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法
羅馬法是古代法,要重點把握羅馬法的形成、發(fā)展過程,代表性法典,主要私法制度,以及歷史影響等內(nèi)容。
一、羅馬法的產(chǎn)生和《十二表法》的制定
羅馬法是羅馬奴隸國家法律的總稱。它不僅包括從羅馬國家產(chǎn)生至西羅馬帝國滅亡時期的法律,也包括公元6世紀中葉以前東羅馬帝國的法律。
(一)羅馬法的產(chǎn)生
公元前6世紀,羅馬第六代王塞爾維烏斯。圖利烏斯(約公元前578年~前534年)進行了改革。這次改革標志著羅馬奴隸制國家的最終形成,羅馬法也隨之產(chǎn)生。羅馬共和國早期的法律淵源主要是習慣法。
(二)《十二表法》的制定
1.制定過程。公元前510年羅馬法由習慣法向成文法發(fā)展。公元前450年頒布的《十二表法》是這一發(fā)展過程的重要里程碑。公元前451年制定法律十表公布于羅馬廣場。次年,又制定法律兩表,作為對前者的補充。
2.篇章結(jié)構(gòu)與特點?!妒矸ā返钠恳来螢閭鲉?、審理、索債、家長權、繼承和監(jiān)護、所有權和占有、土地和房屋、私犯、公法、宗教法、前五表的追補及后五表的追補。表現(xiàn)出諸法合體,私法為主,程序法先于實體法的特點。
3.歷史地位與影響?!妒矸ā穱栏窬S護奴隸主階級的利益及其統(tǒng)治秩序,保護奴隸主貴族的私有財產(chǎn)權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妒矸ā肥橇_馬國家第一部成文法,它總結(jié)了前一階段的習慣法,并為以后羅馬法制發(fā)展奠定了基礎。
二、羅馬法的發(fā)展
1.市民法和萬民法兩個體系的形成
市民法就是羅馬共和國前期形成的僅僅適用于羅馬市民的法律體系,其內(nèi)容包括國家行政管理、訴訟程序、財產(chǎn)、婚姻家庭和繼承等方面的法律規(guī)范,主要是羅馬議會制定的法律、元老院的決議、裁判官的告示以及羅馬法學家對法律的解釋等。
隨著羅馬市場經(jīng)濟的發(fā)展,對外貿(mào)易的擴大,在共和國后期,外事裁判官在司法活動中逐漸創(chuàng)制形成了適用于羅馬市民與外來人以及外來人與外來人之間的法律規(guī)范――萬民法。萬民法的主要內(nèi)容是有關所有權以及債權規(guī)范,很少涉及婚姻、家庭和繼承等內(nèi)容。萬民法的出現(xiàn),使羅馬私法中出現(xiàn)了兩個不同的法律體系,二者互為補充,到查士丁尼皇帝時期,將二者最終統(tǒng)一起來。
2.法學家的活動:在羅馬法帝國前期,法學家的活動非?;钴S,從事解答法律、參與訴訟、著書立說、編纂法典、參與立法活動等,許多法學家被皇帝授予法律解答權,其解答成為重要的法律淵源。當時出現(xiàn)的最五大法學家是:蓋尤斯、伯比尼安、保羅、烏爾比安、莫迪斯蒂奴斯,他們的法學著作和法律解釋具有法律效力。
3.《國法大全》:也叫《民法大全》,是羅馬法發(fā)達的代表。標志著羅馬法已經(jīng)發(fā)展到最發(fā)達、最完善的階段。
《國法大全》包括《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法學總論》、《查士丁尼學說匯纂》、《查士丁尼新律》四個部分?!恫槭慷∧岱ǖ洹肥遣槭慷∧嵋郧暗幕实垭妨顓R編。《查士丁尼法學總論》,又被稱為《法學階梯》,是以蓋尤斯的《法學階梯》為基礎改編而成的官方教科書?!恫槭慷∧釋W說匯纂》又被稱為《法學匯編》,它是羅馬法學家的學說匯編?!恫槭慷∧嵝侣伞肥呛笕藢Σ槭慷∧峄实墼谖黄陂g頒布敕令的匯編。
三、羅馬法的淵源和分類
(一)羅馬法的淵源和分類:
1.習慣法。主要是公元前450年以前,羅馬國家法律的基本淵源。
