/C方式下的開證日期。
出票日期通常可以在提單簽發(fā)日期之后,匯票上記載出票日期的主要意義在于確定匯票的有效期、到期日;付款期限的填寫:即期L/C條件下,在匯票中的At和sight之間打上“xxx”或“***”或“---”等符號,遠期則在At后根據(jù)實際情況打上具體期限(例:L/C要求匯票為at30daysaftersight,則在At和sight之間打上“30daysafter”字樣),托收時在匯票中的At之前打上D/P或D/A,余下內(nèi)容的填寫與L/C條件下的要求相同;開證日期則只出現(xiàn)在L/C方式下的匯票中。
3.金額。大小寫金額要一致,注意貨幣符號和數(shù)字的順序,習慣在大寫數(shù)字前加“Say”或“Total”,在數(shù)字后加“Only”,大寫寫法應注意小數(shù)部分的表達,例:USD0.58可表達為USDollarsPointFiveEight;CentsFiftyEight;58/100,小數(shù)點后保留兩位小數(shù),匯票金額必須與發(fā)票一致,除非信用證另有規(guī)定或出現(xiàn)UCP500第37條b款規(guī)定的情況。
4.其它內(nèi)容出票依據(jù)(Drawnunder)表明根據(jù)什么填寫制作匯票。L/C條件下有三項(開證行名稱、信用證號和開證日期),這是開證行在一定的期限內(nèi)對匯票的金額履行保證付款責任的法律根據(jù);托收項下可填寫Inv.No.(發(fā)票號碼),B/LNo.(提單號碼),S/CNo.(合同號碼)或合同中的貨物名稱等。
出票地和付款地。前者在出口方所在地;后者表現(xiàn)為付款人的地點(既是匯票金額的支付地,也是要求付款地或拒絕證書做出地),規(guī)定地點的意義在于便于當事人準確把握匯票的法律適用問題。
匯票號碼(為方便查閱、對比,多數(shù)公司通常使用與發(fā)票號碼相同的號碼);對價付訖(可以空白);各種批注(應按要求加以滿足)等。
三、匯票應用需注意的事項
1.正確理解和把握匯票的付款期限。如L/C中要求匯票為Atsight/ondemand/onpresentation或?qū)ΨN類沒有具體規(guī)定時,一定制作并提交即期匯票,如要求遠期匯票,則必須清楚有關期限、期限起算及到期日如何確定。
計算遠期匯票的起始時間的方法有: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見票后定期付款、提單日/交單日/其他特定日后付款等;對遠期匯票中表明“30daysaftersightofdraft”和“30daysafterdateofdraft”的規(guī)定應加以區(qū)別:前者指付款人見票承兌后30天付款,后者指匯票出票日后起算30天付款;對“At60daysafterdateofB/L”和“At60daysfromdateofB/L”規(guī)定的區(qū)別也應明確:按后者操作,受益人可提前一天結(jié)匯。
UCP500對使用“from”和“after”確定匯票到期日的做法未做規(guī)定,ICC認為“‘from’包含所述期限的第一天,而‘a(chǎn)f鄄ter’則從次日起算”,ISBP規(guī)定兩者均不包括所述日期,除非L/C有相反規(guī)定,實踐中又有不少其它觀點,避免對此產(chǎn)生不同意見的最簡單辦法就是早出單、早交單。
匯票到期日的計算準則?!八阄膊凰泐^”(從見票日第二天起算);月份為日歷月,不考慮每月的具體天數(shù)(如見票為Jan31st,見票后1個月、3個月付款的到期日分別為Feb28/29、Apr30);ISBP規(guī)定,到期日如是付款地銀行工作日,款項應于到期日在匯票或單據(jù)的付款地立即予以支付。如到期日不是銀行工作日,則應在到期日后的第一個銀行工作日付款,除非信用證另有規(guī)定。
2.貨款支付采用部分托收、部分信用證時,應制作兩張匯票,各按相應規(guī)定填寫,兩者之和等于發(fā)票金額;L/C下的匯票,如L/C沒有規(guī)定,則應與發(fā)票額相同,如規(guī)定為發(fā)票額的一定百分比,則按規(guī)定填寫。托收條件下的匯票須在出票依據(jù)欄內(nèi)或其他位置加注“ForCollection”字樣。
