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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6年4月公證與律師制度復習資料(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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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公證的普通程序
            第一節(jié) 申請與受理
            第二節(jié) 審查
            第三節(jié) 出證
            第四節(jié) 公證期限、終止公證和拒絕公證
            第五節(jié) 公證費用
            第一節(jié) 申請與受理
            一、申請
            這是公證事項的當事人向公證機構提出的辦理公證的要求。對于必須由申請人親自辦理
            的公證事項,不得委托他人代為申請。居住在港、澳、臺以及中國境外其他國家和地區(qū)的當事人,委托代理人辦理重大公證事項的,須提供當?shù)毓C人或我國司法部認可的駐外機構、律師或我國駐外使、領館的公證或證明。
            (一) 申請人必須具備的條件:
            1.申請人應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2.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必須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申請人以自己的名義提出申請公證,其目的在于經(jīng)過公證,保護自己依法應享有的民事、經(jīng)濟上的權利。
            3.申請人必須能夠承擔因公證而發(fā)生的義務和責任。
            (二) 辦理申請的方式:
            1.填寫公證申請表;
            2.提交必要的證明材料。
            二、受理
            (一)受理的條件
            1.申請人同申請的事項有利害關系。
            2.申請公證的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無爭議。
            3.申請公證的事項屬于公證機構的業(yè)務范圍。
            4.申請公證的事項屬于該公證機構管轄。
            (二)受理的程序
            1.制作受理通知單。
            2.公證登記簿上登記。
            3.建立公證卷宗。
            4.收取公證費。
            第二節(jié) 審 查
            審查是對申請公證的當事人的資格,申請公證的民事關系、民事行為和其他事實材料的
            真實性、合法性的審定、核實過程。
            一、審查的內(nèi)容
            (一) 對當事人的人數(shù)、身份、資格和民事行為能力進行審查。
            (二) 審查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應的權利。
            (三) 審查需要公證的行為、事實或文書的內(nèi)容是否真實合法。
            (四) 審查需要公證的文書內(nèi)容。
            (五) 審查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充分。
            二、調(diào)查
            調(diào)查是公證審查過程中確保公證事項真實、合法的必要的和有效的手段。調(diào)查的內(nèi)容包
            括:對當事人、代理人、證明人等的詢問;對與公證事項有關的檔案、資料、資產(chǎn)情況的查詢;對有關物證或者現(xiàn)場進行勘驗等。
            公證調(diào)查的內(nèi)容和方式:詢問證人;調(diào)取書證、物證、視聽資料;現(xiàn)場勘察、鑒定等方式。
            第三節(jié) 出 證
            出證是指公證處對當事人申辦的公證事項,經(jīng)過審查后,對符合條件的,依法制作并出具公證書的活動。
            一、 出具公證書的條件
            (一)法律行為公證的出證條件
            1.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行為的內(nèi)容和形式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或社會公共利益。
            (二)有法律意義的事實與文書公證的出證條件
            1.有法律意義的事實或文書對公證當事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
            2.事實或文書真實無誤。
            3.事實或文書的內(nèi)容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
            (三)文書上簽名、印鑒公證和文書文本公證的出證條件
            (四)賦予債權文書強制執(zhí)行效力公證的出證條件
            1.債權文書已經(jīng)過公證證明,這是賦予債權文書具有強制執(zhí)行效力的前提和基礎。
            2.債權文書以給付一定貨幣、物品或有價證券為內(nèi)容。