2.議會制定的法律。主要是羅馬共和國時期的立法機關——民眾大會、百人團議會與平民會議制定的法律。
3.元老院決議。在共和國時期,元老院是羅馬國家政權機關,并且享有一定立法職能,有權批準議會通過的法律。在羅馬帝制時期,元老院被皇帝所控制,其本身所通過的決議具有法律效力。
4.長官告示。主要是羅馬高級行政長官和裁判官所發(fā)布的布告。
5.皇帝敕令。主要是羅馬皇帝發(fā)布的指示、命令,包括敕諭、敕裁、敕示、敕答。
6.具有法律解答權的法學家的解答和著述。主要是具有法律解答權的法律專家對法律的解釋。在羅馬五大法學家的解釋中,如果產(chǎn)生分歧,就要以伯比尼安的解釋為準。
(二)分類
根據(jù)不同的分類標準,羅馬法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1.公法與私法。
2.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3.自然法、市民法、萬民法。
4.市民法和長官法。
5.人法、物法、訴訟法。
四、羅馬私法的基本內(nèi)容
(一)人法
人法是在法律上對權利和義務主體的規(guī)定,包括自然人、法人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以及婚姻家庭關系等內(nèi)容。
1.自然人。羅馬法上的自然人有兩種含義:一是生物學上的人,包括奴隸在內(nèi),稱霍謨(Homo);二是法律上的人,是指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的主體,稱波爾梭那(Persona)。
羅馬法規(guī)定,作為權利義務主體的自然人必須具有人格,即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資格。
羅馬法上的人格由自由權、市民權和家庭權三種身份權構(gòu)成。羅馬法規(guī)定,只有同時具備上述三種身份權的人,才能在法律上享有完全的權利能力,才屬于具備完整人格的人。上述三種身份權全部或部分喪失,人格即發(fā)生變化,羅馬法稱之為“人格減等”。喪失自由權稱人格大減等,喪失市民權稱人格中減等,喪失家族權稱人格小減等。
2.法人。羅馬法的法人分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兩種。前者以自然人的集合為成立的基礎,如地方行政機關、宗教團體、手工業(yè)行會、士兵會等;后者以財產(chǎn)為其成立的基礎,如慈善基金、商業(yè)基金、國庫以及“未繼承的遺產(chǎn)”等。
法人的成立必須具備三個條件:(1)必須以幫助國家或社會公共利益為目的;(2)必須具有物質(zhì)基礎,社團要達到最低法定人數(shù)(三人以上),財團須擁有一定數(shù)額的財產(chǎn),數(shù)額多少沒有嚴格規(guī)定;(3)必須經(jīng)過政府的批準或皇帝的特許。
3.婚姻家庭法。羅馬法規(guī)定實行一夫一妻的家長制。家長(稱家父)由輩分的男性擔任,在家庭中享有至高無上的權威,對家庭財產(chǎn)和所屬成員有管轄權和支配權。共和國后期,家庭制家庭關系才逐漸發(fā)生變化,家父作為家庭中的主宰,權利日益受到限制,家庭成員的地位不斷得到提高。帝國時期,法律明確規(guī)定,家父在家庭中不僅享有權利,而且負有扶養(yǎng)直系尊親屬和卑親屬、婚嫁子女以及立遺囑時給法定繼承人保留特留份等義務。
羅馬婚姻制度經(jīng)歷了由“有夫權婚姻”向“無夫權婚姻”的演變過程。早期實行的是“有夫權婚姻”,也稱“要式婚姻”。其基本特征是:丈夫享有特權,妻無任何權利?;橐鲆约彝ダ鏋榛A,被視為男女的終身結(jié)合,目的在于生男育女,繼血統(tǒng),承祭祀。結(jié)婚方式有共食婚、買賣婚和時效婚。結(jié)婚以后,妻便脫離父家而加入夫的家族,受夫權支配,其地位“似夫之女”,身份、姓氏均依其夫。妻不忠時,夫有權將其殺死。妻的財產(chǎn)不論婚前或婚后所得,一律歸夫所有。未經(jīng)夫的允許,妻不得獨立為法律行為。
