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jié) 光照要求
第4.4.1條 藏品庫房的窗扇玻璃厚度不應小于3mm,并宜采用漫射玻璃或其它防止陽光直射的裝置。收藏對光特別敏感藏品的庫房可選用過濾紫外線、吸收紅外線的玻璃,或在玻璃上進行濾膜處理。
第4.4.2條 藏品庫房室內(nèi)和對光特別敏感展品的照明應選用白熾燈,并有遮光裝置。陳列室內(nèi)的一般照明宜用紫外線少的光源。
第4.4.3條 陳列室的一般照度應根據(jù)展品類別確定,推薦值參照表4.4.3。
展品照度推薦值 表4.4.3
展品類別 照度推薦值(LX)
對光不敏感:金屬、石材、玻璃、陶瓷、珠寶、搪瓷、琺瑯等 ≤300(色溫≤6500K)
對光較敏感:竹感、木器、藤器、漆器、骨器、油畫、壁畫、角制品、天然皮革、動物標本等 ≤180(色溫≤4000K)
對光特別敏感:紙質(zhì)書畫、紡織品、印刷品、樹膠彩畫、染色皮革、植物標本等 ≤50(色溫≤2900K)
第4.5.1條 若大氣環(huán)境中的煙霧灰塵或有害氣體的日平均濃度超過限值,設(shè)置通風或空氣調(diào)節(jié)的藏品庫房和陳列室應對新風采取過濾凈化措施。濃度限值應符合表4.5.1的規(guī)定。
煙霧灰塵和有害氣體濃度限值 表4.5.1
污染物類別 濃度限值(mg/㎡)
煙霧灰塵 0.15
二氧化硫(SO2) 0.01
二氧化氮(NO2) 0.01
臭氧(O3) 0.01
一氧化氮(NO) 0.05
一氧化碳(CO) 4.00
第4.5.2條 鍋爐房、熏蒸室、化學實驗室等用房應與藏品庫房和陳列室間隔一定的距離,廢氣排放應作凈化處理。
第4.5.3條 固定的保管和陳列裝具應表面平整,構(gòu)造簡潔緊密。
第4.4.1條 藏品庫房的窗扇玻璃厚度不應小于3mm,并宜采用漫射玻璃或其它防止陽光直射的裝置。收藏對光特別敏感藏品的庫房可選用過濾紫外線、吸收紅外線的玻璃,或在玻璃上進行濾膜處理。
第4.4.2條 藏品庫房室內(nèi)和對光特別敏感展品的照明應選用白熾燈,并有遮光裝置。陳列室內(nèi)的一般照明宜用紫外線少的光源。
第4.4.3條 陳列室的一般照度應根據(jù)展品類別確定,推薦值參照表4.4.3。
展品照度推薦值 表4.4.3
展品類別 照度推薦值(LX)
對光不敏感:金屬、石材、玻璃、陶瓷、珠寶、搪瓷、琺瑯等 ≤300(色溫≤6500K)
對光較敏感:竹感、木器、藤器、漆器、骨器、油畫、壁畫、角制品、天然皮革、動物標本等 ≤180(色溫≤4000K)
對光特別敏感:紙質(zhì)書畫、紡織品、印刷品、樹膠彩畫、染色皮革、植物標本等 ≤50(色溫≤2900K)
第4.5.1條 若大氣環(huán)境中的煙霧灰塵或有害氣體的日平均濃度超過限值,設(shè)置通風或空氣調(diào)節(jié)的藏品庫房和陳列室應對新風采取過濾凈化措施。濃度限值應符合表4.5.1的規(guī)定。
煙霧灰塵和有害氣體濃度限值 表4.5.1
污染物類別 濃度限值(mg/㎡)
煙霧灰塵 0.15
二氧化硫(SO2) 0.01
二氧化氮(NO2) 0.01
臭氧(O3) 0.01
一氧化氮(NO) 0.05
一氧化碳(CO) 4.00
第4.5.2條 鍋爐房、熏蒸室、化學實驗室等用房應與藏品庫房和陳列室間隔一定的距離,廢氣排放應作凈化處理。
第4.5.3條 固定的保管和陳列裝具應表面平整,構(gòu)造簡潔緊密。