3.匯票金額不得超過信用證金額,來證金額如有“About”字樣,則可允許有10%的增減幅度。
4.來證對匯票受款人未作明確規(guī)定時可以在匯票的受款人欄填寫“PaytotheorderofBankofChina”(由中國銀行指定),也可以填寫本公司外匯基本帳戶開戶行。
5.不使用匯票的情形。實際業(yè)務中并非所有交易都需要使用匯票支付貨款,不需要匯票的情形有:即期和延期付款信用證交易(可以不出匯票);電匯(T/T)、信匯(M/T)和賒帳交易(O/A)(不需要匯票);合同/信用證不要求的時候(進口商/開證行為避免使用匯票而支付印花稅不要求出匯票)。
6.假遠期L/C的匯票制作與真遠期基本一樣,但通常注明:“Negotiableonsightbasis”字樣。
7.匯票的轉(zhuǎn)讓。匯票可以通過背書或僅通過交付進行流通轉(zhuǎn)讓,背書有多種,空白背書最常見。
8.匯票錯誤的更正。原則上講,匯票的票面應整潔、清楚,不得加注與匯票無關的內(nèi)容,不得有絲毫差錯,金額不得涂改,但實際制作匯票時可能會在幣別、期限和付款人上出錯,ISBP規(guī)定由受益人自己出具的尚未認證、簽證或采取類似措施的匯票如有更正,必須在表面看來經(jīng)出票人證實(即在更正處加蓋更正章),有些國家和地區(qū)不接受附有更正的匯票,即使有出票人的證實。
四、匯票條款分析
1.如信用證規(guī)定“This L/C is available with us by payment at 30 days after receipt of full set of documents at our counters”,制作匯票時在付款期限欄只須寫:“At 30 days after receipt of full set of documents at your counters”。注意,信用證中的“our counter”指的是開證行柜臺,在實際制單時一定要改為“your”。
2.若信用證中規(guī)定:“The beneficiary’s drafts drawing at 60 days after sight and negotiable on sight basis with interest added at the rate of 14.5% per annum from date hereof to approximate date of receipt of remittance in Tokyo for account of the accountee”,制作匯票時應明確這是一份假遠期信用證,賣方應按規(guī)定開60天遠期匯票,但賣方可即期獲得貨款,付款到期日前的按14.5%年利支付的利息由買方承擔,在匯票上At和sight之間填寫“60daysafter”,然后注明“Negotiable on sight basis”字樣。
二、匯票的內(nèi)容和制作要求根據(jù)各國法律規(guī)定,匯票是種要式的有價證券。匯票上通常包括下列內(nèi)容:匯票名稱、出票依據(jù)、L/C號、開證日期、大小寫金額、出票日期和地點、匯票付款期限、受款人、受票人、出票人(以上通常為必填項目)、匯票號、利息利率、匯票失效條款、對價付訖條款、免于追索、禁止轉(zhuǎn)讓規(guī)定等,并非所有匯票上印制的內(nèi)容都需要填寫,不同付款方式下某些匯票內(nèi)容的填寫會略有區(qū)別。
1.當事人。一張匯票通常涉及出/開票人(issuer/drawer)、受票人/付款人/致票人(drawee/payer)和收/受款人(payee)三方。