共和國后半期,產(chǎn)生了“無夫權婚姻”,到帝國時期則廣泛流行。無夫權婚姻不再以家庭利益為基礎,而以男女雙方本人利益為依據(jù)。生子、繼嗣降為次要地位。這種婚姻不需要履行法定儀式,只要男女雙方同意,達到適婚年齡,即可成立。夫?qū)ζ逕o所謂“夫權”,妻沒有絕對服從丈夫的義務,夫妻財產(chǎn)各自獨立,妻的財產(chǎn)不論婚前婚后所得一律屬自己所有。
(二)物法
物法在私法體系中占有極其重要的地位,是羅馬私法的主體和核心,對后世資產(chǎn)階級民法影響。
物法由物權、繼承和債三部分構(gòu)成。
1.物權。
(1)物的概念和分類。羅馬法上所說的物,范圍較廣,泛指除自由人以外存在于自然界的一切東西,凡對人有用并能滿足人所需要的東西,都稱為物。不僅包括有形物體和具有金錢價值的東西,而且包括無形的法律關系和權利,如役權、質(zhì)權等。
(2)物權的概念和種類。物權是指權利人可以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權利。物權的范圍和種類皆由法律規(guī)定,而不能由當事人自由創(chuàng)設。只有法律所規(guī)定的物權才受法律的保護。
羅馬法上的物權主要有所有權、役權、地上權、永佃權、質(zhì)權等。按照物權標的物的歸屬,可分為自物權和他物權。
2.繼承。羅馬法上的繼承概念與現(xiàn)代的繼承概念不同,繼承是指死者人格的延續(xù),財產(chǎn)繼承是附屬的。家父死后,其權利必須延續(xù)下去,他的人格就得由其繼承人繼承,既包括他的人身權利和義務,也包括財產(chǎn)權利和義務,即所謂“概括繼承”。
羅馬法上的遺產(chǎn)繼承有兩種方式,即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早期只有法定繼承,從《十二表法》起有了遺囑繼承的規(guī)定。
3.債。羅馬法將債發(fā)生的原因分為兩類:一類是合法原因,即由雙方當事人因訂立契約而引起的債;一類是違法原因,即由侵權行為而引起的債,羅馬法稱之為私犯。后來,又規(guī)定了準契約和準私犯為債發(fā)生的原因。
(1)契約。
(2)準契約。主要包括無因管理、不當?shù)美?、監(jiān)護和保佐、海損、共有、遺贈等。
(3)私犯。私犯也是債發(fā)生的根據(jù)。羅馬法將違法行為分為“公犯”與“私犯”兩類。公犯指危害國家的行為,犯者受刑事懲罰;私犯指侵犯他人人身或財產(chǎn)的行為,應負賠償責任。《優(yōu)士丁尼法學階梯》所列私犯有四種,即竊盜、強盜、對物私犯和對人私犯。竊盜指竊取他人財物為己有,或竊用、竊占他人財物。強盜指以暴力非法攫取他人財物的行為。對物私犯指非法損害或破壞他人的財物,如焚毀他人房屋、殺害他人家畜等。對人私犯指加害他人的身體和損傷他人的名譽、侮辱他人人格的行為。
(4)準私犯。準私犯是指類似私犯而未列入私犯的侵權行為。如法官瀆職造成審判錯誤而使訴訟人利益受到損害的行為;自屋內(nèi)向屋外拋擲物件而致人傷害;奴隸、家畜造成的對他人的侵害等,都要負賠償責任。
(三)訴訟
與公法和私法的劃分相適應,羅馬訴訟也分為公訴和私訴兩種。
公訴是指審理直接損害國家利益的案件;私訴是根據(jù)個人的申訴,審理有關私人利益的案件。私訴是保護私權的法律手段,相當于后世的民事訴訟。
根據(jù)不同時期的需要,羅馬國家先后制定了三種私訴程序:
1.法定訴訟。法律訴訟是羅馬國家最古老的訴訟程序,盛行于共和國前期,只適用羅馬市民。
2.程式訴訟。程式訴訟是裁判官在審判實踐中創(chuàng)立的訴訟程序。