            3.債權文書中載明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時應受強制執(zhí)行的意思表示。
            二、 制作公證書
            三、 公證書的送達
            第四節(jié) 公證期限、終止公證和拒絕公證
            一、 公證的期限
            公證期限是指公證機構辦理公證事項從受理到出具公證書期間的法定時間限制。
            (一)一般期限。依照法律規(guī)定,公證處應及時辦理各類公證事務。公證事項應從受理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辦結。
            (二)期限的延長。依照法律規(guī)定,對于重大復雜的事項,當事人舉證不足的事項或者需要委托調(diào)查的事項,經(jīng)公證處主任或副主任批準,可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并應將延期的原因及時告知當事人。
            (三)期限的例外。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證處無法工作的期限,不計入法定期限,即不包括在一個月或六個月內(nèi)。
            二、 終止公證
            終止公證,是指公證申請受理后,在辦理公證的過程中,由于出現(xiàn)法定事由致使公證事項不能繼續(xù)辦理,或繼續(xù)辦理已無意義時,而作出決定停止公證程序。
            (一)終止公證的法定情形:
            1. 超過了法定的*期限。
            2. 公證書生效前當事人撤回申請的。
            3. 因當事人死亡,不能繼續(xù)辦理或繼續(xù)辦理已無意義。
            (二)公證的程序規(guī)則
            三、 拒絕公證
            拒絕公證,是指公證申請受理后,在*過程中,發(fā)現(xiàn)證明事項不真實、不合法,或有其他違反法律的事由,而拒絕辦理公證的行為。
            (一)拒絕公證的法定原因:
            1. 行為、事實和文書不真實、不合法。
            2. 當事人身份不屬實、不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
            3. 代理人無代理資格。
            4.當事人妨害公證查證工作正常進行。
            (二)拒絕公證的程序規(guī)則
            第五節(jié) 公證費用
            公證費用,是指公證申請受理后,在辦理公證事務時,按照規(guī)定標準,由公證處向當事人收取的費用。
            一、收取公證費用原則
            (一)統(tǒng)一收費原則
            (二)低標準收費原則
            (三)減免收費原則
            二、收取公證費用的標準
            (一)按件收費
            (二)按比例收費
            (三)按時間收費
            (四)加倍收費
            三、減免收費和退還收費
            (一)減免收費的情況:
            1.辦理與領取撫恤金(或勞工賠償金)、救濟金、勞動保險金等有關的公證事項;
            2.辦理贍養(yǎng)、撫養(yǎng)、扶養(yǎng)協(xié)議的證明;
            3.辦理與公益活動有關的公證事項;
            4.列入國家“八七”扶貧攻堅計劃貧困縣的申請人申辦的公證事項;
            5.申請人確因經(jīng)濟困難而無力負擔的;
            6.其他特殊情況需要減免的。
            (二)退還收費的情況:
            1.因公證處的過錯而撤銷公證書的,所收取的公證費應全部退還給當事人;或者因公證處的責任不能出具公證書的,預收或已收取的公證服務費應當全部退還給當事人。
            2.因公證處和當事人雙方的過錯而撤銷公證書的,視當事人的責任大小,將所收的公證費酌情退還一部分。
            3.已受理的公證事項,申請人要求撤回時,按規(guī)定可以收取手續(xù)費,其余收費退還。
            第六章 公證的特別程序
            第一節(jié) 招標投標、拍賣、開獎公證
            第二節(jié) 遺囑公證
            第三節(jié) 提存公證
            第四節(jié) 公證調(diào)解
            第五節(jié) 公證復議
            第六節(jié) 辦理公證申訴的程序
            第一節(jié) 招標投標、拍賣、開獎公證
            一、概念
            招標投標,是指招標方以公告或邀請的方式,將其招標的項目和招標程序公布于眾,愿 意承擔該項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按照招標人的要求進行投標,招標人從中選出投標,并與該投標人簽訂合同的活動。 招標投標公證,是指公證機構根據(jù)招標方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確認招標投標各項主體資格及整個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的證明活動。 拍賣,是指拍賣人在事先確定的時間、地點,按照預先公告的程序,以公開競爭的方式,將拍賣標的物賣給出價的競買人的活動。 拍賣公證,是指公證機構根據(jù)拍賣人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證明其拍賣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的證明活動。 開獎,是指對設定的獎品或資金,以搖獎、抽獎、評獎等方式確定中獎人的活動。 開獎公證,是指公證機構根據(jù)有獎活動主辦單位的申請,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對搖獎、抽獎、評獎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