出票人應出現(xiàn)在匯票的右下方,一般以與發(fā)票相同的簽字蓋章的形式體現(xiàn);受票人則在左下方(To之后),每張匯票必須以指定的銀行或開證行作為付款人。當L/C要求開立匯票而又未明確付款人時,以開證行為付款人,當L/C要求“Drawnonus”時也填寫開證行,當L/C具體指定了付款人時應從其規(guī)定,當L/C要求匯票“Drawnonapplicant”時填寫開證人名址(但這種匯票只相當于一張普通單據(jù)),托收付款時填寫進口商名、址;收/受款人也叫匯票的抬頭人,是出票人指定的接受票款的人(可以是出口商或其指定的人),匯票的抬頭人通常有三種寫法:第一,記名抬頭(在受款人欄目中填寫“Paytotheorderofxxx”或“Paytoxxxororder”,最常見),第二,限制性抬頭(填“Paytoxxxonly”或“Paytoxxxonly,nottransferrable),第三,持/執(zhí)票人抬頭(“Paytothebearer/holder,很少使用)。
匯票當事人還可能包括承兌人(ac鄄ceptor)、背書人(indorser/endorser)、被背書人indorsee/endorsee)、保證人(guarantor)和持票人(holder)等。
2.幾個時間/期限。主要包括出票日期、付款期限和L/C方式下的開證日期。
出票日期通常可以在提單簽發(fā)日期之后,匯票上記載出票日期的主要意義在于確定匯票的有效期、到期日;付款期限的填寫:即期L/C條件下,在匯票中的At和sight之間打上“xxx”或“***”或“---”等符號,遠期則在At后根據(jù)實際情況打上具體期限(例:L/C要求匯票為at30daysaftersight,則在At和sight之間打上“30daysafter”字樣),托收時在匯票中的At之前打上D/P或D/A,余下內(nèi)容的填寫與L/C條件下的要求相同;開證日期則只出現(xiàn)在L/C方式下的匯票中。
3.金額。大小寫金額要一致,注意貨幣符號和數(shù)字的順序,習慣在大寫數(shù)字前加“Say”或“Total”,在數(shù)字后加“Only”,大寫寫法應注意小數(shù)部分的表達,例:USD0.58可表達為USDollarsPointFiveEight;CentsFiftyEight;58/100,小數(shù)點后保留兩位小數(shù),匯票金額必須與發(fā)票一致,除非信用證另有規(guī)定或出現(xiàn)UCP500第37條b款規(guī)定的情況。
4.其它內(nèi)容出票依據(jù)(Drawnunder)表明根據(jù)什么填寫制作匯票。L/C條件下有三項(開證行名稱、信用證號和開證日期),這是開證行在一定的期限內(nèi)對匯票的金額履行保證付款責任的法律根據(jù);托收項下可填寫Inv.No.(發(fā)票號碼),B/LNo.(提單號碼),S/CNo.(合同號碼)或合同中的貨物名稱等。
出票地和付款地。前者在出口方所在地;后者表現(xiàn)為付款人的地點(既是匯票金額的支付地,也是要求付款地或拒絕證書做出地),規(guī)定地點的意義在于便于當事人準確把握匯票的法律適用問題。
匯票號碼(為方便查閱、對比,多數(shù)公司通常使用與發(fā)票號碼相同的號碼);對價付訖(可以空白);各種批注(應按要求加以滿足)等。
三、匯票應用需注意的事項
1.正確理解和把握匯票的付款期限。如L/C中要求匯票為Atsight/ondemand/onpresentation或?qū)ΨN類沒有具體規(guī)定時,一定制作并提交即期匯票,如要求遠期匯票,則必須清楚有關期限、期限起算及到期日如何確定。
計算遠期匯票的起始時間的方法有: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見票后定期付款、提單日/交單日/其他特定日后付款等;對遠期匯票中表明“30daysaftersightofdraft”和“30daysafterdateofdraft”的規(guī)定應加以區(qū)別:前者指付款人見票承兌后30天付款,后者指匯票出票日后起算30天付款;對“At60daysafterdateofB/L”和“At60daysfromdateofB/L”規(guī)定的區(qū)別也應明確:按后者操作,受益人可提前一天結(jié)匯。