3.特別訴訟。特別訴訟亦稱非常訴訟,開始于羅馬帝國初期,在帝國后期成為惟一通行的訴訟制度。
五、羅馬法的歷史地位。
(一)羅馬法復興的過程
1.注釋法學派與羅馬法的復興。公元 1135年在意大利北部發(fā)現(xiàn)《查士丁尼學說匯纂》原稿,從此揭開了復興羅馬法的序幕。意大利波倫亞大學最先開始了對羅馬法的研究。學者采用中世紀西歐流行的注釋方法研究羅馬法,因而得名為“注釋法學派”。注釋法學派在復興羅馬法的運動中,起了開創(chuàng)作用,他們使羅馬法成為一門科學,幫助人們了解和熟悉了羅馬法,為運用羅馬法奠定了基礎。
2.評論法學派與羅馬法研究、適用的新發(fā)展。14世紀,在意大利又形成了研究羅馬法的“評論法學派”。該學派的宗旨是致力于羅馬法與中世紀西歐社會司法實踐的結(jié)合,以改造落后的封建地方習慣法,使羅馬法的研究與適用有了新的發(fā)展。羅馬法在意大利復興以后,很快擴展到西歐各主要國家。
(二)羅馬法復興的意義
1.羅馬法的運用,使商品經(jīng)濟得到比較順利的發(fā)展,市民等級的力量不斷加強,同時也推動了王權的加強和擴張,有利于民族統(tǒng)一國家的形成。
2.經(jīng)過羅馬法復興,以研究《國法大全》為突破口和中心,形成了一個世俗的法學家階層,改變了教會僧侶掌握法律知識的情況,為把羅馬法運用于實踐準備了條件,為正在成長中的資本主義關系提供了現(xiàn)成的法律形式。
3.羅馬法時代的自然法思想為近代自然法學說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口號的提出,奠定了基礎。
(三)羅馬法對后世的影響
1.大陸法系的法國法和德國法都繼受了羅馬法。
2.羅馬法的私法體系,被西歐大陸資產(chǎn)階級民事立法所借鑒與發(fā)展。
3.羅馬法中許多原則和制度,也被近代以來的法制所采用。
羅馬法是古代法,要重點把握羅馬法的形成、發(fā)展過程,代表性法典,主要私法制度,以及歷史影響等內(nèi)容。
一、羅馬法的產(chǎn)生和《十二表法》的制定
羅馬法是羅馬奴隸國家法律的總稱。它不僅包括從羅馬國家產(chǎn)生至西羅馬帝國滅亡時期的法律,也包括公元6世紀中葉以前東羅馬帝國的法律。
(一)羅馬法的產(chǎn)生
公元前6世紀,羅馬第六代王塞爾維烏斯。圖利烏斯(約公元前578年~前534年)進行了改革。這次改革標志著羅馬奴隸制國家的最終形成,羅馬法也隨之產(chǎn)生。羅馬共和國早期的法律淵源主要是習慣法。
(二)《十二表法》的制定
1.制定過程。公元前510年羅馬法由習慣法向成文法發(fā)展。公元前450年頒布的《十二表法》是這一發(fā)展過程的重要里程碑。公元前451年制定法律十表公布于羅馬廣場。次年,又制定法律兩表,作為對前者的補充。
2.篇章結(jié)構(gòu)與特點?!妒矸ā返钠恳来螢閭鲉?、審理、索債、家長權、繼承和監(jiān)護、所有權和占有、土地和房屋、私犯、公法、宗教法、前五表的追補及后五表的追補。表現(xiàn)出諸法合體,私法為主,程序法先于實體法的特點。
3.歷史地位與影響?!妒矸ā穱栏窬S護奴隸主階級的利益及其統(tǒng)治秩序,保護奴隸主貴族的私有財產(chǎn)權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妒矸ā肥橇_馬國家第一部成文法,它總結(jié)了前一階段的習慣法,并為以后羅馬法制發(fā)展奠定了基礎。
二、羅馬法的發(fā)展
1.市民法和萬民法兩個體系的形成
市民法就是羅馬共和國前期形成的僅僅適用于羅馬市民的法律體系,其內(nèi)容包括國家行政管理、訴訟程序、財產(chǎn)、婚姻家庭和繼承等方面的法律規(guī)范,主要是羅馬議會制定的法律、元老院的決議、裁判官的告示以及羅馬法學家對法律的解釋等。