            二、特征
            招標投標、拍賣、開獎三種活動的共同特征: (一)必須按事先確定的章程、規(guī)則進行,否則無效。 (二)是特定的人與不特定的多數(shù)人進行的活動。 (三)以公開或半公正的競爭方式確定中標人、拍賣人或中獎人,并立即生效。 (四)整個活動無法重復進行。
            三、招標投標、拍賣、開獎公證的辦理
            (一)由特定的一方當事人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 (二)承辦公證人員應親臨現(xiàn)場,對公證事項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監(jiān)督、審查、核實。 (三)經(jīng)審查核實,該公證事項真實、合法的,應當場宣讀公證詞,并于七日內(nèi)將公證書發(fā)給當事人,公證證明從宣讀之日起生效。 (四)對違反法律,違反公證程序、規(guī)章的行為,公證員應拒絕宣讀公證詞。
            第二節(jié) 遺囑公證
            一、遺囑公證的概念
            遺囑公證是國家公證機構依法證明當事人所立遺囑的真實性與合法性的活動。
            二、公證的辦理程序
            (一)遺囑人應當親自申辦公證。 (二)應當由兩名公證人員共同辦理,并由其中一名公證員在公證書上署名。 (三) 公證機構必須為當事人保守遺囑秘密。 (四) 遺囑公證的卷宗應當列為密卷單獨保存,不能對外借閱。 (五) 從遺囑人提出申請、設立遺囑到制作出公證書之前,如果遺囑人死亡,該遺囑不能 具有公證遺囑的效力。但是,在辦理遺囑公證時有兩個人在場,即使遺囑人在公證證明批準之前死亡,該遺囑也可以自書或代書遺囑的形式發(fā)生法律效力。
            第三節(jié) 提存公證
            一、提存公證的概念
            債務已到清償期限,因債權人的原因致債務人無法履行給付債之標的物的義務時,由債務人將該標的物提交給法定的提存機構,由提存轉交給債權人;從提存之日起,可視為債務人已履行了給付義務,提存物及風險責任轉歸債權人,提存之債即告清償。
            二、公證的辦理程序
            (一) 提存申請由債務人向債務履行地的公證機構提出。 (二)公證機構應認真審查提存公證的內(nèi)容。 (三)公證處驗收提存標的物并登記存物,依法保管。 (四)依法出具提存公證書。 (五)遵守提存公證的相關期限。 (六)依法給付標的物。
            第四節(jié) 公證調(diào)解
            一、公證調(diào)解的概念
            公證調(diào)解,是指公證機構根據(jù)當事人的申請,針對經(jīng)過公證證明的事項,在履行過程中發(fā)生的糾紛,對當事人雙方進行調(diào)解的活動。
            二、公證調(diào)解的特征
            (一)公證調(diào)解的對象是經(jīng)過公證的事項。 (二)公證調(diào)解應由當事人申請。 (三) 經(jīng)調(diào)解達成新協(xié)議的,公證處應予以公證。
            第五節(jié) 公證復議
            一、公證復議
            公證復議,是指公證處的本級或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依據(jù)當事人的申請,依法對公證處或司法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公證活動決定的正確性與合法性進行復核,作出復議決定的活動。
            二、復議的范圍和期限
            (一)公證復議的范圍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不予受理的決定。 2.拒絕公證的決定。 3.撤銷公證書的決定。 (二)公證復議的期限。
            三、司法行政機關的復議決定
            (一)依法維持原正確的公證書。 (二)修改更正或另行制發(fā)補充性質的公證書。 (三)依法撤銷原公證書。 (四)責成公證處補充必要的手續(xù),或者撤銷原公證書。
            四、 申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復議的決定后15日內(nèi)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節(jié) 辦理公證申訴的程序
            一、公證申訴的概念
            公證申訴,是指申請公證的當事人,對公證機構出具的公證書和有關公證的決定不服, 向司法行政機關提請復核,并由受理機關作出決定的活動。 公證申訴與公證復議的主要區(qū)別: (一) 公證申訴不屬于行政復議的范疇,不受行政復議范圍的限制,可適用于公證機構作出的所有決定。 (二) 公證申訴可以向公證處的同級司法行政機關提出,也可以向其上級司法行政機關提出。 (三) 公證申訴無時間限制,受理申訴的機關作出復核決定,也沒有時間限制。
            二、申訴的原因和復查
            (一)申請人對作出的不予受理、拒絕公證、撤銷公證的決定不服,可以向公證處或司法行政機關申訴。
            (二)辦理申訴的程序與辦理復議的程序基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