UCP500對使用“from”和“after”確定匯票到期日的做法未做規(guī)定,ICC認為“‘from’包含所述期限的第一天,而‘a(chǎn)f鄄ter’則從次日起算”,ISBP規(guī)定兩者均不包括所述日期,除非L/C有相反規(guī)定,實踐中又有不少其它觀點,避免對此產(chǎn)生不同意見的最簡單辦法就是早出單、早交單。
匯票到期日的計算準則?!八阄膊凰泐^”(從見票日第二天起算);月份為日歷月,不考慮每月的具體天數(shù)(如見票為Jan31st,見票后1個月、3個月付款的到期日分別為Feb28/29、Apr30);ISBP規(guī)定,到期日如是付款地銀行工作日,款項應于到期日在匯票或單據(jù)的付款地立即予以支付。如到期日不是銀行工作日,則應在到期日后的第一個銀行工作日付款,除非信用證另有規(guī)定。
2.貨款支付采用部分托收、部分信用證時,應制作兩張匯票,各按相應規(guī)定填寫,兩者之和等于發(fā)票金額;L/C下的匯票,如L/C沒有規(guī)定,則應與發(fā)票額相同,如規(guī)定為發(fā)票額的一定百分比,則按規(guī)定填寫。托收條件下的匯票須在出票依據(jù)欄內(nèi)或其他位置加注“ForCollection”字樣。
3.匯票金額不得超過信用證金額,來證金額如有“About”字樣,則可允許有10%的增減幅度。
4.來證對匯票受款人未作明確規(guī)定時可以在匯票的受款人欄填寫“PaytotheorderofBankofChina”(由中國銀行指定),也可以填寫本公司外匯基本帳戶開戶行。
5.不使用匯票的情形。實際業(yè)務中并非所有交易都需要使用匯票支付貨款,不需要匯票的情形有:即期和延期付款信用證交易(可以不出匯票);電匯(T/T)、信匯(M/T)和賒帳交易(O/A)(不需要匯票);合同/信用證不要求的時候(進口商/開證行為避免使用匯票而支付印花稅不要求出匯票)。
6.假遠期L/C的匯票制作與真遠期基本一樣,但通常注明:“Negotiableonsightbasis”字樣。
7.匯票的轉(zhuǎn)讓。匯票可以通過背書或僅通過交付進行流通轉(zhuǎn)讓,背書有多種,空白背書最常見。
8.匯票錯誤的更正。原則上講,匯票的票面應整潔、清楚,不得加注與匯票無關的內(nèi)容,不得有絲毫差錯,金額不得涂改,但實際制作匯票時可能會在幣別、期限和付款人上出錯,ISBP規(guī)定由受益人自己出具的尚未認證、簽證或采取類似措施的匯票如有更正,必須在表面看來經(jīng)出票人證實(即在更正處加蓋更正章),有些國家和地區(qū)不接受附有更正的匯票,即使有出票人的證實。
四、匯票條款分析
1.如信用證規(guī)定“This L/C is available with us by payment at 30 days after receipt of full set of documents at our counters”,制作匯票時在付款期限欄只須寫:“At 30 days after receipt of full set of documents at your counters”。注意,信用證中的“our counter”指的是開證行柜臺,在實際制單時一定要改為“your”。
2.若信用證中規(guī)定:“The beneficiary’s drafts drawing at 60 days after sight and negotiable on sight basis with interest added at the rate of 14.5% per annum from date hereof to approximate date of receipt of remittance in Tokyo for account of the accountee”,制作匯票時應明確這是一份假遠期信用證,賣方應按規(guī)定開60天遠期匯票,但賣方可即期獲得貨款,付款到期日前的按14.5%年利支付的利息由買方承擔,在匯票上At和sight之間填寫“60daysafter”,然后注明“Negotiable on sight basis”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