隨著羅馬市場經(jīng)濟的發(fā)展,對外貿(mào)易的擴大,在共和國后期,外事裁判官在司法活動中逐漸創(chuàng)制形成了適用于羅馬市民與外來人以及外來人與外來人之間的法律規(guī)范――萬民法。萬民法的主要內(nèi)容是有關所有權以及債權規(guī)范,很少涉及婚姻、家庭和繼承等內(nèi)容。萬民法的出現(xiàn),使羅馬私法中出現(xiàn)了兩個不同的法律體系,二者互為補充,到查士丁尼皇帝時期,將二者最終統(tǒng)一起來。
2.法學家的活動:在羅馬法帝國前期,法學家的活動非?;钴S,從事解答法律、參與訴訟、著書立說、編纂法典、參與立法活動等,許多法學家被皇帝授予法律解答權,其解答成為重要的法律淵源。當時出現(xiàn)的最五大法學家是:蓋尤斯、伯比尼安、保羅、烏爾比安、莫迪斯蒂奴斯,他們的法學著作和法律解釋具有法律效力。
3.《國法大全》:也叫《民法大全》,是羅馬法發(fā)達的代表。標志著羅馬法已經(jīng)發(fā)展到最發(fā)達、最完善的階段。
《國法大全》包括《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法學總論》、《查士丁尼學說匯纂》、《查士丁尼新律》四個部分?!恫槭慷∧岱ǖ洹肥遣槭慷∧嵋郧暗幕实垭妨顓R編。《查士丁尼法學總論》,又被稱為《法學階梯》,是以蓋尤斯的《法學階梯》為基礎改編而成的官方教科書?!恫槭慷∧釋W說匯纂》又被稱為《法學匯編》,它是羅馬法學家的學說匯編?!恫槭慷∧嵝侣伞肥呛笕藢Σ槭慷∧峄实墼谖黄陂g頒布敕令的匯編。
三、羅馬法的淵源和分類
(一)羅馬法的淵源和分類:
1.習慣法。主要是公元前450年以前,羅馬國家法律的基本淵源。
2.議會制定的法律。主要是羅馬共和國時期的立法機關——民眾大會、百人團議會與平民會議制定的法律。
3.元老院決議。在共和國時期,元老院是羅馬國家政權機關,并且享有一定立法職能,有權批準議會通過的法律。在羅馬帝制時期,元老院被皇帝所控制,其本身所通過的決議具有法律效力。
4.長官告示。主要是羅馬高級行政長官和裁判官所發(fā)布的布告。
5.皇帝敕令。主要是羅馬皇帝發(fā)布的指示、命令,包括敕諭、敕裁、敕示、敕答。
6.具有法律解答權的法學家的解答和著述。主要是具有法律解答權的法律專家對法律的解釋。在羅馬五大法學家的解釋中,如果產(chǎn)生分歧,就要以伯比尼安的解釋為準。
(二)分類
根據(jù)不同的分類標準,羅馬法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1.公法與私法。
2.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3.自然法、市民法、萬民法。
4.市民法和長官法。
5.人法、物法、訴訟法。
四、羅馬私法的基本內(nèi)容
(一)人法
人法是在法律上對權利和義務主體的規(guī)定,包括自然人、法人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以及婚姻家庭關系等內(nèi)容。
1.自然人。羅馬法上的自然人有兩種含義:一是生物學上的人,包括奴隸在內(nèi),稱霍謨(Homo);二是法律上的人,是指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的主體,稱波爾梭那(Persona)。
羅馬法規(guī)定,作為權利義務主體的自然人必須具有人格,即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資格。
羅馬法上的人格由自由權、市民權和家庭權三種身份權構(gòu)成。羅馬法規(guī)定,只有同時具備上述三種身份權的人,才能在法律上享有完全的權利能力,才屬于具備完整人格的人。上述三種身份權全部或部分喪失,人格即發(fā)生變化,羅馬法稱之為“人格減等”。喪失自由權稱人格大減等,喪失市民權稱人格中減等,喪失家族權稱人格小減等。
2.法人。羅馬法的法人分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兩種。前者以自然人的集合為成立的基礎,如地方行政機關、宗教團體、手工業(yè)行會、士兵會等;后者以財產(chǎn)為其成立的基礎,如慈善基金、商業(yè)基金、國庫以及“未繼承的遺產(chǎn)”等。
法人的成立必須具備三個條件:(1)必須以幫助國家或社會公共利益為目的;(2)必須具有物質(zhì)基礎,社團要達到最低法定人數(shù)(三人以上),財團須擁有一定數(shù)額的財產(chǎn),數(shù)額多少沒有嚴格規(guī)定;(3)必須經(jīng)過政府的批準或皇帝的特許。
3.婚姻家庭法。羅馬法規(guī)定實行一夫一妻的家長制。家長(稱家父)由輩分的男性擔任,在家庭中享有至高無上的權威,對家庭財產(chǎn)和所屬成員有管轄權和支配權。共和國后期,家庭制家庭關系才逐漸發(fā)生變化,家父作為家庭中的主宰,權利日益受到限制,家庭成員的地位不斷得到提高。帝國時期,法律明確規(guī)定,家父在家庭中不僅享有權利,而且負有扶養(yǎng)直系尊親屬和卑親屬、婚嫁子女以及立遺囑時給法定繼承人保留特留份等義務。
羅馬婚姻制度經(jīng)歷了由“有夫權婚姻”向“無夫權婚姻”的演變過程。早期實行的是“有夫權婚姻”,也稱“要式婚姻”。其基本特征是:丈夫享有特權,妻無任何權利?;橐鲆约彝ダ鏋榛A,被視為男女的終身結(jié)合,目的在于生男育女,繼血統(tǒng),承祭祀。結(jié)婚方式有共食婚、買賣婚和時效婚。結(jié)婚以后,妻便脫離父家而加入夫的家族,受夫權支配,其地位“似夫之女”,身份、姓氏均依其夫。妻不忠時,夫有權將其殺死。妻的財產(chǎn)不論婚前或婚后所得,一律歸夫所有。未經(jīng)夫的允許,妻不得獨立為法律行為。
共和國后半期,產(chǎn)生了“無夫權婚姻”,到帝國時期則廣泛流行。無夫權婚姻不再以家庭利益為基礎,而以男女雙方本人利益為依據(jù)。生子、繼嗣降為次要地位。這種婚姻不需要履行法定儀式,只要男女雙方同意,達到適婚年齡,即可成立。夫?qū)ζ逕o所謂“夫權”,妻沒有絕對服從丈夫的義務,夫妻財產(chǎn)各自獨立,妻的財產(chǎn)不論婚前婚后所得一律屬自己所有。
(二)物法
物法在私法體系中占有極其重要的地位,是羅馬私法的主體和核心,對后世資產(chǎn)階級民法影響。
物法由物權、繼承和債三部分構(gòu)成。
1.物權。
(1)物的概念和分類。羅馬法上所說的物,范圍較廣,泛指除自由人以外存在于自然界的一切東西,凡對人有用并能滿足人所需要的東西,都稱為物。不僅包括有形物體和具有金錢價值的東西,而且包括無形的法律關系和權利,如役權、質(zhì)權等。
(2)物權的概念和種類。物權是指權利人可以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權利。物權的范圍和種類皆由法律規(guī)定,而不能由當事人自由創(chuàng)設。只有法律所規(guī)定的物權才受法律的保護。
羅馬法上的物權主要有所有權、役權、地上權、永佃權、質(zhì)權等。按照物權標的物的歸屬,可分為自物權和他物權。
2.繼承。羅馬法上的繼承概念與現(xiàn)代的繼承概念不同,繼承是指死者人格的延續(xù),財產(chǎn)繼承是附屬的。家父死后,其權利必須延續(xù)下去,他的人格就得由其繼承人繼承,既包括他的人身權利和義務,也包括財產(chǎn)權利和義務,即所謂“概括繼承”。
羅馬法上的遺產(chǎn)繼承有兩種方式,即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早期只有法定繼承,從《十二表法》起有了遺囑繼承的規(guī)定。
3.債。羅馬法將債發(fā)生的原因分為兩類:一類是合法原因,即由雙方當事人因訂立契約而引起的債;一類是違法原因,即由侵權行為而引起的債,羅馬法稱之為私犯。后來,又規(guī)定了準契約和準私犯為債發(fā)生的原因。
(1)契約。
(2)準契約。主要包括無因管理、不當?shù)美?、監(jiān)護和保佐、海損、共有、遺贈等。
(3)私犯。私犯也是債發(fā)生的根據(jù)。羅馬法將違法行為分為“公犯”與“私犯”兩類。公犯指危害國家的行為,犯者受刑事懲罰;私犯指侵犯他人人身或財產(chǎn)的行為,應負賠償責任。《優(yōu)士丁尼法學階梯》所列私犯有四種,即竊盜、強盜、對物私犯和對人私犯。竊盜指竊取他人財物為己有,或竊用、竊占他人財物。強盜指以暴力非法攫取他人財物的行為。對物私犯指非法損害或破壞他人的財物,如焚毀他人房屋、殺害他人家畜等。對人私犯指加害他人的身體和損傷他人的名譽、侮辱他人人格的行為。
(4)準私犯。準私犯是指類似私犯而未列入私犯的侵權行為。如法官瀆職造成審判錯誤而使訴訟人利益受到損害的行為;自屋內(nèi)向屋外拋擲物件而致人傷害;奴隸、家畜造成的對他人的侵害等,都要負賠償責任。
(三)訴訟
與公法和私法的劃分相適應,羅馬訴訟也分為公訴和私訴兩種。
公訴是指審理直接損害國家利益的案件;私訴是根據(jù)個人的申訴,審理有關私人利益的案件。私訴是保護私權的法律手段,相當于后世的民事訴訟。
根據(jù)不同時期的需要,羅馬國家先后制定了三種私訴程序:
1.法定訴訟。法律訴訟是羅馬國家最古老的訴訟程序,盛行于共和國前期,只適用羅馬市民。
2.程式訴訟。程式訴訟是裁判官在審判實踐中創(chuàng)立的訴訟程序。
3.特別訴訟。特別訴訟亦稱非常訴訟,開始于羅馬帝國初期,在帝國后期成為惟一通行的訴訟制度。
五、羅馬法的歷史地位。
(一)羅馬法復興的過程
1.注釋法學派與羅馬法的復興。公元 1135年在意大利北部發(fā)現(xiàn)《查士丁尼學說匯纂》原稿,從此揭開了復興羅馬法的序幕。意大利波倫亞大學最先開始了對羅馬法的研究。學者采用中世紀西歐流行的注釋方法研究羅馬法,因而得名為“注釋法學派”。注釋法學派在復興羅馬法的運動中,起了開創(chuàng)作用,他們使羅馬法成為一門科學,幫助人們了解和熟悉了羅馬法,為運用羅馬法奠定了基礎。
2.評論法學派與羅馬法研究、適用的新發(fā)展。14世紀,在意大利又形成了研究羅馬法的“評論法學派”。該學派的宗旨是致力于羅馬法與中世紀西歐社會司法實踐的結(jié)合,以改造落后的封建地方習慣法,使羅馬法的研究與適用有了新的發(fā)展。羅馬法在意大利復興以后,很快擴展到西歐各主要國家。
(二)羅馬法復興的意義
1.羅馬法的運用,使商品經(jīng)濟得到比較順利的發(fā)展,市民等級的力量不斷加強,同時也推動了王權的加強和擴張,有利于民族統(tǒng)一國家的形成。
2.經(jīng)過羅馬法復興,以研究《國法大全》為突破口和中心,形成了一個世俗的法學家階層,改變了教會僧侶掌握法律知識的情況,為把羅馬法運用于實踐準備了條件,為正在成長中的資本主義關系提供了現(xiàn)成的法律形式。
3.羅馬法時代的自然法思想為近代自然法學說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口號的提出,奠定了基礎。
(三)羅馬法對后世的影響
1.大陸法系的法國法和德國法都繼受了羅馬法。
2.羅馬法的私法體系,被西歐大陸資產(chǎn)階級民事立法所借鑒與發(fā)展。
3.羅馬法中許多原則和制度,也被近代以來的法制所采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